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新劳动法合同)无效劳动合同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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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新劳动法合同)劳动合同管理规定(修订版)

2020年(新劳动法合同)劳动合同管理规定(修订版)

(新劳动法合同)劳动合同管理规定(修订版)劳动合同管理规定(修订版)一、总则第一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为规范员工的劳动合同管理,加强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变动、解除和终止全过程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下面简称《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订的《员工关系手册》,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劳动合同以书面形式订立。

公司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文本一式两份,公司和员工各执一份。

第三条、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本公司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一)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有关劳动合同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依据本制度办理劳动合同的订立、续订、变更、解除、终止等手续;(三)加强劳动合同的基础工作,实行动态管理,促进劳动合同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

第四条、所有全日制员工均应订立劳动合同。

二、劳动合同订立和履行:第五条、劳动合同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

公司自招用员工之日起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自签订合同期限起始日起生效,劳动合同双方各执一份。

第六条、公司劳动合同期限的确定,可根据不同岗位、技能水平、任职资格及员工的身体因素、年龄协商确定,劳动合同届满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劳动合同。

以下列表为首次劳动合同期限的参照表,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招聘中与员工协商确定劳动合同期限。

首次劳动合同期限参照表岗位说明:(一)技术岗位指研发人员、生产技术员、工段长、班组长、质量鉴定等职位;(二)管理岗位指公司聘用的中高层管理人员;(三)行政岗位指主管、产品经理、行政科室人员等职位;(四)销售岗位指业务销售及配合销售工作的相关行政人员等职位;(五)采购岗位指商业片各事业部的采购人员职位;(六)生产仓储操作岗位指生产操作一线人员及配送、物流、仓储操作人员等职位;(七)后勤辅助岗位指从事后勤清洁、绿化、食堂、招待所及从事繁重体力工作等职位。

2024年劳动合同范本(新劳动法)3篇

2024年劳动合同范本(新劳动法)3篇

2024年劳动合同范本(新劳动法)3篇篇1劳动合同范本(基于新劳动法规定)甲方(用人单位):名称:[用人单位全称]地址:[用人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姓名]联系方式:[用人单位联系电话/电子邮箱]乙方(员工):姓名:[员工姓名]性别:[员工性别]年龄:[员工年龄]身份证号码:[员工身份证号码]住址:[员工住址]联系方式:[员工联系电话/电子邮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新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提供劳动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工作内容及地点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从事[具体工作岗位名称]的工作。

工作地点在[具体工作地点]。

甲方可以根据业务需要调整乙方的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乙方应服从甲方的安排和管理。

二、工作时间与休假制度(一)工作时间制度:[工作时间制度选择,如标准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等]。

具体上下班时间按照甲方的规定执行。

(二)休假制度:按照国家法定休假制度执行,包括年假、病假、产假等。

甲方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乙方休假。

(三)加班管理:因工作需要加班时,乙方应服从甲方的安排,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享受加班待遇。

三、薪资与福利待遇(一)薪资标准:乙方的月工资为人民币[薪资数额]元,甲方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乙方工资。

薪资发放时间按照甲方规定执行。

(二)福利待遇:甲方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自身规定,向乙方提供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福利待遇。

甲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乙方的福利待遇。

四、劳动合同期限及试用期(一)劳动合同期限:本合同自XXXX年XX月XX日起至XXXX 年XX月XX日止。

试用期为XX个月,自XXXX年XX月XX日起至XXXX年XX月XX日止。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二)合同续签:劳动合同期满前,双方可协商续签劳动合同。

篇2劳动合同范本(基于新劳动法规定)甲方:[单位名称](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单位性质:[用人单位类型:企业法人、事业组织等]地址:[公司地址]联系电话:[联系电话]乙方:[员工姓名](以下简称“雇员”)性别:[性别]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住址:[员工住址]联系电话:[员工联系电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最新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乙方在甲方从事相关工作事宜,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劳动合同期限第一条本合同自XXXX年XX月XX日起至XXXX年XX月XX日止。

最新劳动合同法全文(2024年最新版)5篇

最新劳动合同法全文(2024年最新版)5篇

最新劳动合同法全文(2024年最新版)5篇篇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劳动合同制度,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法。

第二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四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五条劳动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 劳动者基本信息;2. 用人单位基本信息;3. 劳动合同期限;4.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5.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6. 劳动报酬;7. 社会保险和福利;8.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9. 劳动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条件;10. 违约责任。

第六条劳动合同期限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确定。

试用期、服务期等应当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条件、劳动保护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八条劳动者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社会保险和福利等权利,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等义务。

第九条劳动合同变更应当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采用书面形式进行。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十条用人单位可以依照法律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符合法定情形和程序。

第十一条劳动合同期满或者约定终止条件出现时,劳动合同终止。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时,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对本法实施监督检查。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处罚。

第十四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有权举报,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用人单位未按照法律规定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020年最新劳动法全文

2020年最新劳动法全文

2020年最新劳动法全文最新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全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五章特别规定第一节集体合同第二节劳务派遣第三节非全日制用工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五、无效劳动合同争议案例

五、无效劳动合同争议案例

五、无效劳动合同争议案例-CAL-FENGHAI-(2020YEAR-YICAI)_JINGBIAN案例一:企业与劳动者“代理人”签订劳动合同是否有效案例简介杨某与其同乡何某1997年5月3日同时被中山市某防火器材厂录用。

5月6日,该厂通知他们签订劳动合同时,杨某正好患重感冒发高烧在宿舍休息。

何某见同乡昏睡不醒,未向他说明,在与该厂签订劳动合同后,何某出于好意也帮杨某代签了劳动合同。

5月9日,杨某病愈上班。

6月5日,该厂发工资时,杨某发现领到的工资比录用时所承诺的报酬少,杨某随即向厂方提出异议,该厂主管说这是劳动合同约定的,你老乡已代你签了字,合同一经订立,具有法律效力。

杨某不服,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处理结果仲裁委员会调查后,认为代签的劳动合同无效,双方应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在仲裁委员会的说服教育下,该厂最终与杨某在报酬上达成一致,并与他重新签订了合同。

案例评析我国《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这一规定表明,订立劳动合同的主体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是劳动者本人。

由于劳动关系的实质是实现劳动力和生产资料的结合,因此定理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一方具有不可替代性。

这是劳动合同的重要法律特征。

本案中,何某代杨某与该防火器材厂签订的劳动合同,因主体不合法属无效劳动合同。

我国《劳动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要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所谓平等,是指订立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所谓志愿,是指双方订立劳动合同完全出于自己真实的意愿。

由于本案中该防火器材厂与杨某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是何某代签的根本不能代表杨某的意愿,不存在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问题。

因此,这份劳动合同的订立违背了法律规定的原则。

我国《劳动法》第十八条规定,无效劳动合同从订立时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所以,用人单位在招收录用劳动者时,一定要按照《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仅主体要合法,而且内容、程序也要合法。

本期案例:关于无效劳动合同问题

本期案例:关于无效劳动合同问题

本期案例:关于无效劳动合同问题案例:邹某称:其于2021年4月1日入职,任绘图员,月工资4000元,公司没有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2021年6月,其申请离职,公司没有批准,经过多次交涉后,公司威胁他,他一直工作到2021年8月31日,该日向公司邮寄通知书,以公司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与公司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邹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付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000元、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6000元。

公司抗辩:邹某应聘时提供了虚假工作经历,邹某存在着欺诈导致公司错误录用,因此,邹某与公司之间建立的劳动关系无效,劳动关系无效则公司无须付出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无须付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庭审中,邹某确认了应聘时提供了虚假工作经历。

问题:1、公司是否需要付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000元,为什么?2、公司是否需要付出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6000元,为什么?3、本案,对公司有何启示?评论提示:亲爱的用户,请您积极参与《本周说法》栏目的评论,参与评论并被评为获奖会员,我们将给予相应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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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专家点评点评答案由一、法令专家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沈斌倜律师提供1、公司是否需要付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000元,为什么?我认为公司无需向邹某付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38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司法解释》第15条规定,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有权主张经济补偿金需要符合法定情形。

显然,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不是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有权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情形。

2、公司是否需要付出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6000元,为什么?我认为公司需要付出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

《劳动合同法》第1 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该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该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2020年最新劳动法全文

2020年最新劳动法全文

2020年最新劳动法全文2020年最新劳动法全文以下是最新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五章特别规定第一节集体合同第二节劳务派遣第三节非全日制用工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了本法。

第一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二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用人单位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2024年新《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知识考试题库(附答案)

2024年新《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知识考试题库(附答案)

2024年新《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知识考试题库(附答案)一、单选题1.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A、一个月B、三个月C、六个月D、九个月参考答案:A2.劳动者()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

A、应当B、必须C、有权D、无权参考答案:C3.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可以订立()。

A、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B、固定期限劳动合同C、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D、随意合同参考答案:A4.()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工作。

A、乡镇B、县级C、市级D、省级参考答案:B5.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的工资。

A、一倍B、二倍C、三倍D、五倍参考答案:B6.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

A、口头协议B、书面劳动合同C、劳务派遣合同D、劳动协议参考答案:B7.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A、三日B、五日C、七日D、十日参考答案:A8.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

A、本人B、其他人C、工会D、社保局参考答案:C9.劳动者()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

A、应当B、必须C、有权D、无权参考答案:C10.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A、三个月B、六个月C、九个月D、一年参考答案:B11.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A、学习B、培训C、教育D、训练参考答案:B12.用人单位自()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A、一天后B、用工之日起C、三天后D、一周后参考答案:B13.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延续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A、五年B、十年C、十五年D、二十年参考答案:B14.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的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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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劳动法合同)无效劳动合同专题无效劳动合同专题一、专题界定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这一专题主要围绕无效劳动合同的特征、无效劳动合同的确认、无效劳动合同引起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义务关系,及其相应的法律后果的承担,结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案例给予了解释和说明。

二、名词解释1.无效劳动合同是指劳动合同由于缺少有效要件而全部或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

它包括全部无效的劳动合同和部分无效的劳动合同。

2.显失公平的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一方在紧迫或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而订立的、如果履行对其有重大不利的劳动合同。

3.胁迫是指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表示施加危害,使其发生恐惧,并基于这种种恐惧而做出的违反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

胁迫的行为包括很多种,如暴力、语言威胁或条件威胁等。

三、案例分析案例1没盖公章的劳动合同就无效吗【案例】杜小姐在某公司做文秘工作一年多了,最近在工作中出了几次差错,让总经理很不满意。

于是,公司决定解除她的劳动合同。

杜小姐对此不服,提起了劳动争议仲裁。

仲裁机构在审查公司与杜小姐签订的劳动合同时发现,公司在这份劳动合同上,没有加盖公司公章,也没有合同鉴证机关的鉴证,公司这方只有一个法人代表的个人签字。

有人认为,劳动合同上没有加盖公司的公章,本身就不符合订立合同的形式要件,再加上又没有经过鉴证,所以这份劳动合同无效。

对此杜小姐说:“第一,我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虽然没有加盖公章,但有法人代表的亲笔签名,这就表示公司认可该合同,怎么能说是无效合同呢?第二,这份合同虽然没经过鉴证机关审查鉴证,但合同条款中并没有违法和不公正的内容。

所以,不能认定是无效劳动合同。

”【评析】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应该在劳动合同上签章。

即由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本案中的公司在劳动合同上没有加盖公司的公章是不符合劳动法规定的,但这个问题的出现主要是由公司的过错造成的,公司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所以,虽然合同未加盖公章,但毕竟有法人代表的签名,法人代表有权代表公司订立合同。

不能仅凭没有盖公章就认定是无效合同。

实际上,该公司与杜小姐双方都已在一年多的时间里,按合同的约定履行了相应的义务,也享受了各自的权利,现在突然说合同是无效的,实在是荒唐可笑。

其次,关于劳动合同的鉴证,我国目前的规定是“鼓励鉴证”,而不是“强制鉴证”。

即鉴证只是劳动合同管理部门对合同进行审查认定的一种形式,并不是劳动合同成立的必备条件,更不能用它来作为劳动合同是否有效的标志。

因此,称劳动合同未经鉴证机关审核盖章,就是无效合同的说法,也是站不住脚的。

尽管该合同在形式上有一定的缺陷,但还不能因此认定该合同无效。

只要该合同内容是合法的,且双方在签订时没有任何一方存在欺诈或胁迫行为,仲裁机构完全可以将它看做一份有效的劳动合同。

案例2欺诈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案例】某食品加工企业向社会招聘一名销售主管,王某前往应聘。

双方协商洽谈中,王某向企业提交了以往在多个企业从事过销售主管的书面说明。

企业求贤若渴,急需一名销售主管打开销售局面,对王某工作经历相当满意,于是双方当即协商签订了劳动合同。

企业聘用王某为销售主管,劳动合同签订后,企业即要求王某上班工作。

二个月后,企业发现王某的销售业绩平平,即要求王某制订销售计划,加大销售力度。

王某则提出增加销售人员的要求。

又二个月后,企业发现王某的销售业绩仍无起色,遂对王某的工作经历产生怀疑。

于是派人调查。

经调查发现,王某所说的在多个企业从事过销售主管纯属虚构,企业当即做出了解除合同的决定。

王某认为自己正在努力开拓销售渠道并即将取得业绩,以往工作经历与目前工作并无关系,企业即时解除合同没有依据。

【评析】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企业是否可以在调查发现王某工作经历虚假后作出解除合同的决定。

当事人采取欺诈的行为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呢?对此,《劳动法》第十八条作出明确规定,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对劳动合同作出无效确认后,还将对这份从订立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的劳动合同所产生的遗留问题做出处理。

本案中,王某为了达到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目的,隐瞒了真实情况,虚构了以往在多个企业从事过销售主管的工作经历,骗取了企业的信任,致使企业在急需销售主管的时候与其签订了劳动合同。

王某的这种做法属欺诈行为,影响了企业的正常生产工作秩序。

因此,王某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属无效合同。

该无效劳动合同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应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案例3与非法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案例】申诉人李明新,原为常德米业有限责任公司职工。

2003年10月5日,申诉人与被诉人常德金沙宾馆签订了《金沙宾馆总经理聘任协议》,约定:金沙宾馆聘任李明新为总经理,聘期三年,起止时间为2003年12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岗位工资为2000元每月等内容。

《协议》签订后,申诉人向原单位提出辞职,2003年10月13日获得批准。

2003年11月12日,被诉人在工商行政部门办理注册登记,登记名称为金沙大酒店。

2003年12月1日以后,申诉人在被诉人处从事有关人员招聘、培训等工作,双方没有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2004年3月中旬,被诉人突然解除与申诉人的劳动合同关系。

申诉人在被诉人处工作期间,被诉人仅支付工资1050元。

然而,被诉人称:仲裁申请书中所载被诉主体是金沙宾馆,而参加本案仲裁活动的是金沙大酒店,两者在法律上是相互独立的。

另外,协议双方均不符合法定条件,金沙宾馆作为用人单位在签订协议之时未办理工商登记,至今也无《营业执照》,不是合法用工主体。

申诉人在2003年10月5日与金沙宾馆签订协议时,尚没有与原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其没有资格与另一用人单位再建立劳动关系,虽然聘用协议的生效时间是2003年12月1日,但合同成立之日是2003年10月5日,应属无效合同。

即使聘用协议合法有效,申诉人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的要求也不应支持。

首先,被诉人并没有解聘申诉人,只是要求其提供总经理任职资格证明,如果没有需调整工作岗位。

被诉人变更申诉人工作岗位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申诉人并不具备担任总经理的任职资格。

最后,申诉人所提出的赔偿总额没有事实依据,不能将预期收入作为实际收入要求赔偿。

【评析】一份合法有效的协议,除内容合法外,还须主体资格。

申诉人与金沙宾馆签订《金沙宾馆总经理聘任协议》之时,被诉人尚未依法成立,金沙宾馆亦未依法进行登记,不具备劳动用工主体资格。

2003年11月12日,被诉人依法登记为金沙大酒店,双方没有再订立新的书面劳动合同,亦没有对原聘用协议进行变更,原聘用协议对双之间产生的新的劳动权利义务关系,没有法律约束力,申诉人以原聘用协议向被诉人主张权利没有法律依据,其赔偿请求本会不予支持。

申诉人自2003年12月1日至2003年3月离职期间,一直在被诉人处工作,双方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被诉人应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3752元(938×4,938为2003年度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扣除已支付的1050元,还应向申诉人支付2702元;驳回申诉人的其它仲裁请求;本案仲裁费20元,处理费980元,由申诉人负担600元,被诉人负担400元。

案例4劳动合同附带承诺书“不平等条约”无效【案例】小王到一家广告公司应聘,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发现劳动合同附带有承诺书:本人被某公司招聘录用为合同制员工后,如果公司因实际情况未能履行劳动合同中部分条款的,本人表示理解并自愿放弃权利,不作异议。

承诺人:某某。

小王怕自己的权益受侵害,就问公司不签行不行?答案是不行。

毕业在即,小王签了承诺书。

很快,麻烦就来了。

公司要求小王每周工作6天48小时。

虽然合同中约定是每周40小时工作时间,但根据承诺书,特殊情况,公司有权要求增加工作时间。

为此,小王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

公司辩称,加班是公司实际情况造成的小王在签合同时也签了附带的承诺书,表示可以自动放弃权利。

据此,公司认为自己的行为合法。

但经审理,仲裁委员会支持了小王的请求,维护了他的合法权益。

【评析】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从小王的情况看,在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如果小王不签承诺书,等于自动放弃了这个工作机会,小王问单位不签行不行,单位说不行,而找工作的艰辛使得小王违心签下了承诺书。

违反了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公司无权擅自增加工作时间。

《劳动法》第36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作制度。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3条:“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小王的单位实行每周工作48小时的工作时间,明显违反了法律规定。

尽管《劳动法》第39条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实行其他工作休息法。

”但小王的单位是广告公司,没有特殊生产,显然不在此例。

承诺书是无效的合同条款。

承诺书属于劳动合同的附加条款。

不能随便增加劳动者的权利,或者减少用人单位的义务;否则,权利义务不对等将使劳动合同的部分条款无效。

由无效条款给劳动者带来的损害,应由用人单位承担。

案例5用人单位代签劳动合同无效【案例】1993年8月,申诉人江某被诉人招收为合同制工人;同年11月3日,双方签订为期2年至1995年11月3日的劳动合同。

1993年12月底,该公司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将原公司的全日合同制工人的劳动合同期限全部延长3-8年,并将统一制订的合同书文本发到各科室和车间,要求在一个星期之内劳动者签字盖章后统一交公司人事劳资部,以便在30日内到当地劳动局劳动仲裁机构办理劳动合同鉴证手续。

当时,江某正在外省某接受技术培训。

所在车间主任为了不影响及时上交,决定由车间统计员陈某为江某代签。

劳动合同期限为1993年11月3日至2003年11月3日。

事后,陈某将代签合同事忘记告诉申诉人,代签的合同文本经鉴证后全部留在公司人事劳资部,只将《劳动手册》发给申诉人,申诉人未注意,也没有翻阅《劳动手册》。

l995年11月4日,申诉人要求终止劳动合同,被诉人称劳动合同远未到期。

江某提出第二份全员劳动合同本人并不知道,也未在上面签字、盖章或按手印,事后也未看到合同书,应属无效,对申诉人没有法律约束力。

被诉人提出,劳动合同由他人代签,但《劳动手册》已发给申诉人自己保管已有2年,申诉人从来没有提出过异议,客观上承认了这份劳动合同的合法性,江某应履行。

【评析】《劳动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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