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持医保电子凭证就医结算流程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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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21.11.23•【字号】京医保发〔2021〕30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医保发〔2021〕30号各区医疗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各有关医疗机构:为了做好本市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工作,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5号)、《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58号),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制定了《北京市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2021年11月23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定点医疗机构的确定第三章定点医疗机构运行管理第四章经办管理服务第五章定点医疗机构的动态管理第六章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北京市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提高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效率,更好地保障广大参保人员权益,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5号)、《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5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应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遵循保障基本、公平公正、权责明晰、动态平衡的原则,加强医保精细化管理,促进医疗机构供给侧改革,为参保人员提供适宜的医疗服务。

第三条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医疗机构定点管理政策,在定点申请、专业评估、协商谈判、协议订立、协议履行、协议解除等环节对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

医疗保险中心有关业务办理程序

医疗保险中心有关业务办理程序

医疗保险中⼼有关业务办理程序对于医疗保险中⼼有关业务办理程序的内容,最近很多⼈很困惑,⼀直在咨询⼩编,今天店铺⼩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

⼀、医疗保险费⽤结算(两定机构⽉度结算)1.办事依据:《武汉市城镇职⼯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结算办法(武劳社[2001]125号)2.办事程序:(1)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个⼈帐户费⽤报销程序:1)每⽉10⽇前,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向所在辖区社保处医保科申报上⽉费⽤,提供《医疗保险个⼈帐户定点医疗机构门诊费⽤申报表或《医疗保险个⼈帐户定点零售药店费⽤申报表。

保存门诊处⽅、购药明细及结算发票备查。

并于10⽇前在华南结算系统中进⾏费⽤交接汇总,将系统数据提交⾄医保中⼼数据库。

2)社保处医保科对两定机构申报的费⽤进⾏审核,产⽣审核汇总表,20⽇前报医保中⼼审核科。

3)审核科对两定机构申报的费⽤进⾏复核,产⽣费⽤应付帐,次⽉10⽇前交付财务科。

(2)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申报程序:1)每⽉10⽇前,各定点医疗机构向所在辖区社保处医保科申报上⽉住院费⽤,提供《住院医疗费⽤结算申报审核表、《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申报明细表。

保存结算发票、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结算清单、住院明细费⽤清单备查。

并在5⽇前将上⽉住院费⽤结算数据上传⾄医保中⼼数据库。

2)社保处医保科对定点医疗机构申报的住院费⽤进⾏审核,产⽣审核汇总表,20⽇前报医保中⼼审核科。

3)审核科对定点医疗机构申报的住院费⽤进⾏复核,产⽣费⽤应付帐,次⽉10⽇前交付财务科。

4.收费标准:⽆收费5.收费依据:⽆收费6.办事时限:1个⽉⼆、医疗保险费⽤结算(定点零星报销,含⼤额段费⽤):1.办事依据:《武汉市城镇职⼯在外地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武劳社[2001]123号)2.办事程序:定点零星报销包括长驻外地、易地安置⼈员和市内⽆卡费⽤报销。

(1)长驻外地、易地安置⼈员在外地发⽣的医疗费⽤,其出院后⼀个⽉内,由所在单位向辖区社保处申报结算;(2)⽆卡⼈员费⽤是指:参保⼈原卡损坏、丢失,新进已享受医保待遇的参保⼈员卡未做出来,长驻外地、异地安置⼈员回汉在定点住院住院(门诊治疗重症慢性疾病)发⽣的医疗费⽤。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北京市社会保障卡实施过程中住院类医疗费用审核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北京市社会保障卡实施过程中住院类医疗费用审核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北京市社会保障卡实施过程中住院类医疗费用审核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公布日期】2010.12.13•【字号】京医保发[2010]67号•【施行日期】2010.1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北京市社会保障卡实施过程中住院类医疗费用审核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医保发〔2010〕67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定点医疗机构,各参保单位,街道(镇)社会保障事务所:根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社会保障卡就医实时结算实施意见》(京人社办发[2009]17号)有关规定,现将实行参保人员住院类业务持卡就医、实时结算后,医疗保险住院类医疗费用审核结算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门诊特殊病审批(一)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应按原流程对持社保卡的参保人员办理“门诊特殊病”审批手续,并将审批信息写入社保卡中。

(二)在“门诊特殊病”有效期内,未持社保卡办理过“门诊特殊病”审批手续的参保人员,应先持社保卡和医保手册到经办机构更新社保卡内信息。

二、定点医疗机构申报费用的审核结算(一)接收申报材料经办机构应设专人接收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报送的纸介材料和报盘文件。

核对申报的纸介数据与医疗保险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医保系统)中数据是否一致,对不一致的应退回申报的纸介材料;对于报盘文件,经办机构要将报盘数据导入医保系统,并将导入数据结果反馈定点医疗机构。

(二)审核医疗费用经办机构应根据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

对有疑问的医疗费用应与定点医疗机构及时沟通,需进一步核查的医疗费用应派外审人员进行核查,不符合规定的予以拒付。

(三)结算支付医疗费用经办机构应设专人负责医疗费用的结算、支付工作,并为定点医疗机构提供《北京市医疗保险住院类医疗费用结算支付明细表》(见附件3)、《北京市医疗保险住院类医疗费用拒付(追回、补支)明细表》(见附件4)。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确保如期完成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确保如期完成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确保如期完成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任务的通知【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京人社医保发[2017]122号【发布部门】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日期】2017.06.08【实施日期】2017.06.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确保如期完成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任务的通知(京人社医保发[2017]122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确保如期完成基本医疗保险全国联网和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任务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124号)精神,进一步加快做好我市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以下简称直接结算)工作,确保如期完成任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目标任务2017年6月底前,直接结算备案人员范围要从异地安置退休人员扩大到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和异地转诊人员,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扩大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相关备案信息要同步上传至国家异地就医结算系统;所有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纳入直接结算定点范围,全面放开对已接入国家异地就医结算系统的异地统筹地区开展直接结算。

2017年7月底前,新增备案人员信息与国家异地就医结算系统实时同步,对备案人员信息实行动态管理;所有有关定点医疗机构纳入直接结算定点范围,全面开展直接结算业务。

2017年9月底前,备案人员信息上传国家异地就医结算系统的比率要达到90%,在线备案人员要全部可以实现直接结算;对已开通账户的异地省市,预付金、结算资金要如期拨付到位。

年底前,进一步巩固完善各项工作。

就医地管理责任基本落实,异地参保人员来京直接结算就医纳入本市统一监管;各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本辖区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费用的现场核查率要不低于20%。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我市第十七批实施“持卡就医、实时结算”定点医疗机构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我市第十七批实施“持卡就医、实时结算”定点医疗机构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我市第十七批实施“持卡就医、实时结算”定点医疗机构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11.04.14
•【字号】京人社医发[2011]88号
•【施行日期】2011.04.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我市第十七批实施“持卡就医、实时结算”定点医疗机构的通知
(京人社医发〔2011〕88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确保我市社会保障卡“持卡就医、实时结算”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北京市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现场验收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办发〔2009〕111号)规定,西城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房山区、昌平区、顺义区、通州区、怀柔区、密云县共53家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见附件)通过验收,已具备持卡就医结算条件。

现开通上述定点医疗机构“持卡就医、实时结算”功能,参保人自2011年4月18日起,可持卡在上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四日附件:北京市第十七批持卡就医结算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北京市社会保障卡实施过程中住院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北京市社会保障卡实施过程中住院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北京市社会保障卡实施过程中住院类医疗费用审核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法规类别】医疗器械药品药材进出口【发文字号】京医保发[2010]67号【发布部门】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发布日期】2010.12.13【实施日期】2010.12.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北京市社会保障卡实施过程中住院类医疗费用审核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医保发〔2010〕67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定点医疗机构,各参保单位,街道(镇)社会保障事务所:根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社会保障卡就医实时结算实施意见》(京人社办发[2009]17号)有关规定,现将实行参保人员住院类业务持卡就医、实时结算后,医疗保险住院类医疗费用审核结算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门诊特殊病审批(一)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应按原流程对持社保卡的参保人员办理“门诊特殊病”审批手续,并将审批信息写入社保卡中。

(二)在“门诊特殊病”有效期内,未持社保卡办理过“门诊特殊病”审批手续的参保人员,应先持社保卡和医保手册到经办机构更新社保卡内信息。

二、定点医疗机构申报费用的审核结算(一)接收申报材料经办机构应设专人接收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报送的纸介材料和报盘文件。

核对申报的纸介数据与医疗保险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医保系统)中数据是否一致,对不一致的应退回申报的纸介材料;对于报盘文件,经办机构要将报盘数据导入医保系统,并将导入数据结果反馈定点医疗机构。

(二)审核医疗费用经办机构应根据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

对有疑问的医疗费用应与定点医疗机构及时沟通,需进一步核查的医疗费用应派外审人员进行核查,不符合规定的予以拒付。

(三)结算支付医疗费用经办机构应设专人负责医疗费用的结算、支付工作,并为定点医疗机构提供《北京市医疗保险住院类医疗费用结算支付明细表》(见附件3)、《北京市医疗保险住院类医疗费用拒付(追回、补支)明细表》(见附件4)。

基本医疗保险业务流程

基本医疗保险业务流程

基本医疗保险业务流程在我们的生活中,基本医疗保险是一项至关重要的保障制度,它为我们在面临疾病时提供了一定的经济支持和医疗保障。

了解基本医疗保险的业务流程,对于我们更好地享受这项福利、保障自身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一、参保登记参保登记是基本医疗保险业务流程的第一步。

对于用人单位来说,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当地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单位的相关信息,如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职工名册、工资表等。

经办机构会对这些信息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为单位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并为职工生成个人的医疗保险账号。

对于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一般可以通过社区、村委会或者网上平台等渠道进行参保登记。

需要提供个人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等相关材料,填写参保申请表。

二、缴费完成参保登记后,就进入了缴费环节。

用人单位通常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医疗保险费,职工个人也需要按照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

缴费的方式可以是银行代扣、网上缴费、线下缴费等。

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的缴费标准通常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可以按年或者按月缴纳。

缴费的金额会根据不同的参保档次和政策有所差异。

三、医疗待遇享受1、门诊医疗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时,出示医保卡或电子医保凭证,医疗费用直接结算。

符合医保报销范围的费用,由医保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个人只需支付自付部分。

2、住院医疗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住院治疗时,在办理住院手续时需出示医保卡,并缴纳一定的住院押金。

住院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出院时进行结算。

医保基金按照政策规定支付报销部分,个人承担自付和自费部分。

3、特殊病种门诊对于一些慢性疾病、重大疾病等特殊病种,参保人员需要先进行申请认定,经审核通过后,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治疗这些特殊病种时,可以享受相应的医保待遇。

四、报销流程1、直接结算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参保人员通过医保卡或电子医保凭证实现医疗费用的直接结算,无需另行报销。

2、手工报销对于因各种原因未能在医疗机构直接结算的医疗费用,参保人员需要准备好相关的医疗费用发票、病历、诊断证明、费用清单等材料,向当地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报销申请。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我市第十三批实施“持卡就医实时结算”定点医疗机构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我市第十三批实施“持卡就医实时结算”定点医疗机构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我市第十三批实施“持卡就医实时结算”定点医疗机构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10.06.24
•【字号】
•【施行日期】2010.06.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
正文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我市第十三批实施“持卡就医实时结算”定点医疗机构的通知为确保我市社会保障卡“持卡就医、实时结算”工作顺利启动,根据《北京市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现场验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宣武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门头沟区共90家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见附件)通过验收,已具备持卡就医结算条件。

经北京市社会保障卡工程指挥部第61期调度会审核同意,现开通上述定点医疗机构“持卡就医、实时结算”功能,参保人自2010年6月25日起,可持卡在上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至此,全市开通持卡就医、实时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达到1627家。

附件:北京市第十三批持卡就医结算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附件:
北京市第十三批持卡就医结算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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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持医保电子凭证就
医结算流程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公布日期】2020.12.24
•【字号】京医保中心发〔2020〕90号
•【施行日期】2021.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社会保险其他规定
正文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持医保电子凭证就医结算
流程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医保中心发〔2020〕90号各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应用医保电子凭证就医结算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医保办发〔2020〕21号),我市将于2021年1月1日启用医保电子凭证进行就医结算。

为做好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持医保电子凭证就医结算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持医保电子凭证就医结算
参保人员持医保电子凭证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结算时,应保证医保电子凭证处于正常激活状态。

(一)门(急)诊业务
1.定点医疗机构通过扫描参保人员医保电子凭证,实时联网读取参保人员历史待遇信息结算医疗费用,并为参保人员出具收费票据、处方、费用明细等材料。

参保人员交纳个人自付和自费费用。

2.定点医疗机构在参保人员就医时,应严格执行实名制就医等相关规定:对于持医保电子凭证就医的参保人员,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应根据医保信息系统提供的参保人员照片信息进行实人认证;医生工作站设置人脸采集设备的,可以应用人脸识别技术,通过扫描人脸进行实人认证;对冒名就医等违反医保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予以制止。

3.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转诊治疗的,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开具《北京市医疗保险转诊(院)单》,定点医疗机构可通过扫描参保人员医保电子凭证,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二)住院类业务
1.普通住院
(1)定点医疗机构应在参保人员入院当日,通过扫描医保电子凭证,确认参保人员身份后,为其办理入院登记。

(2)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结算医疗费用时,应为参保人员出具收费票据、结算单据等材料。

参保人员交纳个人自付和自费费用。

(3)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办理入院登记后,因故需要撤消入院登记的,可以通过扫描参保人员医保电子凭证为其办理。

2.门诊特殊病、急诊留观、家庭病床、门诊按固定比例支付药品
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结算门诊特殊病、急诊留观、家庭病床及门诊按固定比例支付药品的医疗费用时,应为参保人员出具收费票据、结算单据等材料。

参保人员交纳个人自付和自费费用。

3.转院
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转院治疗的,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开具《北京市医疗保险转诊(院)单》,参保人员到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

定点医疗机构应及时为参保人员办理结算。

二、持社会保障卡就医结算
参保人员持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社保卡”)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结算流程保持不变。

三、门诊特殊病备案
参保人员办理门诊特殊病备案时,可持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保卡到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门诊特殊病备案自办理备案之日起生效,至办理注销手续后失效。

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终止门诊特殊病治疗或变更门诊特殊病定点医疗机构的,应持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保卡到原选定门诊特殊病定点医疗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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