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游戏中的两个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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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与法治网络游戏的健康问题

道德与法治网络游戏的健康问题

道德与法治网络游戏的健康问题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网络游戏已经成为许多人业余生活的一部分。

然而,道德与法治在网络游戏中的问题也逐渐浮出水面。

本文将探讨网络游戏中存在的道德与法治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办法。

一、道德问题1.网络游戏依赖与沉迷众所周知,网络游戏有一种令人难以抵挡的吸引力,很多玩家为了达到游戏目标而沉迷其中。

这种沉迷不仅占用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还可能导致学习和工作的压力增加,影响玩家的生活质量。

解决办法:玩家应该正确对待网络游戏,理性安排自己的游戏时间,尽量避免沉迷。

此外,家庭和学校应该加强对青少年的教育,提高他们的自我约束能力。

2.虚拟世界与现实世界的冲突网络游戏中的虚拟世界与现实世界的冲突也是一个道德问题。

有些玩家过度沉浸在虚拟的游戏世界中,对现实生活的责任和义务产生忽视,甚至导致对他人产生伤害或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解决办法:玩家应该清楚地认识到虚拟世界和现实世界的区别,始终保持正确的判断力和行为准则。

同时,相关管理部门也应加强对网络游戏的监管,规范游戏运营商的行为,保护玩家的合法权益。

二、法治问题1.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问题日益严重,很多未成年人在学习时间和睡眠时间上都严重受损。

而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未成年人参与网络游戏有严格的时间限制,并且在充值上也存在一定限制,但实际操作存在一定困难。

解决办法:加强对未成年人参与网络游戏的监管,建立更完善的实名制和年龄认证机制。

此外,将适当限制网络游戏对未成年人的广告宣传,以减少其对未成年人的诱惑。

2.网络游戏涉及赌博、诈骗等违法行为一些网络游戏中允许玩家进行赌博、模拟经营等活动,这些行为往往涉及违法风险。

此外,也存在一些游戏运营商以欺诈手段骗取玩家财产的问题。

解决办法:相关法律部门应加强对网络游戏的审查和监管,严禁游戏中涉及赌博、诈骗等违法行为的存在。

同时,游戏运营商和平台也应该加强自律,提高管理水平,保护玩家的合法权益。

我国网络游戏虚拟物交易法律规制问题研究

我国网络游戏虚拟物交易法律规制问题研究

我国网络游戏虚拟物交易法律规制问题研究我国网络游戏虚拟物交易法律规制问题,一直备受公众关注。

虚拟物交易是指在网络游戏中,玩家通过游戏内的虚拟市场或第三方平台,以真实货币或虚拟货币购买游戏内的虚拟物品。

在虚拟物交易方面,既有经济效益,也存在许多法律问题和社会问题。

一、虚拟物交易的法律问题虚拟物交易的过程中,存在着一定的法律问题。

首先,虚拟物品本身并没有实体,是以代码或数字形式存在于服务器中,其法律地位是不明确的。

其次,虚拟物品的所有权归属问题也较为复杂。

游戏开发者声称玩家只是使用虚拟物品,而不拥有虚拟物品的所有权。

但大多数玩家认为自己花钱购买了虚拟物品,自然就拥有该物品的所有权。

因此,虚拟物品交易的合法性也受到了一定的质疑。

二、我国虚拟物交易法律规制中国政府从2005年开始对虚拟物交易进行了法律规制。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规定》和《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规定了虚拟物品的所有权应归属于游戏经营者,并且禁止虚拟物品以货币形式流通。

但由于网络游戏市场的繁荣,虚拟物品交易依然存在。

因此,有关部门不断加强管理和监管,推进虚拟物品规范管理。

三、虚拟物交易的案例1、《QQ炫舞》道具交易案:2009年,王某在游戏中虚拟物品交易平台上以60元购买了该游戏内的一个全身武装装备,但该装备因武器类型与游戏规定不符,被游戏公司删除。

王某遂起诉腾讯公司,要求返还60元和经济赔偿。

法院判决:游戏厂商拥有游戏内虚拟物品的所有权,但应当尊重玩家付费购买的虚拟物品。

应当将这种虚拟财产视为有形财产,从而受到保护。

2、《魔兽世界》虚拟物交易纠纷:2012年,玩家张某与另一玩家在游戏内虚拟物交易中涉嫌诈骗,其中张某因虚拟物品交易涉嫌非法经营被判刑。

这一事件引起了人们对虚拟物品交易的警觉,也促使相关部门对虚拟物品的规制与管理强化。

3、《王者荣耀》虚拟物交易和打假:近年来,游戏《王者荣耀》因其广泛的虚拟物交易和虚拟物品赛事而引起人们的关注。

网络游戏虚拟物品交易的法律风险

网络游戏虚拟物品交易的法律风险

网络游戏虚拟物品交易的法律风险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游戏成为了很多人休闲娱乐的首选。

而在网络游戏中,虚拟物品交易也逐渐兴起。

虚拟物品交易是指玩家通过购买、出售或交换虚拟物品来满足游戏内的需求。

虽然虚拟物品本身并没有实际价值,但是其交易行为却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

首先,虚拟物品的所有权问题是虚拟物品交易中的一个重要法律问题。

虚拟物品的所有权归属于游戏开发商,玩家只是获得了使用权。

然而,由于虚拟物品的交易行为存在,一些玩家可能会产生对虚拟物品的所有权的错觉。

这就给了一些不法分子可乘之机,他们通过各种手段获取玩家账号的登录信息,然后将虚拟物品转移到自己的账号上进行出售。

这种行为不仅侵犯了玩家的合法权益,也给游戏开发商带来了经济损失。

因此,游戏开发商在虚拟物品交易中应加强对账号安全的保护,并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来维护自身的权益。

其次,虚拟物品交易也涉及到合同法的问题。

虚拟物品交易往往需要玩家与其他玩家或第三方交易平台进行合同的签订。

然而,由于虚拟物品的虚拟性和游戏规则的变动性,合同的履行和解释存在一定的困难。

例如,如果一方未按照合同约定交付虚拟物品,另一方要求返还货款,但被告方却以游戏规则的变动为由拒绝履行合同。

这种情况下,法院该如何判决?虚拟物品交易的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这些问题都需要法律界和游戏界共同探讨和解决。

此外,虚拟物品交易还涉及到知识产权的问题。

虚拟物品往往是游戏开发商通过创作和设计而产生的独特作品,具有独立的知识产权。

然而,在虚拟物品交易中,一些玩家可能会通过盗版、复制等手段非法获取虚拟物品,侵犯了游戏开发商的知识产权。

这就需要游戏开发商加强对虚拟物品的保护,并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知识产权。

最后,虚拟物品交易还存在着一些税收问题。

由于虚拟物品交易涉及到一定的经济利益,一些国家和地区开始对虚拟物品交易征收税收。

然而,由于虚拟物品的虚拟性和跨国性质,税收的征收和管理存在一定的难度。

如何合理地征收虚拟物品交易税,既能保护玩家的利益,又能维护国家的税收利益,是一个需要深入研究的问题。

大学生游戏法律案例分析(3篇)

大学生游戏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电子游戏产业的快速发展,游戏已经成为大学生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在享受游戏带来的乐趣的同时,大学生也面临着诸多法律问题。

本文将通过对一起大学生游戏法律案例的分析,探讨大学生在游戏活动中可能遇到的法律风险,并提出相应的法律建议。

案例背景小明(化名),一名大学生,热衷于玩一款热门的网络游戏。

某日,小明在游戏中结识了一位自称是游戏内知名玩家的大哥,这位大哥邀请小明加入一个高级玩家团队。

小明为了提高自己的游戏水平,欣然接受。

不久,小明发现这个团队中的成员都要求他提供自己的游戏账号密码,以便于“帮忙升级”和“购买高级装备”。

小明出于对大哥的信任,将账号密码告知了团队成员。

然而,几天后,小明的游戏账号被登录,大量游戏装备和虚拟货币被出售,价值数千元。

小明意识到自己被骗,遂报警。

经过警方调查,发现这个团队中的成员都是同一个人,他们通过盗取大学生游戏账号,非法出售游戏装备和虚拟货币,从中牟利。

案例分析1. 侵犯财产权在这个案例中,犯罪嫌疑人通过盗取小明的游戏账号,非法出售游戏装备和虚拟货币,侵犯了小明的财产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 侵犯个人信息犯罪嫌疑人通过获取小明的游戏账号密码,侵犯了小明的个人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二条,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个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提供个人信息。

3. 破坏网络游戏秩序犯罪嫌疑人通过盗取游戏账号,破坏了网络游戏秩序,损害了其他游戏玩家的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用户身份验证、信息保护、防沉迷系统等管理制度,防止用户账号被非法使用。

网络游戏法律合规指南

网络游戏法律合规指南

网络游戏法律合规指南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游戏已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随之而来的问题是网络游戏的法律合规性。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探讨网络游戏的法律合规指南,以帮助玩家和游戏开发者更好地了解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一、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网络游戏的受众群体中,未成年人占据了很大的比例。

因此,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成为了网络游戏法律合规的重要方面。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网络游戏开发者应当采取措施,限制未成年人对于虚拟货币和虚拟物品的消费,以避免不良影响。

此外,游戏开发者还应当在游戏中设置儿童模式,限制未成年人接触不适宜的内容。

二、保护用户隐私随着网络游戏的普及,用户隐私保护也成为了法律合规的重要问题。

游戏开发者应当严格遵守相关隐私保护法律法规,明确告知用户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情况,并获得用户的明确同意。

此外,游戏开发者还应当加强对用户个人信息的保护措施,防止个人信息泄露和滥用。

三、打击游戏外挂和作弊行为游戏外挂和作弊行为对于游戏的公平性和健康发展造成了严重威胁。

因此,游戏开发者应当积极采取措施,打击游戏外挂和作弊行为。

一方面,游戏开发者可以通过技术手段,检测和封堵外挂软件的使用;另一方面,游戏开发者还应当建立有效的举报机制,鼓励玩家举报作弊行为,并及时对作弊行为进行处理。

四、规范游戏虚拟货币的发行和交易虚拟货币在网络游戏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然而,虚拟货币的发行和交易也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

游戏开发者应当确保虚拟货币的发行和交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避免虚拟货币的非法发行和乱象。

此外,游戏开发者还应当加强对虚拟货币交易平台的监管,防止非法交易和洗钱行为的发生。

五、保护游戏知识产权游戏知识产权的保护对于游戏开发者和玩家来说都是至关重要的。

游戏开发者应当严格遵守相关的版权法律法规,保护自己的游戏作品不受侵权行为的侵害。

同时,玩家也应当尊重游戏知识产权,不得未经授权擅自复制、传播游戏作品。

六、建立健全的用户投诉处理机制用户投诉处理是网络游戏法律合规的重要环节。

网络游戏的法律知识

网络游戏的法律知识

网络游戏的法律知识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网络游戏作为一种受欢迎的休闲娱乐方式,逐渐成为人们生活中重要的一部分。

然而,随之而来的是各种与网络游戏相关的法律问题。

为了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玩家们需了解一些基本的网络游戏法律知识。

本文将介绍一些与网络游戏相关的法律概念和规定。

一、网络游戏法律概述1. 制定目的:网络游戏法律旨在规范网络游戏市场的经营行为,保护消费者利益,维护公共秩序,促进网络游戏产业的良性发展。

2. 法律依据:网络游戏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著作权法、合同法、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二、网络游戏著作权保护1. 网络游戏著作权:网络游戏作品可享受著作权的保护,包括游戏软件、图形、音乐等元素。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其他人不得复制、传播或展示该游戏作品。

2. 著作权侵权:如果他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自己的作品中使用、复制、改编了网络游戏作品的元素,将构成著作权侵权。

三、网络游戏合同与消费者权益保护1. 网络游戏合同:玩家与游戏运营商之间建立的网络游戏合同是保护玩家权益的重要依据。

双方应遵守合同内容并履行各自义务。

2. 常见合同争议:游戏内虚拟物品的所有权、游戏服务的价值等是网络游戏合同中常见的争议点。

玩家在合同签署前需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并对自己的权益进行合理的保护。

3. 消费者权益:玩家在网络游戏中也享有消费者权益,运营商不能限制或剥夺玩家的合法权益。

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也适用于网络游戏领域。

四、网络游戏广告法规定1. 广告宣传要求:网络游戏广告应当真实、准确,不得夸大游戏内容、效果等宣传。

虚假广告和误导消费者的行为将受到法律制裁。

2. 广告合同效力:网络游戏广告合同受法律保护,双方应当按照合同内容履行各自的义务。

五、网络游戏涉及未成年人保护1. 未成年人保护:网络游戏运营商在向未成年人提供游戏服务时,应当采取措施限制未成年人游戏时间和消费金额,确保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2. 网游瘾成瘾防治:国家对网络游戏成瘾问题高度重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网络游戏运营商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和治理网络游戏成瘾。

网络游戏虚拟财产产权法律保护研究

网络游戏虚拟财产产权法律保护研究

网络游戏虚拟财产产权法律保护研究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和普及,网络游戏已成为人们娱乐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而在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作为游戏中的一种游戏物品,也日益受到玩家们的关注。

虚拟财产本身并没有实体,但在游戏中却有很重要的作用。

近年来,虚拟财产产生的巨大经济利益引起了各界的关注,虚拟财产产权也成为了研究的热点之一。

本文将探讨网络游戏虚拟财产产权的法律保护问题。

一、虚拟财产及其产生的法律问题1.1 虚拟财产的定义虚拟财产指的是在网络游戏中所获得的,没有实物背景,仅存在于网络游戏中的游戏物品或虚拟货币。

包括游戏中的装备、武器、道具、虚拟货币等等。

1.2 虚拟财产产生的法律问题随着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巨大经济利益的出现,与此相关的法律问题也逐渐浮现出来。

例如:(1)虚拟财产的产权问题。

游戏玩家所获得的虚拟财产是否属于其产权、是否可以买卖交易、是否可以继承等问题。

(2)虚假交易问题。

因虚假交易而造成的损失,该如何追究法律责任。

(3)虚拟财产侵权问题。

例如,一个玩家盗用他人账号,并窃取了该账号中拥有的虚拟财产,另一方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二、虚拟财产产权法律保护研究2.1我国法律对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我国现有的法律对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问题并未有明确规定。

不过,虚拟财产交易在我国已形成了一种规模庞大的市场,也引起了法律界的注意。

在此背景下,国家有关部门陆续出台了一些文件,以保护虚拟财产交易市场的正常运作。

例如,最早出台的就是《文化部关于规范网络游戏管理的通知》中的相关规定,规定了游戏虚拟物品的交易不得超过官方售价,也不得以非法手段获取游戏虚拟物品等。

后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侵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也对虚拟财产的性质和法律地位做出了明确规定。

可以看出,我国政府已开始重视对虚拟财产产权的法律保护。

2.2虚拟财产产权保护的实践案例虚拟财产裁判案例在我国逐渐增多,保护虚拟财产产权的意识也在逐步增强。

网络游戏的法律性质和法律保护分析

网络游戏的法律性质和法律保护分析

网络游戏的法律性质和法律保护分析本文首先对网络游戏进行了概念上的界定,指出了其与计算机软件、电影作品的不同与相似之处;其次就网络游戏的知识产权保护从著作权法和专利法分别进行了分析,指出其各自的优缺点;最后提出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制之内保护网络游戏的基本思路:即以著作权法所能起到的保护程度作为保护网络游戏的最低标准,在此基础上将符合专利申请要求的网络游戏用专利法进行保护。

标签:网络游戏;法律性质;法律保护随着计算机水平、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近几年我国网络游戏产业空前繁荣,这带来了一系列亟待解决的问题,比如游戏外挂、开设“私服”、盗版游戏软件等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问题,而我国目前的有关规制网络游戏侵權问题的法律非常少、并且规定模糊不清。

而只有界定清楚网络游戏的法律类型、用哪种法律进行保护、才能明确侵权责任,保障网络游戏产业的发展。

从我国目前的立法现状来看,并没有哪部法律是专门针对网络游戏而设立的。

只有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及《关于开展对“私服”“外挂”专项治理的通知》、《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网络游戏出版管理办法》等系列的法律法规当中有所涉及,没有一个系统完整的法律体系。

对于网络游戏侵权问题也只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具体的规定并不明确,导致现实当中出现的问题找不到相关的法律进行调整和救济。

这种法律的空白、与实际问题的脱轨亟待解决。

一、对网络游戏的理解首先需要对什么是网络游戏有一个认识,网络游戏是区别于单机游戏而言的,又称“网游”,英译为“online game”,也即在线游戏。

百度百科对网络游戏给出的定义是“以游戏客户端软件为信息交互窗口,以游戏运营商和用户计算机作为处理终端,以互联网为传输媒介的,能够实现交流、娱乐、休闲以及取得虚拟成就的多人在线游戏”。

也就是说网络游戏存在两个要素,其一是网络游戏必须同时具有服务器端和客户端,其二是网络游戏必须依托于互联网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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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5月4日,文化部下达了《关于加强网络游戏产品内容审查工作的通知》,通知规定,对于进口的网络游戏产品实行内容审查制度。

审查范围包括进口游戏产品版权贸易协议和运营代理协议(中、外文本)原始版权证书,版权授权书副本和复印件,以及游戏中全部对白,旁白,游戏主题曲,歌词在内的多种内容的实质性审查。

文化部为此专门设立了进口游戏产品内容审查委员会为常设机构。

该通知标志着进口网络游戏的版权授权等知识产权问题已成为主管机关注意的对象。

网络游戏市场规范进入新的阶段的时候,中国网络游戏业并不是稳定发展的,技术的制约、市场的失衡、游戏装备的丢失,时该提醒着网络游戏业急需游戏规则。

游戏开发商、游戏运营商、游戏玩家各方权益关系如不加以确定和规范,产业发展难有更大的空间。

这时,认识网络游戏中开发商与运营商,运营商与用户之间的法律问题就成为关键。

一、开发商与运营商,版权之争孰是孰非。

随着中韩《传奇》知识产权之争的起起落落,中国网络游戏市场的最大难题也浮出,:没有独立研发的技术支持和开发体系;没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对网络游戏开发的市场经验的不足,都是中国游戏企业不能回避的问题。

目前,国内网络游戏市场基本上以代理国外游戏为主,其核心技术的80%以上被国外游戏开发商控制。

在网络游戏的研发上,国外的游戏企业已形成了一定的规模,以韩国为例,韩国游戏产业在2002年韩国企业收益中,游戏产业占到34.3%,达到3兆4千亿韩元,2003年达到3兆9千4百亿韩元。

在韩国游戏开发公司核心平台中,网络游戏和手机游戏占整个游戏的79%。

韩国有游戏相关的教育机构84家,其中研究生院8家,大学51家,私立教育机构22家。

韩国游戏产业的发展已超过以汽车制造为代表的传统产业,成为国民经济主导产业之一。

因此,中国网络游戏企业在与国外企业的版权贸易中常常处于被动地位或不平衡状态。

作为运营商的中国网络游戏企业如何保障自己的利益和生存空间?如何在产品版权贸易协议和运营代理协议中维护自身的权益而有效的避免风险呢?首先,是提高自主知识产权含量, 在网络游戏产业链中,加大自主开发游戏的投入,开发具有民族文化传统特色的网络游戏产品。

国家重点项目863科技发展计划已将“网络游戏通用引擎研究与示范产品开发”等两个项目正式纳入其中,这是中国首次将网络游戏技术研发这类文化产业纳入国家科技计划。

显示了政府在支持游戏领域自主技术的决心,同时,大量门户网站、游戏公司、电脑公司、通信等企业,相继宣布进军网络游戏的运营与开发,主要是传统单机游戏公司、专业的游戏网站、软件开发企业、国内上市公司集团、门户网站、以及电信企业这6大类企业。

这6大类企业正是充分利用其技术资源和运营经验,进行技术资源和市场资源有利的整合。

其次, 是在产品版权贸易协议和运营代理协议中明确游戏开发商与运营商的权益。

按照知识产权的特征分析,如果对权利的专有性和权利的复制性能找到利益上的平衡,对权利的授权能有效的规范,就可以达到传播的目的,形成对信息的保护和增值。

因此,对利益关系进行约定,避免违约风险和在版权授权中的不利条款, 就成为中国游戏运营企业首先要熟知的法律问题。

对此,文化部下达的通知规定对产品版权贸易协议和运营代理协议中的法律问题进行审查正是避免中国网络游戏运营商在协议中的显失公平的需要,也是保护国内游戏运营企业利益的需要。

第三,开展在网络游戏领域的全面合作。

从网络资源和用户数量来看,我国现在已成为网络游戏的最大市场,网络经济方兴未艾。

网络游戏市场和网络经济领域本身就是风险和利益共存的,未来的挑战在于,在市场主体更加多元化的格局下,产业指导和资源整合需要适时改变,积极利用国内企业对中国市场运营的熟悉,开展网络游戏领域包括技术开发, 技术人员培训,品牌保护,市场扩展,运营网络、行业规范等方面的国内多领域和国外多角度的合作。

根据以上的分析,网络游戏作为网络经济产业中的新动力已无疑问,但准入中的审查和运营行为规则依然必要,而且已成为整体解决网络游戏市场化机制的重要因素。

二,运营商与玩家,虚拟财物的真真假假去年在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开庭审理的国内首例“网财”被窃案一时被普遍关注。

河北的网络游戏玩家李宏晨在过去的两年时间里,共花费几千个小时的精力
和上万元的现金,在一个名叫“红月”的游戏中积累和购买了虚拟的“生物武器”几十种。

但在今年2月17日却不翼而飞。

李宏晨找到警方报警,警方却以技术力量不足拒绝立案。

于是,李宏晨以游戏运营商侵犯私人财产权为由,将北极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恢复原告李宏晨在网络游戏“红月”中丢失的虚拟装备,并返还原告购买105张爆吉卡的价款420元,赔偿交通费等各种费用1140元,并驳回原告李宏晨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的判决理由为,双方形成消费者与服务者的关系,被告在安全保障方面存在欠缺,应对原告物品的丢失承担保障不利的责任。

法院认为“关于丢失装备的价值,虽然虚拟装备是无形的,且存在于特殊的网络游戏环境中,但并不影响虚拟物品作为无形财产的一种获得法律上的适当评价和救济。

”并认为“玩家参与游戏需支付费用,可获得游戏时间和装备的游戏卡均需以货币购买,这些事实均反映出作为游戏主要产品之一的虚拟装备具有价值含量。

”法院从维护消费者权益的角度做出了判决,虽然对玩家的损失给予了司法救济,但对虚拟财物的法律属性仍然没有明确。

虚拟财物的法律归属,决定着玩家能否愉快地进行游戏,和运营商法律风险的大小。

目前,对于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物的性质及法律适用有以下几种观点: 1、虚拟财物是公民个人合法财物的一种,依法应得到法律的保护,法律保护玩家对虚拟财物的合法所有权,承认虚拟交易的合法性,呼吁立法上完善有关法律制度。

2、虚拟财物是一种智力成果,是受法律保护的无形资产的一种,其保护适用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制度。

3、虚拟财物就是虚拟财物,因其具有交易价值而成为特殊交易物,法律应明确此种特殊交易物的权利属性,以保护交易各方和权利人的权益。

关于对虚拟财物性质的定位,笔者认为应对此“物”的属性,包括自然属性和法律属性进行判别。

可以明确的是,虚拟财物是在网络游戏环境下的财产和物品,不是现实中虚拟的财产和物品,作为物是有其固有的自然属性的,所以现实生活中是不存在任何虚拟物的。

法律对物的自然属性规范成为特定的法律关系,使物具有法律属性,如所有权就是物的法律属性。

如同虚拟游戏环境中的人不是现实中的人一样,虚拟游戏环境中的物也不是现实中的物,不会因为名称上的相同而具有同样的自然属性和法律属性,如果说虚拟环境中的物可以独立于虚拟环境存在而具有了物的属性,是否可以认为虚拟环境中的人也当然具有了人的自然属性和人格和身份的法律属性,结果是否定的。

我国目前采用物权法定主义,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物权的种类和权能,对于物的认定也不是因为其名称上的相同而当然就称为民法上所谓的物。

所以,虚拟财物终归不是物,在不能独立存在并被权利主体有效支配的情况下,不能成为物权的客体,以及所有权的对象。

同样,虚拟财物也不是无形资产的智力成果。

游戏中的装备和物品,在游戏中从a变成b,从b变成c,都是游戏模式中的一部分,是预先设定好的程序,包括游戏运营商和玩家在内都没有创造和改变的可能,也不对全部和部分享有专有排他权,所以不具有知识产权的特性,不能成为知识产权的客体。

关于虚拟物品的价格确定,首先要明确游戏运营商与玩家的关系,游戏运营商与玩家是服务合同关系,游戏本身和游戏中的各种附助功能都是运营商提供服务的一部分,这是消费者和服务提供者的法律关系。

服务提供者提供符合法定或约定的质量、要求、数量、期限等的服务,玩家接受服务并支付对应款项,游戏运营商和玩家是不存在所有权交易关系的,游戏提供者也不是以转移游戏及游戏中的附助功能的所有权为目的,玩家购买游戏中的装备和物品目的也是在游戏中的运用,对相关装备的控制也就标志着有权利享受运营商提供的相关服务。

所以,这个价格是服务行为的价格,而不是所谓“物”的价格,所有权是物的交易的前提,也是物的交易的结果,这是物的交易的实质,而服务交易中的交易是行为。

举例说游戏运营商提供的游戏服务与电信运营商提供的手机服务是一样的,用户有权请求电信运营商提供约定的通话服务,用户享受的是对服务的权利。

在手机的基本通话服务之外,还有短信息服务,图片铃声下载服务等其他服务,游戏用户可不可像对手机的图片和铃声一样主张对物的所有权呢?可以明确的是,手机用户对手
机所下载的图片和铃声是有所有权的,但网络用户为什么没有对游戏物品的所有权呢?因为手机中的图片和铃声是独立存在的,是可以被权利主体有效支配和处分的,因为其本身就是权利的载体,而游戏中的物品只是权利的证明,它不能独立于网络游戏存在,它只证明权利人有请求约定行为的作用,就像手机中的卡一样,对卡的占有并不是对服务的占有,因为卡的丢失可以请求电信运营商取消丢失卡的链接而重新设定链接,号码和内容与以前完全是一样的,所以它只是服务权利的证明,并不是权利的载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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