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建筑大学科研奖励办法
安徽建筑大学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安徽建筑大学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学校广大教学科研人员的科研能力,促进科研工作积极开展,提高学校整体科研水平,加速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地方经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安徽建筑工业学院科研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与企事业单位签订的科技合作项目,包括接受企事业单位委托而开展的科学技术研究、工程设计、技术开发、技术成果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以下简称横向科研项目)等。
第三条学校各系 (院、部)、研究机构签订横向科研项目按本办法执行。
校属企业的技术合同项目管理办法由各企业自行制定。
第四条学校专业课和专业基础课教学科研人员,每年度应完成一定的纵向或横向科研项目,作为职称晋升和岗位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五条横向科研项目由学校科技处归口管理,相关部门协助管理。
第六条科技处在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工作中的职责:(一)严格遵守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政府有关法律、法规,参与技术市场的各项活动,负责技术合同的洽谈、签约及合同的认定登记工作;(二)对全校横向科研合同项目进行跟踪管理,督促合同履行,做好项目验收的服务工作;(三)积极加强与行业主管部门的联系,加强与大中型企业的科学技术合作,做好产学研合作工作;(四)积极组织、协调我校各方力量,形成团队优势,承接大中型科技开发项目。
第七条各系 (院、部)、研究机构为技术合同的具体管理、组织实施部门,主要工作职责有:(一)组织本单位科技人员积极、广泛地与企事业单位进行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等合作,承接技术研究项目,解决技术难题;(二)对签订的横向科研项目负责组织实施,进行日常管理,协调和处理履行合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做好项目的验收工作;(三)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横向科研项目的支出和分配进行管理和审核,做好经费的报销审查工作。
第三章项目合同管理第八条系 (院、部)、研究机构承接的横向科研项目均需由委托方和学校签订正式技术合同(或协议)。
科研奖励管理制度

科研奖励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促进科研工作的开展,提高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新能力,本单位制定科研奖励管理制度。
二、奖励范围1. 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从事科研工作的科研人员。
2. 奖励范围包括科研项目的成果奖励、科研论文的发表奖励、科研成果的转化奖励等。
三、奖励标准1. 科研项目的成果奖励(1)完成国家级科研项目的科研人员,根据项目的难度和创新性进行奖励,奖金最高可达项目经费的20%。
(2)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的科研人员,奖金最高可达项目经费的15%。
(3)完成地方级科研项目的科研人员,奖金最高可达项目经费的10%。
2. 科研论文的发表奖励(1)发表本人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的SCI收录论文,奖励5000元。
(2)发表本人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的SSCI收录论文,奖励3000元。
(3)发表本人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的核心期刊论文,奖励2000元。
3. 科研成果的转化奖励(1)完成科研成果的产业化转化,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奖励30%的经济效益。
(2)完成科研成果的技术转让,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奖励20%的经济效益。
四、奖励管理1. 科研成果奖励由单位科研管理部门统一审核、审批、发放。
2. 科研论文发表奖励由单位学术委员会审核、科研管理部门审批、发放。
3. 科研成果转化奖励由单位科技合作部门审核、单位领导审批、发放。
五、奖励评定1. 科研项目的成果奖励评定标准包括项目的科技创新程度、经济社会效益和技术转化情况等。
2. 科研论文的发表奖励评定标准包括论文对学科的贡献、影响因子和被引次数等。
3. 科研成果的转化奖励评定标准包括转化效益和市场影响等。
六、奖励管理机构1. 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负责奖励申报、评定、发放等工作。
2. 学术委员会负责对科研论文的发表奖励进行审核评定。
3. 科技合作部门负责对科研成果的产业化转化和技术转让进行审核评定。
七、奖励资金来源1. 科研项目的成果奖励资金由单位专门设立的科研奖励基金提供。
安徽建筑大学科研突出业绩奖励标准

0.5
6级:CSCD(C)或CSSCI收录期刊论文,光明日报(理论版)、人民日报(理论版)
0.3
6
科研项目
国家级项目
按照安徽省省级财政科研项目标准核定绩效,学校奖补差额部分。
7
学术著作、标准
国家出版基金资助的学术专著;国家级标准
5
(1)著作认定以著者署名后标有“著”字样为准,且至少有3篇7类以上期刊论文支撑;
11
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
水利部
31
中华书局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
12
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32
三联书店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
13
中国农业出版社
农业部
33
中国铁道出版社
铁道部
14
中国计量出版社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34
人民体育出版社
国家体育总局
15
中国标准出版社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35
中国美术出版总社
序号
出版社
主管单位
1
科学出版社
中国科学院
21
测绘出版社
国家测绘局
2
高等教育出版社
教育部
22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
3
机械工业出版社
中国机械工业协会
23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财政部
4
电子工业出版社
信息产业部
24
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
国家审计署
5
化学工业出版社
中国化学工业协会
25
中国金融出版社
中国人民银行
2
省部级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二等奖
XX学校科研成果与荣誉称号奖励办法

XX学校科研成果与荣誉称号奖励办法第一条为了激励教师和科研人员积极从事科学研究,促进我校科研事业的发展,提高我校学术水平和科研竞争力,根据国家及学校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职教师和科研人员(以下简称教职工)的科研成果与荣誉称号奖励。
第三条奖励范围包括:(一)科研成果奖励:教职工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等方面取得的成果。
(二)荣誉称号奖励:教职工在科研工作中表现突出,获得的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等荣誉称号。
第四条奖励标准:(一)科研成果奖励1. 国家级项目:按照项目级别给予奖励,一等奖奖励金额为项目资助金额的20%,二等奖奖励金额为项目资助金额的15%,三等奖奖励金额为项目资助金额的10%。
2. 省部级项目:按照项目级别给予奖励,一等奖奖励金额为项目资助金额的15%,二等奖奖励金额为项目资助金额的10%,三等奖奖励金额为项目资助金额的5%。
3. 市厅级项目:按照项目级别给予奖励,一等奖奖励金额为项目资助金额的10%,二等奖奖励金额为项目资助金额的5%,三等奖奖励金额为项目资助金额的2%。
4. 成果转化奖励:根据成果转化实际情况,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成果转化实际收入的20%。
5. 论文奖励:按照论文的影响因子和发表期刊档次给予奖励,影响因子≥10的奖励金额为5000元/篇,影响因子≥5的奖励金额为3000元/篇,影响因子≥3的奖励金额为2000元/篇。
6. 专著、教材奖励:出版专著、教材的,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专著、教材出版费用的50%。
(二)荣誉称号奖励1. 国家级荣誉称号: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0元。
2. 省部级荣誉称号:给予一次性奖励5000元。
3. 市厅级荣誉称号:给予一次性奖励2000元。
第五条奖励的申请和审批:(一)教职工取得的科研成果和荣誉称号,应当符合国家和学校的相关规定,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奖励:1. 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完成人。
安徽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暂行规定

安徽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6.02.03•【字号】皖政[1986]7号•【施行日期】1986.02.03•【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安徽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暂行规定(1986年2月3日皖政〔1986〕7号)第一条为充分发挥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促进我省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以申请安徽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一)属于省内首创、本行业先进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生物新品种、新药品和新医疗方法等新的技术成果,在应用中已获得明显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二)在推广、应用、转让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三)在重大工程建设、重要设备研制和企业技术改造中,采用新技术,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四)在科技管理和标准、计量、科技情报等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效果的。
第三条安徽省科学技术进步奖,按所奖项目的科学技术水平、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对科学技术进步作用的大小,分为四个等级。
获奖项目均授予安徽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奖状和证书,并按下列标准发给奖金:一等奖五千元,二等奖三千元,三等奖二千元,四等奖五百元。
奖励基金由省财政统筹安排。
第四条设立安徽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简称省评委会),负责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批准和授予工作。
省评委会由省科委、经委和有关部门联合组成。
第五条请奖项目,一般按照任务来源或完成项目单位的隶属关系逐级上报,由行署、省辖市科委或省主管部门进行初审。
企业单位的成果推广、采用新技术、引进技术消化吸收项目,由行署、省辖市经委初审;高等院校的项目,由本院校学术委员会初审;国防系统的民用或军民通用项目,由省国防科工办初审;部属驻皖单位直接为安徽省服务的项目,由单位所在地的行署、省辖市科委或省归口部门初审。
科研项目奖励办法

科研项目奖励办法科研项目奖励办法为了激励科研人员积极投入科学研究,推动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提高国家科技水平,特制定本科研项目奖励办法。
本办法将详细介绍科研项目奖励的类型、标准、申请评审流程、颁发管理、后续工作、知识产权保护、公平性和反腐措施、鼓励措施和推广等方面的内容。
1.奖励类型科研项目奖励主要分为以下类型:(1)基础研究奖:奖励在基础科学研究领域取得突出成绩的项目;(2)应用研究奖:奖励在应用领域取得重大突破的项目;(3)创新技术奖:奖励在技术创新方面取得杰出成绩的项目;(4)创新产品奖:奖励成功将科技成果转化为实际产品并产生一定市场影响的项目;(5)知识产权奖:奖励在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方面取得优秀成果的项目;(6)成果转化奖:奖励成功将科研成果转化为实际生产力和经济效益的项目。
2.奖励标准和条件奖励标准和条件主要根据科研项目的性质、贡献、成果等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评价。
具体标准如下:(1)项目研究具有创新性和前瞻性,为学科发展做出突出贡献;(2)项目研究成果具有实际应用价值和潜在经济效益;(3)项目组成员具备良好的科研素质和团队协作精神;(4)项目研究对社会发展或人类进步产生重要影响。
3.奖励申请和评审申请奖励的科研项目需提交以下材料:(1)项目研究报告及成果总结;(2)项目组成员的简历和表现;(3)相关领域专家学者的推荐信;(4)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评审委员会将对申请材料进行综合评价,评审标准主要包括:(1)项目的创新性和前瞻性;(2)研究成果的实际应用价值和潜在经济效益;(3)项目组成员的科研素质和团队协作精神;(4)项目对社会发展的贡献或对人类进步的影响。
4.奖励颁发和管理奖励颁发包括以下流程:(1)评审委员会确定获奖名单;(2)向获奖者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3)对获奖项目的成果进行宣传推广。
奖励资金将由专门账户管理,确保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和合法性。
同时,对获奖项目的宣传推广将通过多种渠道进行,如学术会议、展览、媒体报道等。
学校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学校科研成果奖励办法一、总则1. 为了鼓励我校教师和科研人员积极开展科学研究,提高科研水平,促进学校科研工作的持续发展,制定本办法。
2.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编教师和科研人员。
3. 学校科研成果奖励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注重成果质量和实际贡献。
二、奖励范围和条件1. 奖励范围包括:学术论文、学术著作、科研项目、科研奖项、专利成果、科技成果转化等。
2. 成果要求:(1)学术论文:要求在国内外正式刊物上发表,具有较高学术价值和影响力。
(2)学术著作:要求正式出版,具有创新性和学术价值。
(3)科研项目:要求获得国家级、省部级、市级等科研项目资助。
(4)科研奖项:要求获得国家级、省部级、市级等科研奖项。
(5)专利成果:要求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6)科技成果转化:要求科技成果成功转化为实际生产力,产生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奖励标准和方式1. 学术论文奖励:(1)国际顶级期刊论文:每篇奖励10万元。
(2)国际权威期刊论文:每篇奖励5万元。
(3)国内顶级期刊论文:每篇奖励3万元。
(4)国内权威期刊论文:每篇奖励1万元。
2. 学术著作奖励:(1)专著:每部奖励5万元。
(2)编著:每部奖励3万元。
3. 科研项目奖励:(1)国家级科研项目:每个项目奖励10万元。
(2)省部级科研项目:每个项目奖励5万元。
(3)市级科研项目:每个项目奖励3万元。
4. 科研奖项奖励:(1)国家级科研奖项:每个奖项奖励10万元。
(2)省部级科研奖项:每个奖项奖励5万元。
(3)市级科研奖项:每个奖项奖励3万元。
5. 专利成果奖励:(1)发明专利:每项奖励5万元。
(2)实用新型专利:每项奖励2万元。
(3)外观设计专利:每项奖励1万元。
6. 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根据实际贡献,给予成果转化团队或个人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四、奖励申报和评审1. 奖励申报:符合条件的教师和科研人员可向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提交申报材料。
安徽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安徽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20号现公布《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王三运二OO九年二月二十六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决定为进一步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促进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的规定,省政府决定对《安徽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省科技奖除技术合作类不分等级以外,分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增设一款,作为第二款:“对做出特别重大科学发现或者技术发明的公民,对完成具有特别重大意义的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可以授予特等奖。
”二、将第十八条修改为:“省科技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的奖金数额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规定。
“重大科技成就奖的奖金数额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安徽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01年11月21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36号发布根据2006年5月10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等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09年2月26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奖励在我省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科学技术人员和组织,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促进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人民政府设立安徽省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省科技奖)。
省科技奖分以下类别:(一)自然科学类;(二)科学技术进步类;(三)技术合作类。
第三条科学技术奖励工作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促进科学技术创新和科学技术成果转化的方针。
第四条省科技奖的评选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省科技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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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建筑大学文件
校字…2015‟46号
关于印发《安徽建筑大学科研奖励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安徽建筑大学科研奖励办法》已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实施。
安徽建筑大学
2015年7月20日
安徽建筑大学科研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科研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学校整体科研水平,促进学科建设,增强社会服务能力,根据国家及安徽省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奖励认定
第二条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国家级、省部级(包括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科技发明奖和人文社科类政府奖,下同)奖励的科研成果;
(二)省部级及以上科研计划项目;重大产学研合作项目;
(三)高水平学术论文;
(四)艺术成果、体育竞赛;
(五)授权专利、软件著作权;
(六)学术性专著、译著;
(七)标准、规范、规程、工法、导则、图集等。
以上成果须注明“安徽建筑大学”为完成单位。
第三条科学技术处和产学研合作办公室负责科研成果奖励的审核,校学术委员会负责科研成果奖励的认定,按年度奖励。
第四条科研成果奖励专项经费列入学校年度预算。
第三章实施细则
第五条学校为第一完成单位,且本校人员为主要完成人的科研成果奖励类别及金额:
(一)获得国家级、省部级自然科学类科研奖励,分别给予1:3和1:1配套。
获得国家级人文社科类科研成果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给予100000元、50000元、30000元奖励;省部级人文社科类科研成果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给予20000元、10000元、5000元奖励。
(二)在国家级专业比赛或艺术类综合展中获得奖励的成果,给予1:1.5奖励配套(或:一等奖10000元、二等奖5000元、三等奖3000元);在省部级专业比赛或展览、国家级学会中获得奖励的成果,给予1:1奖励配套(或:一等奖5000元、二等奖3000元、三等奖1000
元)。
若未设一、二、三等奖而只设优秀奖的,则按该项奖的最低额度奖励。
第六条科研项目奖励:
(一)主持国家级、省部级科研项目,分别奖励课题组项目到账经费(不包括合作单位经费,下同)的20%、10%;参与国家级、省部级项目奖励减半。
(二)承担产学研合作项目,自然科学及工程技术类项目年度到账经费20万元及以上的、人文社科类项目年度到账经费5万元及以上的,奖励年度到账经费的2%;单一项目年度累计到账经费达到100万元以上的,追加奖励2万元;免税类项目奖励年度到账经费的3%。
第七条学校为第一完成单位,且本校人员为第一完成人(或通讯作者)的论文奖励:
(一)在《SCIENCE》和《NATURE》上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10万元。
(二)在《中国科学》、《科学通报》、《中国社会科学》上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2万元。
(三)被SCI(Science Citation Index,科学引文索引)收录一区(JCR)论文每篇奖励15000元,二区(JCR)论文每篇奖励8000元,其他被SCI、SSCI(Social Science Citation Index,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收录的论文每篇奖励6000元;期刊论文被EI( Engineering Index,工程索引)收录(检索类型为Journal Article)每篇奖励5000元;在中国社会科学引文期刊(CSSCI)发表论文每篇奖励3000元。
(四)在中国科学引文期刊(CSCD)发表论文每篇奖励2000元,论文被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全文转载每篇奖励2000元。
在《中
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及CSCD(或CSSCI)扩展源期刊上发表论文每篇奖励500元。
第八条公开出版学术水平较高、有重大影响的优秀学术专著、译著(5万字以上),每部分别奖励10000元、5000元(凡受学校科技专著专项经费资助者,不再给予奖励)。
第九条授权的职务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每项分别奖励8000元、500元、500元;转让科技成果按所获转让经费的10%予以奖励;获一类、二类成果推广项目,每项分别奖励5000元、3000元;被国家美术馆、国家博物馆(院)、人民大会堂收藏的艺术作品,每项奖励10000元。
第十条主编国家级、省部级标准、规范、规程、工法、导则、图集等,每部分别奖励40000元、20000元;参编国家级、省部级的,每部分别奖励8000元、3000元。
第四章奖励程序
第十一条申报、评定程序:
(一)凡符合本奖励条件的科研成果,须提供下列材料原件:
1、获奖文件和获奖证书;
2、学术论文;
3、学术专著;
4、论文检索报告;
5、其它奖励项目的证明材料。
(二)各单位负责奖励成果初审,科学技术处和产学研合作办公室审核,校学术委员会认定,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三)奖励成果公示一周。
公示期内,如有异议,由科学技术处
(产学研合作办公室)会同校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五章获奖级别及其他
第十二条获奖成果级别划分:
(一)国家级: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五个一工程”奖、国家图书奖。
(二)省部级:省部级科学技术奖;省部级优秀社会科学成果奖;省“五个一工程”奖;可推荐国家科学技术奖的部门设立的科学技术奖(含社会科学奖)。
第十三条学校为第二完成单位、第三完成单位的国家或省部级奖励成果,分别配套奖励50%、40%;作为第三完成单位以后的国家或省部级奖励成果,配套奖励20%。
同一项目多次获得奖励的,奖金不重复发放,只补发奖励级差部分。
一类和二类成果推广项目按照《安徽省普通本科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要求认定。
第十四条科研奖励所得涉及个人所得税的相关事项,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第十五条在职进修、博士学习期间获得的以安徽建筑大学为第二完成单位的成果,符合奖励标准的,奖励减半。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安徽建筑工业学院科研奖励与处罚办法(试行)》(建院字…2010‟18号)同时废止,由科学技术处和产学研合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安徽建筑大学2015年07月20日印发打印: 朱晶校对: 任磊共印1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