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盐酸二氢埃托啡管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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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麻醉药品管理办法(2)

医院麻醉药品管理办法(2)

医院麻醉药品管理办法(2)医院麻醉药品管理办法(二)一、采购、使用范围1、采购麻醉药品严格遵守国务院颁布的麻醉药品管理办法。

麻醉药品注射液实行“计划”制,其它剂型实行“备案”制管理方法进行采购。

2、麻醉药品严格用于本院医疗、教学、科研安全使用,并实行“五专”管理(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用帐册、专用处方、专册登记),不得擅自调剂给其他单位。

非住院癌痛患者,必须持有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麻醉药品专用卡》。

3、盐酸二氢埃托啡只能用于门诊手术患者,禁止为门诊病人开具而带出医院使用。

二、癌痛患者开具诊断证明申办“麻卡”管理1、医师只能为本院曾收治、诊断为癌症患者及异地(非本市医疗机构)诊治的本地患者再次申办《麻醉药品专用卡》开具诊断证明(复诊证明),严禁为非本院诊治患者、异地(非本市)患者开具诊断证明。

诊断证明必须使用“河南省漯河市申办麻醉药品专用卡诊断证明”并由医务处加盖诊断专用章。

2、医师首次为癌痛患者开具诊断证明必须见到患者本人,依据病理诊断材料科学地开具诊断证明。

患者更换专用卡,需要开具复诊证明,也要见到病人,如存在病情恶化不能前来,要有居委会或村民委员会开具的证明,并载明居委会或村民委员会的联系人、联系电话。

每次开具诊断证明及麻醉药品都要出具患者及代办人的身份证。

开写复诊证明时必须对上次“专用卡”进行审核。

3、诊断证明书应详细记载诊断情况、疼痛程序和建议使用的麻醉药品类别,如需使用注射剂应加以注明。

4、首次来我院开具麻醉药品的非住院癌症患者,医师必须为其建立完整的存档病历,详细记录患者病情、疼痛控制情况、药品的名称和数量。

以后再次开具麻醉药品,医师应及时填写存档病历。

存档病历由病案室妥善保管,由患者或其代办人每次开具麻醉药品前提取,交给医师填写,用后及时归还。

5、病案室负责向首次建档病历患者索要患者本人及其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对病情恶化不能前来开具复诊证明的患者索要居委会或村民委员会开具的证明,存入患者病历。

2020年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

2020年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

处方管理
长期使用麻、精一的特殊患者建立病历
《处方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 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
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诊 查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
处方管理
病历中应当留存下列材料复印件: (一)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 (二)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有
安全管理
每月对临床病区,麻、 精、毒性药品,使用 情况进行检查,是否 严格按照基数管理, 班班交接。是否如实 进行使用登记。
安全管理
安全管理——病区 (八)安全管理——批号管理
第二十五条 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购入、储存、发放、调配、使 用实行批号管理和追踪,必要时可以及时查找或者追回 。
谢谢聆听!
三级五专管理
药库
• 监督药房数量
药房
• 监督临床科室麻 醉药品备用数量
病区
• 基数药品管理
三级五专管理
01
专人负
成立质量管理小组,主管以上级别药师负责

02
专柜加锁 药品存放专用密码保险柜中,实行
双人双锁
03 04
05
专用账册
记录每日消耗、每月“麻醉药品月盘
点表”
专册登记
患者信息及“麻醉药品日/月耗量统计
管理--使用
➢ 除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疼痛
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外,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
构内使用。
-《处方管理办法》第22条
➢ 为院外使用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精神药品患者开具的处方不得
在急诊药房配机构每年5月1日前自行组织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相关知识培训和考核, 以正式文件明确考核结果。被授权的执业医师和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在医务部门和药学 部门完成签名、盖章备案后,方可在本医疗内开具、调配处方。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与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根据国务院《麻醉药品与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与《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得有关文件精神,为满足医疗需要,安全使用管理麻醉药品与第一类精神药品,特制定本规定、麻醉药品与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目标责任制度一、医疗机构要建立麻醉、精神药品管理机构。

医疗机构应建立由分管负责人负责,医疗管理、药学、护理、保卫等部门参加得麻醉、精神药品管理机构,并指定责任心强、业务熟悉得专职人员负责麻醉药品与第一类精神药品日常管理工作。

二、医疗机构要把麻醉药品与第一精神药品管理列入本单位目标责任制考核,实行“五专”管理。

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专项检查制度,严格执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得采购、验收、保管、发放、调配、使用、报损残、销毁、丢失及被盗案件报告、值班巡查等制度、三、医疗管理部门负责麻醉药品与精神药品处方权审批及签名备案工作,组织全院医、药、护人员得培训与考核,考核本院各科室麻醉药品与精神药品使用管理情况,并记录汇总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

四、护理部门负责临床科室麻醉药品与精神药品得保管与使用工作,督促临床科室使用过得麻醉药品、第一精神药品安瓿、废贴得回收,对麻醉药品与精神药品使用登记必须及时、准确、五、药品管理部门负责全院麻醉药品与精神药品计划、采购、验收、保管、发放、调配及专用处方审核与管理工作,配合医疗管理部门组织相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培训考试工作。

六、保卫部门负责麻醉药品与精神药品保管设施设备得安全检查,夜间医院值班巡视与保卫,处理麻醉药品与精神药品在使用与管理过程中出现得问题与事件(报残损、丢失、被盗等)。

麻醉药品与第一类精神药品专项检查制度一、医疗机构要根据《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制定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项检查制度。

二、院分管负责人负责组织医学、药学、护理、保卫等部门定期参加专项检查工作,并做好检查记录、三、专项检查内容为麻醉与精神药品管理机构与制度就是否健全,采购、储存与安全管理就是否符合规定,调配与使用就是否符合要求,就是否流失。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实施细则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实施细则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实施细则为规范麻醉和精神药品的临床管理,保证麻醉和精神药品的合法、安全、合理使用,根据XX《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暂行)》,特制定本规定.(一)组织与管理1、建立由主管院长负责,医务、药剂、护理、保卫等部门参加的麻醉、精神药品管理小组,加强医院麻醉、精神药品的管理.日常工作由药剂部门承担.2、把麻醉、精神药品管理列入科室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建立麻醉、精神药品使用专项检宣制度,并定期组织开展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和隐患.(二)采购与储存1、应当经市卫生局批准,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印鉴卡》后,再到定点医药公司计划采购,采购计划须经科室主任、分管院长签字后方能采购。

2、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至少双人开箱脸收,清点到最小包装,蛇收记录双人签字.入库验收应采用专用薄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蛉收和保管人员签字.出库双人复核,做到帐物相符,专用帐簿的保存期限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年。

3、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在验收中发现缺少、破损的应双方清点登记,报院领导批准并加盖公理后向供货单位直询处理.4、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储存实行专人负责,专柜加锁。

领药单一式四份,且应有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人签字,对进出专才巨应建立专用帐目,逐笔记录,记录内容:日期、凭证号、领用部门、发药人、豆核人、领药人、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做到帐、物、批号、*5、对购入时发现过期、损坏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应当登记造册,并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销毁;对存放在本单位的过期、损坏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应当按程序向市卫生局提出申请,由市卫生局负责监替销毁.(Ξ)调配和使用I、门诊、住院药房设立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周转柜,应每天结算.2、门诊药房应固定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发药窗口,有明显标识,并由专人负责调配.不得为患者办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退药,患者不再使用时,应将剌余药品无偿交回医院,由医院按规定销毁.3、执业医师经本院按照卫生部的有关规定考核合格,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后,方可在本院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种处方.丸开具麻S?药品应使用专用处方(纸质),开具处方应根据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并书写完整,字迹清晰,写明患者姓名、性S!!、年龄、身份证号、病历号、疾病名称、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医师签名。

全国禁毒工作领导小组关于盐酸二氢埃托啡管理问题的复函

全国禁毒工作领导小组关于盐酸二氢埃托啡管理问题的复函

全国禁毒工作领导小组关于盐酸二氢埃托啡管理问题的复函
【法规类别】禁毒
【发文字号】禁毒字[1993]048号
【发布部门】全国禁毒工作领导小组(已变更)
【发布日期】1992.12.30
【实施日期】1992.12.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全国禁毒工作领导小组关于盐酸二氢埃托啡管理问题的复函
(1993年3月1日禁毒字<1993>048号)
海关总署调查司:
你司《关于盐酸二氢埃托啡管理的函》收悉。

卫生部1992年12月30日印发的《关于盐酸二氢埃托啡管理的规定》(卫药发<1992>第72号文件)中已明确盐酸二氢埃托啡原料及舌下含片属麻醉药品管理品种。

所以,盐酸二氢埃托啡原料及舌下含片的出口,应严格按照《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卫生部审查发给《麻醉药品出口准许证》后,方可办理出口手续。

走私盐酸二氢埃托啡原料及其舌下含片的,应依照《关于禁毒的决定》的有关规定处罚。

附:
卫生部关于盐酸二氢埃托啡管理的规定
(1992年12月30日卫药发(1992)第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卫生厅。

麻、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

麻、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一、为加强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开具、使用、保存管理,保证正常医疗需要,防止流入非法渠道,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和《处方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规定。

二、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专用处方。

三、具有处方权的医师在为患者首次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当亲自诊查患者,为其建立相应的病历,留存患者身份证明复印件,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附后)。

病历由医疗机构保管。

四、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或者由医疗机构派医务人员出诊至患者家中使用。

五、医疗机构应当要求使用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每4个月复诊或者随诊1次。

六、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需要带出医疗机构外使用时,具有处方权的医师在患者或者其代办人出示下列材料后方可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一)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二)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身份证明;(三)代办人员身份证明。

医疗机构应当在患者门诊病历中留存代办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

七、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格式由3部分组成:(一)前记:医疗机构名称、处方编号、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编号、门诊病历号、代办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名编号、科别、开具日期等,并可添列专科要求的项目。

(二)正文:病情及诊断;以Rp或者R标示,分列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

(三)后记:医师签章、药品金额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签名.八、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印刷用纸为淡红色,处方右上角分别标注“麻”、“精一";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印刷用纸为白色,处方右上角标注“精二”。

九、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的样式统一印制。

十、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为1次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控缓释制剂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十一、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对于某些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盐酸二氢埃托啡舌下片

盐酸二氢埃托啡舌下片

盐酸二氢埃托啡舌下片【适用症】盐酸二氢埃托啡舌下片适用于各种重度疼痛的止痛,如创伤性疼痛、手术后疼痛、急腹痛、痛经、晚期癌症疼痛,包括使用吗啡、哌替啶无效的剧痛。

【注意事项】1. 盐酸二氢埃托啡舌下片为国家特殊管理的麻醉药品,务必严格遵守国家对麻醉药品的管理条例,医院和病室的贮药处均须加锁,处方颜色应与其他药处方区别开。

各级负责保管人员均应遵守交接班制度,不可稍有疏忽。

2. 可成瘾,较吗啡轻。

3.盐酸二氢埃托啡舌下片只可舌下含化,不可将药片吞服,否则影响止痛效果。

4.国家卫生部规定盐酸二氢埃托啡舌下片不得用作海洛因成瘾脱毒治疗的替代药!5. 一般剂量时对循环系统功能影响很小,用量过大时可有短暂血压下降。

【用法与用量】舌下含化。

常用剂量,每次20~40μg,视需要可于3~4h后重复给药。

极量,每次60μg,一日180μg,一般连续用药不得超过1周,晚期癌症患者长期应用对盐酸二氢埃托啡舌下片产生耐受性时,可视需要适当增加剂量,最大可用至每次100μg,一日400μg。

超大剂量使用时应遵医嘱。

【禁忌症】盐酸二氢埃托啡舌下片禁用于脑外伤神志不清或肺功能不全者。

肝、肾功能不全者慎用或酌减用量。

非剧烈疼痛病例如牙痛、头痛、风湿痛、痔疮痛或局部组织小创伤痛等不宜使用。

【儿童用药注意事项】婴幼儿、未成熟新生儿禁用。

【孕妇、哺乳期妇女用药注意事项】尚不明确。

【老年人用药注意事项】慎用。

【不良反应】盐酸二氢埃托啡舌下片用于各种疼痛病例时,在治疗剂量下一般无明显不良反应,少数病人可出现头晕、恶心、呕吐、乏力、出汗,卧床病人比活动病人反应轻。

这些反应可不经任何处理而自愈。

偶见呼吸抑制。

未见吗啡样致便秘作用。

偶见呼吸减慢至每分钟10次左右,用呼吸兴奋药尼可刹米可纠正,也可用吸氧纠正。

【药物相互作用】尚不明确。

【药理】盐酸二氢埃托啡舌下片为高效镇痛药,是阿片受体的纯激动剂,与μ、δ、κ受体的亲和力都远远大于吗啡,特别对μ受体的亲和力大于δ和κ上千倍。

关于处方管理办法

关于处方管理办法

关于处方管理办法在充满活力,日益开放的今天,我们都跟制度有着直接或间接的联系,制度泛指以规则或运作模式,规范个体行动的一种社会结构。

制度到底怎么拟定才合适呢?下面是由作者给大家带来的关于处方管理办法,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关于处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麻x药品和精x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

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

本办法适用于与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的医疗机构及其人员。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处方药应当凭医师处方销售、调剂和使用。

第二章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第五条处方标准(附件1)由卫生部统一规定,处方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定,处方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格式印制。

第六条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则:(一)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二)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三)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四)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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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盐酸二氢埃托啡管理的规定
【法规类别】药品管理
【发文字号】卫药发[1992]第72号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卫生部门规章废止目录(含规范性文件)》(发布日期:1998年4月13日实施日期:1998年4月13日)废止
【发布部门】卫生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1992.12.30
【实施日期】1992.12.3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卫生部关于盐酸二氢埃托啡管理的规定
(卫药发<1992>第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卫生厅(局),总后卫生部,武警总部卫生处:
盐酸二氢埃托啡是我部批准生产的麻醉性镇痛新药。

该药由青海药厂和北京四环药厂联合生产。

由于在使用时盐酸二氢埃托啡有躯体依赖性和精神依赖性,为此,我部于1991年5月,发布了关于盐酸二氢埃托啡管理的暂行规定。

但是,有的单位未执行我部的规定,以致一些地区出现了多方经营,供货渠道混乱及违法销售的现象。

目前,在云南、陕西
等省地已发现一些吸毒者偷盗或在黑市套购盐酸二氢埃托啡代替毒品滥用的情况。

为了加强对盐酸二氢埃托啡的管理,防止流弊,现对盐酸二氢埃托啡的管理做如下规定:一、盐酸二氢埃托啡原料及其舌下含片属麻醉药品管理品种,其生产及供应渠道按照有关麻醉药品管理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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