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法律思想的三个层次论(修改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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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考试章节重点

《法理学》考试章节重点

法理学第一章1、法学又称法律科学,是一切专门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的总称。

2、法学体系,指法学是一个由各个互不相同、但有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知识系统。

3、法理学是我国法学体系中处于基础理论地位的理论学科,它是系统阐述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从总体上来研究法和法律现实的一般规律,研究法的产生、本质、作用、发展等基本问题,研究法的创制和实施的一般理论,并着重研究我国社会主义法和法制的基本理论问题的理论学科。

4、法学的产生的条件主要有两个:首先,要有法律现象的材料的一定积累;其次要有专门从事研究法律现象的法学家阶层。

5、马克思主义法学与剥削阶级法学的原则区别有:(1)指导思想不同。

剥削阶级法学的指导思想形形色色,但都是唯心史观。

马克思主义法学是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做为自己的指导思想。

(2)阶级基础不同。

剥削阶级法学都是有意或无意地为剥削阶级服务,为剥削制度辩护,是镇压和欺骗劳动人民的思想武器。

马克思主义法学是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的权利和利益的体现,它公开申明自己为无产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的根本利益服务的。

(3)在法学的阶级性与科学性的关系上不同。

剥削阶级法学在根本上是少数人利益的体现,所以竭力掩饰和否认自己的阶级倾向,标榜“客观主义”,说自己是超阶级的、无阶级的,而实际上处处表现了它的阶级性。

马克思主义法学公开承认自己是阶级性和科学性的辩证统一。

(4)一系列根本的理论观点有原则上的不同。

首先,关于法的概念和本质。

其次,关于法是否具有阶级性问题。

第三,经济基础对法的作用问题。

最后,关于法的发展问题。

6、邓小平民主与法制思想的主要内容概括起来有以下几点:(1)关于坚持人民民主专政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理论(2)关于“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和法制建设的基本要求的理论(3)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法制建设的理论(4)关于政治体制改革、社会主义民主建设与法制建设的理论(5)关于社会主义文化建设与法制建设的理论(6)关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反腐倡廉和法制建设重在教育的理论(7)关于人权的理论(8)关于“一国两制”的理论(9)关于部门法制建设、法学研究、法学教育和加强执法队伍建设的理论(10)关于关键在于党的领导、加强和改善党对民主、法制建设的领导的理论7、法学体系是一个由各个互不相同、但又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知识系统。

大一上学期法理学重点复习资料

大一上学期法理学重点复习资料

1.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形成及其意义马克思主义法理学有三大思想渊源,它们分别是近代理性主义的古典自然法学,德国古典法哲学和空想社会主义思潮。

在《论犹太人问题》和《《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中,马克思分析了资产阶级法律的历史局限性,指出了黑格尔思辨法哲学的实质,第一次指出无产阶级是能够实现人民革命的根本力量。

成为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奠基之作的是《德意志意识形态》,深刻论述了马克主义法理学的核心思想,如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共产党宣言》的问世,标志着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诞生。

马克思主义法理学旗帜鲜明地坚持无产阶级和人民大众的立场,以维护最大多数人的利益为根本宗旨。

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社会现象普遍联系并互相作用;社会历史不断发展变化。

法的本体论问题(法是什么):法与阶级的内在关系(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与国家的必然联系(法是以国家意志形式表现出来的统治阶级意志);法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因果联系以及法与上层建筑要素之间的相互作用。

(从社会生产方式来理解法)。

法的价值论问题(法应当是什么):重新确立了法律的价值评价标准(包括人本主义标准,生产力标准,现实主义原则,历史主义原则等);重新诠释了法律的目的价值(马克思主义法理学对自由,秩序,正义,人权等法律目的价值作出了科学的解释,为这些目的价值的实现提供了理论基础。

)2.法的概念与本质法的本质学说:资产阶级:意志说(卢梭,黑格尔);命令说(霍布斯,边沁,奥斯丁);规则说(哈特);判决说(格雷,卢埃林,弗兰克)行为说(布莱克);社会控制说(庞德);事业说(富勒)【历史局限性】无产阶级:本质和现象是一对范畴。

法的现象是法的外部联系和表面特征。

法的本质则深藏于法的背后,是法存在的基础和变化的决定性力量。

法根植于物质的生活关系。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论述揭示了法与统治阶级的内在关系,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以统治阶级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的,是从统治阶级的立场,根据统治阶级的利益主张和价值标准,来调整社会关系的;法与国家的必然联系;法与社会生产方式的因果联系(要理解每一个与之相应的时代的物质条件)法的阶级本质: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统治阶级在社会主义社会指的是由工人阶级及其同盟军所构成的人民)法是“意志”的体现:意志只有表现为国家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才是法。

专题15 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课件)2023年高考政治二轮复习(统编版必修3)

专题15 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课件)2023年高考政治二轮复习(统编版必修3)

体制保证
②行政机关不断简政放权、优化服务,严格规范文明执法,法治政府建设不断推进。
依法行政
③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 准绳,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维护和实现司法公正和权威。
公正司法
2.新中国法治建设的成就
(3)人权的法治保障取得巨大成就
①在改善人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 的同时,国家高度重视通过宪法 和法律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 由。 ②我国将人权保障贯穿法治建设 的各个环节,使人权法治保障水 平达到了新的高度。 ③事实证明:中国人民享有越来 越广泛、越来越充分的经济、政 治、文化、社会等权利。
治国 第
理政
基本 七
方式

机一 第三单元 全面依法治国
第八 课

法 治

中 国
课建

基本要求
法治国家 法治政府 法治社会
科学立法
严格执法
公正司法
全民守法




内措


涵施






内涵 措施 内涵 措施 内涵 措施
02 梳理知识 突破考点
7.1 我国法治建设的历程框架梳理
法的 产生
法的 本质
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维护和实现司法公
正和权威。
公正司法
2.新中国法治建设取得了哪些成就?
(1)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2)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水平不断提高
①通过建立健全科学完备的行政执法和司法体制,保证了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按照法
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

(完整版)法理学重点知识点梳理

(完整版)法理学重点知识点梳理

法理学重点知识点梳理第1,2章导论,法的概念导论1.法学的定义: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知识和学科的总称,我们的理解:一类是可见的外在的法律现象,即为规范——制度型法律现象;另一类是不可见的内在的心理——观念型法律现象。

2.应当注意的是,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的学术分科实际上阐明的是法学的不同品质。

首先,法学是理论性的。

其次,法学是实践的。

3. 法理学的概念:法理学,以一般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以探求法的一般原理为任务的学问。

现代法理学注重于对法律用语及专门名词的分类和进一步理解。

4. 法理学的性质和任务:一方面,法理学所研究的是法的一般原理、原则、概念、制度。

另一方面,从法学体系的内部关系看,法理学在整个法学体系中具有“基础理论”的地位。

5. 马克思、恩格斯创立了马克思主义法学,两人合著的《德意志意识形态》是马克思主义法学诞生的标志,他们揭示了法律根源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根源于利益的冲突,法律随着经济条件的发展而发展等客观规律。

他们指出法律是特定社会历史时期的产物,揭示了法律与阶级、国家的联系。

6. 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有三个组成部分,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

7. 马克思主义法学,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和法权制度中,必须注意把握以下几点:◆基本原则:马克思主义、西方法治文明和中国国情特点三者结合。

◆核心架构:马克思主义法学三位一体的本原结构,即人、国家和社会的辩证统一。

人、国家和社会的辩证统一应该成为我们今天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的核心内容。

■体现上述基本精神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的核心内容就是以人为本、法治国家与和谐社会的辩证统一(是指人们在认识事物的时候,既要看到事物共性的一面,又要看到事物对立的一面,即要以坚持全面发展的高度为前提,把二者有机统一起来,以实现两者和谐发展之目的)。

◆理论特色:“五个更加”。

更加关注弱势群体的保护和帮助;更加重视以社会公共利益约束和限制个人以享有和行使权利为名的任性;更加重视以公共社会福利平等再分配来调节在自由的经济交往中不可避免地产生的强弱分化、贫富差别;更加重视防止阶级分化、阶级矛盾、阶级冲突在我们这个社会重演;更加重视防止官员腐败、国家权力滥用和国家脱离人民监督和控制的倾向。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三汇总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三汇总

城里旳孩子真是 好,有高楼、小车 和电脑,还能每天 上学,吃汉堡,幸
福享不了……
山里孩子真是 好,有高山、白 云和小鸟,能够 不上学,不用辅 导,幸福享不
了……
有什么样旳社会存在就有什么样旳社会意 识。

事 不同职业旳人,思想有所差别,这阐 旳 明了什么哲学道理?




有伤风化!
一种残废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社会意识是社会 存在旳反应。人旳社会意识受社会环境决定,
动员全国人民抗 震救灾
先进旳社会意识
2023年奥运盛宴
中国人在国外 旳不文明行为
落后旳社会意识
3、社会存在与社会意识辩证关系原理旳理 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1)人类思想史上第一次处理了社会历史 观旳基本问题,是社会历史观革命性变革旳 基础,它宣告了唯心史观旳彻底破产。
(2)这一原理对于社会发展尤其是社会文 化建设具有主要指导作用
第三章:人类社会及其发 展规律
第一节 社会基本矛盾及其运动规律
一、社会存在与社会意识 二、生产力与生产关系旳矛盾运动及其规律 三、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旳矛盾运动及其规 律 四、社会形态更替旳一般规律及特殊形式
一、社会存在与社会意识
(一)两种根本对立旳历史观
唯物史观和唯心史观 划分原则:对社会存在与社会意识旳关系问 题旳看法
决定(性质、变革) 生产力
反作用 (增进、阻碍)
生产关系
结论:社会发展旳基本规律之一: 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情况
把“蛋糕”做大和把“蛋糕”切好旳关系
中国要把“蛋糕”做大,即要把经济搞上 去,不然无以民富国强。但“做大蛋糕”还不 够,Βιβλιοθήκη 要清楚应该怎么切,怎样把蛋糕分配好。

法律硕士法理提高练习习题及答案02

法律硕士法理提高练习习题及答案02

一、单项选择题1.根据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观点,下列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A.法在本质上是社会成员公共意志的体现B.法既执行政治职能,也执行社会公共职能C.法最终决定于历史传统、风俗习惯、国家结构、国际环境等条件D.法不受客观规律的影响2.对法律所体现的国家意志起最终决定作用的因素是()。

A.国家的历史传统B.国家的阶级结构C.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D.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3.下列关于法的第一层次本质——国家意志的体现,理解不正确的是()。

A.法律是取得胜利并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的意志的体现。

这说明法不可能是全民意志的体现,一定具有阶级性B.统治阶级的意志必须要变成国家意志,才能被视为法律C.表现为法律的统治阶级意志都是和其根本经济利益相关的意志D.虽然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体现,但法的内容也反映被统治阶级以及统治阶级的同盟阶级的某些要求和愿望4.下列关于法的第二层次的本质——物质生活条件的制约性,理解正确的是()。

A.决定法律本身及运动的因素从最终意义上讲只有一个——社会物质生活条件B.法的第二层次的本质——物质生活条件、经济条件对阶级意志的内容具有决定作用,因此统治阶级的意志都必然是对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反映C.从根本上说,法决定于一定的经济关系,因此,法的效果和生命力取决于经济关系的性质D.经济条件大体相同的两个国家,法律却千差万别,这是统治阶级意志不同导致的结果5.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为人们的行为提供模式、标准或方向,这一特性指的是法的统一性B.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和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这两种说法没有本质上的区别C.非规范性法律文件虽然没有规范性,但有法律效力,因而也属于法律的范畴D.国家强制力是保证法的实施的唯一力量6.民间故事《铡美案》中,驸马陈世美被依法处决。

这一法律现象表明()。

A.法律是公共意志的反映,具有超阶级性B.法律有时候也是被统治阶级将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结果C.法律是统治阶级整体意志、共同意志的体现D.我国封建社会的法律也贯彻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二、多项选择题1.法律出自国家,具有国家性,这是因为()。

考研政治《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考试精简版

考研政治《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考试精简版

思修第一章重点总结一、树立科学的理想信念理想信念的含义、特征与作用(1)理想的含义:作为一种精神现象,理想是人们在实践中形成的、有实现可能的、对未来社会和自身发展的向往与追求、是人们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在奋斗目标上的集中体现。

(2)理想的类型:从性质和层次上划分,有科学理想和非科学理想、崇高理想和一般理想。

(3)信念的含义:信念是人类特有的一种精神现象。

信念是认知、情感、和意志的有机统一体,是人们在一定的认识基础上确立的对某种思想或事物坚信不疑并身体力行的精神状态。

(4)理想和信念的关系:理想和信念相互依存。

理想是信念的根据和前提,信念则是理想实现的重要保障。

(5)理想信念的作用与意义:1指引人生的奋斗目标;2提供人生的前进动力;3提高人生的精神境界。

二、在实践中化理想为现实1、辩证看待理想与现实的矛盾(1)理想和现实存在着对立的一面:理想与现实的矛盾与冲突,属于"应然"和"实然"的矛盾。

理想受现实的规定和制约,不能脱离现实而幻想未来。

(2)理想与现实又是统一的:现实是理想的基础,理想是未来的现实。

现实中包含着理想的因素,理想中也包含着现实。

2、坚持个人理想与社会理想的统一(1)社会理想规定、指引着个人理想。

个人理想的确立要以社会理想为引导,个人理想的实现依赖于社会理想的实现。

(2)社会理想是对社会成员个人理想的凝聚和升华。

社会理想的实现归根到底要靠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努力,并体现在实现个人理想的具体实践中。

思修第二章重点总结一、中国精神的传承与价值中国精神是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的统一(1)民族精神是指一个民族在长期共同生活和社会实践中形成的,为本民族大多数成员所认同的价值取向、思维方式、道德规范、精神气质的总和。

反映了一个民族的心理特征、文化传统、精神风貌,是一个民族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精神支柱。

(2)时代精神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形成和发展的,体现民族特质并顺应时代潮流的思想观念、行为方式、价值取向、精神风貌和社会风尚的总和。

第二章 法的本质与

第二章 法的本质与

翰林院庶吉士徐骏,是康熙朝刑部尚书徐乾学的儿子,也 是顾炎武的甥孙。雍正八年(1730年),徐骏在奏章里,把 “陛下”的“陛”字错写成“狴”字,雍正见了,马上把 徐骏革职。后来再派人一查,在徐骏的诗集里找出了如下 诗句“清风不识字,何事乱翻书”、“明月有情还顾我, 清风无意不留人”,于是雍正认为这是存心诽谤,照大不 敬律斩立决。——清风不识字案
马克思主义的法的本质
法是由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的本质
根据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学说,应对法 的本质进行多层次的阐释: 1、法是国家意志的表现——法的初级本质。 法的国家意志性
什么叫国家意志?简单地说,国家意志就是通过 国家政权所表现出来的统洽阶级意志。 什么样的国家意志才是法?凡是体现为规范性文 件的国家意志才是法。
3、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法的深层本质 法的物质制约性
在理解法的物质 制约性时,需要 特别注意以下三 个问题:
1.法有物质制约性并不意味着法 总是符合客观经济条件和经济规律的 要求。 2. 法有物质制约性并不意味着社会物 质生活条件以外的因素对法就没有影响。
3.法有物质制约性并不意味着法就没有自己的相对独 立性。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法律是上层建筑的一种。 案例:有限责任公司制度对人类生活的影响。
案例:正义的自然性质
1898年,英国一个名叫瓦伦提尼的出身豪门的小 孩儿,与一个叫卡纳里的人签订了一份购买家具 和租房的契约,原来这个小孩儿因为不满父母对 他的管制、教导,就骗他父亲说要买一批书,借 此向父亲要了一笔钱,签了那个契约,与自己的 “小死党”痛快了一番,可很快被父亲发现了, 父亲将他揪了回去,并且聘请律师,以未成年人 签订的契约无效为由,诉诸法院要求卡纳里还钱。 一审还真胜诉了,但上诉法院认为:当一个即使 是未成年人,就某种物品支付了费用并且消费和 使用了这种物品,他便无权以任何理由要回费用, 否则就彻底违背了自然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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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马克思法律思想的三个层次论 摘要:马克思法律思想包含三个层次,即马克思法律思想之法律本体论思想、马克思法律思想之部门法思想、马克思法律思想之法律运行思想。三者互相联系、互相作用。法律本体论思想是部门法思想的前提和基础,部门法思想是法律本体论思想的具体展开。法律本体论思想、部门法思想又是法律运行思想的前提和基础,而法律运行思想则是法律本体论思想、部门法思想的动态展开。加强马克思法律思想的研究,将有助于我们更好的认识和把握马克思思想特别是其法律思想。 关键词:法律思想;本体论思想;部门法思想;法律运行思想 引 言 法治建设一向备受我国历届政府重视,但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将依法治国确立为其主题则尚属首次。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此举不仅拉开了我国新一轮法治建设的大幕,更开创了我国法治建设的新局面。由此不难看出,党和国家领导人对法律的重视程度不言而喻。 法治建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新时期、新形势、新任务下,大力推进法治中国建设,这既是外在压力所致,又是内在动力所驱。如何更好的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促使我国法治水平迈上新的台阶将是我们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中不得不面对的问题,如何应对这一问题便成为了我们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 面对当前的问题,“回顾过去、着眼当前、展望未来”是我们应有的理路,而“回顾过去”则显得更为重要。回首中国过往的革命与建设历程,特别是回顾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过程,始终离不开作为中国共产党指导思想即马克思主义的指导。作为马克思主义重要组成部分的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更是在这一系列的过程之中发挥了积极的推动作用。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是一个不断运动、变化、发展的过程,是一个历史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之中,研究作为马克思主义核心创始人之一的马克思的法律思想就显得尤为重要。本文拟分三个层面对马克思法律思想作一阐释,以期深化对马克思思想特别是其法律思想的认识,从宏观上更好的把握马克思主义法律领域内的思想,同时,希望对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的研究有所助益。 2

一、马克思法律思想之法律本体论思想 法律本体论思想是构建任何法学理论的前提和基础,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也不例外。法律本体论思想包括多个方面的内容,如法律的涵义、法律的缘起等。值得注意的是,关于法律本体论思想的研究,学者们缺乏对其整体性的探索,一般选择其中的某一项进行研究。1鉴于此,笔者在下文将就马克思法律思想中所涉及的法律本体论部分的论述作一粗略的概括,大致勾勒出马克思法律本体论思想的一个基本轮廓。 第一,马克思法律本体论思想中关于法律定义的阐释。马克思思想的发展大致经历了一个由唯心主义者到历史唯物主义者和辩证唯物主义者的过程,其法律思想的发展亦是如此。马克思在不同的阶段曾对法律的定义作出过多种解释。马克思在早期将法律理解为“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2。随着马克思思想的发展,他对于法律的定义有了较为深入的认识,这主要表现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之中。在这本著作中,马克思认为:“个体的物质生活是国家的现实基础,即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生产方式和交往形式。这些现实的基础并不是由国家产生出的,而是国家及其权力源自它们。在这种关系中,个人不仅需要通过自身力量构建国家,还需要使现实关系决定的意志通过法律予以表现。”3由这段话不难发现,物质生活条件的决定性和统治阶级的意志性构成了法律定义的核心要素,而这都已暗蕴在马克思法律思想之中。 第二,马克思法律本体论思想中关于法律本质的阐释。通过梳理马克思关于法律本质的阐述,可以将马克思法律思想中关于法律本质分为如下几个层次:其一,法律的形式本质,即其体现了国家意志。除了上述《德意志意识形态》所涉及的叙述作为证明外,马克思对此还有其他与之相关的阐释,譬如,《关于新闻出版自由和公布省等级会议辩论情况的辩论》一文写道:“实际上,预防性质的

1 有的学者研究的是马克思法律本体论思想中法律的演进,有的学者研究的是马克思法律本

体论思想中法律的本质等.参见赵震江.马克思法律观的形成和发展——纪念马克思逝世一百周年[J].国外法学,1983,(2);王耀海.经济决定法律的一般逻辑——马克思主义法学探索之一[J].学习与探索,2013,(5);沈斐.法不只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兼论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的一个基本观点[J].宁夏社会科学,2011,(6). 2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176.

3 德意志意识形态(节选本)[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3:108. 3

法律是没有的,法律发挥预防作用仅缘起于其作为命令之时。法律只有在受到破坏时才成为真正的、起实效的法律,因为法律仅在自然规律演变成国家法律时才成为真法律,当然,这是一种由有意识到无意识的过程。因此,法律无法预先阻止人的行为,因为法律自身就孕育于并体现了人的生命规律,它是一种自觉反映。”4其二,法律的阶级本质,即其体现了统治层级的意念。在《共产党宣言》中,马克思对此有过一段精彩的阐释,即“资产阶级生产关系本身产生出了你们所拥有的观念,就如同你们的法和你们这个阶级的意志一样,由于被推崇为法律而成为法,但意志所包含、所体现的内容则是由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尽管这些条件源自你们这个阶级”。5据此,我们可以推定,不管是谁代表统治阶级来制定法律的,也不问是由谁代表统治阶级来发布法律的,归根结底,这一法律反映的是代表着统治阶级整体利益的意志,而绝不会是某个人的意志和个人利益。其三,法律的终极本质,即其是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马克思说过:“在不同的历史阶段,一定的生产方式会产生一定的法的关系”6、“在不同的时代,你必须先懂得相应时代的物质生活条件,才会懂得通过这些物质生活条件所产生出来的东西”7、“一定的权利在一定程度上会受到相应的社会经济结构、社会文化的制约,超出这种制约的所谓权利是无法想象的”8。他的这些言语无不在向我们强烈的昭示着这样一个信息:法律的变化、发展最终根植于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之上,受其影响、制约。 第三,马克思法律本体论思想中关于法律演进的阐释。马克思对于法律演进的方面的思想大致可以总结为三点:第一点,关于法律的产生及原始社会中的法的论述。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认为:“在一切早期的立法中,两只同时发现一块骨头的狗的行为就已被承认是法了;罗马法全书讲道:vim vi repel-lere licere [可以以牙还牙];而idque jus natura comparator [这个法是大自然所定的],这意思是说,这是jus quod natura omnia animalia docuit[大自然教给一切动物的法](包括人和狗);但是后来有组织的以牙还牙„恰恰‟成为法”。9第二

4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176.

5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二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48.

6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八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12.

7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二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597.

8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三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435.

9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三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0:421. 4

点,关于古代法的论述。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中对此有过这样的观点,即“在德国这个国家,必须要先从中世纪的部分胜利中解放出来,尔后才可能由此获得真正的解放。在这片土地上,必须要将一切奴役制摧毁至尽,否则任何一种奴役制都因可能获得的喘息机会而继续存在下去。德国要想完成革命,就必须要进行一场彻底的革命。德国同胞的解放实际上就是个体的解放。哲学是这个解放的头脑,无产阶级是它解放的心脏。无产阶级不被哲学消灭,就无法成为真正的现实;哲学若无法通过无产阶级成为现实,其自身就无法消亡。”10除此之外,在《资本论》第2卷中也曾作过类似的表达,“把这种情况和《摩奴法典》第十章第六十二节的一句话比较一下:„为保存一个僧侣或一头母牛而无代价的牺牲生命……可以保证这些出身卑贱的种族得到至福。‟”11第三点,关于法律演进的动力的论述。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认为:“工商业的进步、发展往往会产生新的交往形式,在此情形下,法在客观上就不得不认可它们是获得财产的正当方式。”12另外,在《评部颁指令的指控》中也有与此相关的例证性话语,“政府也企图挑起对现存法定秩序的不满,例如,对旧普鲁士婚姻法的不满。法律要想真正的适应社会的发展,获得真切的进步,都离不开这些所谓的不满。正当合法的发展离不开法律的发展,而法律自身的发展也离不开对法律的批评,通过对法律进行各种形式的批评,能够由此使这些法律的要义、精髓对公众产生入脑、入心的实效,使得现存法律显得不协调,由于此种不协调给受众的印象是不满,因此,若报刊由于无权而无法激发人们对当下秩序的不满,其对国家的发展就很难用忠诚来形容。”13 第四,马克思法律本体论思想中关于法律功能的阐释。马克思对于法律功能的论述主要体现在《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这篇著作当中。在这一著作中,有多处对法律功能作了阐明,例如,“法的恢复包含惩罚这一重要内容,其本义理应有别于价值赔偿及损失补偿,区别于私产的恢复;然而,现在我们看到的却是,惩罚的性质由公转为私了;罚款实际上并未上缴国库,而是由林木所有者这一私人群体独自占有”;“惩罚的公众属性本寄希望借助于国家理性去消除罪行,因此,它是国家权利的内在要求,但是,作为既定的国家权利,国家就不应通过转让将

10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一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18.

11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六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264.

12 德意志意识形态(节选本)[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3:78.

13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427~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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