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租船合同与航次租船合同的区别完整篇.doc
三种租船合同的比较

航次租船合同航次租船也叫航次租赁或程租,是指出租人提供船舶,在约定的港口之间,运送合同约定的货物,进行一个航次或数个航次的租船方式。
船舶的经营及经营费用均由船东自己负责,只向租船人收取定额的运费。
出租人提供给承租人使用的可以是整船,也可以是部分舱位。
租期为一个或几个连续航次的租船合同。
其性质是货物运输合同。
出租人虽然出租船舶,但仍保有对船舶的控制,负责配备船长和船员,并组织营运。
承租人租用船舶的目的是运输货物。
航次租船合同具有以下特点:①合同规定除装卸费由某方负担外,船舶的全部开支由出租人负责。
②运费按船舶实际装载货物吨数计算,或者拟定一个包干运费。
③合同定有装卸期限和延滞、速遣条款。
实际装卸时期超过期限,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滞期费;装卸提前完成,则由出租人向承租人支付速遣费。
④关于出租人运输货物责任,大多数租船合同采用目前国际通行的《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又称《海牙规则》)或《海牙—维斯比规则》的规定。
航次租船合同有各种标准格式,通常采用的有波罗的海和国际航运协会制定的“金康”合同和北美粮谷租船合同等。
定期租船合同出租人将船舶提供给承租人,在约定的期限(数月至数年不等)内按照约定的用途,由承租人控制船舶的经营并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定期租船合同有以下特点:①合同规定出租人提供适合约定用途的船舶,适当地配备船员和装备船舶,并在租期内维持船舶的适航状态; 承租人负责船舶经营,既可以将船舶用于承运自己或他人的货物,也可以经营租船业务或用之于其他业务。
船长应在合同范围内按承租人的指示运行船舶,但在航行安全方面,仍应接受出租人的命令。
②承租人负责支付燃料费和港口费,出租人负责支付船员工资和给养、船舶的折旧费、修理费和保险费。
③租金按舱容或按载重吨计算,每月或每半月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一次。
④承租人运送第三方货物时,出租人和承租人通常都被视为提单上所载货物的承运人。
定期租船合同有各种标准格式,使用比较多的有纽约产品交易所于1913年制订的定期租船合同和波罗的海和国际航运协会于1939年制订的波尔的姆租船合同。
航次租船和定期租船两种租船运营方式的比较

航次租船和定期租船特点比较
航次租船
1. 船东配备船员,负责船舶 的营运调度,负担船舶的 固定及变动费用; 2. 租金按货物数量由双方商 定; 3. 租船合同C/P中要订明可 用的装卸时间及计算方法 (由承租人负责装卸)。
定期租船
1. 承租人多为较大型企业且 拥有稳定的货源; 2. 船东配备船员,但船长服 从于承租人; 3. 承租人负责船舶的营运调 度并负担船舶的变动费用, 固定费用仍由船东负担; 4. 租金按租期、船舶载重吨 由双方商定 5. C/P须有交还船条款。
组长:ppt制作) 组员:(资料搜集)(主讲)
航次租船
• 航次租船又称“航程租船”或“程租船”, 是指由船舶所有人向承租人提供船舶在指 定的港口之间进行一个航次或几个航次的 指定货物运输的租船运输方式。 • 航次租船的主要方式可分为单航次租船、 往返航次租船、和连续航次租船。 • 航次租船之最:租船市场上最活跃;对运 费水平的波动最敏感,且是最为普遍的一 种租船方式。
定期租船
• 定期租船又称“期租”,是指由船舶所有 人将特定的船舶,按照租船合同的约定, 在约定的期间内租给承租人使用的一种租 船方式。 • 这种租船方式以约定的使用期限为船舶期 租,而不以完成航次数多少来计算。在租 期内,承租人可以利用船舶进行货物运输, 也可以投入班轮运输,还可以转租,以取 得运费收入或谋取租金差额。较
航次租船 均在船东 定期租船
船舶拥有权、支配权
船东、承租人 合同性质
货物运输合同
财产租赁与货物运输合同 的混合形式
结论
通过比较我们不难发现两种租船方式各有 特点,能够满足托运人、船东和承运人的 不同需求,也正是两种租船方式的差异性, 使得国际海洋运输变得更加的灵活,国际 贸易变得更加的顺利。
三大租船合同表格对比

1.运费率
2.整船包价
留置权
费用未结清,船方对货物有留置权
为得到所有租船费用包括共同海损分摊,可以对所有货物以及转租运费享有留置权
租船人和船长均无权招致或允许任何留置强加于本船
出租人的责任条款
不受《海牙规则》管辖,由双方协定
免责
绕航、罢工、战争、冰冻
提单
只有正面(简式提单、短式提单)
*转让前后的分类讨论
租金支付
按日历月计算;不足一个月,按日计算;如数、准时支付
双方约定按每日历月包干金额支付
迟延支付超过连续7日可撤船,延付金额按10%收息
保险
1.由承租人负责投保
2.署名船舶所有人和承租人
3.由船舶所有人分配保险配额
停租
6停租事项;我国:不适航满24h
船舶灭失或失踪的情况下,租金从船舶灭失或最后一次受到船舶电讯之日起停付
适航但不包括配备船员和船上供应品;起租检验由船东负担
使用
1.不得任意改变船舶结构
2.如因强行法改进船舶,由承租人承担费用
3.对油轮产生的污染作出合理的财务安排
4.良好地维护保养船舶
租期
日、月、年/默示宽容期
合理超出最后期限可以接受
租船人指示条款
船长的双重身份;
1.不合理2.与合同无关
3.违反合同4.有关航行和船舶安全的指示无效
2.统一定期租船合同——巴尔的摩(Baltime),很少用
3.定期租船合同——中租1998(Sinotime1998)
标准光船租赁合同
A一般光船租赁
B通过抵押融资的新建船舶租赁
船舶说明
船名船籍或船旗船级
船舶吨位船舶动态
船名船籍船级吨位和容积船速燃油消耗
浅析航次租船合同与定期租船合同

浅析航次租船合同与定期租船合同航次租船合同和定期租船合同是船舶租赁中常见的两种形式,它们在船东和承租人之间起着不同的作用。
航次租船合同是一种按航次计费的租赁协议,而定期租船合同则是一种按时间期限计费的租赁协议。
本文将对这两种合同进行浅析,以便读者对船舶租赁形式有更深入的了解。
一、航次租船合同1. 合同内容航次租船合同是一种按航次计费的租赁协议。
在这种合同中,船东同意按照航次的运输需求,将船只租给承租人使用,同时承租人承担相应的费用。
这种合同通常包括租金支付、船舶使用期限、船舶交接和交付、维护和保养、保险等内容。
2. 优势航次租船合同的优势在于灵活性和使用期限短。
承租人可以根据实际运输需求,灵活地选择航次租船,不需要长期承担船舶使用权,从而减少了运营成本。
由于是按航次计费,承租人可以根据具体运输需求进行费用控制,更加灵活。
3. 风险航次租船合同的风险在于市场波动和船舶可用性。
由于船只租赁是按航次计费,当市场运价波动较大时,可能会对承租人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
船舶可用性也是一个风险因素,因为在实际航次中可能会出现船只不能按时到达或无法提供所需航次的情况,从而影响运输计划。
2. 优势定期租船合同的优势在于稳定性和长期经营。
承租人在签订定期租船合同后,可以长期稳定地使用船只,而不需要频繁地与船东进行洽谈和协商。
由于是按时间期限计费,租金比较稳定,承租人可以更好地进行经营计划和成本预算。
3. 风险定期租船合同的风险在于市场波动和长期合同的约束。
由于是按时间期限计费,当市场运价波动较大时,可能会影响租金的成本效益。
长期合同也可能会对承租人的经营灵活性造成一定的约束,因为在合同期限内需要按照合同条款使用船舶,并且需要承担相应的租金支付。
三、两种合同的选择1. 根据需求在选择航次租船合同和定期租船合承租人需要根据自身的航运需求和经营计划进行选择。
如果运输需求比较灵活,且需要减少运营成本,可以选择航次租船合同;如果需要长期稳定地使用船舶,并且有稳定的运输需求,可以选择定期租船合同。
定期租船、定程租船

定期租船和定程租船名词解析租船运输(CharterTransport)又称不定期船运输,指包租整船或部分舱位进行运输。
租船系指根据租船合同(CharterParty),船东将船舶出租给租船人使用,以完成特定的货物运输任务,租船人按合同规定的运价支付运费。
租船运输没有预定的船期表、航线、港口,船舶按租船人和船东双方签订的租船合同规定的条款完成运输服务。
根据协议,船东将船舶出租给租船人使用,完成特定的货运任务,并按商定运价收取运费。
采用租船运输的货物主要是低价值的大宗货物,例如煤炭、矿砂、粮食、化肥、水泥、木材、石油等。
一般都是整船装运,运量大,租船运输的运量占全部海上货运量的80%左右。
运价比较低,并且运价随市场行情的变化波动。
租船方式可分为:(1)定期租船(TimeCharter):又称期租船,是指按一定期限租赁船舶的方式,即由船东将船舶出租给租船人在规定期限内使用,在此期限内由租船人自行调度和经营管理,船东负责船舶的维修和机械的正常运转,租金按租期每月(30天)每载重量计算。
出租人的主要权利与义务:1、出租人交船的义务。
2、出租人维修船舶的义务。
3、出租人通知船舶转让的义务。
出租人在定期租船合同下的主要权利与承租人的义务相对应,包括收取租金、到期收回船舶等。
承租人的主要权利与义务:1、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义务。
2、承租人还船的义务。
3、承租人按照约定使用船舶的义务。
4、承租人指挥船长的权利。
5、承租人转租的权利。
6、承租人获得救助报酬的权利。
根据定期租船合同的定义,可以看出定期租船合同具有以下特征:1、出租人提供配备船员的船舶。
这一点是与光船租赁的主要区别,正由于出租人负责配备船员,因此也就必须负责船员的工资、给养、船舶的维修保养、物料以及船舶的保险等费用,并享有船舶所有权和管理权。
而承租人则负责燃料、淡水、港口使用、货物装卸等费用,并享有船舶调动权和经营权。
2、按约定租期支付租金。
在定期租船合同下,租金是根据租期和船舶状况来确定的,因此这与提单运输,航次租船合同不同。
第5章定期租船合同

定期租船合同
(四)承租人的主要权利与义务
3 . 承 租 人 按 照 约 定 使 用 船 舶 的 义 务
承租人应当保证船舶在约定的航区内的安全港口或者 地点之间从事约定的海上运输。承租人应当保证船舶 用于运输约定的合法的货物。承租人将船舶用于运输 活动物或者危险货物的,应当事先征得出租人的同意。
第5章 定期租船合同
定期租船合同
(二)定期租船合同的特征
2.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分担船舶营运的费用
出租人主要负担船舶的每日营运成本,包括船舶建造 成本、船员工资、船舶保险费、船舶保养及维修费用、 机械备件及补给和船舶管理费等,而承租人主要负担 航程使费,即因为本航次运输而发生的费用,如货物 装卸的费用、港口费、拖轮及领港费(由持有执照的 领港员就提供领港服务收取的商业费用)、运河费、 运费税等。
第5章 定期租船合同
5.2 船舶描述
5.2.1 船舶描述的主要内容
N Y P E ’ 4 6 在 第 4 行 到 第 1 0 行 中 对 船 舶 的 种 类 、 船 长 、 船宽、吃水、船级、登记吨位、载重吨位、货舱舱 容、航速、油料等进行了描述。
合 同 的 追 加 条 款 中 需 明 确 : 船 舶 的 建 造 厂 及 建 造 年 份、苏伊士运河吨位及巴拿马运河吨位、主机的燃 油消耗量、减载后的实际载重量、在航时和在港作 业时发电机的柴油实际消耗量、燃油舱的容积、压 载水舱容积、舱口个数、舱盖类型、各舱的尺寸、 淡水造水机造水量、吊货机的类型及安全负荷、各 层甲板的实际安全负荷、船舱的结构等。
出租人交付的船舶在船体、机器、设备方面应处于完 全有效的状态。
船舶在交接时,舱内应干净、水密、牢固、坚实,并 且应有足够的动力供给起货机,并配备充足的船员。
海商法练习试卷2(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海商法练习试卷2(题后含答案及解析)全部题型 2. 多项选择题 3. 不定项选择题 4. 简析题多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正确答案,少答或多答均不得分。
本部分51-90题,每题2分,共80分。
1.关于定期租船合同与航次租船合同的比较,下列说法正确的有哪些?( )A.航次租船合同,营运全部由出租人负责;定期租船合同,承租人在约定期限内享有船舶的经营、指挥权B.航次租船的出租人实质上是承运人,对完成该航次的承租人仅负责提供一艘适航船舶C.航次租船合同的承租人一般是货主或托运人;而定期租船合同的承租人不一定是货主,可能是班轮公司或船舶经营人D.定期租船合同按租用时间、租金率计算租金;而航次租船合同则按若干舱位或货物每吨若干金额及船舶载重吨计算运费正确答案:A,B,C解析:见《海商法》第92条、第129条、第136条、第137条、第143条。
航次租船合同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一种,而定期租船合同则是船舶租用合同的一种。
航次租船合同的出租人实际上是负责该航次货物运输的承运人,而定期租船合同的出租人则不负担船舶的营运,由承运人负责营运。
知识模块:海商法2.某船舶运输公司制定的海上旅客运输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的有:( )A.旅客不能证明自己对行李的灭失、毁损没有过错的,承运人不承担赔偿责任B.由于不可抗力,承运人将旅客运送委托给其他承运人的,承运人对旅客人身和行李的损失不再承担赔偿责任,而由实际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C.承运人对无票乘船的旅客的任何人身、财产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D.旅客要求人身损害的赔偿请求权,自离船或者应当离船之日起2年内不行使丧失,该期限不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正确答案:A,B,C,D解析:根据《海商法》第126条的规定,海上旅客运输合同中含有下列内容之一的条款无效:免除承运人对旅客应当承担的法定责任;降低本章规定的承运人责任限额;对本章规定的举证责任作出相反的约定;限制旅客提出赔偿请求的权利。
租船合同范本的类型

租船合同范本的类型
1. 航次租船合同范本
这种合同范本主要用于特定航次的租船安排。
在合同中,会详细规定船舶的航行路线、装货和卸货港口、货物的种类和数量、运费的计算方式以及装卸时间等条款。
航次租船合同的特点是按航次计算运费,船东负责船舶的营运和管理,承租人负责货物的装卸和运输。
2. 定期租船合同范本
定期租船合同范本适用于船舶在一定期限内的租赁。
合同中会明确租赁的期限、租金的支付方式、船舶的使用范围和限制以及船舶的维护和保养责任等内容。
在定期租船合同中,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有权调度和使用船舶,但船舶的营运和管理仍由船东负责。
3. 光船租赁合同范本
光船租赁合同范本是指船舶所有人将船舶在一定期限内出租给承租人,而承租人在租赁期间负责船舶的营运和管理,并承担船舶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这种合同范本中,承租人除了要支付租金外,还需要负责船舶的保险、维修、船员配备等事项。
4. 包运租船合同范本
包运租船合同范本是指船东在一定期限内,按照约定的货物数量和运输要求,为承租人提供运输服务。
合同中会规定运输的总量、运输的期限、运费的计算方式以及装卸港口等条款。
包运租船合同的特点是货物的运输量较大,运输期限较长,运费相对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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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租船合同与航次租船合同的区别()
1、在定期租船合同中,出租人收取的租金按承租时间计算,并非按照货物的数量计算,承租人承担了船舶航速及货物装卸时间的风险。
鉴于出租人并不控制货物的装卸,因此承租人只能要求出租人在航行过程尽力速遣,而航次租船合同一般无尽力速遣条款。
另方面,由于
1、在定期租船合同中,出租人收取的租金按承租时间计算,并非按照货物的数量计算,承租人承担了船舶航速及货物装卸时间的风险。
鉴于出租人并不控制货物的装卸,因此承租人只能要求出租人在航行过程尽力速遣,而航次租船合同一般无尽力速遣条款。
另方面,由于承租人负责货物的装卸,无理由要求出租人承担滞期费;而装卸时间也计租金,出租人也不需要滞期费条款,定期租船合同因而无装卸时间及滞期费条款。
租金按承租时间计算,是判断期租与程租的根本标准,因而在实务出现的航程定期租船合同也属定期租船合同。
航程定期租船合同规定出租人完成指定港口之间的运输,但是承租人应按时间支付租金。
船东可利用这种安排,不再承担装卸时间风险,省去计算装卸时间及滞期费的麻烦。
当然,承租人也可从容地安排货物的装卸。
2、在定期租船合同中,出租人对船舶的维修义务较重,如船舶不能正常营运连续满24小时,对因此损失的营运时间,承
租人不付租金。
而在航次租船合同中,如果出租人在开航前和开航时已尽适航义务,则在运输过程中因船舶故障或其他原因出现延迟,承租人一般没有拒付或收回运费的权利。
3、在定期租船合同中,承租人除了负责装卸费用外,还应负责燃油、港口使费等营运费用。
而在航次租船合同中,如果按FIO条件订立航次租船合同,承租人仅负责装卸费用;如果按Gross Terms订立航次租船合同,出租人承担全部运输费用,承租人也不承担装卸费用。
4、在定期租船合同中,承租人有权获得海难救助报酬的一半。
这种规定的理由,在于定期租船合同的承租人承担船舶的时间损失。
海上救助无疑会耗费船舶的营运时间,承租人甚至丧失营运机会的风险,而出租人的船员实际进行救助,故定期租船合同双方分离救助报酬。
5、我国海商法第六章将期租与光船租赁合同统称船舶租用合同,认为船舶租用合同不属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但是,航次租船合同则被视为运输合同。
我国海商法如此处理,盖是由于航次租船合同与提单条款较为相似,而定期租船合同、光船租赁合同则与提单或海上运输合同相去甚远。
对于这种规定,只需理解两点:(1)我国海商法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不适用于定期租船合同与光船租赁合同。
定期租船合同与光船租赁合同当事人
可自由拟定合同条款,不受干涉。
(2)在船舶租用合同就有关事项没有规定或规定清时,应适用第六章船舶租用合同。
如第六章也无规定,由于我国海商法为民事特别法,可适用民法通则有关租赁合同的规定,如我国民法通则也无规定,则应依照海商法的规定,适用国际惯例。
定期租船合同与航次租船合同的区别()
1、在定期租船合同中,出租人收取的租金按承租时间计算,并非按照货物的数量计算,承租人承担了船舶航速及货物装卸时间的风险。
鉴于出租人并不控制货物的装卸,因此承租人只能要求出租人在航行过程尽力速遣,而航次租船合同一般无尽力速遣条款。
另方面,由于
1、在定期租船合同中,出租人收取的租金按承租时间计算,并非按照货物的数量计算,承租人承担了船舶航速及货物装卸时间的风险。
鉴于出租人并不控制货物的装卸,因此承租人只能要求出租人在航行过程尽力速遣,而航次租船合同一般无尽力
速遣条款。
另方面,由于承租人负责货物的装卸,无理由要求出租人承担滞期费;而装卸时间也计租金,出租人也不需要滞期费条款,定期租船合同因而无装卸时间及滞期费条款。
租金按承租时间计算,是判断期租与程租的根本标准,因而在实务出现的航程定期租船合同也属定期租船合同。
航程定期租船合同规定出租人完成指定港口之间的运输,但是承租人应按时间支付租金。
船东可利用这种安排,不再承担装卸时间风险,省去计算装卸时间及滞期费的麻烦。
当然,承租人也可从容地安排货物的装卸。
2、在定期租船合同中,出租人对船舶的维修义务较重,如船舶不能正常营运连续满24小时,对因此损失的营运时间,承租人不付租金。
而在航次租船合同中,如果出租人在开航前和开航时已尽适航义务,则在运输过程中因船舶故障或其他原因出现延迟,承租人一般没有拒付或收回运费的权利。
3、在定期租船合同中,承租人除了负责装卸费用外,还应负责燃油、港口使费等营运费用。
而在航次租船合同中,如果按FIO条件订立航次租船合同,承租人仅负责装卸费用;如果按Gross Terms订立航次租船合同,出租人承担全部运输费用,承租人也不承担装卸费用。
4、在定期租船合同中,承租人有权获得海难救助报酬的一半。
这种规定的理由,在于定期租船合同的承租人承担船舶的时
间损失。
海上救助无疑会耗费船舶的营运时间,承租人甚至丧失营运机会的风险,而出租人的船员实际进行救助,故定期租船合同双方分离救助报酬。
5、我国海商法第六章将期租与光船租赁合同统称船舶租用合同,认为船舶租用合同不属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但是,航次租船合同则被视为运输合同。
我国海商法如此处理,盖是由于航次租船合同与提单条款较为相似,而定期租船合同、光船租赁合同则与提单或海上运输合同相去甚远。
对于这种规定,只需理解两点:(1)我国海商法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不适用于定期租船合同与光船租赁合同。
定期租船合同与光船租赁合同当事人可自由拟定合同条款,不受干涉。
(2)在船舶租用合同就有关事项没有规定或规定清时,应适用第六章船舶租用合同。
如第六章也无规定,由于我国海商法为民事特别法,可适用民法通则有关租赁合同的规定,如我国民法通则也无规定,则应依照海商法的规定,适用国际惯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