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章破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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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请和受理第一节申请第二节受理第三章管理人第四章债务人财产第五章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第六章债权申报第七章债权人会议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债权人委员会第八章重整第一节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第二节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第三节重整计划的执行第九章和解第十章破产清算第一节破产宣告第二节变价和分配第三节破产程序的终结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第三条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四条破产案件审理程序,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依照本法开始的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财产发生效力。

对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破产案件的判决、裁定,涉及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财产,申请或者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不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裁定承认和执行。

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应当依法保障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追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申请和受理第一节申请第七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第四章 破产法

第四章 破产法

管理人的职责与责任2
2.管理人职责的限制 管理人实施下列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未设立







债权人委员会的,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人民法院): (1)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的转让; (2)探矿权、采矿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的转让; (3)全部库存或者营业的转让; (4)借款; (5)设定财产担保; (6)债权和有价证券的转让; (7)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8)放弃权利; (9)担保物的取回; (10)对债权人的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财产处分行为。
第四章
破产法
破产与破产法
破产(bankrupt):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时,由法院通过法定程序,将债务人全部财产 强制向全体债权人公平清偿并使债务人丧失其 主体资格的事件。
破产法:调整破产债权人和债务人、法院、管
理人以及其他破产参加人相互之间在破产过程 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②管理人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解除合同的,
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申报债权。
管理人制度

破产管理人,是指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接管债务
人并处理债务人经营管理和破产事务的个人和组织。 **管理人的报酬由人民法院确定,债权人会议对管 理人的报酬有异议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 **管理人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 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 **管理人应列席债权人会议,向债权人会议报告职 务执行情况,并回答询问; **管理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得辞去职务,管理人辞去 职务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
破产撤销权与无效行为制度
③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④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新编经济法教程》第四章:破产法律制度

《新编经济法教程》第四章:破产法律制度
2011/1/23
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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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又不具备法律规定的不予宣告破 产的条件; 2.企业破产整顿提前终结; 3.整顿期满,企业不能执行和解协议。 二、清算组 清算组又称破产管理人,是破产程序中专门负责破产财产的 管理、变价和分配的职能机构。 清算组的职责主要包括: 1.接管破产企业; 2.保管和管理破产财产; 3.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和辅助活动; 4.变价和分配破产财产; 5.向人民法院负责并报告工作。 三、破产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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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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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破产宣告与破产清算
• • • • • 一、破产宣告 它具有以下四个特征: 1.破产宣告只适用于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务人,对能够清 偿到期债务的债务人,不能适用破产宣告。 2.破产宣告是审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的司法审判行为,除 法院之外的其他任何机构都不得作出破产宣告。 3.破产宣告是开始破产清算的标志,是通过破产程序公平分 配债务人财产的核心阶段。 4.破产宣告发生《破产法》规定的程序效力,主要体现在对债 务人、债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在破产程序上的权利限制. 依照《破产法》的规定,只有出现了下列三种情形之一,人民 法院才能宣告企业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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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符合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即可召集开会: 1.人民法院或者债权人会议主席认为必要时; 2.清算组要求召开时; 3.占无财产担保总额的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要求召开时. 债权人提出异议的情况主要有两种: (1)决议的通过不符合法定程序; (2)决议违反了法律的实际规定。
第四节 和解与整顿制度

破产法第四章 债务人财产

破产法第四章  债务人财产
固定主义以破产案件受理时或破产宣告时(为与有关引文所用概念相一致, 以下两者合并简称为破产宣告时)债务人所有的财产包括将来行使的财产 请求权为破产财产。所谓固定,是指破产宣告时破产财产的范围即已确定。 日本、德国、美国等国采用这一立法方式。如《日本破产法》第6条第1 款便规定,于破产宣告时归破产人所有的一切财产,为破产财团;第2款规 定,破产人基于破产宣告前产生的原因而于将来可行使的请求权,属于破 产财团。
破产无效行为制度与撤销权制度虽然都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整体利益, 纠正破产程序开始前的债务人加害行为,具有相同的功能,但作为不同 法律属性下的实体制度,二者在权利的性质与效力、行使权利的主体与 方式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
1 产生的法学理论基础不同。如前所述,破产无效行为制度源于破产 法上破产程序启动效力的溯及主义,撤销权制度则源自不溯及主义。
膨胀主义是指破产财产不仅包括债务人在被宣告破产时所有的财产,而 且包括其在破产程序终结前所新取得的财产,破产财产的范围在破产宣 告后仍有所扩大膨胀。
英国、法国等国及我国台湾地区的破产法采用这一立法主义。如我国台 湾地区“破产法”第82条规定:“左列财产为破产财团:一、破产宣告时属 于破产人之一切财产,及将来行使之财产请求权。二、破产宣告后,破 产终结前,破产人所取得之财产。专属于破产人本身之权利及禁止扣押 之财产,不属于破产财团”。
(二)我国立法对债务人财产范围的规定
破产财产的构成范围涉及两个问题:第一是破产人在何期间拥有的财 产属于破产财产;第二是在破产人的财产中,哪些财产属于破产财产, 哪些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
新破产法第30条规定,债务人财产包括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 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 财产。据此,我国新破产法采取的是膨胀主义立法模式。

版《经济法》离线作业及答案(浙大远程教育)之欧阳德创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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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远程教育学院《经济法》课程作业姓名:学号:年级:学习中心:—————————————————————————————第一章经济法概述一、名词解释1、经济法体系法律体系,有时也称“法的体系”或“法体系”,指的是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成的一个呈系统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根据法律体系的概念,相应的经济法体系是指由一国现行的经济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分类组成的系统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2、经济法渊源答:经济法的渊源是指经济法律规范借以存在和表现的形式。

我国经济法的渊源有: 1.宪法;2.法律;3.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4.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5.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特别行政区的法。

二、简答题1、有人认为经济法就是经济行政法,试从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区别方面,论述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答:一,调整对象不同。

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具有一定的行政关系,但是它不同于行政法所调整的行政管理关系。

二,主体不同。

三,调整方法不同。

四,法律适用的程序不同。

2、简述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答:一,平衡协调原则:所谓平衡协调原则,是指经济法的立法和执法要从整个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和社会整体利益发出,来调整具体经济关系,协调经济利益关系,以促进、引导或强制实现社会整体目标与个体利益目标的统一。

二,维护公平竞争原则:维护公平竞争是经济法的基本任务和重要原则。

三,责权利效相统一原则:指在经济法律关系中各管理主体和公有制经营主体所享有承受的权利和责任,权利和义务以及他们的利益与效益必须相一致,不应当有脱节、错位、不平衡等现象存在。

第二、三章市场主体法和合伙企业法一、名词解释1、有限合伙答:有限合伙是一种类似于普通合伙的合伙企业,只是除了“普通合伙人”之外有限合伙还可以包括“有限合伙人”。

有限合伙与有限责任合伙性质不同,有限责任合伙里所有合伙人都是有限责任。

2、有限责任公司答: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有限公司(Co.,Ltd.,全拼为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由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出资设立,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破行12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破行12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破行12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五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破行)》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1986年12月2日通过现予公布。

章破产清算1一节破产宣告一百零七条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一百零八条破产宣告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一)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足额担保或者为债务人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二)债务人已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

一百零九条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一百一十条享有本法一百零九条规定权利的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

第二节变价和分配一百一十一条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

管理人应当按照债权人会议通过的或者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六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适时变价出售破产财产。

一百一十二条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应当通过拍卖进行。

但是,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

破产企业可以全部或者部分变价出售。

企业变价出售时,可以将其中的无形资产和其他财产单独变价出售。

按照国家规定不能拍卖或者限制转让的财产,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方式处理。

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破产法(新)

二、新中国的破产立法
新中国成立后, 50年代初期,最高人 民法院和司法部曾经对私营企业的破产问题 颁布过一些规范性文件,但后来
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破产立法进入了 停滞时期。
1979年实行改革开放后,随着企业法 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破产立法工作才进 入了实质性阶段,并于1984年12月正式成 立了破产法起草小组。
我国现行的破产法的适用范围较窄, 对没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 村承包经营户、自然人的破产,仍然没有 规定。
第二章
第一节 一般规则
一、破产程序的适用范围
(一)一般规定
新破产法的适用范围从全民所有制企 业扩大到所有的企业法人,涵盖了我国境 内所有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不区分所有 制性质,无论是国有企业、私有企业,还 是外资企业;不区分开放性程度,无论是 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也不 区分经营范围,无论是经营范围特殊的金 融机构还是经营范围一般的其他企业。
我国《企业破产法》第2条规定:“企 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 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 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所谓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指债务人对 请求偿还的到期债务,因丧失清偿能力而 无法偿还的客观经济状况。其内容包括:
(1)债务的清偿期限已经届满;
(2)债权人已提出清偿要求;
同学们好!
春 天 的 问 侯
真 心 祝 福 您
:
福 气 多 多
好 运 连 连
生 活 甜 甜 万 事 圆 圆
破产法
第一章 破产法总论
学习目标
本章内容理论性较强,主 要是为学生学好后面的章节 作铺垫。掌握破产法首先应 研习破产的概念与破产法的 性质和作用,了解我国破产 法的立法状况和一般规则。 本章的学习重点在于破产的 概念、破产法的性质以及我 国破产法的一般立法规则。

第四章 破产法


此后,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在 2004年10月对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本来是再 经过一次修改审议以后,就可以通过了,但恰恰 在这一关键时刻,在破产清算、债务清偿顺序问 题上出现了争议,争议的焦点是到底劳动债权优 先,还是担保债权优先?这一争就是两年。两个 优先都有硬道理。立法时到底把哪个放在优先的 地位,就成了立法者的难题,处在两难之间,难 以取舍。在全国人大和国务院领导的关注下,全 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法工委和国务院法制办以及 许多专家学者进行广泛调研,做了大量工作,
破产法立法背后的故事
起草工作跨越三届人大任期,期间几次搁浅,
前后历时十二载;关键时刻,在破产清算、债务
清偿顺序问题上出现了争议,争议的焦点是到底 劳动债权优先,还是担保债权优先?企业破产法 起草工作组有关负责人为您讲述——
记者:从1994年开始,企业破产法就列入了全 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之中。掐指算来,这部 法律起草经历了三届全国人大任期,费时十二年 之久,期间几次搁浅。能介绍一下这部法律起草 的经过吗? 起草工作组负责人:根据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 立法规划的要求,八届全国人大财经委从1994年 3月开始组织有关部门和研究单位成立起草组, 开始研究起草破产法草案。为了广泛听取意见, 起草组组织若干调研组到各地进行了深入的调查 研究,同时委托辽宁、四川两省人大财经委分别 起草出一份草稿。并就《企业破产法(试行)》
第五章 破 产 法
北京首饰进出口公司 不能清偿债务被宣告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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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有41年历史的北京市首饰进出口公司因严重亏 损,明显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日前被北京市第一中级 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 • 北京市首饰进出口公司前身为中国工艺品进出口 总公司北京首饰分公司,现隶属于北京对外经贸控股 有限责任公司。1989年3月,这家公司改制后注册成 立了全民所有制法人企业,注册资金4684万余元,主 要经营首饰、工艺品的进出口业务。公司连年亏损, 扭亏无望,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于10月11日向北京市 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正式申请宣告破产。 •

破产法练习题

第四章练习题一、单项选择题1.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A.国有企业破产属政策性破产,不适用《企业破产法》B.金融机构实施破产的,由国务院根据《商业银行法》等法律另行制度破产实施办法,不适用《企业破产法》C.民办学校的破产清算可以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D.依照《企业破产法》开始的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财产不发生效力2.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后,在一定期限内可以撤回破产申请,该期限是( )。

A.法院受理案件之前B.法院作出破产宣告之前C.破产清算组成立之前D.破产程序终结之前3.某企业在一债务纠纷案件中,因承担一般保证责任而成为被告之一,其后该企业被其他债权人申请破产,人民法院予以受理。

对该企业有关保证责任的诉讼,人民法院的正确处理方式是( )。

A.继续审理B.中止审理C.终止审理 D.驳回起诉4.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下列关于债权人委员会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在债权人会议中应当设置债权人委员会B.债权人委员会的成员人数最多不得超过7人C.债权人委员会中的债权人代表由人民法院指定D。

债权人委员会中应当有1名债务人企业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5.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下列主体中,可以担任管理人的是()。

A.与债权人有尚未了结债务的人B.曾被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人C.破产案件受理的4年前曾担任债务人董事的人D.破产案件受理前2年内曾担任债务人法律顾问的人6.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破产程序终结后,债权人发现破产人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的法定期间是()。

A.破产程序终结后半年内B.破产程序终结后一年内C.破产程序终结后二年内D.破产程序终结后三年内7.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会议未能依法通过管理人的财产分配方案时,由人民法院裁定。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有权对该裁定提出复议的债权人是()。

破产法(修改版)


第一章 破产和破产法
(3)民事执行涉及的标的既包括对财产的执 行,也包括对行为义务的执行;破产程序的 执行对象仅限于财产,只能够表现为或折算 为货币的债权才能在破产程序中获得清偿。 民事执行仅就债务人与执行标的相关的 财产进行,且执行范围以申请执行者的债权 范围为限;破产程序则是债务人既存的全部 财产与经济关系进行彻底的清算和执行。
第一章 破产和破产法
(1)形式意义上的破产法 狭义的破产法专指破产法典。我国2006年8月27日通 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广义的破产法还包括其他有关破产的法律、法规、行 政规章、司法解释,以及散见于其他立法中的调整破 产关系的法律规范。 (2)实质意义上的破产法 狭义的破产法仅指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法律。 广义的破产法还包括以避免债务人破产为主要目的的 和解与重整制度的法律。
第二章 破产的申请与受理
学者们将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破产原因称为 现金流量标准。
(二)资不抵债
资不抵债,是指债务人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全
部债务,国外通常为债务超过。着眼点是资债比例 关系。 考察债务人的偿还能力仅以实有资产为主,不 考虑信用、能力等可能的偿还因素;计算债务数额 时,不考虑是否到期,均纳入总额之内。
第二章 破产的申请与受理

二、破产原因的理论分析
(一)不能清偿 不能清偿,是指债务人对于请求偿还的到期债
务,因丧失清偿能力而无法偿还的客观财产状况, 亦称支付不能或不能支付。法律上的着眼点是债务 关系能否正常维系。 要件: 1. 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即不能以财产、信用或 能力等任何方法清偿债务。
第二章 破产的申请与受理
第二章 破产的申请与受理
五是出资人申请。《企业破产法》第70 条第2款规定:“债权人申请债务人进行破产 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 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占债务人注册资 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 请重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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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破产法正误判断题1、破产作为一种事实状态,并不必然地导致债务人清算倒闭的结局。

()2、申请人提出破产申请后,在法院受理前请求撤回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准许,也可以决定不准许。

()3、破产债权是基于破产宣告前的原因而发生的,能够通过破产分配由破产财产公平受偿的财产请求权。

()4、破产无效行为是指债务人在破产状态下实施的使破产财产不当减少,或违反公平清偿原则,从而使债权人的一般清偿利益受到损害,依法应被确认无效的财产处分行为。

()5、破产分配又称破产财产的分配,是指破产清算人将变价后的破产财产,依照符合法定顺序并经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分配方案,对全体破产债权人进行平等清偿的程序。

()6、破产法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即国有企业。

()7、联营企业中联营各方均为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应适用《企业破产法》的程序。

()8、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9、破产申请是破产申请人请求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意思表示。

()10、破产申请不是破产程序开始的标志,而是破产程序开始的条件。

()11、破产案件的申请分为两类,一是债权人申请,二是债务人申请。

()12、对破产申请的审查包括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两方面。

()13、破产无效行为是指债务人在破产状态下实施的使破产财产不当减少,或违反公平清偿原则,从而使债权人的一般清偿利益受到损害,依法应被确认无效的财产处分行为。

()14、破产无效行为的本质特征有二:有害性和不当性。

()15、破产无效行为包括两种:欺诈破产行为和个别清偿行为。

()16、债权人自治,是指全体债权人通过债权人会议,对破产程序进行中涉及债权人利益的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并监督破产财产管理和分配的一系列权利,以及保障这些权利实现的有关程序制度。

()17、实行债权人自治,是破产法的一项重要原则。

()18、债权人会议成员分为有表决权的债权人和无表决权的债权人两种。

()19、有表决权的债权人是指对有权出席债权人会议和发表意见,并有权对债权人会议议决事项投票表达个人意志的债权人。

()20、无表决权的债权人是指有权出席债权人会议和发表意见,但无权对债权人会议议决事项投票表达个人意志的债权人。

()21、一旦破产宣告,则破产案件不可逆转地进入清算程序。

()22、清算组不是政府机构。

()23清算组不是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的代理人。

()24、清算组不是人民法院的下属机构。

()25、清算组的组长由人民法院指定。

()26、取回权是指从清算人接管的财产中取回不属于破产人的财产的请求权。

()27、破产抵销权,是指破产债权人在破产宣告前对破产人负有债务的,不论债的种类和到期时间,得于清算分配前以破产债权抵销其所负债务的权利。

()28、别除权是指债权人不依破产程序,而由破产财产中的特定财产单独优先受偿的权利。

()29、追加分配是在破产分配完成,破产程序终结以后,对于新发现的属于破产人而可用于破产分配的财产,由法院按照破产程序的有关规则对尚未获得满足的破产请求权进行清偿的补充性程序。

()30、和解是指具备破产原因的债务人,为避免破产清算,而与债权人团体达成以让步方法了结债务的协议,协议经法院认可后生效的法律程序。

()31、破产案件受理后,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新诉讼的,应予驳回。

其起诉不具有债权申报的效力。

()单项选择题1、以下为万科建筑公司破产案件中当事人提出的破产抵销主张。

其中哪一项不能合法成立?( )A 甲工厂主张抵销23万元:“万科公司收取我厂141万元预付工程款后,未履行合同即宣告破产;在此之前,我厂有23万元给万科公司的结算款,付给的汇票因填写不当被银行退回。

”B 乙工厂主张抵销49万元:“破产案件受理前,万科公司欠我厂设备货款120万元;万科公司曾退回我厂一台质量不合格的机器,其已付价金为49万元,双方达成协议按退货处理。

”C 丙公司主张抵销85万元:“我公司欠万科公司工程款187万元;在万科公司破产宣告后,M建材厂将其对万科公司的85万元债权转移给我公司,以抵偿其欠我公司的债务。

”D 丁公司主张抵销142万元:“我公司欠万科公司工程款256万元;在万科公司破产宣告前,我公司作为保证人向银行偿付了万科公司所欠的142万元债务。

”2、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如下顺序清偿:()A 破产企业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破产企业所欠税款;破产债权B 破产企业所欠税款;破产债权;破产企业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C 破产债权;破产企业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破产企业所欠税款D 破产债权;破产企业所欠税款;破产企业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3、破产无效行为包括:()A 内幕交易行为B 欺诈破产行为C 操纵市场行为D 虚假陈述行为4、破产无效行为是指:()A 内幕交易行为B 欺诈客户行为C 操纵市场行为D 个别清偿行为5、国有企业法人的破产原因不包括:()A 企业经营不善;B 严重亏损;C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D 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6、关于“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条规定要件不包括:()A 债务的清偿期限已经届满;B 债权人已要求清偿;C 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D 债权人出示权利证明7、()不是提出破产申请的债权人请求权必须具备的条件。

A 须为具有给付内容的请求权B 须为法律上可强制执行的请求权C 须为已到期的请求权D 必须是没有担保权的债权8、破产清算组的基本职能中没有:()A 接管破产财产。

B 管理破产财产。

C 行使破产企业的财产权利。

D 清算期间有权签订新的合同9、破产清算组的基本职能不包括:()A 履行破产财产的对外义务。

B 制订和实施破产财产变价和分配方案。

C 办理破产程序终结的有关事务。

D 注销企业营业执照10、破产财产中不包括:()A 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B 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C 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

D 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11、破产财产中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不包括:()A 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合同债权B 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非合同债权C 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票据权利D 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非票据权利12、破产财产中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不是指:()A 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股东权B 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非股东权C 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非合同债权D 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请求权13、破产费用不包括:()A 破产财产的管理、变价和分配所需要的费用;B 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C 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费用。

D 债权人交通费14、和解协议草案不包括的内容:()A 清偿债务的财产来源B 清偿债务的办法C 清偿债务的期限D 清偿债权的期限15、()不能导至破产企业整顿不能继续,从而使和解协议归于消灭。

A 不执行和解协议;B 财务状况继续恶化,债权人会议申请终结整顿;C 有欺诈破产行为,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

D 债权人要求提前受偿多项选择题1、鑫城大酒店于2001年3月2日被宣告破产。

在破产程序中提出的下列给付请求,哪些能够成为破产债权?()A、某女士于2000年5月被该酒店保安人员殴打致伤,住院治疗8个月,要求赔偿医疗费8730元。

B、因该酒店歌舞厅从事色情营业被查处,市公安局于2001年2月26日对其做出处罚决定:罚款1万元,限7日内缴纳。

C、某旅行社与该酒店签订的合同,因酒店被宣告破产而终止,旅行社要求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18000元。

D、该酒店经理以酒店名义借用某公司小轿车一辆供其亲属使用,现该公司要求返还。

2、以下行为中,破产清算组的职责范围包括:()A、向破产企业的债务人追讨债务B、为了使破产财产增值而从事证券交易C、将破产企业的固定资产变卖D、追回破产企业因破产无效行为而转移的财产3、以下行为中,哪些属于破产清算组的职责范围?()A、向破产企业的债务人追讨债务B、将破产企业的固定资产变卖C、为了使破产财产增值而签订新合同D、追回破产企业因破产无效行为而转移的财产4、皇都大酒店于1999年3月2日被宣告破产。

在破产程序中提出的下列给付请求,哪些不能够成为破产债权?( )A 某女士于1998年3月被该酒店保安人员殴打致伤,住院治疗8个月,要求赔偿医疗费8730元。

B 因该酒店歌舞厅从事色情营业被查处,市公安局于1999年2月26日对其罚款1万元,限7日内缴纳。

C 某旅行社与该酒店签订的合同,因酒店被宣告破产而终止,旅行社要求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18000元。

D 该酒店经理以酒店名义借用某公司小轿车一辆供其亲属使用,现该公司要求返还。

5、国有企业法人的破产原因由以下事实构成:()A 企业经营不善;B 严重亏损;C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D 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6、关于“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条规定要件如下:()A 债务的清偿期限已经届满;B 债权人已要求清偿;C 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D 债权人出示权利证明7、提出破产申请的债权人的请求权必须具备以下条件:()A 须为具有给付内容的请求权B 须为法律上可强制执行的请求权C 须为已到期的请求权D 必须是没有担保权的债权8、破产形式审查包括以下几项:()A 申请人是否具备破产申请资格(即是否为债权人或债务人);B 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律规定;C 本法院对本案有无管辖权;D 债务人是否属于破产法适用范围内的民事主体。

9、破产案件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如下材料:()A 债权发生的事实及有关证据;B 债权性质;C 债权数额;D 债权有无财产担保,债权有财产担保的,应当提供有关证据。

10、破产案件受理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债务人的下列哪些行为无效?()A 无偿转让财产;B 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C 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D 对未到期债务提前清偿;11、破产案件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A 对债务人直接享有已生效债权而且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B 对债务人直接享有已生效债权而且有财产担保,但已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C 对债务人直接享有已生效债权而且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已行使优先权但未能就担保物获得足额清偿的债权人;D 已代替债务人向他人清偿债务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

12、破产案件无表决权的债权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A 对债务人直接享有已生效债权而且有财产担保,未放弃并且未行使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B 债权附有停止条件,其条件尚有待成就的债权人;C 尚未代替债务人向他人清偿债务的保证人;D 尚未代替债务人向他人清偿债务的其他连带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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