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 中央银行的反洗钱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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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发布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管新规

央行发布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管新规

央行发布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管新规作者:来源:《时代金融》2021年第16期4月16日,人民银行修订2014年《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印发《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1〕第3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人民银行称,《办法》的发布实施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反洗钱监管体制机制,提升我国反洗钱工作水平,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重要举措。

《办法》遵循风险为本监管原则,进一步完善反洗钱监管措施,提升监管效率;强调基于对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情况,采取不同的反洗钱监管措施。

《办法》进一步明确了金融机构反洗钱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要求。

参照国际通行规则,要求金融机构应当开展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自评估,并根据风险状况和经营规模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和相应的风险管理政策,进一步明确金融机构反洗钱组织机构、人力资源保障、反洗钱信息系统、反洗钱审计机制等要求。

为防范境外分支机构反洗钱监管风险,明确金融机构对境外分支机构的管理要求。

《办法》根据我国金融行业发展现状,结合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的要求,完善了反洗钱义务主体范围,将反洗钱有关规范性文件已明确的非银行支付机构纳入适用范围,增加网络小额贷款公司、银行理财子公司等反洗钱义务主体。

洗钱手段不断翻新,需扩大监管对象范围业内人士分析称,目前来看,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类犯罪与洗钱活动相互交织渗透,洗钱犯罪充当为虎作伥的角色,洗钱手段方式不断翻新,涉案金额持续攀升。

各类洗钱犯罪活动给社会稳定、金融安全造成严重威胁。

据金融律师康家昕解读,《办法》主要是应对以下内容:首先是明确人民银行职责范围。

包括明确人民银行应当对金融机构开展风险评估,及时、准确地了解金融机构风险状况。

明确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以风险评估结果为依据,实施分类监管;其次是增加金融机构反洗钱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工作要求。

据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介绍,《办法》要求金融机构开展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自评估,根据经营规模和风险状况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政策。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2017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第一条为了预防洗钱活动,规范反洗钱监督管理行为和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维护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一)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二)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四)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五)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其他金融机构。

从事汇兑业务、支付清算业务和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适用本规定对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的规定。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

中国人民银行在履行反洗钱职责过程中,应当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相互配合。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国务院授权代表中国政府开展反洗钱国际合作。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和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反洗钱机构建立合作机制,实施跨境反洗钱监督管理。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履行下列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一)制定或者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金融机构反洗钱规章;(二)负责人民币和外币反洗钱的资金监测;(三)监督、检查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情况;(四)在职责范围内调查可疑交易活动;(五)向侦查机关报告涉嫌洗钱犯罪的交易活动;(六)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与境外反洗钱机构交换与反洗钱有关的信息和资料;(七)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有关职责。

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接收并分析人民币、外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二)建立国家反洗钱数据库,妥善保存金融机构提交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信息;(三)按照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分析结果;(四)要求金融机构及时补正人民币、外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五)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与境外有关机构交换信息、资料;(六)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职责。

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调查实施制度

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调查实施制度
处罚措施
根据责任追究结果,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如警告、罚款、吊销执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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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则
解释权与修订权
解释权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中国人民银行所有。
修订权
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对反洗钱调查实施制度进行修订,修订后的内容自公布之 日起生效。
实施时间与效力
实施时间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效力
本制度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开展反洗钱调查工作。
恐怖主义融资
是指为恐怖活动提供资金支持的行 为。
适用范围与对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开展反洗钱调查工作。
适用对象
本制度所称反洗钱调查对象包括金融机构、非金融支付机构、特定非金融机 构等。
02
反洗钱调查实施机构
调查实施机构及职责
1 2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负责制定和完善反洗钱调查实施制度,指导、 协调、监督和检查全国反洗钱工作。
各级分支机构
负责辖区内反洗钱调查的实施,对涉嫌洗钱活 动进行监测、分析、调查和处置。
反洗钱协调机制成员单位
3
协助人民银行开展反洗钱调查,提供相关信息 和协助。
调查实施人员的资格与职责
1
调查实施人员应当具备反洗钱相关的法律、金 融、外语等专业知识,并接受相关培训。
2
调查实施人员应当对涉嫌洗钱活动进行线索收 集、调查、证据收集和报告撰写等工作。
其他规定与说明
参照执行
对于本制度中未涉及的内容, 可参照其他相关法规和规定执
行。
保密要求
参与反洗钱调查工作的人员应 对涉及到的信息保密,未经许
可不得泄露。
法律责任
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将依 法追究责任。

第十二章 金融法律制度

第十二章 金融法律制度

第十三章金融法律制度第一节金融法概述一、金融的概述(一)金融的涵义金融有广义,狭义之分。

广义的金融,指全社会的货币资金的筹集、分配、融通、使用和管理活动的总和。

狭义的金融,指货币流通和信用分配活动的总和。

简单地说就是货币资金的融通。

金融学和金融法意义上的金融指狭义上的金融。

(参加主体:企业、银行、个人、国家等)(二)金融产生的条件金融的出现有其产生的条件:1、货币从商品交换过程中自发地分离出来,起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作用。

2、信用日益发展,多种信用形式的出现。

信用是指不同所有者之间以一定的财物或货币为客体,以偿还本金及支付利息为条件而实现的一种价值运动形式。

3、银行等专门金融机构的出现(三) 金融的分类1、从资金融通有无中介来看:(1)直接金融:指融资双方当事人即筹资人和投资人直接发生货币资金有偿借贷行为或投资行为,产生的法律上的债权债务关系。

(2)间接金融:指融资双方当事人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作为媒介体而发生资金有偿借贷行为,产生的法律上的债权和债务关系。

2、从金融资产交易的方式看:(1)证券融通(证券投资方式交易)(2)信贷融通(借贷方式交易)3、从筹资主体资产形成来源:(1)债务融资:信贷形式取得,筹资者必须承担还本付息的责任。

(2)股本融资:以证券形式进行,投资者自己承担融资风险(四)金融体系金融体系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狭义的金融体系是指一个国家的金融组织体系,即这个国家有哪些金融机构,这些金融机构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什么职能作用。

广义的金融体系是指包括金融工具、金融机构、金融市场和金融制度基本要素动态的金融体系。

1、金融工具。

又称信用工具,指一切能够证明金融债权债务关系的合法凭证。

存折(存款单)、借款合同、股票、债券、商业票据等,均为常见的金融工具。

2、金融机构。

是指专门从事各种金融活动的组织。

第一类,中央银行,即中国人民银行。

第二类,银行。

包括改策性银行、商业银行。

第三类,非银行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办法

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办法

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办法1. 引言
• 1.1 简介
• 1.2 目的
• 1.3 适用范围
2. 反洗钱监督管理框架
• 2.1 国家监管机构
• 2.2 金融机构
• 2.3 法律法规
3. 反洗钱风险评估
• 3.1 客户尽职调查
• 3.2 风险分类
• 3.3 风险评估模型
4. 反洗钱监控与报告
• 4.1 监控系统建设
• 4.2 监控策略
• 4.3 反洗钱报告5. 信息共享与合作机制
• 5.1 信息共享平台
• 5.2 合作机制
• 5.3 数据保护
6. 内部控制与审计
• 6.1 内部控制框架
• 6.2 审计
7. 处罚与惩戒
•7.1 处罚条款
•7.2 惩戒措施
8. 监督与评估
•8.1 监督流程
•8.2 评估指标
•8.3 监督报告
9. 执法与合规培训
•9.1 反洗金融培训
•9.2 法律合规培训
10. 结论
本文档为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办法的概要,旨在对金融机构开展反洗钱工作提供指导。

本办法包含了反洗钱监督管理的框架和相关制度,包括反洗钱风险评估、监控与报告、信息共享与合作机制、内部控制与审计、处罚与惩戒、监督与评估、执法与合规培训等。

通过
执行本办法,金融机构能够有效防范洗钱风险,维护金融秩序和市场稳定。

第十二章金融调控法律制度

第十二章金融调控法律制度

(七)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
(八)经理国库; (九)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


(十)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 ,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
(十一)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 (十二)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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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5/6
二、中央银行制定和实施的货币政策

四、中央银行调控的法律制度

(一)存款准备金制度 它是指中央银行依据法律赋予的权利,要求商业银行和其他 金融机构按规定的比率在其吸收的存款总额中提取一定的金 额缴存中央银行,并借以间接地对社会货币供应量进行控制 的制度。 存款准备金制度起源于18世纪的英国,最初的主要功能是政 府变相地向商业银行征收税收。历经美国1863年的《国民银 行法》、1935年的《银行法》,准备金制度得到全球各国的 普遍实施,存款准备金制度成为保证银行支付清算、控制货 币供应量和稳定市场利率的重要货币政策工具。

金融调控关系是指国家及其授权的金融主管机关
以稳定币值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为目标,对有关 金融变量实施调节和控制而产生的金融管理关系。

金融系统中可变的最基础的工具(原生的非衍生的),比 如某国的存贷款利率、汇率、隔夜拆借利率等等,他们只 受金融当局的调整,不受其他因素变动,对应的是非基础 变量、非基础变量受基础金融变量的变化而变化。 金融系统主要包括八大金融变量,1国内生产总值,2消费 者物价指数,3生产者物价指数,4货币供应量,5利率,6 汇率,7存款准备金率,8股票指数。

货币供给对社会总需求的影响

社会总需求的变动,一般说,首先是来源于货币供给量的 变动,但是,货币供应量变动以后,能在多大的程度上引 起社会总需求的相应变动,则取决于货币持有者的资产偏 好和行为,即货币持有者的资产选择行为。 货币供给和货币需求之间,是一种互相制约、相互影响的 关系,一方的变动会引起另一方面的相应变动。当货币供 给小于货币需求时,如果不增加货币供应,经济运行中的 货币需求得不到满足,致使社会的总需求减少,生产下滑, 总供给减少。由于商品供给的减少,致使货币需求量减少, 最终使货币供求在一个较低的国民收入水平上得以均衡。

金融行业反洗钱监管规定

金融行业反洗钱监管规定

金融行业反洗钱监管规定随着金融业务的不断发展和金融交易的增加,洗钱活动也逐渐成为全球金融体系面临的重要问题之一。

为了防止和打击洗钱行为,各国金融监管机构不断加强反洗钱监管,推出了一系列的相关规定。

本文将对金融行业反洗钱监管规定进行探讨,以期加深对该领域的了解,并提供对未来反洗钱工作的参考。

一、反洗钱监管概述反洗钱监管是指国家或地区的金融监管机构通过制定法律、法规等规定,对金融机构开展业务活动中的洗钱风险进行监督和管理的行为。

其目的在于保护金融体系的稳定、打击犯罪活动、减少非法资金流动,并维护金融市场的诚信和公平。

反洗钱监管规定着重于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客户尽职调查、可疑交易报告、内部控制措施等方面。

二、洗钱活动及其危害洗钱活动是指将非法来源的资金通过一系列复杂的交易手段,使其看起来像是合法盈利的资金。

洗钱活动的存在给金融系统带来了巨大的威胁。

首先,洗钱活动使得犯罪活动可以合法化,从而提供了对犯罪分子的资金支持。

其次,洗钱活动扰乱了金融市场的正常运作,影响了金融体系的稳定。

此外,洗钱活动还可能导致资金的跨境流动,给国家的财政管理造成困扰。

三、金融行业反洗钱监管规定的基本原则金融行业反洗钱监管规定的制定一般遵循以下几个基本原则。

首先,合规性原则,即金融机构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洗钱活动的监测和防范。

其次,风险管理原则,将洗钱风险管理纳入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体系,实施差异化管理。

再次,尽职调查原则,金融机构在开展业务时,应对客户进行尽职调查,了解其身份和财务状况。

最后,报告和合作原则,金融机构应积极配合监管机构的洗钱调查,并及时向监管机构报告可疑交易。

四、金融行业反洗钱监管规定的具体措施为了落实反洗钱监管原则,金融监管机构通常制定一系列具体的监管措施,以指导金融机构加强反洗钱工作。

这些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 客户尽职调查:金融机构要求在与客户开展业务时进行尽职调查,核实客户身份、经济状况和业务目的。

银行反洗钱监管制度

银行反洗钱监管制度

反洗钱对金融机构的意义
合规压力 外部风险 内部风险 价值创造
金融反洗钱基本原理
资金——交易报告——监测分析——反 洗钱调查——案件形成 定位: 预防为主,配合打击 目标: 可 疑交易——身份识别 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 反洗钱内控
反洗钱法律规定
反洗钱法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可疑交易报告管理 办法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 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FATF”40+9”项建议
可疑交易报告标准: 反洗钱
异常交易 主动监测 尽职调查
可疑交易报告要求
异常交易监测 分析判断 流程监控
可疑交易报告: 恐怖融资
恐怖融资与洗钱的区别 对象 目的 手段
恐怖融资交易报告标准
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 理办法 主观判断 名单监测
可疑交易制度特征
可疑交易报告目的 可疑交易报告作用 可疑交易与大额交易 可疑交易与证据
可疑交易报告标准
客户拒绝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 份证明文件的。 对向境内汇入资金的境外机构提出要求 后, 仍无法完整获得汇款人姓名或者名 称、汇款人账号和汇款人住所及其他相 关替代性信息的。 客户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新客户基本信息 的。
可疑交易基本要求: 全面性
完成的交易 进行中的交易 准备开展的交易 可能的交易
保存期限相关要求
如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涉及正在被反洗钱 调查的可疑交易活动, 且反洗钱调查工作在前 款规定的最低保存期届满时仍未结束的, 金融 机构在应将其保存至反洗钱调查工作结束。 同一介质上存有不同保存期限客户身份资料或 者交易记录的, 应当按最长期限保存。同一客 户身份资料或者交易记录采用不同介质保存的 , 至少应当按照上述期限要求保存一种介质的 客 户身份资料或者交易记录。 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章对客户身份资料和 交易记录有更长保存期限要求的, 遵守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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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钱的经济学定义
在经济学中,洗钱可以这样定义:洗钱是一个联接 正常(合法)经济与非正常(非合法)经济的过程 和纽带,利用了两者之间的各种资源。
从其本质来看,洗钱是一个满足人们邪恶欲望活动 的副产品。它是地下经济的主要经济来源,支持着 有组织犯罪活动。
从其组成来看,非正常经济部分有至少两个部分, 一是非法部分,其经济活动主要是与“灰钱”相关 联,即主要发生在正常与非正常经济连接的边缘地 界;一是犯罪部分,其经济活动主要是与“黑钱” 相关联,即与刑事犯罪活动相关联。正常经济部分 是指其利用正常的经济形式,来掩盖其非法的意图。
洗钱(Money Laundering)与反洗钱
洗钱从本质上讲是一种经济活动,也是全球最大的地下 商业活动之一。洗钱者为追逐高额利润铤而走险,通过 金融系统进行资金的流动和转移。
1988年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防止将银行系统用于洗 钱的目的公约》将洗钱定义为:“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 可能无意间被利用为犯罪资金的转移或存储中介。犯罪 分子及其同伙利用金融系统将资金从一个账户向另一账 户作支付和转移,以掩盖款项的真实来源和受益所有权 关系;或者利用金融系统提供的安全保管服务存放款 项。”
洗钱的流程
第一是初步处置阶段,即对犯罪收入进行初步的处理, 与其他合法的款项混合起来,或存入金融机构;
第二是进行分离析取,即通过错综复杂的金融操作, 掩盖犯罪资金的来龙去脉和真实的所有权关系,模糊 犯罪资金的非法特征;
第三步是进行归并,也就是将清洗过的资金转移到与 有组织犯罪无明显联系的其他组织的账户上。
在20世纪20年代,美国芝加哥出现了以阿里卡彭、 约多里奥和勒基鲁西诺为首的庞大的有组织犯罪集 团,他们利用美国经济中所使用的大规模生产技术, 发展自己的犯罪企业,谋求暴利。该组织有一个财 务总管购置了一台自动洗衣机,为顾客洗衣服,并 收取现金,然后将这一部分现金收入连同其犯罪收 入一起申报纳税,于是非法收入也就成了合法收入。 从此,人们将“洗钱”一词专指那些通过某些方法 将犯罪所得赃款合法化变“干净”的行为。
一些国外学者把洗钱划分为:一是处置、放置或浸泡 (Placement);二是分层、分根或培植(Layering);三是 一体化、融合或称之为甩干(Intergration)。
通过对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反馈的调查问卷进行统计可 发现,目前洗钱的主要领域集中在实业经济中。通过 证券期货业途径洗钱的严重程度要略高于银行业。
中央银行与金融监管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金融学院 范言慧
机制的比较 反洗钱机制中的金融防范
金融监管的目的
Giorgio and Di Noia(2001):
维护宏观经济的稳 定
保证市场及金融中 介的透明度以及保 护投资者
维护并促进金融中 介部门的竞争
据IMF的估计,洗钱数额大约相当于每年全世界各国国 内生产总值总和的3%到5%,即6000亿美元到15000亿美 元之间,许多专家认为这还是比较保守的估计。
“洗钱”这个词最早来源于20世纪初。当时,美国 旧金山一家饭店老板发现,肮脏的钱币常常会弄脏 顾客漂亮的白手套,于是就把饭店的硬币进行清洗。 后来人们用这个词来形容犯罪分子将黑钱“漂白” 为合法收入的行为。
2005年,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配合公安 机关和其它部门成功破获洗钱及相关案件50余起, 涉案金额折合人民币上百亿元
2005年,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通过对大额和可 疑资金交易报告及其它来源信息进行分析和甄别, 共移交可疑交易线索533份,涉及人民币793.51亿元, 外币折合美元8.32亿元,涉及交易6万余笔,帐户 3906个
洗钱的特点
洗钱作为一种国际有组织的犯罪,与腐败紧密联系 洗钱随着高科技的发展特别是全球通讯、网络技术
洗钱的特征
第一,洗钱针对着特定性质的货币资金和财产, 这种货币资金和财产无一例外是与刑事犯罪有 关的
第二,洗钱表现为犯罪分子有预谋、有计划地 利用国内或国际金融系统或海关、娱乐场所等, 实施复杂的金融交易或其他交易
第三,洗钱的目的是为了为非法资金或财产披 上合法的外衣,消灭犯罪线索和证据,逃避法 律的追究和制裁。
如,刘某是东北地区某市的粮食经销商,他与当地银 行等金融机构建立了广泛的联系,又在河南某地开设 了独立的子公司。他在东北开出没有真实交易的汇票 到河南贴现,随后将贴现资金转投到郑州和大连的期 货交易账户上,通过期货账户转化为自己的收入。在 期货交易中,他主要采用“分仓”手段。从一个分仓 交易席位账户抛出,账户出现亏损;从另外一个交易 席位账户秘密买入,形成盈利,从而将骗取的银行资 金通过期货交易实现合法化。最后,名义账户亏损, 无力偿还银行债务,形成银行不良债权。
洗钱的流程
通过国际上诸多已经破获的洗钱犯罪中,可以将洗 钱抽象地概括为三个步骤: 1.存款,即将通过非法活动所得的现金存入银行; 2.通过一系列复杂而频繁的交易,如银行转账、现金 与证券的变换、跨国资金的转移等,掩盖金钱的真 实来源,使其合法化; 3.将资金转回犯罪地,以合法的形式回到罪犯手中。 另外,洗钱还有其它多种途径,如购买房地产、珠 宝、古玩等,过后再变换成现金或其它金融资产。
综上所述,洗钱的概念可概括的定义为行为 人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走私犯罪及其他严重侵犯公民、法人、国家 财产权利的犯罪行为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 收益,通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将非法获 得的钱财加以转移、兑换、购买金融票据或 直接投资,从而压缩、隐瞒其非法来源和性 质,使非法资产合法化的行为。
Herring and Santomero(1999):
预防系统性风险 保护客户 提高效率
实现其他社会目标 (优先部门发展、 打击犯罪等)
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统计,全球每年非法洗钱的数 额约占世界各国GDP总和的5%,达1.8万亿美元, 且每年以1000亿美元递增
中国内地每年通过地下钱庄洗出去的黑钱至少2000 亿元人民币,占中国GDP的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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