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律 法规知识讲座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讲义(定稿)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讲义)——刘纪超一、固体废物的特征、危害和现状(一)概念①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
②固态废物是指具有一定形状、体积,占一定空间的物体,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城市生产垃圾和危险废物等。
③半固态废物是指一些未纳入废气、废水管理范围的高浓度液体或混状物质,如在工业生产建设中产生的污泥、废油、废溶剂、废沥青,以及在城市生活和其他生活中产生的下水道污泥、厨房垃圾、人畜粪便等。
--(引导看固体废物图片)(二)来源1.工业固体废物2.生活垃圾3.危险废物(二)特点1.数量大:最大固体废物生产国——美国。
种类多:来自各行各业,复杂多样,有固态废物、半固态废物。
产生源广:来自农业、工业、生活,第一产业、第二产业、第三产业都会产生。
2.具有污染环境的危害性和可利用性双重性质:废物是被放错地方的资源,产生废物走私、废物贸易。
3.对环境污染的危害,通常是比较缓慢的,具有长期潜伏性,且一旦造成污染危害,又往往难以清除。
固体废物先进入土壤,分解到大气、水体,通过食物链,粮食饲料到动物,再通过动物到人体。
4.可运输及跨国间转移:发达国家吧固体废物运往发展中国家,到国外转嫁污染(三)危害固体废物危害环境主要表现为:大量的固体废物会因堆放而占用土地以及造成土壤污染;固体废物一旦进入大气或水体,便可以造成大气污染或水污染;严重影响城乡环境卫生,进而对人体健康形成威胁。
此外,固体废物如果堆存、处置不当,也会破坏自然生态环境。
--引导图形解释固体废物先进入土壤,分解到大气、水体,通过食物链,粮食饲料到动物,转化成产品,再通过动物到人体。
(四)固体废物处置1.基本原理2.处置方式(五)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现状我国固体废物产生量很大,固体废物污染已经成为影响我国环境质量的突出问题。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讲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是1995年10月30日经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并于1996年4月1日起施行的。
2003年5月至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执法检查组,赴天津、重庆、辽宁、福建和上海等五省市,对该法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结合执法检查组检查报告中提出的这部法律实施中出现的新情况和问题,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于2003年开始着手这部法律的修改工作,并于2004年10月向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作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草案)》的说明,经过常委会两次会议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于2004年12月29日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一号公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共6章91条。
一、立法宗旨和适用范围本法第一条对立法宗旨进行了规定,即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适用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没有被列入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附件三之中。
因此,《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不适用我国香港和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
本法适用的主体范围,包括在我国境内的单位和个人。
海洋环境保护适用海洋环境保护法,不适用本法。
同时本法第八十九条规定:“液态废物的污染防治,适用本法;但是,排入水体的废水的污染防治适用有关法律,不适用本法。
”也就是说,排入水体的废水的污染防治,适用水污染防治法,不适用本法;液态废物如废油、废酸等的污染防治,仍适用本法。
二、两个重要的基本原则(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实行“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原则首先是实行减量化。
固体废物减量化,是指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
本法在生产、流通、消费等各个环节,均体现了垃圾减量化要求。
固体(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律法规简释58页PPT

37、我们唯一不会改正的缺点是软弱。——拉罗什福科
xiexie! 38、我这个人走得很慢,但是我从不后退。——亚伯拉罕·林肯
39、勿问成功的秘诀为何,且尽全力做你应该做的事吧。——美华纳
40、学而不思则罔,思而不学则殆。——孔子
固体(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律法 规简释
16、自己选择的路、跪着也要把它走 完。 17、一般情况下)不想三年以后的事, 只想现 在的事 。现在 有成就 ,以后 才能更 辉煌。
18、敢于向黑暗宣战的人,心里必须 充满光 明。 19、学习的关键--重复。
20、懦弱的人只会裹足不前,莽撞的 人只能 引为烧 身,只 有真正 勇敢的 人才能 所向披 靡。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ppt课件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颁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1995年颁布,2004年修订)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颁布)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颁 布)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2002年颁布)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 的,应 当按照 消费者 的要求 增加赔 偿其受 到的损 失,增 加赔偿 的金额 为消费 者购买 商品的 价款或 接受服 务的费 用
HW31 含铅废物
HW32 无机氯化物废物
HW33 无机氰化物废物
HW34 废酸
HW35 废碱
HW36 石棉废物
编号 HW37 HW38 HW39 HW40 HW41 HW42 HW43 HW44 HW45 HW46 HW47
废物类别 有机磷化合物废物 有机氰化物废物 含酚废物 含醚废物 废卤化有机溶剂 废有机溶剂 含多氯苯并呋喃类废物 含多氯苯并二恶英废物 含有机卤化物废物 含镍废物 含钡废物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 的,应 当按照 消费者 的要求 增加赔 偿其受 到的损 失,增 加赔偿 的金额 为消费 者购买 商品的 价款或 接受服 务的费 用
一、固体废物的基本概念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 的,应 当按照 消费者 的要求 增加赔 偿其受 到的损 失,增 加赔偿 的金额 为消费 者购买 商品的 价款或 接受服 务的费 用
固体废物的分类:
危险废物:
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国家规定的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定方法认定的、具 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 的,应 当按照 消费者 的要求 增加赔 偿其受 到的损 失,增 加赔偿 的金额 为消费 者购买 商品的 价款或 接受服 务的费 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培训课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第三章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第三节生活垃圾污染环境的防治第四章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特别规定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固体废物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和放射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不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实行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充分合理利用固体废物和无害化处1/ 40置固体废物的原则,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
国家采取有利于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活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对固体废物实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
国家鼓励、支持采取有利于保护环境的集中处置固体废物的措施,促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产业发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采取有利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
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城乡建设、土地利用、区域开发、产业发展等规划,应当统筹考虑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促进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置。
第五条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实行污染者依法负责的原则。
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使用者对其产生的固体废物依法承担污染防治责任。
第六条国家鼓励、支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推广先进的防治技术和普及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科学知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宣传教育,倡导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
2/ 40第七条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购买、使用再生产品和可重复利用产品。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以及相关的综合利用活动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讲义危险废物相关法律法规培训课件

7、特殊保护区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在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及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 护的区域内,禁止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 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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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越境转移行政审批制度
第二十三条 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 处置的,应当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 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固体废物 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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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于危险废物的特别法律制度
1、危险废物管理备案制度
2、行政代处置制度
3、贮存分类、限时制度
4、经营许可证制度
5、转移联单制度
6、识别标志制度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7、排污收费制度
8、应急预案制度
9、后期费用预提制度
10、污染事故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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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危险废物管理备案与申报登记制度
第五十三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 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 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 置等有关资料。 前款所称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危害 性的措施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危险废物管理计 划应当报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 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列入限期淘汰名录被淘汰的设备,不得转让给他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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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工业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制度
【】【学习讲堂】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11月7日修正版)

【】【学習讲堂】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11月7日修正版)更多精彩,请点击上方蓝字关注我们!《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是为了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法规,共6章91条。
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1995年10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8号公布,自1996年4月1日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固体废物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和放射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不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实行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充分合理利用固体废物和无害化处置固体废物的原则,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
国家采取有利于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活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对固体废物实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
国家鼓励、支持采取有利于保护环境的集中处置固体废物的措施,促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产业发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采取有利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
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城乡建设、土地利用、区域开发、产业发展等规划,应当统筹考虑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促进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置。
第五条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实行污染者依法负责的原则。
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使用者对其产生的固体废物依法承担污染防治责任。
第六条国家鼓励、支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推广先进的防治技术和普及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科学知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宣传教育,倡导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
固废管理制度讲座

固废管理制度讲座我今天非常荣幸能够在这里为大家带来有关固废管理制度的讲座。
在当今社会,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加速发展,固体废物产生量也在迅速增加,给环境带来了严重的污染和影响。
因此,加强固废管理制度,实现固废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理,已成为当前亟需解决的重要问题。
一、固废管理的重要性固废是由生产活动、生活活动和自然界形成的废弃物质的总称。
固废包括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工业废物、医疗废物等各种废弃物质。
固废产生量的增加,给环境和人类的健康造成了严重的危害。
因此,加强固废管理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1.1 环境保护固废中包含有害物质,如重金属、有机污染物等,如果乱丢乱倒、随意焚烧处理,将会污染土壤、水源、空气,危害生态环境。
加强固废管理,能够有效减少环境污染,保护生态环境,维护人类的健康。
1.2 资源利用固废中还包含许多有用的资源,如废旧纸张、玻璃瓶、废金属等,如果进行有效的处理和回收利用,可以节约能源、减少开采,实现资源的循环利用,促进可持续发展。
1.3 促进经济发展固废管理是一个庞大的产业链,包括固废处理、回收利用、清理修复等多个环节,涉及到制造业、服务业等多个领域。
加强固废管理,能够创造就业机会,促进产业升级,推动经济发展。
二、固废管理的现状分析目前我国的固废管理存在以下几个主要问题:2.1 难题一:废物分类不细致大部分地区的废物分类覆盖率很低,垃圾分类不够细致,导致大量可回收废弃物质被混在一起处理,资源浪费严重。
2.2 难题二:固废处理方式不规范一些地方存在着乱冲、乱倒、乱焚烧的现象,严重影响了环境和人类健康。
2.3 难题三:固废管理体制不完善现行固废管理体制存在着部门职责不明、管理覆盖不全、监管不到位等问题,制度法规不够完善。
2.4 难题四:技术手段滞后一些地方缺乏固废处理技术,影响了固废处理效率和质量。
三、固废管理制度的建设为了有效解决固废管理问题,需要建立健全的固废管理制度,包括:3.1 完善固废分类制度加强对废物的分类管理,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推动垃圾分类工作的推进,提高回收利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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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申报登记制度
• 《固废法》第53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
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 划,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 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 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 前款所称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包括减少危险废 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 用、处置措施。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报产生危 险废物的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 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本条规定的申报事项或者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内容 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
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
存放可溶性剧毒废渣的场所,应当采取防水、防渗漏、防流失的
措施。
• 第34条: 禁止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 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 第76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 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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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环保法规、规章
• 地方法规(8部)(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制定) •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办法》 • 《陕西省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 《陕西省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条例》 • 《陕西省汉江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 • 《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 • 《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 《西安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 地方规章(2部)(陕西省政府制定) • 《陕西省环境污染限期治理项目管理办法》 •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办法》
• 《固废法》第69条:违反本法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 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 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 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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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申报登记制度
• 《固废法》第32条:国家实行工业固体废物申报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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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主要 内容
• (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基本情况 • (二)固体废物的概念与分类 • (三)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主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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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基 本情况
• 1、立、改情况 • 1996年颁布,2004年修订(有关固体废物
污染防治的专门法律) • 2、适用范围和调节对象 • 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 、危险废物(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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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规章 •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 • 《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 • 《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 • 《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 • 《防止多氯联苯电力装置及其废物污染环境的规定》 • 《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 • 《防治尾矿污染环境管理规定》 • 《化学品首次进口及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规定》 • 《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 • 《关于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 • 《蓄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 • 《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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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规章(100部左右) (环境保护部制定)
• 《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 •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 《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 • 《蓄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 《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 • 《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 • 《防止多氯联苯电力装置及其废物污染环境的规定》 • 《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 • 《防治尾矿污染环境管理规定》 • 《化学品首次进口及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规定》 • 《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 • 《关于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 •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 •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 • 《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
医疗废物)的监督管理。因有《医疗废物 管理条例》,为避免重复,该法对医疗废 物未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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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固体废物的概念与分类
• 概念:《固废法》第88条:是指在生产、生活和
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 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 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 • 特别规定:第89条:液态废物(如废母液、废酸 碱液等)的污染防治,适用本法,但排入水体的 废水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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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法
• 确立环境保护的范围:第2条,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
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 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 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 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 确立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第4、6条等,环境保护
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相协调;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原 则;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谁污染谁治理等
• 法律 • 行政法规 • 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 • 部门规章 • 签署的国际条约 • 环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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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环保法律(9部)
(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
• 环境保护法 • 水污染防治法 • 大气污染防治法 •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 • 噪声污染防治法 •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 海洋环境保护法 • 环境影响评价法 • 清洁生产促进法
• 确立环境保护基本制度: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
排污收费、限期治理、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排污申报登 记、排污许可证、城市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制、污染物集中 控制、污染事故报告与应急等十多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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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法
• 第33条 :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
禁止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
• 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 • 排污申报登记制度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制度 • 固体废物转移审批与危险废物联单制度 • 危险废物标志制度 • 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制度 • 排污收费制度 •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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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
• 《固废法》第13条:(环境影响评价) 建设产生固体废物的 项目以及建设贮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项目,必须依 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 管理的规定
制度;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 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 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 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前款规定的申报事项有重 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
• 《固废法》第68条: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 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 (一)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在申 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 有前款第一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 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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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环保行政法规
(由国务院制定)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 •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 《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 •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
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
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
(二)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含有汞、镉、砷、铬、铅、
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
下的;
•
(四)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
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
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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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防治法
• 第31条: 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 灰、砂石、灰土等物料,必须采取防燃、防尘措施,防止 污染大气
• 第41条: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 内,禁止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 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第46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行 政主管部门或者本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可 以根据不同情节,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 告或者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四)未采取防燃、防尘 措施,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 砂石、灰土等物料的。 第57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在人口集中地 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 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 臭气体的物质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 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律 法规知识讲座
陕西省环境保护局 法规处 张卫国
1
主要内容
• 一、环保法律法规体系 • 二、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律体系 • 三、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主要内容 • 四、法律责任
2
一、环保法律法规体系
(立法体系)
• 宪法规范:第26条,“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
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7
主要国际环境条约(50余部)
• 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 约
• 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 • 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 •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 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 • 生物多样性公约
8
二、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律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