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4.09.28•【文号】银发[2004]210号•【施行日期】2004.09.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月22日,实施日期:2010年1月22日)停止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2004年9月28日银发[2004]210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总行直属企事业单位:现将《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人民银行系统的集中采购行为,加强采购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级机构及其所属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采购单位)进行的采购活动,适用本办法。
总行直属其他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使用预算资金实施的采购项目,应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集中采购,是指采购单位集中统一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用等方式,获取纳入集中采购项目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集中采购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效益的原则。
第五条集中采购建立“财权与事权分离、管理与操作职能分离”的内部控制机制。
第六条集中采购实行“统一管理,分级授权”的管理体制。
第七条集中采购不论资金来源、性质,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八条会计财务部门是集中采购的执行性管理部门,负责集中采购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
内审部门履行对集中采购活动的审计监督职责。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5]313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5]313号](https://img.taocdn.com/s3/m/eb8fa97ef4335a8102d276a20029bd64783e62e9.png)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2005年11月2日银发[2005]313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分行,各直属企事业单位:现将《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原《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管理办法》(银发[2000]284号)同时废止。
对《办法》实施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维护中国人民银行财产的安全与完整,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基本制度》和《中国人民银行财务制度》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级机构(以下简称“各级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直属企事业单位实行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在1年以上、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不具备上述规定条件的物品为低值易耗品。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产权属于总行。
各级机构在其所在地办理固定资产产权登记手续。
第五条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合理配置固定资产;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反映固定资产状况;全面管理固定资产实物;防止固定资产流失。
第六条固定资产管理的原则是:明晰产权,核实家底;节约资源,充分利用;规范操作,保全资产;账内核算,账实相符。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项目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办发[2008]296号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项目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办发[2008]296号](https://img.taocdn.com/s3/m/3da960df88eb172ded630b1c59eef8c75fbf95cd.png)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项目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项目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2008年12月26日银办发[2008]296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直属企事业单位:为加强人民银行集中采购项目档案的管理,实现集中采购项目档案管理的规范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国人民银行档案管理规定》(银办发[2004]259号文印发),总行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项目档案管理办法》(见附件),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项目档案管理办法附件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项目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银行集中采购项目的档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国人民银行档案管理规定》,结合人民银行集中采购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人民银行总行、各分支机构和各直属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各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集中采购项目档案是指各单位在管理、组织实施政府采购业务活动中形成的以纸介质、磁介质等载体保存的各种档案资料,是集中采购活动的原始信息记录,是人民银行档案全宗的重要组成部分,都应归入政府采购档案管理范围。
各单位要保证这些档案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擅自销毁。
第四条集中采购项目档案在移交至本单位档案管理部门前,由各单位集中采购办公室或集中采购部门负责管理,移交后由档案管理部门管理。
第五条各单位档案管理部门应对本单位集中采购项目档案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银行分行集中采购管理办法

银行分行集中采购管理办法1. 引言本文档旨在规范银行分行集中采购管理的相关流程和标准,包括采购准备、采购流程、评审与授权、合同管理和绩效评估等方面。
通过严格执行该管理办法,银行分行能够更有效、高效地进行采购活动,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风险的有效控制。
2. 采购准备2.1 采购需求确定银行分行在开展任何采购活动前,应明确自身的需求,制定详细的采购计划。
采购需求的确定应考虑业务发展、现有资源利用情况和市场需求等因素,确保采购活动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2.2 采购预算编制银行分行在制定采购计划的过程中,应根据实际需求和可用预算,编制详细的采购预算。
采购预算应与采购计划相一致,且充分考虑到相关风险和不确定性。
3. 采购流程3.1 采购方式选择银行分行在采购活动中,应根据实际需求和采购预算,选择合适的采购方式。
常见的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和单一来源采购等。
选择采购方式时,应充分考虑公平竞争和资源利用效率等因素。
3.2 采购文件准备银行分行在进行采购活动前,应编制相应的采购文件,包括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合同等。
采购文件应详细、准确地描述采购需求,明确采购标准和要求,确保公正、透明的采购过程。
3.3 投标评审银行分行应根据采购文件的要求,对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评审应严格按照事先确定的评审标准和程序进行,评审结果应公布并予以记录。
评审过程应保证公平、公正和透明,确保最佳的投标人获得合同。
3.4 合同签订在完成投标评审后,银行分行与中标单位进行合同洽谈和签订。
合同应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包括交付时间、质量标准、付款方式等内容。
签订合同时,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银行内部规定,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4. 评审与授权4.1 采购评审银行分行应建立采购评审机构,负责对采购活动的执行进行评审。
评审应包括对采购过程和结果的综合评估,评估结果应予以记录和汇报,以便于下一阶段的改进和决策。
4.2 授权管理银行分行应建立明确的授权管理机制,确保采购活动能够按照授权程序进行。
人民银行县级支行集中采购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人民银行县级支行集中采购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人民银行县级支行集中采购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刘靖明
【摘要】《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0年1月实施以来,副省级城市以上中心支行等分支机构也相应制定了集中采购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县级支行按照上级行的有关规定,坚持按制度办事,按程序操作, 加强对集中采购工作的规范化管理和监督,既节约了资金又杜绝了腐败现象的发生,工作质量和水平不断提高.但在实际工作中,仍面临一些操作上的问题有待改进.
【期刊名称】北方金融
【年(卷),期】2017(000)008
【总页数】2
【关键词】人民银行县级支行;集中采购工作;集中采购管理;中国人民银行;程序操作;2010年;副省级城市;规范化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0年1月实施以来,副省级城市以上中心支行等分支机构也相应制定了集中采购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县级支行按照上级行的有关规定,坚持按制度办事,按程序操作,加强对集中采购工作的规范化管理和监督,既节约了资金又杜绝了腐败现象的发生,工作质量和水平不断提高。
但在实际工作中,仍面临一些操作上的问题有待改进。
一、存在问题
(一)制度执行中的问题
1.采购量小,县支行小型集中采购效益不明显。
县支行受业务规模限制,集中。
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中心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中心保证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中心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中心保证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8.04.28•【文号】银采发[2008]4号•【施行日期】2008.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政府采购正文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中心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中心保证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银采发〔2008〕4号)各部室:《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中心保证金管理办法(试行)》,经2008年4月21日中心办公会议研究通过,自2008年5月1日起试行。
现印发中心各部室,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中心保证金管理办法(试行)二○○八年四月二十八日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中心保证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保证金管理,提高采购工作效率,维护集中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保证金包括投标(谈判、询价)保证金(以下统称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
第三条采购项目的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数额由本项目采购文件确定。
第四条供应商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方式可以采取交纳一定期限的投标保证押金,或参加采购项目时逐次交纳投标保证金。
供应商交纳履约保证金的方式只实行在采购项目签约时逐次交纳的方式。
第五条选择交纳投标保证押金的供应商应向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供法人营业执照、法人代表授权书、近三年资产负债报表等证明材料,由采购组织部审核通过后与中心签订投标保证押金协议,按规定交款并取得投标保证押金卡。
第六条投标保证押金按金额分为两档,第一档为5万元,第二档为1万元。
交纳第一档投标保证押金的供应商,在参加中心组织实施的所有采购项目时均免交投标保证金。
交纳第二档投标保证押金的供应商,在参加中心组织实施的投标保证金为3万元(含)以下的采购项目时免交投标保证金,高于3万元的项目仍按项目逐次交纳。
银行集中采购管理办法 模版

银行集中采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银行集中采购管理,规范集中采购行为,提高集中采购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结合xx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集中采购,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一次性采购和年度需求在一定金额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等所进行的集中购置。
第三条集中采购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竞争和效益的原则。
第四条在集中采购中,经办人员及相关人员不得与供应商串通,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供应商认为经办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第五条在集中采购活动中,一般不能指定产品品牌或供应商。
在性能、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制定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的评审标准。
第六条采购信息由采购机构统一对外披露,其他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对外泄漏有关采购信息。
第七条内审、监察部门在评标、谈判过程中要派人列席采购评标及谈判活动,对其过程进行监督。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八条集中采购一般由总行或省级分行组织。
集中采购事项须经同级财务审查委员会(以下称财审委)审议,有权人批准,由专门的执行机构实施。
集中采购工作要设置前台操作和后台审查监督方面的组织或岗位。
第九条总行和省级分行分别设立集中采购办公室(以下称采购办)。
采购办是集中采购事项的日常办事机构,并负责有关集中采购项目的执行。
主要职责是组织并落实财审委审议的集中采购事项,指导系统的集中采购工作,拟订集中采购制度,实施由其承办的集中采购事项,参与监督由非采购办承办的集中采购事项的实施过程等。
根据需要,经有权人批准,某些项目可采取需求部门采购、项目机构采购或委托行外机构采购等方式。
负责实施集中采购事项的采购办、需求部门和项目机构等统称为采购机构。
第十条总行及省级分行应建立集中采购评审成员库,成员由本级行有关人员,以及系统内有关方面技术人员组成。
成员库人员一经确定,不得随意调整。
人民银行最新采购管理办法

人民银行最新采购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人民银行作为中国的中央银行,负责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维护金融稳定,发行和管理货币。
为了保证人民银行的正常运营,采购管理是至关重要的环节。
本文将介绍人民银行最新的采购管理办法,以确保其采购过程透明、公平、高效。
二、采购管理原则人民银行的采购管理办法遵循以下原则:1.公开透明:采购活动应该公开透明,相关信息应及时发布并广泛传播。
采购结果也应该公开,并接受社会的监督。
2.公平竞争:采购活动应该建立在公平竞争的基础上,不得歧视任何潜在供应商,保证每个潜在供应商都有机会参与竞标,获得公正的评标结果。
3.高效精细:采购过程应高效精细,确保实现最佳采购效果。
采购文件的编制、评标和合同签订等环节应该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4.诚实守信:所有参与采购活动的主体,包括采购人员和供应商都应该诚实守信,遵守相关规章制度。
三、采购管理流程1. 采购需求确认首先,采购人员需要明确采购的具体需求。
这包括采购的物品或服务的品种、数量、质量要求、交付时间等。
采购人员还需要制定详细的采购计划,包括采购进度、预算等。
2. 采购文件编制采购人员根据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
采购文件应包括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评标文件、合同草案等。
这些文件应该明确规定采购的要求和条件,以及供应商需要遵守的规则。
3. 招标发布采购人员将招标公告发布在指定的媒体或采购平台上。
招标公告应包括采购项目的基本信息、要求供应商提供的文件和资质等。
4. 供应商资格审查收到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后,采购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审查包括审核供应商提交的资格证明、业绩证明等文件,确定其是否符合采购要求。
5. 评标与定标经过资格审查合格的供应商将参与评标过程。
采购人员根据评标文件中设定的评标标准,对供应商的质量、价格、服务等方面进行评分,最终确定中标人。
6. 合同签订中标人与采购人员进行合同谈判,并最终签订合同。
合同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约定付款方式、交付时间等条款。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人民银行系统的集中采购行为,提高采购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财政部《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各级机构、国家外汇管理局及总行所属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采购单位)实施集中采购适用本办法。
总行其他直属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使用预算资金实施的集中采购应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集中采购是指采购单位使用预算资金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纳入集中采购范围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集中采购范围由总行根据国务院定期发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确定。
集中采购范围以外的采购项目,可实行分散采购。
第四条集中采购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效益的原则。
第五条集中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六条集中采购实行统一管理,分级授权的管理体制;建立管理与操作职能相分离的内部控制机制。
第七条集中采购应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
经财政部批准的特殊项目除外。
第八条集中采购应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九条采购单位成立集中采购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
管委会是集中采购的决策者,研究审定对业务活动和发展需要有较大影响的采购事项,审查采购计划的执行情况,对集中采购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
管委会由主管会计财务的行长(主任等)负责,成员由办公、会计财务、法律事务、集中采购中心、科技、后勤、内审、纪检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管委会办公室设在会计财务部门。
第十条总行会计财务司是人民银行集中采购的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拟订人民银行集中采购制度、办法;(二)拟订人民银行集中采购项目及限额标准;(三)汇总编制人民银行年度集中采购计划和集中采购信息统计报表;(四)审核总行采购项目、确定采购方式、下达采购任务;(五)组织协调总行各部门集中采购事项;(六)管理总行评审人员库;(七)组织集中采购业务培训;(八)向财政部申报有关集中采购审批事项;(九)受理采购投诉;(十)监督、管理、检查集中采购工作。
第十一条总行集中采购中心是集中采购的实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根据总行管委会办公室下达的采购任务,组织实施总行集中采购项目;(二)实施人民银行系统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工作;(三)组织实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总行直属事业单位委托的集中采购项目;(四)建立总行评审人员库和供应商信息库;(五)签订采购合同,协助需求部门验收采购项目,整理、归集采购项目档案;(六)向总行管委会办公室定期报送集中采购的有关报表和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下简称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会计财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集中采购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拟订本辖区集中采购实施细则;编制、上报集中采购计划和统计报表;处理报备、审批事项;建立和管理评审人员库;根据本单位管委会授权,审核集中采购项目、确定采购方式、落实采购任务;监督、管理、检查本辖区集中采购工作。
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应配备专人组织集中采购的实施工作。
集中采购事务由会计财务部门具体承担的,要建立岗位分离、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内部控制机制。
地市中心支行、县(市)支行根据上级行的授权实施采购。
第十三条总行实行预算管理的直属事业单位组织编制本单位的采购计划和采购业务需求,实施集中采购,整理归集采购档案,统计采购信息。
第三章采购项目管理第十四条集中采购项目按照总行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确定。
集中采购项目包括总行集中采购项目,分支机构集中采购项目,总行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集中采购项目。
第十五条总行集中采购项目由总行集中采购中心实施采购。
第十六条分支机构集中采购项目由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或授权下级行实施采购,也可委托总行集中采购中心、地方政府采购中心实施采购。
第十七条总行机关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机关,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采购项目委托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组织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采购项目由本单位组织采购,也可委托总行集中采购中心实施采购。
第十八条在京实行预算管理的总行直属事业单位集中采购项目,经总行管委会办公室审核后,由总行集中采购中心组织采购。
特殊情况,经总行管委会办公室批准,可由本单位组织采购。
京外实行预算管理的总行直属事业单位集中采购项目由本单位按照集中采购程序组织采购。
第十九条总行和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应建立集中采购项目评审人员库。
评审人员可适当吸收当地院校、金融机构、科研机构等部门技术专家、单位内部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员。
不具备中级技术职称但具有同等业务水平的,经本单位管委会同意,可纳入评审人员库。
第二十条分支机构和总行直属事业单位自行购置公务用轿车的,应将采购情况报总行备案。
第二十一条分支机构和总行直属事业单位因特殊情况,确需采购进口货物的,应在采购前报总行审批。
第二十二条基建工程项目采购执行《关于加强中国人民银行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采购管理的若干规定》(银发[201X]325号文印发)。
第四章采购方式管理第二十三条集中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方式。
公开招标,是指由采购单位组织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
邀请招标,是指采购单位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三家(含)以上特定的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是指采购单位直接邀请三家(含)以上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采购方式。
询价,是指对三家(含)以上的供应商提供的报价进行比较,以确保价格具有竞争性的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单位向供应商直接购买的采购方式。
第二十四条达到国家规定的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实行公开招标。
第二十五条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的供应商处采购的或者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采购项目总价值比例过大的采购项目,实行邀请招标。
第二十六条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紧急需要的;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采购项目,实行竞争性谈判。
第二十七条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为保障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采购项目,实行单一来源采购。
第二十八条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采购项目,实行询价采购。
第二十九条规格及标准相对统一,采购具有连续性并且较为频繁的通用类产品,可采用协议供货、定点采购方式实施采购。
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的供应商,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
采购单位在协议有效期内,可自主选择协议范围内的产品或服务以及供货商,签订供货协议。
供货商名单由管委会办公室发布。
总行管委会根据各分支机构上报的年度采购计划,可将通用类产品的采购项目归集后交由总行集中采购中心统一批量采购。
第五章采购程序管理第三十条集中采购程序包括编制计划、组织实施、档案归集、信息统计。
第三十一条编制计划。
采购单位在编制预算时,应提出下一年度采购需求,报本级管委会办公室。
财务预算下达后,管委会办公室编制本年度采购计划,报本级管委会审核。
采购计划逐级汇总、上报总行管委会办公室。
计划外的采购事项或采购计划的调整,须及时报本级管委会审批。
第三十二条组织实施。
(一)采购项目立项。
采购单位的需求部门应履行采购项目立项程序,项目立项包括项目背景、采购对象、资金预算等内容。
需求部门是指有集中采购需求的采购单位内部职能部门。
(二)编制采购需求。
采购单位的需求部门根据采购项目立项审批意见编制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主要包括采购标的数量、规格、技术以及商务需求等。
(三)实施采购。
采购需求经采购单位管委会办公室审核后,由集中采购中心、集中采购专人所在的部门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根据确定的采购方式,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和程序,编制采购文件,组织采购活动。
(四)签订合同。
采购单位根据中标(成交)结果签订采购合同。
采购合同须经本单位法律部门(人员)或本单位指定的法律中介机构审核。
合同签署由采购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署。
(五)采购验收。
采购项目完成后,采购单位的需求部门组织相关人员及专业人员组成验收小组,根据合同的约定,进行验收,出具验收意见。
验收过程中若与供应商不能就验收合格与否达成一致的,验收小组应邀请国家法定质量检测机构重新组织验收,出具验收意见。
基本建设工程采购项目的验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资金结算。
财务部门支付采购资金时,对采购合同、采购发票等相关凭证进行审查后,根据合同规定的付款条件履约付款。
第三十三条档案管理。
采购单位有关部门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项目档案管理办法》(银办发[201X]296号文印发)规定妥善保管采购档案,并经整理、归集后,向本单位档案管理部门移交。
第三十四条信息统计。
会计财务部门应做好集中采购信息的记录和整理工作,编制年度集中采购信息统计报表,逐级汇总、上报总行会计财务司。
第六章内部控制与监督检查第三十五条采购单位应加强对集中采购的内部控制和监督检查,防范采购过程中的差错和舞弊行为。
第三十六条采购单位应建立集中采购工作的岗位责任制,明确岗位分工、职责权限;建立申请立项、审批、采购、验收和付款等环节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内部控制机制。
第三十七条采购单位不得由同一部门或个人办理采购业务的全过程。
组织采购的部门或个人不得参加评审工作。
第三十八条采购单位应将采购项目名称、采购时间、采购内容、采购方式以及中标(成交)供应商名称、价格等信息(涉密信息除外)通过本单位网站或公开张贴等方式公示,接受监督。
第三十九条采购单位应加强对采购人员职业道德、专业技能和廉洁自律的教育,提高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
第四十条采购单位应加强对集中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
会计财务部门对集中采购的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等方面进行日常检查。
负责处理供应商的投诉,处理意见应当以书面形式反馈投诉人以及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内审部门对集中采购过程、制度执行情况、采购效率及相关部门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
纪检监察部门对参与集中采购的相关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及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查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
发现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一条采购单位应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四十二条监督检查中发现采购活动严重违反规定,可能给采购单位造成损害或导致采购无效的,监督检查部门应提请管委会责令停止采购,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