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村建设用地调查技术方案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用地审批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05]1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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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用地审批办法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用地审批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05]115号2005年12月2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建设用地审批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建设用地审批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以及《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依法应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和未利用地使用的建设用地审批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省人民政府委托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和未利用地使用的建设用地审批工作。
省国土资源厅每季度末将本季度建设用地审批情况综合汇总报告省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及时报告。
第三条建设用地报批分为分批次建设用地报批与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报批两种类型。
分批次建设用地是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进行选址建设的用地。
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是确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之外选址建设的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用地。
第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下列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报省人民政府审批:1.省发改委等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2.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用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3.南京、苏州、无锡、常州、徐州五市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经省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国务院批准;4.其他应由省人民政府审批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镇村布局规划技术要点》的通知-苏建规[2013]6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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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镇村布局规划技术要点》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镇村布局规划技术要点》的通知(苏建规〔2013〕669号)各省辖市规划局,昆山市、泰兴市规划局,沭阳县建设局:为更好地指导和推进各地镇村布局规划优化工作,落实《省政府关于扎实推进城镇化促进城乡发展一体化的意见》(苏政发〔2013〕1号)和《省政府2013年度十大重点工作百项考核指标》(苏政发〔2013〕25号)要求,我厅研究制定了《江苏省镇村布局规划技术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工作原则开展镇村布局规划优化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一是以积极稳妥推进城镇化为导向,贯彻落实全省“优先推进城镇化、区域发展差别化、建设模式集约化、城乡发展一体化”的城镇化方针。
二是统筹协调、同步规划,镇村布局规划应优先纳入城市(镇)总体规划或城乡统筹规划同步编制;已完成城市(镇)总体规划修编或城乡统筹规划编制的,可单独编制镇村布局规划。
三是因地制宜、按需编制,各地应根据实际情况,以设区市市区、县(市)域为范围全面组织,或针对需要优化村庄布点的乡镇开展规划编制工作。
四是政府组织、村民参与,强化政府政策指导与技术服务,高度重视“村两委”意见,积极引导村民参与规划过程,确保规划确定的目标、内容和实施方法等充分体现村民意愿和利益。
二、总体目标通过本轮规划优化工作,总体上要实现三个目标。
一是城镇化水平较高地区形成基本稳定的城乡空间体系,其他地区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有序推进村庄的合理集聚。
二是结合基本农田保护、传统手工业和乡村旅游业发展以及农业现代化进程,重视保护和培育具有地域特点和产业发展特色的村庄。
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技术方案-国土资源部

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技术方案(试行)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中发〔2013〕1号),切实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农村地籍调查推进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3〕97号)要求,进一步积极稳妥、规范、有序地推进农村地籍调查工作,全力保障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顺利进行,制定本技术方案。
一、工作目标全面查清农村范围内包括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等每一宗土地的权属、位置、界址、面积、用途、地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的基本情况,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提供基础资料,为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奠定基础。
二、工作任务紧密围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依据《地籍调查规程》等要求,以“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为原则,重点完成农村范围内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的权属调查和地籍测量,同步开展地上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调查工作,建立农村地籍调查数据库,并通过农村日常地籍调查、土地登记等工作,保持调查成果的现势性,满足国土资源管理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农村范围内国有土地、地上房屋及附属设施可参照本技术方案执行。
(一)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调查。
以集体土地所有权成果为基础,调查农村范围内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的权属状况,获取每宗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权属、位置、用途等信息,测量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的地籍要素,填写地籍调查表,测绘地籍图,制作宗地图。
(二)农村房屋调查。
在开展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调查的同时,调查地上房屋产权状况,测量房屋的房角点和房屋边长,量算房屋面积,并将房屋调查成果记载在地籍调查表等地籍资料中,实现农村房、地调查的同步开展和调查成果的统一管理。
(三)农村地籍调查数据库建设。
充分利用已有的软、硬件平台,参照城镇地籍数据库建设的相关技术规范,建设农村地籍调查数据库,实现对农村地籍调查成果的图形、属性、档案等信息的一体化存储、管理与应用。
江苏省农村建设用地调查技术方案讲解

调查方法和手段:采 用实地调查、遥感影 像解译、GIS技术等 方法进行数据采集和 处理
调查内容:包括土地 利用现状、土地利用 变化情况、土地利用 效率等方面
调查成果:形成土地 利用现状调查报告, 为后续的土地利用规 划和政策制定提供科 学依据
土地权属调查
调查目的:确定土地权属关系,保障土地权益 调查范围:江苏省范围内的农村建设用地 调查方法:现场勘查、资料收集、权属核实等 调查内容:土地权属来源、权属争议、土地用途等
数据质量评估和保障措施
数据质量评估: 对收集到的数据 进行检查、验证 和评估建立数据质量标 准和规范、加强 数据采集和处理 的培训和技术支 持等,以确保数 据的质量和可靠
性
成果展示和应用
调查成果展示
调查范围和内容 调查方法和流程 调查数据分析和解读 调查成果总结和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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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农村建设用 地调查技术方案讲
解
汇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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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报时间:20X-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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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背景和目的
调查内容和方法
数据处理和分析
成果展示和应用
总结和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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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背景和目的
江苏省农村建设用地现状
江苏省农村建设用地分布情况
江苏省农村建设用地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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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时间:XXXX 年XX月XX日至 XXXX年XX月XX 日
调查方式:采用遥 感影像解译、实地 调查和数据分析等 方法
调查内容:包括土 地利用现状、规划 实施情况、土地权 属和土地征收情况 等方面
调查内容和方法
土地利用现状调查
调查范围和对象: 确定调查的具体范 围和对象,包括土 地利用类型、面积、 分布等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同一乡镇范围内村庄建设用地布局调整试点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同一乡镇范围内村庄建设用地布局调整试点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4.11.03•【字号】苏国土资规发〔2014〕4号•【施行日期】2014.1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同一乡镇范围内村庄建设用地布局调整试点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国土资规发〔2014〕4号各市、县(市)国土资源局,厅各直属单位,厅机关各处、室、局:《江苏省同一乡镇范围内村庄建设用地布局调整试点办法(试行)》已经省国土资源厅第15次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2014年11月3日江苏省同一乡镇范围内村庄建设用地布局调整试点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优化镇村建设用地布局,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美丽乡村,推进农村建设用地“减量化”,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苏发[2014]6号)、《国土资源部关于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4]119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江苏省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工作方案的批复》(国土资函[2014]54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同一乡镇范围内村庄建设用地布局调整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和镇村布局规划等相关规划,将同一乡镇范围内规划撤并村庄涉及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地块)和拟用于镇村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地块)共同组成布局调整区,通过实施农村建设用地复垦以及建设用地和农用地的布局调整、优化,实现耕地数量有增加、建设用地总量有减少、镇村布局更优化、农村环境有改善。
拆旧地块复垦应当安排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乡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外;建新地块应当安排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边界内。
第三条同一乡镇范围内村庄建设用地布局调整试点(以下简称“试点”)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优化村庄布局。
常州市金坛区农村建设用地调查技术方法与经验探索

常州市金坛区农村建设用地调查技术方法与经验探索作者:陈坤,肖亮明来源:《江苏科技信息》 2018年第28期摘要:随着我国城市化脚步不断加快,土地的节约集约利用成为人们日益关注问题。
而作为土地整理数据重要来源的农村建设土地调查更是成了所有工作的重中之重。
文章通过对常州市金坛区农村建设用地的土地利用现状、地类细化成果及利用状况等内容进行调查,总结农村建设用地利用现状,为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潜力提供方向,为土地的节约集约利用提供参考。
关键词: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农村建设土地调查;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潜力中图分类号:DF453 文献标识码:A0 引言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是当前研究的热点,可以有效解决耕地补充与建设用地需求等土地问题,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潜力涉及生态、经济等多种因素,其潜力边界界定国内具有代表性的有张正峰等[1]的“土地整理潜力内涵与评价方法研究初探”,张正峰等[2]的“土地整理潜力分析”,崔向科[3]的“保定市土地整理潜力与实践研究”,吴小红[4]的“农村居民点用地整理潜力分析与模式探讨”,赵雲泰[5]的“重庆市长寿区农村居民点整理潜力及模式探讨”等。
通过对建设用地建立的界定和调查,来分析土地的最优规划选择,从而为土地的节约集约利用提供帮助。
而作为基础工作的农村建设用地调查,其数据不仅关乎土地潜力分析的准确性,更关乎土地的集约节约利用以及之前我国“双保目标”和农村建设用地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的完成。
1 金坛区建设用地调查1.1 调查范围金坛区建设用地的调查范围是以2016年12月31日为统一时间,即以常州市金坛区2016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数据库中的村庄(203)、采矿用地(204)和风景名胜及特殊用地(205)为基本调查范围。
对于城镇地籍调查未全面覆盖,与本次调查范围存在空隙的,进行补充开展,并根据实际情况分别纳入城镇或农村调查成果;对于因历史原因或发展变迁导致的数据库中村庄(203)、采矿用地(204)和风景名胜及特殊用地(205)与实际用途不符的,在调查的基础上,单独标注。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农规〔2019〕10号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农规〔2019〕10号各设区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省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意见》(国办发〔2019〕50号)和《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2019年第4号令)等有关规定,进一步提升全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水平,省农业农村厅制定了《江苏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2019年12月31日江苏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实现项目预期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4号)《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9〕46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田建设是指各级政府为支持农业可持续发展,改善农田基础设施条件,提高农田综合生产能力,贯彻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安排资金对农田进行综合治理和保护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农田建设项目是指为开展农田建设而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等项目类型。
第三条农田建设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体制,统一规划布局、建设标准、组织实施、验收评价、上图入库。
第四条农田建设项目应坚持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相协调,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和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农田建设科技服务和建后管护,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保护和改善农业农村生态环境。
江苏省三调方案及规程简介

地方自行收集2014年以后、优于0.2米分辨率,覆盖城 镇村庄范围的已有航空遥感正射影像数据。原有0.2米 分辨率的航空遥感数据不能全覆盖城镇村庄的区域,可 采用优于1米分辨率的卫星数据补充。地方可自行采购 最新0.2米分辨率的航空遥感数据,制作正射影像图, 开展城镇村庄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
四、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调查精度)
.调查精度
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采用优于1米分辨率遥感影像 资料;城镇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采用优于0.2米分辨 率的航空遥感影像资料(城镇内部尽量使用已有正射, 2014年以后的皆可)。 调查图斑的最小调查上图面积按地类划分如下:建设 用地和设施农用地实地面积超过200平方米的需调查 上图;农用地(不含设施农用地)实地面积超过400 平方米的需调查上图;其他地类实地面积超过600平 方米的需调查上图,荒漠地区可适当减低精度,但不 得低于1500平方米。 为满足精细化调查的需要,各省(区、市)可统一提 高最小调查面积。
2、调查信息提取及调查底图制作
• 全国三调办组织在最新DOM基础上,按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标准,依据影像特征 内业逐地块判读土地利用类型,分A、B两大类提取土地利用图斑。
• 对于影像特征无法明确判断为一种土地利用类型的,提供与影像特征可能对应的 两种土地利用类型选项。 • A类图斑:是指最新DOM影像特征与变更调查数据库地类不一致的图斑。
用现状。举证照片包括图斑全景照片、局部近景照片、利用特征照
片三类。图斑全景能反映图斑整体利用情况;局部近景照片能反映
图斑实际利用现状;对新增加的建设用地远或设施农用地图斑,需拍
摄内部利用特征照片。
景
遥
感
近
影
景
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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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农村建设用地调查技术方案_图文江苏省农村建设用地调查技术方案;根据《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农村建设用地调查工;一、工作任务;(一)农村地籍调查;按照《地籍调查规程》(TDT1001-2012);(二)农村建设用地利用状况调查;充分利用农村地籍调查获取的土地权利人、地类、宗地;宅基地需调查家庭人口数、农户主要从事的职业等情况;(三)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有条件的地区,应当依据《不动产权籍调江苏省农村建设用地调查技术方案根据《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农村建设用地调查工作的通知》(苏国土资发〔2016〕314号)要求,制定本技术方案。
一、工作任务(一)农村地籍调查按照《地籍调查规程》(TD T1001-2012)要求,组织开展全省农村地籍调查工作,查清农村建设用地土地利用现状。
调查地类执行《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标准,开展全覆盖细化调查。
已完成或正开展的地区,按照技术方案要求,进行地籍调查成果的完善与更新工作。
(二)农村建设用地利用状况调查充分利用农村地籍调查获取的土地权利人、地类、宗地面积、建筑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等信息,充实人口、税收、建筑物建造时间、利用状态以及权利人对建设用地的处置意向等信息。
宅基地需调查家庭人口数、农户主要从事的职业等情况;经营性建设用地需调查土地用途、所属行业、税收及就业人数等情况;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用地需调查土地用途、服务人数等情况。
(三)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有条件的地区,应当依据《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试行)、《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技术方案》(试行),开展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将地上建筑物、构筑物一并调查,以满足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要求。
每个县(市、区)至少完成一个乡镇(街道)的农村宅基地、农房统一调查登记发证工作。
(四)建立农村建设用地数据库各地参照省统一编制的农村建设用地数据库标准,依据调查成果,建立本级农村建设用地数据库。
在全面完成的基础上,结合日常管理和业务需求,建立农村建设用地数据库定期更新机制。
二、基础资料情况(一)基础控制资料江苏省全球导航卫星连续运行参考站综合服务系统(简称JSCORS),可用于外业平面控制测量和界址点测量。
江苏省C级GPS网点成果以及设区市、县建立的基础控制网,可用于本次调查平面控制测量、界址点测量的成果起算和检核。
(二)基础底图资料各类航天航空遥感影像资料,充分利用省厅统一下发的0.3米分辨率航空影像数据;1:500、1:1000、1:2000比例尺地形图数据;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数据;城镇地籍调查成果;村庄地籍调查成果;土地所有权调查成果以及房产测量数据成果等作为工作底图及基础数据使用。
(三)专题信息资料经济普查数据、人口普查数据以及农村承包经营权数据等各类数据,可作为调查参考资料。
三、主要技术要求(一)调查精度1.坐标系统调查坐标系为1980西安坐标系,基本比例尺为1:500,也可根据本地具体情况采用1:1000和1:2000比例尺。
(1)平面坐标系统与投影方法当长度变形值不大于2.5cm/km时,应选择高斯-克吕格投影统一3°带的平面直角系统。
当长度变形值大于2.5cm/km时,可采用高斯-克吕格投影任意带平面直角坐标系统。
(2)高程系统高程系统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
2.分幅(分区)与编号农村建设用地调查可按调查对象(如:村庄)进行分区,调查区域统一进行调查分区编号;如调查对象面积较大(大于4平方公里),亦可采用正方形分幅(50cm×50cm)或矩形分幅(40cm×50cm)。
图幅编号按照图廓西南角坐标公里数编号,X坐标在前,Y坐标在后,中间用短横线连接。
3.数据精度地籍调查中,采用解析法,平面控制点最弱点相对于起算点的点位中误差不得超过±5cm。
明显界址点相对于临近控制点精度不低于±5cm,相邻界址点间距中误差应控制在±5cm,困难地区隐蔽界址点中误差控制在±7.5cm。
采用图解法,界址点平面位置精度精度应优于调查底图±0.3mm图上中误差。
界址边长采用实地丈量,相邻界址点间距中误差应优于调查底图±0.3mm图上中误差,困难地区可放宽至1.5倍。
不动产权籍调查精度以满足农村宅基地、农房统一调查登记发证工作为标准。
4.上图标准需要发证的建(构)筑物按不动产登记要求实测上图,其余地物最小上图面积为100平方米。
(二)调查范围本次调查以2016年12月31日为统一时点,即以2016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数据库中的村庄(203)、采矿用地(204)和风景名胜及特殊用地(205)为基本调查范围。
对于城镇地籍调查未全面覆盖,与本次调查范围存在空隙的,地方可补充开展,并根据实际情况分别纳入城镇或农村调查成果;对于因历史原因或发展变迁导致的数据库中村庄(203)、采矿用地(204)和风景名胜及特殊用地(205)与实际用途不符的,在调查的基础上,单独标注。
(三)地类分类与认定1.地类分类调查地类包括《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中的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商服用地、工矿仓储用地、住宅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特殊用地、交通运输用地、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以及其他土地共十二大类。
同时,为便于应用与管理,农村建设用地利用状况调查按农村宅基地、经营性建设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用地、其他建设用地和非建设用地等五大类进行归并,与十二大类对照关系参见附表1。
五大类具体地类定义如下: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宅基地而占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
主要调查宅基地基本情况、宅基地利用状态和使用权人基本情况等信息。
经营性建设用地:是指具有生产经营性质的农村建设用地,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兴办企业所使用的农村建设用地等。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用地:是指服务于农业生产经营和农民生产生活的管理性用地和服务设施用地等。
其他建设用地:除以上三类用途以外的其他建设用地,包括殡葬用地、寺庙用地以及宗祠用地等。
非建设用地:调查范围内的农用地和未利用地。
2.地类认定地类认定严格参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中相关地类的认定标准,对于有关地类按如下标准开展调查:(1)房屋周围小于最小上图面积的非建设用地和房前屋后的固化场地,按空闲地调查;(2)房屋之间的通道、村庄内部的公用道路和公共停车场,按街巷用地调查;(3)村民利用宅基地上房屋开设小卖部等经营性场所,按宅基地调查。
四、技术路线与方法(一)主要技术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地籍调查规程》(TD/T 1001-2012);《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试行);《宗地代码编制规则》(试行);《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技术方案》(试行);《土地利用数据库标准》(TD/T 1016-2007);《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1-2000);《全球定位系统(GPS)测量规范》(GB/T 18314-2009);《全球定位系统实时动态测量(RTK)技术规范》(CH/T 2009-2010)。
(二)技术路线以全面查清我省农村建设用地现状和权属情况为出发点,立足于已有的工作基础,严格依据国家有关调查规程和标准,借助航天航空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和卫星定位等技术手段,充分利用已有土地调查成果和登记成果,通过外业调查,完成地籍调查工作。
充分利用已有的农村地籍调查成果,结合农村地籍调查初始调查、更新调查和不动产权籍调查等工作,采用部门信息共享、资料查询、实地走访等方式,开展农村建设用地利用状况调查;在开展农村地籍调查的同时,以满足不动产登记要求为;依据调查成果,利用农村建设用地调查数据库入库软件;(三)调查方法;各地要结合当地情况,采用内外业核实和实地调查相结;农村地籍调查方法的选择要充分兼顾农村宅基地、农房;以农村地籍调查成果中的宗地为基本调查单元,并叠加;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需查清农村宅基地和农村集体建设;五、工作程序和内展农村建设用地利用状况调查。
包括建造时间、人口情况、利用状态和农户类型等信息。
在开展农村地籍调查的同时,以满足不动产登记要求为出发点,充分利用已有权籍调查资料,采用已有集体土地所有权地籍图、村庄地籍图、地形图、影像图等图件制作工作底图,通过内外业核实、实地调查测量的方法,完成一个乡镇的农村宅基地、农房统一调查登记发证等工作。
依据调查成果,利用农村建设用地调查数据库入库软件,参照数据库建设标准,建立农村建设用地调查数据库,实现对农村建设用地调查成果的图形和属性等信息的一体化存储、管理与应用。
最终,根据汇总统计结果,开展农村建设用地潜力研究和分析。
(三)调查方法各地要结合当地情况,采用内外业核实和实地调查相结合的方法开展调查工作。
农村地籍调查方法的选择要充分兼顾农村宅基地、农房统一调查登记发证等后续工作的需要,以充分利用和保证精度为基础,统筹考虑基础条件、工作需求和技术可行性,避免重复投入,审慎科学地选择符合本地区实际的调查方法。
原则上,同一地区内可以采用解析和图解相结合的调查方法开展调查工作。
以农村地籍调查成果中的宗地为基本调查单元,并叠加行政和权属界线等,形成工作底图。
依据工作底图及相关调查表格调查用地面积、家庭人员、利用情况以及产出税收等信息,形成农村建设用地利用状况调查成果。
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需查清农村宅基地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地上建筑物和构筑物的产权状况,并结合地籍测量一并开展房屋测量。
房屋调查重点调查房屋的权利人、权属来源情况、建筑结构、建成年份、批准用途与实际用途、批准面积与实际面积等要素。
五、工作程序和内容(一)农村地籍调查农村地籍调查工作主要包括:准备工作、权属调查以及地籍测量等内容。
各地根据已有工作基础,针对性地开展地籍调查工作。
1.准备工作准备工作主要包括组织准备、宣传发动、资料收集、技术设计、表册与工具器材准备、队伍落实和人员培训等。
调查前,应系统收集整理土地及房屋权属来源资料,开展实地踏勘、资料分析等,并结合地方工作基础,做好技术设计,准备调查所需的表册与工具器材,落实调查人员和队伍。
权属调查应由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发挥乡镇政府、国土所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自治组织等基层力量,共同配合完成,也可选择专业队伍、聘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村民委员会成员或村民代表参与权属调查。
地籍测量可根据需要由专业作业单位协助完成。
2.权属调查权属调查主要包括:核实宗地的权属情况,实地指界,丈量界址边长及相关距离,绘制宗地草图,填写地籍调查表。
(1)制作工作底图。
选用大比例尺(1:500~1:2000)的地形图、正射影像图或已有地籍图作为基础图件,充分采用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已形成的地籍区、地籍子区界线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界线,并标注乡镇、村、村民小组及重要地物的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