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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合同中的霸王条款

旅游合同中的霸王条款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旅游合同中的霸王条款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律师提示:类似的旅行社”,以自己名义经营旅游业务,向公众提供旅游服务,在法律定义上称为旅游经营者”,在旅游过程中,如果旅游合同中约定由旅行社提供固定的交通运输、食宿或者旅行社指定了相关交通运输或食宿,相关运输交通工具运营者、食宿旅馆的经营者必然与旅游经营者存在合同关系,这些协助旅游经营者来提供相关运输、食宿类服务的经营者,运输者等在法律定义上称为旅游辅助服务者”。

消费者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之间产生的纠纷都属于旅游纠纷。

产生旅游纠纷后,无论是旅游辅助服务者还是旅游经营者造成的,消费者可以向二者维权索赔,同时为了便利消费者,在上述情况下,法律上规定,消费者也可以只向作为旅游经营者的旅行社单独索赔。

如何对待旅游合同中的霸王条款相对消费者,旅行社具有法律上的强势地位,很多消费者认为,旅游合同是旅行社单方出具的,自己没有修改或变更的权利。

很多消费者在不具有法律上的优势前提下,也不认真查看旅游合同中的具体条款。

律师提示:旅游消费者只询问价格,这是错误的,因为合同的条款是约束旅游经营者与旅游消费者之间权利义务的,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合同中有若干双方权利义务约定和制衡的条款,因此签订书面合同是旅游前最重要的一个环节,消费者要对合同条款认真查阅和仔细琢磨。

律师建议:消费者查看合同中,遇到不合理的条款可以直接指出来要求变更或删除,对于不理解或模糊的条款可以要求签订补充协议。

当然有的旅行社处于强势地位,某些资源和规模比较大的旅行社,在制定合同条款时不允许消费者变更或补充,此时,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如果是单位人数多或者家庭人数众多的情况下,则可以利用人数优势要求旅行社变更条款或签订补充协议。

浅析旅游合同中的霸王条款

浅析旅游合同中的霸王条款

浅析旅游合同中的霸王条款学号:2012311200727姓名:乔雅婷专业:法学班级:法学1202浅析旅游合同中的霸王条款摘要:旅游业是一个极具前景的产业,给国民经济带来了极大的增长,如今更是深植人民的生活。

而今又到暑假旅游高峰期,然而旅游合同中的霸王条款却总是让人民欲罢不能。

本文将从霸王条款的含义特征、存在原因、危害原因、防范措施等方面来论述。

关键词:霸王条款格式合同经营者消费者一、霸王条款的含义特征(一)霸王条款的含义确切地说, 霸王条款不是一个法律概念, 而是凝聚了极强烈的感情色彩的一种情绪化表达。

霸王条款是指一些生产者或经营者在格式合同中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 违反公平、诚信等民法基本原则且损害格式合同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条款。

合同法第三十九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所谓“霸王条款”,就是一些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和店堂告示或者行业惯例等,限制消费者权利,严重侵害群众利益。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一些公用企业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 沿袭旧体制下的规定, 或仅从行业自身利益出发制定惯例, 对消费者权利多方限制, 严重侵害广大消费者权益, 引起广大消费者的强烈不满。

格式条款不一定是霸王条款,而霸王条款往往是格式条款。

(二)霸王条款的特征霸王条款大量存在于消费领域内,比如电信、商品房、公用服务、中介服务、旅游等行业最为集中。

其最显著的特征就在于“霸性”和“不平等性” , 它的主要特征表现在: (1)减免自己的责任、逃避经营者应尽的义务。

如“商品售出, 概不退换”、打折商品概不“三包”。

(2)违反法律规定、任意扩大经营者权利。

如有些物业公司将物业管理费、水电费捆绑收取, 对拒绝缴纳物业管理费的住户,物业有权停水停电。

旅行社合同常见不合理条款-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旅行社合同常见不合理条款-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旅行社合同常见不合理条款-范文模板及概述示例1:旅行社合同是旅行者与旅行社之间的法律约定,它规定了旅行的条件、费用、责任等方面的内容。

然而,一些旅行社合同中存在着一些常见的不合理条款,对于旅行者来说可能造成不公平和不合理的损失。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不合理条款:1. 随时变更行程:有些旅行社合同中规定旅行社可以随时变更行程,包括日期、时间、地点等。

然而,这种条款可能使旅行者无法按照原计划进行行程安排,造成时间和金钱上的损失。

2. 不明确的费用:有些合同中对于旅行费用的说明非常模糊,不清楚包括哪些服务和费用,并且可能存在一些额外费用的隐藏条款。

旅行者在签署合同时应该要求明确的费用说明,以避免出现不必要的花费。

3. 不明确的责任限制:一些合同中对于旅行社的责任限制非常模糊,不清晰地说明旅行社对于行程变更、取消、延误等情况下的责任和赔偿。

旅行者在合同中应该明确约定旅行社的责任范围,以确保自身利益。

4. 不合理的退订政策:一些旅行社合同中的退订政策非常苛刻,并且可能要求旅行者支付高额的退订费用。

这对于一些临时变动行程的旅行者来说可能会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5. 不公平的争议解决条款:一些合同中规定争议的解决必须在旅行社所在地进行,并且可能对旅行者不利。

旅行者应该要求合同中包含公平的争议解决条款,以便在发生纠纷时能够在公平的条件下解决。

总之,旅行社合同中存在着一些常见的不合理条款,旅行者在签署合同时应该仔细阅读、理解合同内容,并要求对于不合理的条款进行修改。

此外,旅行者可以寻求法律和消费者保护组织的帮助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示例2:旅行社合同常见不合理条款旅行社合同是旅行者与旅行社之间的合同,旨在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我们常常会发现一些旅行社合同中存在一些不合理的条款,给旅行者带来不必要的困扰和损失。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旅行社合同中不合理的条款:1. 变更行程随意性:有些合同中规定旅行社有权随时变更行程,而无需提前通知或征得旅行者的同意。

格式合同的霸王条款

格式合同的霸王条款

格式合同的霸王条款霸王条款是指在合同中对于一方的利益过度倾斜或对另一方的权益造成不公平损害的条款。

这些条款通常出现在一方实力强势、地位高于对方的情况下,通过合同的约束以获取更大的利益或限制对方的权利。

本文将介绍一些常见的霸王条款及其可能带来的影响,以及如何避免和处理这些问题。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些常见的霸王条款。

其中之一是免责条款,即一方免除自己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和责任,转嫁给另一方。

这种条款常见于合同的某些特定条款中,如供应商向客户提供产品或服务时,将可能出现的风险和责任全部转嫁给客户。

另一个常见的霸王条款是不公正的竞争限制条款,这种条款限制一方在特定地区或时间内与竞争对手进行业务往来或进行类似的业务活动。

这种条款的确立通常是为了保护一方的商业利益,但它可能限制另一方的发展和自由竞争的权利。

此外,还有一些常见的霸王条款,如单方面解除合同权、不合理的价格条款、不合理的违约赔偿等。

这些条款在对方权益保护和公平竞争方面存在明显的不平衡,可能对另一方造成重大的经济和法律风险。

然而,要避免和处理这些霸王条款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

首先,双方在签署合同时应保持明确和公正的意愿。

双方可通过协商和平等地分配风险和责任来确保合同的平衡性。

如果一方提出了霸王条款,另一方应当保持警惕,并在协商和签署合同时提出修改和补充意见,以保护自己的权益。

其次,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问题必须及时解决。

一旦发现合同中存在霸王条款或不公平的情况,双方应立即展开沟通和协商,通过合理的方式解决争议,维护各自的权益。

如果协商无果,可以寻求法律途径解决争议。

在法律层面上,对于霸王条款,法律法规多有明确限制。

例如,民法总则中规定了合同自由原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协议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同时,合同法中也明确规定了霸王条款的无效性,并对合同解除、违约赔偿等问题进行了具体规定。

最后,为了避免和处理霸王条款,加强合同的审核和审查工作也非常重要。

试论旅游格式合同的霸王条款法学论文6篇

试论旅游格式合同的霸王条款法学论文6篇

试论旅游格式合同的霸王条款法学论文6篇篇1摘要:本文以旅游格式合同中的霸王条款为研究对象,探讨了其在法学领域的相关问题。

首先,文章对霸王条款的概念、特点及其在旅游格式合同中的表现形式进行了阐述。

接着,从法学角度出发,分析了霸王条款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可能的法律后果。

最后,提出了对霸王条款进行规范和限制的建议,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旅游格式合同;霸王条款;法学研究;消费者权益一、引言旅游格式合同是旅游业中广泛应用的一种合同形式,它为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提供了明确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一些旅游格式合同中存在的霸王条款却引发了诸多法律问题。

霸王条款是指合同中一些明显不公平、不合理的条款,它们往往限制了消费者的权利,增加了消费者的义务。

因此,对旅游格式合同中的霸王条款进行深入研究,从法学角度探讨其合法性、合理性和可能的法律后果,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旅游格式合同中的霸王条款多种多样,它们在合同中以不同的形式出现。

一般来说,霸王条款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它们往往限制了消费者的权利,增加了消费者的义务;二是它们在合同中往往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三是它们往往违反了公平、公正的原则。

常见的霸王条款包括:一是关于旅游者退票、改签的限制性条款;二是关于旅游者住宿、餐饮的强制性消费条款;三是关于旅游者人身安全的免责条款等。

三、霸王条款的法学分析从法学角度出发,对霸王条款进行深入分析,可以发现它们往往缺乏法律依据,违反了公平、公正的原则。

具体来说,霸王条款可能涉及的法学问题包括:一是合同的合法性问题。

如果合同中的条款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那么这些条款就是无效的。

二是合同的合理性问题。

即使合同中的条款不违反法律法规,但如果它们明显不公平、不合理,那么这些条款也应该被视为无效。

三是合同的解释问题。

在合同解释中,应该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合同中的条款进行合理的解释,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规范和限制霸王条款的建议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建议对旅游格式合同中的霸王条款进行规范和限制。

“霸王条款”与旅游示范合同的制定(1)

“霸王条款”与旅游示范合同的制定(1)

“霸王条款”与旅游示范合同的制定一、“霸王条款”的含义“霸王条款”是指一些行业里的服务提供商,为了让自己在合同中占据更多的权利和利益,而附加于合同中的过于苛刻的条款。

这些条款通常是以一种强硬的、不能协商的方式出现的,主要是为了保护服务提供商的利益,而不考虑客户和消费者的权益和利益。

二、“霸王条款”的危害在旅游行业中,一些旅游公司或旅行社也可能会采用“霸王条款”来保护自身的利益。

然而,这种行为会对消费者造成很大的伤害。

这些“霸王条款”在一定程度上剥夺了消费者的受益,还可能导致消费者在旅游中遭遇很多无法预料的困难和问题。

三、旅游示范合同的制定必要性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在旅游行业中,应该制定一份旅游示范合同,以规范旅游企业的行为。

示范合同应该包括以下内容:1. 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旅游示范合同应该确保旅游公司和消费者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并双方都能接受。

示范合同应该涵盖旅游产品的内容,行程、费用、游客的权利和义务等信息。

2. 合法条款所有的条款应该符合我国相关法律,不得有“霸王条款”的存在,避免出现欺诈的情况。

3. 诚信的承诺旅游企业应该承诺保证在旅游期间服务的可靠性,产品的质量,安全保障措施等。

这样可以增强客户对旅游企业的信任和满意度。

4. 安全保障旅游示范合同应该包括旅游公司对游客的安全保障措施。

旅游企业应该明确指出安全保障的重要性,发布注意事项、警示条款,并建立担保制度,以维护游客的安全与利益。

5. 合作关系旅游示范合同应该建立合作关系,鼓励旅游企业与消费者良性互动,把旅游企业与消费者看成是合作伙伴,以实现共赢的目标。

四、总结在制定旅游示范合同时,应该坚持公平、公正、诚信、安全的原则,旅游企业和消费者都应该遵守这些原则,通过合作实现互利共赢。

只有通过全面约束,加强监管,才能保证旅游行业的发展,让每一个游客都能感受到旅游的乐趣。

什么是“霸王条款”和“霸王合同”.doc

什么是“霸王条款”和“霸王合同”.doc

什么是“霸王条款”和“霸王合同”所谓“霸王条款”,就是一些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和店堂告示或者行业惯例等,限制消费者权利,严重侵害群众利益。

霸王合同,是指普遍侵犯合同制定者相对方权益,减轻或免除制定者方责任或义务,往往同时也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格式合同。

什么是霸王条款?什么是霸王合同?霸王条款和霸王合同都严重侵害了群众的利益,那么他们到底是什么呢?请阅读下面的文字了解关于霸王合同和霸王条款。

霸王条款:霸王条款,就是一些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和店堂告示或者行业惯例等,限制消费者权利,严重侵害群众利益。

霸王条款,确切地说,不是一个法律概念,而只是凝聚了极强烈的感情色彩的一种情绪化表达。

在法学理论中与此相对应的概念是“格式合同”,即为重复使用不经双方协商而预先拟订条款的合同。

一般是指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合同格式条款。

霸王条款,主要是一些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的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和店堂公告或者行业惯例等,它大量存在于消费领域,一些公用企业和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沿袭旧体制下的规定,或仅从行业自身利益出发制定惯例,对消费者权利多方限制,严重侵害广大消费者权益。

霸王合同:霸王合同,是普遍侵犯合同制定者相对方权益,减轻或免除制定者方责任或义务,往往同时也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格式合同。

实际上格式合同一词是中性的,只要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其意义是正面的,会大大提高协商、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如果不公平、侵犯相对方权益,减轻制定方责任才称为霸王合同。

对于格式合同,在我国,有的学者称之为标准合同,有的称之为附从合同、定式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霸王条款合同范本

霸王条款合同范本

霸王条款合同范本1. 背景霸王条款(也称为不合理条款或不公平条款)是指合同中的一些条款,它们给一方当事人带来特殊的优势,而对另一方当事人造成不公平的不利影响。

这种条款往往会对弱势方造成经济和法律上的困扰。

因此,为维护公平、合理和诚信的原则,制定合同时应避免使用霸王条款。

2. 目的本合同范本旨在提供一个参考基准,帮助当事人制定公平、合理和合法的合同条款,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 合同条款示例下面是一些常见的例子,这些霸王条款在制定合同时应尽量避免使用:3.1 不明确或含糊的条款合同中的条款应明确、具体,并避免使用含糊不清的措辞。

含糊的条款可能导致争议和争端的产生,损害当事人的利益。

3.2 单方面修改条款的权力合同双方应在平等的基础上达成协议,并避免一方在未经对方同意的情况下单方面修改合同条款的权力。

双方应通过协商和合作来解决合同中的问题。

3.3 不合理的责任限制一方当事人不应该将不合理的责任以及法律规定的义务转嫁给另一方当事人。

责任限制应该合理,并基于合同的性质和双方的实际情况。

3.4 不恰当的违约赔偿违约赔偿应该合理、公正,而不应过分偏向一方当事人。

当事人应为其违约行为承担合理的损失和惩罚。

3.5 秘密条款或隐藏条款合同中的所有条款都应明示,并在订立合同之前充分透明地告知对方当事人。

秘密条款或隐藏条款可能导致误解和争议,损害当事人的利益。

4. 合同草案下面是一个合同草案的示例,其中避免了使用霸王条款:合同编号:[合同编号]本合同由以下各方当事人(以下简称“甲方”和“乙方”)在自愿、平等和公正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1. 合同目的:本合同的目的是明确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以确保公平、合理和平等的合作关系。

2. 权利和义务:2.1 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相关产品或服务,并确保其质量和性能符合合同要求。

2.2 乙方应按时支付甲方的产品或服务费用,并且应对其使用过程中的任何损失和风险负责。

3. 合同条款的解释:本合同的解释应基于它的文字表述,并在进行解释时尽量避免产生争议和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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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旅游格式合同的霸王条款-查字典简历频道为您提供简论旅游格式合同的霸王条款,欢迎大家光临!一、旅游格式中的霸王条款的内含及存在范围旅游格式合同中的所谓霸王条款,法定称谓即不平等格式条款,主要是指使用格式合同的旅游行业或一些旅游经营者利用旅游行业上的垄断地位或经济上的优势地位,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格式合同。

签订格式合同可以节省时间,有利于事先分配风险,降低交易成本,一方面可以促进企业合理经营,另一方面消费者也不必耗费精力就交易条件讨价还价。

但格式化旅游合同中也常出现一些损害旅游消费者利益的不公平条款,我们称之为霸王条款。

因此,有必要加强对旅游格式合同的控制。

存在范围主要有以下:1.病伤自理。

例:乙方(消费者)因病发生费用自理;如遇意外事故造成乙方伤害的.甲方负责通知保险公司立案,同时协助保险公司调查核实,以保险公司赔偿金额为限,甲方不承担任何保险公司赔偿的保险金额以外的费用。

2.在外不理。

例:因交通运输、酒店等非旅行社自身原因所致的质量问题,并已积极协助旅游消费者追究有关经营者,免除旅行社责任。

3.意外不管。

例:如遇旅行社不可控制因素(如塌方、塞车、天气、航班延误、车辆故障等原因)造成行程延误或不能完成景点游览,旅行社不承担责任。

4.改期不赔。

例:此线路如不成团,我社将提前两天(含出发当天)通知改期、改线或全额退回团款,不作任何赔偿。

在现实生活中,零星的旅游消费者和旅游经营者临时订立一个旅游合同的现象并不普遍、也不典型。

我们常见的旅游合同,是由旅行社事先制作、并公开展示于营业场所、图文并茂的行程路线资料或行程表。

这些资料应视为旅游合同,具有要约的广泛性、持久性和细节性,条款的单方事先决定性和不变性。

旅游消费者往往只能概括地表示接受或不接受。

而决定参加某一特定行程的旅游消费者交付费用时所持有的缴费收据或发票可视为合同的书面凭证或证明。

二、旅游合同霸王条款的主要表现形式目前在旅游业实践中,较为普通的做法是,游客与旅行社订立的旅游合同都是由旅行社预先设计策划好的线路行程,其具体内容有:价格、旅游、路线、景点、天数、餐宿标准、交通工具、经营者的免责事项,等等。

作为旅游消费者,很难就合同里的具体条款与旅行社进行平等协商,导致旅游格式合同中存在大量的霸王条款。

其主要表现在:1.病伤自理之例分析评述:《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旅行社将自己的赔偿金额限定在保险公司的赔付金额内,如旅游者损失超保险最高赔付金,超出部分将得不到赔偿。

保险是一种风险转移的方式,但旅行社不能把所有责任都转移给保险公司,旅行社不能免除自己因侵权或者违约要承担的其他民事责任。

2.在外不理之例分析评述:《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该法第112条还规定,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旅行社为旅游消费者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对自己指定的交通运输、酒店、购物点等有审查注意义务。

如果旅行社指定的服务存在问题,即表明旅行社未尽到审查注意义务而存在过错,旅行社应该对此承担赔偿责任。

3.意外不管之例分析评述:在旅游合同关系中,旅行社和游客是完全平等的民事主体,根据《合同法》的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二者权利、义务应对等。

当遇到不可抗力因素造成行程变更、延误时,只规定游客一方承担损失,显失公平。

另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可以免责的不可抗力因素仅限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而上述塞车、天气、车辆故障等不属于不可抗力范畴,不能成为旅行社免责的理由。

4.改期不赔之例分析评述:《合同法》规定,除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依法变更合同外,合同的变更需经双方协商一致。

该条款扩大了经营者单方变更合同行程内容的权利,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生效后,如需变更或解除,除法律法规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均应经当事人协商一致。

如单方面变更或解除合同,就构成了合同违约。

同时,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违约责任实行的是严格责任原则。

所谓严格责任,又称无过错责任,即当事人只要不存在自身过错和不可抗力等法定的免责事由时就应当为自己的任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从以上订立旅游合同的整个过程看,旅游消费者根本不可能也难以与旅行社就每一条款进行磋商、交涉和讨价,他们之间的强弱地位截然分明。

因为消费者面对同一旅游经营者来说根本没有周旋的余地、没有选择的余地,可以选择的是,对旅行社已事先准备好的旅游合同(行程表)在接受和不接受之间作出选择的决定。

表示接受的,就得接受合同的全部内容,没有协商、变更的空间。

三、旅游格式合同中霸王条款产生的成因分析旅游格式合同在让经营者和消费者方便交易的同时,其中的霸王条款也严重地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旅游行业更是由于其行业的自然垄断特点成为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霸王之首,其根本原因是:1.传统经济体制的影响。

长期以来,我国一直实行计划经济,在市场转型期间,计划经济特征依然存在。

论其突出的表现:一是在法律上赋予旅游行业的垄断权还相当多;在经济上有事实上优势地位的企业和组织与行政权力相结合,使得旅游单位成为了特殊的民事主体,因而旅游格式合同中存在许多不公平条款。

二是我国旅游行业均分属于不同的行政主管部门,旅游行业至今仍采取政企合一的管理方式,旅游提供服务者对政府决策的影响远较消费者大得多。

所以,这些不公平合同条款不仅未受到控制,反而出现日益合法化的趋势。

2.格式合同特征的影响。

旅游格式合同的使用过程伴随着霸王条款的产生。

所谓格式合同,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格式合同是当事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且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又称为定式合同、标准合同等。

使用格式合同容易产生不平等条款主要是由格式合同的特征决定的,格式合同最主要的特征在于条款的不可协商性。

格式合同的使用者预先将自己意志表示为文字,与之缔结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只能对之表示全部接受或全部不接受,而没有与之就合同的个别条款进行协商的余地。

3.地位不平等性的影响。

优势经济地位是霸王条款产生最主要的客观基础。

格式合同的使用有各种各样的原因,最主要的是格式合同的使用者占有优势的经济地位,而这种优势地位又来源于格式合同的使用者在法律上或事实上的垄断。

事实上的垄断,是指经营者经济上的强大优势,使其在该行业或该领域中形成了事实上的垄断经营权。

旅游行业,由于有地方巨大资金支持,从而使得游客对该领域的经营不敢问津,而使少数经济实力强大的财团控制了该行业,从而形成事实上的垄断。

法律上的垄断是指当事人根据法律的规定而对某些特殊行业或领域拥有的独占经营权旅游的垄断经营权。

4.传统消费理念的影响。

旅游消费者是消费的主人,但由于传统消费观念的根深蒂固以及法律知识的淡薄,人们在旅游消费过程中习惯于你怎么规定,我怎么消费,自我保护意识很弱,有的甚至侵犯了自己的利益也不知道如何保护,有的旅游消费者虽然知道自身利益受到侵害,但出于时间、精力以及费用过大等原因也不走诉讼的途径,这就无形中对旅游合同霸王条款产生及发展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使其成为社会公害,造成市场交易的不公平。

上述可以看出,我国旅游行业建立的过程中与政治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在本行业更是没有竞争,我国地方保护主义盛行,许多应由企业通过订立一般合同进行的交易而由某些行政机构制定规范表现出来,形成条块分割。

借助垄断强买强卖,格式合同成为维护行政商业垄断排斥竞争的工具。

四、构建整治旅游格式合同霸王条款机制建议旅游格式合同中霸王条款问题的产生,主要原因在于其经营过程的不确定性和风险性。

要解决这些问题,仅仅依赖于示范合同文本等外部力量,其结果往往难以达到理想的效果,甚至会出现旅行社和消费者双输的局面。

这一问题的解决必须从旅行社的经营特点出发,从理论层面上、技术层面上、操作层面上采取相应的措施。

1.应当加快旅游立法进程。

我国旅游立法在上世纪80年代就有了行动。

1985年国家旅游局起草了旅游法草案,至今已至少15次易其稿。

进入21世纪后,又起草了新的法律草案。

可以说,旅游立法已经走了一段不算短的历程。

近10年来全国人大代表就旅游立法还在频繁提出议案。

然而,旅游立法又是一个多层级、全方位发展过程。

国家立法涉及到以下几个层次的法律法规:一是完善旅游大环境的法律。

这类国家级大法的重点是解决旅游发展的法治大环境问题。

涉及到的主要法律有公司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保险法、食品卫生与安全法等。

二是加快制定旅游法。

旅游法是规范旅游业发展的综合性实体法和部门法。

同时,该法作为规范旅游业的宪法,还要为旅游单行法、国务院旅游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旅游法规提供立法依据和指导。

所以,旅游法对旅游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发展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2.加大综合整治力度,强化行政监管。

旅游业是个跨行业、跨部门的综合性行业,涉及部门较多,立法难度大,执法难度更大。

因此,更需要加大综合整治力度,强化旅游、工商、价格、财政、交通、公安等部门的行政监管职能。

各有关部门要按各自职责分工,落实措施,通力合作,共同把整治旅游市场工作做好。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和出台有关旅游市场综合整治的方案、办法和制度;适时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开展专项整治工作;负责旅游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认真受理旅游者投诉,依法查处旅游企业及从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定期对在各种媒体上发布的旅游广告进行监测,打击虚假违法广告;查处旅游行业的商业贿赂、低于成本价经营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无证照经营旅游业务的行为。

价格主管部门:查处价格欺诈、哄抬价格等不正当价格行为和价格垄断行为;指导旅游行业加强价格管理工作,查处以低于合理成本进行低价倾销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指导旅游行业构建旅游价格诚信体系,在旅游行业开展价格诚信单位评选活动。

财政部门:加强旅游企业财务制度监管,T督促旅游企业建立公对公佣金制度。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旅游客运市场的监管,规范旅游客运车辆的经营行为,确保合法经营的旅游客运车辆在省内营运畅通。

公安部门:开展旅游区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加强旅游区巡逻防范,查处涉及旅游行业的各类治安及商业贿赂案件,保障政府行政执法的正常开展。

综合整治旅游环境,一要加强领导,确保整治活动有序开展,达到预期目的;二要明确责任,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职责任务,做到定责任人、定完成时限、定工作进度,精心操作、务求实效。

三要克服只顾短期和局部利益、忽视长远和全局利益的错误倾向,统筹兼顾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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