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关系的特点
浅析新民主主义时期的劳动关系——“公私兼顾、劳资两利”的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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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初期,中国的经济体制是新民主主义的经济体制。
社会主义改造并未完成,所以在新民主主义体制下,国营企业和私营企业并存,经济体制的计划性和市场性并存。
1949年的公布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明示了以公私兼顾、劳资两利、城乡互助、内外交流的政策,达到发展生产、繁荣经济的目的的经济建设的根本方针,新中国劳动政策的基本原则也随之诞生,那就是公私兼顾、劳资两利的原则。
所谓公私兼顾是指在国营企业内部在做到兼顾国家的经济发展的长期利益和劳动者的短期利益。
所谓劳资两利,是指既要保护劳动者利益,,防止其受到资本家的过度剥削,也要在一定的程度上保护资本家的利益。
1国营企业的劳动关系1.1企业民主管理--工厂管理委员会建国后,中国的工人阶级成为国家的领导阶级。
在当时的国营企业里,劳动者摆脱了受剥削的地位,成为企业的主人。
企业中,阶级矛盾不复存在,但是依然存在公和私的矛盾。
当所谓公和私的矛盾是指国家的长期利益和个人的短期利益存在差异,而两者必须兼顾。
当时,在国营企业里,依据发展生产,公私兼顾的原则,工人广泛地参与到企业的管理和运营中。
在1949年的公布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规定:在国营企业中,在厂长的指导下,实行工厂管理委员会制度。
1950年2,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发出《关于国营、公营工厂建立工厂管理委员会的指示》,指出:为了迅速完成恢复与发展生产这一中心任务,必须对国营、公营工厂企业中原官僚资本统治时期遗留下来的不合理的管理制度进行改革。
而这一改革的中心课题就是,在国营企业工厂里,设立有劳动者参加的工厂管理委员会,实行工厂管理的民主化,使劳动者感到自己是企业的主人,以发挥其生产积极性与创造性。
工厂管理委员会按照工人和管理者同数量的原则组织设立,对企业的一系列生产和管理问题,例如:生产计划,管理制度,组织生产,人事,工资。
劳动关系包含哪些劳动关系有哪些种类

劳动关系包含哪些劳动关系有哪些种类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过程和关系。
由于劳动的
内容和形式有所不同,劳动关系也分为多种不同形式,主要有以下九种:一、劳务关系
劳务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企业之间的劳务派遣关系,其特点是:劳务派遣企业雇佣劳动者,派遣到用人单位从事劳动活动。
此种劳动
关系是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企业之间的关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并无
劳动关系,不受用人单位管理。
二、劳动派遣关系
劳动派遣关系是指劳务派遣企业的劳动者从事特定期限的劳动,由劳
务派遣企业向用人单位派遣,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关系。
此种劳
动关系是由劳务派遣企业向用人单位派遣劳动者,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并无劳动关系,不受用人单位管理。
三、聘用关系
聘用关系是指劳动者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在用人单位实施劳动任务,受其直接监督管理,由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关系。
此种劳动关系
是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间签订的劳动合同,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直接监督
管理,由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
四、劳务分包关系
劳务分包关系是指一方为劳务分包企业,一方为分包单位(用工单位),双方在劳务分包合同项下。
劳动关系学--------课程知识点

《劳动关系学》课程知识点第一章劳动关系导论第一节劳动关系概述1劳动关系的概念:劳动关系是劳动者(雇员)与雇主(用人单位)之间在劳动过程中所形成的社会经济关系的统称。
我国劳动关系的概念:指劳动者在运用劳动能力、实现劳动过程中与用人单位之间产生的经济社会关系。
2 劳动关系的本质:劳动关系的本质是劳资双方合作、冲突、力量和权力的相互交织。
3 劳动关系的主体——雇员、雇员团体、雇主、雇主组织、政府4 个别劳动关系和集体劳动关系的特点个别劳动关系是劳动关系的基本形态,是劳动者个人与雇主之间通过书面或口头的劳动合同,来确定和规范双方的权利义务。
特点:第一,人格上的从属性。
主要表现为:①劳动者要服从用人单位的工作规则;②劳动者要服从用人单位的指示和命令;③接受监督、检查的义务;④劳动者有接受制裁的义务。
第二,经济上的从属性。
劳动者的劳动并不是为自己,而是从属他人,为实现他人目的而劳动。
集体劳动关系——现代劳动法研究的重点集体劳动关系是劳动者通过行使团结权,组成工会来实现自我保护,并进而平衡和协调劳动关系。
其特点是:独立自主性。
明确的团体意识5 劳动关系的特点:个别性与集体性;平等性与隶属性;对等性与非对等性;经济性;法律性与社会性第二节劳动关系的实质:冲突与合作1 合作的根源:“被迫”和“获得满足”2 冲突的根源:根本根源和背景根源根本根源:异化的合法化;客观的利益差异;雇佣关系的性质背景根源:广泛的社会不平等;劳动力市场状况;工作场所的不公平;工作本身的属性3 冲突的表现形式(1) 明显的冲突:罢工(2) 不太明显的冲突:各种“不服从”行为;怠工;辞职;权利义务的协商。
4 冲突与合作的影响因素文化因素非文化因素:“客观”的工环境;管理政策和实践;宏观经济环境和政府政策冲突和合作的根源与影响因素之间的关系。
第三节劳动关系的外部环境经济环境,技术环境,政策环境,法律和制度环境,社会文化环境第二章劳动关系理论第一节劳动关系理论五大理论学派及其观点与典型模式:新保守派也称新自由派或新古典学派,基本由保守主义经济学家组成。
当前我国劳动关系的状况、特点、问题及对策措施(论文)(5篇)

当前我国劳动关系的状况、特点、问题及对策措施(论文)(5篇)第一篇:当前我国劳动关系的状况、特点、问题及对策措施(论文) 当前我国劳动关系的状况、特点、问题及对策措施【摘要】:劳动关系是社会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劳动关系是稳定和谐的基础。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发展,尤其是随着劳动领域改革的深入进行,劳动关系问题日益突出,引起了人们的普遍关注和疑虑。
本人试图就劳动关系的内涵、我国当前劳动关系的状况、特点以及如何发展和完善我国新型的劳动关系等问题进行初步的分析。
【关键词】:劳动关系状况;特点;问题及措施。
【正文】:1、劳动关系的内涵在我们看来,劳动关系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就广义而言,它指所有劳动者之间的关系,可称为社会劳动关系。
从狭义上说,劳动关系则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运用能力,实现劳动过程中所形成的关系,如在工作任务、工作条件、工作时间、劳动报酬、劳动保护等方面的关系。
在狭义的劳动关系中,特别是工业、企业中的劳动关系是重要部分,也是需要着重分析的方面。
2、对当前劳动关系现状及其变化的分析国有企业劳动关系基本格局由原来长期的、固化的劳动关系逐渐向相对松动的劳资关系转变。
随着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力度不断加大,国有企业大多对原来的劳动关系进行了调整,逐步解除、终止或变更原来国有企业劳动合同,重新签订新的中短期劳动合同,使员工从“企业人”变为社会从业人员,逐渐改变了原来那种固化的、权利义务模糊的劳动关系,使之逐渐让位于相对松动的、双方权责对等明确的劳资关系。
由再就业困难的下岗失业人员和农民工组成的相对弱势劳动关系群体初步形成。
这两类人员为了在竞争中获得一个普通的劳动岗位,通常不得不放弃自己的一些合法权益,以至出现了许多“有劳动没关系”的现象,初步形成了一个相对弱势的劳动关系群体。
就业形式日趋多样化导致动态的、不稳定的劳动关系比重明显上升。
非全日制、小时工等就业人员大幅增加,这类人员的劳动通常时间性较强、工作成果易量化,雇主和劳动者双方只在提供劳务期限内存在简单的权利义务关系,不需要长期固定的劳动关系。
05151劳动与社会保障

(一)国际渊源
国际渊源来自国际组织公约、建议书和国家间的双边、多边国际协议,特别是国际劳工组织的公约。
国家间双边协议指两国之间的协议。国家间多边协议指多国之间的协议。
(二)国内渊源
国内渊源以国家立法为主,分硬法和软法。国家立法包括认可法和制定法。
2).社会保障法律关系内容
社会保障法律关系的内容有如下特点:(1)不同于一般民事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对应性,有时会出现分离状态;(2)社会保障法律关系的内容十分丰富甚至复杂
18.社会保障法律关系客体,是社会保障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所涉及的对象,可以是资金、物和服务行为。
19.社会保障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依据有关的法律规定和形式,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引起一个具体社会保障法律关系。
硬法,即由国家权力(立法)机关依法律制定程序制定的宪法、法典(如劳动法、保险法)、单行法(如养老保险法)。由国家权力机关授权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法规(如条例);由中央行政机关的部委为执行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而制定的行政规章(如部颁规章);地方权力机关制定的法令和地方政府制定的法规。
软法,即权威部门的法律解释等。
社会保障关系归纳为以下五类:(1)社会保障税/费征收机构与缴费人之间因缴费、信息交流和数据管理等事务发生的社会关系;(2)参保单位内部用人单位和职工之间因缴费和代扣缴费发叶:的社会关系(与劳动关系交叉发生);(3)社会保障基金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囚基金管理发生的社会关系;(4)社会保障待遇支付机构和社会保障受益人因资格审查和待遇发放等事务发生的社会关系;(5)社会保障行政执法与监督检查机构和相对人之间的社会关系。
21.法律的科学价值则在于:(1)引导人们学会透过现象看事物的本质;(2)基于公平、合理原则规范人的意图和行为规范,告诉人们必须做什么、应当做什么和不得做什么;(3)通过结构严谨的法律规范来预测人们的行为、法官的判决,以及追究责任,具有一定的预见性和超前性。
谈谈你对劳动关系的含义和性质的理解

谈谈你对劳动关系的含义和性质的理解劳动关系是雇员(劳动者)与雇(我国称用人单位)之间的在劳动过程中形成的社会经济关系的统称。
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关系的具体含义是指劳动者在应用劳动能力实现劳动过程中与用人单位之间产生的经济社会关系。
劳动关系的表现有第一,劳动关系是一种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的结合关系。
这种结合关系从用人单位的角度观察就是对劳动力的使用,将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力作为一种生产要素纳入其生产过程。
在劳动关系中,劳动力始终作为一种生产要素而存在,而非产品。
劳动者创造了物质财富。
第二,劳动关系是一种具有显著从属性的劳动组织关系是一种隶属关系,劳动关系一旦形成,劳动关系的一方(劳动者),要成为另一方(所在用人单位)的成员。
所以,虽然双方的劳动关系是建立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但劳动关系建立后,双方在职责上则具有了从属关系。
用人单位作为劳动力使用者,要安排劳动者在组织内和生产资料结合;而劳动者则要通过运用自身的劳动能力,完成用人单位交给的各项生产任务,并遵守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
第三,劳动关系是人身关系。
由于劳动力的存在和支出与劳动者人身不可须臾分离,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力,实际上就是劳动者将其人身在一定限度内交给用人单位,因而劳动关系就其本质意义上说是一种人身关系。
劳动关系的性质是管理方与劳动者个人集团体之间产生的,由双方利益引起的表现为合作,冲突,力量和权力关系的总和,它会受到一定社会的经济,技术,政策,法律制度和社会文化背景的影响。
劳动关系双方要进行生产,就要共同合作,就要遵守集体协议和劳动合同规定双方的权力和义务。
但是由于双方的利益,目标和期望常常会产生分歧出现冲突。
劳动关系双方选择冲突还是合作,取决与双方的力量的对比,力量是影响劳动关系结果的能力,是相互冲突的利益,目标和期望以何种形式表现出来的决定因素。
劳动关系不但影响企业的生存与发展甚至还会影响整个社会的经济增长,通货膨胀和失业状况等,进一步影响全体社会成员的生活质量,所以实现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是社会孜孜以求的目标。
劳动法简答题重点加名词解释

简答题第一章1、简述劳动关系的特点(1)是社会劳动过程中发生的关系,劳动者拥有劳动力,提供劳动能力(智力与体力),用人单位拥有生产资料,提供生产条件和工作条件,双方在直接的劳动过程中发生了劳动关系。
产生于有偿职业活动,与劳动密切相关。
(2)劳动关系的主体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各自有其经济利益。
劳动者要求获得报酬和工作条件;用人单位要求获得经济利益,如降低人工成本。
(3)劳动关系具有法律地位的平等性,经济利益的一定对立性。
(4)劳动关系具有劳动过程管理的隶属性、从属性。
(5)与工厂立法密切相关、从民法中分离的独立法律部门,是工业化的产物。
2、简述劳动法对我国那些人发生法律效力(即对人的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劳动合同法》第2条:增加了民办非企业组织。
第96条把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纳入到适用范围中。
3、简述我国劳动自由在劳动法的体现:择业自由:双向选择、平等自愿、协商一致。
辞职自由:辞职可提前30天申请;试用期期间则可无条件辞职。
反对就业歧视: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残疾(传染病院携带者)、农民工而受歧视。
歧视一般源于:政府行为、企业行为、社会偏见、家庭误导、个体思想和成长沉淀。
禁止强迫劳动:通过暴力手段,迫使劳动者在非自愿情况下从事劳动。
4、简述五项劳动者的权利与五项劳动者的义务:(重点)劳动者的权利:就业、报酬、劳动条件、劳动保护、休息劳动者的义务:遵守劳动纪律,操作规程5、填空: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与联系:6、简述劳动法所指的劳动者具体是哪些人?劳动者:具有劳动能力的我国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工作人员;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工勤人员);其它通过劳动合同(包括聘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等。
劳动关系协调员基础知识重点

第一章劳动关系本章重点:劳动关系的概念和特征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区别劳动关系的运行和调整政府和工会在调整劳动关系中的作用我国劳动关系的基本情况一、劳动关系的概念、特征和主体(一)劳动关系的概念(重点掌握)劳动关系(laborrelations),也称劳工关系、劳资关系,是指在实现劳动的过程中劳动者与劳动力使用者所结成的社会经济关系总称。
20XX年1月1日我国实行了《劳动合同法》,它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第7条)。
在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对劳动者和劳动力使用者之间的这种社会经济关系,有着不同的表述,比如:劳资关系、劳工关系、劳雇关系、员工关系、劳使关系、产业关系等。
(二)劳动关系的特征劳动关系不同于民事关系和经济关系,它具有以下特征:1.劳动关系的当事人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
2.劳动关系与劳动有着密切的联系。
3.劳动关系兼有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双重性质。
4.劳动关系具有纵向关系和横向关系相交错的特征。
(三)劳动关系的主体劳动关系主体,是指劳动关系中劳动力的所有者和劳动力的使用者,即拥有劳动力的劳动者和使用劳动力的用人单位。
二、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重点理解)“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虽然字面相近,法律含义却截然不同。
从整体上看,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1.规范和调整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在法律依据方面的主要区别劳动关系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范和调整,劳务关系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进行规范和调整。
2.劳动关系主体与劳务关系主体的区别3.当事人之间在隶属关系方面的区别4.用人单位对当事人在管理方面的区别5.劳动主体在待遇方面的区别三、劳动关系调整机制和手段(劳动争议的处理)为了促进和实现协调稳定的劳动关系,人们在长期实践中逐步建立起一整套调节劳动关系的机制和手段,主要是:集体协商、员工参与、三方性机制、劳动争议的处理和劳动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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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劳动关系的特点一、什么是劳动关系在媒体、书籍中有很多与劳动关系相近的词汇,如劳资关系、雇佣关系、劳使关系、员工关系、劳工关系等,这些都可以理解成是一种劳动关系,只是各自在含义上有所偏重。
1.劳资关系劳资关系强调的是劳方和资方对称,是最传统的称谓。
劳资关系过分强调劳资冲突,有一种对抗的意味,通常在私营企业中提得比较多。
2.雇佣关系雇佣关系强调的是雇方和佣方之间的个体劳动关系,不太强调集体的劳动关系(即群体劳动关系)。
3.劳使关系劳使关系是日本人创造的词,表面意思非常中性,不带有感情色彩,是劳动者和劳动力的使用者形成的关系。
劳使关系的说法比较中立,避免了对抗。
4.员工关系员工关系是很多企业用得比较多的词汇,它以企业为主导,强调企业内部对员工的管理、监督。
采用员工关系的说法,可以淡化和排斥工会。
5.劳工关系劳工关系是一种强化工会的说法,它以员工或者劳动者为核心,即劳动者集体组织与雇主的关系,强调的是群体劳动关系。
劳工关系的说法在中国香港和台湾地区比较常用。
二、中国企业劳动关系的历史演变过程中国劳动关系与国外劳动关系有一定差别。
由于历史的原因,中国的劳动关系经历了从计划体制过渡到市场经济的变革。
1.计划体制下的中国劳动关系计划体制下中国劳动关系的特点计划体制下,中国劳动关系的特点主要表现三个方面:第一,采用统包统配的方式,劳动力和企业之间建立固定工制的劳动关系;第二,劳动者在形式上是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实际上是与国家之间的关系;第三,劳动关系呈现泛政治化的特征,企业和员工之间的关系酷似行政隶属关系。
在计划体制下,中国的劳动关系是用一种政治概念取代了法律概念,把劳动关系换了一种政治性说法:职工是企业的主人,职工和企业之间形成了行政隶属关系。
即企业是行政的化身,员工和企业之间没有平等关系,只有行政隶属关系,就是上下级关系,一种纵向的法律关系。
国务院发布的《职工奖惩条例》规定,企业可给予员工警告、记过、记大过、开除、除名、辞退等一系列处分。
这些都是行政处分,是由行政机关针对行政相关人员的违法行为做出的处罚。
在计划经济时期,企业是行政领导,除了触犯刑律由公检法处理外,一般事情全部都由企业管,所以员工的任何不文明行为都怕被企业知道。
【案例】计划生育政策的演变在计划经济时期,女员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了二胎,企业会给予开除处理。
从本质上讲,劳动关系只涉及与劳动相关的权利、义务,生小孩和劳动没有必然联系,超生违反的是国家的计划生育与人口政策,是一种行政违法行为,与劳动关系本不发生联系,企业并无权力去处理员工。
但在计划体制下,政府把对员工的行政管理权给了企业,由企业代为管理职工,企业才有权力处分员工。
2002年,国家颁布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凡是对违反计划生育的行为的处罚,全部由行政机关来做,与企业没有任何关系,也不涉及考核企业指标的问题,企业制度里的相关条款也被删除。
当然,企业也不会因为员工的超生行为负任何责任。
计划体制下人力资源管理者的角色计划体制下的人力资源管理者叫劳资干部,现在称作人力资源管理者,这两种角色都担任过的人对劳动关系在中国的演变会有较深的感触。
在计划体制下,劳资处长在企业的地位很高,有相当强的优越感,员工基本处于受支配的地位。
因为当时职工和企业是行政隶属关系,企业类似于行政机关单位,而劳资科长、劳资处长的职务行为就是执行企业的行政权力,员工常会因为这些权力而有一种恐惧感。
现在的人力资源管理工作基本上属于服务性质,如计算加班费、转档案、办社保等,完全处于服务的位置,没有了行政权力,更没有了计划体制下的优越感。
2.市场经济转型时期的中国劳动关系市场经济转型时期的中国劳动关系发生了根本的变化。
具体体现在两个方面:劳动关系双方基于平等的契约关系计划体制时代,用人单位的法律地位高于劳动者,虽然政治意义上劳动者是主人,但是法律意义上,劳动者的地位是低于企业的。
1995年《劳动法》出台,结束了计划体制下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行政隶属关系,使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变成了一种基于平等的契约关系。
《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建立劳动关系的时候,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而且要签订劳动合同,这是一种契约式的法律关系,把劳动者的法律地位与用人单位放在同一个平台。
《劳动法》对劳动双方关系的平衡建立劳动关系需要让企业和劳动者处在一个平等的基础上。
对于企业来说,经济实力和社会影响力远远高于个人,因此企业还是很强大的组织,劳动者个体是弱者。
随着市场经济的转型,劳动关系市场化、契约化的出现,就必须有一部法律来保护和规范这种关系,《劳动法》应运而生。
《劳动法》是文明社会的立法规则。
劳动和用人单位就像天平的两边,企业太重,劳动者太轻,要使其平衡,就要靠立法调整天平的支点,向劳动者倾斜,保证双方有基本公平合理的关系,以求得相对公平。
《劳动法》是一个单独的法律体系。
劳动法不是民法的子法,劳动法和民法是并列的两个部门法。
1995年出台的《劳动法》,是一个原则立法,是劳动法体系里的一个基础法。
《劳动法》里规定的主要是一些法律原则,可操作性不强。
在基本法订立以后,按照基本法的法律精神,再陆续制订劳动法下边的子法。
例如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障法、劳动基准法、安全生产法、劳动关系处理法、就业促进法、职业病防治法等,这些子法是基于劳动法相关部分的法律精神、法律原则而制订的,具有可操作性。
如今劳动法体系里出台的子法还不是很多,已经出台了《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其他子法仍在讨论或者起草中。
这对实际工作有一定影响,但是可以通过一些地方立法暂时进行缓解。
例如,地方上关于劳动合同、工资支付的规定,都起到了临时作用。
地方立法形式解决了一些急迫的现实问题,但也存在弊端:第一,合理性比较差,缺乏稳定性。
参与制订的人群较小,出台的程序过于简单,会因为国家政策的变化而发生变化。
第二,地方立法越多,在劳动法规上就会出现越多的地方割据。
这种问题只能通过中央立法解决,所以劳动法律体系的完善对于企业劳动关系的健康发展有重要意义。
三、劳动关系的表现形式劳动关系的基本表现形式有两种:合作、冲突。
1.合作合作是指双方当事人共同遵守一套经济制度或规则的行为。
这种经济制度或规则既包括国家的法律法规,也包括双方共同签署的劳动合同以及其他非正式的心理契约。
劳动者在企业里提供劳动并获得报酬,用人单位通过劳动者的劳动,向社会提供产品或服务,获得利润,这是双方订立合同的最基本目的,也是劳资关系的合作基础。
2.冲突冲突是指双方当事人在目标、利益、期望等方面出现了分歧。
例如,企业希望多获利润,员工却希望多得报酬,经济上的对立调和不好就会产生冲突,即劳动争议。
此外,怠工、罢工等行为导致企业解聘员工的现象,也是冲突行为。
四、劳动关系的特点劳动关系是一种合同关系,与其他合同关系一样,都有平等性和财产性。
同时,劳动关系还有两个一般民商合同不具有的特性,即隶属性和人身性。
1.人身性人身性,是指劳动者本人应当亲自从事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而不能通过授权委托的方式,让别人代替自己履行合同义务。
【案例】谁的责任?小李是某企业的司机,负责把企业生产的产品运到客户那里。
有一天,小李去送货的路上接到妻子的电话:“孩子病了,浑身抽搐,烧到了40度,要马上送医院。
”小李赶紧开车回家,委托弟弟替他送货。
没想到的是,弟弟送货的路上出了交通事故。
事故责任不在弟弟,而在肇事的另一方,但肇事者逃逸了。
企业决定处理小李,小李觉得很冤枉。
劳动合同义务必须亲自履行。
案例中小李是有过错的,开车把产品运给客户是他的工作职责,这是不可以通过授权或者委托的形式由别人代替履行的,他应该先和单位联系请假,由单位做安排。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订立劳动关系,就是为了购买劳动者劳动力的使用权。
劳动力是看不见摸不着的,与劳动者的人身密不可分,也就是劳动者必须亲自到场履行义务。
劳动力的折旧劳动力是不可再生的,长期使用会产生严重损耗,所以如同设备的使用一样,要有折旧。
年龄的限制与就业歧视。
所谓就业歧视,是指破坏了劳动者应该平等享有的就业机会,即破坏了均等权和社会的基本公平权。
一般来说,人到了59岁,肌肉、大脑的工作状态等都会变得不太理想,劳动力折旧得只剩一点残余价值,60岁就标志着劳动力报废,对于企业限制应聘者的年龄,如今的劳动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将来的立法是有可能做相关规定。
返聘是否违反劳动法。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就不能再和企业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从法律上讲,该劳动者已经没有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的资格了。
但是退休人员还是一个自然人,有民事权利,可以用自己民事上的行为能力为企业提供劳动,得到报酬。
所以企业聘用退休后的员工,形成了民事上的雇佣关系,不是劳动合同关系。
企业长期使用一个劳动者,除了支付对价报酬外,还要对其劳动力折旧计提折旧费,多数企业采用的方式主要是保险。
例如,某企业工作的员工,在工作年限之内,企业除了要支付工资外,每个月还要把他的保险金,如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保险金计提出来,放在社保中心或社保经办机构,等他退休或发生情况时使用。
不利于处理劳动关系【案例】被请出的“优秀”员工员工张某在面试表现中非常优秀,初到岗位部门反映也很好。
半年以后,部门经理突然把张某退回给人事部,说:“这个人什么都好,就是脾气不好,部门里有30多个人,这几个月下来,他和每个人都打过架了,现在他的工作没法安排。
只要把别人安排到与这个人合作的工作岗位上,人家就不干,就要辞职,总不能让全部门30多人都辞职,就留他一个人吧?所以只能把他请出来,让其他员工安心工作。
”从案例可见,劳动关系中人身性的特点,决定了劳动者无法通过授权给别人完成工作来履行劳动合同。
案例中的人事部如果无法找到其他部门安排这个员工的工作,就只能采取解除劳动合同的办法。
如果张某不能接受解除劳动合同,就会产生矛盾冲突。
2.隶属性劳动关系的隶属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员工到企业亲自工作、员工接受企业的监督与管理、是一种不平等的法律关系。
员工到企业亲自工作劳动关系的人身性表明,劳动者的劳动力和人身是密不可分的,必须亲自到场履行合同。
劳动者如果与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就意味着把劳动力的使用权和支配权转让给企业。
比如,员工与企业签了一年合同,就相当于在这一年中,每天8小时,每周40小时,员工的劳动力的使用权、支配权都归企业。
企业可以对员工提出一些要求,例如早晨9点上班,晚上5点下班,中间不可以回家干私事。
员工要接受企业的监督与管理为了有良好的工作秩序、生产秩序、经营秩序,企业会制定各种劳动规则,作为拥有劳动力的员工,要按照企业所规定的各种劳动就业、劳动规则付出劳动。
这种劳动力的使用权或者支配权的转移,实际上是一种人身自由权利的让渡,即员工相当一部分的人体自由权让渡给企业,企业对员工有管理权,这就是隶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