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管理药品和重点药品的品种及相关要求 2
特殊管理药品管理制度

特殊管理药品管理制度特殊管理药品是指具有较高毒性、危险性及滥用风险的药品,需要特定的管理制度来确保其合理使用和监控。
特殊管理药品管理制度是指针对特殊管理药品的包括生产、流通、销售、使用等全过程的管理制度。
下面将详细介绍特殊管理药品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
一、特殊管理药品的定义和分类特殊管理药品的定义:特殊管理药品是指具有较高毒性、危险性及滥用风险的药品,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剧毒药品等。
特殊管理药品的分类:1. 麻醉药品:主要包括吗啡、海洛因、可卡因等麻醉性药品,用于麻醉和镇痛。
2. 精神药品:主要包括苯二氮䓬类药物、安眠药、抗焦虑药等,用于调节神经系统功能。
3. 放射性药品:主要包括放射性核素、放射性药物等,用于医学影像学、肿瘤治疗等。
4. 剧毒药品:主要包括砒霜、氰化物等剧毒物质,常用于农药、杀虫剂等领域。
二、特殊管理药品管理制度的内容特殊管理药品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生产管理制度生产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设施,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的要求。
特殊管理药品的生产环节需要严格控制,包括生产环境、设备、工艺等,确保药品的质量和安全。
2. 流通管理制度特殊管理药品在流通环节需要严格控制,包括批准文号、标签、包装、存储等。
流通企业需要具备相应的资质,从事特殊管理药品的经营活动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3. 销售管理制度特殊管理药品的销售需要严格遵循相关规定,包括销售渠道的合法性、销售人员的资质、销售记录等。
销售单位需要建立健全的药品追溯系统,确保特殊管理药品的流向可追溯。
4. 使用管理制度特殊管理药品在使用环节需要严格控制,包括医疗机构的规范使用、开具处方的合法性、患者的合理用药等。
医疗机构需要建立特殊管理药品的使用管理制度,对特殊管理药品的使用进行严格监控。
5. 监督管理制度特殊管理药品的管理需要加强监督,相关管理部门需要制定监管规章制度,加强对特殊管理药品生产、流通、销售、使用等各个环节的监管力度。
特殊管理药品

Ø 1972年 《经〈修正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议定书〉修正
的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 Ø 1971年 《1971年精神药物公约》
Ø 1988年 《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公约》
公约的基本要求
• 限制这类药品的可获得性;
• 需要有医生的处方才能拿到药;
• 对其包装和广告宣传应加以控制; • 建立监督和颁发许可证制度;
• 卫生组织(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简称WHO)是联合国下属的一 个专门机构,只有主权国家才能参加,是国际上最大的政府间卫生组 织,现有194个会员国。 •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世界卫生组织接替了其功能,承担着国际管制中 一系列科学技术问题的咨询和管制措施的参谋建议作用。对联合国大 会、经社理事会、麻醉药品委员会以及国际麻醉品管制局委托提出的 科学技术问题,世界卫生组织负责组织专家小组进行研究,起草文件, 提出建议 • 世界卫生组织每年召开的执委会和世界卫生大会上,药物依赖性问题 经常被列为讨论的重点议题之一
联合国国际麻醉品管制署 (UNIDCP)
• 由于国际麻醉品滥用和非法贩运形势日益恶化,为增强联合国在国际 麻醉品管制领域的中心作用,提高效率,1990年联合国大会决定 将联合国原负责麻醉品工作的3个机构(联合国麻醉品司、国际麻醉 品管制局秘书处和联合国麻醉品滥用管制基金)合并为一个统一的麻 醉品管制机构,并于1991年1月根据联合国大会第45/179 号决议正式成立了联合国国际麻醉品管制署 (United Nations International Drug Control Programme -- UNIDCP),简称“联合 国禁毒署”。 • 1997年11月,联合国成立了联合国毒品控制和犯罪预防办公室 (United Nations Office for Drug Control and Crime Prevention -- ODCCP),禁毒署成为其主要组成部分。 • 该机构的宗旨是:在国际范围内协调麻醉品管制活动。其主要职责 是协调各国的行动,向各国禁毒机构提出建议,进行禁毒执法培训等。
特殊管理药品禁忌与限制规定(范本文)

特殊管理药品禁忌与限制规定在医疗行业中,有一些特殊管理药品需要受到严格的限制和规定。
这些药品可能因为其潜在的危险性和滥用风险而限制其销售和使用。
本文将介绍一些常见的特殊管理药品禁忌与限制规定。
1. 管制药品管制药品是指具有潜在的滥用风险和危险性的药品。
这些药品往往具有镇痛、镇静或致幻等效果,容易被滥用或导致成瘾。
在许多国家,对于管制药品的销售和使用都有严格的限制。
1.1. 麻醉药品麻醉药品是一种常见的管制药品,用于手术和其他医疗程序中。
这些药品通常属于第二类管制药品,需要经过特殊许可才能使用。
此外,对于这些药品的配方、存储和销售也有严格的规定。
1.2. 精神药品精神药品也是一类常见的管制药品,包括安眠药、抗焦虑药和抗精神病药等。
这些药品具有镇静、催眠或情绪调节的效果,容易导致滥用和成瘾。
因此,对于精神药品的使用和处方也有一定的限制。
1.3.是一种高度管制的药品,通常是指那些具有致幻、上瘾和危害健康的药品,如大麻、可卡因和海洛因。
对于的使用和贩卖在大多数国家都是严格禁止的,并受到法律的制裁。
2. 处方药限制处方药是指需要医生凭处方给患者开具的药品。
这些药品通常具有较高的药物功效和潜在的副作用,需要医生的指导和监管。
因此,对于处方药的限制主要体现在医生的处方权限和药店的销售规定上。
2.1. 处方权限对于处方药的开处方权限通常只限于有资质的医生和药剂师。
一般来说,只有拥有医生或药剂师执业证书的人员才有权力开具处方药处方。
这样可以确保处方药的合理使用和避免滥用的风险。
2.2. 药店销售规定在许多国家,处方药的销售是受到严格的控制的。
药店需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包括记录患者信息、核实处方药的处方有效性和数量、不得对患者进行多次处方等。
这些措施旨在确保处方药的正规销售和使用。
3. 特殊人群禁用在一些特殊人群中,有些药物可能会导致不良反应或产生更大的风险。
因此,对于这些特殊人群,有一些特定的药物禁忌规定。
3.1. 儿童和孕妇由于儿童和孕妇的生理特点和发育状况,一些药物可能对其产生不良影响。
特殊管理药品管理制度范本

特殊管理药品管理制度范本一、目的和适用范围本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规范特殊管理药品的管理,确保特殊管理药品的合理使用和安全性,保障患者的健康和用药权益。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涉及特殊管理药品的医疗机构和相关人员。
二、术语和定义1. 特殊管理药品: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属于特殊管理的药品,包括国家重点监控的药品、基本药物、烈性精神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等。
2. 医疗机构:指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医院、诊所、药店等。
3. 相关人员:指医疗机构的管理人员、临床医生、药师、护士等直接从事特殊管理药品管理的人员。
三、管理要求1. 特殊管理药品采购a)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从具备合法资质的药品供应商采购特殊管理药品。
b) 特殊管理药品的采购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进行,保证采购的药品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和要求。
c) 采购特殊管理药品的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采购档案,包括采购合同、供应商资质、药品质量合格证明等相关材料,以备查验和审计。
2. 特殊管理药品配送和储存a) 医疗机构应当制定特殊管理药品的配送和储存制度,确保药品的安全性和完整性,避免交叉污染。
b) 特殊管理药品应当单独存放,标示明确,与普通药品相隔离。
c) 特殊管理药品的储存环境应当符合药品储存条件的要求,严禁超过药品规定的储存温度和湿度范围。
d) 特殊管理药品的配送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确保药品的质量和完整性。
3. 特殊管理药品处方和使用a) 临床医生应当根据患者的具体情况合理、科学地使用特殊管理药品,遵循相关的药品使用指南和规范。
b) 特殊管理药品的处方应当符合规定的要求,包括药品名称、用量、用法等信息的完整、准确。
c)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特殊管理药品的使用登记制度,记录特殊管理药品的处方和使用情况,以备查验和监管。
4. 特殊管理药品的库存和报告a)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特殊管理药品的库存管理制度,定期盘点库存,及时更新药品的进销存记录。
2024年二类精神药品管理规章制度(四篇)

2024年二类精神药品管理规章制度为加强二类精神药品等特殊药品的管理,防止上述药品流入非法渠道,根据《特殊药品管理条例》以及药品相关流通法律、行政规章。
结合我司实际情况,现制订二类精神药品等特殊药品的专项管理制度,请各部门按照本制度规定严格执行:一、所涉及的药品范围:国家特殊药品目录中所列的二类精神药品,具体品种见附页。
该类药品除按照国家对一般药品进行经营管理外,还应符合下列管理要求:二、二类精神药品的采购: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司必须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批准文号等有关资质的生产企业以及具备经营二类精神药品资质的药品批发企业采购该类药品。
在采购该类药品前采购部门应及时做好首营资料的收集、报批、备案工作,质管部门在对上述资料审查合格后需将该类药品的有关资料存档。
在完成首营资料的审批后方可购进该类药品。
三、二类精神药品的验收入库:该类特殊管理的药品到货后,验收员应及时分辨出该类药品,如有特殊储藏要求的应立即按照其储存条件放入相应库的待验区中,最大限度的保证该类药品的质量。
在依照验收程序对该类药品进行实物验收合格后应及时通知仓库上架入库。
仓库应将该类药品及时存放于设置了双人、双锁的专库中。
对不符合运输储存要求及其他不符合规定的该类药品验收员应拒收并立即通知质量管理部门进行处理。
四、二类精神药品的保管养护:养护员将该类药品列为重点养护品种,按照重点养护品种的标准进行养护。
当在库药品发现存在质量问题时应及时上报质量管理部门。
储运部指定专人对该类药品进行保管。
在库保管时如发现该类药品出现短少后应立即注意保护现场并通知部门领导,部门领导在确认后应及时通知质量管理部门和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情况严重的应立即报告当地药监和公安部门。
在发货出库时应双人复核合格后方可出库。
出库复核记录上由拣货员、复核员签全名存档备查。
当出现错发、多发该类药品时储运部有关人员应及时追回并通知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特殊管理药品流通监管制度

特殊管理药品流通监管制度一、引言药品流通是保障公众健康的重要环节,而特殊管理药品流通监管制度是药品流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特殊管理药品是指具有毒副作用、依赖性、滥用潜力等特点,需要进行特殊管理的药品。
为了保障公众用药安全,防止特殊管理药品的滥用和非法流通,我国建立了完善的特殊管理药品流通监管制度。
二、特殊管理药品的定义和分类特殊管理药品是指具有毒副作用、依赖性、滥用潜力等特点,需要进行特殊管理的药品。
根据《药品管理法》的规定,特殊管理药品分为以下几类:1.精神药品:具有镇静、催眠、抗抑郁、抗焦虑等作用的药品。
2.放射性药品:具有放射性,用于医学诊断和治疗的药品。
3.医疗用毒性药品:具有毒性的药品,用于治疗疾病。
4.麻醉药品:具有麻醉作用的药品,用于手术麻醉和疼痛治疗。
5.精神药品原料:用于生产精神药品的原料。
三、特殊管理药品的流通监管制度为了保障特殊管理药品的合法、安全、有效流通,我国建立了以下特殊管理药品流通监管制度:1.许可证制度:从事特殊管理药品的生产、经营、使用等活动必须取得相应的许可证。
许可证的申请、审批、发放等程序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
2.专用账册制度:特殊管理药品的生产、经营企业必须建立专用账册,详细记录特殊管理药品的进货、销售、库存等情况。
专用账册的保存期限为5年。
3.实名购销制度:特殊管理药品的生产、经营企业必须进行实名购销,确保药品的合法来源和去向。
购销双方应当签订合同,明确药品的品种、数量、价格等信息。
4.专用标识制度:特殊管理药品的包装和说明书上必须标注专用标识,以便于监管部门和消费者识别。
专用标识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统一规定。
5.运输监管制度:特殊管理药品的运输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采取安全、可靠的运输方式。
运输过程中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药品的丢失、损坏和被盗。
四、特殊管理药品流通监管制度的实施与监管为了确保特殊管理药品流通监管制度的实施,我国建立了以下监管机制:1.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特殊管理药品的审批、监管、执法等工作。
特殊管理药品管理制度

特殊管理药品管理制度特殊管理药品是指具有较高药物危险性、较强药物活性以及更高的药物滥用风险的药品。
为了保障公众的用药安全和减少滥用风险,国家对特殊管理药品进行了一系列管理措施。
本文将探讨特殊管理药品的定义、分类、管理制度以及未来发展方向。
一、特殊管理药品的定义和分类特殊管理药品是指具有一定治疗效果,但危险性较高或易滥用的药品。
药品管理法将特殊管理药品分为以下几类:1. 麻醉药品:如吗啡、哌替啶等。
麻醉药品具有强烈的镇痛效果,但滥用可能导致成瘾、药物依赖等问题。
2. 精神药品:如苯巴比妥类药物、安定类药物等。
精神药品主要用于治疗精神疾病,但长期使用可能导致药物依赖和滥用。
3. 毒性药品:如铊盐、砒霜等。
毒性药品主要用于农业杀虫、除草等用途,对人体有较高的毒性,需严格管理。
4. 放射性药品:如甲状腺碘吸收抑制剂、核素等。
放射性药品具有放射性特性,滥用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损害。
二、特殊管理药品的管理制度为了严格管理特殊管理药品,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管理制度:1. 许可证制度:特殊管理药品的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需要获得国家相关机构颁发的许可证,严格控制特殊管理药品的准入。
2. 记录管理制度:药品企业和医疗机构需要建立特殊管理药品的进销存记录,并报送相关监管部门,确保特殊管理药品的流向可追溯。
3. 临床使用管理制度:医疗机构对于特殊管理药品的使用需遵守相关规定,包括使用范围、剂量限制、禁忌症等,确保合理使用和安全用药。
4. 防窜货制度:特殊管理药品具有一定药价和市场需求,为了防止药品流失到非法渠道,国家采取了一系列防窜货的措施,如药品追溯系统、重大案件信息发布等。
三、特殊管理药品管理制度的不足与发展方向尽管国家对特殊管理药品进行了一系列管理措施,但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1. 法律法规滞后:由于特殊管理药品的种类繁多,滥用形式多样,现行的管理制度难以完全覆盖到每一种药品和滥用行为。
因此,需要进一步完善和细化相关法律法规。
特殊管理药品之简述

蛋白同化制剂, 肽类激素 药品类易制毒 化学品 含特殊药品复 方制剂 终止妊娠药品
国家有专门管 理要求的药品
蛋白同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制剂、肽类 激素
反兴奋剂条例
《蛋白同化制剂和 肽类激素进出口管 理办法》
《2016年反兴奋 剂目录》
《福建省蛋白同化 制剂、肽类激素批 发企业验收标准》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 例》
经营许可
运输
采购
销售
储存
申请主体
主体应该具 备的条件
申请流程
药品批发企业
药品零售连锁企 业总部及其门店
药品零售企业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全 国性定点批发,区域性 批发
二类精神药品
医疗用毒性药品经营 (仅限于配方)
二类精神药品批发 、医 疗用毒性药品收购与批 发,放射性药品批发 (但目前全省都没有)
参照二类精神药品。
双人验收,双人出 库复核,专用账册, 逐笔记录,货、卡、 账相符。
验收、复核同普通 药品,但需专用账 册,逐笔记录,货、 卡、账相符。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运输证明(一年有效, 正本和若干个副本,副 本随货同行);邮寄证 明(一次有效)。 道路运输必须采用封闭 式车辆,有专人押运, 中途不应停车过夜。 水路运输应有专人押运。 邮寄、托运收货人只 能是单位,不能是个 人。
网络直报能力 企业及相关人员没有违反禁 毒规定。 安全管理制度
• 企业提供? • 发证部门主动采集?
• 购进、验收、储存、保管、供应、运输、退货、 报残损、安全管理、丢失和被盗案件报告以及24 小时值班等制度
储存条件
• 药品库房内设立专库或专柜,有防盗,防火等, 设施牢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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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管理药品和重点药品的品种及相关要求
一.特殊管理药品
1、目的:有效地控制特殊药品的购、存、销的行为。
2、定义:精神药品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产生精神依赖性的药品。
3、品种:巴比妥类:巴比妥,苯巴比妥,异戊巴比妥(阿米妥)。
苯二氮草类:氯氮(利眠宁),艾司唑仑(舒乐安定),阿普唑仑(佳乐安定),地西泮(安定),氟西泮(氟安定)氯硝西泮(氯硝安定),硝西泮(硝安定)等。
其他类:格橹米特(异眠能),甲丙氨脂(安宁),氨酚待因(达宁),可待因(甲基吗啡)等。
4、制剂的购进与销售:须从具有生产。
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或经营企业购进,应销售给具有合法资格的医疗单位及药品经营单位。
5、药品的储存保管:双人验收合格后专柜存放,专帐管理,帐货相符。
6、经营的台帐:保存至药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三年。
7、现仓库经营的品种:苯巴比妥(鲁米那)。
芬氟拉明片。
二.人工终止妊娠的药品
1、品种:(1)米非司酮片;(2)米索前列醇片;(3)乳酸依沙吖啶注射液;(4)缩宫素(催产素);(5)卡前列车酯栓。
获准生产和销售的其他人工终止妊娠药品。
2、经营药品:具有《药品生产许可证乳酸依沙吖啶注射液;(4)缩宫素(催的药品生产企业或具有《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批发企业,方可经营和销售人工终止妊娠药品。
但不得将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药品零售企业、个体经营企业和未依法获准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
任何单位不得为药品零售企业、个体经营者和未依法获准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代购人工终止妊娠药品。
3、合法使用米非司酮片和米索前列醇片的单位要求:需依法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服务项目的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
4、合法使用乳酸依沙吖啶注射液和缩宫素(催产素)的单位要求:需经核准开展产科接生的医疗保健机构。
5、药品经营的台张:购销记录至少保存两年。
6、需要的有限证件:向销售的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索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
三、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
1、目的:根据《药品管理法》、《反兴奋剂条例》等规定,有效的控制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购、存、销的行为,利于安全经营管理。
2、概念:肽类激素是由氨基酸通过肽键联结而成,按分子量的大小分为多肽激素和蛋白质激素,两者无明显界限,一般人为把分子量高于5000的称为蛋白激素,蛋白激素具有同化作用。
3、作用:主要用于蛋白质同化或吸收不足,以蛋白质分解坑进或损失过多等情况,如严重烧伤、术后慢性消耗性疾病、老年骨质疏松和肿瘤恶液质等病人。
4、品种:克伦特罗、达那唑、甲睾酮、司坦唑醇,乙烯雌醇,睾酮、齐帕特罗、促进细胞生长素,绒促激素,生长因子素,垂体促性素,促皮质素,诺龙,生长激素等。
5、库存品种:甲睾酮片,丙睾酮针,绒促激素针。
6、管理要求:双人验收,专库或专柜、专人账册,实行双人双锁管理,各项记录应保存至超过有限期2年。
7、销售的要求:除胰岛素外,零售药品企业不得销售。
四、进口药品
1、概念:是指从国外、香港、台湾、澳门进入我过市场销售的合格药品。
2、公司经营过的进口药品品种:双氯芬酸钠双释肠溶胶囊(戴芬)、爱活胆通胶囊、强力痔根断、京都念慈庵密炼川贝枇杷膏、阿莫林胶囊、阿莫西胶囊、阿莫灵颗粒、头痛片、甲磺酸溴隐亭片、爱活尿通片、安必仙胶囊、复方联邦止咳露(奥亭)、维仙优片、法半夏枇杷膏、斧标正红花油、依达马正红花油、注射用血凝酶、瑞格列奈片、和胃整肠丸、注射用头孢呋辛钠、维D钙咀嚼片、阿斯匹林肠溶片。
3、质管员根据验收员核实后的进口药品证件进行复印并加盖质管科的印章转交仓库保管员。
4、在仓库存进,保管员要认真核实进口药品的储存要求的储存要求,合理调节,控制库房温湿度,保证储存期的药品质量。
5、养护员应加强对进口药品的养护管理,对新经营的药品应建立养护档案。
6、销售进口药品时,保管员应将加盖本单位质量管理机构的(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和药品检验报告书或药品通关单复印件,随货发往购货方,并做好记录。
五、生物制品
1、概念:指从生物体制取的活性物质用于预防、诊断和治疗疾病的一大类药物。
2、生物制品的品种有人血蛋白、免疫球蛋白、凝血酶、降纤维、乙肝免疫球蛋白、注射用重组人干扰素、人破伤风免疫球蛋白、破伤风抗毒素、卡介苗多糖核酸制剂等、凡是批准文号8位数前的字母为S。
作为生物制品制剂。
3、生物制品的销售应将生物批件单和该药品的检验报告书随货发往购货方(加盖公司质量管理机构印章的复印件)。
4、生物制品的储存按照包装和说明书的要求。
六、医疗器械
1、分类:
第一类指通过常规管理足以保证其质量安全性,有效的医疗器械。
第二类指对其安全性、有效性应当加以控制的医疗器械。
第三类指植入人体用于支持、维护生命,对人体具有潜在危险。
对其安全性、有效性必须严格控制的医疗器械。
2、库存品种:
第一类:橡皮膏、纱布绷带、口罩、创口贴、石膏绷带、冲洗器、听诊器、出诊箱、颈椎牵引器。
第二类:体温表、血压计、医用脱脂棉、医用脱脂纱布、医用卫生口罩、家用血糖仪、血糖试纸条、早孕检测试条、避孕套、医用无菌纱布、针灸针、缝合针、乳胶管、棉签、手术剪、敷料摄、手套。
第三类: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输液器、输血器、无菌注射针、静脉输液针、采血皿、塑料血袋。
七、药品质量管理规范中对仓储的相关要求
1、要求应按规定的储存要求专库、分类存放
A、药品按照温度、湿度要求储存于相应的库中,其中冷库温度为2-10度:阴凉库温度不高于20度;常温库温度为0-30度,各库房温湿度超出规定范围,应及时采取调整措施,并予以记录。
B、在库药品均以实行色标管理
其统一的标注是:待验药品(区)、退货药品库(区)为黄色;合格药品库(区)、零货称取库(区)、待发药品库(区)为绿色:不合格药品库(区)为红色。
C、搬运和堆垛应严格遵守药品外包装图纸标志的要求,规范操作。
怕压药品应控制堆放高度,定期翻垛。
D、药品与仓间地面、墙、顶、散热器之间应有相应的间距或隔离措施。
药品与墙、屋顶(房梁)的间距不小于30厘米;与库房的散热器或者供暖管通的间距不小于30厘米;与地面的间距不小于10厘米。
E、药品应按批号集中堆放。
有效期的药品应分类相对集中存放,按照批号及效期远近依次分开堆码并有明显标志。
F、药品与非药品、内用药与外用药、处方药与非处方药之间应分开存放;易串味的药品、中药材、中药饮片以及危险品等应与其他药品存放。
G、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应当专库或专柜存放,双人双锁保管,专帐记录。
H、特殊药品管理,外用药品包装的标签或说明书上有规定的表示或警示说明。
处方药和非处方药按分类管理要求、标签、说明书上有相应的警示语或忠告语,非处方药包装有国家规定的专有标识。
2、药品养护员应经常指导保管人员对药品进行合理储存。
配合保管人员进行仓间温、湿度等管理。
对库存药品进行定期质量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质量管理机构复查处理。
3、药品出库应遵循“先产先出”、“近期先出”、和按照批号发货的原则。
药品出库应进行复核和质量检查。
药品出库应做好药品质量跟综记录,以保证能快速、准确地进行质量跟踪,记录应保存至少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三年。
对温度要求的药品的运输,应根据季节温度变化和运程采取必要的保温或冷藏措施。
搬运、装卸药品应轻拿轻放,严格按照外包装图标标志要求堆放和采取防护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