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员安全培训教育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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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为加强和规范本公司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范安全事故发生,现根据法律法规要求,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严格执行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有关规定,适时组织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认真落实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及有关人员的劳动保护待遇,并监督实施情况。

第二条公司所有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增强预防事故、控制职业危害和应急处理能力,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三条公司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经安全教育培训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第四条其他从业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经过企业、车间、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应急处置等知识和技能。

第五条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进行现场安全注意事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本工种使用的机械设备工具性能和安全管理使用知识的教育。

第六条从业人员在本企业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车间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

第七条经常性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利用黑板报、电视、广播等宣传工具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教育,造就“人人讲安全,处处讲安全,事事讲安全”的良好安全氛围。

第八条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做到“一人一档”。培训档案应包括培训计划、培训内容、课程表、员工花名册和学员亲笔签到记录、考核试卷、考核成绩表、证书编号,以及“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应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以及转岗人员转岗前安全培训情况等。

第九条在员工培训经费和安全费用中足额安排安全培训预算,列支安全培训费用。实施技术改造和项目引进时要专门安排安全培训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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