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政府
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州市区保障性住房配建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州市区保障性住房配建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沧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6.29•【字号】沧政字[2011]73号•【施行日期】2011.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州市区保障性住房配建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沧政字〔2011〕73号)运河区、新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沧州市区保障性住房配建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学习,抓好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沧州市区保障性住房配建实施细则(试行)为加快我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住房保障制度,健全保障性住房供应体系,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本细则所称配建保障性住房,是指从2011年3月1日起,公开出让的商品住房用地新上项目,按照项目住宅总建筑面积的一定比例配建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
本细则适用市辖区范围内保障性住房的配建工作。
第二条沧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保障性住房配建工作的主管部门。
发改、国土、规划、财政、住建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做好项目审批、土地供应、规划审批、资金保障、项目施工、签订合同、房屋确权、后期管理等项工作。
第三条商品住房用地新上项目中配建保障性住房的比例按不低于10%的标准(5%为廉租住房、5%为公共租赁住房),城中村改造、旧城改造项目按规划住宅总建筑面积扣除回迁安置面积后,按不低于5%的比例配建保障性住房,回迁安置房面积由辖区政府确认后,提供给市住建局作为配建保障性住房数量的依据。
由市住建局商市发改委根据保障性住房年度建设指标具体确定。
确实无法配建的特殊项目,经市政府审批后,报省住建厅备案。
第四条商品住房新上项目配建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城中村改造、旧城改造项目中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市政府按建筑安装成本价支付工程款,产权归市政府所有。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2009年度教育工作先进单位进行表彰的通知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2009年度教育工作先进单位进行表彰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沧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2.05•【字号】沧政办字[2010]36号•【施行日期】2010.0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2009年度教育工作先进单位进行表彰的通知(沧政办字〔2010〕3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2009年,全市教育工作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不断深化各领域改革,在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农村学区建设、职业教育发展、学校安全等方面取得了较好成绩。
为激励先进,鞭策后进,努力兴办人民满意的教育,经研究,决定对2009年度教育重点工作实绩突出单位给予表彰,现通知如下。
沧州市2009年度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先进单位:任丘市人民政府、黄骅市人民政府、海兴县人民政府、青县人民政府、河间市人民政府;沧州市2009年度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先进单位:东光县人民政府、新华区人民政府;沧州市2009年度学区建设工作先进单位:吴桥县人民政府;沧州市2009年度语言文字达标工作先进单位:运河区人民政府;沧州市2009年度教育工作先进单位:盐山县人民政府;沧州市2009年度职业教育工作先进单位:渤海新区中捷产业园区教育局、沧州市财经学校;沧州市2009年度学校安全工作先进单位:运河区文教局。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他们的先进经验,充分发挥教育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人才培养和智力支撑作用,进一步把教育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推动区域教育整体水平不断提高。
希望受表彰的单位要戒骄戒躁,发扬成绩,再接再厉,为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新贡献。
二〇一〇年二月五日。
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州市人民政府2022年重点工作目标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

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州市人民政府2022年重点工作目标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沧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2.01.30
•【字号】沧政发〔2022〕1号
•【施行日期】2022.01.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州市人民政府2022年重点工作目
标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沧州市人民政府2022年重点工作目标任务分解方案》已经市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责任分工抓好贯彻落实。
沧州市人民政府
2022年1月30日沧州市人民政府2022年重点工作目标任务分解方案。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政策的通知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沧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6.12•【字号】沧政办字[2010]122号•【施行日期】2010.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政策的通知(沧政办字〔2010〕122号)新华区、运河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为不断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逐步提高保障能力和医疗待遇水平,减轻广大参保居民的个人负担。
根据《河北省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五项重点工作》(冀政办〔2009〕45号)精神和《沧州市2009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要求及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承受能力,经市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研究,对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政策进行调整:一、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居民住院、门诊大病(癌症放化疗、尿毒症透析、肾移植后抗排斥反应药物治疗)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一个年度内成年居民的最高支付限额由现行的30000元调整到40000元;在校学生(含幼儿园)及非在校未成年人的最高支付限额由现行的50000元调整到60000元。
二、调整参保居民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的支付比例由50%调整到6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的支付比例由60%调整到70%;一级定点医疗机构的支付比例由70%调整到80%。
三、建立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制度。
从城镇居民基本医保基金中按照成年居民每人每年30元、中小学(含幼儿园)在校学生及非在校未成年人每人每年10元的标准计提门诊统筹基金。
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门诊医疗费用,由门诊统筹基金按30%的比例报销,累计报销最高限额为成年居民每人每年30元,在校学生及非在校未成年人每人每年10元。
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县级人民政府2018年度履行教育职责评价的通报-

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县级人民政府2018年度履行教育职责评价的通报正文:----------------------------------------------------------------------------------------------------------------------------------------------------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县级人民政府2018年度履行教育职责评价的通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根据《河北省县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实施办法(试行)》(冀教督委〔2018〕2号)和《沧州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关于建立对县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制度(试行)的通知》(沧教督委〔2018〕1号)文件要求,2019年3月至6月,市政府教育督导室组成督导评估组,对全市18个县(市、区)政府、管委会2018年度履行教育职责情况进行总体评价。
督导评估小组听取了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工作汇报,查看了教育局和财政局等相关部门资料和账目,实地检查了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对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落实教育政策和教育行政部门履行教育职能情况进行了认真分析和综合评价。
现将评价情况通报如下:一、2018年度县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结果(一)根据评价的总体要求和评估标准,认定任丘市、黄骅市、河间市、泊头市、沧县、青县、献县、肃宁县、吴桥县、东光县、南皮县、盐山县、孟村县、海兴县、新华区、运河区、渤海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的评价结果为合格。
(二)在对18个县(市、区)评价结果综合分析评议的基础上,评选黄骅市、泊头市、东光县、南皮县为2018年度教育工作先进县。
依照《沧州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关于建立对县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制度(试行)的通知》(沧教督委〔2018〕1号)文件精神,决定对上述县(市)进行通报表扬。
认定任丘市、盐山县、海兴县、孟村县、沧县、运河区教育行政部门为2018年度教育工作先进单位,进行通报表扬。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12.29•【字号】•【施行日期】2024.0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沧州渤海新区管委会、黄骅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沧州开发区、沧州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沧州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12月29日沧州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建立和完善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推动国有企业规范投资管理,优化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促进高质量发展,防范投资风险,更好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参照《河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结合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沧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各级全资、独资、控股或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子企业(以下统称监管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监管企业在境内和境外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股权、债权或无形资产等投入市场获取未来收益的行为,包括:(一)固定资产投资,主要包括基本建设投资、大型设备购置、更新(技术)改造投资(对原有固定资产进行必要的维修、维护项目除外)、房地产开发投资及参与其他企业破产资产处置等;(二)股权投资,主要包括在境内外设立全资、独资、控股(实际控制)、参股企业及对其追加投资、以及受让股权、对非出资企业新增投资、向基金出资(产业基金、引导基金等)、债转股等;(三)无形资产投资,主要包括购买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特许(经营)权、采矿权、产能指标、能耗指标、排污指标等投资行为;(四)金融投资,主要包括对持牌类金融机构的股权投资,购买证券(股票、债券等)、保险产品、委托理财及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五)BT、BOT、PPP等模式的投资。
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沧政发[2014]1号
![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沧政发[2014]1号](https://img.taocdn.com/s3/m/f98fe9260812a21614791711cc7931b764ce7b52.png)
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正文:---------------------------------------------------------------------------------------------------------------------------------------------------- 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沧政发〔2014〕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要求,要建立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市政府法制办对我市2005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出台的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清理结果已经2014年1月3日市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宣布失效的54件、废止的80件政府规范性文件印发。
一、以下54件政府规范性文件已超过有效期,现宣布失效1、关于印发《沧州市机关事业单位雇佣工作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沧政字〔2011〕12号)2、关于印发《沧州市综合治税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沧政字〔2011〕53号)3、关于印发《沧州市区保障性住房配建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沧政字〔2011〕73号)4、关于印发《沧州市预算绩效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沧政字〔2011〕75号)5、关于印发《沧州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分流安置办法(试行)》的通知(沧政字〔2011〕82号)6、关于印发《沧州市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沧政字〔2011〕83号)7、关于印发《沧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沧政字〔2011〕91号)8、关于印发《沧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沧政字〔2011〕92号)9、关于印发《沧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试行)》的通知(沧政字〔2011〕93号)10、关于印发《沧州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沧政字〔2011〕94号)11、关于对流动人口实施居住证制度的试行意见(沧政字〔2011〕100号)12、关于印发《沧州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沧政字〔2011〕104号)13、关于下发《沧州市失业保险实行市级统筹的实施意见(暂行)》的通知(沧政办字〔2011〕16号)14、转发沧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沧州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沧政办字〔2011〕56号)15、关于印发《加强沧州市市本级非税收入缓减免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沧政办字〔2011〕87号)16、关于印发《沧州市区域禁(限)批建设项目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沧政办字〔2010〕114号)17、关于印发《沧州市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沧政办字〔2010〕212号)18、关于印发《沧州市级教育费附加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沧政发〔2010〕1号)19、关于印发《沧州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沧政发〔2010〕4号)20、关于印发《沧州市城中村及旧城区改造项目土地处置暂行办法》的通知(沧政发〔2010〕7号)21、关于印发《沧州市政府系统门户网站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沧政办发〔2010〕2号)22、关于印发《沧州市优秀运动员教练员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沧政字〔2009〕70号)23、关于印发《沧州市有突出贡献残疾人运动员教练员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沧政字〔2009〕80号)24、关于印发《沧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沧政办字〔2009〕20号)25、关于印发《沧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沧政办字〔2009〕21号)26、印发《关于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和省著名商标、省名牌产品等的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沧政字〔2008〕99号)27、关于印发《城中村及旧城居住区改造项目一级开发成本核算有关问题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沧政办字〔2008〕105号)28、关于印发《沧州市抗震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沧政办发〔2008〕5号)29、关于印发《沧州市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等的通知中的《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严格公文把关杜绝公文差错暂行办法》、《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务值班暂行规定》(沧政办发〔2007〕2号)30、关于印发《沧州市实施重大项目代理跑办制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沧政办发〔2007〕7号)31、关于印发《沧州市学生军事训练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沧政字〔2006〕76号)32、关于《印发沧州市市区临时摊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沧政办字〔2006〕7号)33、关于转发沧州市卫生局沧州市民政局沧州市财政局沧州市审计局沧州市公安局关于对贫困人口实施医疗济困的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沧政办字〔2006〕77号)34、关于印发《沧州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沧政发〔2006〕2号)35、关于印发《沧州市新建改建住宅小区配套建设教育设施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沧政发〔2006〕10号)36、关于印发《沧州市资助市区低保贫困生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沧政发〔2006〕17号)37、关于印发《沧州市政府投资类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沧政发〔2006〕30号)38、关于印发《沧州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食品安全责任和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通知(沧政办发〔2006〕1号)39、关于转发《沧州市资助市区高考贫困生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沧政办发〔2006〕25号)40、关于印发《沧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违规行为举报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沧政办发〔2006〕29号)41、关于印发《沧州市信访听证办法(试行)》的通知(沧政办发〔2006〕33号)42、关于转发《沧州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沧政办发〔2006〕35号)43、关于印发《沧州市公开选聘资产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沧政发〔2005〕4号)44、关于印发《沧州市市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沧政发〔2005〕7号)45、关于印发《关于调动农口科技人员积极性促进全市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沧政发〔2005〕12号)46、关于印发《关于鼓励到临港区和沧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兴办项目的办法(试行)》的通知(沧政发〔2005〕14号)47、关于印发《沧州市市级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沧政发〔2005〕18号)48、关于印发《沧州市中小企业贷款担保资金使用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沧政发〔2005〕19号)49、关于印发《沧州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试行办法》的通知(沧政发〔2005〕27号)50、关于印发《沧州市“市长特别奖”暂行规定》的通知(沧政发〔2005〕31号)51、关于印发《沧州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沧政发〔2005〕33号)52、关于印发《沧州市工业企业经营者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沧政发〔2005〕34号)53、关于印发《沧州市突发人间禽流感疫情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沧政发〔2005〕37号)54、关于印发《沧州市资助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沧政发〔2005〕41号)二、以下80件政府规范性文件,现宣布废止1、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沧政字〔2011〕77号))2、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市以下财政收入管理体制问题的通知(沧政字〔2011〕113号)3、关于印发《调整市本级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补充医疗保险部分政策》的通知(沧政办字〔2011〕4号)4、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沧政字〔2010〕12号)5、关于规范主城区规划区域内城中村改造及新民居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沧政字〔2010〕43号)6、关于印发《沧州市棚户区(危陋住宅区)改造工作规划方案》的通知(沧政字〔2010〕80号)7、关于禁止行政事业单位在媒体进行广告宣传的通知(沧政办字〔2010〕24号)8、关于印发《沧州市重大突发事件供采血应急预案》的通知(沧政办字〔2010〕32号)9、关于调整市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通知(沧政办字〔2010〕38号)10、关于调整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政策的通知(沧政办字〔2010〕122号)11、关于调整市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部分政策的通知(沧政办字〔2010〕123号)12、关于规范沧州市区交通枢纽收费站秩序的通知(沧政办字〔2010〕182号)13、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危陋住宅区)改造工作的意见(沧政办字〔2010〕184号)14、关于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促进我省我市企业发展的通知(沧政办字〔2010〕214号)15、关于印发《沧州市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的通知(沧政发〔2010〕2号)16、关于印发《沧州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等五项制度的通知((沧政办发〔2010〕3号)中的《沧州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暂行规定》17、关于印发《沧州市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沧州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沧政发〔2010〕8号)18、关于切实抓好奶业整顿促进奶业健康发展的通知(沧政字〔2009〕26号)19、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作的实施意见(沧政字〔2009〕58号)20、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意见(沧政字〔2009〕65号)21、关于印发《沧州市关于沧州渤海新区沧东工业区和是开发区东扩区域企业税收分成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沧政字〔2009〕66号)22、关于转发冀财社〔2009〕14号文件的通知(沧政办字〔2009〕40号)23、关于转发人行沧州市中心支行《关于贯彻落实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促进全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实施意见》(沧政办字〔2009〕64号)24、关于印发《沧州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的通知(沧政办字〔2009〕90号)25、关于印发《沧州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的通知(沧政办字〔2009〕91号)26、关于印发《沧州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通知(沧政办字〔2009〕111号)27、关于切实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通知(沧政办字〔2009〕168号)28、关于鼓励全民创业的实施意见(沧政发〔2009〕6号)29、关于印发《沧州市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沧政办发〔2009〕1号)30、关于对市直部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进行调整的通知(沧政字〔2008〕120号)31、关于印发《沧州市压缩生猪定点屠宰厂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沧政办字〔2008〕125号)32、关于加快旧城区改造的实施办法(沧政发〔2008〕1号)33、关于印发《沧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沧政发〔2008〕3号)34、关于印发《沧州市海上搜救应急预案》的通知(沧政发〔2008〕18号)35、关于印发《沧州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沧政发〔2008〕19号)36、关于印发《沧州市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沧政发〔2008〕21号)37、关于印发《沧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沧政发〔2008〕23号)38、关于印发《沧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和《沧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沧政发〔2008〕30号)39、关于印发《沧州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补贴办法》的通知(沧政发〔2008〕31号)40、关于印发《沧州市熟肉制品生产加工经营企业(小作坊)及产品整治标准》的通知(沧政办发〔2008〕9号)41、关于印发《沧州市小麦粉生产加工经营企业(小作坊)及产品整治标准》的通知(沧政办发〔2008〕10号)42、关于实施重点建设项目“一卡通”及重点建设单位挂牌保护的通知(沧政字〔2007〕40号)43、关于落实农村卫生补助政策的实施意见(沧政字〔2007〕47号)44、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资源费(含南水北调干渠工程基金)征收工作的通知(沧政字〔2007〕126号)45、关于市区亮化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沧政办字〔2007〕19号)46、关于印发《沧州市人民防空应急准备实施意见》的通知(沧政发〔2007〕13号)47、关于加强税收征管实行综合治税的意见(沧政发〔2007〕15号)48、关于印发《沧州市防御风暴潮应急预案》的通知(沧政办发〔2007〕1号)49、关于印发《沧州市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等的通知(沧政办发〔2007〕2号)中的《沧州市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和《沧州市行政机关公文格式标准》50、关于印发《沧州市乡村公路养护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沧政办发〔2007〕18号)51、关于积极做好建设用地置换利用工作的通知(沧政字〔2006〕74号)52、关于建立沧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沧政办字〔2006〕19号)53、关于规范市交通枢纽收费站市内车辆收费管理的通知(沧政办字〔2006〕26号)54、关于印发沧州市主城区商业网点规划的通知(沧政办字〔2006〕33号)55、关于切实做好美国白蛾防治工作的通知(沧政办字〔2006〕34号)56、关于进一步加强县市食品安全综合监管工作的通知(沧政办字〔2006〕52号)57、关于印发《沧州市输变电工程施工补偿标准》的通知(沧政办字〔2006〕100号)58、关于印发《沧州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沧政发〔2006〕1号)59、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沧政发〔2006〕7号)60、关于印发《关于大力促进弱势群体充分就业的意见》的通知(沧政发〔2006〕16号)61、关于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沧政发〔2006〕25号)62、关于印发《沧州市供排水集团供水水质应急预案》的通知(沧政办发〔2006〕9号)63、关于印发《沧州市重大交通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沧政办发〔2006〕15号)64、关于印发《沧州市防汛防风暴潮应急预案》的通知(沧政办发〔2006〕19号)65、关于印发《沧州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沧政办发〔2006〕23号)66、关于印发《沧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沧政办发〔2006〕24号)67、关于印发《沧州海域船舶溢油应急计划》的通知(沧政字〔2005〕4号)68、关于切实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沧政字〔2005〕6号)69、关于沧州市区城中村改造的实施意见(沧政字〔2005〕11号)70、关于印发沧州市扶持企业上市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沧政字〔2005〕57号)71、关于印发《沧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沧政字〔2005〕65号)72、关于加强养殖用海管理工作的通知(沧政字〔2005〕72号)73、关于进一步做好规划影响环境评价工作的通知(沧政办字〔2005〕70号)74、关于印发《沧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沧政发〔2005〕1号)75、关于深化药品生产流通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沧政发〔2005〕3号)76、关于发布实施《沧州市海上搜寻救助工作规定》的通知(沧政发〔2005〕5号)77、关于印发《沧州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规范化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沧政发〔2005〕 15号)78、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业发展的通知(沧政发〔2005〕 26号)79、关于印发《沧州市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的通知(沧政发〔2005〕36号)80、关于转发《沧州市农村信用社突发性支付风险应急处置办法》的通知(沧政办发〔2005〕1号)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州市主城区基础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沧政字[2010]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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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州市主城区基础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州市主城区基础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沧政字〔2010〕7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沧州市主城区基础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现予引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沧州市主城区基础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为进一步落实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教育设施建设工程任务目标,解决主城区中小学建设投入少、历史欠账多、布局不合理、办学条件差的问题,大力推进主城区教育专项规划的实施,优化教育资源配置,提高办学水平,促进教育协调健康发展,为把沧州打造成冀中南区域发展的增长极和隆起带提供人才和智力支持,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基础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一)实施基础教育三年行动计划是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
目前,全市上下正在抢抓机遇,加快发展,努力把沧州打造成为冀中南区域发展的增长极、隆起带。
百年大计,教育为本,教育事业担负着为区域经济发展培养优秀人才、提供智力支持的重任,优先发展已经迫在眉睫。
而通过实施主城区基础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可以大幅提升市区基础教育发展水平,有效推动教育事业快速发展,培养更多的高素质建设者,为加速我市的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二)实施基础教育三年行动计划是改变市区教育现状、建设标准化学校的迫切要求。
由于主城区中小学建设投入少,造成办学条件不符合国家办学标准,校舍达不到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不符合综合防灾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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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1、总则l.1编制目的为加强和规范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管理,提高各级人民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的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全区经济和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沧州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分类与分级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以下四类:⑴自然灾害。
主要包括水旱灾害,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风暴潮等海洋灾害,生物灾害等。
⑵事故灾难。
主要包括工业、商贸、建筑等行业的企业以及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发生的各类安全事故,铁路、道路、水运等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⑶公共卫生事件。
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⑷社会安全事件。
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和重大刑事案件等。
突发公共事件按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1.4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
本预案指导全区的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
1.5工作原则⑴以人为本,减少危害。
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中,要把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人身健康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并切实加强对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
⑵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在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在各级党委领导下,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充分发挥专业应急指挥机构和事发地乡、办事处的作用。
⑶依法规范,职责明确。
各乡、办事处及政府各部门要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依法实施应急管理、处置工作,使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各有关部门以及所属机构和工作人员都要实行岗位责任制,明确其在应急工作中的职责,防止职责交叉。
⑷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加强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快速反应机制,提高小赵庄乡、各办事处及政府各部门的快速反应能力。
建立健全联动协调制度,充分发挥乡、办事处、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依靠公众力量,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做好对公众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众的自救、互救能力和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综合能力。
⑸整合资源,信息共享。
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中,要按照条块结合、资源整合和降低成本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资源,避免重复建设有关设施、重复购置应急处置物资。
乡、办事处及政府各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信息交流制度,实现信息共享。
1.6 应急预案体系本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⑴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该预案是本区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区政府应对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规范性文件,由区政府制定、印发。
⑵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该类预案是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为应对某一类型或两种以上类型突发公共事件制定的涉及若干部门职责的应急预案,由区政府有关部门牵头制定,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⑶突发公共事件部门应急预案。
该类预案是区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本区的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本部门的职责,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制定的预案,由区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印发,报区政府备案。
⑷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根据区人民政府总体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应急预案应当报区人民政府备案。
⑸企事业单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该类预案由企事业单位根据区人民政府总体预案及其有关部门的突发共事件应急预案和本单位应急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
⑹举办大型会展、游园、灯会、群众集会和文化体育等方面的重大活动,主办单位应制定应急预案,并报当地人民政府备案。
各类应急预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变化,由制定单位及时修订;专项预案和部门预案构成种类将不断补充、完善。
2、组织体系2.l 领导机构区政府是本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最高行政领导机构,在区政府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通过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和部署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区政府有关主管负责人按照业务分工和在相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兼任的职务,负责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和有关副主任协助区政府主要负责人或主管负责人处理有关工作。
2.2办事机构区政府办公室是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的办事机构,设区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区政府值班室,下同)。
区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负责接收和办理向区政府报送的紧急重要事项;承办区政府应急管理的专题会议,督促落实区政府有关决定事项和领导批示、指示精神;协助区政府领导协调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演练、应急处置、调查评估、信息发布、应急保障和宣传培训等工作。
2.3应急指挥机构区政府按照突发公共事件的种类和专项应急预案的规定,设立区本级的突发公共事件专业应急指挥机构(以下简称区专业应急指挥机构)。
区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由区政府主要负责人或主管负责人任指挥长,在区政府的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专项应急预案的规定,具体指挥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工作。
2.4工作机构区政府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突发公共事件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有关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具体负责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与实施;协助区人民政府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应急保障和恢复重建等工作。
区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和有关应急预案的规定,负责协助区突发公共事件主管部门作为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应急保障和恢复重建等工作。
2.5乡、办事处应急领导机构各办事处、乡政府是本行政区域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的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2.6专家组区突发公共事件主管部门建立应急管理工作的各类专业人才库,并可根据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
专业人才库和专家组的成员由有关部门和单位熟悉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处置、应急保障、恢复重建及相关法律知识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组成。
其主要职责是:研究分析本区突发公共事件的现状和发展趋势,为应急管理提供咨询意见和决策建议。
3、运行机制区、乡、办事处要建立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恢复重建及调查评估等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指挥水平。
要组织有关部门,整合当地资源,建立健全快速反应系统;加强应急中心建设,建立统一接报、分级分类处置的应急平台;加强农村应对突发公共事件能力的建设。
3.1预测与预警区突发公共事件主管部门要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开展风险分析工作,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1.1预测预警系统区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会同乡人民政府、办事处、区突发公共事件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的日常监测、风险分析与分级、监测信息交流等项制度和信息监测网络,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警系统。
3.1.2预警级别与公布根据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等因素,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级别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一般)四个预警级别,并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的预警信息,由省政府决定并向社会公布;Ⅲ级(较重)、Ⅳ(一般)的预警信息分别由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预警信息包括: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当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内容。
区本级进入预警状态后,区突发公共事件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及乡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和有关专项应急预案的规定,迅速做好预警和应急准备工作,有关专业应急、抢险救援队伍要进入待命状态。
区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要进行必要的检查和督促指导,确保预警决定的顺利执行。
区突发公共事件主管部门经过跟踪监测并对监测信息进行分析评估,认为是本级应当结束预警状态的,要及时向区政府提出报告。
区政府接到报告后,在24小时内决定是否结束预警状态。
决定结束的,应当向社会公布。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以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
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3.2应急处置3.2.1信息报告突发共事件发生后,区突发公共事件主管部门及乡人民政府、办事处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程序报告。
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突发公共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在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发生、即将发生或已经发生的,都有义务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或通过“110”、“119”、“120”、“122”等报警电话和其他各种途径报警。
区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在接到突发公共事件重要信息和情况的报告后,要及时汇总上报,将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和主管负责人的批示、指示迅速传达到有关单位和部门,并注意跟踪反馈落实情况。
3.2.2先期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并及时向同级党委和上级人民政府报告。
3.2.3应急响应对依照本预案和有关专项应急预案的规定需要由区政府负责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根据区政府主要负责人或主管负责人的批示、指示,应事发地人民政府的请求,或区突发公共事件主管部门的建议,由区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提出处置建议并向区政府主要负责人或主管负责人报告,经区政府主要负责人或主管负责人批准后,启动区本级的相关专项应急预案,必要时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
专项应急预案启动后,应当立即按规定向社会公布。
3.2.4指挥与协调需要区政府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由区专业应急指挥机构或区政府派出的工作组统一指挥或指导事发地乡、办事处开展下列应急处置工作:⑴组织协调事发地人民政府以及应急队伍迅速进行应急救援;⑵制定并组织实施抢险救援方案,防止引发次生、衍生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