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公安厅关于贯彻实施《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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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公安厅关于贯彻执行《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公安厅关于贯彻执行《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公安厅关于贯彻执行《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公安厅•【公布日期】2014.11.27•【字号】粤公通字〔2014〕193号•【施行日期】2014.1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广东省公安厅关于贯彻执行《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的通知粤公通字〔2014〕193号各地级以上市公安局,顺德区公安局:现将公安部《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9号,以下简称《规定》,见附件1)及《消防技术服务监督管理法律文书(式样)》(公通字〔2014〕18号,见附件2)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一、资质申请(一)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申请应按照《规定》的设定条件和要求执行,省公安厅消防局对外设立服务窗口,负责具体受理社会组织提交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

(二)资质申请时,申请材料中《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营业执照等法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主要包括社会组织的《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第一款第(五)项的“主要仪器、设备、设施清单”主要包括仪器设备符合《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设备配备》(GA 1157-2014)要求的有关证明等材料;第一款第(六)项的“有关质量管理文件”主要包括为保障消防技术服务质量制定的相应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人员岗位培训、作业指导书以及管理制度等文件。

(三)申请资料中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身份证”、“资格证书”、“社会保险证明”、“劳动合同”、“验资证明”、“场所权属证明”等均为复印件,均需经申请人签名确认或加盖申请组织的公章并注明日期,并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人员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四)申请《规定》第十三条“临时一级资质”的,可在其符合资质条件后提出申请。

其在《规定》实施前所从事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或检测活动均可视为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活动经历。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经2013年10月18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2014年2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9号发布。

该《规定》分总则、资质条件、资质许可、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7章59条,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目录1基本信息2管理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质条件▪第三章资质许可▪第四章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1基本信息编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9号《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已经2013年10月18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1]公安部部长郭声琨2014年2月3日2管理规定编辑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质条件第三章资质许可第四章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建立公平竞争的消防技术服务市场秩序,促进提高消防技术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施资质许可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开展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应当遵循客观独立、合法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本规定所称消防技术服务从业人员,是指依法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并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中执业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中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的一般操作人员。

第四条国家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行资质许可制度。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取得相应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实施工作的意见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实施工作的意见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实施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2.24•【字号】湘政办发〔2023〕7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实施工作的意见湘政办发〔2023〕7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已经2022年11月23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为做好《若干规定》的实施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特别是居民自建房安全有关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统筹发展和安全,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强化部门指导监督责任,压实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协同联控、全链管控、闭环封控的工作体系,推动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常态长效,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主要任务(一)强化用地规划和建设管理1.严格规划管控。

严格落实国土空间规划,2023年年底前基本完成乡镇、村庄规划编制,实现村庄规划全覆盖;加强详细规划编制和实施,明确用地范围、高度、层数等控制性指标,严格落实“城市、县城现状建设用地范围内不得新建居民自建房”和“新建居民自建房一般不得超过三层”规定,加强居民自建房层数和高度管控。

(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以下均需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不再列出)2.完善选址和用地审批服务。

开展地质灾害易发地区的风险排查,制定风险分区和管控措施;指导合理划定建设用地范围,强化新建、改(扩)建、重建居民自建房的用地和规划审批;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农村宅基地批准书的核发工作。

(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湖南省政府服务规定》的通知-湘政发[2011]14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湖南省政府服务规定》的通知-湘政发[2011]14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湖南省政府服务规定》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湖南省政府服务规定》的通知(湘政发〔2011〕14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政府服务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规定》是我国首部全面规范政府服务行为的政府规章,是我省加强政府自身建设和改革的重大制度创新,是我省建设服务型政府的纲领性文件,对于推进“四化两型”、“四个湖南”、“四个政府”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为认真做好《规定》的贯彻实施工作,现通知如下:一、认真做好宣传学习培训工作(一)加强宣传普及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要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广播、电视、报刊等,大力宣传《规定》的基本精神、主要内容和重大意义,为《规定》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司法行政部门要把《规定》纳入普法规划。

各级党校、行政学院要将《规定》纳入教学内容。

《规定》相关知识纳入公务员录用考试的内容。

(二)领导干部带头学习。

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领导干部,要通过政府常务会议、委办厅局务会议、法制讲座等形式,在2011年10月1日《规定》施行前,全面完成集中学习《规定》的任务。

(三)开展培训工作。

在2011年10月1日《规定》施行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负责,对全省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规定》的集中培训。

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培训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法制部门有关负责人和省直部门有关负责人、法制机构有关负责人。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省贯彻实施《湖南省政府服务规定》领导小组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省贯彻实施《湖南省政府服务规定》领导小组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省贯彻实施《湖南省政府服务规定》领导小组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1.06.29
•【字号】湘政办函[2011]71号
•【施行日期】2011.06.29
•【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省贯彻实施《湖南省政府服
务规定》领导小组的通知
(湘政办函[2011]71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因工作需要,省人民政府决定成立省贯彻实施《湖南省政府服务规定》领导小组,现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通知如下:
组长:袁建尧省人民政府省长助理
副组长:盛茂林省人民政府秘书长
许显辉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
严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副巡视员
成员:赵立民省公安厅警令部主任
李利君省监察厅副厅长
杨明波省民政厅副厅长
欧阳煌省财政厅总经济师
赵永杰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
易冬华省卫生厅副巡视员
张建华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副主任
杨志新省人民政府经济研究信息中心副主任
孔和平省政府新闻办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政府法制办,张建华兼任办公室主任。

今后,领导小组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调整的,由成员单位提出意见,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报领导小组组长批准,由领导小组行文,报省政府办公厅备案。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湖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湖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湖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87号)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及消防安全的重要决策部署,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进一步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消防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

军事设施、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和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是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全面负责。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坚持权责一致、依法履职、失职追责。

对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章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职责第六条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委、政府关于消防工作的部署要求,全面负责本地区消防工作,每年召开消防工作会议,每半年召开政府常务会议、办公会议,研究部署本地区消防工作重大事项。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7.11•【字号】湘政办发〔2023〕27号•【施行日期】2023.08.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的通知湘政办发〔2023〕27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7月1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和实施第三章调查报告和结案第四章情况评估第五章附则湖南省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总结吸取火灾事故教训,促进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文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重大火灾事故、较大火灾事故和造成人员死亡或者产生社会影响的一般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

特别重大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森林草原、核设施、军事设施等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生产经营类火灾事故,按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及时、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非法干预火灾事故调查处理。

第二章组织和实施第五条火灾事故发生后3日内,一般由发生地消防救援部门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下列情形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本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火灾事故调查处理需要及时组织成立调查组,或者授权消防救援部门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

公安部、应急管理部关于调整消防救援领域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归口事宜的公告-

公安部、应急管理部关于调整消防救援领域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归口事宜的公告正文:----------------------------------------------------------------------------------------------------------------------------------------------------公安部应急管理部关于调整消防救援领域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归口事宜的公告以下165项原由公安部归口管理的消防救援领域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划转至应急管理部统一归口管理,调整后的标准编号由应急管理部发布。

特此公告。

公安部应急管理部2020年5月28日165项消防救援领域公共安全行业标准清单序号标准编号标准名称1消防用无线电话机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2GA 87-1994防火刨花板通用技术条件3GA 91-1995阻燃篷布通用技术条件4GA 96-1995铺地纺织品静电性能参数及测量方法5GA 97-1995防火玻璃非承重隔墙通用技术条件6GA/T 229-1999火灾报警设备图形符号7GA 303-2001软质阻燃聚氨酯泡沫塑料8GA 305-2001电气安装用阻燃PVC塑料平导管通用技术条件9GA 386-2002防火卷帘控制器10GA 411-2003化学氧消防自救呼吸器11消防员灭火防护靴12GA 7-2004消防手套13GA 93-2004防火门闭门器14GA 478-2004电缆用阻燃包带15GA 480.1-2004消防安全标志通用技术条件第1部分:通用要求和试验方法16GA 480.2-2004消防安全标志通用技术条件第2部分:常规消防安全标志17GA 480.3-2004消防安全标志通用技术条件第3部分:蓄光消防安全标志18GA 480.4-2004消防安全标志通用技术条件第4部分:逆向反射消防安全标志19GA 480.5-2004消防安全标志通用技术条件第5部分:荧光反射消防安全标志20GA 480.6-2004消防安全标志通用技术条件第6部分:搪瓷消防安全标志21消防用防坠落装备22GA 495-2004阻燃铺地材料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23GA 503-2004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24GA 504-2004阻燃装饰织物25GA/T 505-2004材料的火灾场景烟气制取方法26GA/T 506-2004火灾烟气毒性危险评价方法——动物试验方法27GA 534-2005脉冲气压喷雾水枪通用技术条件28GA 535-2005阻燃及耐火电缆阻燃橡皮绝缘电缆分级和要求29GA/T 536.2-2005易然易爆危险品火灾危险性分级及试验方法第2部分:易燃固体分级试验方法30GA/T 536.3-2005易然易爆危险品火灾危险性分级及试验方法第3部分:易于自燃的物质分级试验方法31易然易爆危险品火灾危险性分级及试验方法第4部分: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物质分级试验方法32GA/T 536.5-2005易然易爆危险品火灾危险性分级及试验方法第5部分:固体氧化性物质分级试验方法33GA/T 537-2005母线干线系统(母线槽)阻燃、防火、耐火性能的试验方法34GA 545.1-2005消防车辆动态管理装置第1部分:消防车辆动态终端机35GA 545.2-2005消防车辆动态管理装置第2部分:消防车辆动态管理中心收发装置36GA 578-2005超细干粉灭火剂37GA/T 579-2005城市轨道交通消防安全管理38GA 603-2006防火卷帘用卷门机39GA 13-2006悬挂式气体灭火装置40GA/T 620-2006消防职业安全与健康41消防培训基地训练设施建设标准42GA 630-2006消防腰斧43GA 631-2006消防救生气垫44GA 632-2006正压式消防氧气呼吸器45GA 633-2006消防员抢险救援防护服装46GA/T 635-2006消防用红外热像仪47GA/T 636-2006气体灭火剂的毒性试验和评价方法48GA 654-2006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49GA 137-2007消防梯50GA 306.1-2007阻燃及耐火电缆塑料绝缘阻燃及耐火电缆分级和要求第1部分:阻燃电缆51阻燃及耐火电缆塑料绝缘阻燃及耐火电缆分级和要求第2部分:耐火电缆52GA 703-2007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53GA/T 714-2007构件用防火保护材料快速升温耐火试验方法54GA 768-2008消防摩托车55GA 770-2008消防员化学防护服装56GA/T 798-2008排油烟气防火止回阀57GA/T 812-2008火灾原因调查指南58GA 817-2009喷射无机纤维防火材料的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59GA 211-2009消防排烟风机耐高温试验方法60GA 821-2009消防水鹤61泡沫喷雾灭火装置62GA 835-2009油浸变压器排油注氮灭火装置63GA 839-2009火灾现场勘验规则64GA 846-2009消防产品身份信息管理65GA 847-2009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软件通用技术要求66GA 139-2009灭火器箱67GA 86-2009简易式灭火器68GA 856.1-2009合同制消防员制式服装第1部分:命名与术语69GA 856.2-2009合同制消防员制式服装第2部分:服饰70GA 856.3-2009合同制消防员制式服装第3部分:春秋制服71合同制消防员制式服装第4部分:夏季制服72GA 856.5-2009合同制消防员制式服装第5部分:冬季制服73GA 856.6-2009合同制消防员制式服装第6部分:执勤帽74GA 138-2010消防斧75GA 863-2010消防用易熔合金元件通用要求76GA/T 536.6-2010易燃易爆危险品火灾危险性分级及试验方法第6部分:液体氧化性物质77GA 868-2010分水器和集水器78GA 869-2010消防员灭火防护头套79GA 61-2010固定灭火系统驱动、控制装置通用技术条件80GA/T 875-2010火场通信控制台81消防机器人第1部分:通用技术条件82GA 499.1-2010气溶胶灭火系统第1部分:热气溶胶灭火装置83GA 79-2010消防球阀84GA 941-2011化工装置火灾事故处置训练设施技术要求85GA 942-2011网柵隔断式烟热训练室技术要求86GA 943-2011消防员高空心理训练装置技术要求87GA 159-2011水基型阻燃处理剂88GA/T 967-2011消防安全训练要则89GA/T 968-2011消防员现场紧急救护指南90GA/T 969-2011火幕墙训练设施技术要求91危险化学品泄露事故处置行动要则92GA/T 971.1-2011消防卫星通信系统第1部分:系统总体要求93GA/T 971.2-2011消防卫星通信系统第2部分:便携式卫星站94GA 979-2012D类干粉灭火剂95GA 982-2012哈龙灭火系统工况评定96GA 498-2012厨房设备灭火装置97GA/T 999-2012防排烟系统现场性能试验方法热烟试验法98GA 304-2012塑料管道阻火圈99GA 533-2012挡烟垂壁100GA 1025-2012消防产品消防安全要求101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102GA 1034-2012火灾事故调查案卷制作103GA 1035-2012消防产品工厂检查通用要求104GA/T 1039-2012消防员心理训练指南105GA/T 1041-2012跨区域灭火救援指挥导则106GA/T 1040-2013建筑倒塌事故救援行动规程107GA 621-2013消防员个人防护装备配备标准108GA 622-2013消防特勤队(站)装备配备标准109GA/T 110-2013建筑构件用防火保护材料通用要求110GA 1061-2013消防产品一致性检查要求111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112GA/T 536.1-2013易燃易爆危险品火灾危险性分级及试验方法第1部分:火灾危险性分级113GA/T 536.7-2013易燃易爆危险品火灾危险性分级及试验方法第7部分:易燃气雾剂分级试验方法114GA 1086-2013消防员单兵通信系统通用技术要求115GA 602-2013干粉灭火装置116GA 185-2014火灾损失统计方法117GA 1131-2014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118GA 10-2014消防员灭火防护服119GA/T 1150-2014消防搜救犬队建设标准120GA 1151-2014火灾报警系统无线通信功能通用要求121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设备配备122GA 1149-2014细水雾灭火装置123GA 1167-2014探火管式灭火装置124GA/T 1190-2014地下建筑火灾扑救行动指南125GA/T 1191-2014高层建筑火灾扑救行动指南126GA/T 1192-2014火灾信息报告规定127GA/T 720-2014消防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128GA 1203-2014气体灭火系统灭火剂充装规定129GA 1204-2014移动式消防储水装置130GA 1205-2014灭火毯131注氮控氧防火装置132GA/T 1245-2015多产权建筑消防安全管理133GA/T 1249-2015火灾现场照相规则134GA/T 1250-2015消防产品分类及型号编制导则135GA 1261-2015长管空气呼吸器136GA 1264-2015公共汽车客舱固定灭火系统137GA 1265-2015蓄冷型消防员降温背心138GA/T 1270-2015火灾事故技术调查工作规则139GA 44-2015消防头盔140GA 634-2015消防员隔热防护服141灭火器维修142GA 1273-2015消防员防护辅助装备消防员护目镜143GA 1274-2015消防员防护辅助装备阻燃毛衣144GA/T 1275-2015石油储罐火灾扑救行动指南145GA/T 1276-2015道路交通事故被困人员解救行动指南146GA 1282-2015灭火救援装备储备管理通则147GA 1283-2015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148GA 39-2016消防车消防要求和试验方法149GA 1288-2016七氟丙烷泡沫灭火系统150GA/T 1289-2016燃烧训练室技术要求15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规则152GA 180-2016轻便消防水龙153GA 1298-2016细水雾枪154GA/T 1300-2016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设置与评审155GA 1301-2016火灾原因认定规则156GA 836-2016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157GA/T 1338-2016火灾隐患举报投诉中心工作规范158GA/T 1340-2016火警和应急救援分级159GA/T 1369-2016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评估导则160GA/T 1339-2017119接警调度工作规程161建筑火灾荷载调查与统计分析方法162GA/T 1428-2017消防用荧光棒163GA/T 1463-2018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164GA/T 1464-2018火灾调查职业危害安全防护规程165GA/T 1465-2018消防产品市场准入信息管理——结束——。

民政部、公安部关于印发《社会福利机构消防安全管理十项规定》的通知-民函〔2015〕280号

民政部、公安部关于印发《社会福利机构消防安全管理十项规定》的通知正文:----------------------------------------------------------------------------------------------------------------------------------------------------民政部公安部关于印发《社会福利机构消防安全管理十项规定》的通知民函〔2015〕28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公安局:为深刻汲取“5·25”河南省鲁山县康乐园老年公寓特别重大火灾事故教训,进一步做好社会福利机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民政部、公安部联合制定了《社会福利机构消防安全管理十项规定》,现印发各地,请遵照执行。

民政部公安部2015年8月28日社会福利机构消防安全管理十项规定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社会福利机构应当依法建立并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职责。

社会福利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负总责。

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社会福利机构应当确定一名消防安全工作专业人员为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履行制定落实年度消防工作计划和消防安全制度,组织开展防火巡查和检查、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等职责。

社会福利机构应当明确消防工作管理部门,配备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建立志愿消防队,具体实施消防安全工作。

二、开展防火检查。

社会福利机构应当每月至少组织各部门负责人开展一次防火检查,做好检查记录,重点检查以下内容:(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二)每日防火巡查是否落实,是否发现并及时消除隐患;(三)护理人员、保安、电工、厨师等员工是否掌握防火灭火常识和疏散逃生技能;(四)起居室、疗养室、病房、活动室、厨房等重点部位防火工作落实情况;(五)消防设施设备运行和维护保养情况;(六)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和管理情况;(七)电气线路、用电设备和燃气管道、液化气瓶、灶具定期检查情况,电气线路是否采取穿管等保护措施;(八)厨房灶台、油烟罩和烟道清理情况;(九)火灾隐患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公安部关于印发《消防技术服务监督管理法律文书(式样)》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印发《消防技术服务监督管理法律文书(式样)》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14.03.28•【文号】公通字[2014]18号•【施行日期】2014.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公安部关于印发《消防技术服务监督管理法律文书(式样)》的通知(公通字[2014]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为确保《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9号)的正确有效施行,公安部制定了《消防技术服务监督管理法律文书(式样)》。

现印发给你们,自2014年5月1日起开始使用。

公安部2014年3月28日消防技术服务监督管理法律文书(式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二○一四年三月消防技术服务监督管理法律文书制作与使用说明一、一般要求1.本说明中所称文书,是指与《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相配套的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施资质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所使用的法律文书。

2.文书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规定的式样印制或制作统一的计算机模板,并由法制部门监制和管理。

除有特别要求的外,文书制作时统一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

文书用纸天头(上白边)为37mm±1mm,订口(左白边)为28mm±1mm,版心尺寸为156mm×225mm(不含页码)。

印制文书使用的文字应符合国家标准。

3.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

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不需填写的,应划去。

4.文书中注明的“(此处印制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名称)”处,印制使用该文书的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名称。

“(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印章)”和“(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专用印章)”处,印制使用该文书的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名称,并由使用该文书的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加盖印章或受理专用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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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公安厅关于贯彻实施《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的通知(附:消防专业技术综合考试报名条件)
【法规类别】消防管理
【发布部门】湖南省公安厅
【发布日期】2014.05.01
【实施日期】2014.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南省公安厅关于贯彻实施《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市州公安局: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14年2月3日公安部令第129号发布,自5月1日起施行。

为认真贯彻实施《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刻领会《规定》出台的重要意义。

《规定》认真贯彻了《消防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精神,是适应转变政府职能要求、创新社会消防治理方式的重要举措,为严格规范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提供了法律依据。

《规定》根据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的实践和市场需要,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分为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和消防安全评估机构等类型。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的资质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消防安全评估机构的资质分为一级和二级,具
体规定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条件,统一了从业门槛,明确了消防技术服务的执业范围和要求,并与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相衔接,在资质条件中规定了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数量要求。

在审批程序中引入专家评审机制,保证审批质量和公平公正。

《规定》同时要求要强化对消防技术报务机构的消防监督管理,落实相关法律责任。

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切实提高认识,深刻领会《规定》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和精神实质,增强工作责任感,确保《规定》顺利实施。

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深入掌握《规定》的具体要求和技术服务执业责任,依法规范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二、实行过渡期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临时资质制度。

鉴于当前我省消防技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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