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分工的通知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沧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5.24•【字号】沧政办字[2010]84号•【施行日期】2010.05.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沧政办字〔2010〕8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四日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沧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冀办字〔2009〕53号)和《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沧政字〔2009〕102号),设立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挂沧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沧州市人民政府研究室、沧州市金融工作办公室牌子),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加强综合协调、应急管理、督查落实、审核把关工作职责。
(二)加强推进、指导、协调、监督、电子政务建设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协助市政府领导组织起草或审核上报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和省政府各部门的公文,以及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公文;办理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报送市政府的文电。
(二)负责市政府会议的组织工作,协助市政府领导落实会议决定事项。
(三)研究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请示市政府的事项,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政府领导审批。
(四)根据市政府领导的指示,协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的工作,对重要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报市政府领导决定。
(五)督促检查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省政府和市政府重要文件、重要会议决定事项及省政府、市政府领导重要批示的执行落实情况并跟踪调研,及时向市政府领导报告。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促进内外贸一体化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促进内外贸一体化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6.09•【字号】沧政办字〔2022〕48号•【施行日期】2022.06.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内经贸与流通,进出口贸易正文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促进内外贸一体化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沧州市促进内外贸一体化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6月9日沧州市促进内外贸一体化发展的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内外贸一体化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59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促进内外贸一体化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冀政办字〔2022〕51号)要求,进一步促进全市内外贸融合发展,畅通国内国际双循环,结合我市发展实际,制定以下贯彻措施:一、坚持改革创新、制度先行,完善内外贸一体化顶层设计(一)完善法规制度。
按照国家和省统一部署,全面梳理并修订妨碍内外贸一体化的规范性文件。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和市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实行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加强专利、商标、地理标志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保护,加强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打击力度。
落实国家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依法加大损害赔偿力度,提高企业创新和产品内销的积极性。
深入开展我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入园惠企”行动,大力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充分发挥职能部门引导、协调、扶持和服务功能。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和市有关部门配合〕(二)完善监管体制。
持续推进监管部门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提高监管的精准性和有效性。
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州市人民政府2022年重点工作目标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

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州市人民政府2022年重点工作目标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沧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2.01.30
•【字号】沧政发〔2022〕1号
•【施行日期】2022.01.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州市人民政府2022年重点工作目
标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沧州市人民政府2022年重点工作目标任务分解方案》已经市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责任分工抓好贯彻落实。
沧州市人民政府
2022年1月30日沧州市人民政府2022年重点工作目标任务分解方案。
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州市人民政府2021年重点工作目标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

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州市人民政府2021年重点工作目标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沧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1.02.07
•【字号】沧政字〔2021〕3号
•【施行日期】2021.02.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社会工作
正文
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州市人民政府2021年重点工作
目标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沧州市人民政府2021年重点工作目标任务分解方案》已经市政府第11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责任分工抓好贯彻落实。
沧州市人民政府
2021年2月7日沧州市人民政府2021年重点工作目标任务分解方案。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副秘书长和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同志分工的通知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副秘书长和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同志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抚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8.28•【字号】抚府字〔2015〕15号•【施行日期】2015.08.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副秘书长和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同志分工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抚州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经研究,现将市政府副秘书长和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同志的分工通知如下:市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吴猛强:主持市政府办公室全面工作,兼管办公室机关党委和组织人事工作。
协助分管副市长协调处理法制、应急管理、保密、档案、机关事务和公安、国家安全、征兵、民族宗教事务、防火安全方面的工作,以及与军队、武警方面的联系、协调工作。
协助秘书长抓市政府文件文稿的审核工作;负责市政府办公室文件文稿的审核。
市政府副秘书长万明发:协助分管副市长协调处理金融、外汇管理、保险方面的工作。
负责对所分工业务方面文件材料审核把关、会务和督查调研工作,分管金融服务科和资本市场科。
市政府副秘书长章勤:协助分管副市长协调处理外事、侨务工作。
负责对所分工业务方面文件材料审核把关、会务和督查调研工作,分管外事科和侨务科。
市政府副秘书长周国旺:协助分管副市长协调处理工业(含抚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工业园区)、供电、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交通运输(含交通安全)、公路、高速路政、海事方面的工作,以及与市工商联、市总工会的联系、协调工作。
负责对所分工业务方面文件材料审核把关、会务和督查调研工作,分管工交科。
市政府副秘书长张沪玉:协助分管副市长协调处理农办、农业、林业、水利、气象、水文、老区建设、扶贫移民、农业开发、廖坊水利枢纽工程建设、国家储备局江西六七三处方面的工作。
负责对所分工业务方面文件材料审核把关、会务和督查调研工作,分管农业科。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河长名单公告制度(试行)和2017年度河长制工作督查方案的通知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河长名单公告制度(试行)和2017年度河长制工作督查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8.17•【字号】沧政办字〔2017〕96号•【施行日期】2017.08.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正文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河长名单公告制度(试行)和2017年度河长制工作督查方案的通知沧政办字〔2017〕9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沧州市河长名单公布制度(试行)》和《2017年度河长制工作督查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8月17日沧州市河长名单公告制度(试行)为规范和推进我市河长制工作,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促进工作责任落实,依据中共沧州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沧州市实行河长制工作方案》(沧办字[2017]2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沧州市河长名单公告制度。
第一条公告原则(一)全面覆盖原则。
全市范围内所有河湖设立的各级河长,河长名单要全部向社会公告。
(二)及时有效原则。
河长名单确定或调整后要及时通过同级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布,并竖立或更新公示牌。
(三)分级负责原则。
市级河长制办公室负责向社会公告本级河长名单。
县河长制办公室负责向社会公告县、乡级河长名单,村级设立的河长或管护员、保洁员也要向社会公告。
第二条公告方式各级河长制办公室要开辟多种渠道向社会公告。
(一)在河流湖泊醒目位置设立河长信息公示牌向社会公告。
(二)通过当地电视、报纸、广播等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告。
(三)通过网站或微信公众号、微博向社会公告。
第三条公告时限各级河长制办公室要及时公告本级河长名单及相关信息。
(一)各级河长名单确定后,及时通过同级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
(二)2017年6月底全省河湖的各级河长名单确定后,10月底前完成河长信息公示牌公告。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沧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3.10•【字号】沧政办发[2010]1号•【施行日期】2010.03.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沧政办发〔2010〕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现有公文运行程序,对原《沧州市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进行了再次修改、完善。
现将重新修改后的《沧州市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印发,请参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日沧州市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全市各级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标准化,根据国务院《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河北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有关精神和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行政机关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政府系统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公文处理指公文的拟制、办理、管理、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保密。
第五条各级行政机关办公室是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指导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行政机关办公室应当设立文秘部门或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负责公文处理的文秘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尽职尽责,具备相关专业知识。
第二章公文种类第七条政府系统的公文种类主要有:(一)命令(令)适用于依照有关法律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嘉奖有关单位及人员。
(二)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沧政办字〔2016〕66号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沧政办字〔2016〕6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沧州市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6月23日沧州市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行政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督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改进行政管理方式,提升政府公信力、执行力,改善经济和社会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家、省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称“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称“行政相对人”)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以及未经行政审批擅自从事依法应取得行政审批的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依法实施行政审批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督管理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开展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指导全市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研究、协调、推进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行政审批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合理、程序规范、高效便民、公开透明”原则,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审批条件、技术规范、技术标准和其它有关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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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分
工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沧政办字[2008]67号
【发布部门】沧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07.30
【实施日期】2008.07.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分工的通知
(沧政办字〔2008〕6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便于工作联系,根据市政府领导意见,现将《沧州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分工》印发。
二○○八年七月三十日1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