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海关总署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所涉及法律文书格式文本的公告

海关总署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所涉及法律文书格式文本的
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布日期】2024.02.02
•【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7号
•【施行日期】2024.02.0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海关总署公告
2024年第17号
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
用管理办法》
所涉及法律文书格式文本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海关总署对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86号(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所涉及法律文书格式文本的公告)附件2、4、8、9、10、12、14、16法律文书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法律文书格式文本详见附件。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86号附件2、4、8、9、10、12、14、16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XX海关高级认证企业申请回执
2.中华人民共和国XX海关未通过认证决定书
3.中华人民共和国XX海关未通过复核决定书
4.中华人民共和国XX海关失信企业认定告知书
5.中华人民共和国XX海关失信企业认定决定书
6.中华人民共和国XX海关信用修复申请回执
7.中华人民共和国XX海关不予信用修复决定书
8.中华人民共和国XX海关暂停管理措施决定书
海关总署
2024年2月2日。
2021年海关法律法规学习(下) (1)

2021年海关法律法规学习(下)基本信息:[矩阵文本题]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的规定,海关将企业分为高级认证企业、其他企业和() [单选题] *A.失信企业B.失信企业和严重失信企业(正确答案)C.一般认证企业D.一般信用企业2.失信企业满足一定条件可以向海关申请信用修复申请,经审核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海关应当自收到企业信用修复申请之日起()内作出准予信用修复决定。
[单选题] *A.一年B.两年C.20日(正确答案)D.30日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的规定,海关对高级认证企业每()复核一次。
企业信用状况发生异常情况的,海关可以不定期开展复核。
[单选题] *A.1年B.2年C.3年D.5年(正确答案)4.高级认证企业应当同时符合通用标准和相应的单项标准。
() [判断题] *对(正确答案)错5.海关明确对申请AEO高级认证企业的资产负债率要求为连续2年资产负债率不超过95%。
() [判断题] *对错(正确答案)6.高级认证企业存在财务风险,或者有明显的转移、藏匿其应税货物以及其他财产迹象的,或者存在其他无法足额保障税款缴纳风险的海关可以暂停适用高级认证企业管理措施。
( ) [判断题] *对(正确答案)错7. AEO高级认证标准规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负责关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关务负责人、负责贸易安全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每年参加1次以上海关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内部培训,及时了解、掌握相关管理规定。
() [判断题] *对错(正确答案)8.从日本、加拿大进口的货物当使用松木包装时需要从中国海关指定的口岸进口,并根据海关要求提供符合要求的植物检疫证书。
( ) [判断题] *对(正确答案)错9.企业发生下列哪些情形时被认定为失信企业() *A.构成走私行为被海关行政处罚的(正确答案)B.1年内处罚次数超过总票数的1‰且罚款>100万元(正确答案)C.缴纳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未缴纳税款(正确答案)D. 缴纳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未缴纳税款10.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年内不得提出高级认证企业认证申请。
中国海关AEO制度及AEO互认中文PPT57页

Ⅱ.海关总署公告: 2010年第78号公告,《分类办法》相关法律附件 2014年第75、80、81、82号公告,《信用办法》相关法律附件 Ⅲ.海关内部文件 A. 《企业分类管理措施目录》,2008年4月1日 B. 《海关企业分类管理操作规程》,2008年4月1日, 2011年1月1日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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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贸易安全与便利标准框架》与AEO
四个核心元素
提前电子信息
风险管理
出口查验
与商界伙伴关系
协调了对进口、出 口和转运货物提前 递交的电子货物信 息的要求;加入 《标准框架》的成 员都承诺针对安全 威胁采用一致的风 险管理手段
加入《标准框架》 的成员都承诺针对 安全威胁采用一致 的风险管理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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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贸易安全与便利标准框架》与AEO
AEO制度的最新动态:
1.WTO的贸易便利化协定(ATF)为AEO发展提供了新的契机。 2013年签署的WTO的ATF7.7条款提出了“认证运营商(AO)” 的内容。
2.更加注重AEO项目与其他政府部门在安全项目方面的协调。 与航空、港口、食品监督、农业等国内部门以及与国际海事组 织、国际航空组织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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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贸易安全与便利标准框架》与AEO
“认证经营者”(Authorized Economic Operator,简称“AEO”) 和AEO国际海关互认是《标准框架》 中旨在通过构建海关与企业合作关 系,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供本国和 互认国海关的通关便利措施,分担 守法和安全责任,保障供应链安全 和贸易便利的制度安排。 货物在国际流通中,其职能已由海 关确认符合世界海关组织或相应供 应链安全标准的相关各方,包括生 产商、进口商、出口商、报关行、 承运商、理货人、中间商、口岸和 机场各方、货站经营者、综合经营 者、仓储业经营者和分销商。
2023修正版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一、概述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是海关为了规范企业信用行为、保障进出口贸易安全和顺利进行而制定的具体措施和规定。
该办法旨在建立健全海关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加强对企业信用风险的监控和预警,促进企业守法合规经营和诚信行为的培育,提升海关企业的整体信用水平。
二、信用评价指标为了客观准确地评估企业信用,海关根据企业的经营行为和信用记录,制定了一套完善的信用评价指标体系。
这些指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企业进出口行为:包括进出口货物品种、数量、价格、运输方式等信息;- 缴纳关税和其他税费的履约情况;- 进出口贸易合规情况:是否涉及偷逃关税、走私、虚假报关等违法行为;- 合同履约情况:是否按时履约,是否存在违约行为;- 司法诉讼和行政处罚记录:包括涉及海关违法行为的法律诉讼和行政处罚的记录;- 信用评级和信用报告:根据企业的信用行为和信用记录,对企业进行信用评级和信用报告。
三、信用评级和信用报告基于上述信用评价指标,海关会根据一定的权重和评估算法,对企业进行信用评级。
企业信用评级通常分为几个等级,从高到低依次为“AAA”、“AA”、“A”、“B”和“C”等。
评级结果将公开向社会发布。
同时,海关还会为每个企业信用报告,该报告包括企业的信用评级、信用指标得分和相关信用信息等。
四、信用风险监控和预警海关将建立健全信用风险监控和预警机制,通过对企业信用行为的实时监控和数据分析,及时发现和预警信用风险。
一旦发现企业存在信用风险,海关将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减少进口或出口额度、加强检验检疫、加大稽查力度、暂停或撤销相关准入资格等。
五、信用激励和约束措施为了鼓励企业守法合规经营和培育诚信行为,海关将实施一系列信用激励措施和约束措施。
激励措施包括享受优惠政策、获得更加便利的通关服务、担保费用减免等,约束措施包括减少进口或出口额度、限制参与特定贸易活动等。
除此之外,对于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海关将采取更加严厉的制裁措施,包括暂停或撤销相关准入资格、加大处罚力度等。
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是海关部门针对企业的信用管理措施,旨在规范海关工作流程,维护企业正当权益,提高海关部门工作效率。
下面将详细介绍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一、法律依据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的。
二、信用评价对象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的信用评价对象是海关企业,包括进出口企业、报关企业、货运代理企业等。
三、信用评价标准1. 法律遵从能力:企业遵守海关法律法规的记录和行为;2. 守信程度:企业在海关工作中的信用记录,包括与海关部门的协调沟通、履行海关管理规定、加强质量控制等;3. 经济实力:企业的资金情况、财务状况、信誉度、管理水平等;4. 组织机构及管理制度:企业的组织架构、决策层面、质量管理制度等;5. 企业社会责任:企业在社会公益领域的表现,如环保、慈善等。
四、评价结果根据信用评价标准的得分,将企业划分为A、B、C、D四个信用等级。
等级越高,企业可以享受的优惠和便利就越多。
海关部门将公开公示企业信用等级,并根据等级确定企业所受行政审批的类型、程序和期限。
五、信用管理措施海关部门将根据企业信用等级,加大管理力度,给予优先审核、便捷通关等优惠政策。
对于信用等级较低的企业,将对其进行限制性管理,如加强审核、提高关税等。
同时,海关部门将通过综合评价、友好提示等方式推动企业进一步提升信用等级,增加企业信用意识和自觉遵守海关法规的意识。
六、附则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是海关部门在管理海关工作中所制定的信用评价体系和管理措施。
企业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自觉维护自身信用,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
海关部门将会维护公平公正的评价标准,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71号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一九九九年年六月一日起实施。
海关总署一九八八年五月一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信得过企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署长钱冠林一九九九年三月三十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便利企业货物的合法进出口,促进企业自律守法,有效实施海关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系指与进出口活动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贸公司、有进出口权的商业物资企业、自营进出口生产企业和科研院所、加工贸易经营单位和接受委托加工企业、经营保税仓储业务的企业、使用或者经营减免税进口货物的企业、从事报关业务的企业、承接海关监管货物运输的企业、设有存放海关监管货物仓库的企业、免税外汇商品经营单位及海关总署规定的从事与进出口活动直接有关的其他企业。
第三条海关根据企业的经营管理状况、报关情况、遵守海关法律法规情况等,设置A、B、C、D四个管理类别,对企业实施动态的分类管理。
第四条企业适用的管理类别由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审定,其中适用A类、D类管理的企业名单报海关总署备案。
海关总署将适用A类管理的企业名单抄送外经贸部。
第五条B类和C类管理由主管海关统一布置在本关区范围内实施。
A类和D类管理由海关总署统一布置在全国海关范围内实施。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经向主管海关申请并经海关审核确定的,海关实施A类管理,其中年进出口总额3000万美元以上或出口总额达到2000万美元以上的外贸公司和自营出口额1000万美元以上(机电产品自营出口额达到500万美元以上)的生产企业可予以优先考虑。
(一)注册登记二年以上,并且(1)连续二年无走私违规行为记录;(2)连续二年无拖欠海关税款情事;(3)连续二年加工贸易合同按期核销;(4)进口海关必检商品签定免验协议后二年内无申报不实记录;(二)向海关提供的单据、证件真实、齐全、有效;(三)有正常的进出口业务;(四)会计制度完善:财务帐册健全,科目设置合理,业务记录真实可信;(五)指定专人负责海关事务;(六)连续二年报关单差错率在5%以下;(七)凡设有存放海关监管货物仓库的企业,其仓库管理制度健全,仓库明细帐目清楚,入库单、出库单(包括领料单)等实行专门管理,做到帐货相符。
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第一章绪论一、背景近年来,我国海关出口贸易规模不断扩大,海关信用管理越来越重要。
为了规范海关企业的行为,加强信用管理,海关推出了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二、目的本办法旨在提高海关企业遵纪守法意识,促进诚信经营,加强海关对企业的信用评价和管理,保障海关运作的顺畅和安全。
第二章信用评价一、评价主体海关将建立信用评价机制,评价主体包括海关、企业及社会第三方机构。
二、评价标准海关企业的信用评价将主要依据企业诚信度、合规度、风险管理水平等指标进行评估。
第三章信用管理一、信用等级划分根据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海关将企业划分为信用等级,分为A 级、B级、C级等不同等级。
二、信用管理措施海关将根据企业信用等级给予相应的管理措施,对A级企业给予优惠政策和便利,对B级、C级企业加强监管力度。
第四章处罚与激励一、处罚措施对于违规行为的企业,海关将依据《海关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
二、激励机制对于信用良好的企业,海关将给予奖励和激励措施,例如享受便利化通关、加快退税速度等。
第五章监督与评估一、监督机制海关将建立信用管理监督机制,对企业的信用等级和行为进行定期监督检查。
二、评估结果公示海关将定期公示企业的信用等级和评价结果,实施公开透明的信用管理制度。
结语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的出台将有利于规范海关企业的行为,提高企业的自律能力,推动海关运作更加高效、便捷。
希望广大企业能够自觉遵守相关规定,积极参与信用评价,共同营造诚信守法、和谐发展的贸易环境。
海关AEO高级认证标准及实施规范(2019版)

通用标准
报关企 业标准
条款 (1)进出口业务、财务、贸易安全、内部审计等部门(岗位)职责分工明确并有效落实。 内容 (2)指定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关务。
1、公司组织架构图(列明主管姓名);
审核 材料
2、进出口业务、财务、贸安、内部审计部门的职责分工文件(特别是贸安部门必须在文件中定义)
3、关务高管的书面任命书以及高级关务人员负责关务的书面痕迹,例如:签字、邮件批示等;
一:内部控制标准
(二)进出口业务控制-3、单证控制
条款内容
审核材料 注意要点
通用标准
建立进出口单 证复核或者纠 错制度并有效 落实。
报关企业标准
(1)代理申报前,有专门部门对进出口单证及相关信息、监管证件、商业单据等资料的真 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进行合理审查并复核纠错。 (2)被代理企业实施许可证管理或者输华官方证书管理的,代理申报前,根据企业进出口 实际情况对被代理企业的国外品质证书、质量保证书、装运前检验证书、原产地证书、卫 生检疫单证、输华食品官方证书、动植物检疫官方证书、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农业转基因 生物安全证书等单证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一致性进行内部复核。
检查:企业面向客户的海关法律制度的培训制度的书面文件。 询问:企业如何对客户进行海关法律制度的培训,具体方式、 培训范围、培训次数;培训内容是否包括客户所涉及的主要海 关业务;是否针对过往发生较多的违法记录、申报差错或其他 不规范行为的客户进行培训。 抽查:培训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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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海关总署第237号令(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的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已于2018年1月29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署长于广洲2018年3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企业进出口信用管理制度,促进贸易安全与便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以及企业相关人员信用信息的采集、公示,企业信用状况的认定、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海关根据企业信用状况将企业认定为认证企业、一般信用企业和失信企业。
认证企业分为高级认证企业和一般认证企业。
海关按照诚信守法便利、失信违法惩戒原则,对上述企业分别适用相应的管理措施。
第四条海关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关要求,与国家有关部门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推进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以下简称“三互”)。
第五条认证企业是中国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
中国海关依据有关国际条约、协定以及本办法,开展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海关的AEO互认合作,并且给予互认企业相关便利措施。
中国海关根据国际合作的需要,推进“三互”的海关合作。
第二章信用信息采集和公示第六条海关可以采集能够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下列信息:(一)企业注册登记或者备案信息以及企业相关人员基本信息;(二)企业进出口以及与进出口相关的经营信息;(三)企业行政许可信息;(四)企业及其相关人员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信息;(五)海关与国家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信息;(六)AEO互认信息;(七)其他能够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相关信息。
第七条海关建立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对有关企业实施信用管理。
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向海关提交《企业信用信息年度报告》。
当年注册登记或者备案的企业,自下一年度起向海关提交《企业信用信息年度报告》。
第八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将其列入信用信息异常企业名录:(一)未按照规定向海关提交《企业信用信息年度报告》的;(二)经过实地查看,在海关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查找,并且无法通过在海关登记的联系方式与企业取得联系的。
列入信用信息异常企业名录期间,企业信用等级不得向上调整。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消除后,海关应当将有关企业移出信用信息异常企业名录。
第九条海关应当在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公示下列信用信息:(一)企业在海关注册登记或者备案信息;(二)海关对企业信用状况的认定结果;(三)海关对企业的行政许可信息;(四)海关对企业的行政处罚信息;(五)海关与国家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信息;(六)海关信用信息异常企业名录;(七)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海关对企业行政处罚信息的公示期限为5年。
海关应当公布上述信用信息的查询方式。
第十条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认为海关公示的信用信息不准确的,可以向海关提出异议,并且提供相关资料或者证明材料。
海关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复核。
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提出异议的理由成立的,海关应当采纳。
第三章企业信用状况的认定标准和程序第十一条认证企业应当符合海关总署制定的《海关认证企业标准》。
《海关认证企业标准》分为高级认证企业标准和一般认证企业标准。
第十二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认定为失信企业:(一)有走私犯罪或者走私行为的;(二)非报关企业1年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次数超过上年度报关单、进出境备案清单、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等相关单证总票数千分之一且被海关行政处罚金额累计超过100万元的;报关企业1年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次数超过上年度报关单、进出境备案清单、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等相关单证总票数万分之五且被海关行政处罚金额累计超过30万元的;(三)拖欠应缴税款或者拖欠应缴罚没款项的;(四)有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情形,被海关列入信用信息异常企业名录超过90日的;(五)假借海关或者其他企业名义获取不当利益的;(六)向海关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信息,影响企业信用管理的;(七)抗拒、阻碍海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八)因刑事犯罪被列入国家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九)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情形。
当年注册登记或者备案的非报关企业、报关企业,1年内因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海关行政处罚金额分别累计超过100万元、30万元的,海关认定为失信企业。
第十三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认定为一般信用企业:(一)在海关首次注册登记或者备案的企业;(二)认证企业不再符合《海关认证企业标准》,并且未发生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三)自被海关认定为失信企业之日起连续2年未发生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
第十四条企业申请成为认证企业,应当向海关提交《适用认证企业管理申请书》。
海关按照《海关认证企业标准》对企业实施认证。
第十五条海关应当自收到《适用认证企业管理申请书》之日起90日内对企业信用状况是否符合《海关认证企业标准》作出决定。
特殊情形下,海关认证时限可以延长30日。
第十六条通过认证的企业,海关制发《认证企业证书》;未通过认证的企业,海关制发《不予适用认证企业管理决定书》。
《认证企业证书》《不予适用认证企业管理决定书》应当送达申请人,并且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企业主动撤回认证申请的,视为未通过认证。
未通过认证的企业1年内不得再次向海关提出认证申请。
第十七条申请认证期间,企业涉嫌走私被立案侦查或者调查的,海关应当终止认证。
企业涉嫌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立案调查的,海关可以终止认证。
申请认证期间,企业被海关稽查、核查的,海关可以中止认证。
中止时间超过3个月的,海关终止认证。
第十八条海关对高级认证企业每3年重新认证一次,对一般认证企业不定期重新认证。
重新认证前,海关应当通知企业,并且参照企业认证程序进行重新认证。
对未通过重新认证的,海关制发《企业信用等级认定决定书》,调整企业信用等级。
《企业信用等级认定决定书》应当送达企业,并且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重新认证期间,企业申请放弃认证企业管理的,视为未通过认证。
第十九条认证企业被海关调整为一般信用企业管理的,1年内不得申请成为认证企业。
认证企业被海关调整为失信企业管理的,2年内不得成为一般信用企业。
高级认证企业被海关调整为一般认证企业管理的,1年内不得申请成为高级认证企业。
第二十条自被海关认定为失信企业之日起连续2年未发生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海关应当将失信企业调整为一般信用企业。
失信企业被调整为一般信用企业满1年,可以向海关申请成为认证企业。
第二十一条企业有分立合并情形的,海关对企业信用状况的认定结果按照以下原则作出调整:(一)企业发生存续分立,分立后的存续企业承继分立前企业的主要权利义务的,适用海关对分立前企业的信用状况认定结果,其余的分立企业视为首次注册登记或者备案企业;(二)企业发生解散分立,分立企业视为首次注册登记或者备案企业;(三)企业发生吸收合并,合并企业适用海关对合并后存续企业的信用状况认定结果;(四)企业发生新设合并,合并企业视为首次注册登记或者备案企业。
第二十二条海关或者企业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就企业认证相关问题出具专业结论。
第四章管理措施第二十三条一般认证企业适用下列管理措施:(一)进出口货物平均查验率在一般信用企业平均查验率的50%以下;(二)优先办理进出口货物通关手续;(三)海关收取的担保金额可以低于其可能承担的税款总额或者海关总署规定的金额;(四)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第二十四条高级认证企业除适用一般认证企业管理措施外,还适用下列管理措施:(一)进出口货物平均查验率在一般信用企业平均查验率的20%以下;(二)可以向海关申请免除担保;(三)减少对企业稽查、核查频次;(四)可以在出口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之前向海关申报;(五)海关为企业设立协调员;(六)AEO互认国家或者地区海关通关便利措施;(七)国家有关部门实施的守信联合激励措施;(八)因不可抗力中断国际贸易恢复后优先通关;(九)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第二十五条失信企业适用下列管理措施:(一)进出口货物平均查验率在80%以上;(二)不予免除查验没有问题企业的吊装、移位、仓储等费用;(三)不适用汇总征税制度;(四)除特殊情形外,不适用存样留像放行措施;(五)经营加工贸易业务的,全额提供担保;(六)提高对企业稽查、核查频次;(七)国家有关部门实施的失信联合惩戒措施;(八)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第二十六条高级认证企业适用的管理措施优于一般认证企业。
因企业信用状况认定结果不一致导致适用的管理措施相抵触的,海关按照就低原则实施管理。
第二十七条认证企业涉嫌走私被立案侦查或者调查的,海关应当暂停适用相应管理措施。
认证企业涉嫌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立案调查的,海关可以暂停适用相应管理措施。
海关暂停适用相应管理措施的,按照一般信用企业实施管理。
第二十八条企业有本办法规定的向下调整信用等级情形的,海关停止适用相应管理措施,按照调整后的信用等级实施管理。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九条作为企业信用状况认定依据的走私犯罪,以司法机关相关法律文书生效时间为准进行认定。
作为企业信用状况认定依据的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以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时间为准进行认定。
企业主动披露且被海关处以警告或者5万元以下罚款的行为,不作为海关认定企业信用状况的记录。
第三十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企业相关人员”,指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关务负责人等管理人员。
“处罚金额”,指因发生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被海关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货物、物品价值的金额之和。
“拖欠应纳税款”,指自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超过3个月仍未缴纳进出口货物、物品应当缴纳的进出口关税、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之和,包括经海关认定违反海关监管规定,除给予处罚外,尚需缴纳的税款。
“拖欠应缴罚没款项”,指自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超过6个月仍未缴纳海关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和追缴走私货物、物品等值价款。
“日”,指自然日。
“1年”,指连续的12个月。
“年度”,指1个公历年度。
“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
“经认证的经营者(AEO)”,指以任何一种方式参与货物国际流通,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以及《海关认证企业标准》并且通过海关认证的企业。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2014年10月8日海关总署令第225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