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中国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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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浙江省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浙江省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正文:---------------------------------------------------------------------------------------------------------------------------------------------------- 浙江省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2020年9月24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国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以下简称大运河遗产)的保护,弘扬优秀文化、传承人类文明,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大运河遗产保护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大运河遗产,是指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中国大运河浙江段的河道和遗产点。

未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具有保护价值的大运河历史文化遗存,应当依法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历史建筑,予以保护。

第三条大运河遗产保护应当贯彻文物工作方针,坚持保护优先、活态传承、合理利用的原则,维护大运河遗产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延续性。

第四条省和相关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运河遗产保护工作,建立健全保护综合协调机制,保障工作力量,将大运河遗产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所需必要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大运河遗产保护工作纳入地方政府绩效考核评价体系。

大运河遗产保护综合协调机制应当明确部门职责,协调解决遗产保护的重大事项。

综合协调的具体工作由文物行政部门承担。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大运河遗产保护的组织、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大运河遗产保护管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做好辖区内大运河遗产保护的相关工作。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1.29•【字号】杭政函[2014]26号•【施行日期】2014.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杭政函〔2014〕26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杭州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2014年1月29日杭州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实施细则为进一步保护我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切实贯彻实施《杭州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管理工作。

我市行政区域内已公布的历史地段,参照《杭州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和本实施细则有关历史文化街区的相关规定实施保护管理。

二、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为本市市区范围内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历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县(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辖区内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萧山区、余杭区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由两区政府自行确定(以下简称区历保行政主管部门)。

五县(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自行确定[以下简称县(市)历保行政主管部门]。

三、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专家委员会名录由市、县(市)历保行政主管部门按覆盖广、专业强的原则推荐,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2019年浙江公务员考试申论A真题及答案

2019年浙江公务员考试申论A真题及答案

2019年浙江公务员考试申论真题及答案(A卷)一、注意事项1.本题本由给定资料与作答要求两部分构成。

考试时限为150分钟。

其中,阅读给定资料参考时限为40分钟,作答参考时限为110分钟。

满分100分。

2.监考人员宣布考试开始时,你才可以开始答题。

3.请在题本、答题卡指定位置填写自己的姓名,填涂准考证号。

4.所有题目一律使用现代汉语作答在答题卡指定位置。

未按要求作答的,不得分。

5.监考人员宣布考试结束时,考生应立即停止作答,将题本、答题卡和草稿纸都翻过来留在桌上,待监考人员确认数量无误、允许离开后,方可离开。

二、给定资料材料12014年6月22日,在卡塔尔多哈举行的第38届世界遗产大会宣布,中国大运河入选世界文化遗产名录,成为我国第46个世界遗产项目。

作为一个大跨度整体联线型文化遗产项目,中国大运河是指我国自春秋时期开凿邗沟以来,先后在隋唐宋时期以洛阳为中心的南北大运河、元明清时期以北京为中心的京杭大运河及其延伸段浙东运河的总称,是世界上开凿时间最早、规模最大、线路最长、延续时间最久的人工运河。

中国大运河北至北京、南抵杭州、东达宁波、西到洛阳,流经6个省、2个直辖市共35座城市,主线总长3200千米,流经市域面积31万多平方千米。

大运河与海河、黄河、淮河、长江、钱塘江等五大水系相交汇,串联起中国历史上的七大古都,连接了陆上与海上的丝绸之路。

《中国大运河申遗文本》这样评价大运河的价值:“它实现了在广大国土范围内南北资源和物产的大跨度调配,沟通了国家的政治中心与经济中心,促进了不同地域间的经济、文化交流,在国家统一、政权稳定、经济繁荣、文化交流和科技发展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大运河改变了中国的地理环境,形成了一个南北东西全方位的大水网。

大运河的原始功能是运输,而货的运输与人的流动,直接带动了运河沿岸经济的发展、文化的繁荣和城市的崛起。

如唐代繁华的都城长安,是运河西部的终极,南北均归于此;运河重镇济宁,是全国南北物资交流的集散地;江北扬州,城池之大、货物之多、生活之繁华、交通之发达,当时堪称天下第一;名城苏州,处于江南运河的中心位置,航运繁忙;大运河的起运点杭州,是当时全国最富庶的郡县之一。

京杭大运河遗产类别

京杭大运河遗产类别

京杭大运河遗产类别
京杭大运河是中国古代人工运河的代表,它的遗产类别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水利工程遗产:京杭大运河是世界上最长的人工运河,也是中国古代最重要的水利工程之一。

它的开凿和维护需要高超的水利技术和工程管理,因此被视为水利工程遗产。

2. 文化遗产:京杭大运河不仅是一条交通运输线,也是一条文化交流的纽带。

沿线的城市和村镇留下了丰富的文化遗产,如古建筑、古桥梁、古码头等。

3. 自然遗产:京杭大运河沿线的自然景观也是其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运河穿越了中国的东部平原和江南水乡,沿途有许多美丽的自然景观,如湖泊、湿地、森林等。

4. 非物质文化遗产:京杭大运河的开凿和维护需要大量的人力和物力,因此形成了许多与运河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如运河船工号子、运河民俗、运河文化等。

总之,京杭大运河的遗产类别非常丰富,包括水利工程遗产、文化遗产、自然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等方面。

这些遗产不仅是中国古代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世界文化遗产的瑰宝。

杭州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杭州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杭州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发文字号】杭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1号【发布部门】杭州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04.07【实施日期】2017.05.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杭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1号)2016年12月29日杭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杭州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已经2017年3月30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7年4月7日杭州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2016年12月29日杭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2017年3月30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国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促进中国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突出价值的保存、研究与展示,发挥文化遗产在城市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以下简称大运河遗产)的保护适用本条例。

大运河遗产包括:(一)大运河河道:杭州塘、上塘河、中河、龙山河、浙东运河西兴段等;(二)大运河水工设施遗存:拱宸桥、广济桥、凤山水城门遗址、西兴过塘行码头等;(三)大运河附属遗存:富义仓等;(四)大运河相关遗产:桥西历史文化街区;(五)其他依法补充列入的遗产要素。

第三条大运河遗产保护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统筹协调、有效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维护大运河遗产的真实性、完整性。

第四条大运河遗产实施整体性保护,并发挥大运河水工设施遗存的功能价值,保护大运河附属遗存、相关遗产与大运河河道的有机联系,保持大运河沿线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维护大运河两岸自然生态和景观环境。

【实用范文】杭州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实用范文】杭州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杭州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杭州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以下简称《保护条例》)正式实施。

《条例》中对遗产区建设、施工安全、历史要素保护、水工遗存防撞、水环境治理等方方面面都有了具体规定。

下面就来和查字典范文网小编一起看看杭州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吧。

杭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1号20XX年12月29日杭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杭州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已经20XX年3月30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XX 年5月1日起施行。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XX年4月7日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杭州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的决定(20XX年3月30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对杭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杭州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进行了审议,现决定予以批准,由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国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促进中国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突出价值的保存、研究与展示,发挥文化遗产在城市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以下简称大运河遗产)的保护适用本条例。

大运河遗产包括:(一)大运河河道:杭州塘、上塘河、中河、龙山河、浙东运河西兴段等;(二)大运河水工设施遗存:拱宸桥、广济桥、凤山水城门遗址、西兴过塘行码头等;(三)大运河附属遗存:富义仓等;(四)大运河相关遗产:桥西历史文化街区;(五)其他依法补充列入的遗产要素。

第三条大运河遗产保护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统筹协调、有效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维护大运河遗产的真实性、完整性。

浅谈京杭大运河杭州段保护开发与利用

浅谈京杭大运河杭州段保护开发与利用

浅谈京杭大运河杭州段保护开发与利用作者:蔡蝶来源:《西部论丛》2020年第04期摘要:随着大规模经济建设的推进,京杭大运河的使用功能逐渐多样化,日趋多样化,其开发与利用价值也越来越高。

本文以大运河(杭州段)为研究对象,在分析保护开发与利用现状基础上,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解决措施。

希望本文的研究能够为京杭大运河的保护开发和利用提供一定的帮助。

关键词:保护;开发;旅游产品;京杭大运河(杭州段)一、京杭大运河杭州段保护开发与利用现状近年来,随着大规模经济建设的推进,其使用功能日趋多样化,除运输、灌溉外,土地、文化、旅游价值不断增加。

杭州为此实施了京杭大运河(杭州段)综合整治和保护开发工程,旨在强化大运河(杭州段)的保护及旅游开发。

(一)文物保护与历史街区、建筑保护相结合自2002年起,连续实施大运河(杭州段)保护工程,对桥西、大兜路、小河直街三大历史街区,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大运河之富义仓、通益公纱厂旧址、拱宸桥等进行保养、修缮和开发利用。

(二)修复人文生态按照“梦幻未来区”、“都市风情区”、“历史风貌区”、“城郊江畔区”和“塘栖古镇区”的旅游规划,完成运河沿岸历史文化遗存的保护修缮;再现“一馆二带二场三园六埠十五桥”、“一廊二带三居四园五河六址七路八桥”为重点的沿岸系列景观。

(三)开发旅游项目与旅游基础设施建设2005年开辟了全长5.5公里的水上巴士观光游览专线,沿途停靠武林门、信义坊、拱宸桥三个码头,行程单次30分钟。

后又增辟夜游专线。

游客可观赏西湖文化广场、艮山十景、石栏长阵、石弄潮声、半道春红、富义仓、御码头、拱宸桥等。

2008年配置18艘漕舫船,开辟运河—余杭塘河—西溪、运河—钱塘江、运河—胜利河—上塘河3条水上黄金旅游线。

对沿河岸公园开展绿化整治、游步道建设和景观带建设,为杭州市民休闲娱乐与健身锻炼提供了优质场所。

精心打造运河祈利酒店、运河雷迪森庄园等文化主题酒店并尝试探索运河民宿开发。

大运河遗产保护管理办法

大运河遗产保护管理办法

大运河遗产保护管理办法大运河遗产保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54号《大运河遗产保护管理办法》已经 7月27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经过,现予公布,自 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蔡武二○一二年八月十四日第一条为加强对大运河遗产的保护,规范大运河遗产的利用行为,促进大运河沿线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大运河遗产,包括隋唐运河、京杭大运河、浙东运河的水工遗存,各类伴生历史遗存、历史街区村镇,以及相关联的环境景观等。

近代以来兴建的大运河水工设施,凡具有文化代表性和突出价值的,属于本办法所称的大运河遗产。

第三条大运河遗产保护实行统一规划、分级负责、分段管理,坚持真实性、完整性、延续性原则,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国家设立的大运河保护和申遗省部际会商小组,协调大运河遗产保护中的重大事项,会商解决重大问题。

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主管大运河遗产的整体保护工作,并与国务院国土、环保、交通、水利等主管部门合作,依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开展相关工作。

大运河沿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大运河遗产保护工作,依法与其它相关主管部门合作开展工作,并将大运河遗产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参与大运河遗产保护。

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能够经过捐赠等方式设立大运河遗产保护基金,用于大运河遗产保护。

大运河遗产保护基金的募集、使用和管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大运河沿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对在大运河遗产保护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第六条大运河沿线省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调查本行政区域内的大运河遗产。

属于大运河遗产的不可移动文物,县级以上地方文物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认定,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

大运河遗产中具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不可移动文物,应当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报国务院核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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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中国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加强中国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促进中国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突出价值的保存、研究与展示,按照《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要素(以下简称大运河遗产)的保护适用本条例。

前款所称中国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要素包括杭州塘、上塘河、中河、龙山河、浙东运河西兴段等大运河河道,拱宸桥、广济桥、凤山水城门遗址、西兴过塘行码头等大运河水工设施遗存,富义仓等大运河附属遗存,桥西历史文化街区等大运河相关遗产,以及其他依法补充列入的遗产要素。

第三条(管理原则)大运河遗产保护遵循统一规划、分级负责、分别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则,维护大运河遗产的真实性、完整性。

第四条(保护要求)大运河遗产实施整体性保护,并发挥大运河水工遗存的功能价值,保护大运河附属遗存、相关遗产与大运河河道的有机联系,保持大运河沿线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维护大运河两岸自然生态和景观环境。

第五条(保护机构)市人民政府设立杭州市京杭运河(杭州段)综合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大运河遗产综合保护部门),作为大运河遗产专门保护管理部门,对大运河遗产实施统一保护和管理。

大运河遗产综合保护部门设立大运河遗产保护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大运河遗产的日常保护、管理、研究和展示等工作。

第六条(职责分工)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大运河遗产的文物保护工作。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大运河遗产保护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港航、海事等管理机构负责大运河遗产通航水域的航道、港口管理工作。

各级建设、水行政、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大运河遗产河道的建设、保护和管理。

各级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大运河遗产中的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和管理。

各级国土资源、绿化、旅游、农业、气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大运河遗产的保护工作。

第七条(经费保障)市人民政府、大运河遗产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大运河遗产保护经费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京杭大运河沿岸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应当按照一定比例用于大运河遗产保护,具体比例和提取方式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大运河遗产保护的实际需要另行制定。

本市鼓励通过社会捐赠等形式筹集大运河遗产保护资金。

第八条(社会参与)本市鼓励公民、法人和他组织参与大运河遗产的保护、宣传。

大运河遗产保护机构应当建立大运河遗产保护志愿者工作机制,组织、指导、培训志愿者参与大运河遗产保护、宣传工作。

第九条(规划效力及内容)杭州市中国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规划(以下简称市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是大运河遗产保护、管理和利用的依据。

市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应当根据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要求,明确大运河遗产的构成、保护标准和保护重点,分类制定保护措施;限定遗产区、缓冲区土地利用强度和建设规模,减少城乡建设、航运、游览等对大运河遗产的负面影响,协调遗产保护与沿线城乡发展、居民生活的关系。

第十条(规划协调)市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应当与国家中国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总体规划、浙江省中国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相一致,并与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杭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杭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相衔接。

市水利、航运、环保等专项规划以及大运河遗产沿线区域城市详细规划、乡镇规划、村庄规划,应当与市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相协调。

第十一条(规划编制程序)市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由大运河遗产综合保护部门会同市文物、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征求市建设、城市管理、水行政、交通运输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大运河遗产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的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市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经批准公布后,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批准。

第十二条(界桩与标识)大运河遗产保护机构应当根据市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在大运河遗产区、缓冲区边界设置界桩。

大运河遗产保护机构应当建立大运河遗产要素所在地标识系统,向公众提供真实、完整的大运河遗产信息。

第十三条(遗产区建设限制)除大运河遗产保护和展示、景观维护、防洪排涝、清淤疏浚、水工设施维护、水文水质监测设施建设、航道和港口设施建设、跨河桥梁和隧道建设和居民住宅修缮等必要的建设工程外,在大运河遗产区内不得进行工程建设。

水利、航道等建设工程项目的选址,应当避开大运河遗产水工、附属遗存以及沿线文物古迹、遗址;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保护措施,实施原址保护。

第十四条(工程建设控制)在大运河遗产区、缓冲区内进行工程建设的,应当符合市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

在已被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大运河遗产要素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的,还应当遵守文物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高度、体量、造型、风格和色调,应当与大运河遗产历史风貌和景观环境相协调。

在大运河遗产区、缓冲区内不得建设危害大运河遗产安全或者污染大运河遗产及其环境的设施,已有的危害大运河遗产安全或者污染大运河遗产及其景观环境的设施,由市、区人民政府依法予以拆除。

第十五条(建设项目程序控制)在大运河遗产区、缓冲区内进行工程建设的,建设、规划、水行政、交通运输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行政许可前,应当征求大运河遗产综合保护部门的意见。

建设项目位于大运河遗产区内的,大运河遗产综合保护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市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的规定进行遗产影响评估。

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建设工程的必要性由市大运河遗产综合保护部门根据遗产影响评估结果确定。

第十六条(施工安全防护)在大运河遗产区内进行建设工程施工的,应当采取对大运河遗产影响最小的施工工艺。

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编制大运河遗产保护方案,并在开工十日前报大运河遗产保护机构备案。

大运河遗产保护机构认为大运河遗产保护方案不足以保障遗产安全的,应当在五日内提出整改意见。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大运河遗产保护机构的整改意见修改保护方案,并按照保护方案进行施工。

第十七条(历史要素保护)大运河遗产沿线及其周边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闸、坝、桥梁、码头等水工、航运设施遗存,古建筑、遗址、石刻以及近现代重要史迹、代表性建筑等,除依法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和历史建筑外,由大运河遗产保护机构会同市文物行政部门编制登记目录并向社会公示,予以保护,禁止损毁、擅自迁移或者拆除。

经考古发掘、历史研究和价值评估,对大运河遗产沿线及其周边其他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历史遗存,可以依照世界遗产申报相关要求和程序,补充列入大运河遗产。

第十八条(水工遗存防撞措施)大运河遗产航道内的桥梁、码头等水工设施遗存,已列入大运河遗产要素或者被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的,维护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防护、警示设施。

设置的防护、警示设施应当与大运河遗产历史风貌相协调。

第十九条(保护人责任)大运河遗产要素中的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内建筑的使用人或者所有权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保护责任,做好文物或者建筑的日常维护、保养和修缮工作。

使用人或者所有权人无力维护、修缮的,大运河遗产保护机构应当给予帮助。

大运河遗产保护机构可以对大运河遗产要素中的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内建筑的使用人或者所有权人履行保护责任的情况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给予奖励或者经费补助。

第二十条(水环境治理)禁止将污水直接排入大运河遗产河道。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大运河沿线区域截污纳管建设;不具备城市、城镇公共污水管网排放条件的地区,应当建设与排污规模相适应的污水处理设施。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大运河支流河道整治建设,实施支流河道生态治理,改善大运河支流水质。

第二十一条(船舶污染防治)在大运河遗产河道行驶的船舶应当配备防污染设备、设施,大运河遗产航道沿线码头等船舶集中停泊区域应当按照规范配置船舶污水、垃圾的接收存储设施。

船舶污水、垃圾应当按照规定实施收集、运输、处置。

第二十二条(养殖污染控制)大运河遗产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根据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规定和大运河水质保护需要,可以在大运河遗产沿线区域划定畜禽、水产网箱养殖的禁养或者限养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清淤与保洁)城市管理、水行政、交通运输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对大运河遗产河道淤积情况进行监测,定期组织清淤疏浚,清除影响水质的浮泥,减少水底泥污染物释放。

城市管理、水行政、交通运输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组织大运河遗产河道保洁,确定河道保洁单位,明确河道保洁标准,保持河道整洁。

第二十四条(设施维护管理)大运河遗产区内的水闸、涵洞、泵站、码头、驳坎、堤岸等水工、航运设施以及桥梁、栏杆、道路、绿化、公共卫生、标牌等市政设施,由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维护管理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水工工程设施、航运设施、市政设施出现破损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及时组织修复。

第二十五条(禁止行为)禁止在大运河遗产区内从事下列行为:(一)刻划、涂污或者损毁、擅自修缮、拆除不可移动文物;(二)损毁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设施、防汛设施,水文、水质监测设施,通讯、照明设施,防护、警示设施;(三)损毁大运河遗产界桩、标识;(四)擅自占用、填堵、围圈、遮掩水域或者挖掘河道;(五)爆破、钻探或者擅自挖沙、采石、取土;(六)向水体或者在岸坡倾倒、堆放垃圾、废料、泥沙、泥浆、工程渣土等废弃物;(七)向大运河遗产河道倾倒污水,或者在大运河遗产河道内洗刷污染水体的机具、车辆、容器或者其他物品;(八)在禁止水域内游泳、垂钓、非法捕捞水生动物;(九)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等设施;(十)其他破坏大运河遗产及其景观环境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日常监测)大运河遗产保护机构应当对大运河遗产进行日常监测,形成记录档案,并收集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的相关监测数据,对监测信息进行分类处理,按国家、省要求上报文化遗产监测数据,提交日常监测报告。

本市各级文物、环保、水行政、交通运输、气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按照世界文化遗产的监测要求,开展大运河相关专业监测工作,提供相关监测数据。

第二十七条(应急预警)大运河遗产综合保护部门应当建立大运河遗产监测预警系统,编制遗产保护应急预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发生危及大运河遗产安全事件,或者发现大运河遗产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第二十八条(展示与传播)大运河遗产保护机构应当积极开展大运河遗产突出普遍价值的展示与传播工作,增进公众对大运河遗产价值的认识和理解,增强公众对大运河遗产的尊重和保护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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