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公害农产品认定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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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管理办法

江苏省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管理办法

江苏省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管理办法江苏省农林厅公告(第9号)根据《江苏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颁布的《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我厅制定了《江苏省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管理办法》,现予以公告。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我省无公害农产品基地建设,提高农产品质量,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增效,保护农业生态环境,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江苏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无公害农产品产地,是指农产品(除渔产品外的食用农产品,下同)产地环境及质量控制措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经认定合格,获得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的农产品生产产地。

第三条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管理工作由省农林厅负责。

省农林厅成立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的认定管理工作;设立粮油、园艺、畜禽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评审专业组,负责申报材料的审核、现场检查和评审推荐等工作。

县(市、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的申请受理、初审、推荐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积极鼓励从事农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申请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

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是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基础和先决条件;经认定的产地产品在放心肉菜市场准入过程中免予检测。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政策、资金、技术等方面扶持无公害农产品产地建设,推动无公害农产品的发展。

第二章产地条件与质量控制第五条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环境必须经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灌溉水(畜禽饮用、加工用水)、土壤、大气等符合国家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环境质量要求,产地周围3公里以内没有污染企业,蔬菜、茶叶、果品等产地应远离交通主干道100米以上。

第六条无公害农产品产地应集中连片、产品相对稳定,并具有一定规模:粮油作物达2000亩以上,露地蔬菜(含西甜瓜)500亩以上,设施蔬菜200亩以上,茶、果300亩以上,食用菌1万平方米以上;蛋用家禽栏存5000羽以上,肉用禽年出栏2万羽以上,生猪年出栏5000头以上,奶牛栏存100头以上,羊栏存500只以上。

湖北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无公害农产品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鄂农办发〔2018〕18号

湖北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无公害农产品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鄂农办发〔2018〕18号

湖北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无公害农产品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无公害农产品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鄂农办发〔2018〕18号有关市、州、县(区)农业(畜牧兽医、水产)局(委):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制度改革过渡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农办质〔2018〕15号)和《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关于印发<无公害农产品认定审核规范>等制度的通知》(中绿体〔2018〕61号)要求,为贯彻落实《无公害农产品认定暂行办法》,扎实做好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制度改革过渡期内我省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监管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1.在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制度改革期间,原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工作合二为一,实行无公害农产品省级认定的工作模式,由湖北省农业厅统一颁发《无公害农产品认定证书》。

2.湖北省农业厅及其所属工作机构按《无公害农产品认定暂行办法》(见附件)负责无公害农产品的认定审核、专家评审、颁发证书和证后监管等工作。

3.严格执行农业农村部制定无公害农产品的标准规范、检测目录及参数。

按照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发布的无公害农产品的标志式样、证书格式、审核规范、检测机构管理的要求进行统一管理。

二、认定职责分工1.省农业厅成立无公害农产品认定委员会并下设办公室,其日常管理工作由省绿色食品管理办公室(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下同)承担。

2.无公害农产品认定实行分行业审核管理的原则。

3.县级农业(畜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工作机构分别负责本行业无公害农产品申请的初审工作,并上报到市级工作机构。

重庆市农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农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农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农业局•【公布日期】2003.05.19•【字号】•【施行日期】2003.05.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重庆市农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市)农业(畜牧、水电)局、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重庆市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已经我局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实施过程中有什么问题、建议,请及时与我局市场与经济信息处联系。

联系电话:89016413二00三年五月十九日重庆市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市农业可持续发展,全面实施无公害农产品行动计划,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根据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的《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重庆市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无公害农产品产地(以下简称产地),是指生产环境和农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生产过程按照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技术规范操作,具有一定的种植、养殖规模,经认定合格,获得《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以下简称《产地认定证书》)的种植业产品、畜禽产品和水产品等农产品生产基地。

第三条重庆市农业局(以下简称“市农业局”)负责全市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监督管理工作;各区县(自治县、市)农业(畜牧、水产)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各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的认定审核、推荐、考察及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申请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产地条件与生产管理第五条产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产地环境符合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环境标准;(二)具有明确的区域范围;(三)集中连片,具有一定的生产规模。

第六条产地生产管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生产过程符合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技术的标准要求,按照技术规范组织生产,并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管理制度。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关于规范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备案表和产品认证信息登录表填写的通知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关于规范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备案表和产品认证信息登录表填写的通知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关于规范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备案表和产品认证信息登录表填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7.10•【文号】农质安函[2007]70号•【施行日期】2007.07.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关于规范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备案表和产品认证信息登录表填写的通知(农质安函[2007]7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为进一步规范产地认定备案和产品认证信息资料的填写,更好地适应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统计和证书发放工作需要,我中心对《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备案申报表》和《无公害农产品认证信息登录表》填写内容进行了规范,同时对原《无公害农产品认证信息登录表》进行了相应的修改。

新版《无公害农产品认证信息登录表》增加了“省份”、“产品种类”、“申报类型”三栏内容,将原“联系电话”、“联系电话(手机号)”、“认定产地名称”栏分别变更为“法人电话”、“联系人电话”、“认定产地地址”。

修订后的格式样本和填写说明附后。

电子版本可从中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网()下载。

在工作过程中有何意见和建议,可与我中心审核处联系。

附件:1、《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备案申报表》样式及填写说明2、新版《无公害农产品认证信息登录表》样式及填写说明二○○七年七月十日附件1《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备案申报表》样式及填写说明一、《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备案申报表》样式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备案申报表注:1、产地认定备案申报表为Excel格式文档,表格中的单元格不得合并。

2、按照种植业、畜牧业和渔业分开填写。

每项填写的信息独立在一个单元格内,不得有漏项、缺项。

填写的内容应真实、准确、完整。

3、各省(区、市)农业部门应在每月的10日前将上一月认定的产地(包括复查换证的产地)以《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备案申报表》形式报部中心备案,纸质文本加盖报送单位印章后寄出,电子表格发送到************.cn。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关于印发《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现场检查规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关于印发《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现场检查规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关于印发《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现场检查规范》的通知【法规类别】产品质量监督农业管理【发文字号】农质安发[2005]5号【修改依据】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关于印发《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现场检查规范(修订稿)》的通知(2012)【发布部门】农业部【发布日期】2005.05.24【实施日期】2005.07.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XE0303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关于印发《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现场检查规范》的通知(农质安发[2005]5号)各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省级承办机构:为规范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现场检查行为,保证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现场检查工作质量,根据《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2号令)和《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程序》(农业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64号公告),我中心组织制定了《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现场检查规范》。

现予印发,请各地结合本地区、本行业实际,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在现场检查工作中有什么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中心联系。

二00五年五月二十四日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现场检查规范第一条为规范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现场检查工作,保证无公害农产品现场检查工作质量,根据《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和《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程序》,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的现场检查,是指在审查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申报材料的过程中,根据需要对申请人相关情况进行实地核实确认的过程。

第三条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负责对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现场检查的统筹规划和管理,中心所属种植业、畜牧业、渔业产品认证分中心(以下简称“部直分中心”)负责现场检查的组织和安排;省级承办机构负责现场检查的实施工作。

第四条省级承办机构根据初审情况提出现场检查计划,每个月的15日前将下个月拟实施的现场检查计划分专业报部直分中心备案确认。

现场检查计划包括拟现场检查的申请人、现场检查的重点、人员构成、时间安排等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第264号——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第264号——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第264号——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程序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3.04.17•【文号】农业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第264号•【施行日期】2003.04.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第264号)为全面实施“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规范和推进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工作,农业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共同制定了《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程序》和《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程序》,现予公告。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OO三年四月十七日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程序第一条为规范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工作,保证产地认定结果的科学、公正,根据《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以下简称产地认定)工作。

第三条申请产地认定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产地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申请书》;(二)产地的区域范围、生产规模;(三)产地环境状况说明;(四)无公害农产品生产计划;(五)无公害农产品质量控制措施;(六)专业技术人员的资质证明;(七)保证执行无公害农产品标准和规范的声明;(八)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材料。

申请人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申请书》和相关资料,或者从中国农业信息网站()下载获取。

第四条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符合要求的,出具推荐意见,连同产地认定申请材料逐级上报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无公害农产品认定审核规范

无公害农产品认定审核规范

附件1:无公害农产品认定审核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无公害农产品认定申请材料审核工作,确保认定工作质量和效率,依据《无公害农产品认定暂行办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指的认定审核,是指无公害工作机构组织具有相应专业资质检查员对无公害农产品认定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和要求所实施的技术评价活动。

第三条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负责认定审核规范制修订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辖区内认定审核的组织和实施工作。

第四条各地可以根据本行政辖区内无公害农产品认定工作的实际需要,依据本规范制定本辖区、本行业认定审核实施细则。

第五条认定审核应遵循坚持标准、公平公正、客观独立、科学规范、确保质量和效率的原则。

第六条负责认定审核的人员应为检查员。

第七条认定审核应由2名及以上检查员完成,检查员对所作出的审核结论负责。

第八条省级工作机构应根据工作需要,制定统一的认定审核流程表,确保认定审核整个流程可追溯。

认定审核材料及审核记录应保存6年以上。

第九条应严格按照《无公害农产品认定暂行办法》中所规定的时限要求完成认定审核工作,不断提高认定审核效率。

第二章申请材料的构成第十条认定申请材料由申请人材料、产地环境和产品质量证明材料、检查员现场检查资料等组成。

第十一条申请人材料:(一)《无公害农产品认定申请书》;(二)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三)产地环境质量现状说明;(四)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和管理技术制度体系文件;(五)最近生产周期农业投入品使用记录复印件;(六)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资质证明材料;(七)保证执行无公害农产品标准和规范的声明。

第十二条环境和产品质量证明材料:(一)《产地环境调查报告》;(二)《产地环境检测报告》;(三)《产品检验报告》;(四)《产品抽样单》。

第十三条检查员现场检查材料:(一)《无公害农产品认定现场检查报告》;(二)省级工作机构认定审核报告。

河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无公害肥料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无公害肥料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无公害肥料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无公害肥料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农业局:现将《河北省无公害肥料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北省无公害肥料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河北省农业厅二00三年三月十一日河北省无公害肥料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的发展,加强农业技术品的质量安全管理,确保无公害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安全、优质的肥料,鼓励肥料企业生产销售无公害肥料,根据农业部《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和河北省《无公害蔬菜生产肥料施用准则》(DB13/T454-2001)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无公害肥料,是指经河北省农业厅组织评审认定,以提供农作物营养为主要目的,技术指标符合国家、行业有关标准和规定,有害物质的含量控制在安全范围内,经安全性田间试验证明对农作物生长和农产品品质及农业生态环境无负面影响的肥料产品。

可申请评审认定的肥料产品包括复混肥料(复合肥料)、配方肥料、精制有机肥、有机无机复混肥、生物有机肥、微生物肥料、叶面肥、营养基质和床土调酸剂等。

第三条省农业厅负责全省无公害肥料的筛选、认定、信息发XXX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委托省土壤肥料总站负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公害肥料的推荐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合法生产、经营上述肥料的企业和个人,均可按本《办法》自愿申请无公害肥料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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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无公害农产品的管理,维护消费者权益,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护农业生态环境,促进农业绿色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无公害农产品,是指产地环境、生产过程和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经认定合格的未经加工或者初加工的食用农产品。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无公害农产品标志,是指加施或印制于无公害农产品或其包装上的证明性标记。

无公害农产品使用全国统一的无公害农产品标志,标志基本图案为:
第四条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工作,由政府推动,并实行产品认定的工作模式。

第五条农业农村部负责全国无公害农产品发展规划、政策制定、标准制修订及相关规范制定等工作,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负责协调指导地方无公害农产品认定相关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无公害农产品的认定审核、专家评审、颁发证书及证后监管管理等工作。

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无公害农产品认定的申请。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无公害农产品及无公害农产品标志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各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政策、资金、技术等方面扶持无公害农产品的发展,支持无公害农产品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

第七条承担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环境和产品检测工作的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并依法经过资质认定,熟悉无公害农产品标准规范。

第二章产地条件与生产管理
第八条无公害农产品产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产地环境条件符合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环境的标准要求;
(二)区域范围明确;
(三)具备一定的生产规模。

第九条无公害农产品的生产管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生产过程符合无公害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规范标准要求;
(二)有专业的生产和质量管理人员,至少有一名专职内检员负责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和质量安全管理;
(三)有组织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管理的质量控制措施;
(四)有完整的生产和销售记录档案;
第十条从事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的单位,应当严格按国家相关规定使用农业投入品。

禁止使用国家禁用、淘汰的农业投入品。

第三章产品认定
第十一条符合无公害农产品产地条件和生产管理要求的规模生产主体,均可向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无公害农产品认定。

第十二条生产主体(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无公害农产品认定申请书》;
(二)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生产和管理的质量控制措施,包括组织管理制度、投入品管理制度和生产操作规程;
(四)最近一个生产周期投入品使用记录的复印件;
(五)专职内检员的资质证明;
(六)保证执行无公害农产品标准和规范的声明。

第十三条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初审。

符合要求的,出具初审意见,逐级上报到省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省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组织有资质的检查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审查符合要求的,在产品生产周期内组织两名以上人员完成现场检查(其中至少有一名为具有相关专业资质的无公害农产品检查员),同时通过全国无公害农产品管理系统填报申请人及产品有关信息。

不符合要求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五条现场检查合格的,省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由申请人委托符合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其申请产品和产地环境进行检测;现场检查不合格的,省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退回申请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检测机构接受申请人委托后,须严格按照抽样规范及时安排抽样,并自产地环境采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产品抽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测工作,出具产地环境监测报告和产品检验报告。

第十七条省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产地环境监测报告和产品检验报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完成申请材料审核,并在二十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评审。

第十八条省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专家评审意见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颁证的决定。

同意颁证的,由省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证书,并公告;不同意颁证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省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颁发无公害农产品认定证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其颁发的产品信息通过全国无公害农产品管理系统上报。

第二十条无公害农产品认定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个月前提出复查换证书面申请。

在证书有效期内,当生产单位名称等发生变化时,应当向省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四章标志管理
第二十一条获得无公害农产品认定证书的单位(以下简称获证单位),可以在证书规定的产品及其包装、标签、说明书上印制或加施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可以在证书规定的产品的广告宣传、展览展销等市场营销活动中、媒体介质上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

第二十二条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应当在证书核定的品种、数量范围内使用,不得超范围和逾期使用。

第二十三条获证单位应当规范使用标志,可以按照比例放大或缩小,但不得变形、变色。

第二十四条当获证产品产地环境、生产技术条件等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无公害农产品要求的,获证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标志,并向省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交回无公害农产品认定证书。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获证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环境、生产技术和质量安全控制标准,建立健全质量控制措施以及生产、销售记录制度,并对其生产的无公害农产品质量和信誉负责。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辖区内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使用、产品质量、包装标识、标志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省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证后跟踪检查制度,组织辖区内无公害农产品的跟踪检查;同时,应当建立无公害农产品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制度,受理有关的投诉、申诉工作。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转让、买卖无公害农产品认定证书和无公害农产品标志。

第二十九条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对无公害农产品生产、认定、管理、标志使用等情况进行社会监督。

第三十条获证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暂停或取消其无公害农产品认定资质,收回认定证书,并停止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
(一)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被污染或者产地环境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二)无公害农产品生产中使用的农业投入品不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
(三)擅自扩大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范围的;
(四)获证产品质量不符合无公害农产品质量要求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标志和证书的;
(六)拒不接受监管部门或工作机构对其实施监督的;
(七)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认定证书的;
(八)其他需要暂停或取消证书的情形。

第三十一条从事无公害农产品认定、检测、管理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从事无公害农产品认定的机构不得收取费用。

检测机构的检测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第三十四条本暂行办法由农业农村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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