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发展改革委、浙江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自然保护地体系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浙江林业大事记(2020年5月)

浙江林业大事记(2020年5月)作者:来源:《浙江林业》2020年第06期5月7日,衢州与桃花源生态保护基金会合作项目正式签约,双方决定合力共建衢江区千里岗省级自然保护区、江山市仙霞岭保护区和龙游高坪桥水库水源保护区3个自然保护地,分别探索保护地“智能化管理、地役权改革、自然教育”3种模式。
5月8—21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驻上海专员办副专员高尚仁到常山县、温州市瓯海区、缙云县、绍兴市越城区和永康市,督促指导2019年森林督查整改工作。
省林业局总工程师李荣勋陪同。
5月13日,华南梅花鹿第二次野外放归活动在清凉峰举行,10头来自清凉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繁育基地的华南梅花鹿就地放归。
5月14日,省委書记车俊到钱江源国家公园考察生态保护和国家公园创建工作。
在听取省林业局和钱江源国家公园管理局汇报后,车俊指出,要牢固树立“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理念,聚焦改革试点,做好资源管护,深化跨区域合作,确保2020年创成国家公园,努力成为展示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窗口。
5月14日,省林业局印发《浙江省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工作方案》(浙林保〔2020〕30号),要求各市、县政府对交叉重叠、相邻(相连)的自然保护地进行整合优化,合理设置自然保护地类型,划定保护地边界和功能分区,有效处置历史遗留问题,建立健全管理机构。
5月18日,省农技推广基金会公布2018—2019年度浙江省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万向奖”杰出人物和先进个人名单,浙江省林业乡土专家顾品、包金亮荣获杰出人物奖,刘彩凤、林兴乐和方永根荣获先进个人奖。
5月20日,省财政厅总会计师倪学军到省林业局调研林业工作,就“新一轮绿色发展财政奖补机制”听取意见建议。
省林业局副局长李永胜参加座谈会。
5月20日,由金华市林业局、浙江师范大学共同举办的义乌小鲵放归行动在义乌市举行,放归360余尾仿生态人工繁育的义乌小鲵。
5月21日,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省农村发展研究中心理事长程渭山赴中国林科院亚林所调研我省林木种业科技创新和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利用等工作。
构建高质量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高品质生态文化经济

构建高质量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高品质生态文化经济作者:胡侠来源:《浙江林业》2022年第09期浙江省自然保护地联合会于2022年6月正式成立,这对于推进浙江省自然保护地工作具有重要意义,全体务林人务必要做好自然保护地工作。
切实扛起自然保护地工作的使命担当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国家公园和自然保护地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并亲自谋划、部署相关工作,为全体务林人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
全体务林人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角度出发,充分认识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的重要战略意义,切实增强做好自然保护地工作的责任感。
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是打造美丽浙江的重要举措。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目的就是按照山水林田湖草是一个生命共同体的理念,保持自然生态系统的原真性和完整性,保护生物多样性。
自然保护地在构建绿色生态屏障、提供优质生态产品和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综合治理中居核心地位。
经过60多年的努力,浙江省已相继建立了311处自然保护地,面积约占全省陆域面积的9.6%、海域面积的8.7%,有效保护了亚热带常绿阔叶林、百山祖冷杉、黑麂等最具代表性的生态系统和旗舰物种,为维护自然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发挥了重要作用。
我们要始终坚持生态保护第一的理念,创新管理体制,完善保护体系,更大力度推进山水林田湖草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全面提高自然生态系统的质量和稳定性,着力将自然保护地打造成美丽浙江的靓丽名片。
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是推动共同富裕的重要载体。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要坚持生态保护第一,统筹保护和发展,适度发展生态旅游,实现生态保护、绿色发展、民生改善相统一。
浙江省“七山一水二分田”,是长三角区位条件最好、资源禀赋最优的一块宝地,建有59个风景名胜区、128个森林公园等,年旅游人数达4亿人次,综合旅游收入1150亿元,有力推动地方经济发展、百姓增收致富,为共同富裕做出了积极贡献。
浙江省林业局关于加强海洋特别保护区(海洋公园)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林业局关于加强海洋特别保护区(海洋公园)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林业局•【公布日期】2023.12.28•【字号】浙林保〔2023〕73号•【施行日期】2024.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洋资源正文浙江省林业局关于加强海洋特别保护区(海洋公园)工作的通知浙林保〔2023〕73号各有关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加强海洋特别保护区(海洋公园)工作是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保护海洋生物多样性、稳定性和持续性具有重要意义,是推进海洋强省建设的重要内容。
我省海域辽阔、资源丰富,是我国海岸线最长、海岛最多的省份,生态系统典型,生物多样性、海洋景观资源和自然遗迹丰富,根据《浙江省自然保护地体系发展“十四五”规划》,到2035年,全省海洋自然保护地面积占管辖海域应达到10%。
为加强我省海洋特别保护区(海洋公园)的保护、管理和利用,促进海洋特别保护区(海洋公园)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办法》《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做好选划和申报工作各地应加强海洋特别保护区(海洋公园)的调查选划论证工作,对特殊地理条件、生态系统、生物与非生物资源及海洋开发利用特殊要求,需要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和科学的开发方式进行特殊管理的区域,由县级人民政府申请设立海洋特别保护区(海洋公园)。
具有重大海洋生态保护、生态旅游、重要资源开发价值、涉及维护国家海洋权益的,应由省林业主管部门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提出设立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海洋公园)书面申请;申报省级海洋特别保护区(海洋公园)的,应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纳入《国家公园空间布局方案》候选区名单的,地方人民政府应积极组织创建海洋国家公园。
浙江林业大事记(2021年4月)

4月1日,《浙江省林下经济产业发展“十四五”规划》正式印发实施。
4月7日,省林业局召开新增百万亩国土绿化行动和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推进视频会议。
省林业局一级巡视员杨幼平出席并讲话,副局长陆献峰主持。
省林业局有关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各市、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分管负责人、相关科室以及国有林场、省级(含)以上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负责人参加会议。
4月9日,由省林业局团委主办的“青春有你同行共建绿色家园”义务植树活动在德清县举行。
活动参与单位包括共青团省委、省发改委、省建设厅、省烟草局、省交投集团、中国新型建材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杭州市司法局、杭州市果品集团、德清县林业局、德清县经信局等单位。
参与单位、属地街道领导和青年干部约120余人参加活动。
4月10日,由省林业局、国家林草局上海专员办、金华市人民政府、省野生动植物保护协会联合举办的浙江省野生动植物保护宣传月暨“爱鸟周”活动启动仪式在永康市龙川公园举行。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程渭山宣布活动启动,浙江省政协农业与农村工作委员会原主任楼国华,省林业局党组书记、局长胡侠,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上海专员办副专员高尚仁,浙江省林业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王章明参加活动。
4月10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科技司在杭州组织召开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座谈会。
科技司副司长黄发强、中国林科院亚林所党委书记汪阳东,省林业局相关处室单位以及亚林所相关人员参加座谈。
4月13日,《现代国有林场评价规范》(DB33/T2324-2021)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正式发布,成为浙江省制定的首个国有林场省级地方标准。
4月13—16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森林草原防火包片蹲点指导组组长邹连顺一行3人,到浙江省检查指导森林防火工作。
省林业局副局长李永胜、相关处室负责人,各县(区)政府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
4月15日,第14届森博会筹备工作汇报会在杭州召开,省林业局副局长陆献峰、义乌市政协副主席鲍建平参加汇报会,省林业局相关处室、省林业产业联合会、义乌市林业局、义乌市商城展览公司有关人员参会。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浙江省省级“十四五”专项规划编制目录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浙江省省级“十四五”专项规划编制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5.12•【字号】浙政办发〔2020〕22号•【施行日期】2020.05.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浙江省省级“十四五”专项规划编制目录的通知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制订的《浙江省省级“十四五”专项规划编制目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5月12日浙江省省级“十四五”专项规划编制目录省发展改革委为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统一规划体系更好发挥省发展规划战略导向作用的实施意见》要求,提高专项规划编制的科学性和有序性,根据国家和省“十四五”规划编制工作部署,经衔接协调和综合平衡,研究确定我省省级“十四五”专项规划编制目录。
省级专项规划分为重点专项规划、一般专项规划和备案专项规划三类。
其中:重点专项规划由省政府审批发布(法律法规、党中央和国务院以及省委有明确要求的除外),或经省政府同意后由省发展改革委和牵头单位联合发布;一般专项规划由省发展改革委和牵头单位联合发布;备案专项规划由牵头单位自行发布并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备案。
专项规划编制目录可根据需要进行必要的调整和完善,必须编制的规划按程序审定后适当增补。
列入编制目录的专项规划原则上应在2021年6月底前发布规划文本并组织实施。
省级“十四五”专项规划编制目录如下:一、重点专项规划(38项)1.浙江省人才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委组织部)2.浙江省文化发展改革“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委宣传部)3.浙江省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委网信办)4.浙江省军民融合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委军民融合办)5.浙江省高质量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6.浙江省义甬舟开放大通道建设“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7.浙江省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8.浙江省现代服务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9.浙江省重大建设项目“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10.浙江省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11.浙江省新型城市化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12.浙江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13.浙江省绿色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14.浙江省海洋经济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15.浙江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经信厅)16.浙江省数字经济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经信厅)17.浙江省教育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教育厅)18.浙江省科技创新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科技厅)19.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人力社保厅)20.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生态环境厅)21.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建设厅)22.浙江省综合交通运输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厅)23.浙江省水安全保障“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水利厅)24.浙江省农业农村现代化“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农业农村厅)25.浙江省商务高质量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商务厅)26.浙江省新型贸易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商务厅)27.浙江省旅游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28.浙江省卫生健康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卫生健康委)29.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卫生健康委)30.浙江省应急管理“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应急管理厅)31.浙江省国有资本布局与结构战略性调整“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国资委)32.浙江省市场监管“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市场监管局)33.浙江省质量强省、标准强省、品牌强省建设“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市场监管局)34.浙江省知识产权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市场监管局)35.浙江省金融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36.浙江省数字政府建设“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大数据局)37.浙江省能源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能源局)38.杭州城西科创大走廊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杭州市政府)二、一般专项规划(53项)(一)经济发展类(12项)1.浙江省现代物流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2.浙江省健康产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3.浙江省航空产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4.浙江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5.浙江省促进消费升级“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6.浙江省新材料产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经信厅)7.浙江省财政“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财政厅)8.浙江省国内贸易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商务厅)9.浙江省自由贸易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商务厅)10.浙江省林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林业局)11.浙江省信息通信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通信管理局)12.浙江省邮政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邮政管理局)(二)基础设施类(7项)1.浙江省民航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2.浙江省信息(数字)基础设施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经信厅)3.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4.浙江省中小河流治理“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水利厅)5.浙江省电力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能源局)6.浙江省可再生能源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能源局)7.浙江省节能降耗和能源要素配置“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能源局)(三)生态环保类(7项)1.浙江省矿产资源“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2.浙江省土壤污染防治“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生态环境厅)3.浙江省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生态环境厅)4.浙江省水污染防治“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生态环境厅)5.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生态环境厅)6.浙江省应对气候变化“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生态环境厅)7.浙江省自然保护地总体布局和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林业局)(四)社会民生及公共服务类(27项)1.浙江省档案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档案局)2.浙江省社会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3.浙江省对口支援“十四五”规划(含援疆、援藏、援青、援川规划)(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4.浙江省未来社区建设“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5.浙江省山海协作工程“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6.浙江省少数民族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民宗委)7.浙江省民政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民政厅)8.浙江省基础测绘“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9.浙江省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农业农村厅)10.浙江省解决相对贫困“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扶贫办)11.浙江省老龄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卫生健康委)12.浙江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卫生健康委)13.浙江省爱国卫生工作“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卫生健康委)14.浙江省中医药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卫生健康委)15.浙江省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暨医疗机构设置“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卫生健康委)16.浙江省审计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审计厅)17.浙江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广电局)18.浙江省体育发展改革“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体育局)19.浙江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粮食物资局)20.浙江省医疗保障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医保局)21.浙江省药品安全“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药监局)22.浙江省消防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消防救援总队)23.浙江省妇女儿童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妇联)24.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社科联)25.浙江省残疾人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残联)26.浙江省红十字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红十字会)27.浙江省防震减灾“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地震局)三、备案专项规划(43项)(一)经济发展类(9项)1.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2.浙江省医药产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经信厅)3.浙江省高端装备制造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经信厅)4.浙江省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经信厅)5.浙江省建筑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建设厅)6.浙江省国际投资“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商务厅)7.浙江省商品市场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商务厅)8.浙江省广告产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市场监管局)9.浙江省供销社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供销社)(二)基础设施类(13项)1.浙江省海底路由“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2.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建设厅)3.浙江省市政公用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建设厅)4.浙江省村镇建设“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建设厅)5.浙江省水运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厅)6.浙江省公路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厅)7.浙江省农村水利水电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水利厅)8.浙江省水利数字化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水利厅)9.浙江省高标准农田建设“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农业农村厅)10.浙江省电网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能源局)11.浙江省充电基础设施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能源局)12.浙江省法院系统基础设施建设“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法院)13.浙江省智慧检察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检察院)(三)生态环保类(4项)1.浙江省推进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2.浙江省水土保持“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水利厅)3.浙江省节约用水“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水利厅)4.浙江省森林防火“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林业局)(四)社会民生及公共服务类(17项)1.浙江省高等学校基础能力建设“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2.浙江省省级医疗资源配置“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3.浙江省高等教育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教育厅)4.浙江省职业教育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教育厅)5.浙江省教师队伍建设“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教育厅)6.浙江省儿童福利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民政厅)7.浙江省养老服务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民政厅)8.浙江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民政厅)9.浙江省城镇住房保障和房地产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建设厅)10.浙江省水文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水利厅)11.浙江省农村供水安全保障“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水利厅)12.浙江省数字乡村建设“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农业农村厅)13.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14.浙江省文物博物馆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文物局)15.浙江省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团省委)16.浙江省科普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科协)17.浙江省气象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气象局)。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数字政府建设“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数字政府建设“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6.04•【字号】浙政发〔2021〕13号•【施行日期】2021.06.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数字政府建设“十四五”规划的通知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浙江省数字政府建设“十四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浙江省人民政府2021年6月4日浙江省数字政府建设“十四五”规划根据《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O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精神,为进一步加快“整体智治、唯实惟先”的现代政府建设,特制定本规划。
规划期限为2021—2025年,展望至2035年。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忠实践行“八八战略”、奋力打造“重要窗口”主题主线,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网络强国、数字中国等重要论述精神,按照改革驱动、整体协同、开放包容、安全高效原则,聚焦省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目标,深入推进治理体系系统性重塑,建设“整体智治、唯实惟先”的现代政府,奋力把数字政府打造成为“重要窗口”的硬核成果。
(二)发展目标。
到2025年,形成比较成熟完备的数字政府实践体系、理论体系、制度体系,基本建成“整体智治、唯实惟先”的现代政府,省域治理现代化先行示范作用显现。
———高质量建成机关效能最强省。
形成省市县一体、部门间协同的高效运转机制,提升跨层级、跨地域、跨部门、跨系统、跨业务的协同管理和服务水平,机关运行效能及大数据智能化决策能力不断提升。
———高质量建成政务服务满意省。
“浙里办”全面覆盖群众和企业办事需求,全面实现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一网通办”,公共服务由网上掌上“可办”转向“好办易办”,数字政府服务的满意度走在全国前列。
浙江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简化林地审批强化林地监管工作的通知-浙林资〔2014〕89号

浙江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简化林地审批强化林地监管工作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简化林地审批强化林地监管工作的通知浙林资〔2014〕89号各市、县(市、区)林业局:近年来,省委、省政府大力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全力打造行政审批速度最快的省份,并要求加快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加大土地、森林等生态监管力度,从源头上预防各类生态破坏行为。
林地是林业生存和发展的根基,加强林地管理是森林资源管理工作的首要和核心任务。
根据省委《关于建设美丽浙江创造美好生活的决定》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林业改革发展全面实施五年绿化平原水乡十年建成森林浙江的意见》精神,现就进一步简化林地审核审批(以下简称审批),强化林地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扩大委托林地审批范围建设项目长期使用林地2公顷以下的(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除外),临时使用防护林或特种用途林地5公顷以下、其他林地10公顷以上20公顷以下的,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以下简称林业生产设施)占用国有林地的,省林业厅委托设区的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农村居民按照规定标准修建自用住宅(以下简称农民建房)使用林地的,省林业厅委托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省林业厅委托林地审批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同步委托执收。
二、进一步明确相关项目林地审批要求(一)农民建房和公益性公墓项目农民建房和公益性公墓属基础设施项目。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的农民建房实施方案可作为农民建房使用林地的项目批件;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关于公益性公墓的批准文件可作为公益性公墓使用林地的项目批件。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2.28•【字号】浙政办发[2011]144号•【施行日期】2011.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1〕144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63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近年来,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扎实推进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各项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
全省已初步建立布局基本合理、类型较为齐全、功能渐趋完善的自然保护区体系,为维护我省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但是,随着工业化、城市化、农业现代化的加快推进,自然保护区管理也面临一些突出矛盾和问题。
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利于缓解自然保护区发展面临的压力,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安全、建设生态文明,有利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的认识,切实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要把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有效解决管理机构不到位、管理力量不足、资金投入不足等问题,努力把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推上一个新台阶。
二、加强对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调整的管理从严控制自然保护区调整,自然保护区自批准建立之日起,原则上五年内不得进行调整。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随意撤销已批准建立的自然保护区,不得擅自改变自然保护区性质、范围和功能分区。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的调整,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和功能区调整及更改名称管理规定》履行报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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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发展改革委、浙江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自然保护地体系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林业局•【公布日期】2021.04.30•【字号】浙发改规划〔2021〕163号•【施行日期】2021.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浙江省发展改革委、浙江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自然保护地体系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浙发改规划〔2021〕163号省级有关单位,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林业主管部门:现将《浙江省自然保护地体系发展“十四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浙江省自然保护地体系发展“十四五”规划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林业局2021年4月30日附件浙江省自然保护地体系发展“十四五”规划生态文明建设是关系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千年大计,习近平总书记明确强调,要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定不移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明确了“十四五”时期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任务: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坚持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守住自然生态安全边界。
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是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大举措,自然保护地是生态建设的核心载体、在维护生态安全中居于首要地位。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高质量建设自然保护地体系,做好顶层设计、夯实发展基础、优化发展框架,特编制《浙江省自然保护地体系发展“十四五”规划》。
本规划依据《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和自然保护地工作相关政策要求制定,规划期限为2021—2025年,展望至2035年。
一、自然保护地发展基础(一)省域资源本底概况自然地理。
我省陆域面积10.55万平方公里,管辖海域面积4.44万平方公里。
2019年末,全省常住人口5850万人,人多地少。
全省港湾众多,海岸线曲折,总长6633公里,占全国海岸线总长的20.30%,其中大陆海岸线1840公里;近海岛屿星罗棋布,全省海岛4300余个,是全国岛屿最多的省份。
地势西南高,东北低,呈阶梯状下降,有钱塘江、瓯江、甬江、灵江、飞云江、鳌江、苕溪、曹娥江八大水系和京杭运河浙江段,地形多变、水系发达。
生态系统。
我省位于中国东南沿海,处于典型亚热带季风气候区,多样的地质水文条件孕育了复杂多样的生态系统,其中以森林、湿地、海洋三大生态系统最为突出。
据2019年浙江省森林资源年度监测结果显示,全省森林面积607.88万公顷,森林覆盖率61.15%,位居全国前列。
湿地生态系统中湿地植物和植被、湿地野生动物均相当丰富,尤其是占比达62%的近海与海岸湿地是我国湿地生物多样性重点分布区和生态安全重要区域,是《中日候鸟保护协定》和《中澳候鸟保护协定》鸟类迁徙的重要栖息地和中转站。
海洋生态系统可以进一步细分为河口生态系统、海湾生态系统、浅海生态系统、红树林湿地生态系统、上升流生态系统和海岛生态系统,其中海湾生态系统、红树林湿地生态系统、上升流生态系统和海岛生态系统为浙江省海洋空间中较为重要和典型的生态系统。
自然遗迹。
我省自然遗迹资源丰富,从遗迹的物质组成、生成规律与分布背景出发,全省可分为五大地质遗迹区,即浙西北地层古生物与岩溶地貌遗迹区、浙北河口平原遗迹区、浙中白垩纪红盆与丹霞地貌遗迹区、浙东南火山地质与火山岩地貌遗迹区和沿海海岸地貌遗迹区。
在294处重要地质遗迹中,世界级地质遗迹有8处,约占2.7%;国家级地质遗迹有78处,约占26.5%;省级地质遗迹有208处,约占70.8%。
全省中生代以来的岩浆侵入、火山喷发、矿化活动、断陷盆地和生物遗存是环太平洋构造带最典型、最重要的现象区之一,形成有多处典型破火山构造、重要非金属矿产地和重要古生物化石产地;新生代以来形成的各种剥蚀、侵蚀与堆积地貌在地貌学上具有全国乃至全球性的典型意义,以流纹岩地貌、丹霞地貌和海岸地貌等著称。
野生动植物资源。
我省陆生野生脊椎动物分布有790种,约占全国总数的30%。
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128种,其中国家一级的有扬子鳄、鼋、中华凤头燕鸥、中华秋沙鸭、黄腹角雉、白颈长尾雉、朱鹮、东方白鹳、黑鹳、黑麂、华南梅花鹿、穿山甲、安吉小鲵、镇海棘螈等22种,国家二级的有黑熊、猕猴、藏酋猴、中华鬣羚、中华斑羚、义乌小鲵等106种。
我省素有“东南植物宝库”之称,属我国植物物种多样性丰富的省份之一,约有高等植物5500余种,居全国第15位,在我国东南植物区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珍稀濒危植物众多,并大多分布在自然保护地内,百山祖冷杉、普陀鹅耳枥和天目铁木等濒危植物的保护价值极高。
全球8条候鸟迁徙路线之一的“东亚/澳大利亚”迁徙通道穿越我省,从北至南的杭州湾、象山港、三门湾、台州湾、漩门湾、乐清湾和温州湾等,都是候鸟迁徙的重要越冬地和停歇补给站点。
风景资源。
浙江地形地貌复杂多样,江河湖泊众多,森林植被丰富,人文底蕴深厚,孕育出得天独厚的名山、秀水、幽林、奇洞、碧海、美岛等自然景观资源及悠久灿烂的人文景观资源。
全省风景资源总体上数量众多,类型丰富,品质优异,分布广泛。
杭州、嘉兴、湖州等地,属浙北平原,地势低平,河网湖泊密布,物产丰富,具有典型的“江南水乡”特征,拥有西湖世界文化遗产、新安江山水画廊等自然文化风光;宁波、舟山、台州等地,主要地貌为宁绍平原、丘陵地带和沿海海岛组成,宗教文化和海岛景观特色较为突出;丽水、温州等地,其山雄、峰奇、石怪、林郁、水清、物种丰富特色较为突出;金华、衢州等地,拥有浙江母亲河——钱塘江以及天目山、古田山、大盘山等名山,以青山、绿水为主要特色;湖州、嘉兴等地,地貌以平原和丘陵为主,以莽莽竹海、水乡风情特色为主。
(二)自然保护地建设成效初步建立类型多样、规模可观的自然保护地体系。
经过60多年的努力,我省已建立数量众多、类型丰富、功能多样的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地,截至2019年6月,我省有国家公园体制试点1处以及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地302处,其中自然保护区26处、风景名胜区59处、森林公园128处、湿地公园61处、地质公园14处、海洋公园(海洋特别保护区)14处。
自然保护地扣除交叉重叠后总面积约1.4万平方公里,其中陆域面积约1万平方公里,占全省陆域的9.6%;海域面积约0.4万平方公里,占全省海域管辖面积的8.7%。
从全省自然保护地数量分布情况看,排名前5的地级市为温州、金华、杭州、丽水和台州;从面积分布情况看,排名前5的地级市为温州、杭州、舟山、台州和丽水;从总体空间布局上看,陆域自然保护地主要集中在浙西北、浙东南等经济相对发达且自然资源相对丰富地区以及浙南自然资源高度富集地区。
各类自然保护地在保护生物多样性、保存自然遗产、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和维护生态安全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有效保护自然文化遗存、自然景观和生物多样性。
我省目前有世界自然遗产1处、世界文化遗产4处,世界地质公园1处、列入世界遗产预备名录的保护地2处,有效保护了浙西北岩溶地貌景观、浙中丹霞地貌景观、浙东南流纹岩地貌景观和浙东沿海海岸地貌景观等具有极高价值的地貌景观遗迹。
自然保护地中包含文物保护单位500余处,有效保护了一批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
我省列入国家极小种群保护物种名录的共有10种,其中9种在已建自然保护区内有分布。
列入《中国植物红皮书》第一册20种国家级稀有植物,保护区内分布的有19种。
自然保护地在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安全,建设生态文明中发挥了重大作用。
开展国家公园体制试点,形成自然保护地建设浙江经验。
试点以来,全力推进国家公园体制试点工作,充分发挥我省体制机制创新优势,理顺管理体制,编制总体规划,完成集体林地地役权改革,开展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推进勘界立标和管护设施建设,建成综合信息管护平台和“天空地”一体化监测网络,实行野生动物肇事公众责任保险,建立司法保障机制,开展“清源行动”等打击行动,创新跨区域合作保护,走出了一条富有浙江特色的国家公园创建之路,为经济发达、人口密集、集体林占比高的地方推进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创造出了可复制、可推广的浙江经验和浙江样板。
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探索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
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四大”建设和森林浙江建设等决策部署,大力实施十大名山公园行动,积极打造长三角一流的森林康养目的地,较好地实现了生态得保护、产业得发展、林农得实惠,走出了一条“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现代林业发展路子。
充分利用全国首个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改革试点的有利条件,率先开展国家公园GEP单独核算,完成了百山祖园区县乡村三级生态产品价值核算。
根据核算报告显示,百山祖园区2019年生态系统生产总值(GEP)达535亿元,其中支持服务价值为371亿元,占比69%。
同时,百山祖园区联合周边乡镇组建“两山”公司,作为生态产品供给主体和交易主体。
由县级政府出资向“两山”公司购买调节服务类生态产品,开启了生态产品政府采购先河。
持续强化本底调查,科研监测硕果累累。
“十三五”期间,钱江源—百山祖国家公园、清凉峰自然保护区等自然保护地组织了综合科学考察,并出版了《古田山生物多样性研究》《浙江清凉峰生物多样性研究》和《百山祖的野生植物—木本植物Ⅱ》等一系列专著。
古田山24公顷、百山祖25公顷、天童20公顷和乌岩岭9公顷、千岛湖库区共17.6公顷生物多样性监测样地和样线的研究成果卓著,在Science、Biological Reviews、Ecology和Journal of Ecology等国际期刊发表了一系列高水平论文;被列为十二种世界濒危植物之一的百山祖冷杉,通过科研攻关获得了180余株野生幼苗,并首次在室内成功获得胚培养幼苗;浙江省森林生物多样性样地监测网络建设进展顺利,迄今已在自然保护地内建立了30多个1公顷样地。
我省野生动物调查发现丽水树蛙、丽水异角蟾、北仑姬蛙3个新种、98个新记录;野生植物调查发现景宁青冈、凤阳山荚蒾、浙南木犀、仙霞岭大戟等81个新种、112个省级以上地理分布新记录。
浙江野生动植物物种持续增长,野生动植物物种新发现、分布新记录华东最多,自然保护地是野生动植物生存的主要家园。
强化监督和科普宣教,生态文明理念深入人心。
通过开展“绿盾”行动强化监督,基本扭转了侵占破坏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的趋势,压实了各级政府及部门的责任,强化了全社会对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视,形成了保护地一旦划定就“不敢越雷池一步”的氛围。
大力开展文化和自然遗产日、森林旅游节、森博会、十大名山公园宣传推介等系列活动,自然保护地知晓度大幅提升,广泛传播生态文明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