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的探讨
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当代意义

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当代意义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法学思想体系,它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当代意义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深化对法治社会建设的认识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强调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和地位。
在当代社会,法治是现代社会的重要标志,实现法治社会建设是每个国家的重要任务。
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对于深化对法治社会建设的认识具有重要作用。
它提出了法律与国家、政治、社会的关系,并强调法律的客观性和社会性。
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当代意义在于,它为我们认识和建设法治社会提供了重要的思想指导。
二、深化对法律的本质和功能的认识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认为,法律是社会存在的一种特殊形式,是调整社会关系和维护社会秩序的工具。
它试图揭示法律的本质和功能,为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提供了理论依据。
在当代社会,法律已经成为国家行使权力、保障人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
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当代意义在于,它为我们深化对法律本质和功能的认识提供了重要的思想支持,并对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提出了一些具体要求。
三、推动法律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协调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强调法律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相互关系。
在当代社会,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必须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需求,推动法律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当代意义在于,它强调法律的适应性和时代性,提出了法律应当反映经济发展规律和社会发展趋势的观点。
这对于我们完善法律制度、推动法律实践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四、推进法治思维和法治体系建设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提出了法治思维和法治体系的概念,并提出了一些关键要素。
在当代社会,法治思维和法治体系的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关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当代意义在于,它为我们推进法治思维和法治体系建设提供了重要的理论参考和实践指导。
总之,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具有深刻的现实意义和长远的历史意义。
在当代社会,我们要深化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学习和理解,认识其当代意义,将其指导思想融入到法律实践中去,推动法治社会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提高法治水平,为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而努力奋斗。
马克思法律思想

马克思法律思想1、马克思早期的法学观点:其一,法律只应当追究人的行为。
马克思认为,人要要求生存权,要求现实的权利,就必须通过自己的行为来进行。
“只是由于我表现自己,只是由于踏入现实的领域,我才进入受立法者支配的范围。
对于法律来说,除了我的行为以外,我是根本不存在的,我根本不是法律的对象。
”因此,行为是人同法律打交道的唯一领域。
其二,法典是人民自由的“圣经”。
马克思早期从理性法、自由法观念出发,论证了自由与法的关系,提出命题:“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
”一方面,强调法律的根本任务是维护和保障人民的自由权利;另一方面,自由必须受到法律的限制,因为法律所承认的自由在一个国家中是以法律形式存在的。
马克思的这一命题还有强调法律神圣性的意思。
如果法典能够像《圣经》那样为人们的日常生活提供指引、提供依靠,那么,法律的信仰就有望形成了。
其三,法律应该适应事物的本质。
马克思早期接受了自然法学派特别是孟德斯鸠的思想,将法律和法区分开来。
他围绕这一观念,表达了自己的法律观点。
首先,立法者不是在制造、发明法律,仅仅是在表述法律。
“立法者应该把自己看作一个自然科学家。
他不是在创造法律,不是在发明法律,而仅仅是在表述法律,他用有意识的实在法把精神关系的内在规律表现出来。
”这一论述体现了马克思对法律与法的关系的初步认识,即立法不能违背事物的本质和规律。
其次,法律应该成为人民意志的自觉表现,同人民的意志一起产生,并由人民意志所创立。
再次,法律的背后是利益问题。
“结果利益所得票数超过了法的票数……凡是在法为私人利益制定了法律的地方,它都让私人利益为法制定法律。
”显然,马克思当时已初步看清了国家和法的本质。
其四,国家有义务制定良法。
马克思认为,国家有义务制定良好的法律。
如果法律不好,就会给人民带来灾祸;如果公民犯了罪,只有国家才能给予惩罚。
惩罚犯罪既是国家的权利,又是国家的义务。
国家不能放弃自己的义务。
如果放弃了自己的义务,就等于国家犯了罪,因此是一种罪行。
马克思的法学思想及当代启示探析

马克思的法学思想及当代启示探析1. 马克思的法学观点马克思主要是从经济学和政治学的角度出发,对法律和国家进行了分析和批判。
他认为法律、国家以及其他的政治制度都是经济基础的表现,是为了维护一定阶级的利益而存在的。
而在资本主义制度下,法律和国家成为了资产阶级专政的工具。
在马克思的法律哲学中,他认为法律是受经济基础条件制约的上层建筑。
法律起源于私有制的出现,是私有制社会中阶级矛盾和利益斗争的产物。
同时,他认为法律和道德是在历史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的,是人类社会不同历史发展阶段的产物,具有相对历史性。
马克思还提出了法律的相对独立性和绝对效力的矛盾性。
他认为,法律具有相对独立性,即法律有其自身的规律和特征,不仅仅是经济基础的简单反映。
同时,法律的绝对效力也是有矛盾的,因为法律是受经济基础条件制约的上层建筑,当经济基础发生根本变革时,法律也会受到影响而需要进行调整和变革。
马克思主义法学是以马克思主义哲学和政治经济学为理论基础的法律理论体系,是对法律现象、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的全面研究和批判。
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律是社会生活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但法律却受到经济利益的制约和特定阶级的利益要求。
因此,马克思主义法学主张,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立场,发挥法律作为社会调节机制的作用,为人民谋求利益,维护人民权益的根本利益。
二、当代启示1. 重视阶级斗争马克思的法学思想强调了阶级斗争和经济基础对法律和国家的影响。
在当代,我们也应该深刻认识到阶级斗争和经济因素对于法律的影响作用,不能简单地认为法律是一种中立的工具。
因此,我们要根据社会阶级生活的客观实际,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法律立场,构建符合社会主义法律要求的法律体系。
2. 坚持相对独立性和绝对效力的辩证统一马克思关于法律相对独立性和绝对效力的矛盾性,也给我们提供了重要的启示。
我们要深刻认识到法律的相对独立性和绝对效力的矛盾性,做到在维护司法独立的同时,要尊重和维护法律的创新和更新。
马克思主义与法学的关系研究

马克思主义与法学的关系研究正文:引言:马克思主义作为一种哲学思想体系,不仅影响了社会政治领域,也对法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探讨马克思主义与法学的关系,并探讨其对法律理论和实践的影响。
一、马克思主义对法学的理论基础马克思主义提出了一系列关于社会发展和阶级斗争的理论,为法学提供了理论基础。
首先,马克思主义认为法律是一种上层建筑,是阶级统治的工具。
法律反映了社会的经济基础和阶级利益的体现,因此不能超越社会实际和阶级斗争的范畴。
其次,马克思主义主张法律与经济、政治等社会领域相互作用,构成一个整体的社会系统,在法律领域,法律必须符合经济基础的要求,为经济利益服务。
二、马克思主义对法学研究方法的影响马克思主义提出了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的研究方法,为法学研究方法的发展提供了指导。
历史唯物主义认为法律是历史性的产物,与经济和社会发展密切相关,因此法学研究应当注重历史背景和社会条件的考察。
辩证唯物主义则强调矛盾和斗争的存在,这对于法学研究法律冲突和解决法律矛盾具有重要意义。
三、马克思主义对法律实践的影响马克思主义倡导法律服务于社会大众和劳动人民的利益,这直接影响了法律的实践。
首先,马克思主义提倡法律的社会化,强调法律要贴近人民群众的需要。
其次,马克思主义鼓励法律的革命性和进步性,认为法律可以促进社会的变革和进步,为社会主义社会的建设提供法治保障。
四、马克思主义对法学教育的影响马克思主义对法学教育也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马克思主义认为教育是社会生产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法学教育提出了要求。
马克思主义强调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和法治建设的接班人,要求法学教育注重理论和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才兼备的法律人才。
结论:马克思主义与法学密切相关,对法学的理论基础、研究方法、法律实践和教育产生了重要影响。
马克思主义的思想是法学研究和实践的重要指导,为法律的发展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我们需要继续深化对马克思主义与法学关系的研究,以更好地推动法律的发展和完善。
马克思主义的法律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马克思主义的法律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马克思主义的法律理论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思想基础,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也离不开马克思主义的法律思想指导。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探讨马克思主义的法律观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关系,以及如何借鉴马克思主义法律理论推进法治建设。
一、马克思主义的法律观马克思主义法律观认为,法律是社会发展的产物,是各阶级利益的体现。
在资本主义社会中,法律是为统治阶级服务的工具,旨在维护私有制和剥削阶级的利益。
马克思主义法律观强调法律应当是无产阶级革命和社会主义事业的工具,旨在保障劳动者权益、推动社会变革。
马克思主义法律观强调法律的阶级性和历史性,认为法律应当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演变。
法律不能脱离具体的历史条件和社会实践,需要与社会经济基础相适应,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是习近平总书记为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发展要求而提出的重要思想。
它强调“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贯彻“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方针。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核心是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挥法治的指导和规范作用。
它强调法律是充分体现党的主张和人民利益的产物,法治建设要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推进全面依法治国。
三、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关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实现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建设。
而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作为社会主义法治的理论基础,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马克思主义法律观告诉我们,法律应当是为人民服务的工具,必须反映人民的意志和利益。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我们要强调法律的服务性和人民性,使法治成为保障人民权益的有力工具。
马克思主义法律观还告诉我们,法律应当与社会的发展相适应,不能僵化和停滞不前。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我们要根据我国的国情,坚持法律与实践相结合,推动法律的不断更新和完善。
马克思对法的定义

马克思对法的定义引言法律是社会生活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它规定了人们的行为规范和权利义务。
而作为一位伟大的思想家和政治经济学家,马克思对法的定义也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
本文将对马克思对法的定义进行探讨和分析,以期深入了解他对法律的理解以及其对社会和人类解放的影响。
马克思主义与法律马克思主义哲学是一门关于社会存在与社会意识之辩证关系的哲学学说,它强调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法律也不例外。
马克思主义对于法律的理论分析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法律的本质和法律的功能。
法律的本质根据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法律是阶级社会中一种特殊的意识形态,它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体现,具有阶级性和政治性。
法律在实践中起到规范社会关系、维护阶级统治和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因此其本质是阶级的法律,是统治阶级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而制定和实施的。
法律的功能马克思主义认为,法律既是一种意识形态,又具有相应的功能。
首先,法律通过规定和强制执行一定的规范,为社会成员的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其次,法律具有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权益和调节社会矛盾的功能;再次,法律也是统治阶级对被统治阶级进行剥削和压迫的工具。
马克思对法的定义在马克思的著作中,他对法律的定义并没有给出一个确切的定义,但是在他的思想中却可以找到一些关于法律的重要观点。
根据马克思的观点,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对法律的定义:1. 法律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产物马克思认为法律是统治阶级利益的产物,它是统治阶级通过国家机器来管理和约束被统治阶级的行为的工具。
在阶级社会中,法律是统治阶级对被统治阶级进行统治和控制的手段之一。
2. 法律具有阶级性和政治性法律在本质上是阶级的法律,它反映了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
法律的制定、实施和裁判都受到统治阶级的影响和控制,其目的是为了维护统治阶级的统治秩序和利益。
3. 法律是一种意识形态马克思强调法律是社会上产生的一种意识形态,它反映了社会关系和社会经济状况。
法律不是超越社会的客观规范,而是社会关系的产物,是阶级统治的一种表现。
马克思主义的法治观与法治建设

马克思主义的法治观与法治建设马克思主义作为一种全面系统的理论体系,对于法治观及法治建设也提供了深刻的思考和指导。
本文将对马克思主义的法治观念进行解读,并探讨其在法治建设中的重要意义。
一、马克思主义的法治观马克思主义的法治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马克思主义将法治视为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
马克思主义认为,法治是在私有制存在的前提下,为统治阶级服务的工具。
随着资本主义社会的发展,法律的权威性逐渐减弱,较为明显的阶级色彩开始显现,因此马克思主义主张通过无产阶级革命,建立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实现真正的法治社会。
其次,马克思主义认为,法治是社会发展和人民利益的集中体现。
法治要求公平、公正、公开,旨在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利益。
马克思主义强调法治应当以人民的意愿和利益为出发点和归宿,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再次,马克思主义将法治与无产阶级专政相结合。
马克思主义认为,法律具有一定的阶级性,法治的实现需要建立在无产阶级专政的基础之上。
在无产阶级专政条件下,法治反映了广大劳动人民的根本利益,强调法律对一切人都平等适用,无论是平民百姓还是国家干部,都不能超越法律的制约。
最后,马克思主义坚持法治与革命相结合。
马克思主义强调,在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法治不能脱离阶级斗争和革命斗争的大环境。
法治是无产阶级革命和无产阶级专政的需要,必须与革命精神相结合,为革命巩固和社会主义建设服务。
二、法治建设中的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马克思主义的法治观在法治建设中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首先,法治建设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
马克思主义强调法治应当以人民的利益为出发点和归宿,法律必须为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服务。
在法治建设过程中,必须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在制定和执行法律时要广泛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使法治得到广泛的社会支持和认同。
其次,法治建设必须坚持党的领导。
马克思主义强调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根本保证。
马克思主义与法学

马克思主义与法学马克思主义与法学是两个相互关联的学科领域,它们之间的关系互为因果,互相促进着彼此的发展。
马克思主义作为一种理论体系和思想方法,为法学提供了独特的思考视角和理论框架,深刻地影响着法学的发展方向和研究内容。
一、马克思主义对法学的影响马克思主义是在法学发展历程中产生的一个重要理论力量,它为法学研究提供了丰富的思想资源和理论指导。
首先,马克思主义强调了法律与社会、经济、政治等方面的内在联系,揭示了法律的社会根源和阶级属性。
这一观点对法学界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引导着法学家从辩证唯物主义的角度思考法律问题,以阶级斗争和社会变革为基础,研究法律的功能、作用和发展规律。
其次,马克思主义强调了法律与经济基础的密切关系,从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角度,揭示了法律与经济的相互作用和反作用。
这一观点使法学家关注到法律在维护经济秩序、保护经济利益方面的重要作用,推动了法学的经济社会学研究的发展,并提供了法律对经济发展的规制和引导思路。
此外,马克思主义对法学研究方法和范式的创新也产生了积极的影响,例如它提出了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要求法学家从历史发展的角度去研究法律问题,这为法学研究提供了一种新的思路和方法。
二、法学对马克思主义的影响法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也对马克思主义的发展和演变产生了重要影响。
法学研究的对象是法律,它致力于对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进行思考和分析,为国家治理和社会秩序的维护提供法律保障。
法学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反过来影响了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建构和实践探索。
首先,法学通过对法律现象和法律问题的研究,为马克思主义法律理论的深化提供了实证和实践的基础。
法学家在法律实践中积累了大量的经验和知识,这些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构建和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其次,法学的发展也对马克思主义法律观的修正和完善产生了影响。
法学家在对法律问题的研究中不断提出新的思路和观点,为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更新和进步注入了新的动力。
三、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的路径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发展离不开不断深化和丰富理论的研究,以下提出几条可以探索的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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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的探讨摘要:在全球化背景之下,作为马克思主义中国化重要组成部分的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这一命题并没有得到充分的重视,围绕该命题展开的全球化方面的研究更是寥寥无几。
本文从全球化视阈下研究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的必要性、全球化视阈下法律全球化涵义、全球化视阈下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未来发展路径三个方面入手,对此作出了初步的探讨,以期丰富、发展、完善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的内涵,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研究不断走向深入。
关键词: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法律思想中国化;法律全球化一、全球化视阈下研究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的必要性关于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方面的研究历来备受学界重视,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也在这股研究热潮的推动下获得了相当程度的发展,形成了一批重要的学术成果。
1然而,通过仔细梳理这些研究成果,我们发现,现有的关于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的研究成果鲜有以全球化的视角或世界性的眼光来进行探讨,而用全球化的视角来论证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研究的必要性的成果则更是难寻踪迹。
鉴于此,笔者在下文将从理论与实践两个维度作一初步探讨。
(一)理论层面的必要性全球化作为一种客观现象,反映着历史的进程和趋势。
正如某位学者所言:“要想理解全球化问题,就必须要明白,它是一种历史发展的趋势和潮流,这种趋势和潮流已经跨越民族、国家的地域界限,制度、文化方面的障碍已经无法阻止这一潮流的大步迈进。
”2实际上,早在一百多年前,马克思、恩格斯就预见到了全球化现象,并先知先觉的对此进行了理论上的论证。
自工业革命爆发以来,资本主义生产逐渐完成了从工场手工业向机器大工业过渡的阶段,逐步以大规模工厂化生产取代个体工场手工生产。
通过不断变革旧有的生产方式,在不到一百年的时间里,资产阶级通过其所进行的统治创造出的1关于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的学术成果不在少数,比如,付子堂:《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的第三次创新》,法学家,2006年第5期;蒋传光:《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的中国化及其在当代中国的新发展》,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4期;蒋传光,张波:《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的哲学路径探析》,毛泽东邓小平理论研究,2009年第6期。
2冯玉军:《全球化与中国法制的回应》,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2002 年版,第7 页。
生产力,比以往任何时候、任何历史阶段的全部生产力之和还多。
3不停地变动是资本主义社会唯一不变的特征,这是资产阶级时代较之以前一切时代所不同的地方。
固定僵化的关系同与其相适应的被推崇备至的观念、见解都被消解了,有些关系形成伊始便就宣告陈旧了。
过往所谓等级的、固定的东西都不复存在了,那些神圣的东西亦被亵渎了。
在这种背景下,人们不得不用清醒的头脑来审视他们周围群体的生活地位及相互关系。
4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早年的马克思在对法律本质、法律存在条件及其发展规律等问题作出阐释的同时,曾严厉批评过“德国中心论”这一狭隘民族主义思想。
马克思晚年在《人类学笔记》一文中曾深入研究过“东方中心论”,指出俄国想单纯通过自身的力量而不依赖于外部世界取得社会主义建设成功的想法是不切实际的。
由此观之,全球化或世界性的理念早就蕴育在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之中。
不仅如此,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论认为,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同时,上层建筑也能反作用于经济基础。
法律属于一定社会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当一定社会的经济基础发生变革的时候,相应的也会促使法律发生变更。
资本在展示自身全球扩张本性的过程中不断实现着价值增殖的目的,由此不可避免的带来了经济的全球化,更带来了由经济全球化决定着的法律的全球化。
如同经济全球化一样,法律的全球化现象的产生,对包括中国在内的众多第三世界国家而言,既是一个重大的历史机遇,又会面临严峻的潜在风险。
在全球化浪潮的席卷下,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不仅要继续着中国化的征程,更要积极融入法律的全球化之中,赋予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更为丰富的内涵。
(二)实践层面的必要性全球化现象施于我国影响的结果,不仅在理论上对我们提出了更为严苛的要求,也在实践中要求我们对此作出积极的回应。
关于立法,其实在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中蕴含着丰富的立法理念。
比如,马克思在《论离婚法草案》一文中说过:“立法者在立法过程中应该要明白,他并不是在生产法律,而仅仅是将法律表述出来,进一步说,那就是将寓于精神层面中的规律通过现存法律进行有意识的表达。
假如某位立法者妄图用自己的主观想法来取代事情的本质,这种情况下,我们对其进行责备就当然是及时且必要的。
”3《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36页。
4《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34页。
5由此,从实际出发这一立法理念顺理成章的显现出来;列宁在《全俄工农兵和红军代表苏维埃第五次代表大会》中曾强调:“无论斗争有多么的尖锐,我们必须要明白一点,革命中的法律具有革命阶段特有的作用,过渡阶段的法律也仅仅具备过渡的属性,倘若我们无法适应形势的发展对法律作出适时的修改,那我们也不能被称之为好的革命者。
”6这显然是在说明法律要随形势的发展需要不断立、改、废的重要性的立法理念。
在马克思主义立法理念的影响、指导下,我国立法工作从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地方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司法解释几个层级着手,初步构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然而,随着中国入世的成功,在客观上就给我国出了这样一道难题,即如何协调国内法与世贸规则之间的关系。
在这一背景之下,中央大力清理待改、待废的法律法规,并按照世贸规则的要求,颁布了众多的适应入世所需的法律法规,这些举措在很大程度上缓和了国内法与世贸规则之间的矛盾,但这还远远不够。
近年来,中国经常遭遇“双反”调查。
参照WTO的现有统计,近年来,中国被反倾销调查、反补贴调查方面已遭遇多次。
7“双反”现象出现的原因固然是多元的,但基于立法角度的观察,至少可以给我们两点启示:一是要加强国际贸易规则的研究力度。
申言之,针对中国提出“双反”调查的所谓“受害方”,我们必须要以全球化的视角来审视,这些“受害国”是依据什么国际贸易规则怎样提出其调查请求的,要弄清楚国际贸易规则适用的范围、适用的对象、适用的限制等核心问题;二是要适时的将国际贸易规则中有益的制度转化为国内法。
全球化的时代理应具有全球化的意识、世界性的眼光、国际化的胸怀,具体到立法工作中,立法也应将全球化作为一个重要的参照来进行,用全球化的视角来反思、批判当下的立法工作,赋予立法工作以全球化的内涵,努力形成由“数量主导型”向“质量主导型”转变的宏观局面。
关于司法,马克思、恩格斯、列宁等也曾针对其中的基本问题作出过经典的表述。
譬如,在《关于布尔什维克领袖出庭受审的问题》一文中,列宁曾说:“法庭是政权的工具。
自由派有时忘记了这一点。
对马克思主义者来说,忘记这一点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47页。
6《列宁全集》第3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471页。
7中国成为遭遇“双反”调查最多的成员,载法律快车网[EB/OL].2014-12-8./info/fanqingxiao/zhongguofanqingxiao/201108074689.html.就是犯罪。
”8由此强调了法院的性质;在《法兰西内战》中,马克思曾这样表述:“不管是法官还是审判官,应当同其他公职人员一样,以后通过选举产生,产生之后要积极履行职责,否则可以依规罢免。
”9此处说明了法官产生的法律程序及活动准则。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这些关于司法的经典论断,无疑对推动我国司法工作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引导作用。
不过,必须要指出来的是,尽管在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中蕴藏着大量的关于司法方面的精辟论述,但由于时代的局限,很难在其中发现司法领域内的全球化方面的表述。
随着中国在国际社会地位的不断提升,与众多国家的交流日趋紧密,总体呈现出比较良好的发展态势。
然而,在司法领域内,却始终存在一个比较现实的难题,即司法协助问题10。
由于与相关国家间缺乏司法协助方面的双边或多边条约,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司法文书送达难、调查取证难、司法文书执行难等困难,由此引发的后果之一就是难以追究外逃贪官的法律责任特别是刑事责任,这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贪官外逃现象的发生。
现实的困境促使中国积极的展开了与多国关于引渡条约方面的交流与合作,经过不懈努力,自1993年与泰国达成第一个引渡条约后,中国至今已与数十个国家缔结了引渡条约,此举有效的打击和遏制了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由此,我们不难发现,在司法领域内,对于今天的中国而言,要想充分发挥司法的作用、彰显司法的价值,单纯依靠国内法是难以做到的,也是不切实际的,只有树立全球化的意识、具备国际化的眼光,加强与世界各国的司法交流与互助,才能激发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更多的活力,书写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中司法领域内的新篇章。
二、全球化视阈下法律全球化涵义的探讨11在全球化已然成为世界历史潮流的进程中,整个世界正经历着全方位的变化。
12伴随着经济的全球化,法律全球化已逐步发展成理论界热议的问题。
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在中国化的过程中,如何应对法律全球化的挑战已经成为学界不得不面对的严峻任务。
在此背景下,应积极推动法律全球化理论的深入研究,加8《列宁全集》第30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413页。
9《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55页。
10司法协助(Judicial Assistance),是指不同国家之间,根据自己国家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互惠原则,彼此之间相互协作,为对方代为一定的诉讼行为。
11如前所述,在全球化的背景下,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单纯遵循中国化的路径谋求未来的发展已不能充分适应形势的需要,所以强化法律全球化理论的研究就显得尤为重要。
限于篇幅,下文将着重就法律全球化涵义、法律全球化的实现进路加以探讨,以期进一步丰富和深化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的研究。
12张文显:《全球化时代的中国法治》,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5年第2期,第5~11页。
深法律全球化的理解、认识,由此扩展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的研究空间,丰富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主体内容,促使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在全球化的背景下获得持续发展的不竭动力。
(一)法律全球化的文义剖析从字面来看,“法律全球化”是由“法律”和“全球化”两个词构成的,了解和把握这两个词是我们深入了解与全面研究法律全球化的基本前提。
其一,关于法律的理解。
在学界中,之所以有众多学者对法律全球化的理解特别是其概念的理解产生较大的分歧,很大程度上源于对法律的不同理解,而对法律的不同理解会造成各学者不在同一个平台上对话局面的出现,因此,对话的结果就将无可避免的产生争议,无法取得共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