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绿色沧州攻坚行动的意见
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责任的实施意见-沧政发〔2016〕15号

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责任的实施意见正文:----------------------------------------------------------------------------------------------------------------------------------------------------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责任的实施意见沧政发〔2016〕1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为进一步推动我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发挥政府职能部门生态环境保护监管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沧州市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沧州市大气污染防治及环境整治六项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一、明确生态环境保护监管职责(一)各级政府的监管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辖区内环境质量负全面责任;其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职责范围内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环境保护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负责人对环境保护工作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其他相关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按照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要求,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委会(社区)主要负责人对辖区内环境质量负全面责任,明确责任,落实专人负责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工作职责。
各级政府(管委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切实加强对本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和指导协调,加强对本级政府其他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下级政府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
(三)其他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管职能部门工作职责。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运动休闲城市建设三年攻坚行动方案任务分解与责任分工的通知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运动休闲城市建设三年攻坚行动方案任务分解与责任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3.05•【字号】沧政办字〔2018〕30号•【施行日期】2018.03.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体育,城市建设正文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运动休闲城市建设三年攻坚行动方案任务分解与责任分工的通知沧政办字〔2018〕30号沧县、运河区、新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沧州市运动休闲城市建设三年攻坚行动方案任务分解与责任分工》已经市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3月5日沧州市运动休闲城市建设三年攻坚行动方案任务分解与责任分工按照《中共沧州市委办公室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设运动休闲城市的实施意见》(沧办发〔2017〕15号)要求,为确保《沧州市运动休闲城市建设三年攻坚行动实施方案》落地见效,特制定如下责任分工。
一、任务分解与责任分工(一)培育壮大社会体育健身组织主要任务:1.2018年底前,市级建立体育总会、老年人体育协会和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或委员会)并发挥作用。
责任单位:市体育局主要职责:负责体育总会、老年人体育协会和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组织架构、业务开展、制度建设等方面的指导培育。
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主要职责:负责体育社会团体成立、变更和注销登记的行政审批。
2.2018年底前,沧县、运河区、新华区全部建立体育总会、老年人体育协会、农民体育协会和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或委员会)。
责任单位:沧县、新华区、运河区人民政府主要职责:分别负责体育社会团体的指导培育、成立、变更和注销登记。
3.2019年底前,市级建设30个以足球、篮球、羽毛球、乒乓球、网球、武术、冰雪等运动项目为主的单项体育协会。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科学绿化的实施意见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科学绿化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9.12•【字号】沧政办字〔2021〕133号•【施行日期】2021.09.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科学绿化的实施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科学绿化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9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科学绿化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21〕89号),推动我市国土绿化高质量发展,不断提升造林绿化水平,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科学绿化的重大决策部署,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严格落实耕地“非农化”要求,加强规划引领,优化资源配置,强化质量监管,完善政策机制,全面推行林长制,科学开展大规模国土绿化行动,增强生态系统功能和生态产品供给能力,提升生态系统碳汇增量,高质量打造京津冀生态环境支撑区,为建设经济强市、美丽沧州提供良好生态保障。
(二)工作原则。
——坚持生态优先、综合治理。
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的理念,始终把发挥生态功能作为国土绿化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通过人工修复与自然恢复相结合,提升生态建设总体水平。
——坚持规划引领、合理布局。
立足平原地区特点,与国家、省重大战略规划和林业行业相关规划相协调,科学规划设计,合理布局绿化空间,科学有序开展国土绿化。
——坚持因地制宜、适地适树。
以生态建设和林业富民为切入点,科学选择绿化树种草种,宜乔则乔、宜灌则灌、宜草则草,构建健康稳定的生态系统。
——坚持质量优先、节俭造林。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入河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入河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11.23•【字号】沧政办字〔2022〕98号•【施行日期】2022.1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入河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沧州渤海新区管委会、黄骅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沧州开发区、沧州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沧州市入河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11月23日沧州市入河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入河入海排污口(以下简称排污口)是指直接或通过管道、沟、渠等排污通道向环境水体排放污水的口门,是流域、海域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节点。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入河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冀政办字〔2022〕130号),加强和规范全市排污口监督管理,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按照水陆统筹、以水定岸,明晰责任、严格监管,统一要求、差别管理,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工作原则,全面开展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建立健全责任明晰、设置合理、管理规范的长效监督管理机制,有效管控入河入海污染物排放。
二、工作目标2023年底前,完成全市范围内排污口排查;制定排污口“一口一策”整治方案,推进大清河流域排污口整治,完成入海排污口整治。
2024年底前,完成子牙河、大清河、黑龙港及运东、漳卫南运河流域干流及重要支流、重点湖泊(详见附件1)排污口整治。
2025年底前,全面完成所有排污口整治;建立科学、高效的排污口监督管理体系,实现排污口分类监管全覆盖。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城市环境容貌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城市环境容貌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7.16•【字号】沧政办字〔2021〕92号•【施行日期】2021.07.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城市环境容貌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各相关企业:《沧州市城市环境容貌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7月16日沧州市城市环境容貌整治行动实施方案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促进城市管理服务由主街主路向城市支路和背街小巷延伸,进一步打造干净、整洁、有序、安全的城市环境,依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市环境容貌整治工作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城市管理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干净、整洁、有序、安全”的总体目标,进一步压实市县乡三级责任,充分发挥基层自治组织作用,大力开展城市环境容貌整治,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城市环境容貌问题,以“小切口”带动“大改善”,健全城市管理体制机制,完善智能化管理手段,推动长效管理机制完善落地。
到2021年底前,中心城区严管严控区和各县(市、区)建成区范围内环境容貌普遍提升,背街小巷环境容貌“脏乱差”现象全面消除,让人民群众在城市生活得更方便、更舒心、更美好。
二、重点任务深入开展城市精细化管理工作,协助城市管理工作高质量发展,对照《城市市容市貌干净整洁有序安全标准(试行)》《沧州市城市精细化管理标准》,突出背街小巷等区域,全面摸底排查,梳理短板弱项,重点进行提升,打造干净卫生环境、整齐街容街貌、有序城市秩序,拓展城市绿色空间,推进城市精细化管理,确保城市安全运行。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创建省级园林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创建省级园林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沧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8.19•【字号】沧政办字[2010]159号•【施行日期】2010.08.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创建省级园林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沧政办字〔2010〕159号)新华区、运河区和沧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沧州市创建省级园林城市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抓好落实。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九日沧州市创建省级园林城市实施方案为加快创建省级园林城市步伐,早日实现“五城同创”工作目标,改善城市人居环境,提高城市生态质量,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河北省园林城市标准》,结合沧州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根据《河北省园林城市标准》,围绕建设省级园林城市的总体要求,坚持“政府组织、部门参与、统一规划、因地制宜、以人为本、讲求实效”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自然资源,强化以城市园林绿化为重点的生态环境建设,完善城市功能,优化人居环境,促进人与自然相和谐,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相协调。
二、总体目标到2010年9月底,通过景观保护、绿化建设、园林建设、生态建设、市政建设等几个方面的建设,建成总量适宜、布局合理、植物多样、景观优美、功能健全、特色鲜明的城市绿化体系。
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到40.12%以上,绿地率达到35.65%以上,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达到10.06平方米以上,所有相关指标达到或超过河北省园林城市标准,建成河北省园林城市。
三、主要任务(一)按照到2010年底建成河北省园林城市和到2012年底建成国家园林城市的工作目标,尽快完成《沧州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报批工作,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严格实施,为创建园林城市打好基础,为我市园林绿化的长远发展提供规划依据和法律保障。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中心城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的通知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中心城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11.21•【字号】沧政办字〔2021〕162号•【施行日期】2021.1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中心城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的通知沧县、运河区、新华区人民政府,沧州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沧州市中心城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已经沧州市人民政府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11月21日沧州市中心城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实施机制第三章更新程序及模式第四章专项规划与区域评估第五章实施计划第六章实施方案第七章资金筹集第八章政策支持第九章监督管理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城市建设步伐,促进城市更新和存量住房改造提升,创新城市发展模式,增强城市永续发展动力,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中心城区内的城市更新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更新,是指在本市中心城区内开展持续改善城市空间形态和功能的活动,具体包括:(一)加强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二)优化区域功能布局,塑造城市空间新格局;(三)提升整体居住品质,改善城市人居环境;(四)加强历史文化保护,塑造城市特色风貌;(五)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城市更新活动。
第三条本市中心城区城市更新,坚持“留改拆”并举,以老旧小区、“城中村”改造为主,遵循规划引领、综合平衡,政府主导、市场运作,民生优先、共建共享的原则。
(一)按照沧州市中心城区总体规划要求,将城市更新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统筹实施,做到严控总量、合理布局、增减平衡。
(二)强化政府主导作用,加强规划管控,完善政策机制,做好服务保障。
充分发挥市场作用,鼓励和引导市场主体参与城市更新,形成多元化更新模式。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重大项目落地工程行动方案的通知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重大项目落地工程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11.19•【字号】沧政办字〔2021〕160号•【施行日期】2021.1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重大项目落地工程行动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沧州市重大项目落地工程行动方案》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请各单位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11月19日沧州市重大项目落地工程行动方案为深入实施沧州市第十次党代会和第十五届人代会的工作部署,加快我市重大项目落地,充分发挥重大项目建设在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关键作用。
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坚持“工业立市、项目强市”不动摇,以项目增后劲、提质量、促跨越,强力抓招商引资攻坚、狠抓项目落地达效,围绕我市“453”重点产业和基础设施等重点领域,加快推进重大项目早落地、早开工,为全市高质量跨越式发展提供重要支撑。
二、重大项目标准(一)“两新一重”项目。
5G基建、特高压、城际高速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大数据中心、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等新型基础设施项目,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新型城镇化及交通、水利等重大工程项目,总投资5亿元及以上。
(二)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
生物医药健康、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先进环保等领域骨干项目和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及军民融合等项目,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技术处于国内领先,产品填补国内空白的,不受投资规模限制。
(三)现代服务业项目。
研发设计、信息服务、电子商务、现代金融等领域龙头项目,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现代物流、文化旅游项目,总投资5亿元及以上。
(四)传统产业升级项目。
改造升级及延链、强链、补链项目,总投资10亿元及以上;工业技术改造、现代农业项目,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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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绿色沧州攻坚行动的意见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沧政办发[2014]21号
【发布部门】沧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07.11
【实施日期】2014.07.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绿色沧州攻坚行动的意见
(沧政办发〔2014〕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绿色河北攻坚工程的意见》(冀政〔2014〕15号)和打造“靓丽、繁华、宜居、和谐”新沧州的总体要求,为着力改善生态环境,建设绿色沧州,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明确绿化目标任务
(一)重大意义。
建设绿色沧州,是改善生态环境的需要,是农民致富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需要,是进一步提升城市综合竞争力、扩大改革开放的需要。
目前我市森林覆盖率仅为24.5%,处于全省落后位次,与绿色河北攻坚工程的目标要求比,与创建国家级
园林城市、治理大气污染和建设沿海强市的要求比,都存在很大的差距,建设绿色沧州的任务繁重而紧迫。
(二)基本原则。
坚持生态优先,经济、社会效益兼顾,努力扩大绿化总量;坚持城市发展,绿化先行,提高城市竞争力;坚持因地制宜,突出特色,打造绿化亮点和品牌工程;坚持城乡统筹,整体推进,全面提升绿化水平;坚持突出重点、梯次推进,率先实现重点工程上的先期突破;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经营。
(三)任务目标。
充分利用沧州丰富的宜林地资源,构绿廊、织林网、灭三荒、绿城乡,快速提升全市绿化的整体水平,基本实现“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