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宪法重点考点之立法体制
司法考试《法理学》考点:立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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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程序,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制定、修改和废除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及认可法律的法定步骤和方式。
立法程序,与一个国家的决策过程的民主、科学有着密切的关系。
完善立法的程序,对于保证立法的规范化、科学化,减少或避免立法的主观随意性,维护法的稳定性、连续性和权威性,提高立法的质量,更好地发挥法的作用,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我国的立法法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立法程序进行了基本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立法程序主要有以下四个步骤,即法律议案的提出、法律案的审议、法律的表决和通过、渗律的公布。
其他的.立法程序一般参照进行。
(一)法律议案的提出提出法律议案(又称立法议案、法律案)是立法程序的开始。
法律议案是指依法享有法律议案提案权的机关或个人向立法机关提出的关于制定、修改、废止某项法律的正式提案。
法律议案一经提出,立法机关就要列入议事日程,进行正式审议和讨论。
法律议案与法律草案不同。
法律议案是指有关立法的建议,内容一般比较原则、概括,但也可以比较具体;可以只提立法主旨和理由,也可以附有法律草案。
法律草案内容比较具体、系统、完整。
提出法律议案并不等于提出法律草案。
提出法律议案时是否附法律草案由提案人自主决定。
如果提案人不附法律草案,可由立法机关的有关部门委托一定的机关或个人起草法律草案,也可以组织专门的人员负责起草法律草案。
提出法律议案的关键是谁享有法律议案的提案权。
在我国,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下列个人和组织享有向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提出法律议案的提案权:1、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
依照法律规定,全国人大代表30人以上或一个代表团可以提出法律议案。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10人以上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议案。
2、全国人大主席团、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向全国人大提出法律议案。
司法考试法理学专题要点

司法考试法理学专题要点专题一:立法(第一节)一、立法的定义(立法的含义立法的特点立法与法治)1、立法是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及认可法律的活动,是将一定阶级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的活动,是对社会资源、社会利益进行第一次分配的活动。
广义与狭义的立法概念。
2、立法的特点:(1)立法是以国家名义进行的活动;(2)立法是一项国家职能活动,其目的是为了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的有效调控。
(3)立法是以一定的客观经济关系为基础的人们的主观意志活动,并且受其他社会因素的影响(4)立法是产生具有规范性、国家强制性的普遍行为规则的活动;(5)立法是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进行的专门活动(6)立法是对有限的社会资源进行制度性的分配,是对社会资源的第一次分配,反映了社会的利益倾向性。
立法是对社会进行权威的,有效的资源分配、财富分配,通过权利义务的分配,从而实现社会控制、社会调整、实现社会动态平衡。
3、立法与法治(1)立法是法治的重要内容,制定完备而良善的法律是进行法治建设的前提和基础。
(2)依法治国,进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应当高度重视立法工作。
二、立法体制(立法权限当代中国的立法体制)立法体制包括立法权限的划分、立法机关的设置和立法权的行使等各方面的制度,主要为立法权限的划分。
1、立法权限:国家立法权、地方立法权、行政立法权、授权立法权。
2、立法体制:(1)立法体制的性质是与国家性质相一致,立法体制的形式与国家结构形式和管理形式密切联系。
(2)主要包括:一元制和二元制。
3、当代中国的立法体制:(1)一元性的立法体制,全国只有一个立法体系,但又是多层次的。
(2)具体立法权限的规定:第一,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是我国立法机关,行使全国立法权。
二者的立法权限分工是:——全国人大制定、修改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修改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本章中的"法律"一词为狭义用法,广义的法律包括基本法律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狭义的法律仅指后者);——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部分补充、修改基本法律。
司法考试:法理学与论述题有关的知识点(五)

第⼆章 法的运⾏ ⼗⼆、⽴法 1.当代我国的⽴法体制是⼀元两极和多层次。
⼀元是指在我国,在全国范围内,只存在⼀个统⼀的⽴法体系。
宪法指出,国家结构形式有两个:⼀是单⼀制,⼆是联邦制。
我国是单⼀制,就只能有⼀个⽴法体系。
两极是指我国分为中央和地⽅两个等级。
多层次是指不管是中央的⽴法还是地⽅的⽴法,都各⾃分成不同的层次。
如法律和⾏政法规都属于中央⽴法。
地⽅性法规和地⽅政府的规章,经济特许法规和特许的⽴法都是地⽅⽴法。
2.⽴法原则 法治原则 ⽴法法治统⼀原则。
例如,⼀个卫⽣主管部门去⼀个超市,查封了⼀箱过期的变质的奶粉,并贴了封条,但是质检局随后赶来,在封条上⼜贴了封条。
质检局和卫⽣局的执法⼈员的⾏为都是由法律依据的,双⽅因为各不退让,都⽤⾃⼰的有处罚依据,因此,双⽅发⽣打架。
执法⼈员打架的背后是法律在打架。
例如,有⼀个110车,车上有位孕妇,车经过收费站时,收费站要求收费,但110车说,他是属于免征车辆,是不需要收费的,双⽅发⽣了争执。
结果耽误了孕妇,孕妇⽣命垂危。
所以注意按照收费站和110车都有各⾃说法的依据。
所以背后也是法律在打架。
⽴法的民主性原则 ⽴法的民主性原则包括第⼀,⽴法的内容要民主。
第⼆,⽴法的过程和⽴法的程序要民主。
⽴法的内容民主性是指法律制定必须从多数⼈的最根本利益出发。
⽴法的程序民主性是指(1)⽴法主体的组成要民主。
(2)⽴法主体的活动要民主,即在⽴法程序的各个阶段,包括法律的提出、审议、通过和颁布都要体现民主思想。
(3)⽴法的过程要公开。
在当代社会,法律未经颁布就⽆效。
⼗三、法的实施 1.法的实现⼜是和法的实施、法的时效相联系的概念。
法的实施是法在社会⽣活中被⼈们实际执⾏。
法的实现是法的要求在社会⽣活中被转为现实。
2.执法:合法⾏政、合理⾏政、信赖保护等原则 执法中牵涉到⾏政合法性,⾏政合理性问题。
司法牵涉到司法独⽴,司法公正,司法效⼒,司法原则等。
执法的主体是国家⾏政机关及其公职⼈员。
【司考】司考宪法学难点:宪法的实施保障

【司考】司考宪法学难点:宪法的实施保障你知道哪里有宪法知识考点下载吗?司法考试网为您整理“司考宪法学难点:宪法的实施保障”,欢迎您阅读下载!一、重点掌握宪法实施的体制和实施保障的基本方式。
1.体制是司法机关保障体制、立法机关保障体制、专门机关保障体制,立法机关保障的体制是由中国为代表的社会主义国家采用的保障体制。
司法机关保障是以美国为代表的。
专门机关保障是以法国和德国为代表的。
2.宪法实施保障的基本方式,包括事先审查和事后审查,附带性审查和宪法控诉。
事先审查和事后审查是按照事件先后,附带性审查和宪法控诉是按照案件的来源方式、审查方式实行的划分,他们是可以交叉的。
二、我国的宪法实施保障的机制,包括政治保障、法律保障、组织保障、依靠人民群众。
组织保障主要应根据《立法法》有关规定的监督体制和报备案、报批准制度结合起来复习。
三、宪法实施保障的内容宪法实施保障在一定意义上亦即宪法监督,是立宪国家为了促进宪法的贯彻落实而建立的制度和开展的活动的总称。
其内容主要有两个方面:1、保障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的合宪性。
2、保障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各政党、武装力量、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全体公民的行为的合宪性。
宪法实施保障的目的就在于撤消或改变违宪的规范性文件,和追究违宪行为者的责任。
具体有两个方面:①保障宪法秩序。
对于与宪法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予以撤销、改变、不适用,对于违宪的行为予以制裁,保证宪法的最高权威和最高法律效力的实现。
②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违宪的规范性文件和违宪的行为必然损害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宪法实施保障制度的建立保证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免受侵害或为受侵害者提供法律救济。
四、宪法实施保障的体制(一)由立法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
在这一体制下,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或立法机关依据议事程序和议事规则行使宪法监督权,有权对任何违反宪法的法律、法规及行政命令等规范性文件予以改变或撤消。
社会主义国家一般都实行这种宪法监督体制。
国家司法考试法理宪法复习指导

国家司法考试法理宪法复习指导一、法理、宪法在司法考试中的地位和特点法理和宪法都在试卷一之中(总分150分),法理部分占22分(单选题6题6分,多选题6题12分,任选题2题4分),宪法部分占23分(单选题7题7分,多选题7题14分,任选题1题2分),两部分总和为45分,占到试卷一的1/3.2007年法理学卷一单选7分,多选12分,不定选6分,卷四45分合计70分;宪法卷一单选7分,多选12分,合计19分。
在分数上法理和宪法都不如刑法或民法等法律占的分数多,考生很容易忽视它们,或者是较为重视法理或宪法,但总觉得很难把握,尤其是对法理感到不可捉摸。
其实,考生有这样的心理是正常的,因为法理和宪法都是教为抽象的,没有案例,充其量只是举出事例,刑事法律、民事法律、行政法律等科目都是以案例为主。
二、学习方法1.将抽象的理论结合法条或事例、将法条结合事例。
虽然法理和宪法比较抽象,但法理和宪法也较以前有了很大变化,就是这两年的考题往往尽可能地以具体的法条或事例来检测你对抽象的法理或宪法条文的掌握。
所以,在平时学习时我们也多找一些这样的题目来训练自己,尤其是能够联系具体条文或事例来运用、理解法理或宪法条文。
2.注意从脉络上、体系上把握法理和宪法的核心。
法理和宪法有一个比较容易的地方,就是它比刑诉法或经济法或国际法国际经济法国际私法等学科在体系上要简单一些,花少量的时间就容易掌握。
法理是4个部分,即:法的本体、法的运行、法的演进、法与社会,这4个部分是一个有机的整体,是从4个方面来阐释法,法的本体是从法的静态的方面,法的运行是从法的动态方面,法的演进是从法的历史,法与社会是从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的角度这4个方面。
4个部分的展开很有特点,核心就在于到底什么是法?这一核心将4个部分有机地联成一个整体。
宪法是6个部分,即宪法的基本理论、国家的基本制度(上)、国家基本制度(下)、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国家机构、宪法的实施及其保障。
司法考试法理学复习指导:立法

司法考试法理学复习指导:立法
一、立法和立法体制
我国现行的立法体制是种“一元、两级、多层次”的立法体制:(一)“一元”,是指根据我国宪法规定,我国是一个单一制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因此我国的立法体制是统一的、一元化的,全国范围内只存在一个统一的立法体系,不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立法体系。
(二)“两级”,是指根据宪法规定,我国立法体制分为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两个等级。
(三)“多层次”,是指根据宪法规定,不论是中央立法,还是地方立法,都可以各自分成若干个层次和类别。
二、立法原则
1、合宪性与合法性原则
2、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原则
3、民主立法原则
4、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原则
三、立法程序
(一)法律案的提出
(二)法律案的审议
1、提付表决
2、搁置
3、终止审议
(三)法律草案的表决和通过(四)法律的公布。
司法考试法理学重要考点 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

司法考试法理学重要考点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
——(2013-3-21 13:17:07)
一、法律部门是根据一定标准和原则所划定的调整同一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是调整对象、调整方法。
划分法律部门原则是粗细恰当、多寡合适、主题定类、逻辑与实用兼顾。
二、法律体系,也称为部门法体系,是指一国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部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整体。
法律体系是一国国内法构成的体系,不包括完整意义的国际法即国际公法。
法律体系是一国现行法构成的体系,反映一国法律的现实状况,它不包括历史上废止的已经不再有效的法律,一般也不包括尚待制定、还没有制定生效的法律。
法律体系不涉及国际法的内容。
法律体系涉及的法律是现行有效的,它不涉及无效法律。
三、当代中国的法律部门包括宪法、行政法、民法、商法、经济法、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刑法、诉讼法。
法律体系与立法体系、法律体系与法学体系的联系与不同,法律体系与法系的不同。
“一国两制”社会背景下的法律体系问题。
总的一条,“一国两制”并不意味着中国有两个法律体系,中国也仍然只有一个法律体系,法律体系是统一的,因为在“一国两制”之下,我国的国家主权无论对内对外,都仍然是统一的,我国制定国家根本大法的最高立法权是惟一的;并且基本法是根据我国的宪法而制定的,而宪法是我国全部法律统一的中心和出发点。
司考知识点

司考知识点由于司考(司法考试)知识点非常广泛,涵盖了法律的各个方面,因此在这里我将提供一个结构化的概要,以便于读者可以根据这个框架来准备和复习司法考试的知识点。
一、宪法及相关法1. 宪法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 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国家机构的组织和职能2. 立法法- 立法权限和程序-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制定3. 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 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体系和司法制度二、民法1. 民法总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事主体和民事权利2. 物权法-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 物权的设立、变更和消灭3. 合同法- 合同的种类和订立- 合同的效力和履行- 违约责任4. 侵权责任法- 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三、刑法1. 刑法总则- 犯罪的构成要件- 刑罚的种类和适用2. 刑法分则- 各类犯罪的构成和处罚- 刑事责任的免除和减轻四、行政法1. 行政法基本原则- 行政法律关系- 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原则2. 行政诉讼法-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和程序 - 行政诉讼的判决和执行3. 行政复议法- 行政复议的范围和程序 - 行政复议决定的效力五、经济法1. 公司法- 公司的设立、变更和解散 - 公司治理结构和股东权利2. 竞争法- 反垄断法- 不正当竞争法3. 知识产权法- 著作权法- 专利法- 商标法六、诉讼法1. 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民事诉讼的程序和制度2. 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刑事诉讼的程序和制度七、国际法1. 国际公法-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国际条约法2. 国际私法- 冲突规范- 国际民事管辖权和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请注意,以上内容仅为司法考试知识点的一个概要,实际考试内容可能会有所变化。
考生应根据最新的考试大纲和指南进行复习和准备。
此外,实际的司法考试还会涉及其他法律领域,如环境法、劳动法、税法等,考生也应当给予足够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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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中,宪法占了20左右的分值,侧重于法条的考查。
宪法的重点法条包括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选举制度、立法体制以及港澳基本法等。
立法体制立法体制是关于立法权、立法权运行和立法权载体诸方面的体系和制度所构成的有机整体。
其核心是有关立法权限的体系和制度。
立法体制是静态和动态的统一,立法权限的划分,是立法体制中的静态内容;立法权的行使是立法体制中的动态内容;作为立法权载体的立法主体的建置和活动,则是立法体制中兼有静态和动态两种状态的内容。
立法体制由三要素构成。
一是立法权限的体系和制度,包括立法权的归属、立法权的性质、立法权的种类和构成、立法权的范围、立法权的限制、各种立法权之间的关系、立法权在国家权力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立法权与其他国家权力的关系等方面的体系和制度。
二是立法权的运行体系和制度,包括立法权的运行原则、运行过程、运行方式等方面的体系和制度。
三是立法权的载体体系和制度,包括行使立法权的立法主体或机构的建置、组织原则、活动形式、活动程序等方面的体系和制度。
立法体制中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中国共产党是国家的领导核心,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统一的单一制国家是历史形成的传统,这些因素决定中国的立法权限必须相对集中,不能过于分散,以利于维护法制的统一和国家的统一。
同时,由于中国地域广阔,各地情况很不相同,要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中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中国正在进行经济体制改革和其他各项改革,需要不断完善法制,等等,这些因素又决定中国的立法权限不能过于集中,必须适应各种不同情况,有利于充分调动各方面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有利于促进改革发展稳定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
根据这些实际情况,宪法、立法法和有关法律确立的立法体制既是统一的,又是分层次的。
所谓统一,一是所有立法都必须以宪法为依据,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下位法不得同上位法相抵触。
二是国家立法权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统一行使,法律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
所谓分层次,就是在保证国家法制统一的前提下,国务院、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较大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自治地方人大、国务院各部委、省级人民政府和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分别可以制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实践证明,这样一个立法体制,是符合中国国情的。
中国现行立法体制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的立法体制。
从立法权限划分的角度看:它是中央统一领导和一定程度分权的,多级并存、多类结合的立法权限划分体制。
实行中央统一领导和一定程度分权。
一方面是指最重要的立法权亦即立宪权和立法律权,属于中央,并在整个立法体制中处于领导地位。
立宪权和立法律权只能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行使,地方没有这个权,其他任何机关都没有这个权。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都不得与宪法、法律相抵触。
另一方面,是指国家的整个立法权力,由中央和地方多方面的主体行使。
这是中国现行立法体制最深刻的进步或变化。
这种相当程度上的分权,通过多级并存和多类结合两个特征进一步表现出来。
多级并存,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国家法律,国务院及其所属部门分别制定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一般地方的有关国家权力机关和政府制定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及其所属部门、一般地方的有关国家权力机关和政府,在立法上以及在它们所立的规范性法文件的效力上有着级别之差,但这些不同级别的立法律和规范性法文件并存于现行中国立法体制中。
多类结合,即上述立法及其所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同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及其所制定的自治法规,以及经济特区和港澳特别行政区的立法及其所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在类别上有差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