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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身份证管理制度

居民身份证管理制度

居民身份证管理制度居民身份证是证明公民身份和个人身份的重要证件,也是政府进行社会管理、服务和治理的重要手段。

为了保障居民身份证的安全、有效使用以及便捷服务,我国实行了居民身份证管理制度。

本文将从居民身份证的背景和重要性、居民身份证管理制度的内容和措施以及管理制度的影响三个方面来论述。

一、居民身份证的背景和重要性居民身份证是国家对公民身份进行认证的法定证件,也是公民参与社会生活、享受公民权益的基础。

在过去,我国采用户口簿作为身份证明,但由于户口簿容易伪造、不便携带等问题,于1984年开始实行了居民身份证制度。

居民身份证作为一种统一、权威的身份标识,具有以下重要性:1. 身份认证:居民身份证是公民身份的法定证明,持证人可以凭借身份证证明自己的身份,参与社会活动并享受各项权益。

2. 个人信息管理:居民身份证内置了个人基本信息,在信息化时代,这些信息有助于政府进行社会管理,提供精准服务。

3. 治安防控:居民身份证为公安机关提供了重要的身份核查工具,有助于打击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

4. 社会福利保障:居民身份证是领取各类社会福利、参与社会保障的必备证件,有助于确保资源分配的公平和公正。

二、居民身份证管理制度的内容和措施为了确保居民身份证的安全、有效使用,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居民身份证管理制度。

主要内容和措施包括:1. 身份证制作和发放:由公安机关负责居民身份证的制作和发放工作。

公民根据相关规定和程序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身份证,并提供必要的材料和信息。

2. 信息采集和管理:居民身份证内置的个人信息需要经过当地公安机关的信息采集和管理,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同时,个人信息的采集和管理需符合有关隐私和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法规。

3. 维护安全和防伪:居民身份证采用先进的制作技术和材料,以确保身份证的安全性和防伪能力。

同时,公安机关也会加强对假冒伪造居民身份证的打击力度,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4. 使用和管理规定:居民身份证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遵守一定的规定和管理办法,如持证人需及时办理身份证变更、挂失等手续,不得将身份证交给他人使用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公告
公 安 部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八日
公安部现行有效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目录
(截至 2010 年 11 月) 一、部门规章
序号
部门规章名称
公布日期及令号 1989 年 3 月 4 日公安部、交通部令第 3 号公布 自 1989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 1990 年 4 月 10 日公安部令第 6 号公布施行 1992 年 10 月 12 日公安部令第 11 号公布施行 1993 年 5 月 13 日公安部令第 13 号公布施行 1993 年 9 月 24 日公安部令第 14 号公布施行 1994 年 2 月 24 日公安部令第 17 号公布施行 1994 年 12 月 25 日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 局令第 19 号公布施行
1999 年 3 月 2 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 65 火灾调查规定 2009 年 4 月 30 日公安部令第 108 号修订公布 自 2009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2009 年 4 月 13 日公安部、教育部、民政部、人 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文化 66 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 部、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总局、 国家旅游局令第 109 号公布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67 吸毒检测程序规定 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 用规定》的决定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 2009 年 9 月 27 日公安部令第 110 号公布 201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2009 年 12 月 7 日公安部令第 111 号公布 2010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 2010 年 2 月 3 日公安部令第 112 号公布施行 自 自 自 2009
53
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 保卫工作规定 公安机关海上执法工作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 签发管理办法

公安部关于严格执行居民身份证、临时身份证发放范围规定的通知-公通字[1993]4号

公安部关于严格执行居民身份证、临时身份证发放范围规定的通知-公通字[1993]4号

公安部关于严格执行居民身份证、临时身份证发放范围规定的通知正文:---------------------------------------------------------------------------------------------------------------------------------------------------- 公安部关于严格执行居民身份证、临时身份证发放范围规定的通知(1993年1月7日公通字[199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自在全国实施居民身份证使用和查验制度以来,居民身份证在证明公民身份,方便公民从事经济活动和社会交往等方面发挥了很大作用。

但是,一些地方公安机关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临时身份证管理暂行规定》,为常住户口不在本地的外地居民制发居民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有的甚至为来内地的港澳同胞、台湾同胞、海外侨胞制发临时身份证。

最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特克斯、巩留两县公安局为24名浙江人异地制发临时身份证,这些人凭此办理了到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旅游手续后,借机集体出走,造成了很坏的影响。

居民身份证和临时身份证是国家法定的证明公民身份的证件,具有严肃性和权威性。

违法制发居民身份证、临时身份证的行为严重干扰了证件管理工作和使用、查验制度的实施,给违法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必须立即坚决制止。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级公安机关必须从维护居民身份证的权威出发,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临时身份证管理暂行规定》中关于发证范围的规定,坚持由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受理申领、换领、补领身份证手续的原则。

对在异地投资开发、务工经商、被聘受雇、出差旅游等人员丢失身份证的,一律由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补发身份证。

临时身份证作为一种临时应急措施,为减少漏洞,除常住户口待定的人员和因居民身份证丢失、损坏,在办理某些权益事务时急需证明身份的人员外,一律不发给临时身份证。

国家信访局公众号正式开通

国家信访局公众号正式开通

《关于加强国家网络安全标准化工作的若干意见》印发
经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同意,中央网信办、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近日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国家网络安全标准化工作的若干意见》,对加强网络安全标准化工作作出部署。

《意见》明确,全国信息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在国家标准委的领导下,在中央网信办的统筹协调和有关网络安全主管部门的支持下,对网络安全国家标准进行统一技术归口,统一组织申报、送审和报批;探索建立网络安全行业标准联络员机制和会商机制;建立重大工程、重大科技项目标准信息共享机制;建立军民网络安全标准协调机制和联络员机制。

《意见》要求,推动网络安全标准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配套衔接,促进网络安全标准与信息化应用标准同步规划、同步制定;整合精简强制性标准,在国家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涉密网络等领域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优化完善推荐性标准,视情在行业特殊需求的领域制定推荐性行业标准,原则上不制定网络安全地方标准。

《“十三五”国家科技创新规划》印发。

国家计委、公安部关于加强居民身份证收费管理的通知

国家计委、公安部关于加强居民身份证收费管理的通知

国家计委、公安部关于加强居民身份证收费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公布日期】1997.08.21•【文号】计价费[1997]第1485号•【施行日期】1997.08.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废止、宣布失效、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6月30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30日)废止国家计委、公安部关于加强居民身份证收费管理的通知(1997年8月21日计价费〔1997〕第148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公安厅(局):近来,个别地方公安机关在办理居民身份证中存在超标准收费等问题。

有的擅自扩大加快制作居民身份证的范围,超标准收费;有的强制居民换领新的防伪居民身份证,群众对此反映强烈。

为规范收费行为,切实做好居民身份证收费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新的防伪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为每证10元,经济特区为每证20元;丢失补领的,每证20元,经济特区每证40元。

列入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的贫困县,1994年人均收入在500元以下的贫困户,每证5元;特困户免收。

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的临时身份证收费标准,超过10元的,必须降到10元以下(含10元)。

二、为满足居民急需,公安机关应本着办证人自愿的原则,开展加快制作居民身份证业务,其范围仅限于办理公证、升学、就业、外出等权益事务。

公安机关要严格执行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财政部门制定的加快制作居民身份证的收费标准。

凡在7天以内居民能领到身份证的,可按加快制证标准收费;超过7天的,不得按加快制证标准收费。

三、采用新工艺之前颁发的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未满的,仍然有效,各地公安机关不得要求居民提前换领新的防伪居民身份证。

四、各地公安机关要严格执行上述规定,在办理居民身份证过程中不得加收任何形式的其他费用,也不得代地方政府或其他部门收取任何费用。

泉州市公安局关于贯彻执行《福建省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

泉州市公安局关于贯彻执行《福建省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

泉州市公安局关于贯彻执行《福建省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泉州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21.11.30•【字号】泉公综〔2021〕355号•【施行日期】2021.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泉州市公安局关于贯彻执行《福建省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泉公综〔2021〕355号各分、县(市)公安局:省厅于2021年11月8日制定出台《福建省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定》(闽公综〔2021〕275号)。

经研究,市局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具体实施意见,请立即传发至派出所,并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告市局,市局将适时进行研究调整。

《泉州市公安局关于贯彻执行〈福建省居民户口登记管理实施规定〉的通知》(泉公综〔2018〕34号)同时废止。

一、涉及整份规定(一)我市户口迁移按照《泉州市公安机关户口迁移暂行规定(试行)》(泉公综〔2016〕284号)、《泉州市公安局关于全面推行落户便利化若干措施的通知》(泉公综〔2021〕46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已离婚人员,可申请将户口迁移至现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公共地址,以家庭户落户。

也可投靠父亲或母亲落户,不受合法稳定住所、家庭户或集体户(人才派遣单位、人才中介机构、人才储备机构、已撤销企业单位等非直接用工单位集体户除外)等限制。

(三)公共地址。

各派出所要设立乡(镇、街道)公共地址(一般为公安派出所所址),用于登记辖区内集体户、村(社区)公共地址被清理、不符合政策规定须清理的户口。

各村(社区)要设立公共地址(一般为公安派出所社区警务室地址),用于登记在本辖区内符合落户条件的人员户口。

各类创业就业人员落户在创业就业单位集体户,也可根据本人意愿落户在创业就业单位所在地村(社区)公共地址。

(四)在户籍管理日常工作中,各派出所应积极配合调查地派出所对相关当事人的户口登记情况的调查工作,如实出具户口登记情况说明。

河南省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

河南省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

河南省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为加强居民身份证业务管理,建立健全规范的工作运行机制,确保全省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制发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和公安部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工作规范。

一、派出所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职责及工作规程(一)工作职责登记、核对户口资料,准确录入并维护人口信息管理系统;编制公民身份号码,对重错号进行查纠;受理居民身份证的申领、换领和补领;对不符合制证要求的制证信息进行核准、处理;核验、登记并发放居民身份证;对交回、收回和待发放的证件进行管理;依法对居民身份证进行日常管理、核查、查验。

(二)工作规程1、办证宣传。

依据《居民身份证法》,对辖区内需申领、换领居民身份证的居民,要通过多种宣传方式,告知居民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或指定地点)申领、换领居民身份证。

2、户口核对。

对申办人员的户口登记资料进行认真审核,确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换证人员)、常住人口登记表、计算机录入的人口信息和公民实际情况“五个一致”后,受理群众申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经核对发现居民户口登记项目差错,根据户口管理规定,可当场变更、更正的,应当场变更、更正后受理;不能当场变更、更正的,告知居民提供变更、更正手续,经审核批准变更、更正后受理。

变更、更正项目要在《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户口薄》上完整记载。

3、人像采集。

对符合申领、换领、补领条件且户口登记无误的居民,按照《居民身份证制证用数字相片技术》(GA461—2004)规定的技术标准进行人像采集,并将采集到的人像信息提交到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或存储在微机内指定的文件夹、数据库中,确保人像信息与户口登记保持一致。

相片应为彩色正面免冠头像,白色背景,无边框,人像清晰,色彩还原自然、准确,中等影调反差,层次丰富,神态自然,无明显偏色,无高光、亮斑。

被采集人不得着制式服装、穿浅色上衣、戴深色镜片眼镜、戴有饰品,常戴眼镜的居民应配戴眼镜,头发蓬松超出图像裁切范围的,应动员居民予以整理。

公安部关于做好换发居民身份证工作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做好换发居民身份证工作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做好换发居民身份证工作的通知正文:---------------------------------------------------------------------------------------------------------------------------------------------------- 公安部关于做好换发居民身份证工作的通知(1994年12月13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规定,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须换发证件。

从1995年来,全国各地将陆续进入10年有效期满居民身份证换证高峰。

据估算,1995年至2001年,全国约有2亿人需换发居民身份证。

由于换发居民身份证工作关系到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时间紧、任务重,为保障换发证工作的顺利进行,特通知如下: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各级公安机关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把换发居民身份证工作作为一件大事来抓,切实加强领导。

要成立由公安厅、局主管领导挂帅,有关业务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换证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研究和指导。

各级居民身份证管理部门要认真做好组织工作,尚未成立居民身份证管理机构的地方,应当设立机构,充实力量,具体负责换发居民身份证的组织、指导工作。

二、合理安排,周密部署。

各级公安机关要认真摸清换发证底数。

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及早制定工作方案,周密部署,合理安排,加强分类指导。

即将开始换发证工作的地方,要做好换发证前期、制证、检查验收等各个环节的工作,特别要注意抓住工作中的重点和难点,对农村地区群众照相难、人户分离办理换证手续难等问题,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以解决。

三、广泛宣传,发动群众。

换发证工作牵动千家万户,各级公安机关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宣传媒介做好宣传发动工作。

要广泛宣传换发证工作的目的、意义、范围和时间等,取得群众的理解、支持和配合,提高群众的领证、用证意识和换证的自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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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居民身份证使用管理的公告》全文
《关于规范居民身份证使用管理的公告》全文
《关于规范居民身份证使用管理的公告》全文
公安部中央综治办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规范居民身份证使用管理的公告
居民身份证是我国公民的法定身份证件。

为更好地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现就规范居民身份证使用、核查等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为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便利公民进行社会活动,公民应当依法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二、公民应当依法使用居民身份证,不得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

三、公民应当增强居民身份证安全保护意识,妥善保管居民身份证,防止丢失、被盗。

四、登记指纹信息的居民身份证可以有效防止被他人冒用,有利于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有利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公民可积极主动到公安机关申请换领登记指纹信息的居民身份证。

五、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居民身份证核查义务,严格落实人、证一致性核查责任。

不依法履行核查义务致使公民合法权益或公共利益遭受损害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公民应当自觉配合居民身份证核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六、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应当当场核查居民身份证的人、证一致性,不得擅自记录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公民个人信息。

七、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复印、扫描居民身份证,不得扣留或者抵押公民的居民身份证。

公民应当坚决抵制擅自复印、扫描居民身份证或者扣押居民身份证的行为。

八、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对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公民个人信息严格保密。

对单位内部建立的公民个人信息存储系统,要严格设定查询权限,严格控制知悉范围;要强化技术防护措施,严防信息泄露或者被窃取。

九、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要建立不良信用记录人员黑名单制度,对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的个人,要列入不良信用记录黑名单库,并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时进行必要限制,推动落实联合惩戒机制。

十、欢迎广大群众积极向公安机关和有关主管部门检举伪造、变造、买卖、冒用居民身份证以及泄露、窃取、买卖、冒用公民个人信息等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一六年七月十五日
关于规范居民身份证使用管理的公告相关信息解读
公告明确,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要建立不良信用记录人员黑名单制度,对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的个人,要列入不良信用记录黑名单库,并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时进行必要限制,推动落实联合惩戒机制。

针对公民使用居民身份证事宜,公告明确以下内容:
公民应当依法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公民应当依法使用居民身份证,不得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

公民应当增强居民身份证安全保护意识,妥善保管居民身份证,防止丢失、被盗。

登记指纹信息的居民身份证可以有效防止被他人冒用,有利于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有利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公民可积极主动到公安机关申请换领登记指纹信息的居民身份证。

针对老百姓,作出7大提示
①公民应当依法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②公民应当依法使用居民身份证,不得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

③公民应当增强居民身份证安全保护意识,妥善保管居民身份证,防止丢失、被盗。

④登记指纹信息的居民身份证可以有效防止被他人冒用。

公民可积极主动到公安机关申请换领登记指纹信息的居民身份证。

⑤公民应自觉配合居民身份证核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⑥公民应坚决抵制擅自复印、扫描居民身份证或者扣押居民身份证的行为。

⑦可积极检举伪造、变造、买卖、冒用居民身份证以及泄露、窃取、买卖、冒用公民个人信息等违法犯罪行为。

针对国家机关,划出5条红线,推动1项机制
5条红线
①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居民身份证核查义务。

不依法履行核查义务致使公民合法权益或公共利益遭受损害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②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应当场核查,不得擅自记录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公民个人信息。

③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复印、扫描居民身份证,不得扣留或者抵押公民的居民身份证。

④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对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公民个人信息严格保密。

⑤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对于单位内部建立的公民个人信息存储系统,要严格设定查询权限,严格控制知悉范围;要强化技术防护措施,严防信息泄露或者被窃取。

1项机制
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要建立不良信用记录人员黑名单制度,对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的个人,要列入不良信用记录黑名单库,并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时进行必要限制,推动落实联合惩戒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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