办理养殖场土地备案程序
陕西省畜禽养殖备案管理办法

陕西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规范畜牧业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农业部《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备案是指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对符合备案范围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进行信息收集管理的行为。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办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本办法进行备案。
备案畜禽养殖场(小区)优先享受国家和省相关扶持政策。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畜禽养殖场是指饲养某一特定畜禽、具备一定条件、生产经营管理主体明确统一的畜禽养殖单元。
畜禽养殖小区是指饲养同一畜禽,实行分户饲养、统一管理,具备一定条件、达到一定规模的集中养殖区域。
第五条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备案工作,负责对外公布办理畜禽养殖备案的条件、程序。
省、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六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达到以下规模标准的应当进行备案。
畜禽养殖场:猪存栏300头以上;牛存栏100头以上;羊存栏200只以上;家禽存栏1万只以上;兔存栏1000只以上。
畜禽养殖小区:猪存栏1000头以上;牛存栏200头以上;羊存栏500只以上;家禽存栏2万只以上;兔存栏3000只以上。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规模标准由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畜牧业发展实际进行调整。
其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规模标准由县(市、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确定。
第七条申请备案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建设选址符合城乡建设总体规划,有与其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和配套的生产设施;不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禁养区,水源、土壤、空气符合相关标准。
(二)建设布局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生产区、生活区、隔离区、污物处理区明显分离,有对畜禽粪便、废水和其他固体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的沼气池等设施或者其他无害化处理设施。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山西省农业厅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和备案管理办法作者:发布时间:2010-4-7 17:41:08 编辑:万荣县农经中心录入:万荣县农经中心浏览次数:12山西省农业厅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畜牧业管理,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保护畜牧业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全省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兴办畜禽养殖场(含种畜禽场)、养殖小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向所在地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各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备案,是指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对符合备案范围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以及有关内容进行信息收集管理的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畜禽养殖场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养殖规模较大、饲养和防疫设施完善和集约化饲养水平较高的畜禽养殖企业。
畜禽养殖小区是指畜禽生产相对集中或封闭,建设规划科学、布局合理、管理规范、防疫健全的畜禽养殖区域,通常是由数户具有一定规模的畜禽养殖场组成。
第五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条件。
(一)规模标准1.畜禽养殖场备案规模标准:生猪养殖场存栏量200 头以上;蛋禽养殖场存栏量5000只以上;肉禽养殖场存栏量3000只以上;奶牛或肉牛养殖场存栏量50头以上;肉羊或绒山羊养殖场存栏量200 只以上;家兔养殖场存栏量1000 只以上。
2.畜禽养殖小区备案规模标准:小区内养殖户5 户以上,生猪存栏500 头以上,蛋禽或肉禽存栏15000 只以上,奶牛或肉牛存栏200 头以上,肉羊或绒山羊存栏500只以上,家兔存栏2000 只以上,其他畜禽饲养规模参照执行。
3.其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规模标准由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自行确定。
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畜牧业发展实际,对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规模标准进行调整。
办理养殖场土地备案程序

办理《(一)畜禽养殖场土地备案》程序
一、办理基本条件
1、符合县畜禽养殖布局规划
2、符合动物防疫条件要求
3、达到规模场的,原则上占地面积3亩以上
二、提供材料
1、养殖场坐标或位置图和养殖场规划图
2、畜禽粪污治理及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方案
3、申请书(养殖场所属土地村民会、镇街兽医站、镇街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镇街人民政府同意并加盖公章)
三、办理程序
养殖场写出书面申请,由村民会同意并加盖公章,报请镇街兽医站初审,镇街兽医站现场查看养殖场是否符合辖区内畜禽养殖布局规划,养殖场布局是否合理以及是否具有动物防疫条件和粪污治理方案,并在申请书上加盖公章。
申请书要同时征求镇街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镇街人民政府意见,并加盖公章。
土地备案人员携带申请书及其他所需提供材料到县兽医局生产科办理土地备案证明。
附:申请书格式
附件:
养殖场项目申请书
我叫,家庭住址:身份证号:,联系方式:。
申请在建设畜禽养殖场,畜禽种类:,存养规模头(只),我场符合畜禽养殖规划布局,已制定了有效的畜禽粪污治理及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方案。
项目具体位置东:西:南:北:占用土地计亩,项目约万元,建设面积平方米。
我场在建设及饲养过程中严格按照兽医相关法律法规和环保要求,对发展农村经济,带动农民致富具有积极的意义。
特此申请
申请人:
年月日。
养殖场备案管理

养殖场备案管理
养殖场备案管理是指对养殖场进行合法登记和管理的过程。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登记备案:养殖场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向当地农业部门或者农牧业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备案,提供相关信息和证件,以确保养殖场的合法性和规范经营。
2. 场地审批:养殖场的场地需要经过审批,确保符合卫生要求、环保要求和安全要求等方面的规定。
审批过程包括场地勘察、环评报告等。
3. 健康检疫:养殖场需要按照要求进行动物健康检疫,确保养殖的动物没有传染病,保障食品安全。
4. 技术指导:养殖场备案管理部门会提供技术指导和培训,帮助养殖场提高生产技术、管理水平和养殖效益。
5. 许可证和标识:养殖场经过备案后,会颁发相应的许可证和标识,作为合法经营的凭证。
养殖场备案管理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养殖业的发展,提高养殖场的管理水平,确保养殖产业健康有序地发展,并保障食品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畜禽养殖场(小区)备案程序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畜禽养殖场(小区)备案程序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3.27•【字号】黑政办发[2010]13号•【施行日期】2010.03.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畜禽养殖场(小区)备案程序管理办法的通知(黑政办发〔2010〕13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黑龙江省畜禽养殖场(小区)备案程序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第三十九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三月二十七日黑龙江省畜禽养殖场(小区)备案程序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畜禽养殖活动,加强畜禽养殖场(小区)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黑龙江省辖区内兴办的符合标准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均应当按本办法进行备案。
备案的畜禽养殖场(小区)优先享受国家和省相关扶持政策。
第三条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畜禽养殖场(小区)备案工作。
畜禽养殖场(小区)应当在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取得畜禽养殖代码。
对应备案而未申请,或已申请但经核查不符合备案条件的,不得发放畜禽养殖代码。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畜禽养殖场是指建设布局科学规范、场区封闭独立、生产经营管理主体明确统一的畜禽养殖单元。
畜禽养殖小区是指畜禽分户饲养,畜禽舍相对集中,防疫制度健全的养殖区域。
备案是指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畜禽养殖场(小区)兴办者的申请,对申请备案的畜禽养殖场(小区)是否符合本办法进行审查确认,并对有关信息进行收集管理的行为。
第五条畜禽养殖场(小区)畜禽常年存栏达到以下规模标准的应该进行备案:牛50头以上、生猪300头以上、家禽3000只以上、羊200只以上、兔1000只以上、狐(貂、貉)300只以上、鹿50只以上。
农业农村部关于《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和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关于《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和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应急管理部,应急管理部,应急管理部•【公布日期】2023.08.30•【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农业农村部关于《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和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了规范畜牧业生产经营行为,保护畜牧业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我部研究起草了《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和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1.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进入首页“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登录农业农村部网站(网址:),进入上方“互动”栏目中的“征求意见”,点击“农业农村部关于《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和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提出意见。
3.电子邮件:**************4.通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南里11号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畜牧处,邮政编码:100125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9月30日。
农业农村部2023年8月30日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和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畜牧业生产经营行为,保护畜牧业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畜禽养殖场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规定,具有独立的生产场所,达到规模标准的畜禽养殖单位(牧区纯放牧的单位除外)。
畜禽养殖场饲养的畜禽种类应当属于《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所列的畜禽。
第三条畜禽养殖场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备案。
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在不同地点拥有两个以上独立畜禽养殖单位,或者同一区域拥有两个及以上独立畜种的养殖场,并且均达到备案条件的,应当分别备案。
第四条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畜禽养殖场备案管理工作。
吉林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和备案程序
吉林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和备案程序为加强我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管理,促进畜禽养殖业集约化、规模化、标准化,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保护畜牧业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规模标准和备案程序如下:一、规模标准蛋鸡存栏2000只以上;肉鸡年出栏5000只以上;生猪年出栏300头以上;肉牛年出栏50头以上;羊存栏100只以上;奶牛存栏50头以上;兔年出栏5000只以上;鹿存栏30只以上;貂、狐、貉存栏100只以上;鹅、鸭存栏分别在1000和2000只以上。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由省牧业管理局根据畜牧业发展实际进行调整。
二、备案条件备案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达到省级规定规模标准,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场址选择。
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地势平坦干燥、背风向阳、未被污染、无疫病的地方;距铁路、公路、城镇、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500米以上,距离居民区上风向2000米以上;距离其它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屠宰场、畜产品加工厂、畜禽交易市场、垃圾及污水处理场所等1000米以上,远离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 1 -(二)配套设施。
水、电、路等公共设施完善,建设布局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生产区、生活区、隔离区、污物处理区、病畜禽无害化处理区明显分离。
(三)环保设施。
具备畜禽粪便、废水和其它固体废弃物环保处理设施,保证污染物达标排放,防止污染环境。
(四)防疫设施。
有为其服务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兽医室、隔离观察舍、消毒池、消毒室、畜禽污染物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等配套设施齐全。
(五)饲养管理。
畜禽饮用水符合国家饮用水标准,不使用国家禁止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及兽药等投入品,严格执行休药期的规定,推行清洁安全生产。
(六)档案管理建立养殖档案,记录养殖畜禽的品种、来源、数量、繁殖记录和进出场日期;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的名称、产地、规格、批号、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检疫、免疫、消毒、畜禽发病、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
出口水产养殖场备案流程
出口水产养殖场备案流程
嘿,朋友们!今天咱就来讲讲出口水产养殖场备案流程,大家可得仔细听好啦!
你知道吗?就像我们出门旅行要准备各种东西一样,水产养殖场想要出口产品,那也得按流程来走一套程序呢!比如说,咱得先准备好各种资料吧,这就好像战士上战场得先把装备配齐咯!
首先啊,你得有合法合规的水产养殖场,这就像建房子得先有个牢固的地基呀!然后呢,要填写一堆申请表,可别小看这申请表,填错一点可能就麻烦啦!这就如同走迷宫,一个不小心就走错路了。
接下来,相关部门就会来检查啦!他们会像侦探一样,这里看看,那里瞧瞧,看看你的养殖场是否符合标准。
这检查可严着呢,要是有一点不合格,那可就麻烦咯!“哎呀,这要是没达到标准咋办呀?”别担心,只要咱平时用心经营,肯定能过关的嘛!
等检查通过了,嘿,那就差不多成功一大半啦!这就好像爬山爬到了山顶,那种成就感油然而生呀!最后就是等着备案成功的好消息啦!
其实啊,这出口水产养殖场备案流程虽然看起来有点复杂,但只要咱一步一个脚印地去做,肯定能顺利完成的呀!这就像跑马拉松,只要坚持下去,就能到达终点!所以呀,大家别害怕,加油干就对啦!这备案成功了,咱的水产养殖场就能在国际市场上闯出一片天啦,那多棒呀!咱可得认真对待这个备案流程,为了更好的未来努力拼搏!。
出口食品原料养殖场备案办理操作流程
一、办理事项出口食品原料养殖场备案。
二、办理方式(一)网上办理:申请人登录“互联网+海关”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进入“企业管理和稽查”版块,或者登录“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办理。
(二)窗口办理:各主管海关业务现场办理,具体地址可通过主管海关网站查询。
三、申请条件(一)养殖场获得农业主管部门养殖许可。
(二)养殖场与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签订供货协议。
四、提交材料(一)水产品1.出口加工用水产养殖场备案申请书。
2.养殖场水产养殖质量控制体系文件。
3.养殖场法人代表/承包人的身份证件。
4.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必要时)。
5.养殖场平面示意图及彩色照片(包括场区全貌、养殖池、药房、饲料房、进排水设施等)。
6.养殖塘(池)分布示意图及编号。
7.水质检测报告。
8.所用饲料的品名、成分、生产企业许可证号及生产企业备案证。
9.所使用药物(含消毒剂)品名、成分、批准号、生产企业、停药期清单原件。
10.养殖技术员、质量监督员的资质材料。
(二)蜂产品1.出口蜂产品原料备案养殖场申请表。
2.申请单位对养蜂场的各项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养蜂场管理制度、管理机构名称和设置、养蜂用药管理制度及相关记录(购买、贮存、发放等)、养蜂用药督查制度及相应的督查记录、养蜂现场跟踪监督指导计划、蜜蜂养殖操作规范、养蜂户投售原料标识卡(样张)、养蜂户档案、养蜂日志(样本)、蜂蜜及蜂王浆追溯管理制度等。
3.养蜂场管理负责人、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的名单和相关资格证明材料。
4.各养蜂生产小组所属区域及养蜂户数、蜂群数清单。
5.企业和养蜂场签订的供货合同。
(三)畜禽原料1.出口禽肉原料养殖场备案表。
2.农业行政部门颁发的防疫条件合格证。
3.场区平面图和行政区划位置图。
4.动物卫生防疫管理制度,包括日常卫生管理制度、消毒制度、疫病防治制度、人员和车辆进出控制、病死动物处理、疫情报告等。
5.饲养用药管理制度,包括饲料和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用药管理制度等。
6.饲养场和出口企业签订的合同(适用于合同饲养场)。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和备案程序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和备案程序管理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河北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和备案程序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和备案程序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畜牧业管理,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保护畜牧业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全省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备案,是指县(市、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对符合备案范围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以及有关内容进行信息收集管理的行为。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兴办畜禽养殖场(含种畜禽场)、养殖小区的单位和个人,均按本办法向所在县(市、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各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畜禽养殖小区是指畜禽生产相对集中或封闭,建设规划科学、布局合理、管理严格、防疫健全的养殖区域。
第五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条件。
(一)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规模标准。
1畜禽养殖场备案规模标准。
生猪养殖场常年存栏100头以上;奶牛养殖场常年存栏50头以上;肉牛养殖场常年存栏50头以上;肉羊养殖场常年存栏200只以上;蛋鸡养殖场常年存栏xx只以上;肉鸡养殖场常年存栏3000只以上;养兔场常年存栏300只以上。
养狐(貉、貂)场常年存栏300只以上;养鹿(鸵鸟)场常年存栏50只以上。
2畜禽养殖小区备案规模标准。
生猪养殖小区常年存栏200头以上;奶牛养殖小区常年存栏150头以上;肉牛养殖小区常年存栏200头以上;肉羊养殖小区常年存栏300只以上;蛋鸡养殖小区常年存栏5000只以上;肉鸡养殖小区常年存栏10000只以上。
其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规模标准由县(市、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自行确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规模标准由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畜牧业发展实际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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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畜禽养殖场土地备案》程序
一、办理基本条件
1、符合县畜禽养殖布局规划
2、符合动物防疫条件要求
3、达到规模场的标准,原则上占地面积3亩以上
二、提供材料
1、养殖场坐标或位置图和养殖场规划图
2、畜禽粪污治理及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方案
3、申请书(养殖场所属土地村民委员会、镇街兽医站、镇街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镇街人民政府同意并加盖公章)
三、办理程序
养殖场写出书面申请,由村民委员会同意并加盖公章,报请镇街兽医站初审,镇街兽医站现场查看养殖场是否符合辖区内畜禽养殖布局规划,养殖场布局是否合理以及是否具有动物防疫条件和粪污治理方案,并在申请书上加盖公章。
申请书要同时征求镇街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镇街人民政府意见,并加盖公章。
土地备案人员携带申请书及其他所需提供材料到县畜牧兽医局生产科办理土地备案证明。
附:申请书格式
附件:
养殖场项目申请书
我叫,家庭住址:身份证号:,联系方式:。
申请在建设畜禽养殖场,畜禽种类:,存养规模头(只),我场符合金乡县畜禽养殖规划布局,已制定了有效的畜禽粪污治理及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方案。
项目具体位置东: 西:南:北:占用土地计亩,项目投资约万元,建设面积平方米。
我场在建设及饲养过程中严格按照畜牧兽医相关法律法规和环保要求,对发展农村经济,带动农民致富具有积极的意义。
特此申请
申请人: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