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的程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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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用地审批依据、程序

建设项目用地审批依据、程序

一、项目名称: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及征用二、项目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3、44、47、59条;2、《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19、26条;3、《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33、34、49条;4、国函[1999]131号文件《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办法》;5、豫国土资发[2000]3号《省厅转发关于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印发《关于报省政府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6、《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

三、申报材料:(一)城市分批次项目建设用地报件文字和图件材料1、县(市)级人民政府建设用地请示文件并附县级人民政府关于征地安置途径可行性、安置补偿合法性的情况说明材料;2、征用(收)土地明细表(详细区分地类、面积、权属等情况并加盖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章);3、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一书三方案”(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和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4、占用林地的,应先办理林地使用手续(由用地单位提供);5、建设项目拟征(占)地土地权属情况汇总表(报国务院审批的填写并盖县、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章);6、报国务院审批的批次建设用地中涉及房地产用地的应附房地产开发用地说明材料,并加盖县、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章;7、补充耕地的有关文件和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关于资金来源情况的说明(或补充耕地协议和耕地开垦费缴纳的证明);8、市、县人民政府或财政主管部门关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准备情况说明;9、市、县人民政府具体建设项目名单及说明(或土地开发建设整体方案及控制性规划);10、征地听证笔录(在报批拟定的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时,应当附具听证笔录及相关听证资料);11、县(市、区)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12、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13、拟占用土地1:1万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盖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章);14、补充耕地位置图(在1:1万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上标注并加盖报文的市、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章);15、市、县级城镇规模控制图(盖县、区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划专用章)。

建设用地供应与监管--自己学习

建设用地供应与监管--自己学习

建设用地供应与监管1、建设用地供应是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与政策,将土地提供给建设用地单位使用的过程。

供地行为主要涉及是否供地、供地方式、供地数量、供地位置、供地条件等。

2、建设用地与农用地的区别:农用地主要是依赖于土地的肥力直接从耕作层中生产农作物,具有生态利用性;建设用地利用基本上是以非生态附着物的形式。

3、建设用地的主要类型:(1)按照利用方式的不同: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其他建设用地。

(2)按照用途不同:非农业建设用地和农业建设用地。

(3)按照土地所有权的不同:分为国有建设用地和集体所有建设用地。

(4)按照附着物的性质不同:建筑物用地和构筑物用地。

(5)按照用地规模大小不同:大型、中型、小型项目建设用地。

(6)按照使用期限:分为永久性建设用地和临时性建设用地(7)按照用地状况:新增建设用地和存量建设用地。

4、土地储备的主体是土地储备机构。

土地储备机构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隶属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事业单位。

5、土地收购储备制度的运作主要包括:土地储备计划、土地收购、土地储备、土地开发与利用、土地供应。

(1)土地储备计划:我国土地储备实施计划管理。

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包括:年度储备土地规模、年度储备土地前期开发规模、年度储备土地供应规模、年度储备土地临时利用计划、计划年度末储备土地规模(2)土地收购的程序:申请收购、权属核查、征询意见、费用测算、方案报批、收购补偿、权属变更、交付土地。

(3)土地储备:下列土地可以纳入土地储备范围:①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②收购的土地;③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④已办理农用地专用、土地征收批准手续的土地;⑤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

不同类型土地的储备程序:①市、县人民政府或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无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由土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后纳入土地储备;②因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应由国土资源部门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补偿后,收回土地使用权;对政府有偿收回的土地,由土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后纳入土地储备;③根据土地储备计划收购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储备机构应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

建设用地报批程序及基本要求

建设用地报批程序及基本要求

监管部门的职责与监管方式
监管部门职责
负责对建设用地报批程序进行监督, 确保报批过程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要 求。
监管方式
采用现场检查、文件审核、定期评估 等多种方式,对建设用地报批过程进 行全面监督。
违反报批程序的法律责任
行政处罚
对于违反建设用地报批程序的行为, 监管部门可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如罚 款、撤销报批文件等。
解决方案
建设单位需调整项目选址或用地规模 ,确保符合规划和相关法规要求。
问题3
存在权属争议或土地纠纷
解决方案
国土资源部门需协调相关部门和当 事人,解决权属争议和土地纠纷, 确保用地审批顺利进行。
04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规划许可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 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 理法》
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
规划许可的申请材料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书
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或核准 文件
地理位置图、平面布置图 等规划设计图纸
土地使用权属证明文件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及说明
其他必要材料
规划许可的办理流程
申请人向当地城乡规划主 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相 关材料。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申请 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 的,予以受理。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现 场踏勘,核实申请材料。
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不 予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 可证》,并书面告知申请 人理由。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符合 规划要求的,核发《建设 用地规划许可证》。
05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获取
使用权的获取方式
划拨
政府无偿提供土地,适用于公益事业、基础 设施等非营利性项目。
报批审查

国有建设用地用地使用审批程序

国有建设用地用地使用审批程序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个人持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证件向项目所在市、县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申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 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其他有关批 准文件后,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正式施工
实行备案制的项目,由项目单位向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办理项目备案手续
003规划选址与用地预 审
003规划选址与用地预审
实行审批制的项目,用地单位可在向发展改革部门报送项目建议书的同时, 向国土资源和规划部门申请规划选址
如果涉及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持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向项目所在市、县(市)城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和建 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在省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批期限 内,核发选址意见书
或集体所有土地
0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出让
0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是指国家将国有 建设用地使用权按确定的用途和年限让与(出租) 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出 让(租赁)价款的行为
001前置条件
001前置条件
1、用地权属必须是国有建设用地 按照国家和本市国有土地储备整治管理规定,土地出让前应由有资质的土地储备机构进行储备整治 2、必须纳入年度用地计划 国家建设用地,实行计划管理,用地单位需持项目有关文件,在当年九月底前向所在地县、区土地管理 局申请下年度用地计划。市土地管理局根据省下达我市的用地指标,依据用地单位申请用地计划的证件 和基建计划,核发《用地指标通知书》 002规划符合性和核发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注意规划出让条件必须是详细规划(城镇开发边界内是控规、城镇开发边界外是村规划) 1、范围:土地出让范围应当是规划部门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

建筑工程中的建筑用地手续办理流程

建筑工程中的建筑用地手续办理流程

建筑工程中的建筑用地手续办理流程一、引言建筑工程的发展离不开建筑用地的支持。

而在中国,要取得建筑用地往往需要办理一系列的手续。

本文将介绍建筑工程中的建筑用地手续办理流程,包括土地报批手续、土地出让手续以及建设用地规划审批手续等。

二、土地报批手续1.项目立项在进行建筑用地手续办理之前,申请方首先需要进行项目立项。

项目立项是指通过审批程序,核准建设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和投资效益,为后续的土地报批提供依据。

2.土地选择和预审在项目立项获得批准后,申请方需要选择适合的土地用于建设。

土地选择的原则包括合法性、规划性和可行性等。

同时,需要进行土地预审,检查所选择的土地是否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划要求。

3.土地报批土地报批是指申请方向相关政府部门提交土地利用申请,包括填写土地报批申请表、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等。

政府部门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划要求对土地利用申请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批准。

三、土地出让手续1.土地出让公告土地出让是指政府将已经批准的土地用于出售或租赁。

在土地出让之前,政府部门会发布土地出让公告,公告中包括出让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以及投标要求等。

2.竞标和成交根据土地出让公告的要求,有意向的开发商需要参与竞标。

竞标包括报名、递交投标文件、竞标保证金缴纳以及开标等环节。

最终,竞标委员会会根据相关评标标准,确定中标单位并进行土地出让合同的签订。

3.土地出让合同备案中标单位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需要将合同备案至相关部门。

合同备案就是将合同的复印件和原件提交给国土资源部门或相关管理部门,进行备案登记。

四、建设用地规划审批手续1.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是为了证明项目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包括项目的市场状况、技术状况以及经济状况等。

申请方需要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递交给相关部门进行审查。

2.建设用地报批建设用地报批是指申请方向相关部门提交建设用地报批申请。

申请方需要填写建设用地申请表,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并递交给规划部门进行审查。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报批程序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报批程序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报批程序一、土地预审提交资料1、建设单位请示文件。

2、土地预审申请表。

3、规划现状图。

预审流程:以上资料准备齐全→提交区国土局初审→提交市国土局审核→出具预审意见。

二、土地报批所需资料1、建设单位请示文件2、土地预审表3、预审意见及完善性情况说明4、立项批复〔区开展方案局〕5、选址意见书及规划许可证6、文物保护手续〔市文化局〕7、矿床压覆手续〔市土地局〕8、地质灾害认定手续〔市土地局〕9、乡级规划、现状图〔市大树公司〕10、工程用地平面布置图或线形工程图〔设计部门〕11、建设单位资质证明、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建设单位概况12、环保手续〔市环保局〕13、占林地的需出具林业部门手续14、易燃、易爆物品须公安消防部门出具手续15、征地方案,征收土地告知的原件内容包括:用途、位置、地类、面积、补偿标准、安置途径。

〔填调查表〕16、放弃听证材料17、土地权属材料18、征地协议19、勘测定界技术报告,勘测定界成果〔市勘界所〕20、单独选址工程以有偿方式供地的,须评估资料,并附加草签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21、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准备情况22、耕地开垦费缴纳情况及票据23、被征地村人口、劳动力情况24、被征地村前三年平均产值25、补充耕地材料及补充耕地位置图26、被征收地质量等级评定说明27、区国土局拟征收土地说明〔在土地利用现状图上标注〕28、政府关于批次用地供地方式的方案29、扩建工程需附对原工程建设用地情况说明新增建设用地报批流程:1.用地单位根据建设工程向区国土局业务管理部门提交以上资料,国土局及时组织人员进行地籍测绘、土地权属调查、被征地村组的土地 ( 征地面积、地类 ) 和人口根本情况调查。

2.区国土局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方案和集约用地要求,科学合理地审查核定建设用地的利用方式和用地规模。

3. 区国土局拟定新增建设用地呈报根本方案 ( 报国务院审批的一式 5 份,报省审批的一式 4 份 ) 。

土地管理与法规: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的基本条件

土地管理与法规: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的基本条件

(四)国有建设⽤地供应的基本条件(掌握)国有建设⽤地供应的基本条件包括以下⼏⽅⾯:1.符合规划。

建设⽤地的供应必须符合⼟地利⽤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等项规划的要求。

2.符合国家的⼟地供应政策。

应根据不同类别的项⽬和国家产业政策进⾏供地。

3.符合建设⽤地标准和集约利⽤的要求。

供地前应充分核实项⽬⽤地是否符合⽤地标准和集约利⽤的要求。

4.划拨⽅式供地必须符合法定的划拨⽤地条件。

划拨⽤地应根据《⼟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物权法》规定,严格按照《划拨⽤地⽬录》范围和要求供地。

5.新增建设⽤地符合农⽤地转⽤和征收条件。

新增建设⽤地属于农⽤地的,必须按照《⼟地管理法》规定,办理农⽤地转⽤和征收⼿续后,才能供应。

(五)国有建设⽤地供地标准(熟悉)1.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决定是否供地针对不同类别的项⽬,⼀般有以下三类不同的供地政策:(1)国家⿎励类项⽬,可以供地,甚⾄要积极供地。

如廉租住房和经济适⽤住房等民⽣⼯程,优先供地。

(2)国家限制类项⽬,实⾏限制供地按照《限制供地项⽬⽬录》限制提供建设⽤地的是:对须在全国范围内统筹规划布点的,涉及国防安全和国家利益的,⽣产能⼒过剩需总量控制的,⼤量毁损引地资源或以⼟壤为⽣产原料的,需要低于国家规定地价出让、出租⼟地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限制的其他建设项⽬。

对限制供地项⽬⽤地,必须根据建设⽤地标准和设计规范进⾏严格审查,对超过⽤地标准,违反集约⽤地原则的,要坚决予以核减⽤地⾯积。

由于限制供地项⽬多为竞争性项⽬,要尽量采取招标、拍卖⽅式提供建设⽤地。

建⽴限制供地项⽬⽤地监管制度。

凡列⼊《限制供地项⽬⽬录》,属于在全国范围内统⼀规划布点、⽣产能⼒过剩需总量控制和涉及国防安全、重要国家利益的建设项⽬,地⽅⼈民政府批准提供建设⽤地前,须先取得国⼟资源部许可证,再履⾏批准⼿续。

凡列⼊《限制供地项⽬⽬录》,属于⼤量损毁⼟地资源或以⼟壤为⽣产原料的,需要低于国家规定地价出让、出租⼟地的,按照法律法规限制的其它建设项⽬,各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国⼟资源⾏政主管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对其供地进⾏严格的监督管理和指导。

批次用地报批流程

批次用地报批流程

批次用地报批流程办理程序:用地单位提出用地申请——分局规划耕保科审查(1个工作日)——分局向市局上报用地请示(1个工作日)——市局耕保科或土地储备中心联系市规划局现场踏勘——分局规划耕保科编制用地报批资料(5个工作日)——分局领导审核(1个工作日)——区政府审核——市局会审——市政府审核——分局规划耕保科组织网上报批(1个工作日)——省国土厅会审——省政府审批——下达用地批复——分局规划耕保科备存。

建设用地办理程序一、建设用地报批程序(一)项目单位向发改委申请办理1、建设项目立项批准文件;2、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项目单位向市规划局申请办理1、建设项目用地规划选址意见书;2、用地红线图、建设项目控制图;3、规划用地许可证。

(三)项目单位向市国土局提供证明材料1、项目单位用地申请;2、项目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3、项目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4、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主管部门任命文件);5、法人代表身份证;6、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以上资料、证明原件审核后退回留复印件三套)。

注:以上所需资料备齐后,通过市国土资源局办事大厅窗口审核受理(四)郑州市国土资源局办理<一>规划处受理预审1、预审需提供的材料①建设单位填写《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②《关于建设项目用地进行预审的请示》,内容包括拟建设项目基本情况,拟选址情况,拟用地总规模和拟用地类型,补充耕地初步方案;③需审批的建设项目还应提供项目建议批复文件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批复与项目可行性报告合一的,只提供项目可行性报告;④建设项目用地局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到市国土资源局规划院出具);⑤市规划局出具的标注有红线位置的航测图及建设项目平面布置图。

2、预审内容①建设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执行规划和规划设计条件,并出具审查报告;②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组织勘察现场是否未批先用;③建设项目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需调整土地利用规划的,由市局规划处制作规划调整说明、规划调整方案、组织规划评审、组织规划听证,待预审通过后,转交用地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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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的程序如下
国有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的程序如下:
1、用地预申请
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时,建设单位应向建设项目批准机关的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预申请。

受理预申请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家土地供应政策,对建设项目的有关事项进行预审,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2、用地申请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使用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

建设单位提出用地申请时,应当填写《建设用地申请表》并附相应的材料。

3、受理,并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建设用地申请,应当受理,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1)农用地转用方案,应当包括占用农用地的种类、位置、面积、质量等。

(2)补充耕地方案,应当包括补充耕地或者补划基本农田的位置、面积、质量,补充的期限,资金落实情况等,并附具相应的图件。

(3)征收土地方案,应当包括征收土地的范围、种类、面积、权属,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需要安置人员的安置途径等。

包括供地方式、面积、用途,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标准、数额等。

建设只占用国有农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只需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和供地方案。

建设只占用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只需拟订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

建设只占用国有未利用地,按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应由国务院批准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只需拟订供地方案;其他建设项目使用国有未利用地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办理。

(5)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
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应当包括项目用地安排情况、拟使用土地情况等,并应附具下列材料:
①经批准的市、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占用基本农田的,还应当提供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②由建设单位提交的、有资格的单位出具的勘测定界图及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
③地籍资料或者其他土地权属证明材料;
④以有偿方式供地的,还应当提供草签的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及说明和有关文件;
⑤为实施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占用土地的,还应当提供城市规划图和村庄、集镇规划图。

4、建设用地审查
建设用地审查应当实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内部会审制度。

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批件后5日内将批复发出。

未按规定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不予批准建设用地。

5、方案的组织实施
经批准的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由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建设项目补充耕地方案经批准下达后,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落实。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
施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占用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落实。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占用土地的,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布规划要求,设定使用条件,确定使用方式,并组织实施。

以有偿使用方式提供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并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土地使用者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后,依照规定办理土地登记。

以划拨方式提供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颁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和《建设用地批准书》,依照规定办理土地登记。

建设项目施工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用地批准书》公示于施工现场。

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用地进行跟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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