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转型及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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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非标准化转型的劳动法对策——以域外相关政策、立法为参照

劳动关系非标准化转型的劳动法对策——以域外相关政策、立法为参照

内容摘要在劳动关系正在经历的诸多变化、转型中,劳动关系的非标准化转型是其中较为明显的趋势之一,我国和其他很多国家、地区均是如此。

面对劳动关系非标准化带来的挑战和复杂影响,市场经济发达经济体已经对其成因、现状、影响以及劳动法应对进行了深入探讨和系统实践,国际劳工组织也形成了明确的立场和政策。

在诸多问题中,劳动关系非标准化转型的正当性、合理性,其负面影响及其控制,社会政策和劳动法领域的对策等,是全球性的重难点问题;我国的相关问题,更加突出。

其他相关国家和国际劳工组织的现有研究成果、实践经验和政策建议,对于面临劳动关系非标准化转型问题的中国,有重要意义。

据此,本文的研究对象是:国际社会对劳动关系非标准化转型的分析判断、因应政策、立法及其对中国的制度借鉴意义。

研究方法主要是:比较法方法、案例分析等质性研究法。

本文主要包含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讨论与中国和国际社会劳动关系非标准转型相关的重要概念和转型的发展现状。

第二部分,从宏观经济背景、政策导向以及微观层面的企业成本、劳动者提升雇佣能力的需求方面,以实证调查数据为支撑,分析了全球范围内劳动关系非标准化转型的一般原因和影响。

并结合中国的特殊情况,分析了中国非标准化转型原因、影响的特殊性。

第三部分,分析国际社会和若干主要市场经济国家劳动立法、政策对劳动关系非标准化转型应对的主要制度和重要经验。

第四部分,对劳动关系转型的劳动法应对的内在机理、逻辑和通则以及遗留的难点问题进行分析,总结出劳动法应对应坚持的基本理念、原则和调整方法,最后对我国劳动法应对劳动关系非标准化转型以及劳动法治建设提出建议。

本文研究发现:1)劳动关系非标准化在降低用工成本、局部增加用工灵活性和经济绩效的同时,也可能产生负面外部性,导致了劳动者收入不平等、职业培训机会丧失、社会保障欠缺、职业发展空间受限、集体劳动权利行使困难、劳动力市场二元化分割和劳资分配更加失衡等问题;。

2)在“非正规经济”发展的背景下,我国劳动基本权利贫困、劳资平等博弈机制的残缺、地方公权力角色错位等原因使得我国的劳动关系非标准化转型呈现出明显的不合理、不正当、“有组织”性,对我国劳动关系的公平和谐价值、劳动法治建设构成挑战。

我国劳动关系现状和发展趋势

我国劳动关系现状和发展趋势

我国劳动关系现状和发展趋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工资司司长祝晏君我国劳动关系的建立和发展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发生了显著变化。

在我国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的过程中,处于不同所有制经济中的种种劳动关系也变得越来越复杂,劳动关系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不断增多,劳动关系问题日益突出。

为适应变化的劳动关系需要,建立起符合我国国情的劳动关系调整机制,在借鉴市场经济国家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我们进行了积极探索。

目前,我国已初步建立起符合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以劳动法律和政策基准、劳动合同管理、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劳动争议处理为主要内容的劳动关系调整机制,并形成了自己的特点。

一、我国劳动关系现状(一)现阶段我国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我国现阶段的劳动关系状况还处在不断变化过程中,具有以下特征。

1. 劳动关系主体地位初步得到确立。

非公有制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基本明确。

国有企业在用人、分配等方面的自主权逐步扩大,已成为劳动关系的一方主体。

劳动者拥有了较大的择业自主权,初步成为能够拥有并自主支配自身劳动力的独立主体。

在劳动力市场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通过双向选择来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关系主体双方的地位和权益受到法律的保护。

2. 劳动关系格局初步呈现多元化。

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单一的所有制经济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新格局已经形成。

与此相对应,我国的劳动关系也呈现出多样化、复杂化,各种所有制经济的劳动关系相互交错,处在不断变化的过程中。

3. 劳动关系的建立初步实现契约化。

随着劳动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在企业用的制度方面,通过推行劳动合同制度来替代固定工制度,使劳动关系逐步由过去的行政隶属关系向契约关系转变。

4. 劳动关系的运行初步实现市场化。

劳动就业逐渐从过去的统包统配转向就业市场化和失业公开化,劳动关系的变更与终止逐渐从过去的行政管理方式转向市场调节方式,劳动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主要由主体双方按照市场规则自行决定,市场机制对劳动力资源的基础调节作用开始得到发挥。

当代劳动关系理论及其发展

当代劳动关系理论及其发展

当代劳动关系理论及其发展一、概述当代劳动关系理论及其发展,是伴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信息化和工业化进程的加速而不断演进的重要研究领域。

劳动关系作为社会生产关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稳定与发展,也深刻影响着社会的和谐与进步。

对当代劳动关系理论进行深入研究,不仅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劳动关系的本质和规律,还能为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劳动关系理论的发展,经历了从早期的单一经济视角到现代社会多元视角的转变。

早期的研究主要关注劳动关系的经济属性和利益分配问题,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革,劳动关系理论逐渐拓展到社会、政治、文化等多个领域,形成了多元化的研究格局。

当代劳动关系理论更加强调劳动者的权益保护、劳动关系的稳定性与灵活性、以及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合作与共赢等方面。

当代劳动关系理论也面临着诸多挑战和机遇。

全球化、信息化等时代特征使得劳动关系呈现出更加复杂多变的态势,需要理论界和实践界不断探索和创新。

新技术、新业态的快速发展也对劳动关系提出了新的挑战和机遇,如何适应这些变化并推动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成为当代劳动关系理论研究的重要课题。

对当代劳动关系理论及其发展进行深入研究和探讨,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通过对劳动关系理论的梳理和分析,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劳动关系的演变轨迹和发展趋势,为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提供有力的理论支撑和实践指导。

也能够为企业和政府等相关主体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借鉴,推动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与社会的全面进步。

1. 当代劳动关系的定义与重要性在当代社会,劳动关系作为社会生产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定义与重要性日益凸显。

简而言之,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劳动过程中所形成的经济、社会、法律关系的总和。

这种关系不仅涉及到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更关乎社会的稳定与发展。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速和科技进步的日新月异,当代劳动关系呈现出多样化、复杂化的特点。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利益诉求日益多元化,劳动关系的协调与平衡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

中国劳动关系的转型与发展

中国劳动关系的转型与发展
在计 划 经 济体 制 下 ,行 政 性 的僵 化 劳 动关系的利益结构特 征是将 国家 、企业和劳
个 国 关系 ” 政府事实上是 动 者这3 不 同层 次的利 益群体 构成为 “ 。 以“ 雇主” 的主体身份
直接 与 劳动 者发 生 “ 劳
主 ”的主体 身份直 接
与劳 动者 发生 “ 劳动 关 系 ” 这种劳动关系完全 ,
经 济 条件 下调 整 劳 动 关 系的 手段 、措 施 和 机 制 也 在逐 步 完善 。 在 劳 动 关 系经 历 重 大 变革 的过
程 中,劳动者 的权 益保护 问题 日益 引起社会各界 的广泛 关注。构建和谐劳动 关 系,保护决 定我 国社会 经济持续健康 发展的重要 因素 。 【 关键词l 劳动关 系 转 型 发展
部 门统一管理 的劳动 力调配使用制度 。1 5 97
( )转 型前 的 劳 动关 系 ( 一 建 年 , 国务 院发 出 通 知 ,规 定 使 用 临 时 工 的 指
国- 9 8 )——劳动关系双方的利益主 标 也 需 经 过 中央 主 管 部 门或 省 级 政 府 批 准 , - 7年 1
动用 工制度 ,计划手段 和行政手段 成为劳动
9 6
2o 年 2月 刊 总 第 25 o9 6期
力资源 配置的唯一手段 。劳动者和劳动力 的 使用者—— 国家和企业之 间表现为一种 “ 政
企 合 一 ” “ 子 血 缘 的 父 政 府 事 实 上 是 以 “雇
2 劳动关系双方无利益冲突 .
我国劳动关系的转型
在 中 国市 场 经 济 体 制 改 革 日趋 深 入 的情 况 下 , 劳 动 力 市 场 逐 步 形 成 、建 立 和 健 全 ,
救、 以工代赈等措施 ,稳妥地解决 了当时的

浅谈劳动关系的集体化转型与政府劳工政策的完善

浅谈劳动关系的集体化转型与政府劳工政策的完善

浅谈劳动关系的集体化转型与政府劳工政策的完善摘要:探究劳动关系的集体化转型的有效对策,充分发挥政府劳工政策的优势,有利于在企业内部构建和谐的劳工关系,对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具有重要帮助。

本文在对我国劳动关系的集体化转型现状进行综合阐述的基础上,深入分析了我国劳动关系的集体化转型过程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并论述了我国劳动关系的集体化转型与政府劳工政策完善的有效对策,以期为相关人士提供借鉴和参考。

关键词:具体化转型;劳工政策;劳动协调前言: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和社会生产力水平的进一步提升,我国的劳动关系呈现集体化转型的发展趋势,但在此过程中仍存在劳动三权缺失和劳工力量分化的问题,无法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供保障。

因此,通过对劳动政策进行完善促进劳动关系集体化转型,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我国劳动关系的集体化转型现状受劳动关系制度不健全和劳力量分化等多重因素的影响,现阶段,我国劳动关系的集体化转型还存在较多的限制,国家仍然占据劳动关系的统合地位,劳动者对自身的合法权益提出了更高的诉求。

对我国劳动关系的集体化转型现状进行深入分析,有利于形成改进劳动政策的参考依据,具体问题如下:(一)劳动关系制度不完善尽管我国政府已经出台了多部关于劳动关系的法律,但仅有一部工会法可用于劳动关系的协调过程中,其他关于调整集体劳动关系的规定较为分散,无法充分发挥其对劳动关系协调的价值。

劳动三权是集体劳动法的前提和基础,若不能以完善的法律做支撑,会降低其对劳动关系调整的效力,容易导致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损[1]。

(二)劳工力量分化现阶段,工会力量和劳动者自发性力量已经成为我国劳工力量的两种典型形式,工会对劳动关系的协调主要采用行政手段,而劳动关系的集体化转型主要依靠劳动和的自发性。

现阶段,大部分企业未能提升对工会重要性的认识程度,处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不能完善企业内部工会建设。

同时,部分工会为了获取不当利润,会选择劝说和强迫劳动者的形式,组织劳动者为自身权益发生,对劳动关系的整体化转型形成阻碍[2]。

论劳动关系的界定标准

论劳动关系的界定标准
劳动 力 提 供 给 用 人 单 位 支配 , 成 _劳 动 力 的所 有 权 与使 用 形 r 权 的分 离 。 根据这一 要求 , 一 我们可 以将现实生 活l 的一些肴似与劳 I 1
准, 即不管双方 当事 人是否 订立 俩 劳动合 同 , 以何种名 或 义订立合 同, 在确定劳动火系时主要考察 双方之 问的权 利义 务关系和f 工事实。笔者认 为 , 以从 以下五个方 l认 定劳 f j 可 豇 f
21 0 0年第 1 期
辽 宁 行 政 学 院 学 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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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 关 系 的构 成 与 否 : 劳动关系的主体适格 我同《 劳动法》 劳动火 系的用工 主体 限制为企业 、 将 个体


经济组织和国家机关 、 tk  ̄ : 单位 、 会团体 ; 劳动合 同法》 J 'l 社 《 在 此基础上 , J_ 增』 r比办 : 企业单 佗等 组织作 为H 人 唯位 , I J I t " ] 并 H将事业单 位聘 川制J: 人员 也纳入 劳动 法予 以调 整 。 作
招 考 制度 , J 公 开 报 名 、 研考 核 、 优 录 取 的 方 法 选 择 劳 采 f J 全 择 动者 , 在决定录J 劳动者时签 』录川合同 , 1 { , 严格意 义 J说 , : 在 没 有 实 际用 :之 前也 不 能 产 劳 动 火 系 。 除 此之 外 , 据 I : 根 这一特征 , 我们还可 以将某 些 和劳动彳 关 , 并不足在 劳动 『 但 过程 中所 发生的社会 关 系 分 开米 。例 如某人将 自已的著

论个别劳动关系向集体劳动关系的转型

论个别劳动关系向集体劳动关系的转型
个别劳动关系的和谐 为基础 的,只有这个层 面的和谐才能有更深层 次的和谐 。因此 ,在个别劳动关系 不 和谐 的情 况 下 ,首 先 要 实 现 的是 个 别 劳 动 关 系 的 和谐 。 ( ) 劳动 合 同法 》促进 了个 别 劳动关 系 的和 谐 二 《
我国劳动者长期处于弱势地位的主要原因有三: 第一 , 劳动力供给长期大于需求导致劳动者弱势 。 第 二, 作为解决就业主力军 的中小企业与劳动者构建法外劳动关系使劳动者权利难 以实现。 第三 , 劳动者团 体力量的薄弱使劳动者权益集体保护力量严重不足。19 年 《 94 劳动法 》 实施后 ,我国劳动力市场发生了
重大的变化 , 导致 《 劳动法 》 几近名存实亡 , 劳动者的权益严重受到侵犯 。 个别劳动关系最主要的表现形
十 收稿 日期 :2 1— 6 1 020 — l # 作 者 简 介 :林 雪 贞 ( 9 6 ) 1 7 一 ,女 ,山 东 人 ,西 安 交 通 大 学 法 学 院 教 师 ,博 士 。
系 、职工 民主 管理 等关 系 。
目前我国劳动关系仍然处于以个别劳动关系为主的时期。劳动关 系受社会发展程度 以及劳资力量对 比关 系的影 响 ,在 《 劳动合 同法 》实施前 ,因劳资双方地位差距悬殊 ,劳动者利益得不到有效保护 , 个 别 劳动关 系 非常 不稳 定 。个别 劳 动关 系是 劳动 关 系 中的最基 本组 成 和基本 形 态 ,劳动关 系 的和谐 是 以
北京市工会干部学院学报
Junlf e ig eeaino rd in ar ol e orao in drt f ae o s de lg B j F o T Un C C e
第2卷 7
第3 期
21年 9 02 月出版

国际劳动关系在转型期的不同变化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国际劳动关系在转型期的不同变化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和低 工资 陷 阱的严 峻局 面 , 劳动 关 系再 次 面 临考 验 。但 目前新 加 坡 劳 动关 系 的和 谐 稳 定 也 是 有 目共 睹 的 。
收稿 日期 :0 0 1 — 2 21— 2 7 作 者 简 介 : 君 槐 ( 9 5 ) 女 , 江 淳 安 人 , 海 师 范 大 学 副教 授 , 学 博 士 , 海 师 范 大 学 研 究 院 特 聘 研 究 员 , 要 研 究 方 向 吴 17一 , 浙 上 法 上 主 为劳动法学 。 基金项 目: 文系 20 本 0 9国家 社 科 基 金项 目( 目批 准 号 :9 Z 0 3 、 海 市 重 点 学 科 “ 政 管 理 ’ 项 目批 准 号 : 5 4 6 上 海 项 0C Z 3)上 行 ’ ( Jo o ) 市 教 委 优 青 项 目 ( 目批 准 号 :s 0 0 7 的 阶 段 性 研 究 成 果 ,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重 点 学 科 “ 共 管 理 与社 会 政 策 , 助 项 sd 8 2 ) 受 公 , 资


政 府 在 劳 动 关 系变 化 中发 挥 主导 作 用
( ) 国、 一 美 新加 坡经 济转 型期 的劳资 冲突 美 国在 由 自由竞 争资 本 主义 时期 转入 垄 断资本 主 义时期 ( 简称 经济 转 型期 ) 产 生 了一系 列社 会 问题 , , 最 为显著 的是 劳动 关 系的严 重对 抗 。标 准化 的机 器生 产使 美 国的 大部 分 劳 动力 不 再 拥有 技 术 工 匠 的地 位 、 谈 判 权及 高 收入 , 而成 为一 个几 乎是 一无 所有 的体 力 劳动 者 ; 续 的经 济衰 退导 致需 求 不足 , 持 引起 工作 稀 缺 ; 数 百 万移 民涌入 美 国又 使这 一现 状更 为严 峻 。劳 资关 系供 求失 衡 , 导致 雇 主面 临雇员 的高周 转率 、 人磨 洋工 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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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转型及认定随着信息化进程的不断深入以及信息技术和信息产业的迅速发展,作为最重要社会关系之一的劳动关系已经受到了冲击。

移动互联网时代中的劳动关系从属性特征逐渐减弱,趋于灵活化、社群化、平等化,由此造成劳动法理论和实务工作的困境需要通过实践理性的回应。

构建多元化劳动法律制度是规制移动互联网时代中的劳动关系较为理想的制度选择,是增强劳动法理论内在包容性、扩充劳动法适用空间,顺应快速发展的社会需要。

移动互联网;劳动关系;非典型劳动关系“互联网+”时代的网络平台以其通信功能、社交功能、信息存储功能和移动共享功能改变了传统意义上的劳动力市场和劳动关系。

依托互联网媒介的创新创业推动了生产可能性曲线的外沿,产生了新业态模式,扩大了经济生产的规模。

借助分享经济的理念,企业以灵活方式创造岗位,构成全新的劳动力市场,劳动关系也从稳定单向维度向灵活多元维度发展。

然而,“劳动关系二元论”观点认为的划分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区别,非黑即白的认定标准缺乏弹性空间,难以适应移动互联网空间中灵活多变的用工形态。

一方面,从宏观层面看,国家政策重点引导“互联网+”战略和大数据技术发展,促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实现全生产要素的最大化配置。

移动互联网技术延伸了劳动过程时间和空间的范畴,围绕劳动关系认定的新型劳动纷将呈爆发式增长。

劳动关系的稳定影响社会经济政治的稳定发展,现实的需要要求我们在法律制度层面对劳动关系转型作出回应。

另一方面,从微观层面看,互联网从PC端走向移动互联网嵌入式应用,科技进步快速改变人类的生产生活方式。

劳动者借助社交媒体平台接受传播信息更为快捷,劳资双方信息不对称的格局有了微妙的调整,其后果是劳动者议价能力提升、社群集合频繁以及维权意识的苏醒,劳动力市场内部劳资双方行为偏好的张力扩大加剧了双方冲突,只有理性分析劳资双方价值选择的冲突才能有效采取平衡策略,适应移动互联网技术发展对劳动力市场和劳动关系的冲击。

一、移动互联网技术下劳动关系的转型《2021移动互联网报告》指出,2021年我国移动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总收入达到13786亿元,同比增长12%,对GDP增长的贡献约为1.52%。

移动互联网新产品、新应用、新模式不断涌现,带来蓬勃发展的生机与活力,引领新型经济模式,催生信息消费新业态[1]。

移动互联网技术的应用促进新型商业模式创新引发劳动用工形态的转变,移动互联网技术与大数据技术深度融合给劳动关系带来了革命性的影响。

(一)劳动关系灵活化。

随着互联网在各个行业和领域的普及与其他通信设备的家庭化、生活化,商品生产型经济向服务型经济的转变,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边界变得模糊,呈现较强随机性和灵活性[2]。

“网约车”、“淘宝兼职”、“好厨师”等新型用工方式都是企业借助移动互联网技术探索轻资产商业模式运营的典型。

以共享经济业态下的“网约车”为例,雇主只要通过手机应用终端就即可实现对司机承运服务过程的管理,司机也可以根据自身的需求通过手机应用终端决定是否接单,工资、绩效考核等日常员工管理都可以通过手机终端远程操作,雇主和司机之间的劳动关系趋于灵活化。

移动互联网技术为服务型经济商业模式创新提供了技术支持,导致劳动力市场供求双方利益需求的变化,影响企业用工模式的选择和劳动者就业方式的转变。

供给侧改革要求企业转变生产方式,由劳动密集型企业向知识密集型企业转型,实现组织平面化和人力资源管理精简化,企业对于非核心岗位会选择大量劳务外包或者短期劳动合同等用工方式,以降低企业人力资源成本。

(二)劳动关系社群化。

社群就是基于一定的传播媒介聚合到一起,进行信息传播、情感交流、文化和价值共享的群体[3]。

网络虚拟社群的出现建立于互联网传播媒介的进步,诸如“微信”、“QQ”等手机终端应用社交媒体正在改变人们的交往模式,陌生人社会和碎片化的社会重建着我们的社会关系。

由于人具有“人以群分”的交往倾向和网络社群的聚合效应,使从事相同职业、有共同劳动权益诉求的劳动者通过互联网社交媒介传播信息和交换信息,劳动者团体化和组织化的程度逐步提高,个体劳动争议极易发展成集体劳动争议。

伴随着劳动者维权意识的提高,个体劳动者的权益受到侵害时,通常会选择在微博、微信朋友圈、论坛等社交媒体上将劳资纠纷曝光,以寻求具有相似情况的劳动者集合成群,形成权利共同体,维护劳动权益。

(三)劳动关系趋向平等化。

“从属性”理论下判断劳动关系与否严格遵守“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三项标准。

移动互联网技术的应用改变了生产生活方式,劳动关系是最重要的社会关系之一,根据马克思经典的生产力与生产关系对立统一的唯物辩证法,科学技术发展是生产力发展的表现,具有生产关系属性的劳动关系必然要随之转型。

传统的“资强劳弱”的劳资力量失衡状态趋向与劳动关系平等化方向发展。

一方面,移动互联网技术是信息整合传播的平台,网络平台和社交媒介打破了企业信息垄断而形成的信息不对称格局,信息鸿沟逐步在劳动者获取信息能力提升中消失。

劳动者通过网络平台和社交媒介知晓企业运营动向,作出职业发展规划和劳动关系建立的预期判断。

另一方面,网络和移动智能设备的普及促成了网络差序格局的形成,网络差序格局是公民社会在互联网虚拟社交领域的延伸,微博、微信朋友圈等社交平台的广泛使用,改善了劳动者接受信息的弱势地位,通过互联网劳动者能够第一时间获取到企业侵权报道、国家普法宣传、专家学者对于劳动纠纷案件的法律分析的信息。

畅通的信息获取渠道激活了劳动者的维权意识和维权手段,劳动者对于自己的法定权利有了更加明确的认识,转变被动消极的角色以积极姿态通过法律或者非法律的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移动互联网技术下劳动关系转型的价值选择劳资双方在劳动过程中都追求自身利润的最大化,存在帕累托最优的利益博弈过程,劳资双方的利益博弈不是此消彼长的关系,而是随着劳动者议价能力提升而呈现出不同的价值与冲突。

在中国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经济结构由二元经济向一元经济转型的过程中,特别是随着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和壮大,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那种单一的劳动关系被以市场为导向的更为复杂的劳动关系所代替,在这个转型期内,劳资双方的利益冲突更为直接和尖锐[4]。

移动互联网技术将劳动过程延伸至网络空间,劳动时间和劳动空间的工厂集中制规定趋向松散,通过APP应用端实现雇主对雇员劳动过程的远程控制,劳动关系走向灵活化、复杂化的同时,涉及到多种价值的冲突与平衡。

(一)企业新技术革新与劳动者收入分配重置的考量。

知识经济时代的资本倾向性技术革命为了获取利润最大化,通过社会化融资实现新技术研发升级,促进生产要素的最优化配置,从而实现了企业经营利润最佳和劳动者初次收入分配的更新。

新技术的研发升级应用强化了市场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市场资本引导技术发展的方向,移动互联网技术正在逐步打破传统产业结构,“微信”、“Facebook”等及时通信技术的发展打破了以“移动”、“联通”以及“电信”垄断的电信服务行业。

行业结构的调整催生了新劳动用工形态,诸如“SOHO”办公、淘宝电商从业、自媒体运营服务商等新兴从业者层出不穷。

新型用工形态兴起的本李炳安彭先灼移动互联网时代中的劳动关系转型及其认定质是新技术革命中知识结构的转型升级,劳动者个体所拥有的人力资源禀赋差异而引起知识结构层级化发展。

一方面,具有较高人力资源禀赋的劳动者能够适应移动互联网技术的革新,转变就业模式获取较高就业收入;另一方面,人力资源禀赋低的劳动者受限于年龄或者受教育程度无法适应移动互联网技术对于劳动力市场的冲击,致使他们未能够享有技术革新的红利,收入相较于前者低。

市场经济中的新技术应用分化劳动力市场就业格局,扩大了劳动收入差距,劳动收入初次分配更加不公平,人力资本所有较低的劳动者面临失业的风险可能性上升。

要维持中国经济在“新常态”下持续增长,除了要关注消费、投资、出口这些需求侧和物质资本积累、人力资本积累、技术创新这些供给侧,也要更多地关注制度建设,通过制度公平建设充分释放中国经济的潜力[5]。

移动互联网技术革新促使企业转变生产方式、调整生产要素寻求更高效配置,劳动者自身人力资源禀赋差异直接影响互联网平台劳动报酬的获得。

市场经济条件中的移动互联网具有重置初次收入分配的功能,制度性建设要关注劳动者自身的人力资源差异,为资源禀赋较低的劳动者在移动互联平台就业创造良好的条件,推进经济发展的同时,又能促进社会正义的实现。

(二)企业商业模式创新与劳动者权益保障的考量。

“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政策引导企业应用互联网思维挖掘市场痛点和开发客户需求,从“1到1”商业复制模式向“0到1”商业创新模式发展。

伴随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广泛应用,企业商业模式创新的演变过程可以划分为四个发展阶段:从互联网1.0时代的“平台+免费”商业模式,到2.0时代的社群商业模式,再到3.0时代的“互联网+产业链O2O”商业模式,再到4.0时的“互联网+跨产业生态网络”商业模式。

互联网1.0和互联网2.0时代遵循“线上流量变现”的商业逻辑,而互联网3.0和互联网4.0时代倡导“线下融合聚变创新”的价值逻辑[6]。

商业模式创新衍生了线上劳动力市场,线上劳动力市场和线下劳动力市场的融合创新有利于激活人力资源的活力,人力资源不受空间限制实现跨区域流动,并且借助大数据技术准确分析劳动力市场人才供求变化,以便企业根据市场生产需求制定人力资源战略,做到人力资源优化配置的目的。

移动互联网技术支持的平台经济是轻办公模式,“重结果,轻管理”是其降低生产运营成本的手段,企业在实现利润最大化的同时,会最小化劳动力成本,必然会选择劳务外包或者短期劳动合同用工模式。

“网约车”市场中以轻资产方式运营的公司大都通过劳务派遣公司和第三方租车公司与司机签订劳动合同,通过劳务派遣将实际用工责任转嫁到第三方,以规避劳动法上的雇主责任,实现平台运营的成本最小化。

平台经济的从业者虽然借助移动互联网技术实现了高报酬和灵活就业的预期目标,但是其在移动互联网平台就业的劳动权益保障堪忧。

一方面,由于我国的《劳动合同法》是严格遵循“从属性”标准建构的综合立法模式,对于雇主与雇员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判断以“从属性”形式判断为主。

然而移动互联网平台突破了工厂制度时间和空间的束缚,创造了更加灵活化、复杂化的用工模式,劳资双方“从属性”模糊。

另一方面,移动互联网平台也为多重劳动关系的存在提供了便利,而我国《劳动合同法》对兼职进行了限制,这种限制第二职业的单一劳动关系立法模式是不利于移动互联网平台就业的劳动者的权益保障。

社会变迁决定法律制度的更新,移动互联网平台颠覆传统劳动市场和劳动关系的现实需要国家在立法层面的调整,在“倾斜保护”的劳动立法价值下寻求雇主和雇员利益博弈的平衡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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