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与讯问笔录不一致.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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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职务犯罪侦查中的同步录音录像制度

浅论职务犯罪侦查中的同步录音录像制度

◆法制园地2016・8(下)浅论职务犯罪侦查中的同步录音录像制度高舒摘要目前,同步录音录像技术在职务犯罪侦查过程中得到广泛使用,有效的保护了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义务,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还是出现录像不同步、间断性录像、录像与笔录不一致以及讯问过程中出现讯问方式方法受限制等问题。

本文对职务犯罪侦查中的同步录音录像制度进行简要阐述,分析存在问题,提出解决对策。

关键词职务犯罪侦查同步录音录像作者简介:高舒,福建省明溪县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18文献标识码:ADOI :10.19387/ki.1009-0592.2016.08.311同步录音录像是职务犯罪侦查过程中使用的一项实用技术,2013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明确了“同步录音录像”的法律地位,2014年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进一步细化了检察机关在职务犯罪侦查过程中进行同步录音录像的方式方法,在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同时也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亟待进一步加强和完善。

一、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概述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是指检察机关在侦查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每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对讯问全过程实施不间断的录音录像。

讯问过程中实行同步录音录像工作已成为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曹建明检察长在2010年全国检察长座谈会上的讲话中指出:“对于现行制度规范要求比修改后刑诉法规定更为严格的,要坚持严格执行现行制度规范,不得任意降低要求。

要坚决落实‘全面、全部、全程’的要求,严格执行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认真解决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曹检的讲话体现出检察机关对同步录音录像工作的高度重视,也为同步录音录像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侦查过程中实行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意义(一)有利于巩固讯问内容,防止嫌疑人翻供检察机关在侦查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对于犯罪嫌疑人口供的依赖程度远大于一般刑事案件,在大多数情况下,自侦案件能否突破,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犯罪嫌疑人是否有对犯罪事实进行交代。

职务犯罪案件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运作现状分析

职务犯罪案件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运作现状分析

职务犯罪案件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运作现状分析关于案件全程讯问的文章孕期全程抗"糖"攻略"12.5"案件"12·10"案件背后"1257"案件"2007年度十大劳动维权案件"评选揭晓"3.15"十周年:十大消费者维权经典案件"案管中心":案件管理改革新模式"捕诉不一"案件专项调研报告"村官"职务犯罪职能管辖的困局与出路"'导.练.评'全程训练"的探索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是指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每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对讯问全过程实施不间断的录音录像。

2007年以来。

北京市检察机关对200余起职务犯罪案件实行了讯问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及时有力地固定了证据,强化了对讯问活动的监督,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深入健康发展,取得了较大成就。

但在实践中也存在许多需要改进的地方。

一、运作成效(一)规范了侦查讯问过程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客观记录和再现了讯问的全部过程,对侦查人员的讯问手段、方式、过程在证据上进行固定。

进一步强化了对侦查人员讯问活动的监督,促使侦查人员在执法观念、执法作风、侦查思维、办案模式等方面发生深刻转变。

在文明执法方式下无法取得有罪供述时,侦查人员只能另觅途径,寻找突破口,通过提高讯问技巧、收集旁证、间接证据等来证明案件事实,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真正实现从由供到证向加强初查、全面调查取证、证供相辅相成方式的转变,向谋略型侦查转变。

实行同步录音录像后,北京市未发生一起因讯问程序违法被审查逮捕、公诉部门监督纠正或者在庭审中被辩护律师指出,证据被法官排除的案例。

(二)有效固定和保全讯问证据同步录音录像用物化方式客观、全面记录办案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场景和过程,有效地证明了讯问活动及所获取证据的合法性,有利于及时固定证据特别是对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可以遏制犯罪嫌疑人庭审阶段的随意翻供、恶意翻供现象发生。

关于检察机关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与讯问笔录不一致的探讨

关于检察机关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与讯问笔录不一致的探讨

关于检察机关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与讯问笔录不一致的探讨【摘要】针对当前检察机关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与讯问笔录不一致的现状,笔者剖析原因,并就解决同步录音录像与讯问笔录不一致现状提出自己的几点认识。

【关键词】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讯问笔录;不一致一、司法实践中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与讯问笔录不一致的现状及产生的原因(一)先行突破,再做录像由于检察机关在审讯中处于优势地位,不少案件存在“先审后录”的情况,这种“先审后录”,先做好讯问笔录再照本宣科地过一遍,做个录音录像固定一下的做法在司法实践中屡见不鲜,由于是事先准备好的讯问笔录,在录音录像时会经常出现犯罪嫌疑人回答与讯问笔录不符,或不时提醒犯罪嫌疑人怎么回答的现象,明显表现出诱供的倾向,也造成了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与讯问笔录不一致,使本来合法的证据变得不合法。

产生这种现象,主要是一些侦查人员对同步录音录像作用的认识存在着误区,认为同步录音录像只是作为一种证据的固定方式,是对其讯问笔录合法性的一种证明。

同时,也是侦查人员受到传统讯问模式的影响,缺乏深厚的功底,缺乏在侦查思路、犯罪心理分析、讯问技巧、案件突破能力和现场控制能力等方面系统知识,不能适应新的诉讼模式对侦查取证要求的表现。

(二)不忠实于原话,断章取义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修正)》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制作讯问笔录。

讯问笔录应当字迹清楚,详细具体,忠实原话,并交犯罪嫌疑人核对。

”但在司法实践中,一些侦查人员出于“有罪推定”的贯性思维,在制作讯问笔录时,对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并不是忠实于原话,而是,围绕犯罪构成断章取义,甚至曲解原意记录,造成讯问笔录与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中犯罪嫌疑人供述大相径庭,无法互相印证,使讯问笔录失去证明效力。

台湾地方领导人选举国民党籍候选人马英九涉嫌贪污特别费案给我们带来震撼,也应引起我们反思。

台北地方法院的一审判决从程序、实体两方面,对检方的指控予以了全盘否定,从而宣判马英九无罪。

浅谈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

浅谈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

浅谈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魏广金检察机关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在保障犯罪嫌疑人人权、规范检察机关办案、固定办案证据和减少被告人当庭翻供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由于同步录音录像工作是一项新兴的检察业务,实际工作中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这些问题和不足制约了当前同步录音录像工作的长足发展,需要认真研究并予以解决。

一、当前同步录音录像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1、部分侦查人员对同步录音录像工作的认识存在误区第一种误区认为做同步录音录像工作只是为了完成高检院的要求,只重形式不重质量,只在突破犯罪嫌疑人心理防线获取到口供后才实行录音录像。

或者同步录音录像不规范,比如讯问室温度、湿度、时间以及在讯问过程中使用的证据、被讯问人辨认书证、物证、核对笔录、签字、摁手印的画面切换等不符合要求。

第二种误区认为同步录音录像对职务犯罪事实认定起不了什么作用,反而有时会成为侦查过程的累赘,不仅耗费人力财力,还会影响侦查进程,因此,有时侦查人员只固定有罪证据,对无罪供述则不进行录音录像。

第三种误区是认为同步录音录像工作只要做下来了,案件就基本能成了,从而忽视了对其他证据的采集。

第四种误区是对适用对象不明确,认为只要是侦查,无论是找证人谈话,还是讯问犯罪嫌疑人,都进行同步录音录像。

2、同步录音录像存在如何保密的问题由于录音录像材料需要在侦查、批捕、起诉、审判等环节进行移交,涉及人员多,犯罪嫌疑人担心交代犯罪事实涉及到他人时同步录音录像形成的资料泄密或对外播放而受到打击报复,因而不敢说、拒绝说或作无罪辩解。

但目前同步录音录像中保密工作还没有具体的规章制度,缺乏统一规范的安全防范措施,因此关于同步录音录像操作规范相关的具体规章制度的出台,是目前急需解决的问题。

3、部分侦查人员对同步录音录像准备不够充分。

主要表现在:一是有的侦查人员在同步录音录像过程中存在着装随意、举止不端、言语不文明等不规范的办案行为;二是有些侦查人员驾驭讯问局面的能力不足,对案件突破和特殊情况的处理的应对策略不充分;三是讯问笔录所记载的内容与同步录音录像资料上所反映的内容存在着差异,讯问笔录不能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同步录音录像内容,比如说得多记得少或记得多说得少,有的还出现了性质上的分歧,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讯问的严肃性和同步录音录像的效果,同时也可能在庭审中引起辩护人对讯问过程合法性的质疑。

被告人供述笔录与讯问过程的同步录音录像内容有明显出入,直接以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被告人供述笔录与讯问过程的同步录音录像内容有明显出入,直接以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被告人供述笔录与讯问过程的同步录音录像内容有明显出入,直接以非法证据予以排除!来源:金牙大状要旨侦查机关所作供述笔录记录的内容与同步录音录像内容不符,文字资料证据与原始视听资料证据不一致时,应以原始视听资料为准。

基本案情被告人赵某原系重庆工贸职业技术学院基建后勤处处长,负责组织实施建造重庆工贸职业技术学院大学林工程,该校教职工、学生于2011年3月5日、3月12日、10月12日三天参加了大学林植树造林活动。

2011年底,赵某要求各系负责人上报上述三天参与植树的名册以报领植树补助款,与此同时,赵某要求各系编造2011年3月16、17、18、19、20、21日六天参加植树名册,由赵某将全部九天的植树名册汇总后制作报领单(实际参加植树三天补助为6600元,虚报的六天补助为33300元);交给财务处长黎某、副院长陶某签字。

2012年1月27日,赵某凭报领单在该校财务室报取了植树造林补贴款人民币39900元,该款打到赵某银行账户后一直未发放。

2013年3月27日下午,赵某听说纪检部门在调查植树补贴款一事,便通知各个系负责人领取了该款。

2012年2月至2013年3月,赵某在担任重庆工贸职业技术学院基建后勤处处长期间,利用其负责学院基础设施建设、资产管理、物资采购等工作的职务便利,先后多次收受黄某、廖胤某等人贿赂款共计人民币41500元。

二审审理期间,赵某的亲属将41500元赃款全部退清。

案件焦点被告人供述笔录与讯问过程的同步录音录像内容有明显出入,能否直接以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法院裁判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系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之便,采取虚报手段骗取国有资金人民币33300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

赵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贿赂款人民币41500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被告人赵某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

被告人赵某在重庆市教育纪工委对其贪污行为调查谈话期间,主动供述自己受贿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34737

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34737

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2005年11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依法惩治犯罪,保障人权,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根据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职务犯罪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是指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每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对讯问全过程实施不间断的录音、录像。

第三条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实行讯问人员与录制人员相分离的原则。

讯问由检察人员负责,不得少于二人;录音、录像一般由检察技术人员负责。

经检察长批准,也可以指定其他检察人员负责录制。

对录制人员适用刑事诉讼法有关回避的规定。

第四条讯问犯罪嫌疑人需要由检察技术人员录音、录像的,检察人员应当填写《录音录像通知单》,写明讯问开始时间、地点等情况送检察技术部门。

检察技术部门接到《录音录像通知单》后,应当指派技术人员实施。

第五条讯问在押犯罪嫌疑人,除法定情形外,应当在看守所进行。

讯问未羁押的犯罪嫌疑人,除客观原因外,应当在检察院讯问室进行。

第六条讯问开始时,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将对讯问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告知情况应在录音、录像中予以反映,并记载于讯问笔录。

第七条全程同步录像的,摄制的图像应当反映犯罪嫌疑人、检察人员、翻译人员及讯问场景等情况,犯罪嫌疑人应当在图像中全程反映,并显示与讯问同步的时间数码。

在检察院讯问室讯问的,应当显示温度和湿度。

第八条讯问犯罪嫌疑人时,检察人员一般要着检察服,做到仪表整洁,举止严肃、端庄、文明。

严禁刑讯逼供或者使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进行讯问。

第九条对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或者不通晓当地语言文字的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的,应当有翻译人员在场翻译。

讯问聋、哑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在场。

第十条讯问过程中,需要出示书证、物证等证据的,应当当场出示让犯罪嫌疑人辨认,并对辨认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职务犯罪侦查过程中同步录音录像存在的问题及应对

职务犯罪侦查过程中同步录音录像存在的问题及应对作者:杨伯永任标新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21期摘要目前,职务犯罪侦查过程中使用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已成为常态,但在实际操作中也存在着录像不完整、讯问笔录与录音录像的同步性存在差异,讯问谋略使用受限、监督机制缺位等问题。

本文认为应该通过完善立法、强化侦查讯问能力、构建内外联动的监督和补偿机制予以完善。

关键词职务犯罪同步录音录像作者简介:杨伯永,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副局长;任标新,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技术科科长。

中图分类号:D91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7-124-02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从 2006 年 3 月起在职务犯罪侦查案件中实行讯问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

修改后《刑事诉讼法》更是将这一内部制度上升为法律规定。

这对于规范司法行为,防止刑讯逼供,保障人权利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也给职务犯罪的侦查带来巨大的挑战,由于这项规定还较为原则,内容上显得单薄,检察机关在实践操作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过程中也遇到了一些问题,有待进一步的改进和完善。

一、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一)法律规定模糊,录音录像完整性不足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要旨包含三个要素,即“每一次”、“全程”和“同步”。

此处的“全程”的起止时间应如何理解,其时间是被限定于开始作笔录的单次讯问的全过程,还是从被讯问人进入讯问区开始到离开讯问区结束,新刑诉法和高检院的有关文件都没有进行详细规定。

正是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受传统办案思维影响和出于突破案件的目的,实际操作中便出现了侦查人员不供不录、先审后录、先“突破”后立案、“突破”后再录像等选择性录像的情况,即往往是由侦查人员先在不录音录像的情况下突破嫌疑人口供,再由侦查人员引导下进行象征性、导演式的“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这种方式的同步录音录像,虽然有利于突破案件,但是其完整性明显不足,尤其是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下,这种录像只能说明在录音录像的讯问当时的情况,但是对犯罪嫌疑人到达检察机关到录音录像前这段时间是否受到刑讯逼供、诱供的情况无法提供证明。

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为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全面贯彻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精神,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全国检察机关推行“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实践中这一制度在保障犯罪嫌疑人人权、规范检察机关办案、固定办案证据和减少被告人当庭翻供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同步录音录像工作作为一项新兴的检察业务,在实际工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这些问题和不足阻碍了当前同步录音录像工作的长足发展,需要进一步完善。

针对这些不足笔者提出一些建议,以求在将来检察机关侦办案件时更加规范、缜密,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一、同步录音录像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1、思想认识上的问题一些侦查人员对同步录音录像工作的思想认识尚不适应规范化要求,还存在某些认识误区。

一是认为同步录音录像只是作为证据的一种固定方式,对职务犯罪事实认定起不了太大作用,过多的精力投入不仅耗费大量人力财力,还会影响侦查的进程;二是认为凡是侦查,不管是找证人谈话,还是讯问犯罪嫌疑人,都进行同步录音录像;三是认为只要同步录音录像做下来就高枕无忧了,从而忽视对其他证据的收集。

因此,造成了同步录音录像工作质量不高,效果不明显。

2、录制及讯问过程中的问题由于一些侦查人员未能及时转变传统方式下的讯问作风,在录制及讯问过程中对同步录音录像还不够适应。

一是存在着装随意、举止随意的现象。

如在录制及讯问过程中经常出现办案人员随意走动、接打手机、说笑、频繁进出讯问室拿印泥、吸墨水、找记录纸或倒开水等非办案行为,特别是存在大量吸烟现象,大量的烟雾会使录制的画面不够清晰,使同步录音录像的证明力下降,还有由于讯问室是相对封闭的,大量烟雾还会使犯罪嫌疑人非常反感,不利于讯问的进行;二是存在讯问语言不够规范。

如使用方言过多、法律用语不规范等。

这些不规范现象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讯问的严肃性和同步录音录像的效果。

3、讯问笔录的问题一方面由于犯罪嫌疑人表述欠缺完整性、讲话逻辑性不强,条理不清,记录起来相对费劲;一方面由于记录人事先没有做好充分准备,对案情不够了解、整体把握不够、打字速度慢、归纳整理能力不强等因素的存在,造成了许多讯问笔录所记载的内容与同步录音录像资料上所反映的内容存在着差异,讯问笔录不能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同步录音录像的内容,比如同步录音录像资料中犯罪嫌疑人说得多而讯问笔录中记得少,或者是讯问笔录中记得多犯罪嫌疑人说得少,有的甚至还出现了重大分歧。

对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录音录像之我见_工作心得.doc

对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录音录像之我见_工作心得20世纪70年代,“视听资料”这种证据开始在一些发达国家应用。

改革开放后,我国刑事诉讼立法就规定了视听资料这种证据。

但司法实践中,侦查人员自问、自记现象还普遍存在,犯罪嫌疑人对签字画押的材料推翻原供,庭上翻供时有发生,刑讯逼供、违法取证尚未完全杜绝。

因此,为加强检察机关自身执法办案过程的监督,规范侦查讯问活动,保障严格执法、文明办案,最高人民检察院要求全国检察机关自20__年3月1日起逐步实施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录音录像,这对于推进我国刑事诉讼的文明进程无疑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检察机关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时的录音录像,是指在侦查讯问过程中将讯问的内容或当时的情景记录在磁带或胶片上,在讯问完毕后的任何时间内,可以通过相关设施完全再现讯问当时的内容或者情景。

与传统的书面记录相比,讯问时的录音录像具有同步性、完整性、再现性的特点。

在倡导诉讼文明、保障人权的诉讼潮流中,这是我国刑事证据走向现代化、逐步迈进高精技术证据时代的一个标志,其在维护程序正当性方面所具有的积极意义容不得我们丝毫的忽视。

首先,同步录音录像固定了讯问内容,为法庭对证据的质证和采信提供了依据。

在司法实践中,有些犯罪嫌疑人在法院开庭审理时往往会以侦查人员“诱供”、“刑讯逼供”等为借口进行狡辩、抵赖,推翻自己在检察机关侦查审讯期间所做的口供和笔录,阻挠案件顺利审理。

而有了对讯问过程的全程录音录像,讯问的完整过程得以完全重现,从而大大抑制被告人的任意翻供,提高了庭审效率。

其次,提高了讯问效率。

传统的书面记录依靠的是人工记录,其缺点是记录速度慢而且容易偏离讯问主题,人工记录跟不上讯问的速度的现象是普遍存在的。

采用同步录音录像,对侦查讯问人员和记录人员都提出了很高的要求,侦查人员必须对讯问对象、讯问内容、需要查明的事实做到心中有数,而且讯问人员要和记录人员、技术人员作事前交流,所有参与讯问人员协调一致,这样同步录音录像就会达到应有的效果,才能提高工作效率和记录的准确性。

论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与讯问笔录不一致

论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与讯问笔录不一致作者:韩东成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版》2010年第12期讯问笔录与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不一致可能导致整个职务犯罪侦查、审查起诉失败,因此,有必要严格限定不一致的范围,深入分析产生不一致的原因,进而探寻去”不一致”化之路径。

[基本案情]犯罪嫌疑人苗某,男,44岁,原系某市经济与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

一审判决认定苗某以虚增会务用车费用的方法,秋同他人贪污12万余元;在工程发包过程中,单独或共同受贿人民币51万余元、美元3万元。

一审法院以贪污罪、受贿罪判处苗某有期徒刑14年。

本文案例中,一审判决引述了2009年7月2斗日的讯问笔录作为认定苗某贪污罪的关键证据之一,而辩方律师辩称此份讯问笔录与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内容不一致,并以此质疑该份笔录的真实性,该案也因此被发回重审。

经过仔细比对7月24日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与讯问笔录之后,我们发现7月24日讯问笔录记录的环节是:车费结算审批前,苗某与下属瞿某合谋冒高车费、瞿某操作车费冒高,苗某审批同意;而7月24日讯问录像反映的环节是车费结算审批时,苗某得知费用被冒高却仍然审批同意。

通过比对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与讯问笔录,我们发现两者之间确实存在差异: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反映的是事中共同故意,而讯问笔录记录的却是事前共同故意。

之后原一审法院在重新审理此案后对于苗某贪污部分没有认定。

撇开原一审法院对苗某贪污部分没有认定的原因不谈,该件事情的发生至少应该引起我们对此类问题的关注。

我们不能因为对此类问题研究少,就认为该问题不重要或依此来否定该问题存在的普遍性。

一、“不一致”之内涵与负面效应(一)何谓“不一致”我们在此讨论“一致”与“不一致”。

并非要简单查明其字面意思。

而是要界定在司法改革进行得如火如荼的中国国情下,在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与“讯问笔录”相比对的语境中,厘清“不一致”之范围,这样既可以使司法工作人员在工作实践中明晰认识、规范操作,也可以有效避免因瑕疵差异而产生证明力对比困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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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与讯问笔录不一致作者:韩东成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版》2010年第12期讯问笔录与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不一致可能导致整个职务犯罪侦查、审查起诉失败,因此,有必要严格限定不一致的范围,深入分析产生不一致的原因,进而探寻去”不一致”化之路径。

[基本案情]犯罪嫌疑人苗某,男,44岁,原系某市经济与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

一审判决认定苗某以虚增会务用车费用的方法,秋同他人贪污12万余元;在工程发包过程中,单独或共同受贿人民币51万余元、美元3万元。

一审法院以贪污罪、受贿罪判处苗某有期徒刑14年。

本文案例中,一审判决引述了2009年7月2斗日的讯问笔录作为认定苗某贪污罪的关键证据之一,而辩方律师辩称此份讯问笔录与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内容不一致,并以此质疑该份笔录的真实性,该案也因此被发回重审。

经过仔细比对7月24日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与讯问笔录之后,我们发现7月24日讯问笔录记录的环节是:车费结算审批前,苗某与下属瞿某合谋冒高车费、瞿某操作车费冒高,苗某审批同意;而7月24日讯问录像反映的环节是车费结算审批时,苗某得知费用被冒高却仍然审批同意。

通过比对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与讯问笔录,我们发现两者之间确实存在差异: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反映的是事中共同故意,而讯问笔录记录的却是事前共同故意。

之后原一审法院在重新审理此案后对于苗某贪污部分没有认定。

撇开原一审法院对苗某贪污部分没有认定的原因不谈,该件事情的发生至少应该引起我们对此类问题的关注。

我们不能因为对此类问题研究少,就认为该问题不重要或依此来否定该问题存在的普遍性。

一、“不一致”之内涵与负面效应(一)何谓“不一致”我们在此讨论“一致”与“不一致”。

并非要简单查明其字面意思。

而是要界定在司法改革进行得如火如荼的中国国情下,在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与“讯问笔录”相比对的语境中,厘清“不一致”之范围,这样既可以使司法工作人员在工作实践中明晰认识、规范操作,也可以有效避免因瑕疵差异而产生证明力对比困惑。

1形式要件:“不一致”应限定为与案件相关的讯问笔录。

讯问笔录作为一种静态的固定讯问过程的方式,无法达到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动态的镜像般反映整个讯问过程的程度,讯问笔录也不可能把犯罪嫌疑人陈述的所有内容都记录下来,而只能是与案件相关的情况。

所以,讯问笔录与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不一致的范围只应界定在与案件相关的环节。

2实质要件:“不一致”应限定在涉及定罪与量刑环节有重大出入。

在明确讯问笔录与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不一致的大范围只应是与案件相关的环节之后,我们仍需进一步界定。

是否所有只要与案件相关的讯问笔录所记载的内容与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不一致,其不一致部分均应予以排除。

我们认为,答案应该是否定的。

在刑事诉讼中,控辩双方关注的焦点在于是否有罪,是此罪还是彼罪,是罪轻还是罪重等等。

其中,在定罪方面主要涉及对于犯罪主体、主观、客体、客观的认定,在量刑方面主要考察有无法定或酌定的量刑情节。

讯问笔录记载的与案件相关的环节中,并非所有的内容都会影响到对犯罪嫌疑人的定罪与量刑。

受到各种复杂因素的影响,讯问笔录记载的内容与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所记录下犯罪嫌疑人陈述会有许多不符之处,但只有那些存在重大出入,影响到定罪与量刑的环节才能界定为“不一致”。

否则,我们讨论“不一致”与否既无必要,亦无意义。

(二)“不一致”的负面效应1使讯问笔录的证据能力、证明力受损。

职务犯罪侦查讯问过程中,当讯问笔录的记载与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中所反映的犯罪嫌疑人供述不一致时,无论是作为辩方律师,还是作为法官,甚至是普通的旁听人员,都有理由去质疑讯问笔录的客观性、合法性,使讯问笔录的证据能力、证明力受损。

2有违公正和效率的刑事司法要求。

在讯问笔录与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不一致的情况下,且不说会不会产生波斯纳所说的“错误消耗”,即使案件在实体处理上是公正的,也会因程序的违法使当事人和社会对处理结果的公正性产生怀疑。

由此产生的结果是认为权利受到侵害一方当事人上诉权、申诉权的行使,如同本文所举案例,而这又需要耗费大量宝贵的司法资源,3降低检察机执法关公信力和司法权威。

在透明化、信息化、时代化的背景下,公权力哪怕是细微的不谨慎行使。

就可能引发公共事件,究其根源,关乎公权力的公信力和权威性根基不牢。

讯问笔录与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不一致,不论是有意为之还是客观原因导致,都会降低原本就未牢固的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

二、“不一致”之原因分析构建去“不一致”化的前提,是找准其产生的原因。

总体来看,“不一致”的产生既有侦查人员主观方面的原因。

也有各种各样客观方面的原因。

(一)主观方面1对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重要性体现在:首先,在实体方面对于案件查明、证据固定有重要意义;其次,在程序方面的重要加之体现在程序正当、禁止酷刑以及有效辩护、诉讼效率、被告知权保障等方面;最后,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附加价值还体现在提高侦查人员办案能力,规范侦查人员讯问手段,为讯问实践教学提供案例,对侦查人员保护等方面,但正如前文所述,司法实践中,虽然检察机关大都能很好地执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有关规定,但对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本身的重要性尚未提升到应有的高度,仅为形而上的执行,至于其在司法实践中起到什么样的作用、作用程度如何则在所不论。

由此造成的后果是,“你录你的,我记我的”,不一致情况的产生也就不足为怪了。

2“有罪推定”的思维定式。

司法实践中,有罪推定主要表现在刑讯逼取口供、忽视无罪证据、颠倒举证责任、降低起诉、定罪标准等方面。

讯问人员根据已经掌握的所谓事实确定审讯目的和方式,被讯问人根据审讯要求确定回答内容和方式,两者都是根据确实的经验事实进行分析、判断。

在此种意义上可以说,“讯问笔录从诞生时就不是公正无私的对象”。

在有罪推定的思维定式下,讯问笔录往往是围绕人罪的证据要件进行选材。

虽有要求讯问笔录需反映讯问的全部过程,但在实际工作中,特别是在讯问人员已经主观认定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有罪的情况下,若要记录其无罪辩解,准确、完整地记录其陈述的理由和有关证据,则直觉上又会心有不甘,认为此种做法有违制作讯问笔录固定其有罪证据的目的。

(二)客观方面1记录方式的动与静。

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作为一种动态记录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的方式。

具有同步性、完整性、再现性的特点,能够完全再现讯问当时的内容或情景。

与之相比,讯问笔录最为一种静态记录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的方式,因为审讯的口语表达和文字记录速度的不对称导致笔录准确、清楚地反映讯问全部过程的制作目的不可能实现。

所以要求记录员一字不漏地同步记录全部对话内容是不可能的。

实践中经常可见的情形是为了能够使记录人员记录下每个字句,讯问人员不得不放慢讯问的进度。

而更多的时候,记录人员为了能跟上讯问人员和犯罪嫌疑人的问答速度,而不得不对一些讯问内容作0j减处理,以致不能完全地记录下讯问内容。

2人员素质的高与低。

这里所说的人员既包括侦查人员,也包括犯罪嫌疑人。

在犯罪嫌疑人方面。

有些犯罪嫌疑人表述能力差,讲话逻辑性不强,条理不清,使得准确记录其所要表达的意思较为困难,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讯问笔录所记载的与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所反映的情况不一致;在侦查人员方面,主要表现为侦查人员素质还跟不上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的要求和侦查人员驾驭讯问能力尚未适应同步录音录像工作的需要。

”侦查人员的这种素质上的不足,除了有学者提到的对案件情况不了解、整体把握不够,书写时速度太慢、归纳整理能力较差之外,我们想结合司法实践中出现“不一致”的原因,从技术操作层面谈侦查人员素质讯问时的不足:(1)讯问提纲的制作。

实际工作中,讯问人员在讯问前大都不会去制作讯问提纲,有些也仅为简单列出几个要点,未能使整个讯问过程形成一个逻辑上的整体,而上述的一切。

常常使讯问变得杂乱无章,也是造成“不一致”的原因之一。

(2)间接证据的固定。

在讯问过程中,讯问人员常常缺少对间接证据获取的意识和能力,而在缺少间接证据支持的情况下。

“不一致”情况的发生会变得更加频繁。

(3)犯罪构成的反复运用。

一般情况下,在讯问时,讯问人员能够抓住围绕犯罪构成这一关键点。

但正如缺少间接证据支撑的直接证据一样,缺少反复的犯罪构成无疑会使得辩护方的“不一致”辩护成功几率增高。

3制度设置的有与无。

贺卫方曾经说过:“中国司法制度所面临的大问题常常与小制度建构方面的缺陷有关:制度建构也仿佛积薪,需要积累性的努力。

如果具体制度的建设长期性被忽视,只是一味地寄希望于所谓根本性的改革,那么,改革充其量只能获得一些表层的成果。

”这也警醒我们,要关注细节,关注那些表面看起来仿佛微不足道的小制度。

司法实践中,纵观整个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流通环节,在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被提交到法院质证之前,均缺少检察机关对讯问笔录与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之间是否一致的审查,而审查环节的缺失无疑是使这种“不一致”情况最终得以产生,并且顺利经过侦查终结、审查起诉,进而堂而皇之地进入法庭审判,导致检察工作陷入被动的有力“助推器”。

4侦查模式的“供”到“证”。

职务犯罪侦查一般遵循“由人到事”的路径,并且对口供的依赖较大。

这两个特点也决定了我国职务犯罪侦查模式倾向于“由供到证”的模式。

这种“由供到证”的侦查模式虽然有其合理的一面,但其弊端也是显而易见的,这种侦查模式往往被认为是导致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之一。

具体到本文,这种侦查模式或者说办案模式产生的最大弊端就是使办案人员产生了一种“套”、“靠”的思想依赖,这种“套”或者“靠”是把一个言辞证据套在(司法实践中经常表现为言辞证据之间的相互复制粘贴)另一言辞证据上或者向其无限靠近,亦表现为言辞证据向物证的靠近。

在“由供到证”的侦查模式下,办案人员往往并未有掌握相当量的物证,对此言辞证据的判断常常建立在对彼言辞证据先人为主观念的基础上,由此造成的结果是,言辞证据之间的高度“契合”,而讯问笔录与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之间却有严重出入。

三、去“不一致”化之路径探寻在深入分析“不一致”产生的原因之后,我们再来探寻去“不一致”化的路径。

(一)主现方面1“两个(证据规定》”背景下对全程同步录音录像重要性认识。

如上文所述,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在保障犯罪嫌疑人权利、保护侦查人员等方面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这种重要性也反映在“两高三部”新近出台的“两个(证据规定)”中。

其中,(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s条对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内容审查中规定:”……对于上述内容,侦查机关随案移送有录音录像资料的,应当结合相关录音录像资料进行审查。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的审查中规定:“经审查,法庭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公诉人应当向法庭提供讯问笔录、原始的讯问过程录音录像或者其他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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