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安装管理办法
广州市停车场建设与管理条例

广州市停车场建设与管理条例(送审稿注释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本市停车场的规划和建设,规范停车场管理,维护车辆停放秩序,保障城市交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说明:本条是关于立法目的的规定。
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小汽车的保有量快速增长,截至2010年6月,我市小汽车保有量已接近150万辆,而登记在案的停车泊位约56万个。
除此之外,我市还存在大量非常规停车位(包括内街内巷、人行道、建筑物退缩位、各类大院、住宅小区空地等),只要小汽车能通行的空间,都可能成为潜在的停车位,但这些车位分散,难以纳入正式统计范畴。
我市停车难的问题是客观存在的,主要体现为行政及商务等公共办公区域白天停车难和住宅小区夜间停车难。
由此引发很多管理上的难题,亟需通过条例立法予以明确、规范。
目前,深圳、青岛、宁波、银川等城市已经制定了停车场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而我市停车场管理的主要依据是两部政府规章:2001年7月31日颁布的《广州市城市道路自动收费停车设施使用管理试行办法》和2003年5月1日颁布的《广州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由于这两部规章制定时间较早,没有考虑到停车场规划和建设对停车场管理的重要性,因此,迫切需要通过立法来推进停车场的规划和建设,增加停车位的供应。
同时,还需要通过条例立法对停车场许可制度、道路临时停车场管理以及住宅小区停车位租售等问题予以明确。
另外,由于国家和广东省并没有制定专门的停车场管理法律法规,因此,本条例主要参考的是与停车场管理有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的部分条款。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设置使用、经营管理以及其他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城市立体智能停车库

城市立体智能停车库1、用于立体停车场所的电源应单独配置,如果是车位比较多的场所,而且是使用比较频繁的车库,建议大家要设置双电源供电,这样能够保证供电的连续性。
2、场所必须由专人管理,建立车库设备的’档案,制定车库的管理和维护保养的计划,明确各岗位人员的职责和权限;督促各项制度、计划的实施、保持车库值班和交接班记录、日常检查记录以及维护保养记录,消除一切事故隐患。
3、车库的操作方式人员必须经过合格后方可以上岗操作方式,未经训练或者不合格者严禁上岗操作方式;不论操作方式人员与否专职,主管负责人都应当展开设备运转时的安全管理以及运转前和运转完结后的例行检查。
4、在立体停车场所的出入口一些明显的位置标出停车的尺寸以及其他需要车主注意的事项;停车设备的出入口附近、人和车辆的通道、操作装置处应有照明;立体停车场管理人员应禁止不符合车库停车要求的车辆进入车库中。
5、如果立体停车场所正在运转,那么严禁撤走操作方式现场;每天对设备展开检查,保证装置有效率;搞好车库的日常洁净工作,大树枝畅通无阻,防止因垃圾、杂物等引发车库故障,发生一些事故。
具有立体停车场所的单位,必须根据现有的特点以及实际情况,对照上文所说,制订出来有效率的合理的管理制度,保证立体停车库的安全以及可信运转。
一、工作人员日常管理制度1、未经培训的人员严禁操作方式机械停车位。
2、在确认停车区内无人后再操作机械停车位。
3、检修车位(特别就是电气修理)务必保证2人,1人负责管理监护。
4、检修车位后,确保有2人参与试运行,保证运行时人身和车位安全。
5、严禁非司机人员步入停放区域。
6、存车时:(1)恳请抽起天线(后视镜)缓慢驶进停车位。
(2)将车轮停放在车轮挡杆内。
(3)将车打火并扎停放手刹。
(4)确认关好车门后离开车辆。
7、当停车位出现异常而无法消解时,应当及时打听售后修理人员化解故障,严禁私自处置故障。
8、同一停车位仅允许一个车主存取车,若警示灯亮则表示该停车区处于使用状态中,如取车请稍后。
关于规范机械式和简易自走式立体停车设备安装及使用的若干意见

关于规范机械式和简易自走式立体停车设备安装及使用的若干意见各有关单位:为缓解城市停车难,加快推进本市停车设施立体化改造和建设,规范机械式、简易自走式立体停车设备安装及使用,依据《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特制定本意见。
一、本市鼓励多种渠道、多种方式投资设置机械式、简易自走式立体停车设备。
鼓励停车场产权人对既有平面停车设施进行改造,设置机械式、简易自走式立体停车设备,增加停车设施供给。
本意见中机械式停车设备指利用地上空间,用来存取储放车辆的机械或机械设备系统。
简易自走式立体停车设备指利用地上空间,以钢结构为主体,车辆通过多层停车空间之间衔接通道直接驶入(出)停车泊位,从而实现车辆停放目的停车设备。
二、利用居住区内业主共有的公共场地设置机械式、简易自走式立体停车设备,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事先征得规定比例的业主(含利害关系人)书面同意。
利用其他单位自有土地设置机械式、简易自走式立体停车设备的,应当事先征得自有土地权属单位书面同意。
设置机械式、简易自走式立体停车设备需要占用居住区绿地或单位附属绿地的,应当制定绿地置换补偿方案,置换或补偿绿地面积不得低于既有绿化率指标,并取得园林绿化部门批准。
三、设置机械式、简易自走式立体停车设备应当合理选择位置,采取有效隔声、减振措施,严格按照《北京市噪声污染防治办法》有关要求,做好设备安装和使用期间的噪声污染防治。
对相邻建筑物通风、采光、日照或噪声有影响的,设置单位应当与利害关系人签订协议并协商予以合理补偿。
四、利用居住区和单位自有用地设置机械式、简易自走式立体停车设备按照机械设备安装管理,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用地、环评、施工等许可手续;利用城市公共设施用地设置机械式、简易自走式立体停车设备仍按照原有规定,须办理建设工程规划、用地、环评、施工等许可手续。
机械式停车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有关规定,经检验检测合格且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方可投入使用。
广州市停车场经营管理规范

广州市停车场经营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动车停车场经营管理,根据《广州市停车场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场经营、管理等活动,合用本规范。
本规范所称的机动车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并实行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暂时停车场,不包括非经营性停车场、城市道路暂时泊位以及公共汽车和电车、道路旅客运输车辆、道路货物运输车辆等专用的停车场。
第三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本市停车场经营管理工作。
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规范。
第四条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在工商登记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向停车场所在地的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领取备案证明。
停车场经营者变更备案事项或者停业、歇业的,应当自变更或者停业、歇业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向原备案机关办理变更备案、注销备案;备案证明遗失或者毁损的,可向原备案机关申请补办。
停车场经营者办理经营性停车场备案,可以到各区交通行政主管1部门政务窗口现场办理,也可以通过广州交通信息网广东政务服务网模块进行网上办理。
第五条停车场住手使用的,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在住手使用的一个月前在停车场的出、入口显著位置张贴住手使用公告,并报告原备案机关通过广州交通信息网、广州停车网等媒介向社会公告。
第六条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对本辖区经营性停车场备案情况进行核查,并在每年12 月10 日前将核查情况报告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对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的停车场,应当责令其及时办理备案。
第七条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应当配置相应服务设施设备,并符合以下要求:(一)停车场每一个入口处至少配置一个停车场标志牌。
挂墙式标志牌应悬挂于停车场入口显著位置,立柱式标志牌应当设置于停车场入口道路旁显著位置,不得影响道路交通安全和城市景观;标志牌右下角应当印制或者张贴备案二维码,正下方应当标明停车场名称、停车位数量及编码,并保持内容清晰,版面整洁。
DB11T 837-2011 机械式停车场(库)工程建设规范

组别代号
X Z D T C K
表1 适停汽车规格分类 汽车长×车宽×车高
mm×mm×mm ≤4400×1750×1450 ≤4700×1800×1450 ≤5000×1850×1550 ≤5300×1900×1550 ≤5600×2050×1550 ≤5000×1850×2050
供搬运台车、堆垛机水平运行的空间。 3.7 机械式停车场(库)出入口 mechanical parking lot(garage)entrances
进出停车设备转换区或工作区最外部的出入口。 3.8 停车设备转换区 transfer area
存取汽车时,由人员驾驶状态转换为停车设备控制状态或由停车设备控制状态转换为人员驾驶状态 的区域。 3.9 停车设备工作区 working area
用来存取、储放汽车的机械设备系统。
1
DB11/T 837—2011 3.4 有轨巷道堆垛机 rail mounted aisle-stacking machine
沿着多层停车位车库巷道内轨道运行,向单元车位存取汽车,完成出入库作业的起重机(以下简称 堆垛机)。 3.5 井道 well
供升降机、对重和平衡重在其中升降运行的空间。 3.6 巷道 aisle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 布
DB11/T 837—2011
目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机械式停车场(库)建设项目构成 .................................................... 2 5 机械式停车设备及适停汽车规格分类 .................................................. 3 6 建筑结构及要求 .................................................................... 4 7 建筑设备 .......................................................................... 5 8 安全防护设施 ...................................................................... 6 附录 A(资料性附录) 机械式停车设备型式 .............................................. 7 附录 B(资料性附录) 单套机械式停车设备存容量 ........................................ 9 附录 C(资料性附录) 机械式停车场(库)设计出、入库时间 ............................. 10
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管理实施细则

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关于加强城市停车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发改基础〔2015〕1788 号)《关于进步完善城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及用地政策的通知》(城建〔2016〕193 号)《深圳市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深圳市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深光府办函〔2020〕5 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行政区域内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规划、建设和运营等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是指用来存取储放车辆的机械设备、系统及相关配套设施。
第四条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建设运营期应在土地使用年限内。
第二章机构组建及职责第五条为进一步加强对机械式立体停车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部门间协作配合,统筹做好相关工作,已由市交通运输局光明管理局牵头建立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
联席会议召集人为分管交通的区领导,联席会议由召集人或授权委托人主持。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停车办),并设于市交通运输局光明管理局,负责承担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规划建设运营的日常工作,由市交通运输局光明管理局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六条联席会议由市交通运输局光明管理局牵头,成员单位包括区发展改革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光明管理局、区住房建设局、区国资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光明监管局、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区规划土地监察局、各街道、光明交警大队、光明消防大队等相关部门分管负责同志担任。
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
联席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增加成员单位。
第七条区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管理相关工作,并承担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各部门具体分工参照联席会议。
第三章申请材料与办理程序第八条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实行申报管理,由土地使用权的权利主体或其委托单一市场主体作为申报主体;属于政府投资的项目,由市、区政府相关部门组织申报。
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规划管理政策建议——以广州市为例

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规划管理政策建议——以广州市为例王帅;谢志明;向曾皙【摘要】广州市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的实施细则不够具体、审批流程较长,这些因素制约了其发展.针对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规划管理层面的特点,总结3类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的特征及应用情况,并分析广州市现行规划管理政策.借鉴国内外城市的先进管理经验,对广州市规划管理中多头管理和规章实施细则不明确等具体问题进行优化.对需要单独规划报建的独立式立体停车库(楼)和室外机械式立体停车架提出针对性的报建流程优化建议.【期刊名称】《城市交通》【年(卷),期】2018(016)006【总页数】7页(P83-89)【关键词】交通政策;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规划管理政策;流程优化;广州市【作者】王帅;谢志明;向曾皙【作者单位】广州市交通规划研究院,广东广州510300;广州市交通规划研究院,广东广州510300;广州铁路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广州51042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U491.70 引言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与传统停车设施相比,具有空间利用率高、投资少、环境效益好、对地形适应性强和安全性高等优势[1]。
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因其独特性而对应用场所具有相应的要求[2-3],而且不同类别和设置要求的机械式立体停车,其建设形式和发展对指导未来城市的规划建设与管理具有重要意义[4-5]。
从2001年至今,广州市专门开展了机械式停车库规划,并在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以及历次修改的停车配建实施标准中均明确提出积极推广建设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
但是由于缺乏地方性规划管理审批的具体细则以及相关的技术标准、政策支持,同时受到科学合理的价格体系尚未建立、传统的停车习惯和安全问题等多方面的因素影响[6],新型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没有得到有效的推广,也未发挥应有的功能作用。
近年来,从国家到地方出台了一系列针对停车场的建设政策、技术规范,以便缓解日益凸显的停车难问题。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城市停车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发改基础[2015]1788号),提出鼓励建设停车楼、地下停车场、机械式立体停车库等集约化的停车设施。
《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置标准》(DG TJ 08-7-2014) (1)

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 停车库(场)设置标准
Standards for design of traffic and setting up parking garages (lots)
in architectural engineering DG/TJ 08-7-2014 J 10716-2014
调整内容主要包括对原标准各章节内容进行梳理整合,修改并完善相关术 语。交通设计层面的调整主要包括总平面设计和出入口设臵标准等方面,新增“无 障碍车位设计与配臵”内容以及“基地交通设施设计”一节。停车配建指标的调 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层面:明确机动车停车配建指标区域划分标准;细分建筑类 别;合理确定机动车停车配建指标单位及上下限。配建停车位指标调整主要涉及 宾馆、餐饮娱乐、办公、商业、影剧院、展览馆、医院、住宅和教育类设施等不 同类型建筑,新增工业建筑配建停车位指标。
批准部门: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施行日期:2014-9-1
2014 上海
前言
本标准是根据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2011 年上海市工程 建设规范和标准设计编制计划(第一批)‣的通知(沪建交„2011‟462 号)文 件的要求,由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上海市公安局交警总队、同济大学任主编单位, 并会同有关单位,在 2006 年颁布实施的•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 臵标准‣DGJ08-7-2006(以下简称 2006•标准‣)的基础上修编而成。
13表4461机动车停车库设计参数项目垂直通道方向的停车带宽wem平行通道方向的停车带长ltm通道宽wdm车型微小轻中大大微小轻中大大微小轻中大大分类型型型型货客型型型型货客型型型型货客停车方式车车车车车车车车车车车车车车车车车车平行式前进停车22243035353557608211412414430384145505030前进停车30365062677744485870707030384145505045前进停车384462788599313441505050303846566680斜列式60前进停车43507191991202628344040404045708510012060后退停车4350719199120262834404040364255637382前进停车405377941041242224293535357090135150170190垂直式后退停车405377941041242224293535354555809010011014表4462机动车停车库设计参数项2目最小单位停车面积atm停车方车型分类微型车小型车轻型车中型车大货车大客车式平行式前进停车17425841665674486430前进停车198264409592644714斜45前进停车164214349530590695列60前进停车164233403534596720式60后退停车159199335490542644前进停车165235419592592767垂直式后退停车138193339487539627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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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所在停车场的车位总数在五百个以下且不涉及环境敏感区及土建的,免于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第十二条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应当符合特种设施安全要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法》及相关技术规范开展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按照建设工程管理的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应当符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有关规定,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参建各方对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承担主体责任,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交通运输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进行监督。
第十条在依法审批、确保安全、不妨碍城市景观等条件下,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管理单位可以利用外部结构开展广告业务。
第十一条为了满足工程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指标安装的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经规划核实投入使用后,建设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保持设施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拆除后不符合工程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指标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依照《广州市停车场条例》第六十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条安装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应当符合《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有关要求,露天敞开式的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按停车场消防设计,室内或露天非敞开式停车设施按汽车库消防设计,并保持消防通道畅通,保证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正常使用。
鼓励具备条件的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项目设置适合外廓尺寸较大车型停放的停车位。
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库)的国土规划审批工作,依法免于许可的情形除外。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新建、改建房屋建筑类工程相关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项目施工许可核发、竣工验收备案等工作,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等。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新建、改建道路附属和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配建有关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项目施工许可核发、竣工验收备案等工作。
第三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利用自有建设用地、闲置土地、待建土地、零散场地等建设用地场所,通过租赁、合作经营等方式安装和建设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缓解区域停车难问题。
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按照以下职责分工做好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安装和建设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机械式立体停车场建设工程项目立项工作,负责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机械式立体停车场建设工程项目纳入政府和社会资本项目库。
第十三条经营性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项目竣工后,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税务、价格等手续,并向项目所在地区交通运输部门办理备案。
鼓励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管理单位投保公众责任保险。
第十四条安装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应当合理选择位置,采取有效隔声、减振措施,避免对相邻建筑物通风、采光、日照造成影响,并与周围建筑物相协调,符合城市景观要求。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9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本办法实施前已建成的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可以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补办有关手续。
政府投资的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按相关规定明确项目申报人。
第六条住宅小区配建的停车场不能满足业主停车需求的,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可以利用建筑区划内业主共有部分安装、建设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作为临时停车场。住宅小区已经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可以由业主委员会作为申报人,或者由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作为申报人;未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可以由物业服务企业申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办理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施工前告知、使用登记等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本辖区内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项目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辖区内住宅小区安装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工作的指导和协调。
第五条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项目,由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受其委托的市场主体作为项目申报人。
广州市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安装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安装和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广州市停车场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安装、建设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是指以立体化方式存取储放车辆的机械设备、系统及相关配套设施。
利用村集体用地安装、建设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的,应当依法履行民主程序,由村委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受其委托的市场主体作为申报人。
第七条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项目的国土规划审批手续依照《广州市停车场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有关要求办理。
符合《广州市停车场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无需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项目,无需办理建设工程立项、施工许可等建设工程审批手续,但应当按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特种设施施工前告知、使用登记等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