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银行)联合社资金清算中心清算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业务管理办法

ⅩⅩ农村商业银行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以下简称农信银系统)电子汇兑、银行汇票及个人账户通存通兑业务操作,防范支付风险,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支付结算办法》和《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入网机构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ⅩⅩ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通过农信银系统办理资金汇划业务和资金清算的入网机构。
第三条农信银系统的入网机构分为成员机构和成员机构所属营业网点。
成员机构是指在农信银系统开立清算账户,直接通过农信银中心办理支付业务的接收、发送以及资金清算的机构。
本行总行资金运营部是农信银系统的成员机构。
成员机构所属营业网点是指未在农信银系统开设清算账户,其支付业务由所属成员机构代为转发,并完成资金清算的机构。
本行营业网点及控股的银行机构为农信银系统成员机构所属营业网点(以下简称营业网点)。
第四条电子汇兑业务是营业网点受客户委托,将款项通过农信银系统汇划至异地收款人的业务。
电子汇兑业务采取逐笔、实时、全额的资金清算方式。
同一成员机构所属的营业网点之间不能通过农信银系统办理电子汇兑业务。
银行汇票业务是指营业网点通过农信银系统签发银行汇票,并完成银行汇票的解付及出票行与代理付款行的资金清算。
银行汇票业务采取“签发时逐笔申请,解付时实时清算”的资金清算方式。
个人账户通存通兑业务(以下简称通存通兑业务)是指营业网点受个人客户委托,通过农信银系统为其办理异地个人账户存款、取款、查询等业务。
通存通兑业务采取“逐笔发起、实时清算”的资金清算方式。
第五条营业网点通过农信银系统办理业务,其直接管理机构必须在资金运营部存放足够的资金用于资金清算。
资金运营部在北京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以下简称农信银中心)也必须留有足够资金以保证所属营业网点资金清算。
第六条营业网点通过农信银系统办理业务应当遵守反洗钱、现金管理、票据管理等法规制度的规定。
农信银汇兑制度(1个办法1个规程)

省农村信用社农信银系统电子汇兑资金清算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农信银支付清算业务网络系统(以下简称农信银系统)电子汇兑资金清算业务行为,确保电子汇兑业务安全、高效、便捷,根据《支付结算办法》和《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入网机构电子汇兑资金清算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农村信用社通过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XX公司(以下简称农信银中心),办理电子汇兑业务资金清算的入网机构。
第三条电子汇兑业务是营业网点受客户委托,将款项通过农信银系统汇划异地收款人的行为,是营业网点办理结算业务和划拨资金的重要工具。
第四条农信银系统的入网机构分为成员机构和成员机构所属营业网点。
成员机构,是指在农信银系统设立清算账户,直接通过农信银中心办理支付清算业务数据的接收、发送、处理以与资金清算的入网机构。
成员机构所属营业网点,是指未在农信银系统开设清算账户,通过其所属成员机构完成与农信银中心的业务数据接收、转发、处理以与资金清算的入网机构。
第五条发起和接收电子汇兑业务的入网机构分别称为发起社(行)和接收社(行)。
第六条电子汇兑业务采取逐笔、实时、全额清算方式。
第七条营业网点办理电子汇兑业务,由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结算中心(以下简称省中心)在农信银中心开立的清算账户进行资金清算。
第八条营业网点通过农信银系统办理电子汇兑业务,应当遵守本办法与反洗钱等有关法规制度的规定。
第九条省中心应履行下列职责:(一)与时、安全、准确办理电子汇兑业务的资金清算,并接收、转发电子汇兑业务信息。
(二)对营业网点办理电子汇兑业务进行必要的指导和管理。
(三)在农信银中心开立的清算账户应留有足够资金以保证电子汇兑业务的资金清算。
(四)建立风险预警控制机制,有效防电子汇兑业务资金清算风险,发现重大风险隐患应与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农信银中心报告。
第十条营业网点应履行下列职责(一)与时、安全、准确办理电子汇兑业务,并接收、发送电子汇兑业务信息。
信用社银行联合社资金结算中心资金同业存放及调拨操作规程

信用社(银行)联合社资金结算中心资金同业存放及调拨操作规程第一章基本规定第一条为向各通汇单位提供安全、方便、快捷的结算服务,加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结算中心(下称结算中心)内部风险控制,保证结算资金安全性、流通性与效益性,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账户管理办法》《支付结算办法》《安徽省农村信用合作社电子汇兑业务管理办法(暂行)》等相关规章,结合结算中心实际,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章资金同业存放第二条结算中心资金同业存放应遵循安全、公开、公平、公正与效益的原则。
资金同业存放的程序如下:(一)5,000万元(含)以下的短期同业存放资金,由省联社法人代表授权人,与开户单位签订《同业存款协议》;(二)同业存放资金在5,000万元以上,按以下程序操作:1、由结算中心提出资金同业存放的书面意见,经分管主任同意后,向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发出邀标书;2、结算中心根据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报价,结合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状况、流动性、资金头寸等情况,提出开户行的初步意见,并随附各投标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报价资料;3、省联社社务会议根据结算中心提出的初步意见与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报价,最终确定开户单位,并签订《同业存款协议》。
第三条结算中心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程序如下:(一)签订《同业存款协议》中必须有“该账户款项到期后必须划转到省联社在人行开立的结算保证金账户”条款;(二)依据所签订的《同业存款协议》,根据《银行账户管理办法》规定的手续及程序在开户行开立一般账户;(三)结算中心业务主管根据《同业存款协议》填制《信用社(银行)联合社资金结算中心资金调拨审批单》与《信用社(银行)联合社资金结算中心资金调拨审批登记簿》,由记账员、复核员、业务主管与结算中心负责人签字后报省联社分管领导或经省联社法人代表授权人审批;(四)结算中心记账员接到《同业存款协议》、《信用社(银行)联合社资金结算中心资金调拨审批单》与《信用社(银行)联合社资金结算中心资金调拨审批登记簿》后录入往账,复核员审核相关资料手续无误后复核往账,授权人审核相关资料手续无误后授权,发送往账。
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

董事长
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的成立,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文件精神的成功实践。农村商业银 行、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信用社作为农村金融的主力军和千家万户的金融纽带,在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全面 建设小康社会中,肩负着十分重要的使命。而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的成立,将从根本上改善农村金融机构的支付 结算环境、畅通汇路,切实提高支付结算服务水平,更好地促进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增强农村金融机构竞争实 力,从而为农业、农村经济和广大农民提供快捷、便利的金融服务,为有效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发挥更大 的作用。
经营范围
经营范围
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办理全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银行汇票、实时电子汇兑、个人账户通存通兑业务的异地资 金清算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资金清算业务。
服务对象 服务于全国农村信用社、农村信用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统称“农信银机构”)及其他地方 性金融机构。 经营理念 立足服务、力行规范、不断创新、寻求发展
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
全国性股份制金融服务企业
01 经营范围
03 股东名录
目录
农村信用社考试:资金清算业务考试题库考点

农村信用社考试:资金清算业务考试题库考点1、判断题农信银系统成员机构所属营业机构是指在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开设清算账户,直接通过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办理支付清算业务数据的接收、发送、处理以及资金清算的入网机构。
(江南博哥)正确答案:错2、单选农村信用社核心系统中的柜员交接交易包含()。
A.现金交接B.凭证交接C.权限交接D.以上均包含正确答案:D3、多选网点柜台通过农信银系统办理个人账户通存通兑折业务包括()。
A.柜台折存现(有折、无折)B.柜台折取现C.柜台本地折转异地账户D.柜台异地折转本地账户E.柜台折余额查询正确答案:A, B, C, D, E4、单选山东省农村信用社制度规定,对外出售重要空白凭证应坚持()的原则。
对外出售重要空白凭证应验证客户身份,并根据客户业务量适量出售,严禁由信用社工作人员代客户签收.购买重要空白凭证。
A.先办理后收款B.先收款后办理C.不收款先办理D.预收款后办理正确答案:B5、单选自2012年7月1日始,各县级联社上存清算备付金的额度为()。
A.按辖内支付结算业务的资金需求状况由各县级联社自行确定B.按辖内支付结算业务的资金需求状况由各办事处.市联社自行确定C.按各县级联社上年末各项存款余额 1.5%缴存D.按各县级联社上年末各项存款余额2.4%缴存正确答案:C6、单选省联社资金中心负责()资金清算业务管理,制定、完善资金清算系统管理办法、操作规程等相关规章制度。
A.全省农村信用社B.农商银行C.各办事处市联社D.县级联社正确答案:A7、单选在()情况下,需要对接收的电子汇兑来账业务进行退汇处理。
A.现金汇款超过2个月仍无人领取B.经查询查复,对方行要求退汇的C.汇兑业务申请人提供的收款人信息确实有误D.以上均是正确答案:D8、单选营业网点对于省联社下发的差错调整通知书确认后,需退回客户账的资金,原则上要与()入账。
A.当日B.次日C.7日内D.3日内正确答案:A9、单选个人客户可申请办理()。
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系统资金清算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系统资金清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系统资金清算管理,保障资金安全、准确、及时清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农村信用社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系统内的资金清算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存款、贷款、转账、结算等业务。
第三条资金清算应当遵循安全、准确、及时、高效的原则,确保资金流转的顺畅和合规。
第二章资金清算的组织架构与职责第四条农村信用社应设立专门的资金清算部门,负责综合业务系统资金清算的日常管理和运作。
第五条资金清算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1、制定和完善资金清算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
2、监控资金清算业务的运行情况,及时处理异常情况。
3、与外部金融机构进行资金清算的对接和协调。
4、对资金清算相关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和报告。
第六条各相关业务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配合资金清算部门做好资金清算工作,确保业务数据的准确、完整和及时传递。
第三章资金清算账户管理第七条农村信用社应在人民银行和其他相关金融机构开立资金清算账户,用于资金的收付和清算。
第八条资金清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和撤销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金融机构的规定,并履行必要的审批手续。
第九条对资金清算账户应进行严格的账户余额监控,确保账户资金充足,以满足资金清算的需要。
第十条定期对资金清算账户进行对账,核对账户余额和交易明细,发现差异及时查明原因并处理。
第四章资金清算流程第十一条资金清算流程包括发起、传输、处理和完成等环节。
第十二条业务发起环节,相关业务部门应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录入资金清算业务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和完整。
第十三条传输环节应采用安全可靠的通信方式,保障业务信息的及时、准确传输。
第十四条处理环节,资金清算部门应根据业务规则和操作流程对资金清算业务进行处理,包括资金的收付、记账等。
第十五条完成环节,应及时反馈资金清算结果,确保业务发起方能够及时获取处理结果。
第五章资金清算风险控制第十六条建立健全资金清算风险管理制度,对资金清算过程中的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控制。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开办全国农村信用社银行汇票资金清算业务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开办全国农村信用社银行汇票资金清算业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6.12.07•【文号】银办发[2006]279号•【施行日期】2006.12.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票据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开办全国农村信用社银行汇票资金清算业务的通知(银办发[2006]279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人民银行同意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自2007年1月8日起开始办理全国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银行汇票业务的资金清算。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通过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办理银行汇票资金清算业务的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通汇行)签发的银行汇票,实行通汇行间互为代理兑付。
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若收到通汇行签发的银行汇票,可通过同城票据交换将其提交给同城的通汇行审核支付后抵用。
二、通汇行使用的银行汇票凭证、汇票专用章应符合人民银行有关规定。
通汇行银行汇票凭证上的银行汇票名称统一为“农村信用社联社银行汇票”、“农村商业银行银行汇票”、“农村合作银行银行汇票”。
汇票凭证上的标识使用统一的标识图案,汇票号码前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名称(票样见附件)。
通汇行使用的银行汇票凭证由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在人民银行批准的印制厂中选择厂家印制,并由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负责统一管理。
通汇行一律按照支付系统的行号标准启用12位行号的汇票专用章,同时,停止使用原汇票专用章。
汇票专用章的式样和刻制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规范银行汇票专用章事项的通知》(银办发[2006]54号)的要求办理。
三、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通汇行开办银行汇票业务的管理,加强风险防范,确保资金清算安全。
河北省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清收管理暂行办法

(五)属于周转性贷款;
(六)符合有关贷款操作规定和审批程序,并重新办理了贷款手续。
对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小额欠款不适用盘活的形式清收。
第八条不良贷款保全是指在债权或第二还款来源一部分或全部丧失的情况下,重新落实债权或第二还款来源。保全的标准为:
(一)原悬空或有法律纠纷的贷款重新落实了合格的承贷主体;
河北省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清收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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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清收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 2008-10-20 15:40:13 |[<<][>>]
河北省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清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2、自行组织清收(以下简称“自行清收”)。即由信用社自行负责信贷质量相对较好,清收难度不大,或不良资产数额不大,清收费用较低,以及逾期贷款的现金清收、盘活、保全、接收抵债资产等项工作的行为。
实行一级法人的县联社组织的不良贷款清收属于自行清收性质,但应参照集中清收的办法管理。岗位清收的具体组织形式,由县联社根据当地实际自行确定。
(二)资料审查
清收机构按照集中清收管理的范围和条件,进行认真审查认定:
1、审查贷款档案。清收机构应入社检查贷款档案是否全部归档,是否落实专人保管;
2、审查贷款责任。重点审查贷款责任落实情况,有无未落实责任的贷款,有无责任不清楚的贷款;
3、审查拟委托清收债权情况。重点对移交的贷款进行逐户核实、摸底、审查,摸清借款人、保证人及抵(质)押物的资产状况和真实性,摸清原贷款手续及资料的齐全性、合规合法性及贷款时效的真实性,明确贷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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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银行)联合社资金清算中心清算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信用社(银行)联合社资金清算中心(以下简称省清算中心)清算资金的管理,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支付结算办法》、《信用社(银行)联合社资金清算中心资金同业存放及调拨操作规程》等相关法规和制度,结合省清算中心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清算资金,是指全省辖内信用社(银行)上存于省清算中心,用于保障辖行、社及联行业务清算的资金。
第三条省清算中心负责清算资金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在保证清算资金及时清算的前提下,清算资金管理和营运应遵循以下的原则:
一、安全性原则。
省清算中心负责清算资金清算安全,切实防范清算中心自身存放款的风险。
二、流动性原则。
省清算中心留有足够的头寸,保持清算资金流动性,确保清算资金及时清算。
三、效益性原则。
从维护各行社的利益出发,清算资金营运利率都要随行就市,按照市场运作方式进行运作,实现效益最大化。
四、系统内优先原则。
同价格、同流动性和同服务水平,清算资金优先存放于系统内各行社。
第五条在保证清算资金流动性的前提下,在人民银行和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存放一定的清算资金,以保证外联业务及时清算。
第六条在保证清算需要的前提下,省清算中心节余的清算资金统一
由省联社资金营运部门进行运用,资金营运部门按照效益最大化的原则进行资金的运作。
第七条省清算中心保留现有的辖内行社活期存放款账户和商业银行活期存款账户,用于资金头寸的调度,作为人民银行和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清算资金的后备资金。
第八条逐步收缩系统外的约期存放款,约期存款到期后及时收回。
第九条存放于辖内行社的约期存款,按照市场化要求,一年的约期存款,原
则上利率不低于储蓄存款定期一年利率;六个月的约期存款,利率不低于储蓄存款
定期六个月利率。
第十条省清算中心约期存放款单笔5,000万元以下(含),累计不超过2亿元
(含)的协议,由省联社法人代表授权清算中心负责人签订;单笔5,000万元以上—
2亿元(含),累计不超过5亿元(含)的协议,由省联社法人代表授权分管主任签订;单笔2亿元以上,累计不超过5亿元(含)的协议,由法人代表签订。
第十一条在自愿互利和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省联社积极组织辖内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间进行清算资金的余缺调剂,提高清算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二条省联社资金营运部门将清算资金同业存放需求信息在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资金信息平台上进行公布,辖内行社根据自身情况向资金营运部门提供报价。
资金营运部门根据报价,结合机构风险状况、流动性、资金头寸等情况,协商同业存放利率,确定清算资金存放机构。
第十三条各行社可将富余(短缺)资金的数量、期限和可接受利率等信息通过信用社(银行)资金信息平台发布。
在资金供需双方达成意向后,各行社自行协商办理资金同业拆借手续。
第十四条省清算中心清算资金营运所实现的收益在扣除利息、工资、福利、办公等费用以及提足拨备的基础上,以提高上存资金利率、增加利息收入的方式向清算机构返还,维护各基层行社的利益(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