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加工区加工贸易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第27号)制度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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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贸易管理制度

加工贸易管理制度

加工贸易管理制度加工贸易是指国内企业将进口的原材料或半成品加工加工后出口的一种贸易形式。

加工贸易管理制度是指对加工贸易的各个环节进行管理和监管的制度体系。

下面将从加工贸易的定义、发展背景、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和存在的问题等方面进行详细讨论。

一、加工贸易的定义和发展背景加工贸易是指国内企业利用国外进口的原材料、零配件、半成品等进行加工、组装、包装等处理后,再出口到国外的贸易形式。

加工贸易之所以能够发展起来,主要得益于全球化的经济发展,国际分工和产业链的深度分工。

加工贸易的发展背景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方面,随着国际分工的深入,各个国家和地区的优势产业逐渐形成,加工贸易可以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和利比亚互利共赢。

另一方面,国际贸易自由化的推进和跨国公司的崛起,为加工贸易的发展提供了无限的机会和空间。

二、加工贸易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1.许可证制度:加工贸易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批准,取得加工贸易许可证后方可进行。

加工贸易许可证的核发主要考察企业的资质、实力和信誉等方面。

2.对外贸易合同备案制度:加工贸易企业需要将加工贸易合同备案到相关部门,包括合同的内容、金额、合同方信息等。

备案制度的目的是为了监管外贸合同的履约情况和防止欺诈行为。

3.加工贸易税收政策:加工贸易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关税减免、退税等方面。

税收政策的设计是为了提高加工贸易的竞争力和促进出口。

4.质量检验和监管:加工贸易产品需要符合国家和进口国的质量和标准要求。

相关部门对加工贸易产品进行抽查和检验,确保产品符合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

三、加工贸易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尽管加工贸易管理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加工贸易的发展,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1.信息不对称:加工贸易涉及到多个部门和环节,信息的对称性较差。

企业难以全面了解政策和监管要求,导致操作上出现问题。

2.管理制度复杂:加工贸易管理制度繁多且复杂,涉及到很多具体的规定和流程。

企业需要花费较多的时间和人力成本来适应和遵守这些管理制度。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统一使用加工贸易业务(合同)批准证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统一使用加工贸易业务(合同)批准证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统一使用加工贸易业务(合同)批准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对外经济贸易部(已更名)•【公布日期】1998.02.06•【文号】[1998]外经贸政发第21号•【施行日期】1998.02.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内经贸与流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发布日期:1999年5月27日实施日期:1999年6月1日)废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统一使用加工贸易业务(合同)批准证的通知(〔1998〕外经贸政发第21号1998年2月6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哈尔滨、长春、沈阳、南京、武汉、广州、西安、成都市外经贸委(厅、局),广东海关分署,各直属海关,各部委直属公司,中国通用技术(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筹):为进一步完善加工贸易进口料件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规范和统一加工贸易合同审批格式,经商海关总署,我部制定了《加工贸易业务(合同)批准证》(以下简称《批准证》)及其填写说明(详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并请转发各级负责审批加工贸易合同的外经贸主管部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1998年3月15日起,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批加工贸易合同统一使用《批准证》。

原各外经贸主管部门使用的加工贸易合同批准文件或表格一律停止使用。

二、《批准证》由各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标准格式附后,大小同A4复印纸)。

对有条件的外经贸主管部门,可统一使用电脑程序发证。

三、《批准证》编号由各批准单位自行编制,但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带有年份;(二)批准单位及批准证类别;(三)批准证自然序号。

四、申请《批准证》一律由经营单位负责办理。

请各单位按照本通知要求,抓紧落实,及时与海关联系,并将《批准证》在使用过程中的问题和建议报我部(发展司)。

附件:如文附件一加工贸易业务(合同)批准证申请表1.申请文号:2.批准证号:<font size=+1>┏━━━━━━━━━━━━━━━━━━━━━┯━━━━━━━━━━━━┓┃3.加工贸易项目名称:│4.加工贸易方式:┃┠─────────────────────┼────────────┨┃5.经营单位名称:│6.经营单位代码:┃┃│海关注册编码:┃┠─────────────────────┼────────────┨┃7.加工企业名称:│8.加工企业类别:┃┠──┬──────────────┬───┼────────────┨┃9.│10.进口合同号:│13.│14.合作外商:┃┃进├──────────────┤来├────────────┨┃料│11.出口合同号│料│15.合同号:┃┃加├──────────────┤加├────────────┨┃工│12.客供辅料合同号│工│16.加工费(美元):┃┠──┴──────────────┴───┼────────────┨┃17.进口料件总值(美元):│24.加工企业审查单位:┃┠─────────────────────┤(审查证明作为附件)┃┃18.进口料件品种、数量、价值详见《进口料│┃┃件申请备案清单》│┃┠─────────────────────┼────────────┨┃19.出口制成品总值(美元):│25.来料加工项目协议号┃┠─────────────────────┤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号┃┃20.出口成品品种、数量、价值详见《出口成│:┃┃品申请备案清单》│┃┠─────────────────────┼────────────┨┃21.申请批准合同有效期:│26.外经贸部批件文号:┃┃年月日│(外经贸部批件作为附件)┃┠─────────────────────┤┃┃22.加工地(加工企业地址):│┃┠─────────────────────┼────────────┨┃23.其他需批准或注明事项:│27.主管海关:┃┠─────────────────────┼────────────┨┃28.备注:│29.┃┃1.凭此批准证一个月内办理海关备案及有│┃┃关事项;│经办人:┃┃2.进口料件、出口成品数量以海关核定为│┃┃准;│┃┃3.本批准证一式3-4份,经营单位(含│审核:┃┃申领许可证用)、主管海关、税务机关(进料加│┃┃工用)、批准单位各执1份;│┃┃4.批准证内容变更,需在原审批单位办理│签发:┃┃批准手续;│┃┃5.批准证及《进口料件申请备案清单》、│┃┃《出口成品申请备案清单》经批准单位盖章有效│日期:┃┃。

加工贸易管理制度

加工贸易管理制度

加工贸易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对加工贸易的管理与监督,规范加工贸易活动,保护国家利益,促进进出口贸易平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加工贸易活动的生产经营者、加工贸易经营者及相关机构和个人。

三、申请及审批程序1. 加工贸易经营者申请加工贸易项目前,应向所在地海关申请审批。

申请需提供以下材料:(1) 申请书(2) 营业执照(3) 生产企业许可证(4) 出口加工业务经营资格证明(5) 进口加工贸易备案登记证明(6) 相关合同及技术协议2. 海关根据申请材料进行审批。

审批合格后,签发《加工贸易业务审批通知书》。

3. 完成审批程序后,加工贸易经营者可向海关办理加工贸易书面申报手续。

四、生产加工管理1. 生产加工企业应按照合同要求进行加工生产,并保证加工产品的质量和规格符合合同约定。

2. 生产加工企业应向海关提交加工产品的加工业务登记申报,海关对其进行备案登记并发放《加工业务备案登记证》。

3. 生产加工企业应建立并完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加工产品符合质量标准与要求。

五、进出口管理1. 进口加工贸易(1) 进口加工贸易商应按规定向海关办理进口手续,并提供加工产品所需原材料的清单、规格和数量等相关资料。

(2) 海关对进口原材料进行查验,并发放《进料货物放行通知单》。

(3) 进口原材料全部放行后,加工贸易商按照合同要求进行加工生产。

2. 出口加工贸易(1) 出口加工贸易商应向海关提交出口申报材料,并办理出口手续。

(2) 出口加工贸易商应按照合同要求将加工产品交付给出口方,并在出口前进行报关手续办理。

六、监督管理1. 加工贸易经营者应按照海关规定及时向海关提交相关的加工贸易业务申报和备案报告。

2. 海关将对加工贸易经营者的年度经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对其继续进行加工贸易业务的审批或备案。

3. 对于违反加工贸易管理规定的行为,海关将对其给予相应的处罚,并可能暂停或终止其加工贸易业务。

加工贸易货物管理规范

加工贸易货物管理规范

加工贸易货物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公司加工贸易业务,促进公司加工贸易健康发展,提高加工贸易管理水平及工作效率,依据《中国海关法》、《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及结合公司实际状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事业部加工贸易货物手(帐)册备案、进出口报关、加工、监管、核销等各环节。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加工贸易”是指本企业进口全部或者部分原辅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以下统称料件),经过加工或者装配后,将制成品复出口的经营活动,包括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

第四条加工贸易保税物品包括:原材料、成品、半成品、边角料、副产品、残次品、受灾保税货物。

第五条物流部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同信息部共同负责加工贸易信息化系统的开发与维护。

第六条物流部负责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运营状况制定和完善加工贸易管理制度。

第二章加工贸易合同的签订和备案第七条加工贸易合同(一)订单的管理及签订1.销售订单签订营销中心根据保税业务发展需要签订加工贸易销售订单,配合物流部收集整理加工贸易料件和成品信息。

相关纸制或电子数据,应当自办结海关手续之日起保存3年。

2. 采购订单的签订采购中心依据各事业部加工贸易销售订单情况,及时签订保税料件进口合同,相关纸制或电子数据,应当自办结海关手续之日起保存3年。

(二)客户管理建立详细的客户资料管理档案,并按贸易方式及料号进行分类管理,开展深加工结转的客户,还需要经公司物流部的审核和评估。

第八条电子手(账册)的备案(一)手(账)册备案的先期准备工作1.如是未备案新项目,物流部协助营销中心和采购中心签订、审核加工贸易订单。

营销中心、生产部门应当在业务开展前10个工作日,提供生产BOM清单、生产流程、单损耗说明、加工工艺说明等资料至物流部办理企业资质电子底账确认及备案。

2.已备案电子底账项目,营销中心、生产部门应当在业务开展前2个工作日,提供电子账册料号级备案所需信息至物流部。

加工贸易终版

加工贸易终版

其主要分析结论包括: 1、从1998年至2006年,中国在全球价值链的
地位有了明显改善,高附加值零部件出口份额从 1.8%上升到8.5%,中等附加值的资本品出口 份额从3%上升到14%,而低附加值的初级产品 出口份额则从1.9%降至1.1%; 2、中国主要参与中后期生产工序的产品内分工, 生产能力正在向价值链的中高端环节转移,但较 低附加值的半成品和最终消费品仍占据出口总额 的50%以上,进口中间品再加工出口的接包模式 没有发生根本改变;
一条新道路,为中国发挥比较优势参加国际化
大生产创造了宝贵契机。
(二)加工贸易的发展趋势
1、政策环境更趋完善:提高加工质量、实现价值 链环节的攀升、实现可持续发展和带动产业结构 升级。(加工贸易企业分类管理和限制类/禁止 类加工贸易目录) 2、监管措施日益先进:电子帐册联网监管:取消 纸制手册,以企业为单元,按周转量管理;企业 自律机制:指导企业修订管理制度和岗位规范。
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内企业内销的制成品,其补 税时的完税价格按制成品的成交价格审定;而区 外企业内销制成品时,则按料件的原进口成交价 格或与料件相同或类似的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为
基础审定
思考:
加工贸易税收制度安排的政策性与歧视性 体现在哪些方面?
比如:
加工贸易出口应税商品或不予退(免)税商品的征税制度 对进料加工、来料加工以及国产料件、保税进口料件区别 对待,没有一视同仁。这显然不利于进料加工贸易方式的 发展,也不利于提高加工贸易企业使用国产料件的积极性, 从而不利于提高加工贸易产品的国内增值率。
b、出口应税商品征收出口关税
如全部使用进口料件加工的产(成)品,不 征收出口关税;如部分使用进口料件加工的产 (成)品,则按海关核定的比例征收出口关税。 具体计算公式:

(行政管理)南京市外经贸局行政执法依据(初步认定)南京市外经贸局行

(行政管理)南京市外经贸局行政执法依据(初步认定)南京市外经贸局行

南京市外经贸局行政执法依据(初步认定)目录第一部分行政执法组织领导 (2)南京市外经贸局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南京市外经贸局关于进一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意见 (4)第二部分行政执法主体及法定依据 (9)一、行政执法主体 (9)二、南京市外经贸局行政执法依据 (11)第三部分行政执法行为 (14)一、行政许可 (14)二、其他行政行为……………………………………………. ..16第一部分行政执法组织领导南京市外经贸局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组长:牟小玉南京市外经贸局局长副组长:翟善喜南京市外经贸局副局长王金宁南京市外经贸局纪委书记成员:向绍明南京市外经贸局办公室主任成鸣镝南京市外经贸局组织人事处处长吴哲南京市外经贸局政策法规处处长陈宏云南京市外经贸局监察室主任彭光辉南京市外经贸局外贸处处长梅永红南京市外经贸局外经处处长刘晓思南京市外经贸局外资处处长邹伟科南京市外经贸局投资处处长李维民南京市外经贸局技服处处长李善文南京市外经贸局机电处处长王朔南南京市外经贸局综合处处长刘丽娅南京市外经贸局开发区处处长庄岩南京市外经贸局财务处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吴哲、陈宏云兼任办公室主任,罗书琴、敖瑜、周宝生、陈九凤为办公室成员,共同负责局机关进一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宣传发动、监督检查和调查研究工作。

南京市外经贸局关于进一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意见行政执法责任制是规范和监督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活动的一项重要制度。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以下简称《纲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以下简称《意见》)的有关规定,促进局机关依法行政再上新台阶,根据近几年来我局推行执法责任制工作的实践和我市外经贸工作实际,现就我局进一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要意义从1997年至今,党的十五大、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先后对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国务院也相继下发《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国法[1999]23号)和《纲要》、《意见》等,就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作出了具体规定。

国税发[2000]155号《出口加工区税收管理暂行办法》

国税发[2000]155号《出口加工区税收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加工区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155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0-10-26字体:【大】【中】【小】(通知略)出口加工区税收管理暂行办法为加强与完善加工贸易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的批复》(国函〔2000〕38号)的精神,经商海关总署同意,特制定本办法。

一、出口加工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由海关监管的特殊封闭区域。

二、对出口加工区运往区外的货物,海关按照对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进口报关手续,并对报关的货物征收增值税、消费税;对出口加工区外企业(以下简称“区外企业”,下同)运入出口加工区的货物视同出口,由海关办理出口报关手续,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本办法所述“区外企业”是指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包括外贸(工贸)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和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内资生产企业。

三、区外企业销售给出口加工区内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下同)并运入出口加工区供区内企业使用的国产设备、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以及建造基础设施、加工企业和行政管理部门生产、办公用房的基建物资(不包括水、电、气),区外企业可凭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和其他现行规定的出口退税凭证,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

对区外企业销售给区内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并运入出口加工区供其使用的生活消费用品、交通运输工具,海关不予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税务部门不予办理退(免)税。

对区外企业销售给区内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并运入出口加工区供其使用的进口机器、设备、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和基建物资,海关不予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税务部门不予办理退(免)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加工贸易健康发展,规范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办理加工贸易货物手册设立、进出口报关、加工、监管、核销手续。

加工贸易经营企业、加工企业、承揽者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接受海关监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加工贸易”是指经营企业进口全部或者部分原辅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以下统称料件),经过加工或者装配后,将制成品复出口的经营活动,包括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

第四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的,经营企业免于向海关提交进口许可证件。

加工贸易出口制成品属于国家对出口有限制性规定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海关提交出口许可证件。

第五条加工贸易项下进口料件实行保税监管的,加工成品出口后,海关根据核定的实际加工复出口的数量予以核销。

加工贸易项下进口料件按照规定在进口时先行征收税款的,加工成品出口后,海关根据核定的实际加工复出口的数量退还已征收的税款。

加工贸易项下的出口产品属于应当征收出口关税的,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征收出口关税。

第六条海关按照国家规定对加工贸易货物实行担保制度。

未经海关批准,加工贸易货物不得抵押。

第七条海关对加工贸易实行分类监管,具体管理办法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

第八条海关可以对加工贸易企业进行核查,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海关核查不得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

第九条加工贸易企业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及海关有关规定,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账簿、报表以及其他有关单证,记录与本企业加工贸易货物有关的进口、存储、转让、转移、销售、加工、使用、损耗和出口等情况,凭合法、有效凭证记账并且进行核算。

加工贸易企业应当将加工贸易货物与非加工贸易货物分开管理。

加工贸易货物应当存放在经海关备案的场所,实行专料专放。

企业变更加工贸易货物存放场所的,应当事先通知海关,并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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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加工区加工贸易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第27
号)制度法规
《出口加工区加工贸易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第27号)》是中国商务部颁布的一项制度法规。

该办法于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旨在规范和管理出口加工区的加工贸易活动。

根据该办法,出口加工区是指为了促进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政府批准设立的专门用于加工贸易的区域。

出口加工区通过提供便利条件和优惠政策,吸引各类企业在其中进行加工贸易活动。

该办法明确了出口加工区的管理机构、主要职责和权力。

商务部负责对出口加工区进行管理和监督,指导加工贸易活动的开展,并审批、登记、备案相关事项。

出口加工区管理机构则负责具体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招商引资、项目审批、物流服务等。

另外,该办法还规定了出口加工区内企业的准入条件和退出机制。

企业需要符合一定的资质要求,具备一定的加工贸易实力和技术能力才能进入出口加工区。

一旦企业不再符合准入条件或者出现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管理机构有权取消其资格并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此外,该办法还明确了出口加工区的经营和管理模式,包括加工贸易方式、货物进出口手续、税收政策等。

同时,为了保护加工贸易的公平竞争环境,办法还规定了反倾销、反补贴等贸易救济措施。

综上所述,《出口加工区加工贸易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第27号)》是中国商务部推出的一项制度法规,旨在规范和管理出口加工区的加工贸易活动,保护合法企业的权益,促进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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