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构建科学市场监管体系的实施意见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质量强县(区、镇)培育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质量强县(区、镇)培育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4.10.18•【文号】国市监质发〔2024〕97号•【施行日期】2024.10.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质量强县(区、镇)培育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市监质发〔2024〕9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现将《质量强县(区、镇)培育建设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市场监管总局2024年10月18日质量强县(区、镇)培育建设工作方案质量是一个城市发展水平和综合实力的重要标志,体现了城市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质量强国建设纲要》提出,要推动质量强市、质量强业向纵深发展,打造质量强国建设标杆。
县域作为基本单元,在国民经济体系中占据重要地位。
为更好发挥质量在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中的作用,以县域为抓手,推进质量强县(区、镇)培育建设,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质量强国建设的决策部署,推动各县、区、镇等县级城市,立足自身定位和资源要素优势,制定实施质量发展战略,健全质量促进政策措施,深入实施质量提升行动,导入全面质量管理方法,推动城市管理理念、方法、模式创新,促进城市精细化、品质化、智能化发展,增强区域质量发展新优势,因地制宜服务发展新质生产力,加快建设质量强国。
到2027年,培育建设100个以上积极性高、质量工作基础好,质量效益水平全面提高,人民群众质量获得感、满意度明显增强,先进质量文化蔚然成风的质量强县(区、镇)。
二、重点任务(一)推动经济质量效益型发展。
深入实施质量发展战略,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大力增强质量意识,视质量为生命,以高质量为追求,加快形成可持续的高质量发展体制机制。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全面深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规范涉企行政检查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全面深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规范涉企行政检查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4.07.09•【文号】国市监信规〔2024〕5号•【施行日期】2024.07.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全面深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规范涉企行政检查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市监信规〔202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总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是提高市场监管效能、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加强行风建设、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
近年来,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着力推行联合抽查检查,取得积极成效,但一些地区一些领域仍然存在随意检查、多头检查、重复检查等问题。
为健全完善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的新型监管机制,进一步规范监督检查内容、方式和流程,持续提升协同监管能力,更好服务高质量发展,现就全面深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系统观念,突出问题导向,以提高涉企行政检查质量和效能为目标,深入推进市场监管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常态化、精细化、智能化,进一步优化协同监管机制和方式,持续增强监管规范性、精准性、有效性和透明度,带动市场监管领域新型监管机制更加完善,切实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必要干扰,促进营造公平公正、诚信有序的市场环境,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
二、持续提升监管效能(一)动态更新“一单两库”。
总局和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持续推进“一单、两库、一指引”规范化、精准化,采取有力措施及时动态更新。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应结合地方实际公布省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并加强与部门权责事项清单、“互联网+监管”事项清单等的衔接。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全面推行服务型监管的实施意见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全面推行服务型监管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2.08.08•【字号】鄂市监法〔2022〕42号•【施行日期】2022.08.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全面推行服务型监管的实施意见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市场监管局,省局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设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进一步改进市场监管执法工作,提高市场监管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根据《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湖北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和《法治市场监管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现就在全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全面推行服务型监管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人民至上、执法为民,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效率和公平、活力和秩序,着力推进市场监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努力构建服务有效、监管有力的服务型监管机制,有效规范市场秩序,依法保护市场主体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推动高质量发展,为湖北建设全国构建新发展格局先行区,加快“建成支点、走在前列、谱写新篇”贡献市场监管力量。
(二)主要目标。
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增强服务意识,按照监管“无事不扰”和服务“无处不在”原则,创新监管方式方法,将政策法律宣传、质量技术基础服务、风险排查管控、合规经营指引等服务因素贯穿于市场监督管理的事前、事中、事后各环节,在守牢安全底线,依法严厉查处严重违法行为的同时,对轻微违法行为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做到宽严相济、法理相容,让监管既有力度又有温度。
(三)基本原则——坚持预防为主。
加大安全风险和违法行为监测力度,及时公布监测信息,建立健全监测信息处置反馈机制,帮助市场主体健全完善内控和风险防范机制,加强自我监督,履行法定义务。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奉贤区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奉贤区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10.11•【字号】•【施行日期】2016.10.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奉贤区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根据《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上海市行政审批批后监督检查管理办法》(沪府发〔2014〕16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区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并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就《奉贤区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2016年10月11日奉贤区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根据《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上海市行政审批批后监督检查管理办法》(沪府发〔2014〕1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关于进一步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和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的总体要求,结合我区建设东方美谷、中小企业科技创新活力区、欧盟中小企业园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等工作,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原则,坚持依法行政、放管结合,推进行政机关工作重心由规范市场主体资格为主向规范市场主体行为为主转变,由事前审批为主向事中事后监管为主转变,政府职能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转变,加快构建行政监管、信用管理、行业自律、群众参与的综合监管体系,逐步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监管网络和科学有效的监管机制,促进我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要求“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转变市场监管理念,明确监管职责,创新监管方式,构建权责明确、透明高效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据此,工商总局对现行《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进行修改,起草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修订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上报国务院。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经征求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和行业协会意见,并赴地方调研,根据意见反馈和调研情况,会同工商总局对送审稿进行研究修改,形成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为充分了解社会各方的意见和建议,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
中文名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发文机关国务院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工商发文字号国令第684号发布日期2017年08月23日实施时间2017年10月1日起目录. 1 文件发布. 2 政策全文. 3 政策全文. 4 内容解读.▪解读1.▪解读2. 5 办法解读.▪出台目的.▪总体思路.▪规定调整.▪监管职责.▪协同监管文件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4号现公布《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7年8月6日政策全文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要求“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转变市场监管理念,明确监管职责,创新监管方式,构建权责明确、透明高效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据此,工商总局对现行《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进行修改,起草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修订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上报国务院。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经征求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和行业协会意见,并赴地方调研,根据意见反馈和调研情况,会同工商总局对送审稿进行研究修改,形成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市场监管部门优化营商环境重点举措(2024年版)》政策解读

《市场监管部门优化营商环境重点举措(2024年版)》政策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4.09.04•【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市场监管部门优化营商环境重点举措(2024年版)》政策解读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最新决策部署,持续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市场监管总局近日公布了《市场监管部门优化营商环境重点举措(2024年版)》(以下简称《重点举措》),《重点举措》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
在完善市场监管领域制度规则方面,《重点举措》有哪些新的制度安排?运用法治手段为经营主体保驾护航,既是企业所盼,也是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根本要求。
《重点举措》坚持与时俱进、守正创新,在党的十八大以来市场监管制度建设已有成果的基础上,根据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总体要求,提出了一系列完善市场监管制度规则的新举措。
在完善市场准入制度方面,提出了优化新业态、新领域经营主体登记制度,研究完善经营主体登记管理基础法律制度和商事相关法律制度。
授权省级市场监管部门从事不含行政区划名称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工作,强化知名企业名称预防性保护机制,研究商号保护法律制度。
在完善公平竞争制度方面,提出推动出台公平竞争审查抽查、举报处理等配套制度,制定出台《横向经营者集中审查指引》,研究制定《非横向经营者集中审查指引》《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执法工作指引》。
在完善市场秩序制度方面,提出修订《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加快出台《涉企收费违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网络交易平台收费行为合规指南》,帮助减轻企业负担,规范平台收费行为。
在完善“三品一特”制度方面,提出加快制修订《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事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草案)的起草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事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草案)》的起草说明一、起草背景商事登记制度是市场经济中不可或缺的一项法律制度,是经济社会平稳运行、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
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商事登记制度取得了长足发展,国家先后制定出台了《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等多部规定商事登记制度的法律法规,在推动经济发展、促进创业就业、提高城乡居民收入和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2013年十八届二中全会提出改革工商登记制度以来,市场监管部门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在地方探索试点基础上,以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为突破口,大力推进工商登记制度便利化,持续推进和深化商事制度改革,通过注册资本实缴改认缴、实施“先照后证”改革、“多证合一”改革、在全国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大力推进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年检改年报等一系列改革举措,企业注册便利化程度不断提升,营商环境不断改善,形成了市场活力焕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格局。
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商事制度改革的持续深化,都为制定统一的商事登记法规积累了实践经验和社会基础。
同时,随着商事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需要将成熟的改革举措法律化,这将会导致大量商事主体法规的调整和修订,制定一部统一的商事登记法规已迫在眉睫。
研究推进统一商事登记立法,是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保障,是衔接和优化各单行法律法规中有关商事登记制度的现实需要,也是巩固我国商事制度改革成果的客观要求。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完善商事登记制度,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发展,解决商事登记立法分散、不同市场主体登记规则、标准、程序不统一、效力不明确等问题,将商事制度改革成熟举措法律化,市场监管总局研究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事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浦东新区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2023-2027年)》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浦东新区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2023-2027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1.22•【文号】•【施行日期】2024.01.22•【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浦东新区正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浦东新区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2023-2027年)》支持浦东新区高水平改革开放、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浦东新区高水平改革开放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的意见》有关要求,现就扎实推进浦东新区综合改革试点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深化高水平对外开放,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着眼解决新时代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际问题,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上赋予浦东新区更大自主权,支持推进更深层次改革、更高水平开放,率先完善各方面体制机制,加快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完善治理体系,提高治理能力,为浦东新区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提供支撑,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中更好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坚持解放思想、守正创新。
着力破解深层次体制机制障碍,增强发展的动力和活力,瞄准浦东新区具有改革场景、具备率先突破条件的关键领域,推出更多实质性举措,及时推广成功经验,更好发挥对改革全局的突破和带动作用。
——坚持开放合作、先行先试。
围绕建立与国际通行规则相互衔接的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率先推进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实行更大程度的压力测试,增强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联动效应,为全国制度型开放探索经验。
——坚持系统观念、协同高效。
从经济发展的全过程、产业发展的全链条、企业发展的全生命周期出发谋划推动改革,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加强改革举措充分联动和衔接配套,放大改革综合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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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构建科学市场监管体系的实施意见》解读
(2017年6月)
6月21日,东莞市政府颁布了《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构建科学市场监管体系的实施意见》。
这是东莞全面推进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综合试点试验工作背景下出台的一份框架性文件,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巩固东莞商事制度改革成果,全方位构建企业自律、政府多方协同监管、社会共治的科学市场监管体系的重要举措。
一、《实施意见》起草背景
构建科学市场监管体系,是市委、市政府今年部署的一项重点工作,写入了《2017年东莞市政府工作报告》。
市市场监管办紧紧围绕全市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综合试点试验任务和“十大行动计划”的部署要求,充分利用国务院通报表扬并相应采取措施予以激励支持的契机,牵头起草了《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构建科学市场监管体系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先后经市政府十六届第11次常务会议、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在国家、省、市“十三五”市场监管规划全面启动的背景下,《实施意见》的颁布实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实施意见》的出台,是东莞贯彻国家、省工作
部署,全面实施“十三五”市场监管规划的客观要求。
加强市场监管,建设现代化市场监管体系,是“十三五”时期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依法治市和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支撑。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要求各地加快完善现代市场体系,《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确定了到2020年建成体制比较成熟、制度更加定型的市场监管体系的总体目标。
2016年10月1日,全国首部市场监管领域的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正式实施,在固化近年来我省全面加强市场监管体系建设成果的基础上,配套商事制度改革,完善后续监管,为加快推进现代化市场监管体系建设提供了法规支撑。
2016年底以来,国家、省先后颁布市场监管现代化“十三五”规划,明确了2016至2020年市场监管体系建设的总体思路和主要任务,为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推动市场监管改革创新指明了方向。
(二)《实施意见》的出台,是东莞发挥改革先行优势,用活用好国务院激励措施的重要内容。
东莞作为全国商事制度改革的先行地,在改革中坚持积极稳妥、先试点后推开,系统推进,推出了一系列普惠制的改革措施,为全国商改提供了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特别是以开办企业便利化改革为突破口,在全国首创企业集群注册、“住所信息申报+负面清单”管理,“全
程电子化+审批中心”工商登记改革模式,不断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市场主体保持高基数上的快速增长。
自2012年12月改革全市推开以来,新登记市场主体57.3万户,超过2012年改革前的市场主体存量(54.1万户)。
2016年,全市新登记市场主体17.4万户,同比增长41.3%,增速在珠三角九市中排名第一。
2017年1-5月,全市新登记市场主体74505户,同比增长39.1%。
截止2017年5月底,全市实有市场主体89.2万户,其中企业36.3万户。
2017年4月28日,国务院对2016年落实有关重大政策措施真抓实干成效明显的地方予以表扬激励,东莞因推动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效果好获得通报表扬,是省内在该领域唯一一个获表扬的城市。
根据国务院文件精神,2017年东莞优先选择为企业登记便利化改革,社会共治、风险分类监管、大数据监管等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试点地区,优先授予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权限,优先考虑批准设立商标注册申请受理窗口。
经过多年改革,东莞改革氛围逐渐形成,部门改革意识不断增强,深化改革有非常好的基础和土壤。
国务院给予东莞商改的三项激励措施,为东莞进一步深化改革工作指明了路径和方向,为东莞正在谋划推进的科学市场监管体系送来了“及时雨”、注入了“强心针”。
(三)《实施意见》的出台,是东莞聚焦改革问题短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