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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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是什么

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是什么

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是什么
民事诉讼中当事⼈是需要举证,不管是原告跟被告都有举证的权利,可以向法庭提交⼀些对⾃⼰有利的证据。

但是在举证的时候是有责任分配的相关原则,需要提前了解清楚,避免在举证的时候吃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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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是什么
谁主张,谁举证。

当事⼈对⾃⼰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民事诉讼法》
第六⼗四条证明责任和职权探知
当事⼈对⾃⼰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及其诉讼代理⼈因客观原因不能⾃⾏收集的证据,或者⼈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六⼗五条举证期限
当事⼈对⾃⼰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民法院根据当事⼈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

当事⼈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民法院根据当事⼈的申请适当延长。

当事⼈逾期提供证据的,⼈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的,⼈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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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举证责任分配有什么原则

民事诉讼法举证责任分配有什么原则

民事诉讼法举证责任分配有什么原则在民事诉讼中要进⾏举证,当事⼈进⾏举证才能够保证⾃⼰在诉讼中可以获得更⼤的主动权。

很多⼈对于诉讼中的举证责任不太了解,也不清楚⾃⼰到底该怎么样做才能举证,民事诉讼法举证责任分配有什么原则?店铺⼩编介绍了相关内容。

民事诉讼法举证责任分配有什么原则《最⾼⼈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规定》第50条规定:“质证时,当事⼈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有⽆以及证明⼒⼤⼩进⾏质疑、说明与辩驳。

”既然质证是围绕证据的“三性”展开的,那么当事⼈就主张提供的证据必须具备“三性”。

当案件事实真伪不明,尚需进⼀步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时,法官分配举证责任应就当事⼈的主张,其证据是否完整——证据是否具备“三性”为分配举证责任的基本原则。

1、证据应具备真实性。

证据的真实性也叫做证据的客观性或确定性。

证据的真实性是证据最本质的特征。

它要求证据的形式和内容都要是真实的、是客观存在的。

案件事实发⽣后,必然在客观世界留下其印象或痕迹。

当事⼈为证据其主张,⾸先其提交法庭的证据必须是客观的,不是为证明⾃⼰的观点⽽伪造的证据。

审判实践中,当证⼈出庭作证时,法官⾸先要向证⼈释明法律规定,要求其应保证作真实陈述,不得作虚假证词;当被告未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审理时,法官均要向原告交待:“因被告未到庭,原告应保证⾃⼰主张的事实,提交的证据都是真实的、合法的,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些都是对证据真实性的基本要求。

因此,对于证据的提供,当事⼈不仅要提供证据,还要确保提供的证据是真实的,当对证据的真实性产⽣分歧时,则提供证据的⼀⽅必须提供进⼀步的证据证明证据的真实性。

当然,需要相对⽅提供辅助性义务时,相对⽅应予提供,否则亦应承担不利于其的法律后果。

如上述案例中,当对借条的真实性产⽣分歧时,原告李某应申请鉴定,证明借条中署名的真实性,⽽被告王某有义务提供其书写真迹⽤于⽐对。

如果被告不予配合,则其署名虚假的主张则不能成⽴。

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是什么?

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是什么?

When I wake up every day, it is not the bells, but the dreams that strike me.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是什么?1、谁主张、谁举证原则。

这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即原告对自己提出的诉讼以及有关事实负举证责任;被告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提出反诉也要举证加以证明;第三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或请求,也应承担举证责任。

2、无过错责任原则。

3、推定过错责任原则。

4、过错原则。

5、公平原则。

在进行审理民事诉讼案件的时候,通常需要对举证的责任进行分配。

关于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这个问题,大家在进行民事诉讼的时候,可能并不知道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应当如何分配,搜集了一些有关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资料,希望可以帮上大家。

一、依据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分配举证责任(1)一般规则:该规则主要采用法律要件说。

要求在司法实践中根据现行成文法规来分配举证责任。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64条第1款规定:即将“谁主张,谁举证”作为举证责任分配的原则标准。

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这一规定,只停留在一般表述的层面上,对当事人在诉讼中应对哪些具体事实负举证责任不够明确,无法解决事实真伪不明时法官如何裁判的问题,影响了审判的公正性。

为了进一步完善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第5条、第6条又分别对合同纠纷案件和劳动争议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作了详细的规定,例如第5条第1款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负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民事诉讼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研究》范文

《民事诉讼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研究》范文

《民事诉讼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研究》篇一一、引言在民事诉讼中,举证证明责任的分配是一项至关重要的原则。

它不仅关系到案件的公正审理,还直接影响着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对民事诉讼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本文将就民事诉讼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进行深入研究,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举证证明责任的基本概念举证证明责任,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事实负有提供证据并加以证明的责任。

这种责任分配的原则和方式,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审理结果和当事人的权益保障。

三、民事诉讼举证证明责任分配的原则1. 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谁主张,谁举证是民事诉讼举证证明责任分配的基本原则。

即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如果当事人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那么该主张将无法得到支持。

2. 公平、公正原则在举证证明责任的分配上,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原则。

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合理分配举证责任,确保双方当事人的权益得到平等保障。

3. 法定证据规则原则法定证据规则原则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当事人无需举证,而是由法律直接规定某种事实的存在或不存在。

在这种情况下,举证证明责任由法律规定的一方承担。

四、民事诉讼举证证明责任分配的实际应用1. 合同纠纷案件中的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一般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例如,在买卖合同纠纷中,买方主张卖方未履行合同义务,需要由买方提供证据证明卖方存在违约行为。

而卖方主张已经履行合同义务,也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

2. 侵权纠纷案件中的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在侵权纠纷案件中,一般由被告承担一定的举证证明责任。

例如,在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被告保险公司需要承担证明事故责任的认定是否符合保险条款约定的责任免除情形等事实的举证责任。

同时,对于一些特殊侵权行为,如环境污染、产品质量等侵权行为,也需要根据法律规定进行相应的举证责任分配。

五、完善民事诉讼举证证明责任分配的建议1.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应当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举证证明责任的分配原则和具体规定,为司法实践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原告与被告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

原告与被告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

原告与被告举证责任分配的⼀般原则原告与被告在诉讼中对某⼀事实应该由谁举证即举证责任的分配,决定着案件的胜诉败诉,因此也就成为诉讼代理律师争论的问题焦点之⼀。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规定:“当事⼈对⾃⼰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这⼀法律规定明确了我国民事诉讼实⾏“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即原告对⾃⼰提出的主张、被告反驳原告的主张应该提供证据。

为了进⼀步明确原告与被告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1条规定:“⼈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应当对产⽣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碍的当事⼈,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上述司法解释是当事⼈举证责任分配的⼀般原则,“除法律、司法解释对举证责任分配有明确规定的外”,均应适⽤关于举证责任分配⼀般规则的规定;举证责任分配的基础是“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从司法解释规定的内容看,这⾥规定的基本事实与要件事实的含义相同,即权利及法律关系的构成要件所依赖的事实。

对于举证责任分配的⼀般原则应着重掌握以下内容:⼀、举证责任的分配具有法定性,也就是说举证责任是由法律分配⽽不是由法官来分配法官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只能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对民事实体法规范进⾏类别分析的基础上,识别权利发⽣规范、权利消灭规范、权利限制规范和妨碍规范,并以此为基础确定举证责任的分配。

因此,法官在举证责任分配问题上是适⽤法律的过程,⽽⾮创造举证责任分配规则。

⼆、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基本事实应当理解为要件事实,也就是实体法律关系或者权利构成要件所依赖的事实民事诉讼法因涉及诉讼程序问题,通常情况下基本事实可以被理解为包括诉讼主体等事项的事实,但上述司法解释是关于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定,不涉及程序⽅⾯的事实,因此在理解上应当完全⽴⾜于实体法规范。

举证责任与举证责任分配

举证责任与举证责任分配

举证责任与举证责任分配打官司就是打证据。

但究竟如何“打证据”,这就涉及到举证责任与举证责任分配,也就是什么样的事实与主张应该由原告举证证明,什么样的事实与主张应该由被告举证证明,什么样的事实与主张应该双方都不需要证明以及什么时候应该由法官自由心证。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当事人对自己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这就是通常人们所说的“谁主张,谁举证”的法律来源,也是有关举证责任的法律规定。

而《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简称《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以及大量实体法律等对举证责任与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定,则是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进行举证的法律依据。

举证责任与证据提供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负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也是当案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应当由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败诉或不利诉讼后果的责任。

举证责任包括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和结果意义上举证责任的双重含义。

行为意义的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需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

例如,民间借贷纠纷中,出借人即原告需要举出借贷合同、贷款已经到期与已经借出款项的证据;借款人即被告如果否认对方证据的话,就要举出双方没有签订借贷合同或者虽签订了合同但合同未生效证据,或者借款事实虽成立,但借款已经归还或者抵销的事实证据等。

因此,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就是举证行为到底有谁作出,也就是通俗意义上的谁主张,谁举证。

结果意义的举证责任是指待证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主张该事实的当事人所应承担的举证不利后果。

以上例为例,如果在原告已经举证情况下,被告既没有举出合同不成立、生效的证据,也不能举出借款没有到期的证据或者举不出已经归还或抵消借款的证据,那么,被告就要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责任。

这种不利后果责任还包括举出的证据不能证明自己主张或否认对方主张或证据却又举不出相应证据的情况。

举证责任的搜集与调查正如徒法不能自行,法律只有得到执行才能产生法律效果一样,证据也不会自动呈供,需要举证责任人自己搜集、调查与整理,才能向法院提供。

论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以真实案例为样本

论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以真实案例为样本

( ) 三 肯定 者应 负举证 责任 , 否定 者不负 举证 责任
在 罗 马 时代 , 有 “ 就 一切 被 推定 为 否定 之 人 之利 益 ” “ 主 张之 人有 证 明义 务 , 否定 之人 无 之 ” 这 ,为 为 ,

此具有指引法官正确裁判的功能。
( 谁 主张谁举 证原 则 一) 这 一原则 是各 国 民事 诉讼 法普遍 适 用的原则 。 当
第 2 卷第 1 8 期
Vo . 8 NO. 12 1
萍 乡高等专 科 学校学 报
J u n l f n xa gCo lg o r a g in le e o Pi
2l O 1年 2月
Fe . 0 1 b 2 1
论 民事 诉 讼举 证 责 任分 配 —— 以真 实案例 为 样本
出有利被 告 的裁判 。
方 调查两人 无偷盗行为。法医鉴定 两人均为轻微 伤。协 商 未果 后, 家属 一怒 之下将小 区物 管告 上法庭 , 要求 赔 偿 医疗费、 交通 费、 误工费及 精神 损害赔 偿费共1 3万 元。 但小 区物 管公 司与保安 均否认有 殴打行为 。 ① 在该 案件 中, 原告 的胜诉 与举 证责 任分 配有 密切 的关 系。 此类案 件如何 分 配举 证 责任 , 何特 殊之 处? 有
裁量权是举证责任规定 的有力补充 , 但常被滥用 , 限制人身 自由权 的民事案件应 明确规定属于举证责任倒置范围 内。
关键 词 : 举证 责任 ; 平 ; 配 ; 法裁 量 公 分 司
中 图 分 类 号 : 2 . D9 5 1 文献标识码 : A 文 章 编 号 :O 7 9 4 ( 0 10 一O 3 一O 1 0 — 19 2 1 ) 1 O 4 3

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

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

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
举证责任的分配,是将民事待证事实的举证责任在当事⼈之间进⾏合理的分配。

举证责任的分配是当事⼈展开证明活动的前提,诉讼中⼀旦待证事实得以确定,就必须⾸先明确举证责任的分担问题。

从《民事诉讼法》和最⾼⼈民法院《民事证据的若⼲规定》的相关规定分析,我国民事领域证明责任分配是根据法律要件分类说的基本原理,即:当事⼈主张权利存在、权利妨害、权利变更、权利消灭时,就应当对权利存在、权利妨害、权利变更以及权利消灭的要件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这是⽴法者预先设置的举证责任分配的⼀般原则。

在实践中理解举证责任分配,应注意:
1 举证责任的分配规范,不但在民事程序规则中加以规定,同时,在相关的实体规则中也隐含了举证责任分配的内容。

所以,审判⼈员在确定某⼀事实举证责任分配时,应当以实体规范和程序规范为依据加以分配。

2 举证责任的⼀般分配规则,是以当事⼈提出事实主张为前提。

这⾥需要讨论的⼀个问题是,⼀⽅当事⼈对另⼀⽅当事⼈的事实主张单纯地加以否认,是否构成举证责任分配的事基础问题。

笔者认为,当事⼈单纯地对另⼀⽅当事⼈的事实主张予以否认的,并不具有权利在、权利妨害、权利变更以及权利消灭的法律效果,不构成举证分配的事实基础,因此不承担举证责任(客观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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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 责任 的含 义 司 法实 践中有 句常 用 的话 , 即谁 主张 , 谁举证 。这 是对举证 缺陷 , 由于法律滞 后性 导致它不 能对 日新月异 的社会 情况予 以全 责 任及 分配制 度 的一般 概括 。 谓举 证责任 , 所 就是 指 当事人对 自 面涵括 。 这种局 限性 不仅 体现在 民诉 法这些 程序 法上 , 实体法 在
要揭 示举 证责任 的本 质 , 先应 该明确 一个概 念 : 实真伪 诚 实信 用的 同时还 应本着 公平公 正原 则, 首 事 这就要 求法 官在举证 责 不 明 。 谓事 实真伪 不 明, 何 并非事 实上 真 的不 明 。 为亲 历案件 任 分配 过程 中不 但要考虑 分配程序 的公 平性 , 要兼顾 分配 结果 作 还 经 过的 当事人 , 其往往 知悉 案件 的发展 经过 , 真相对 于 当事人而 的公平 性 。公平 原则 与诚 实信用 原则 的价 值 体现 贯穿于 法 官分 言 , 明的。 是 而对 于案 外人 , 包括诉 讼参 与人 , 法官或 双方 当事人 配 举证 责任 的全 过程 , 无论 是举证 责任 分配 的一 般规则 , 还是特 的律 师 , 相并 不 明了 。 真 在具 体案例 中, 只有通 过证据 , 能靠近 殊 情况 下的举证 责任 承担 都应 予 以适 用 。 才 事 实真相 。理 论上 , 实真 伪不 明是指 当事人 所主 张的 、 以引 事 足 三、 完善 我国举 证责任 分配 制度 的建议 起法律 效 力产生 、 更或 者终止 的案件事 实在辩论 终结 时仍 处于 变 虽 然最 高人 民院 出台 了 《 于 民事诉讼 证 据 问题 的若干 规 关 真伪 无法 确认 的一 种状 态 。任何 一起 民事诉 讼案 件在 辩论 终结 定》 的一 些司法解 释 , 在实 践中仍 存在 举证 责任 分配不 明 的问 但 时 , 院对 当事人主 张所 依据的事 实无非 有三种判 断 , 法 即为真 、 为 题 。笔 者认为 , 有必 要完善 当前 我国举 证责 任分 配制度 。 假 和真 伪 不明 。在前两 种情 况下 , 法院很 容 易做 出裁 判 而 对于 首 先, 应完 善举证 分配 的时 限制度 。所谓 举证 时 限制 度 , 是 第 三种 情况 , 法院为 实现定纷 止争 、 定社会 秩序 的 目的 , 然要 指 负有 举证责 任 的当事 人应 当在法 律规 定 的期 限 内提 出证明其 稳 仍 进 行裁 判 , 将不利 的法 律后 果分配 于 当事人一 方 。 这就 必将 涉及 主张 的相应 证据 , 期不举 证则承 担证据 失效法律 后果 的一项 民 逾 如 何对举 证责 任进行 分配 , 何分配 才能体 现公平 , 如 公正 , 能维 事期 间制 度 。 才 之所 以须完 善举 证分配 的 时限制 度 , 是因 为审判 实 护 当事 人 的合法权 益 。 践 中存在 一些 问题 , 是有 的当事 人不 积极 履行举 证责 任 , 意 一 刻 二 、 证责 任的分 配规 则 举 隐瞒关键 证据 , 待一 审判决 不利后 二 审伺机 举证 : 二是有 的 当事 首 先 , 谈 到举证 责任分 配 的~般规 则 , 应 民事诉讼 中举 证责 人持 有证据 , 但不主 动 向法 院提交 , 而作 为“ 秘密 武器” 当庭搞 “ 突 任 分担 的情 况 比较 复 杂 , 民事举 证责任 内容 来分 , 涵两 个方 然袭 击” 致 使对方 当事人 无从准备 而处于 不利 的诉讼 地位 , 的 从 包 , 有 面 : 观责任 和主 观责 任 , 客 或称 结果 责任 和行为 责任 。行为 责任 当事 人 甚至在一 审 中故意 持证不 举 , 在二 审 中提 出, 使法 院 而 致 从 属于 结 果责任 , 结果 责任 是证 明责任 的本质 所在 。 为责 任是 的裁 判 处于不稳 定 的状态 , 对方 当事 人失 去应有 的法 律救 济 ; 行 使 指 在具 体 的诉讼 中 ,当事 人 为避 免承担 败诉 风险 向法 院提供 证 当事 人无期 限举证 , 已经影 响到法 院 的审判效 率( 下转 第 34页) 6
任 的分配来 完成举 证义 务 。 虽然 我 国最 高人 民法 院 出台 了《 关于 民事诉 讼证据 若干规 定》但 随着社会 的不 断发展 , , 以及司法 实践 的不 断推进 , 很多 具体案件 中依 旧出现举 证责任 的界定难 以及 在 法 官对 举证 责任 分 配错误 而 导致案 件审 理被 二审 改判等 情形 。 从 这些 实际情 况不难 看 出, 是 由于 相关规定 的不完 善 以及举证 正 责任 分配 的不 确定 性等 因素 导致某 些具 体案件 认 定事 实的南辕 北 辙 , 而发 生错案 。对 此 , 者举证 责任 的法理 方面 以及 司法 从 笔
心 内容 , 司法 公正 的基础 。 是 举证责 任的 分配是 证据制 度 的重要 来看 , 可分 为原告 和被 告 , 由于民事 活动 中诉讼主 体地 位 是平等
组成 部分 , 民法 院对 案件 的审理和 裁判无 不是 围绕 诉讼证 据来 人 进 行 的 。当事 人在 案 中无不根 据 既定 的举 证规则 或法庭 举 证责

本文从 举证 责任 的含 义 , 配规 则, 分 完善 举证 责任分 配等 方面提 出建议 , 以期 对规 范我 国民 事诉 讼证 据规 则 , 全 健
古 罗马时 期 , 随着 民事 诉讼 的 出现 , 举证 责任也 相应 出现 。 据 。通 常 , 结果 责任 始终是 由一方 承担 的 , 发生转 换 。而行 为 不 而将 举证责 任这法 律术语 具体化应 溯源于 德 国民事诉讼法 , 后经 责任 并不是 由证 明责任承担 者一方 负担 的责任 , 在诉讼 中可 以 它 日本 传入 我 国。 国 《 我 民事诉 讼法》 6 第 4条第 1 款规 定: 当事人 发 生转换 或转移 。换 句话 说它有 先后之 分 , “ 在实 践中 , 常表现 通 对 自己提 出的 主张 , 责任 提供证 据” 也就是说 无论 是原告 、 有 。 被 为原告先提 供证据 , 接着被 告提供证 据 , 接着原 告举证 , 再 再接着 告, 还是第 三人 , 谁主 张一 定 的事 实包 括肯定 事实或 否定 事实? , 被 告举证 , 依次循 环下 去 , 至双方 无证 可举 为止 。证 明责任是 直 谁就 有责任 提供 证据 的主 张或反 驳 , 能提供证 据加 以证 明的 , 整个 民事 诉讼 的核心 , 不 它是法 律预 先设定 的 , 在案件 事实 真伪不 就要 承担不 利于 自己的法 律后 果, 就可 能败诉 。 证据 是诉讼 的核 明时 , 由一方 当事人承 担 的败诉风 险 负担 。 民事诉 讼举 证主 体 从
现 状之 不足 等方面 , 出 自己的意 见和建 议 。 提


其次 , 应谈 到举征 责任 分配 的特殊 规则 , 证 明责任 的分 还 在
配 问题 上 , 审判 实践 中通 常会 出现既无 法律 明文规 定又无经 验可 供借 鉴的情 况 。在 公平 、 正义 和诚 实信用 原则 的指 导理念 下 , 赋 予法 官 自由裁量权 , 并对 法官 、 当事人 以及 其他诉 讼 参与人 产生


制约 。也就 是法 官有 权在 个案依 自由裁 量权 对实 体法 分配 了的 举证 责任 规定进 行修 正 。这就产 生 了举 证责 任分 配 的特 殊规 则 诚信 原则和 公平 原则 。特 殊规 则的 衍生 源于成 文 法 自身 的
己提 出的主 张 , 提供 证据加 以证 明的责 任 。 明责任 即表现 为 上亦 大量存 在 , 有 证 尤其 在证 据制度 上 ; 由于法 官在举 证 责任 的分配 十 分具 体的诉 讼活 动 , 即提 供证 据活 动 ; 由于一定 的法律 后果 即 上无法 可依 , 因此, 法官在 法律真 空状态 下 , 实信用 原则应作 为 诚 不 提供 证据 或提 供证 据不 充分 的法律 后果 相联 系 。他有主 观证 其举 征责任 分配 行为 的重 要原则 。这 毫无 疑 问是法 官享 有 自由 明责任 和客观 证 明责任两 种含 义 。 0 裁量权 的依 据, 克服成 文法局 限性 有重大 的意 义 。 对 同样在遵 循
的, 收集证 据、 在 调查证 据 、 提供 证据 等方面 , 方 当事人 面临着 双 同样 的机 遇 。因此 , 在法 律实 践 中, 一些 案件主要 由被告 负举证 责任 , 常称 为“ 通 举证 责任倒 置” 。而在 另些案 件 中, 要 由原告 主
负举 证责任 , 者有些案 件 , 或 原告和 被告 都承 担举证 责任 。
L g l y t m d S cey e a se An o i S t
2 11(下 ) 09. 0
{占 } 缸金 ; I
论 民事诉 讼举证Hale Waihona Puke 任 的分配 孙摘 要
相 关立法 起到应 有 的作用 关键 词 举证 责任 分配规 则 建议 文献标识 码 : A 文章编 号 :0 909 (09l. 00 10 —5220 )1 6 —2 3 中图分类 号 : 9 5 D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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