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电力工程建设用地指标

电力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关于批准发布《电力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火力发电厂、变电所部分)》的通知建标〔1997〕204 号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委(计经委)、土地(国土)管理局(厅),计划单列市建委、计委、土地(国土)管理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根据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定额指标的几点意见》(〔1987 〕国土[建]字第144号)和建设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编制工作暂行办法》( [1989]国土[建]字第169 号)的要求,按照国家计委《一九八八年建设工期定额、建设用地定额指标制订修订计划》(计综[1987]2390号)的安排,由电力部负责编制的《电力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火力发电厂、变电所部分)》,业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为全国统一的建设用地指标予以发布,自1997年11月1日起施行。
本建设用地指标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国家土地管理局负责;其具体解释工作,由电力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土地管理局一九九七年八月十四日第一篇火力发电厂建设用地指标编制说明《火力发电厂建设用地指标》,是根据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定额指标的几点意见》([1987]国土[建]字第144号)和建设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编制工作暂行办法)(1989国土〔建〕字第169号)的要求,按照国家计委《一九八八年建设工期定额、建设用地定额指标制订修订计划》(计综[1987]2390号)的安排,由电力工业部负责主编,具体由电力部电力规划设计总院会同东北、西北、华东、西南、江苏省、山东省、四川省电力设计院编制的。
编制过程中,编制组采用实地调查和书面征集资料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广泛深人的调查研究,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从国情出发,根据电力行业的特点,对已收集到的电力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情况进行了分析测算、典型布置和模拟设计,经广泛征求电力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和其他行业部门的意见并经实际工程的验证后,由我部组织召开了全国审查会议,会同各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电力工程项目用地指标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第
条
机组发电厂厂区建筑系数不宜低于
第 系按表
第二节
机组
条
机组发电厂厂区建设用地基本指标
的技术条件确定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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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组厂区建设用地基本指标的技术条件 表
序 号 项目名称
装机
机组容量 台 台同级机组或 台 台同级加 台升一级机组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机组厂区建设用地基本指标的技术条件 续表
序
机组容量
号 项目名称
辅助生产设施
金 锻 铆 焊等修配车间 机 炉 电 煤 化等检修间 空压站 试验室等
附属建筑
生产办公楼 材料库 汽车库 消防车库等
厂前建筑
行政办公楼 值班休息室 食堂等
地形
厂区地形坡度小于
地震 地质
地震基本烈度 度及以下 非湿陷性黄土地区和非膨胀土地区
定外 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 规范和指标的规定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第二章 合理和节约用地的基本规定
第 条 发电厂的厂址选择 应坚持合理和节约用地的原则
可以利用荒地的 不得占用耕地 可以利用劣地的 不得占用好地
第 条 发电厂的建设用地 应根据厂址土地的类别和所需
数量 进行多方案的比较确定 在初步设计文件中 应提出节约用地的
确定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第
条 当发电厂的实际技术条件与表
规定的技
术条件不同时 厂区建设用地指标应按表
的规定对表
进行调整
机组厂区建设用地调整指标
建筑规划用电指标

说明:“规划单位建设用电、建筑面积负荷指标”仅可用于规划设计阶段,该表摘自于《城市电力规划规范》GB50293-1999。
各类建筑物的用电指标
建筑类别
用电指标(W/㎡)
建筑类别
用电指标(W/㎡)
公寓
30~50
医院
40~70
旅馆
40~70
高等学校
规划单位建设用地负荷指标
规划单位建筑面积负荷指标
城市建设用地用电类别
单位建设用地负荷指标(kw/ha)
建筑用电类别
单位建筑面积负荷指标(W/㎡)
居住用地用电
100~400
居住建筑用电
20~60(1.4~4KW/户)
公共设施用地用电
300~1200
公共建筑用电
30~120
工业用地用电
200~800
工业用地用电
说明:单体建筑方案设计时,可采用本表进行负荷估算,该表摘自《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电气》(2003)。
20~40
办公
30~70
中小学
12~20
商业
一般:40~80
展览馆
50~80
大中型:60~120
体育
40~70演播室来自250~500剧场50~80
汽车库
8~15
注:表中所列用电指标的上限值是按空调采用电动压缩制冷时的数值。当空调冷水机组采用直燃机时,用电指标一般比采用电动压缩机制冷时的用电指标降低
25~35VA/㎡。
20~80
注:1、城市建设用地包括: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
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化用地和特殊用地八
电力设计指标(来源于城市电力规划规范)

电⼒设计指标(来源于城市电⼒规划规范)⼀、规划⽤电指标城市总体规划阶段,当采⽤⼈均⽤电指标法或横向⽐较法预测或校核某城市的城市总⽤电量(不含市辖市、县)时,其规划⼈均综合⽤电量指标的选取,应根据所在城市的性质、⼈⼝规模、地理位置、社会经济发展、国内⽣产总值、产业结构,地区动⼒资源和能源消费结构、电⼒供应条件、居民⽣活⽔平及节能措施等因素,以该城市的⼈均综合⽤电量现状⽔平为基础,对照表1中相应指标分级内的规划⼈均综合⽤电量幅值范围,进⾏综合研究分析、⽐较后,因地制宜选定。
规划⼈均综合⽤电量指标 (不含市辖市、县) 表1注:当不含市辖市、县的城市⼈均综合⽤电量现状⽔平⾼于或低于表中规定的现状指标最⾼或最低限值的城市。
其规划⼈均综合⽤电量指标的选取,应视其城市具体情况因地制宜确定。
城市总体规划阶段,当采⽤⼈均⽤电指标法或横向⽐较法,预测或校核某城市的城乡居民⽣活⽤电量(不含市辖市、县)时,其规划⼈均居民⽣活⽤电量指标的选取,应结合所在城市的地理位置、⼈⼝规模、居民收⼊、居民家庭⽣活消费⽔平、居住条件、家庭能源消费构成、⽓候条件、⽣活习惯、能源供应政策及节能措施等因素进⾏综合分析、⽐较后,以该城市的现状⼈均居民⽣活⽤电量⽔平为基础,对照表2中相应指标分级中的规划⼈均居民⽣活⽤电量指标幅值范围,因地制宜选定。
规划⼈均居民⽣活⽤电量指标 (不含市辖市、县) 表2注:当不含市辖市、县的城市⼈均居民⽣活⽤电量现状⽔平⾼于或低于表中规定的现状指标最⾼或最低限值的城市,其规划⼈均居民⽣活⽤电量指标的选取,应视其城市的具体情况,因地制宜确定。
城市电⼒总体规划或电⼒分区规划,当采⽤负荷密度法进⾏负荷预测时,其居住、公共设施、⼯业三⼤类建设⽤地的规划单位建设⽤地负荷指标的选取,应根据三⼤类建设⽤地中所包含的建设⽤地⼩类类别、数量、负荷特征,并结合所在城市三⼤类建设⽤地的单位建设⽤地⽤电现状⽔平和表3规定,经综合分析⽐较后选定。
电力工程用地用地指标

电力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条文部分)征求意见稿电力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总目次前言第一篇火力发电厂建设用地指标第二篇核电厂建设用地指标第三篇变电站和换流站建设用地指标前言本标准是根据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2006年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6] 207号)要求,在对建设部、原国家土地管理局颁布的《电力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1997)进行修订的基础上编制而成。
在标准编制过程中,编制组以全国2000年以后建成投运和在建以及经初步设计审定修改后的燃煤发电厂、燃气-蒸汽联合循环电厂、生物质能电厂以及核电厂、变电站和换流站的厂(站)区总平面布置图为主要参考依据,总结了我国火力发电厂、核电厂以及变电站和换流站的厂(站)区总平面布置设计经验,结合实际工程开展了资料收集和数据统计与分析工作,并积极吸收了国外相关建设项目在节约和集约用地方面的最新成果,在广泛征求有关设计、生产、管理等部门和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对主要问题进行了反复修改,最后召开全国性会议邀请有关专家审查定稿。
本标准共分三篇,第一篇为火力发电厂建设用地指标,第二篇为核电厂建设用地指标,第三篇为变电站和换流站建设用地指标,其主要内容有:总则,术语,合理和节约用地的基本规定以及燃煤、燃气-蒸汽联合循环、整体煤气化联合循环(IGCC)、生物质能电厂厂区建设用地指标和厂外工程建设用地指标,核电厂厂区建设用地指标和厂外工程建设用地指标,变电站和换流站站区建设用地指标等。
与原《电力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1997)相比,本标准主要有下列变化:(1) 增加了燃气-蒸汽联合循环、整体煤气化联合循环(IGCC)、生物质能以及核电厂和换流站厂(站)区建设用地指标的规定。
(2) 增加了各功能区域单项用地指标,并补充了脱硫、脱硝、再生水处理、圆形煤场、汽车运输、直接空冷、间接空冷、排烟冷却塔、超大型冷却塔、海水淡化、900MW和1000MW 机组以及送变电750kV等级变电站、500kV换流站等功能模块用地指标。
电力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建标[2010]78号
![电力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建标[2010]78号](https://img.taocdn.com/s3/m/02fe8b8b8762caaedd33d486.png)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电力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2010年5月北京电力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建标[2010]78号(限国内印发)主编部门: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施行日期:2010年9月1日中国电力出版社2010年5月北京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公告—————————————————————————关于批准发布《电力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火电厂、核电厂、变电站和换流站)》的通知建标[2010]78号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局)、国土资源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土资源局,电监会各派出机构:根据《关于印发<2006年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6]207号)的要求,由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负责修订的《电力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火电厂、核电厂、变电站和换流站)》,业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为全国统一的建设用地指标,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原1997年版《电力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火力发电厂、变电所部分)》同时废止。
本建设用地指标实施的监督管理,由国土资源部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二〇一〇年五月五日编制说明本《电力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以下简称指标)是根据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2006年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6] 207号)要求,由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对原《电力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1997)进行修订和补充的基础上编制完成的。
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国家近年来颁布实施的一系列有关合理、节约集约用地的政策为指导思想,结合电力工程项目建设的特点,在进行广泛调查研究和总结2000年以来电力工程项目设计、施工和生产运行实践经验,借鉴国内外相关建设项目在节约集约用地方面的最新成果,以平均先进的生产工艺、规划设计、技术经济水平和通常的场地条件下的建设标准为编制原则的基础上,广泛征求了有关设计、生产、管理等部门和单位的意见,最后经审查定稿。
电力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建标2010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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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单位: 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公司 参编单位: 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东北电力设计院 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华东电力设计院 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中南电力设计院 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西北电力设计院 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西南电力设计院 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北京国电华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国核电力规划设计研究院 江苏省电力设计院 核工业第二研究设计院 广东省电力设计研究院 上海核工程研究设计院 主要起草人: 火 力 发 电 厂:武一琦 周玉芬 刘开华 赵同哲 牛 丛训章 陆国栋 王彦宏 杨 核 电 栋 成 兵 马团生 周明清 陈建华 韩 屈昕明 王砚彬 强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电力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2010 年 5 月 北京
电力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建标[2010]78 号 (限国内印发)
主编部门: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施行日期:2010 年 9 月 1 日
本标准用词说明 附:条文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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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火力发电厂建设用地指标
目 录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总则 合理和节约用地的基本规定 燃煤发电厂厂区建设用地指标 基本指标的技术条件 基本指标 单项指标 调整指标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四章
厂:杜建军 程 婕 雷 达 黄海华 张世浪 刘 健 蔡
变电站与换流站:王 静 颜士海 袁翰生 赵 婕 黄曙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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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总 目 录
第一篇 第二篇 第三篇 火力发电厂建设用地指标 核电厂建设用地指标 变电站和换流站建设用地指标
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用地控制指标

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用地控制指标
1.土地类型和用途:项目用地应属于可供建设的土地资源,包括农田、荒地、盐碱地等。
用地的用途需要符合光伏发电站项目的配套要求,如建
设用地、生态用地等。
2.土地规模:光伏发电站项目用地的规模应根据项目的实际需要进行
规划和确定,包括用地面积、容积率、建筑物高度等要素。
3.土地位置和交通条件:项目用地应选择位置优势明显、交通便利的
地段,便于项目建设和运营的顺利进行。
同时,需要考虑土地的自然条件、气候条件等因素对项目的影响。
4.土地保护和环境要求:项目用地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保护
好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确保项目建设和运营的环境安全。
5.用地开发和利用效率:光伏发电站项目用地应合理开发和利用,提
高土地利用效率,减少土地浪费和占用。
6.用地周边环境:项目用地周边环境应具备良好的生态环境和旅游环境,不影响周边环境的生态平衡和可持续发展。
7.建筑物和设施布局:光伏发电站项目用地内的建筑物和设施布局应
合理布置,结构牢固,不影响项目安全和周边环境。
8.用地所有权和使用权:项目用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应符合法律法规
的规定,确保项目建设和运营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总之,在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用地控制指标中,需要对土地的类型、
用途、规模、位置和交通条件、保护和环境要求、开发和利用效率、周边
环境、建筑物和设施布局、用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等进行详细规定,以确保
光伏发电站项目用地的合理选择和科学利用,为项目的顺利进行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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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合理和节约用地的基本规定第三章厂区建设用地指标
第四章厂外工程建设用地指标
第五章建设用地计算统一规定
附加说明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加强燃煤火力发电厂(以下简称发电厂)工程建设用地的科学管理,适应建设需要,提高土地利用率,制定本建设用地指标。
第1.0.2条本建设用地指标是编制和审批发电厂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项目建设用地规模的依据;是编审初步设计文件,核定和审批项目建设用地面积的尺度。
第1.0.3条本建设用地指标适用于单机容量为3~600MW的新建或按规划容量扩建的发电厂;超过原规划容量扩建或改建的发电厂可参照执行。
第1.0.4条发电厂的建设用地,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和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从全局出发,正确处理与城镇规划和农业用地的关系,切实做到科学、合理、节约用地。
第1.0.5条发电厂的建设用地除执行本建设用地指标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和指标的规定。
第二章合理和节约用地的基本规定
第2.0.1条发电厂的厂址选择,应坚持合理和节约用地的原则,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第2.0.2条发电厂的建设用地,应根据厂址土地的类别和所需数量,进行多方案的比较确定,在初步设计文件中,应提出节约用地的措施,从技术、经济方面论证用地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第2.0.3条在技术经济合理的条件下,发电厂应积极采用有利于节约用地的先进设备和生产工艺流程。
第2.0.4条发电厂的建设用地,应根据批准的规划容量,统筹规划、远近结合、合理布置。
分期建设时,建设用地应分期征用,近期建设用地应尽量集中,远期建设用地应预留在厂区扩建端侧。
本期与后期工程因受地理条件限制或生产流程要求,确需在本期工程内预留以及前后两期工程连续扩建时,预留的后期工程场地应作为施工场地充分利用。
第2.0.5条超过原规划容量的扩建或改建工程项目,应充分利用现有场地和生产、交通、生活设施,减少新征用地面积。
第2.0.6条厂区建(构)筑物,应根据生产工艺流程要求,充分利用地形、地貌进行合理布置。
在满足安全运行、方便管理和符合防火、防爆、卫生等条件下,辅助生产和附属建筑宜按功能采用联合布置、成组布置和多层建筑;架空管线宜集中共架布置;埋地管线有条件时宜共沟布置;架空建(构)筑物下的有效空间应充分利用。
第2.0.7条发电厂的公用工程、交通运输、生活服务以及辅助生产和附属建筑,应充分利用当地已有的设施,或与有关部门统筹安排建设,扩大社会化协作范围,减少发电厂组成项目。
第2.0.8条厂前区用地应按规划容量一次规划确定,单机25MW、总容量150MW及以下的发电厂,不宜单独设立厂前区。
厂前区建筑宜合理组合,集中多层布置。
第2.0.9条厂区绿化应充分利用房前房后、道路两侧、地下管线的地面和边角地等空地,不应专为绿化增加用地。
第2.0.10条有条件进行灰渣综合利用的工程,设计中应为综合利用创造条件,以减少灰渣场地用地。
第三章厂区建设用地指标
第一节3~25MW机组
第3.1.1条3~25MW机组发电厂厂区建设用地基本指标系按表3.11的技术条件确定。
第3.1.2条3~25MW机组厂区建设用地基本指标,不应超过表3.1.2的规定。
第3.1.3条当发电厂的实际技术条件与表3.1.1规定的技术条件不同时,厂区建设用地指标应按表3.1.3的规定对表3.1.2进行调整。
第3.1.4条3~25MW机组发电厂厂区建筑系数不宜低于35%。
第二节50~600MW机组
第3.2.1条50~600MW机组发电厂厂区建设用地基本指标系按表3.2.1的技术条件确定。
第3.2.2条50~600MW机组厂区建设用地基本指标,不应超过表3.2.2的规定。
第3.2.3条当发电厂实际技术条件与表3.2.1规定的技术条件不同时,厂区建设用地指标应按第3.2.4~3.2.11条的规定对表3.2.2进行相关项的调整。
第3.2.4条当发电厂冷却水为二次循环,采用自然通风冷却塔时,应根据冷却塔淋水面积按表3.2.4增加建设用地指标。
第3.2.5条发电厂配电装置的用地应根据工程技术条件按表3.2.5规定的指标和下列调整方法,调整建设用地指标:
一、当配电装置为屋外型,仅进、出线回数不同时,根据出线电压等级及回数,按调整指标中屋外型每增、减一回线路的用地计算调整建设用地指标;
二、当配电装置为屋内型且进、出线回数不同时,则应先减去调整指标中屋内型与屋外型用地差,然后根据出线电压等级及回数按屋内型每增、减一回线路的用地计算调整建设用地指标;
三、当采用六氟化硫全封闭组合电器(GIS)时,应先减去配电装置建设用地基本指标,然后据实计列GIS的建设用地。
第3,2.6条贮煤场的用地,应根据表3.2.6(a)和3.2.6(b)
规定的指标和下列调整方法调整建设用地指标。
一、当发电厂贮煤场贮煤15d,但燃煤发热量大于或小于18.82MJ/kg时,应根据单机容量和燃煤发热量按表3.2.6(a)计算调整建设用地指标;
二、当发电厂贮煤场贮煤天数超过或不足15d时,根据单机容量、台数和燃煤发热量
按表3.2.6(a)和3.2.6(b)顺序调整建设用地指标。
第3.2.7条当发电厂燃煤运输方式和卸煤方式与表3.2.1规定的技术条件不符时,应按表3.2.7的规定调整建设用地指标。
第3.2.8条当发电厂装设供热机组时,贮煤场、化学水处理区和供热管线走廊等应按表3.2.8的规定增加建设用地指标。
第3.2.9条位于采暖地区的发电厂,应按表3.2.9的规定增加建设用地指标。
第3.2.10条当发电厂设有脱硫装置、净水场、集中污水处理场、石灰处理循环水系统、汽车运煤等,电厂位于地震基本烈度7度以上、湿陷性黄土、膨胀土地区,或有其它特殊条件时,用地应根据实际情况计列,调整建设用地指标。
第3.2.11条当厂区全部或局部场地自然地形坡度在3%及以上时,厂区建设用地指标应按表3.2.11规定的地形调整系数增加用地面积。
第3.2.12条50~600MW机组发电厂厂区建筑系数宜为32%~38%。
第四章厂外工程建设用地指标
第4.0.1条厂外取水建(构)筑物建设用地指标不应超过表4.0.1的规定。
第4.0.2条厂外工艺管线及输煤皮带建设用地指标不应超过表4.0.2的规定。
第4.0.3条荒滩地筑坝灰场建设用地指标不应超过表4.0.3(a)或4.0.3(b)的规定。
第五章建设用地计算统一规定
第5.0.1条厂区建设用地指标按厂区围墙轴线计算。
第5.0.2条50~600MW机组发电厂的厂区建设用地指标含有生产区和厂前区。
主厂房、电气设施、燃料运输及贮煤设施、水工设施、水处理设施以及辅助生产和附属建筑等计入生产区用地;行政办公楼、食堂、值班休息室等计入厂前区用地。
第5.0.3条厂区铁路建设用地指标从进厂铁路第一付道岔中心前20m算起,直到终端,包括卸煤作业车场、轨道衡和调度楼等相关设施的全部用地。
当铁路与电厂间的交接场设在厂内时,其交接线及其相关设施的建设用地不计入厂区用地。
第5.0.4条当配电装置、净水场、污水处理场等生产设施脱离厂区布置时,其建设用地均应计入厂区用地。
第5.0.5条凡属厂前区的建(构)筑物,不论是在厂前集中布置还是分散布置,不论是否以围墙分隔,其建设用地一律计入厂前区用地。
第5.0.6条矿口或码头到电厂的输煤皮带以及巡视、检修道路等相应设施的建设用地,从设计分工的厂外转运站到厂区围墙轴线间的用地,均计入发电厂厂外用地。
第5.0.7条沿江、河、湖、海或在风砂危害严重的地区建厂,因环保等要求需要在厂区围墙外设置防护林时,其用地计入厂外附加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