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精解】采取欺诈手段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
建筑公司出具虚假劳动合同

建筑公司出具虚假劳动合同的现象在我国并不少见,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违反了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
本文将从虚假劳动合同的定义、产生原因、危害以及应对措施等方面进行深入剖析。
一、虚假劳动合同的定义及类型虚假劳动合同,是指建筑公司为了规避法律法规,达到某种不正当目的,采取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等手段,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
虚假劳动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1. 虚构劳动关系。
建筑公司虚构劳动者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发放工资等,但实际上劳动者并未为公司提供相应的劳动。
2. 降低劳动者工资标准。
建筑公司故意将劳动者的工资标准降低,以减少企业成本。
3. 虚构劳动者身份。
建筑公司为了逃避税收、社会保险等义务,虚构劳动者身份,签订虚假劳动合同。
4. 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建筑公司故意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者签订的合同内容不完整、不规范,以逃避法律责任。
二、建筑公司出具虚假劳动合同的原因1. 逃避法律责任。
建筑公司出具虚假劳动合同,主要是为了逃避税收、社会保险等法定义务,降低企业成本。
2. 规避劳动法规。
建筑公司通过虚假劳动合同,规避劳动法规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3. 竞争压力。
在建筑行业竞争激烈的背景下,部分企业为了获取更多项目,采取虚假劳动合同等方式,恶意降低报价,扰乱市场秩序。
4. 企业管理不规范。
建筑公司内部管理不规范,导致虚假劳动合同的出现。
三、虚假劳动合同的危害1. 损害劳动者权益。
虚假劳动合同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应有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权益,严重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 破坏市场秩序。
虚假劳动合同导致建筑市场报价混乱,影响公平竞争,损害行业健康发展。
3. 增加社会负担。
虚假劳动合同导致税收、社会保险等法定义务得不到履行,增加了社会负担。
4. 企业信誉受损。
建筑公司出具虚假劳动合同,损害了企业的信誉和形象,影响企业的长远发展。
四、应对虚假劳动合同的措施1. 加强法律法规宣传。
合同无效的13种典型情形及裁判规则

合同无效的13种典型情形及裁判规则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合同或者部分合同条款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2)恶意串通,并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3)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5)违反法律与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6)对于造成对方人身伤害或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免责的合同条款。
(7)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8)因被撤销而形成的合同无效情形。
我们将通过本文的13个案例详细阐述在实务中哪些情形容易出现合同无效以及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一、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根据《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部分失效)第68条之规定,所谓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
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是在受欺诈人因欺诈行为发生错误认识而作意思表示的基础上产生的。
根据《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9条的规定,所谓胁迫,是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相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
胁迫也是影响合同效力的原因之一。
依《合同法》第52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合同,只有在有损国家利益时,该合同才为无效。
二、恶意串通,并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所谓恶意串通,是指当事人为实现某种目的,串通一气,共同实施订方合同的民事行为,造成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损害的违法行为。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司法实践中并不少见,主要有债务人为规避强制执行,而及相对方订立虚伪的买卖合同、虚伪抵押合同或虚伪赠及合同等;企业高管或控股股东利用关联企业交易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债务人及债权人恶意串通骗取保证等情形。
欺诈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欺诈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有些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为了达到某种目的,采取欺诈手段解除劳动合同,损害对方权益。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欺诈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一、用人单位欺诈解除劳动合同1. 虚构 reasons for termination用人单位可能虚构劳动者的工作失误、违反公司规定等理由,将劳动者解雇。
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并未真正存在合法的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而是采用欺诈手段达到解除劳动合同的目的。
2. 隐瞒事实在解除劳动合同的过程中,用人单位可能故意隐瞒事实,例如隐瞒公司经营状况、隐瞒解除劳动合同的真实原因等。
这样使劳动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同意解除劳动合同,从而损害劳动者权益。
3. 威胁逼迫用人单位可能采取威胁逼迫的手段,要求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例如,用人单位可能威胁劳动者降薪、调岗或者对其进行不公平对待,迫使劳动者不得不主动辞职。
4. 非法辞退用人单位可能违反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采用非法辞退手段解除劳动合同。
例如,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但未提前通知劳动者;或者在无过失的情况下,未支付经济补偿金即解除劳动合同。
二、劳动者欺诈解除劳动合同1. 虚构疾病劳动者可能虚构自己患有疾病,以达到解除劳动合同的目的。
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利用用人单位的善意,声称因病无法继续工作,从而获得解除劳动合同的待遇。
2. 隐瞒实际情况劳动者在求职时,可能故意隐瞒自己的实际情况,例如隐瞒曾经的犯罪记录、虚构工作经历等。
一旦用人单位发现劳动者隐瞒事实,可能据此解除劳动合同。
3. 违反公司规定劳动者在明知公司有明确规定的背景下,故意违反公司规定,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者恶劣影响。
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有权依据公司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4. 同时兼职劳动者在未取得用人单位同意的情况下,同时兼职其他工作。
用人单位一旦发现劳动者兼职行为,可能据此解除劳动合同。
上海最高院诈骗罪无罪指导案例

上海最高院诈骗罪无罪指导案例
最近,上海高院发布了一份颇有争议的“诈骗罪无罪指导案例”,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
一、案例背景
这起案件涉及一名中年男子利用谎言骗取应聘者财物的行为。
该
男子在网上发布虚假招聘信息,通过面试后要求应聘者缴纳押金等费用,之后仍不予录用并拒绝退还押金。
被害人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第三
方支付平台缴纳的押金、工服费等费用累计达到数万元。
二、案例裁定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故意使用虚构的劳动合同以骗取应聘者财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最高法院指出,在本案中,被害人缴纳费
用是基于主观意愿,被告人并未使用虚假身份或虚构事实侵犯被害人
的合法权益。
因此,原审法院对于被告人构成诈骗罪有误判,应当予
以改判为其他侵财罪。
三、案例解读
这份案例在司法界和舆论界引起热议,引发了大量的争议和批评。
有声音认为,该案例致使被害人所缴纳的押金和费用难以追回,对于
维护被害人的权益不利。
另一方面,也有人认为,该案例为相关企业
和招聘平台提供了一定的法律指导,有助于预防和遏制招聘诈骗行为。
总之,这份案例指导对于今后类似案件的审判和判决都有一定的
指导意义,同时也提醒公众注意避免招聘等经济活动中的风险。
因此,我们需要对该案例做出深入思考,积极探索防范和打击招聘诈骗的有
效手段,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正常秩序。
中国新劳动法案例:劳动者虚假诚信度被公司解雇案

中国新劳动法案例:劳动者虚假诚信度被公司解雇案劳动法是维护劳动者权益和平衡劳动关系的重要法律,然而在实践中,也存在着一些劳动与用工的争议案例。
其中一个案例是关于劳动者虚假诚信度被公司解雇的案件。
在中国,劳动法明确规定劳动者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提供真实、准确的个人信息。
而在某些情况下,劳动者可能以虚假的信用度欺骗用人单位,这种行为严重违反劳动法的规定。
虚假诚信度被公司解雇的案例中,劳动者在面试应聘时提供了虚假的个人信息,并且隐瞒了与用人单位所签订合同所存在的限制性条件。
例如,劳动者可能在简历中夸大其能力和经验,或隐瞒自己曾经被其他公司解雇的经历。
这种行为既是对用人单位的欺骗,也是对其他应聘者的不公平。
针对这种情况,用人单位有权选择终止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
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有权对虚假提供个人信息的劳动者进行辞退,并且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这是因为劳动者提供虚假个人信息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然而,虚假诚信度被公司解雇的案例也存在一些争议。
一方面,一些人认为用人单位在面试过程中应该更加谨慎,进行细致的背景调查。
如果用人单位能够充分了解劳动者的情况,就能够避免因为虚假诚信度而雇佣不合适的员工。
另一方面,一些人认为劳动者提供虚假信息是迫于就业压力的产物,用人单位应该更加宽容,给予劳动者改正错误的机会。
在处理虚假诚信度被公司解雇的案件时,法院通常会权衡双方的权益,并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和背景。
如果劳动者提供的虚假信息对用人单位造成了实质性的经济损失或影响了工作的进行,法院倾向于支持用人单位的解雇决定。
然而,如果劳动者的虚假提供信息并没有对用人单位造成实质性损失,或者劳动者能够证明提供虚假信息是无可奈何的情况下,法院可能会判决用人单位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
总的来说,劳动者虚假诚信度被公司解雇是一个复杂的案件。
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需要认真对待,法院也需要权衡双方的利益进行公正的裁决。
劳动合同法实务操作与案例精解

劳动合同法实务操作与案例精解劳动合同法精解与经典案例分析——何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最佳——如何正确规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何充分、合理运用“可以约定事项”条款——劳动者在哪5种情形下,均不能二次约定试用期——什么是试用期的风险管理及其防控措施——培训服务期的违约金支付要点是什么——保密、竞业限制、竞业禁止的区别与联系是什么?如何有效操作——上市公司如何规避社保购买——如何界定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何为“N+1”?如何正确理解及运用——何为“不胜任工作”与“客观情况”——裁员的6大实操要点是什么?对6大特殊群体进行协商解除的5大步骤是什么——出具或不出具“解除或终止证明”的风险及其具体操作技巧是什么——集体合同的立法脉络与初衷是什么——何为劳动者赔偿责任的三个构成要件以上问题,将由国内著名劳动法/劳动关系管理实战专家、著名劳动争议预防与应对专家、员工心理健康管理专家毕春秋老师带您各个击破,为企业提供切实可行的实操解决方案,以防控企业面临的各种劳动法律法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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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因欺诈被确认无效后事实劳动关系是否成立

作者: 陆桑榆 郑巩席
作者机构: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劳动人事仲裁院
出版物刊名: 中国劳动
页码: 56-57页
年卷期: 2013年 第10期
主题词: 事实劳动关系 欺诈手段 劳动合同 科技公司 学历证书 硕士研究生 工作人员 案情简介
摘要:案情简介宁波市某科技公司因发展需要招聘—名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的工作人员,待遇优厚。
李某系高中毕业,因看中该岗位待遇优厚,伪造学历证书前去应聘,公司没有做进一步调查,就录用了李某。
录用三个月后,公司发现李某的能力一般,随即展开调查,后发现李某伪造学历证书欺诈公司,公司于是解除了与李某的劳动合同。
因李某在职期间公司没有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李某要求公司为其补缴,但公司认为李某以欺诈手段入职,根本不构成劳动关系。
双方遂引发争议。
劳动合同欺诈案例

劳动合同欺诈案例
劳动合同欺诈案例
甲方:XXX公司地址:XXX市XXX区XXX路XXX号法定代
表人:XXX营业执照号码:XXX
乙方:XXX身份证号:XXX住址:XXX市XXX区XXX路XXX 号联系电话:XXX
根据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就XXX岗位达成以下劳动合同:
第一条甲方雇佣乙方,从事XXX工作,具体职责和工作
量依据工作需求确定。
第二条劳动合同期限为1年。
第三条乙方获得劳动报酬为XXX元/月。
甲方要按时足额支付。
第四条乙方须全天候按照工作要求服从甲方的管理和实
际工作安排,不得迟到、早退、旷工。
第五条乙方应按照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认真履行职责,不得泄露甲方的商业秘密和私人信息。
第六条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双方如果有协议继续工作,
应在合同到期前1个月内协商解决。
第七条乙方违反以上其中一条或多条约定,甲方有权终止劳动合同,并除支付未结算的劳动报酬外,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八条甲方与乙方签订的本劳动合同,具有法律效力,是双方共同遵守的承诺。
如因双方各自原因导致合同未能履行或履行不完全,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本合同受法律保护,如遇到纠纷应依法解决,如有争议,甲方、乙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其他未在本合同中规定的事宜,双方应遵守中国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
如有与法律相抵触的规定,以法律为准。
甲方:XXX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XXX
乙方:XXX签字:XXX日期: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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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精解】采取欺诈手段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采取欺诈手段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某国有公司欲招聘一名销售部经理,要求应聘者需具有本科学历、三年以上销售经验。
招聘信息发出去后,一周内收到数百份应聘简历,公司在数百份简历中挑选出十位应聘者参加面试,其中应聘者张武的条件非常符合公司的要求,张武的简历上注明的是国内某著名高校的硕士研究生毕业,并有在某外资企业中担任过3年销售主管的工作经历,经过面试,公司最终决定聘用张武为本公司的销售部经理,并为期2年的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如果一方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须赔付对方五万元的违约金。
张武上任后,销售部的业绩一月不如一月,许多销售部的工作人员反映,张武对销售一窍不通。
经过公司的调查,原来张武只具有专科学历,并且毕业之后一直待业在家,其研究生学历证明以及工作经历证明均是其父母花钱买来的。
于是公司决定解雇张武,张武接到解雇通知书后,要求公司支付五万元的违约金,公司拒绝了其要求。
张武随即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约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张武在应聘时存在欺诈行为,裁决张武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公司不需要支付张武违约金。
【义贤专家律师评析】:根据《民法通则》规定,一方采取欺诈、胁迫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做出的行为,是无效的民事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或显示公平的行为也是无效的民事行为。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协商一致、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约,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须在合法、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
如果通过胁迫、欺诈或违法手段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劳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的劳动合同自始无效。
如果劳动合同中有部分条款违法法律规定,或者就该部分条款协商的时候存在胁迫、欺诈的行为,该部分条款无效,但不影响整个劳动合同的效力。
因此,我国的《劳动法》明确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为无效的劳动合同。
无效的劳动合同需要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本案中,(更多讯息请关注义贤官网:)张武采用欺诈手段去应聘,违背了签订劳动合同需双方意思表示真实的原则,因此,因此其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劳动合同,公司可以不履行劳动合同中的内容。
新法新规:新的《劳动合同法》对于无效的劳动合同的规定做了更加具体的规定,其中对于用人单位的限制更加严格,《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的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由劳动行政部门、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八条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劳动报酬的数额,按照同工同酬的原则确定。
”《劳动合同法》的这些规定更加有利于无效劳动合同的正确处理,并且对于无效劳动合同的情形增加了一项:“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的权利的劳动合同无效”,这更加有利于规范劳动合同制度的完善,更加有利于规范用工市场。
【义贤专家律师提醒】:用人单位在招聘员工时,不得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欺诈或胁迫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和劳动者约定约定违反法律规定的条款。
并且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企业也不能在劳动合同中规定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劳动合同,否则,该劳动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劳动者可以不履行该劳动合同。
同时劳动者也不可采取欺诈、胁迫的手段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更多讯息请加入义贤HR法务沙龙q的群173265467)或者与用人单位约定一些违反法律规定的条款,否则,用人单位可以拒绝履行该劳动合同。
相关法律、法规北京义贤律师事务所友好提示:1、《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的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由劳动行政部门、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八条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第十八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4月16日)第十四条劳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付出的劳动,一般可参照本单位同期、同工种、同岗位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88年4月2日)68、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69、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
70、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可以认定为乘人之危。
5、《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5年8月4日)16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劳动合同可以由用人单位拟定,也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共同拟定,但劳动合同必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后才能签订,职工被迫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未经协商一致签订的劳动合同为无效劳动合同。
6、《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如何理解无效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1995年10月18日)北京市劳动局:你局《关于如何理解无效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请示》(京劳仲文〔1995〕115号)收悉。
经研究,现函复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规定:“以给公民及其亲人的生命健康、名誉、荣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名誉、荣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做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
第69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做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可以认定为乘人之危”。
据此精神,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5〕309号)第16条规定中所说的“职工被迫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指有证据表明职工在受到胁迫或被对方乘己之危的情况下,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思而签订的劳动合同。
“未经协商一致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指有证据表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是在双方充分表达自己意思的基础上、经平等协商、取得一致的情况下签订的劳动合同。
7、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2002.2.1)第二十二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一)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二)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三)内容显失公平的;(四)有关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确认部分无效的劳动合同,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北京义贤律师事务所免费法律咨询电话:400-008-5151.劳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劳动者已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提供相应的待遇。
8、《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1995年4月7日)第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劳动合同无效:(一)违反法律、法规的;(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或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三)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利益的;(四)限制或侵害当事人一方基本权利,合同条款显失公平的。
第十条无效劳动合同不受法律保护。
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无效劳动合同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确认。
你打开这个页面或关注@义贤律师事务所,你就能了解到更多维权策略9、《广州市劳动合同管理规定》(广州市人大公告〈第87号〉)第十五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一)违反法律、法规的;(二)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的;(三)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违背当事人意愿订立的;(四)限制或侵害当事人一方基本权利的。
无效劳动合同从订立之日起就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经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确认。
10、《关于修改〈天津市实施劳动合同制度规定〉的决定》(2002/1/4)第十七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一)违反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劳动合同;(二)采用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三)违反集体合同规定的劳动合同;(四)显失公平的劳动合同。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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