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中医药局医政科教处关于开展中医药传统知识调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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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传统医学出师考核和确有专长考核工作方案》(苏中医政〔2012〕20号)

《江苏省传统医学出师考核和确有专长考核工作方案》(苏中医政〔2012〕20号)

江苏省传统医学出师考核和确有专长考核工作方案根据《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卫生部第52号令)、《传统医学出师考核和确有专长考核实施方案(试行)》(国中医药发〔2007〕47号)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传统医学师承人员出师考核和确有专长考核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现制定考核工作方案如下:一、考核性质考核是对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资格评价和认定,分为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考核(以下简称出师考核)和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考核(以下简称确有专长考核)。

二、考核组织省中医药局成立传统医学出师考核和确有专长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省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的考核考试工作,并命制出师考核和确有专长考核试题库。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省中医药局医政科教处(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另发),负责全省传统医学出师考核和确有专长考核的日常工作。

出师考核由省中医药局统一组织实施,确有专长考核由设区的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实施。

三、出师考核(一)考核对象符合卫生部第52号令规定的基本要求,学习期满三年,指导老师必须是在江苏省辖区内合法执业的执业医师。

(二)考核程序1.申报申请参加出师考核的人员,填写《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考核申请表》,并经核准其指导老师执业的卫生局审核同意后,向指导老师所在地省辖市卫生局申请报名,省辖市卫生局初审合格后统一报省中医药局复核。

在跟师学习期间,指导老师变更执业地点的,由最后核准其执业的卫生行政部门填写审核意见。

申请出师考核人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考核申请表》;(2)本人有效身份证明;(3)二寸免冠正面白色背景半身照片4张;(4)高中学历或高中同等学力证明;(5)指导老师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或者经核准其指导老师执业的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从事中医临床工作15年以上证明;(6)经公证机构公证的《传统医学师承关系合同书》;(7)跟师学习记录等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中医药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乡镇卫生院示范中医科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中医药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乡镇卫生院示范中医科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中医药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乡镇卫生院示范中医科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中医药局•【公布日期】2012.08.31•【字号】苏中医政[2012]59号•【施行日期】2012.08.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中医药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乡镇卫生院示范中医科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苏中医政〔2012〕59号)各市卫生局:为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加快构建覆盖城乡居民的中医药服务体系,切实提高农村中医药服务能力和水平,省卫生厅、省中医药局决定在全省开展乡镇卫生院示范中医科建设工作。

现将《江苏省乡镇卫生院示范中医科建设项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中医药局2012年8月31日江苏省乡镇卫生院示范中医科建设项目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22号)、《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苏发〔2009〕7号)和《省政府关于“十二五”时期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2〕90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乡镇卫生院中医科建设,切实提高农村中医药服务能力和水平,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项目目标通过项目实施,建设一批中医药特色鲜明、临床疗效显著、服务手段多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省级乡镇卫生院示范中医科。

通过示范中医科的建设,以点带面,切实提升乡镇卫生院中医科服务能力和水平,进一步完善基层中医药服务体系,促进我省农村中医药工作的发展,不断满足广大基层群众对中医药服务的需求。

二、项目实施范围和规模(一)实施范围全省所有乡镇卫生院。

(二)建设规模计划到2015年,在全省建成150个省级乡镇卫生院示范中医科。

三、申报条件和申报程序(一)申报条件对照《江苏省乡镇卫生院示范中医科建设标准和评分细则(修订)》(以下简称《建设标准》,见附件1),基本符合或经过建设能够达到要求的乡镇卫生院中医科。

江苏省中医药局关于开展第一批省综合医院示范中医科建设单位考核验收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中医药局关于开展第一批省综合医院示范中医科建设单位考核验收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中医药局关于开展第一批省综合医院示范中医科建设单位考核验收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中医药局•【公布日期】2012.12.13•【字号】苏中医政[2012]89号•【施行日期】2012.1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江苏省中医药局关于开展第一批省综合医院示范中医科建设单位考核验收工作的通知(苏中医政〔2012〕89号)各有关单位:为加强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提高中医药整体发展水平,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中医药局于2009年起组织开展了江苏省综合(专科)医院示范中医科创建活动。

项目首批共确定20家建设单位,目前已有13家建设单位通过省级考核验收,并先后获得“全国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示范单位”称号。

根据项目实施方案,为确保建设工作取得实效,我局决定对第一批7家尚未接受验收的单位开展集中考核。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考核验收形式采取会议集中考核验收,包括听取工作汇报、专家提问和专家评议三个环节,具体内容如下:1.工作汇报:由科室负责人按照《江苏省综合(专科)医院示范中医科建设项目实施方案》(苏中医政〔2009〕20号、苏财社〔2009〕60号)要求,对照《江苏省综合(专科)医院示范中医科建设标准和考评细则(试行)》,介绍建设任务完成情况(包括建设期内取得的主要成绩、存在的不足和发展方向),汇报时间不超过15分钟。

2.专家提问:考核验收专家根据建设标准和考评细则及建设单位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针对性提问,科室负责人进行答辩,时间不超过15分钟。

3.专家评议:考核验收专家依据工作开展总体情况进行评议,完成考核打分表,并形成终期评估意见。

4.考核验收意见不在考核会现场公布,会后将反馈给建设单位和相关主管部门。

二、考核验收时间2012年12月18日,具体时间和顺序见附件。

三、考核验收地点江苏议事园酒店主楼五楼吴越厅(南京市中山北路81号)。

江苏省中医药局医政科教处关于开展中医药传统知识调查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中医药局医政科教处关于开展中医药传统知识调查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中医药局医政科教处关于开展中医药传统知识调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中医药局•【公布日期】2014.04.29•【字号】苏中医政函[2014]21号•【施行日期】2014.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江苏省中医药局医政科教处关于开展中医药传统知识调查工作的通知(苏中医政函〔2014〕21号)各市卫生局:为进一步保护中医药传统知识,推动中医药传承与发展,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开展了中医药传统知识调查工作,现将我省调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重点针对分布在基层、民间的中医药传统知识进行抢救性调查、挖掘和整理,全面掌握中医药传统知识资源状况,为制定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名录、建立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专门制度奠定基础。

二、工作内容(一)调查对象在医疗机构、学校、家族、师承群体、学派、老字号企业,及特定地区(民族聚集地、村落等)中传承应用的活态性的中医药传统诊疗技术、经验方、中药炮制、制剂方法等中医药传统知识。

(二)调查内容调查中医药传统知识的名称、持有人信息、应用地区、传承时间、传承情况、类别、主要内容、相关文献与实物、主要特征、重要价值等内容。

(三)调查方法依托中医药行业科研专项“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技术研究”项目,采取“工作和项目结合、行政技术两线并行”的方式,采用问卷调查和实地调查相结合的方法,以县(市、区)为单位组织实施。

三、调查范围13个省辖市所有县(市、区)。

四、组织管理(一)省中医药局负责全省调查工作的整体部署和组织协调。

省中医药局委托常州市中医医院作为调查的技术依托单位,负责组建省级专家组,指导县级调查队工作,组织人员培训,对调查结果进行评估筛查和质量控制,形成保护名录和数据库,上报国家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中心。

(二)各市卫生局负责本辖区调查工作的组织实施,配合省级专家组完成调查任务。

要确立本市调查工作联系人,督导辖区内各县(区、市)按时完成调查任务,并以市为单位汇总上报有关信息。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民间医药工作的意见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民间医药工作的意见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民间医药工作的意见国中医药医政发〔2011〕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局各直属单位:民间医药是我国中医药(含民族医药,下同)的组成部分。

《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22号)提出,要“挖掘整理民间医药知识和技术,加以总结和利用”。

为充分发挥民间医药在保障人民群众健康中的特色和作用,根据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民间医药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我国民间医药源远流长,是中华民族长期以来生活实践和与疾病作斗争中积累的防病治病经验,不仅是中医药学形成的重要来源,而且不断丰富着中医药学的内容,为保障我国各族人民健康发挥了重要作用。

许多民间医药技术、方法、方药和器械在民间长期使用,对一些常见病、多发病和疑难杂症疗效独特,具有挖掘潜力和开发价值,是中医药自主创新的独特领域。

有些民间医药技术和方法经过筛选评价、科学论证,已经成为中医药的新技术新成果,在部分医疗机构临床实践中得到应用;有些民间方药经过研究开发,已经成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中药新药。

加强民间医药工作,做好民间医药挖掘整理和总结利用,对于丰富中医药诊疗技术手段,发展中医药理论与实践,提高中医药临床疗效,将中医药原创优势转化为知识产权优势,更好地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更好地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多元化多层次的中医药服务需求,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当前民间医药工作仍面临着一些困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对民间医药的挖掘整理、筛选评价重视不够,民间医药知识产权持有人的知识产权没有得到很好的保护,民间医药捐献相关政策不到位、渠道不够畅通。

不及时解决这些困难和问题,民间医药将面临失传的危险。

各级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民间医药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把民间医药工作作为中医药工作的组成部分认真抓好抓实。

二、主要任务民间医药工作要坚持挖掘整理与总结利用并重,传承保护与开发推广结合,政府扶持引导与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并举。

关于印发江苏省传统医学出师考核和确有专长考核工作方案的...

关于印发江苏省传统医学出师考核和确有专长考核工作方案的...

关于印发江苏省传统医学出师考核和确有专长考核工作方案的通知苏中医政〔2012〕20号各市卫生局:根据《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卫生部第52号令)和《传统医学出师考核和确有专长考核实施方案(试行)》(国中医药发〔2007〕47号)的要求,为明确部门职责,规范实施程序,全面做好我省传统医学出师考核和确有专长考核工作,我局制定了《江苏省传统医学出师考核和确有专长考核工作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传统医学出师考核和确有专长考核工作过程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我局医政科教处联系,电话:************。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江苏省传统医学出师考核和确有专长考核工作方案根据《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卫生部第52号令)、《传统医学出师考核和确有专长考核实施方案(试行)》(国中医药发〔2007〕47号)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传统医学师承人员出师考核和确有专长考核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现制定考核工作方案如下:一、考核性质考核是对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资格评价和认定,分为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考核(以下简称出师考核)和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考核(以下简称确有专长考核)。

二、考核组织省中医药局成立传统医学出师考核和确有专长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省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的考核考试工作,并命制出师考核和确有专长考核试题库。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省中医药局医政科教处(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另发),负责全省传统医学出师考核和确有专长考核的日常工作。

出师考核由省中医药局统一组织实施,确有专长考核由设区的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实施。

三、出师考核(一)考核对象符合卫生部第52号令规定的基本要求,学习期满三年,指导老师必须是在江苏省辖区内合法执业的执业医师。

(二)考核程序1.申报申请参加出师考核的人员,填写《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考核申请表》,并经核准其指导老师执业的卫生局审核同意后,向指导老师所在地省辖市卫生局申请报名,省辖市卫生局初审合格后统一报省中医药局复核。

中医药传统知保护名录

中医药传统知保护名录

中医药传统知保护名录
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名录是指在保护和传承中医药传统知识方面,被列入国家或国际保护名录的相关内容。

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
名录的设立旨在保护和传承中医药传统知识,促进中医药的发展和
传播,维护中医药的独特性和权益。

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名录的设立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意义和作用:
1. 保护中医药传统知识,中医药传统知识是中华民族宝贵的文
化遗产,通过设立保护名录,可以加强对中医药传统知识的保护,
防止其被侵权或滥用。

2. 传承中医药传统知识,中医药传统知识是千百年来中医药医
学经验的总结和积累,通过设立保护名录,可以促进中医药传统知
识的传承和发展,使其得到更好的传播和应用。

3. 促进中医药的发展,中医药传统知识是中医药学发展的基础,通过设立保护名录,可以为中医药的研究和创新提供更好的保护和
支持,推动中医药的发展。

4. 维护中医药的独特性和权益,中医药传统知识具有独特的理论体系和治疗方法,通过设立保护名录,可以维护中医药的独特性和权益,防止其被剽窃和篡改。

目前,中国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已经建立了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名录,该名录包含了大量中医药传统知识的内容,涵盖了中医药理论、诊断方法、治疗方法等方面的知识。

此外,国际上也有一些组织和机构设立了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名录,旨在促进中医药的国际传播和交流。

总之,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名录的设立对于保护和传承中医药传统知识,促进中医药的发展和传播,维护中医药的独特性和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和作用。

江苏省中医药局关于开展江苏省中医重点专科期满复核和中期评估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中医药局关于开展江苏省中医重点专科期满复核和中期评估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中医药局关于开展江苏省中医重点专科期满复核和中期评估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中医药局•【公布日期】2014.04.18•【字号】苏中医政[2014]10号•【施行日期】2014.04.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江苏省中医药局关于开展江苏省中医重点专科期满复核和中期评估工作的通知(苏中医政〔2014〕10号)各市卫生局,昆山、泰兴、沭阳县(市)卫生局,省直中医医疗机构:为加强中医重点专科建设,进一步提高管理水平,根据《江苏省中医重点专科建设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我局决定开展省中医重点专科期满复核和“十二五”中医重点专科建设单位中期评估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复核评估范围(一)期满复核对象:通过评估验收并已被正式命名的江苏省中医重点专科(具体名单见附件1)。

(二)中期评估对象:江苏省“十二五”中医重点专科建设单位(具体名单见附件2)。

二、复核评估内容复核评估以《江苏省“十二五”中医重点专科建设指标》(苏中医政〔2012〕53号)为依据,主要考核专科发展的保障措施、条件建设、技术队伍、临床能力、特色优势及学术发展等。

三、复核评估方式省中医药局聘请专家采用会议评估考核的方式进行,即由专科负责人按照要求进行情况汇报,专家通过提问和查阅台帐资料进行集中评议,形成复核评估意见。

四、复核评估时间复核评估将按照学科专业分批进行,7月底前完成,具体考核时间另行通知。

五、复核评估结论对考核不达标的专科和建设单位,限期整改,经整改后仍不达标的,撤销省中医重点专科称号或取消建设单位资格。

同时,对建设成效显著、考核结果优异的单位优先给予建设经费资助。

六、其他事项(一)各重点专科(建设单位)要按照考核标准和要求认真组织自评,并填写《江苏省中医重点专科期满复核和中期评估表》(附件3),于2014年4月28日前报送省中医药局医政科教处(一式五份并附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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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中医药局医政科教处关于开展中医药传统知识调查工
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中医管理
【发文字号】苏中医政函[2014]21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中医药局
【发布日期】2014.04.29
【实施日期】2014.04.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江苏省中医药局医政科教处关于开展中医药传统知识调查工作的通知
(苏中医政函〔2014〕21号)
各市卫生局:
为进一步保护中医药传统知识,推动中医药传承与发展,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开展了中医药传统知识调查工作,现将我省调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重点针对分布在基层、民间的中医药传统知识进行抢救性调查、挖掘和整理,全面掌握中医药传统知识资源状况,为制定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名录、建立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专门制度奠定基础。

二、工作内容
(一)调查对象
在医疗机构、学校、家族、师承群体、学派、老字号企业,及特定地区(民族聚集地、村落等)中传承应用的活态性的中医药传统诊疗技术、经验方、中药炮制、制剂方法等中医药传统知识。

(二)调查内容
调查中医药传统知识的名称、持有人信息、应用地区、传承时间、传承情况、类别、主要内容、相关文献与实物、主要特征、重要价值等内容。

(三)调查方法
依托中医药行业科研专项“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技术研究”项目,采取“工作和项目结合、行政技术两线并行”的方式,采用问卷调查和实地调查相结合的方法,以县(市、区)为单位组织实施。

三、调查范围
13个省辖市所有县(市、区)。

四、组织管理
(一)省中医药局负责全省调查工作的整体部署和组织协调。

省中医药局委托常州市中医医院作为调查的技术依托单位,负责组建省级专家组,指导县级调查队工作,组织人员培训,对调查结果进行评估筛查和质量控制,形成保护名录和数据库,上报国家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中心。

(二)各市卫生局负责本辖区调查工作的组织实施,配合省级专家组完成调查任务。

要确立本市调查工作联系人,督导辖区内各县(区、市)按时完成调查任务,并以市为单位汇总上报有关信息。

(三)各县(市、区)卫生局负责本辖区调查工作的具体实施。

要成立县级调查队,对辖区内符合标准的中医药传统知识进行摸底调查,及时填报有关调查表格。

县级调查队由各县(市、区)卫生局选派行政人员与中医专家组成,人数2-3人。

(四)各县(市、区)中医院为调查工作基层依托单位,要抽调有关人员参与县级调查队,积极支持配合调查工作,按照有关要求完成调查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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