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2020修正)
2020年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外农村居民建房审批管理办法

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外农村居民建房审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完善农村居民建房服务管理体系提升民居特色风貌的若干意见》(县委〔2018〕44号)文件精神,加强城乡规划和土地资源管理,进一步优化城乡布局,有序推进农村居民(以下称村民)集聚建房,改善人居环境,建设美丽乡村大花园,根据《浙江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67号)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布局建设美丽乡村推进农民集聚建房的意见》(衢政发〔2016〕14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全县行政区域除城市规划区内“城中村”“城郊村”“园中村”外的村民建房。
城市规划区内的“城中村”为:龙洲街道辖区内的西门、北门、新桥头、驿前、方门街、兰石、柳村,东华街道辖区内的桥下、桥蔬、鸡鸣、小高山等11个行政村;城市规划区内的“城郊村”为:东华街道辖区内的十里铺、唐尧、湖底叶、新建、横路祝、高仙塘、下杨、童家、项家、槐王、张王,龙洲街道辖区内的曹家、白坂、山底、后厅,詹家镇辖区内的詹家、石亘、前游、浦山,小南海镇辖区内的茶圩里、周红畈、翠光岩、汀塘圩,湖镇镇辖区内的张家埠、范家、杨家等26个行政村(以城市规划控制区城郊村布局图为准);城市规划区内的“园中村”为模环乡辖区内的湖塘殿、茶场新村、大冶、琚家、凤基坤、白马、虎龙、西元、王北斗,小南海镇辖区内的下章等10个行政村(以龙游开发区规划图为准)。
第三条宅基地属农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村民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使用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侵占、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村民建房管理是对农村宅基地及其地上新建、扩建农村住宅活动的管理。
村民建房用地指农村农业家庭户以农村村民名义提出申请,经依法批准,用于建造住宅的集体所有土地。
第二章规划管控第五条按照“规划一张图、建设一盘棋、管理一张网”的要求,村民建房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县域乡村建设规划、村庄布点规划和村庄规划,不符合规划的不予审批。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明确近期建设用地报批要求的通知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明确近期建设用地报批要求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0.04.01•【字号】冀自然资字〔2020〕24号•【施行日期】2020.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明确近期建设用地报批要求的通知冀自然资字〔2020〕24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3月20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近期建设用地报批工作的通知》(冀政办字〔2020〕37号),对近期建设用地报批作出了明确规定。
为落实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省政府文件要求,指导各地做好近期建设用地报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土地转用审批权限在修改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正式颁布前,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土地调控政策的实施意见》(冀政办〔2007〕2号),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农村建设用地范围内将集体农用地和集体未利用地转为集体建设用地的,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国有未利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的,由设区市政府审批。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不属于冀政办字〔2020〕37号文件规定征收范围的,待国家成片开发相关规定出台后再予办理集体土地转用和征收审批。
二、做好征地报批前期工作依据《土地管理法》,将征地报批前的“调查、评估、公告、听证、登记、协议”六步程序分为发布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开展土地现状调查、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编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发布征地补偿安置公告、根据需要组织听证、办理补偿登记、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八项工作(各项工作具体内容见附件1)。
征地报批前期工作形成的各项资料,由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留存。
三、规范建设用地报批材料报省厅用地审批时,在组卷说明书“征地程序履行情况”中对征地报批前期工作情况进行说明,在“补充耕地情况”中对补充耕地情况进行说明(格式见附件2)。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建设用地申请表》等文书格式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建设用地申请表》等文书格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9.04.08•【文号】国土资发[1999]90号•【施行日期】1999.04.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建设用地申请表》等文书格式的通知(1999年4月8日国土资发[1999]9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号)的规定,现将《建设用地申请表》、《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和《建设用地批准书》的文书格式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建设用地申请表┌────────┬────────────────────────┐│建设用地申请单位│││(盖章)││├────────┼────────────────────────┤│建设项目名称││├────┬───┴─────────┬──────────────┤│建设用地│预审机关│预审报告文号││├─────────────┼──────────────┤│预审报告│││├────┼─────────────┼──────────────┤│地质灾害│预审机关│预审报告文号││ 危险性├─────────────┼──────────────┤│评估报告│││├────┼──────┬──────┼───────┬──────┤│ 可行性│批准机关│批准时间│批准文号│建设规模││研究报告├──────┼──────┼───────┼──────┤││││││├────┼──────┼──────┼───────┼──────┤│工程初步│批准机关│批准时间│批准文号│工程概算││ 设计├──────┼──────┼───────┼──────┤││││││├────┴───┬──┴──────┴───────┴──────┤│建设资金组成││├────────┼────────────────────────┤│工程建设工期││├────────┼──────┬────────┬────────┤│申请用地面积││其中:耕地面积││├────┬───┴────┬─┴────┬───┴────────┤││名称│用地面积│容积率││├────────┼──────┼────────────┤││││││├────────┼──────┼────────────┤│功能分区│││││├────────┼──────┼────────────┤││││││├────────┼──────┼────────────┤│││││├────┼────────┴──────┴────────────┤│补充耕地│││ 方式││├────┼────────────────────────────┤│备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监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国土资源部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本项建设用地业经依法批准,决定以划拨方式提供使用。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改进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2020年修订)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改进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2020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9.08•【字号】海政办发〔2020〕82号•【施行日期】2020.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改进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2020年修订)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2020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对政府机构部分土地管理职能作了修改调整,为进一步推进土地管理改革工作的落实,明确各部门在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用地管理过程中的职责,建立我市农村村民建房多部门管理的协作配合机制,结合我市农村村民建房实际情况,经十五届市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经市政府同意,现对原《关于加强和改进农村居民住房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海政办发〔2014〕206号)进行相应修订。
一、遵循原则(一)符合规划原则。
村民建房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规划区外一律不准新建住房。
(二)节约集约原则。
严格控制宅基地面积,鼓励建造公寓式住宅进行安置。
(三)“一户一宅”原则。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户只能拥有一处不超过规定标准面积的宅基地。
(四)分级管理原则。
村民建房按照“农户申请、村级审查、镇级审批、部门备案”的分级管理模式严格管理。
二、强化规划空间编制管理科学编制村庄布点规划,合理确定村庄的数量、布局和用地规模;推进村民建房向新市镇、新社区集聚,鼓励集中统建或联建公寓式住宅。
对传统自然村落和特色村落内的村民建房,应按规划要求进行建设,保持传统自然村落和特色村落的风貌特征。
村庄布点规划确定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编制相关规划,属城镇开发边界内的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查同意后组织实施;属城镇开发边界外的编制村庄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组织实施。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

欢迎共阅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1999年3月2日国土资源部第3号令发布施行)第一条,为加强土地管理,规范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法应当报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用地的申请、审查、报批和实施,适用本办法。
建(一(二(三(四(五(六(七由市、用地呈报说明书,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占用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第八条,建设只占用国有农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只需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和供地方案。
建设只占用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只需拟订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
建设只占用国有未利用地,按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应由国务院批准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只需拟订供地方案;其他建设项目使用国有未利用地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应当包括项目用地安排情况、拟使用土地情况等,并应附具下列材料:(一)经批准的市、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占用基本农田的,还应当提供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二)由建设单位提交的、有资格的单位出具的勘测定界图及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三(四(五图。
补充耕第十三条,农用地转用方案和补充耕地方案符合下列条件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方可报人民政府批准:(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二)确属必需占用农用地且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确定的控制指标;(三)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方案符合土地整理开发专项规划且面积、质量符合规定要求;(四)单独办理农用地转用的,必须符合单独选址条件。
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的决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的决定为进一步简化建设用地审批程序,减少审批要件,提高审批效率,决定对《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号)作出如下修改:一、将第四条修改为:“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项目批准机关的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
“受理预审申请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使用标准和国家土地供应政策,对建设项目的有关事项进行预审,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二、将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建设单位提出用地申请时,应当填写《建设用地申请表》,并附具下列材料:“(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二)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三)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准或者审核文件。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建设项目拟占用耕地的,还应当提出补充耕地方案;建设项目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还应当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中的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和因工期紧或者受季节影响急需动工建设的其他工程,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向国土资源部申请先行用地。
“申请先行用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先行用地申请;“(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三)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四)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准文件、审核文件或者有关部门确认工程建设的文件;“(五)国土资源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经批准先行用地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用地报批手续。
”四、将第七条改为第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报国务院批准的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和征收土地方案可以合并编制,一年申报一次;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分期分批申报的农用地转用和征收土地实施方案进行审核并回复。
”五、将第九条改为第十条,删除第(四)项,将第(五)项改为第(四)项。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用地审批和计划管理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用地审批和计划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1.11•【字号】黔府办函〔2020〕70号•【施行日期】2020.1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用地审批和计划管理的通知黔府办函〔2020〕70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国发〔2020〕4号),以及自然资源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的通知》(自然资规〔2020〕1号)《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128号)精神,进一步做好全省用地审批和计划管理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承接好国家授权的用地审批权根据国务院授权,贵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区政府按城镇批次用地逐级上报,省自然资源厅审查通过后报省政府批准。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土地征收审批权属省政府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按程序报省政府批准;土地征收审批权属国务院的,农用地转用按程序报省政府批准,土地征收按程序报国务院批准。
二、委托下放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农用地转用审批权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因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将省政府权限范围内的审批权限委托县级政府批准;市(州)政府权限范围内的审批权限,由市(州)政府委托县级政府批准。
县级政府在办理委托事项时,批复文件开头要冠以“受省政府(××市政府、××自治州政府)委托行使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权”的字样。
土地法律法规大全(2023年土地管理法全文解读)

土地法律法规大全(2023年土地管理法全文解读)一、【总论】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23年修正)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23年修正)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23年修正)4.土地复垦条例(2023年施行)5.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2023年修正)6.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23年修订)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23年施行)8.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23年修正)9.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3年修订)10.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1999施行)11.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2023施行)12.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规〔2023〕17号,2023年施行)13.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深化农村综合性实施方案》(2023年)14.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2023修正)1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23]15号)1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依法妥善办理征收拆迁案件的通知(法[2023]148号)17.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23〕11号)二、【土地征地与补偿】(一)用地审批1.国务院关于国土资源部《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办法》的批复(国函〔1999〕131号)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2023年修正)3.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2023年修正)4.各类用地报批会审办法(国土资发[1998]145号)(二)征地费用管理1.财政部、国家发展委关于征地补偿安置费性质的批复(财综[2004]19号)2.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23〕8号)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3〕100号)(三)征地补偿安置与监管1.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2023修订)2.征收土地公告办法(2023年修正)3.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8号)4.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144号)5.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23]14号)6.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审计署关于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23]31号)7.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快制定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53号)8.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23]96号)9.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严格管理防止违法违规征地的紧急通知(土资电发〔2023〕28号)10.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23]15号)11.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监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中纪办发[2023]8号)12.征地管理费暂行办法(1992施行)13.国务院关于深化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节录)(国发[2004]28号)1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节录)(国办发〔2023〕100号)15.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价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3〕922号)16.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行政复议工作的通知(国法[2023]35号)17.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严格管理防止违法违规征地的紧急通知(土资电发〔2023〕28号)三、【拆迁与补偿】(一)一般规定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2023年执行)2.国务院法制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人就《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答记者问(2023年)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3〕4号)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法[2023]97号)(二)房屋估价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建房〔2023〕77号)2.房产测绘管理办法(2001年施行)3.建设部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2]74号)(三)补偿安置1.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城市私有房屋拆迁补偿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的答复(2002年)2.国务院法制办政府法制协调司关于对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对房屋拆迁政策法规的答复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的请示》的复函(2002年)四、【权属与登记】(一)一般规定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23年修正)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23年修正)3.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实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通知(国土资发〔2023〕177号)4.国土资源部关于启用不动产登记簿证样式(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23〕25号)5.国土资源部中央编办关于地方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23〕50号)(二)土地权属与登记1.土地调查条例(2023年修订)2.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2023年修正)3.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2023年修正)4.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2023年修正)5.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三)房屋权属与登记1.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2001年施行)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间的通知(国办发〔2023〕8号)3.关于推进公证与不动产登记领域信息查询共享机制建设的意见(司发通〔2023〕132号)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的公告5.建设部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2]74号)6.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关于房屋权属登记中如何界定不计算建筑面积的公共通道的请示》的复函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3〕15号)8.房产测绘管理办法(2001年施行)五、【纠纷处理】(一)一般规定1.国土资源执法监督规定(2023年施行)2.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2023年施行)3.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适用《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第三条有关问题的通知(监发〔2023〕5号)4.国家土地总督察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大土地问题实地核查办法》的通知(国土督办发〔2023〕16号)5.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431号)6.国土资源听证规定(2004年1月9日国土资源部第22号令)7.国土资源信访规定(2023年修订)8.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2023年施行)9.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23〕28号)10.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国土资发〔2023〕117号)1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23年修订)(二)行政复议土地法律法规大全(2022年土地管理法全文解读)土地法律法规大全(2022年土地管理法全文解读)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23年修正)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2023年实施)3.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行政复议工作的通知(国法[2023]35号)4.自然资源行政复议规定(2023年施行)(三)行政诉讼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23年修正)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3〕1号)3.自然资源行政应诉规定(2023年施行)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人民法院对农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分配纠纷是否受理问题的答复(法研[2001]51号)5.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村民因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问题与村民委员会发生纠纷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答复(法研[2001]116号)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3〕20号)(四)民事诉讼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正)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3修正)(上,1-225)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3修正)(下,226-552)六、【典型案例】1.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征收拆迁十大案例(第一批)(2023年)2.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征收拆迁典型案例(第二批)(2023年)七、【其他专题】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2.招标投标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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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2020修正)
(1999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3号公布根据2019年11月30日《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为加强土地管理,规范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法应当报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用地的申请、审查、报批和实施,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用地的申请受理、审查、报批工作。
第四条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项目批准机关的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预申请。
受理预申请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家土地供应政策,对建设项目的有关事项进行预审,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第五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使用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
建设单位提出用地申请时,应当填写《建设用地申请表》,并附
具下列材料:
(一)建设单位有关资质证明;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者其他有关批准文件;
(三)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四)初步设计或者其他有关批准文件;
(五)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
(六)占用耕地的,必须提出补充耕地方案;
(七)建设项目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应当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第六条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建设用地申请,应当受理,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第七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占用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和征收土地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占用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
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第八条建设只占用国有农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只需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和供地方案。
建设只占用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只需拟订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
建设只占用国有未利用地,按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应由国务院批准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只需拟订供地方案;其他建设项目使用国有未利用地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应当包括项目用地安排情况、拟使用土地情况等,并应附具下列材料:
(一)经批准的市、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占用基本农田的,还应当提供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二)由建设单位提交的、有资格的单位出具的勘测定界图及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
(三)地籍资料或者其他土地权属证明材料;
(四)以有偿方式供地的,还应当提供草签的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及说明和有关文件;
(五)为实施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占用土地的,还应当提供城市规划图和村庄、集镇规划图。
第十条农用地转用方案,应当包括占用农用地的种类、位置、面积、质量等。
补充耕地方案,应当包括补充耕地或者补划基本农田的位置、面积、质量,补充的期限,资金落实情况等,并附具相应的图件。
征收土地方案,应当包括征收土地的范围、种类、面积、权属,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需要安置人员的安置途径等。
供地方案,应当包括供地方式、面积、用途,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标准、数额等。
第十一条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到上报的建设项目呈报说明书和有关方案后,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应当在5日内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
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并将审查所需的材料及时送该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对依法应由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呈报说明书和有关方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必须提出明确的审查意见,并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国务院批准征收土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后,应当将批准文件和下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材料一并上报。
第十二条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上报的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并按规定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30日内审查完毕。
建设用地审查应当实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内部会审制度。
第十三条农用地转用方案和补充耕地方案符合下列条件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方可报人民政府批准: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确属必需占用农用地且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确定的控制指标;
(三)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方案符合土地整理开发专项规划且面积、质量符合规定要求;
(四)单独办理农用地转用的,必须符合单独选址条件。
第十四条征收土地方案符合下列条件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方可报人民政府批准:
(一)被征收土地界址、地类、面积清楚,权属无争议的;
(二)被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三)被征收土地上需要安置人员的安置途径切实可行。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依法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不得办理土地征收。
第十五条供地方案符合下列条件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方可报人民政府批准:
(一)符合国家的土地供应政策;
(二)申请用地面积符合建设用地标准和集约用地的要求;
(三)划拨方式供地的,符合法定的划拨用地条件;
(四)以有偿使用方式供地的,供地的方式、年限、有偿使用费的标准、数额符合规定;
(五)只占用国有未利用地的,必须符合规划、界址清楚、面积准
确。
第十六条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批件后5日内将批复发出。
未按规定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不予批准建设用地。
第十七条经批准的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由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建设项目补充耕地方案经批准下达后,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落实;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占用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落实。
第十九条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0日内,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范围内,公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
公告期满,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登记情况,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范围内公告。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内容,应当符合《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应当依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向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支付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并落实需要安置农业人口的安置途径。
第二十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占用土地的,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布规划要求,设定使用条件,确定使用方式,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以有偿使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并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土地使用者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后,依照规定办理土地登记。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颁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和《建设用地批准书》,依照规定办理土地登记。
《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应当包括划拨土地面积、土地用途、土地使用条件等内容。
建设项目施工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用地批准书》公示于施工现场。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提供国有土地的情况定期予以公布。
第二十二条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用地进行跟踪检查。
对违反本办法批准建设用地或者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应当
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88年11月22日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的《关于国家建设用地审批工作的暂行规定》和1990年4月29日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的《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审批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文章仅作为参考使用,请依据实情需要另行修改编辑(2020年2月22日星期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