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常见的几种无效劳动合同案例
劳动合同经典案例(详解)

案例1:如何处理与哺乳期员工终止劳动合同案例:A是一家上海外资企业的职员,由于公司经济性裁员,公司向其提出(没有书面通知)终止劳动合同事宜。
因为她是哺乳期的产妇,所以A向公司提出要求,按照劳动法规定的每工作一年赔偿一个月,一个月的代通知金,还有哺乳期的8个月(产假4个月已用)全额工资和8个月公司应当交付的四金,以及公司规定的第13个月的工资。
双方产生争议,A于是申请仲裁。
问题解析:1、请问A的要求合理吗?A的这些要求,如果是在与公司进行协商过程中提出且双方按照这些要求达成一致并解除劳动合同,当然没有问题。
在劳动合同未解除的情形下,若A以这些要求作为仲裁请求事项申请仲裁,恐怕难以得到仲裁委的全部支持。
首先,A的这些要求均应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为前提,若劳动合同未解除,A提出这些仲裁请求则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公司经济性裁员,向A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事宜,但未向A发出书面通知,A因处于哺乳期,故提出上述一系列要求,双方由此发生争议。
根据案例的描述分析,公司似乎在尝试与A以协议方式解除劳动合同,并未直接向A发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在协商中,双方因劳动合同的解除条件存在争议,并未就解除劳动合同达成一致,即:双方的劳动合同并未解除。
故在劳动合同未解除的情形下,若A申请劳动仲裁,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或赔偿金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其次,假若A在仲裁中能证明公司解除了与其的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因A正处于哺乳期,故公司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若A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该仲裁请求应当能得到仲裁委的支持;若A选择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履行时,可以要求公司:1)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2)因未提前30天书面通知而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3)(如果符合公司规定享受当年第13个月工资条件的),支付第13个月的工资。
劳动合同无效案例

劳动合同无效案例一、合同主体资格不符案例:某公司招聘一名会计,但该会计并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公司与该会计签订了劳动合同,后因会计工作失误导致公司损失。
公司发现会计无从业资格,遂主张劳动合同无效。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必须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
本案中,会计未取得从业资格证书,不符合会计岗位的资格要求,因此劳动合同无效。
二、合同内容违法案例:某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员工试用期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的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本案中,公司与员工约定的试用期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违反法律规定,因此劳动合同无效。
三、合同形式不符合法定要求案例:某公司与员工口头约定了劳动合同,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本案中,公司与员工仅口头约定劳动合同,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因此劳动合同无效。
四、合同条款显失公平案例:某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员工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有权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公司与员工约定的条款剥夺了员工的法定权利,显失公平,因此劳动合同无效。
五、合同签订过程中存在欺诈、胁迫案例:某公司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隐瞒了公司即将破产的事实,员工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了劳动合同。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的签订应当基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本案中,公司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存在欺诈行为,违背了劳动者的真实意愿,因此劳动合同无效。
六、合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案例:某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员工在工作期间不得结婚。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享有婚姻自由的权利。
本案中,公司与员工约定的条款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劳动合同无效。
判决无效的劳动合同案例

案情简介:甲公司与乙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约定乙担任公司市场营销部经理,月工资为人民币 10000 元。
合同签订后,乙入职公司工作。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向乙支付工资。
乙多次向甲公司提出支付工资的请求,但均被甲公司拒绝。
乙无奈,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未支付的工资及相应的经济补偿。
仲裁请求:乙请求仲裁委员会判决甲公司支付未支付的工资 30000 元及相应的经济补偿。
甲公司答辩:甲公司答辩称,公司确实未能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向乙支付工资,但原因是乙的工作表现不佳,未能完成公司规定的销售任务。
此外,甲公司表示,乙在工作中存在严重失职,给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
因此,甲公司认为,公司有权根据《劳动合同法》第 39 条的规定,解除与乙的劳动合同。
同时,甲公司还表示,即使公司需要支付乙工资及经济补偿,但乙的工作表现不佳及失职行为,也应当从工资及经济补偿中扣除。
争议焦点:1. 甲公司是否有权解除与乙的劳动合同?2. 乙的工资及经济补偿是否应当扣除因工作表现不佳及失职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仲裁委员会审理:1. 关于甲公司是否有权解除与乙的劳动合同的问题。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 39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本案中,甲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乙存在上述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因此,甲公司无权解除与乙的劳动合同。
2. 关于乙的工资及经济补偿是否应当扣除因工作表现不佳及失职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的问题。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 46 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无效案例

劳动合同无效案例分析一、案例概述案例背景:李某,男,1985年5月出生,江苏省南京市人。
2016年7月,李某通过人才市场招聘,进入南京市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
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李某的月工资为8000元。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李某发现公司的经营状况不佳,员工工资经常拖欠,且公司未依法为李某缴纳社会保险费。
李某感到权益受到侵害,于是向公司提出辞职,并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以及补缴社会保险费。
公司拒绝支付,理由是李某在工作中存在严重失职,导致公司损失严重。
公司据此认定劳动合同无效,拒绝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案例分析:1. 劳动合同的无效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有以下无效情形:(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在本案中,公司未能依法为李某缴纳社会保险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公司提出的劳动合同无效的理由成立。
2. 劳动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因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八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虽然劳动合同被确认部分无效,但李某在合同期间的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权利仍应得到保障。
公司未依法为李某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合同无效,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劳动者的权益保护在本案中,李某在发现公司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后,提出了辞职并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以及补缴社会保险费。
这体现了劳动者对自身权益的维护。
无效劳动合同案例

无效劳动合同案例篇一:五、无效劳动合同争议案例案例一:企业与劳动者“代理人”签订劳动合同是否有效案例简介杨某与其同乡何某1997年5月3日同时被中山市某防火器材厂录用。
5月6日,该厂通知他们签订劳动合同时,杨某正好患重感冒发高烧在宿舍休息。
何某见同乡昏睡不醒,未向他说明,在与该厂签订劳动合同后,何某出于好意也帮杨某代签了劳动合同。
5月9日,杨某病愈上班。
6月5日,该厂发工资时,杨某发现领到的工资比录用时所承诺的报酬少,杨某随即向厂方提出异议,该厂主管说这是劳动合同约定的,你老乡已代你签了字,合同一经订立,具有法律效力。
杨某不服,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处理结果仲裁委员会调查后,认为代签的劳动合同无效,双方应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在仲裁委员会的说服教育下,该厂最终与杨某在报酬上达成一致,并与他重新签订了合同。
案例评析我国《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这一规定表明,订立劳动合同的主体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是劳动者本人。
由于劳动关系的实质是实现劳动力和生产资料的结合,因此定理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一方具有不可替代性。
这是劳动合同的重要法律特征。
本案中,何某代杨某与该防火器材厂签订的劳动合同,因主体不合法属无效劳动合同。
我国《劳动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要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所谓平等,是指订立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所谓志愿,是指双方订立劳动合同完全出于自己真实的意愿。
由于本案中该防火器材厂与杨某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是何某代签的根本不能代表杨某的意愿,不存在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问题。
因此,这份劳动合同的订立违背了法律规定的原则。
我国《劳动法》第十八条规定,无效劳动合同从订立时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所以,用人单位在招收录用劳动者时,一定要按照《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仅主体要合法,而且内容、程序也要合法。
劳动合同经典案例(详解)

案例1:如何处理与哺乳期员工终止劳动合同案例:A是一家上海外资企业的职员,由于公司经济性裁员,公司向其提出(没有书面通知)终止劳动合同事宜。
因为她是哺乳期的产妇,所以A向公司提出要求,按照劳动法规定的每工作一年赔偿一个月,一个月的代通知金,还有哺乳期的8个月(产假4个月已用)全额工资和8个月公司应当交付的四金,以及公司规定的第13个月的工资。
双方产生争议,A于是申请仲裁。
问题解析:1、请问A的要求合理吗?A的这些要求,如果是在与公司进行协商过程中提出且双方按照这些要求达成一致并解除劳动合同,当然没有问题。
在劳动合同未解除的情形下,若A以这些要求作为仲裁请求事项申请仲裁,恐怕难以得到仲裁委的全部支持。
首先,A的这些要求均应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为前提,若劳动合同未解除,A提出这些仲裁请求则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公司经济性裁员,向A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事宜,但未向A发出书面通知,A因处于哺乳期,故提出上述一系列要求,双方由此发生争议。
根据案例的描述分析,公司似乎在尝试与A以协议方式解除劳动合同,并未直接向A发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在协商中,双方因劳动合同的解除条件存在争议,并未就解除劳动合同达成一致,即:双方的劳动合同并未解除。
故在劳动合同未解除的情形下,若A申请劳动仲裁,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或赔偿金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其次,假若A在仲裁中能证明公司解除了与其的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因A正处于哺乳期,故公司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若A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该仲裁请求应当能得到仲裁委的支持;若A选择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履行时,可以要求公司:1)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2)因未提前30天书面通知而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3)(如果符合公司规定享受当年第13个月工资条件的),支付第13个月的工资。
劳动合同的无效

劳动合同的无效劳动合同的无效11、试用期任意辞退员工北京某投资公司(甲方)与赵某(乙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乙方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本岗位要求的,甲方可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需要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
”该合同期限为__年6月至20__年6月,试用期为3个月。
__年8月,公司认为赵某没有完成工作任务,遂以“不符合岗位要求”为由将其辞退。
此后,赵某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撤销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仲裁委认为,公司未提供具体事实依据,系违法解除,遂依法裁决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最终经过调解,公司支付赵某工资和赔偿款共计10万余元,双方解除劳动关系。
点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但是,在本案中,将“不符合录用条件”扩大解释为“不符合岗位要求”的做法是不对的。
在现实中,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将针对与本岗位有关的录用条件向劳动者进行明示,在劳动签字确认后,才能将其作为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进行考核的标准,以确定其是否符合录用条件。
如果用人单位发现劳动者在试用期间确实“不符合录用条件”时,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
如果仅仅认为劳动者工作能力不符合要求,用人单位仍需要对劳动者经过培训、调岗,劳动者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
2、不允许员工自由离职北京某机械公司(甲方)与孙某(乙方)在劳动合同约定:“乙方提出解除本合同,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乙方未能与甲方协商一致的,乙方应当坚持工作,继续履行本合同。
”该合同期限为__年1月至20__年1月。
__年1月,孙某因公司拖欠其工资,遂向公司递交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要求公司开具离职证明并办理社保转移手续,而公司以孙某提前解约为由,要求孙某必须赔偿公司违约金1万元,才可以为其开具离职证明。
孙某不得已而提起仲裁,仲裁委裁决公司在规定时间内为孙某出具离职证明,并协助其办理社保转移手续,并且对公司进行了批评教育。
五种法律失效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一:合同法中的无效合同【案例背景】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发现乙公司提供的货物质量不符合约定,遂拒绝支付货款。
乙公司则认为合同有效,要求甲公司履行付款义务。
【法律失效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欺诈、胁迫、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
在本案中,甲公司认为乙公司提供的货物质量不符合约定,构成欺诈,因此合同应属无效。
【失效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二、案例二:知识产权法中的侵权纠纷【案例背景】丙公司发现丁公司生产的某产品与其注册的商标相似,认为丁公司侵犯了其商标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失效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商标侵权行为包括: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等。
在本案中,丁公司生产的某产品与丙公司的注册商标相似,但并未构成侵权,因为丁公司的产品并非与丙公司的商品相同或类似。
【失效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三、案例三:公司法中的股东资格争议【案例背景】戊公司成立时,股东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甲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后甲因故退出公司,丙因股权转让而成为公司新股东。
甲认为其仍有公司股东资格,遂要求恢复股东地位。
【法律失效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股东资格的确认应当以出资证明书、股东名册等为准。
在本案中,甲已退出公司,且未在股东名册上登记,其股东资格已失效。
【失效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四、案例四:刑法中的时效问题【案例背景】己公司因涉嫌走私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但案件在侦查过程中因种种原因未能在法定期限内审结。
【法律失效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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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的几种无效劳动合同案例
一、口头约定的合同
个别外资企业、私营企业和集体企业经营者出于企业自身需要,在招聘时故意不与求职者订立劳动合同,仅作一些简单的口头约定。
由于求职者大多数极为珍惜这一就业机会,一般不敢对此提出或坚持签订劳动合同的要求。
如此,一旦出现纠纷,求职者权益就将受到损害。
我国《劳动法》第19条明确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合同订立……”,因此,口头约定合同在我国是没有任何法律效力的。
二、显失公平的合同
部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其约定条款明显倾向用人单位一方,此种情形目前相当普遍,应引起求职者的重视。
求职者在订立劳动合同时,一定要逐条审查,对一些不合理、显失公平的内容应坚决拒绝。
三、胁迫的合同
一些用人单位招工时,强迫劳动者交纳巨额集资款、风险金,并胁迫劳动者与其订立所谓的自愿交纳协议书,企图以书面协议掩盖其行为的违法性。
《劳动法》第17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四、附带保证的合同
部分企业为约束劳动者的行为。
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硬性规定另签一份“保证书”,其内容是强迫劳动者接受一些不合理的规则和条件,并把该保证书作为劳动合同附件来约束劳动者。
五、真假合同
某些外资企业、私营企业或集体企业为应付劳动仲裁部门的监督管理,与劳动者签订真假两份合同。
以符合有关规定的“假合同”应付劳动管理部门的检查,实际上却用按自己意愿与劳动者订立的不规范甚至违法劳动合同来约束劳动者。
六、抵押性质的劳动合同
部分用人单位为防止劳动者“跳槽”,在订立劳动合同时,要求劳动将其身份证、档案、现金作抵押物,甚
至扣留劳动者应得的福利或工资,一旦劳动者“跳槽”,用人单位便将抵押物扣留。
这种做法不但违反了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而且严重损害了劳动者权益。
七、无保障的劳动合同
一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不具备病、伤、残、死亡补助和抚恤等内容,或虽有此条款但不符合国家法律规定。
劳动者一旦发生病、伤、残、死亡等情况时,企业或者以较低的金额给予一次性补助,其额度远低于实际发生的医疗费和国家有关的法定标准,使劳动者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当然,无效或不合理的劳动合同五花八门,不胜枚举。
因此求职者平时多学习一些有关法律知识,一旦遇上类似问题,就可以法律为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确定劳动争议仲裁管辖
什么是公告送达
怎样算是构成是抢劫罪
公民在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能否继承
中秋、十一加班费咋算?
五种情况受害人可获多倍赔偿
借款合同公证需提交的证明和材料
亲属关系公证需提交的证明和材料
计算机数据能否作为证据
遗嘱扶养协议公证需提交的证明和材料
什么是网上证据保全公证
公证有哪些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