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波街道办事处法律顾问管理制度(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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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法律顾问工作制度(2篇)

社区法律顾问工作制度(2篇)

社区法律顾问工作制度为进一步加强指导、监督社区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促进和提高全体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法律服务质量,根据《江东区司法局关于建立社区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旋意见》和《江东区社区法律顾问工作规程》,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考核对象为全区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和担任法律顾问的执业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考核内容1、对律师事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考核内容是:重大事项报告处置制度、定期服务制度、工作日志制度、工作交流制度、工作报告制度、回访、检查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建立情况,组织本所人员开展法制宣传、调解各类纠纷、提供法律咨询、帮助加强基层民主法治建设、帮助社区依法开展管理活动、帮助困难群众依法获得法律援助等工作落实情况。

2、对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考核内容是:与顾问社区的工作联系情况,帮助顾问社区开展法制宣传、调解各类纠纷、提供法律咨询、帮助加强基层民主法治建设、帮助社区依法开展管理活动、帮助困难群众依法获得法律援助等工作开展情况。

三、考核的组织实施考核按下列顺序进行:首先,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和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对一年来的工作写出自我总结,并填写考核表。

其次,各律师事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所对所内人员开展民主评议。

第三,由区司法局组成考核小组,对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和担任法律顾问的全体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全面考核。

考核以查看台帐资料、听取服务对象意见和进行问卷调查等方式进行。

四、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类,优秀名额不超过社区法律顾问总人数的____%。

经考核评定为不合格的,将不得再担任社区法律顾问。

考核结果在行业内进行通报,并列入年度年检注册内容,对社区法律顾问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服务人员予以表彰和奖励。

五、考核要求各律师事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所要高度重视社区法律顾问工作,认真按照工作内容和要求,为社区提供多种形式的法律帮助。

法律顾问工作制度[精选五篇]

法律顾问工作制度[精选五篇]

法律顾问工作制度[精选五篇]第一篇:法律顾问工作制度法律顾问工作制度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加强对法律事务的管理,防范、化解各类矛盾纠纷,有效降低信访、拆迁等行政活动中的各类风险,切实维护政府和群众的合法权益,特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办公室负责法律顾问的组织联络,为法律顾问履行职责提供必要条件。

对本局涉法案件,提请法律顾提供书面法律意见。

需要委托法律顾问代理案件的,直接由法律顾问代表我局办理有关委托手续。

第三条法律顾问由我局外聘法律专家、律师和法律事务人员组成。

所聘法律顾问,应当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并在所从事的法学教学、法学研究、律师、司法、仲裁等专业领域享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

具体人选由办公室提出建议,局党委会审定。

第四条法律顾问的具体工作职责如下:1、为各股室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信息。

2、根据需要协助起草、修改、审查合同、协议、章程、声明、函件等法律事务文书,出具法律意见书。

3、协助我局处理各类纠纷,与相关部门交涉、发表声明,代理诉讼、仲裁及申请强制执行案件等。

4、根据需要办理或协助办理有关非诉讼(仲裁)法律事务。

5、根据需要对我局职工进行法律培训,协助我局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6、协助我局处理原国企集体破产、改制企业遗留问题;7、接受我局委托,办理其它法律事务。

第五条我局各股室相关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可以文字或口头的方式随时(当面或电话)向法律顾问提出法律咨询要求,法律顾问提供的解答、咨询意见或法律信息仅供咨询人参考。

第六条法律顾问办理任何法律事务须在我局授权范围内进行,不得越权处理。

法律顾问的任何审查意见均为参考意见,有关人员应当认真考虑,如认为不妥或不符合实际情况,可以不予采纳,并提出建设性意见共同探讨。

第七条法律顾问可因履行职责之需要享有下列权利:1、应邀参加有关会议,了解情况,主动提供咨询意见。

2、调阅、复制有关关联性档案资料。

3、要求有关人员如实反映情况,无保留地提供相关背景、技术、往来函件等资料。

陕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管理制度的通知

陕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管理制度的通知

陕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管理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7.03.31•【字号】陕司通〔2017〕37号•【施行日期】2017.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陕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管理制度的通知陕司通〔2017〕37号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司法局,省律师协会: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管理,强化制度建设,省司法厅经认真研究,结合实际,就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职责、选派、参与办理重大群体性案(事)件以及考核评估等问题制定了相关管理制度。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司法厅2017年3月31日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职责第一条为规范“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管理,现对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职责进行明确规定。

第二条村(社区)法律顾问应当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要求,按照法律顾问合同约定的内容为村(社区)提供法律服务,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

第三条村(社区)法律顾问应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乡镇(街办)司法所的监督指导,认真听取农村、社区基层组织和群众的意见建议,不断改进工作方法,提高法律服务的质量。

第四条村(社区)法律顾问按照法律顾问合同为村(社区)管理提供法律意见,为群众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服务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脱贫致富项目健康发展,参与人民调解,开展法治宣传,禁止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五条村(社区)法律顾问应当按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要求参加集中培训,认真学习和掌握开展服务需要的法律业务知识,不断提高法律服务的技能和水平。

第六条村(社区)法律顾问应当耐心细致、认真负责,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客观公正、有理有节地处理并化解矛盾纠纷。

第七条村(社区)法律顾问在开展法律咨询、出具法律意见书时,应当严谨、客观地告知对方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

社区法律顾问工作制度范本

社区法律顾问工作制度范本

社区法律顾问工作制度范本一、引言社区法律顾问工作是为了解决社区居民在法律方面遇到的问题、提供法律咨询和服务,维护社区法律秩序和公共利益。

为规范社区法律顾问的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二、工作目标社区法律顾问工作的目标是:1. 为社区居民提供及时、准确的法律咨询和服务;2. 维护社区法律秩序和公共利益;3. 促进社区居民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提高;4. 协助社区管理履行法律职责,推动社区法律建设;5. 建立和完善社区法律顾问制度,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三、工作内容社区法律顾问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提供法律咨询和解答社区居民的法律问题;2. 参与社区相关法规、规章的制定和修订;3. 协助社区管理部门处理涉法事务,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4. 组织开展法律宣传教育活动,提高社区居民的法律意识;5. 协助社区管理部门处理紧急事件和法律纠纷。

四、工作要求社区法律顾问在工作中应遵守以下要求:1. 具备相关法律专业知识和执业资格证书;2. 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3. 严守职业道德和保守业务秘密;4. 积极学习法律知识,不断提升专业能力;5. 高度负责,认真对待每个咨询和事务;6. 积极参与社区活动,树立良好形象。

五、工作流程社区法律顾问工作流程分为以下几个步骤:1. 收集信息:了解咨询者的问题背景和需求;2. 分析问题:研究法律规定和相关案例,分析问题所属领域和法律适用;3. 提供解答:根据问题特点和实际情况,提供准确、简明易懂的解答;4. 提供建议:根据问题的复杂程度和影响,提供相应的法律建议;5. 跟进咨询:对于复杂问题或有后续问题的咨询者,跟进解答情况,提供进一步的帮助。

六、工作报告社区法律顾问应根据工作需要,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递交工作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工作量统计:按月统计咨询数量、解答数量和处理事务数量;2. 工作成果:汇报重要的法律解答和服务成果;3. 工作问题:提出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寻求上级解决意见;4. 工作建议:提出改进工作机制和提高服务质量的建议。

安波街道办事处法律顾问管理制度(试行)

安波街道办事处法律顾问管理制度(试行)

安波街道办事处法律顾问管理制度(试行)安波街道办事处法律顾问管理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健全街道办事处政府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规范街道法律顾问工作,促进政府依法行政,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律顾问的监督管理,依法维护政府公共利益,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街道法律顾问,是指街道办事处根据需要聘请的、为街道办事处提供法律服务的公职律师和专家、法律专业人士。

第三条安波街道法制办负责管理政府法律顾问相关工作。

第四条街道法律顾问的工作原则:(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办理法律事务;(二)依法维护政府公共利益;(三)以事前防范法律风险和事中法律控制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四)勤勉、敬业、高效。

第五条街道法律顾问的主要职责:(一)为街道办事处制定规范性文件,为街道办事处及其所属部门的重大决策行为、具体行政行为、合同行为及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提供咨询或建议,对决策进行法律论证;(二)为涉及街道办事处的有关调解、仲裁、诉讼、执行等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参与涉及街道办事处的重大案件、事件的研究讨论并提供法律意见;(三)受街道办事处委派代理街道办事处的诉讼、仲裁、执行和其他诉讼法律事务;(四)协助街道办事处草拟、修改、审查重大行政、民事合同,根据街道办事处实际工作需要,参与涉及街道办事处的重要合同的谈判;(五)经街道办事处指派,以街道法律顾问身份对特定事项进行调查、协调,反映民意和社会实情,并提出相关法律意见;(六)指导协助街道办事处所属部门和街道各村(社区)的法律顾问工作;(七)协助街道办事处进行有关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八)受托办理政府其他法律、行政事务。

第二章聘用第六条担任街道政府法律顾问应当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并在所从事的律师、司法、仲裁、法学研究等专业领域享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或属于本专业领域公认的杰出人士。

具体聘用条件为:(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品行良好,无违法犯罪记录;(二)具有国家承认的法学(法律)本科或本科以上学历;(三)具有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四)在所从事的律师、仲裁、法学研究等专业领域享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一般应具有高级律师等以上职称;(五)在相关领域具有5 年以上的工作经验,专业能力强;(六)年龄:30-55 周岁。

安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丘市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的通知-安政办〔2018〕39号

安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丘市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的通知-安政办〔2018〕39号

安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丘市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安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丘市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的通知安政办〔2018〕39号各镇政府、街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安丘市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5月9日安丘市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提升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有效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在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中的作用,根据《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潍办发〔2017〕44号)《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法律顾问作用的意见》(潍政办发〔2015〕1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法律顾问及其专家库成员的邀请选聘、服务管理、意见反馈、调研培训、考核评价、更新退出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政府法制办负责法律顾问的聘任、联络、组织、协调等具体工作,并对市政府所属部门、单位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进行指导和规范。

具体履行下列职责:(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政府法律顾问聘任、解聘的审核;(二)组织与受聘的律师、律师事务所或专家签订《政府法律顾问服务协议(合同)》;(三)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制定法律事务登记、调查取证、集体讨论等各项管理制度;(四)建立政府法律顾问档案;(五)组织政府法律顾问办理市政府交办的具体法律事务;(六)建立健全与市司法局、律师协会等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协作机制;(七)通报政府法律顾问有关工作情况。

第四条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以下简称行政机关)应当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立以政府法制部门工作人员、部门内部专门从事法律事务的工作人员为主体,吸收外聘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

法律顾问制度(四篇)

法律顾问制度(四篇)

法律顾问制度翁源县纪委监察局法律顾问制度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体制改革和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法律环境越来越规范和严格,法律风险越来越大,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是防范和化解法律风险的重大举措,翁源县纪委监察局结合本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法律顾问制度。

1、预防为主的原则。

防患于未然,坚持以事前防范法律风险和事中法律控制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防止违法事件的发生,发现问题则及时处理,尽量减少争议和纠纷。

2、法制原则。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办事,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3、合同管理。

建立健全合同管理组织体系和合同管理制度,以制度建设规范合同的起草、审查、履行、变更和转让、终止工作,提高合同履约率,减少合同纠纷。

4、规章制度管理。

制度本身内容的完善与否、合法与否,直接关系到制度的实施及效果,并会导致一系列的连锁反应。

法律顾问应从法律预防的功能和目的出发,从制度上维护合法权益。

法律顾问制度(二)是指雇佣一位法律专业人士作为企业的顾问,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和建议。

法律顾问可以是企业内部员工,也可以是外部律师事务所的合作伙伴。

法律顾问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并规范企业运营活动,帮助企业遵守法律法规,预防和解决法律风险。

法律顾问可以就企业在合同、劳动法、知识产权、公司法等方面的问题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并制定相应的法律策略。

法律顾问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提供法律咨询和建议:解答企业内部成员提出的法律问题,并针对企业的具体情况提供相应的法律指导和建议。

2. 检查和审核企业文件和合同:法律顾问可以评估和审查企业的文件、合同和协议,确保其合法、合规,并为企业提出相关的修订建议。

3. 处理法律事务:法律顾问可以代表企业处理日常的法律事务,例如起草和签署文件、处理商标和专利注册、代表企业参与诉讼等。

4. 风险管理:法律顾问可以帮助企业识别和评估法律风险,并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策略,以减少企业的法律责任和损失。

法律顾问管理制度(三篇)

法律顾问管理制度(三篇)

法律顾问管理制度一、工作联系制度。

参与“一校一顾问”活动的法律顾问每月____日入校,积极主动地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帮助。

二、法律宣传制度。

根据学生对法律知识需求,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律知识咨询宣传活动,每季度应不少于一次。

三、工作汇报制度。

法律顾问将每季法律服务工作情况以书面形式向司法局报告,工作中发现的重大法律问题应及时报告县司法局和乡镇司法所。

四、督查考核奖惩制度。

司法局成立工作督查组,对参与“一校一顾问”活动的律师或法律工作者入校工作情况,进行定期督查和考核,每半年通报督查考核工作情况。

五、总结评比制度。

县司法局每年度对“一校一顾问”工作进行一次总结评比,做到总结经验、树立典型、查找不足、表彰先进、鞭策落后,并将结果与年终考核奖惩相挂钩。

对在“一校一顾问”活动中做出突出成绩的法律顾问,要给予大力表彰奖励,对在“一校一顾问”活动中不认真履行职责的,被投诉两次的,取消担任该村法律顾问的资格,给予严肃处理,并追究其相关责任。

法律顾问的业务1、就村的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方面的意见,或者应村要求,对决策进行法律论证;2、对村起草或者拟发布的规范性材料,从法律方面提出修改和补充建议;3、参与处理涉及村的尚未形成诉讼的民事纠纷、经济纠纷、行政纠纷和其他重大纠纷;4、协助村审查各类经济合同、经济项目以及重要的法律文书;5、协助上级司法行政部门和村进行法制宣传教育;6、向村提供国家有关法律信息,就村各项管理中的法律问题提出建议;7、办理村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法律顾问工作职责一、为学院当好法律参谋和助手。

积极学院重大经济项目谈判和经济合同签订工作,对学院重大决策进行法律论证,提供法律方面的意见,积极协助学院依法调处涉及法律关系的矛盾和纠纷,帮助学院制定和完善规范性制度,依法进行管理和自治,促进学院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

二、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法律顾问要以教职工反映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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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波街道办事处法律顾问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健全街道办事处政府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规范街道法律顾问工作,促进政府依法行政,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律顾问的监督管理,依法维护政府公共利益,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街道法律顾问,是指街道办事处根据需要聘请的、为街道办事处提供法律服务的公职律师和专家、法律专业人士。

第三条安波街道法制办负责管理政府法律顾问相关工作。

第四条街道法律顾问的工作原则:
(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办理法律事务;
(二)依法维护政府公共利益;
(三)以事前防范法律风险和事中法律控制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
(四)勤勉、敬业、高效。

第五条街道法律顾问的主要职责:
(一)为街道办事处制定规范性文件,为街道办事处及其所属部门的重大决策行为、具体行政行为、合同行为及其他非诉讼
法律事务提供咨询或建议,对决策进行法律论证;
(二)为涉及街道办事处的有关调解、仲裁、诉讼、执行等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参与涉及街道办事处的重大案件、事件的研究讨论并提供法律意见;
(三)受街道办事处委派代理街道办事处的诉讼、仲裁、执行和其他诉讼法律事务;
(四)协助街道办事处草拟、修改、审查重大行政、民事合同,根据街道办事处实际工作需要,参与涉及街道办事处的重要合同的谈判;
(五)经街道办事处指派,以街道法律顾问身份对特定事项进行调查、协调,反映民意和社会实情,并提出相关法律意见;
(六)指导协助街道办事处所属部门和街道各村(社区)的法律顾问工作;
(七)协助街道办事处进行有关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八)受托办理政府其他法律、行政事务。

第二章聘用
第六条担任街道政府法律顾问应当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并在所从事的律师、司法、仲裁、法学研究等专业领域享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或属于本专业领域公认的杰出人士。

具体聘用条件为: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品行良好,无违法犯罪记录;
(二)具有国家承认的法学(法律)本科或本科以上学历;
(三)具有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四)在所从事的律师、仲裁、法学研究等专业领域享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一般应具有高级律师等以上职称;
(五)在相关领域具有5 年以上的工作经验,专业能力强;
(六)年龄:30-55 周岁。

第七条街道法律顾问的邀请,由街道法制办依据本管理制度第六条规定,并结合其他条件挑选出合适人选,报街道办事处审定确认。

街道法制办上报人选时,应提供备选人员的详细资料并出具推荐理由,经街道办事处审定后,由街道办事处向聘用人员颁发聘书。

街道法制办应将聘请情况向街道组织办、财政所备案。

第八条聘用街道法律顾问,应签订聘用合同。

聘用合同应明确规定聘用期限、聘用期间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违反聘用合同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聘用合同内容不得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

第九条街道法律顾问聘期为两年,期满可续聘。

如遇特殊情况,街道办事处可以提前解聘。

第三章权利义务
第十条街道法律顾问的工作报酬包括固定报酬和具体案件代理费。

固定报酬由双方在聘用合同中确定;具体案件代理费由街道法制办参照社会同类事务收费标准,结合委托事项情况与法律顾问协商确定,但为街道办事处及其领导决策办理法律事务和提供法律意见不支付报酬。

第十一条街道法律顾问在街道办事处不具有行政职务,不行使行政权力,不占用行政编制,但为办理街道办事处事务时发生的合理费用应由街道办事处承担。

第十二条街道办事处应确保严格遵守约定支付工作报酬,保障工作待遇,并根据工作需要,为街道法律顾问提供下列工作条件:
(一)确保独立发表法律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
(二)确保办理聘用单位法律事务时能充分调阅相关资料;
(三)根据工作需要,提供进行调研的必要条件。

第十三条街道法律顾问在聘期间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保守国家秘密和聘用单位工作秘密;
(二)不得散布有损聘用单位声誉的言论;不得参加非法组织;不得参加旨在反对国家、政府的集会、游行、示威、罢工等活动;
(三)忠于职守,维护聘用单位的合法权益;
(四)不得以街道法律顾问身份从事商业活动;
(五)认真、细致、高效地完成聘用单位交办的各项事务;
(六)不得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间接谋取本管理制度规定以外的利益;
(七)与聘用单位交办的事务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自行申请回避;
(八)依法应履行的其他有关义务。

第四章组织管理与考核
第十四条街道法制办负责对街道法律顾问进行监督、管理。

街道组织办负责对街道法制办聘请(聘用)法律顾问的工作进行监督。

街道法制办对受聘街道法律顾问统一制发相应证件,并为街道法律顾问提供开展工作必要的介绍信等委托证明。

第十五条街道办事处法律顾问应每半年提交一份书面工作建议,每年年末提交一份全年工作总结。

第十六条街道法制办每年年末根据街道法律顾问的工作情况对其进行考核,考核的依据为工作建议、工作总结、出席会议情况、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等。

第十七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对考核不合格或连续两次考核基本合格的法律
顾问,街道办事处将对其予以解聘。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街道办事处所属各部门及街道各村(社区)法律顾问管理工作可参照本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九条本管理制度由街道法制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管理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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