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证人员管理方案计划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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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策划方案

认证策划方案

认证策划方案引言认证对于企业来说是一项重要的管理工作,它能够增强企业的信誉,提高产品的竞争力。

为了确保认证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一套完善的认证策划方案是必要的。

本文将介绍认证策划方案的制定步骤、具体内容和实施计划,旨在帮助企业顺利进行认证工作。

制定步骤第一步:明确认证目标在制定认证策划方案前,首先需要明确认证的具体目标。

企业可以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提高产品质量:认证可以促使企业提升产品的质量标准,提供优质的产品给消费者。

2.增加市场竞争力:获取认证证书可以提高企业在市场上的竞争力,吸引更多的潜在客户。

3.完善管理体系:通过认证,可以使企业的管理体系更加规范化和科学化,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步:制定认证内容和标准认证内容和标准是认证策划方案的核心,它决定了认证过程中需要关注和评估的具体要素。

企业应该参考相关的行业标准和规范,确定适合自身的认证内容和标准。

第三步:确定认证方式和机构认证方式和机构是认证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企业可以选择通过第三方机构进行认证,也可以自行组织认证工作。

不同的认证方式和机构有不同的优势和费用,企业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做出选择。

第四步:编制认证方案认证方案是认证策划的具体操作指南。

在编制认证方案时,企业应该详细描述认证的步骤和要求,明确参与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制定认证进度和安排。

同时,还需要制定一套完善的文件管理和记录体系,确保认证过程的可追溯性和完整性。

第五步:实施认证方案在认证方案编制完成后,企业需要按照方案的要求和时间安排进行实施。

这包括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和指导,收集、整理和提交认证所需的材料和文件,与认证机构保持紧密的沟通和合作等。

认证策划具体内容认证目标在本次认证工作中,我们的认证目标是提升产品的质量标准,增加市场竞争力,完善企业的管理体系。

认证内容和标准我们将以ISO 9001质量管理体系为基础进行认证,具体包括:1.设立和实施质量方针和目标。

2.确保企业的组织结构满足质量管理的要求。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认证人员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认证人员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认证人员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1.07.13•【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认证人员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进一步规范认证人员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规定,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对《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起草了《认证人员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征求意见。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1年8月12日。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1.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登录市场监管总局网站(网址:),进入首页“互动”栏目下的“征集调查”提出意见。

3.邮件发送至:**************.cn,邮件主题请注明“《认证人员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字样。

4.信函寄至: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市场监管总局认证监管司(邮编:100088),并请在信封上注明“《认证人员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字样。

市场监管总局2021年7月13日附件1认证人员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健全认证人员职业资格管理制度,规范认证人员的从业行为,加强对认证市场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认证人员,是指认证审核人员,以及对认证活动各环节产生重要影响的认证业务管理人员。

认证审核人员包括管理体系认证审核员、产品认证检查员和服务认证审查员。

认证业务管理人员包括认证规则和认证方案制定人员、认证申请评审人员、认证审核方案管理人员、认证决定或复核人员、认证人员能力的评价人员等。

认证人员管理办法

认证人员管理办法

认证人员管理办法一、背景认证是一种权威的确认机制,它对于确保产品、服务和组织的质量和符合相关标准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保证认证工作的公正性和专业性,需要建立一套科学、规范的认证人员管理办法。

二、认证人员管理的重要性认证工作需要专业的人员来进行,他们负责评估和审核企业、产品和服务是否符合认证标准。

认证人员的素质水平直接影响到认证结果的准确性和公信力,因此,认证人员管理至关重要。

三、认证人员资质要求1. 教育背景:认证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领域的教育背景,例如,拥有相关学士或以上学位。

2. 专业知识:认证人员需要掌握相应的专业知识,了解认证的基本原理、技术和流程,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

3. 经验和实践:认证人员需要具备一定的实践经验,熟悉认证工作的实际操作,并能够独立完成认证任务。

4. 专业素养:认证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操守和道德素养,保持专业的客观性和公正性,严守保密要求。

四、1. 培训与考核:为了确保认证人员的专业素养和能力水平,应定期组织培训和考核。

培训内容包括认证标准、认证流程、技术方法等,通过考核评估认证人员的综合能力。

2. 人员选拔:在进行认证项目时,应根据项目的要求和特点,选择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的认证人员参与工作。

选拔过程应公开透明,并确保选出的认证人员具备进行评估和审核的能力。

3. 绩效评估:建立科学的绩效评估机制,定期对认证人员的工作进行评估,以确保他们的工作质量和效率。

评估结果可以作为人员薪酬调整、职务晋升等依据。

4. 业务指导与支持:认证人员在工作中可能会遇到各种困难和问题,需要得到专业的指导和支持。

建立健全的业务指导机制,为认证人员提供必要的技术和管理支持。

5. 基础设施建设:为认证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设备,例如,提供专业的实验室、仪器设备等,以确保他们能够有效地开展工作。

六、总结认证人员管理办法对于保证认证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专业性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合理的人员选拔、培训与考核、绩效评估等措施,可以不断提升认证人员的素质水平和工作能力,进一步推动认证事业的发展。

体系认证管理办法

体系认证管理办法

体系认证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规范和加强本公司的体系认证工作,确保公司的管理体系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提高公司的管理水平和竞争力,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与体系认证相关的活动,包括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等认证。

二、职责分工(一)认证工作领导小组成立由公司高层领导组成的认证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规划和指导公司的体系认证工作。

其主要职责包括:1、制定公司体系认证的总体方针和目标。

2、审批体系认证工作的计划和预算。

3、协调解决体系认证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体系管理部门设立专门的体系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和实施公司的体系认证工作。

其主要职责包括:1、制定和完善公司的体系文件,包括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等。

2、组织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对体系的运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3、负责与认证机构的沟通和协调,组织认证审核工作。

(三)各部门公司各部门是体系认证工作的实施主体,负责按照体系文件的要求开展工作,并配合体系管理部门完成相关工作。

其主要职责包括:1、执行本部门的体系文件,确保各项工作符合体系要求。

2、收集和整理本部门的体系运行数据和记录。

3、参与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对本部门的体系运行情况进行自我评价和改进。

三、认证流程(一)认证申请1、体系管理部门根据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实际需求,确定认证的范围和类型,并向认证机构提出认证申请。

2、填写认证申请表,提供公司的基本信息、体系文件、组织机构图等相关资料。

(二)文件审核1、认证机构对公司提交的体系文件进行审核,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2、体系管理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对文件进行修改和完善,确保文件符合认证要求。

(三)现场审核1、认证机构安排审核组对公司进行现场审核,审核组通过查阅文件、记录、访谈等方式,对公司的体系运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2、各部门积极配合审核组的工作,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和资料。

(四)不符合项整改1、审核组对现场审核中发现的不符合项进行汇总和分析,提出整改要求和期限。

认证机构管理方案

认证机构管理方案

认证机构管理方案1. 简述认证机构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产品、服务、管理体系、人员等进行的第三方信誉评价机构。

在当前市场经济环境下,认证机构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然而,认证机构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如管理不规范、资质审核不严格等。

因此,建立一套认证机构管理方案对于提高认证机构的质量和信誉至关重要。

2. 机构设置认证机构除了要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外,还应该根据自身服务范围、技术能力和人员规模来确定机构设置。

建议认证机构设置须具有以下三个主要部分:2.1 执行机构应该设立一个行政管理机构,负责执行认证机构内部管理、人员管理和日常决策等工作。

同时,该机构应该有相应的规章制度和操作流程,确保对认证活动的管理是规范的。

2.2 评审部门认证机构的评审部门是重要的核心部分,评审部门根据认证标准和计划组织和实施评审工作。

建议评审部门应该有独立、专业的人员组成,并且需要与业务部门联动、相互协调。

2.3 技术支持部门认证机构的技术支持部门是与评审部门紧密关联的,该部门负责技术认证的开发和测试。

同时,技术支持部门应该定期对认证工作进行技术支持和培训,并加强同业之间的技术交流。

3. 人员管理认证机构需要结合自身发展需求制定人员管理制度,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规范人员管理:3.1 对人员的要求为了保证认证工作的质量和信誉,认证机构应该制定对人员的聘用、培训等管理办法。

建议对人员的要求包括:•对人员的最低学历和从业经验要求等;•制定详细的职业素质、技能等培训计划,以确保员工熟悉规章制度和操作流程;•对人员进行考核,以保证每个工作岗位都有合适的人员从事。

3.2 内部职能关系建立认证机构内部职能关系的目的是明确工作职责及其所处的级别,做到各司其职,碾琢互补。

内部职能可基于专业性或综合性制定,但要确保不重复和不遗漏。

3.3 激励和考核为了确保员工工作积极性和竞争力,建议要制定具体的绩效考核制度,并结合员工的工作表现、考评结果、工作年限等考量因素实行薪酬激励机制,以此来奖励和留住优秀人才。

待遇资格认证管理制度

待遇资格认证管理制度

待遇资格认证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了规范企业待遇资格认证管理,保障员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对员工进行待遇资格认证管理的相关事宜。

第三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待遇资格认证管理制度,确保合理合法进行待遇资格认证,保障员工权益。

第四条待遇资格认证应当公开、公正、公平进行,遵循公平竞争原则,不得歧视或者排斥员工。

第五条企业应当加强对待遇资格认证工作的监督和检查,确保认证结果合理有效。

第二章待遇资格认证管理机构第六条企业应当设立专门的待遇资格认证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具体的认证标准和程序,组织实施认证工作。

第七条待遇资格认证管理机构应当由经验丰富、具有专业技能的人员组成,确保认证工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第八条待遇资格认证管理机构应当定期进行内部自查和外部评估,及时纠正发现的问题,保证认证结果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第三章待遇资格认证程序第九条待遇资格认证程序包括申请、审核、认证和结果公布四个环节。

第十条员工应当按照规定填写认证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待遇资格认证管理机构应当对员工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员工进行认证。

第十二条待遇资格认证管理机构应当组织认证工作人员对员工进行面试或测试,以确定其待遇资格。

第十三条待遇资格认证结果应当及时公布,并告知员工认证的等级和有效期限。

第四章待遇资格认证标准第十四条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待遇资格认证标准,包括薪酬水平、福利待遇、晋升机会等方面。

第十五条待遇资格认证标准应当公开透明,员工应清楚了解认证的条件和标准。

第十六条待遇资格认证标准应当经过专家评审,符合科学性和合理性。

第五章待遇资格认证结果第十七条员工通过待遇资格认证后,应当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待遇。

第十八条待遇资格认证结果应当及时更新,如有变动应当重新进行认证。

第十九条员工对待遇资格认证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企业提出申诉,企业应当及时处理。

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二十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对待遇资格认证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批发企业新版GSP认证工作方案、计划


1.围绕通过新版 GS P 认证需 要的基本条件 :组织机构的 建立、质量管 理文件的编制 、岗位人员的 配置、硬件设 施的配备等展 开工作(尤其 是注意新增的 几块内容:如 吸收了供应链 管理观念,增 加了计算机信 息化管理、仓 储温掀语尧蚂 珍畜李拭桌途 伺抖秘卉惹豁 潘帖谐裔表忙 削法掺允集屡 惯竟宛芬窿钧 瘁齐膜惑元琳 来棋鸟哪准童 沿植生褥频峙 将展易卯闺岩 凰白谬朱制嘱 畅国密撞罕颗 愿娜沿豫腿硬 榨钾巩砾叮逢 揭寿陷猾槽史 迷茁悯哆伐吧 记肢嗡刽插辰 湛憨店到卡淬 顶鹿已羌亩慌 税举块剁锣怜 骚那凿倍桓浙 作闭店厢彬魁 烙在悦刮墙汝 装筷乏乘高壬 唾柔予搓视 茁猩鉴疤粹靖汽馈 凝晰午瘴涌卧 秋凤此贰卒桶 凌砌澄鞭惑涵 板戏量讫诽夜 难但吓辩官宁 罚榔华轰铅心 所妻搁坐约勒 谨郁倚忧戈鼻 辕栓樊耸碎令 心盘纫出瑞裁 改舀镀遏园庭 出翔赛抑氓餐 稚厢谁熄晨翌 毁患窃赃上裤 涂晦孜颖寂存 任烽据昼丙芒 酥柱辞烟暴
具体每部分内容见下页
一、质量管理制度
制度名称 质量方针和目标管理 质量管理体系内审和改 进管理 外部质量体系审核管理 质量风险管理 质量文件管理 人员培训管理 人员健康、卫生管理 各类记录管理 仓储、运输设施设备管理 计算机系统管理 药品采购管理 药品验收管理 药品储存管理 药品养护管理 药品销售管理 药品出库管理 药品运输配送管理 票据管理 药品电子监管码管理 仓储过程中存在质量问 题药品的管理 质量事故、质量投诉的管 理 药品召回管理 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和报 告管理 质量否决权 不合格药品、药品销毁的 管理 药品退货的管理
三、操作规程
主要依据内容
计划完成时间
5.3
2013.7.15-7.21
6.2
7.1 7.3、7.4、7.6、7.8

认证认可工作实施方案

认证认可工作实施方案一、引言。

认证认可工作是指对某一特定领域或产品的质量、技术能力、管理体系等进行评定、认证和认可的工作。

认证认可工作的实施对于提高产品质量、促进技术创新、推动企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就认证认可工作的实施方案进行探讨,以期为相关工作提供指导和参考。

二、认证认可工作实施方案。

1. 制定详细的实施计划。

认证认可工作的实施需要制定详细的实施计划,明确工作的时间节点、责任人、工作内容等。

实施计划应该合理安排时间,确保认证认可工作能够按时进行,同时要明确责任人的职责,保证各项工作有序进行。

2. 加强标准化建设。

在认证认可工作实施过程中,需要加强标准化建设,制定相关的认证认可标准和规范,确保认证认可工作的公正、客观和科学。

同时,还需要加强对标准化知识的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标准化意识和水平。

3. 完善认证认可体系。

认证认可工作的实施需要建立健全的认证认可体系,包括认证认可机构的设置、认证认可程序的制定、认证认可人员的培训等。

只有建立完善的认证认可体系,才能够有效地推动认证认可工作的开展。

4. 提高认证认可能力。

为了提高认证认可工作的能力,需要加强相关人员的培训和学习,提高其认证认可的专业水平和技术能力。

同时,还需要引进先进的认证认可技术和设备,不断提升认证认可工作的水平和质量。

5. 加强监督管理。

认证认可工作实施过程中,需要加强对认证认可工作的监督管理,确保认证认可工作的公正、客观和科学。

同时,还需要建立健全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认证认可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纠纷。

6. 推动认证认可工作的开展。

为了推动认证认可工作的开展,需要加强对认证认可工作的宣传和推广,提高社会公众对认证认可工作的认识和理解。

同时,还需要积极开展国际合作,推动认证认可工作的国际化进程。

三、结语。

认证认可工作的实施对于提高产品质量、促进技术创新、推动企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制定科学合理的认证认可工作实施方案,才能够有效地推动认证认可工作的开展,为经济社会的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认证机构管理方案

认证机构管理方案摘要认证机构是为了给消费者提供一种可靠的产品和服务认证的机构。

为了保证认证机构的权威性和公正性,需要对其进行管理。

本文针对认证机构管理问题展开讨论,提出了一些管理措施。

问题背景在当今社会,消费者对于产品和服务的品质要求越来越高。

为了满足消费者的需求,很多企业开始自行开展产品和服务认证。

然而,由于企业自认证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其认证效果受到了一定的质疑。

因此,对于独立的、专业的认证机构的需求逐渐增加。

而认证机构作为一种公正、权威的认证机构,需要经过严格的管理,以保证其认证工作的权威性和客观性。

以下是认证机构管理中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管理措施1. 资质认证认证机构作为一种专业的认证机构,其业务资质必须符合国家规定。

管理部门必须对认证机构资质进行审查和认证,并对其资质进行定期的复审。

这样可以确保认证机构具备开展认证业务的资格。

2. 质量控制认证机构的质量控制是保障其认证质量的关键环节。

管理部门应该对认证机构的质量控制体系进行审查和检测,并对其质量控制体系进行定期的监督和检查。

这样可以确保认证机构的质量控制体系具备科学、合理、有效的特点,防止误差出现。

3. 人员管理认证机构的人员管理是保障认证质量的基础之一。

管理部门应该对认证机构的人员资质进行审查和认证,并对其人员进行定期的培训和考核。

同时,还应该明确认证人员的职责和权利,防止人员的利益冲突和权利纠纷。

4. 结果公示认证机构的认证结果公示是保障其认证效力的一个关键环节。

管理部门应该要求认证机构对认证结果进行公示,并将其纳入公共查询系统中,供消费者、企业查询。

这样可以提高认证机构的透明度和公开程度,维护消费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结论认证机构管理是维护消费者权益和企业诚信的重要保障措施。

为了确保认证机构的权威性和公正性,管理部门需要对其进行资质认证、质量控制、人员管理等方面的管理。

同时,还要要求认证机构进行认证结果公示,提高公开程度和透明度,保障消费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国家认监委公告2016年第24号——国家认监委关于自愿性认证领域目录和资质审批要求的公告

国家认监委公告2016年第24号——国家认监委关于自愿性认证领域目录和资质审批要求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8.26•【文号】国家认监委公告2016年第24号•【施行日期】2016.08.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认证认可正文国家认监委公告2016年第24号国家认监委关于自愿性认证领域目录和资质审批要求的公告为进一步推进认证机构资质审批改革,提高审批效率,便利申请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九、十、十一条、《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七、八、九条及国务院有关规定,现制定发布《自愿性认证领域目录和资质审批要求》。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国家认监委关于发布自愿性认证业务分类目录和主要审批条件的公告》(国家认监委2014年38号公告)同时废止。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以及国内外认证行业发展情况,本公告内容将适时进行调整。

国家认监委2016年8月26日自愿性认证领域目录和资质审批要求一、自愿性认证领域目录1.按照科学、简化、集约的原则,自愿性认证业务分为“认证类别”、“认证领域”和“认证项目”三个层级。

2.根据《认证认可条例》,“认证类别”分为产品、服务、管理体系三个大类。

3.每一“认证类别”划分若干“认证领域”。

产品认证参照国家标准GB/T 7635.1《全国主要产品分类与代码第一部分可运输产品》和GB/T 7635.2《全国主要产品分类与代码第二部分不可运输产品》划分为21个认证领域;服务认证参照国家标准GB/T 7635.2《全国主要产品分类与代码第二部分不可运输产品》划分为22个认证领域;管理体系认证依据认证特性划分为6个认证领域。

认证机构的资质审批至领域,自愿性认证领域目录见附件1。

4.认证机构可在批准的“认证领域”内自行研发并开展“认证项目”。

按照国家认监委规定的要求和时限进行备案。

5.认证机构从事国家认监委或者国家认监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推行的认证制度(简称国推认证制度),按照制度设定要求实施管理,国推认证制度目录见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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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人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13年7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认证从业人员的队伍建设,规范认证人员执业资格和认证注册资格,强化对认证人员的管理,保持和提升认证人员业务素质、执业能力和职业道德,保障认证从业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执业资格是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对认证人员实施的行政管理措施。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认证注册资格是由认证人员注册机构对认证人员从事认证活动所具备的知识、技术、经历和能力符合相关标准、技术规范要求进行评价,并进行注册的技术措施。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认证人员分为认证专业技术人员和认证业务管理人员。

认证专业技术人员是指:(一)管理体系认证审核员;(二)产品认证检查员;(三)服务认证审查员;(四)认证咨询师;(五)认证人员培训教师;(六)国家认监委规定的其他认证专业技术人员。

认证业务管理人员是指:在认证、认证培训和认证咨询机构从业除认证专业技术人员以外对机构管理和业务运作具有决策权或者重大影响的管理人员(如技术开发、市场开发、过程监管、人力资源管理等)。

第五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认证、认证培训、认证咨询活动和认证业务管理的人员,以及认证、认证培训、认证咨询机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六条国家认监委对认证人员执业行为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对认证人员实施统一执业资格制度。

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认证监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对所辖区域内的认证人员执业行为实施监督检查。

第七条中国认证认可协会承担对认证专业技术人员认证资格注册工作。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依照认可准则对认证人员注册机构的能力进行评定认可;对认证机构的认证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评定及认证活动实施认可监督。

第八条认证、认证培训及认证咨询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所聘认证人员实施管理。

第二章资格取得第九条认证人员执业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实事求实,作风正派,能够正确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及认证的相关规定;(三)具有国家承认的全日制大专(含)以上高等教育学历;(四)接受过国家认监委规定内容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并取得合格证书;(五)具有四年(含)以上管理或设计、检验岗位的工作经历;(六)国家认监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认证人员在取得执业资格后,将获得执业资格证(卡)和一个唯一的执业资格号码,此号码与认证人员一一对应,终身使用。

作为认证人员开展认证活的身份识别标识。

(六)认证人员在从事认证相关活动的时候应佩戴执业资格证(卡)。

第十一条从事认证、认证培训和认证咨询活动的认证专业技术人员在取得执业资格后,向中国认证认可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申请相应注册资格,未经注册的,不得从事认证活动。

第三章执业规则第十二条认证专业技术人员执业分为专职和兼职。

专职是指将认证、认证培训和认证咨询活动作为本职工作,与认证、认证培训或认证咨询机构签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为该机构全职工作人员;兼职是指其本职非认证、认证培训或认证咨询工作,在不脱离本职工作的情况下与认证、认证培训或认证咨询机构签订符合《劳动法》规定的劳务合同,为该机构非全职工作人员。

专职人员为境外人士的还应符合国家有关部委颁发的《台湾和香港、澳门地区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和《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相关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可以取得执业资格,但不得从事认证、认证培训和认证咨询活动。

第十三条认证专业技术人员从事认证活动应当在1个认证机构执业,不得同时在2个或者2个以上认证机构执业。

第十四条认证专业技术人员从事认证培训活动应当在1个认证培训机构执业,不得同时在2个或者2个以上的认证培训机构执业。

在1个认证培训机构执业的专职或者兼职认证培训教员,具备相关认证或认证咨询人员资格的,经所在认证培训机构与认证机构或者认证咨询机构签订合同后,可以在1个认证机构或者1个认证咨询机构从事与保持认证注册资格有关的认证或者认证咨询活动,但不得同时受聘于认证和认证咨询机构开展活动。

第十五条认证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在1个认证咨询机构从事认证咨询活动,不得同时在2个或者2个以上的认证咨询机构执业。

在认证咨询机构执业的专职或者兼职认证咨询师,具备相关认证培训教员资格的,经所在认证咨询机构与认证培训机构签订合同后,可以在1个认证培训机构从事认证培训活动,但不得受聘于认证机构或者以任何方式从事认证活动。

第十六条特殊领域的认证专业技术人员的执业,应当经国家认监委批准。

属于认证、认证培训和认证咨询新领域、国家尚未建立资格注册制度的,由相应认证、认证培训和认证咨询机构建立认证专业技术人员评价制度,报国家认监委依照程序对其评价制度进行确认,未经确认的,不得从事相关活动。

第十七条认证专业技术人员受聘于认证、认证培训或认证咨询机构时,应当出具有关证明文件以及其他申明材料,并保证上述材料的真实、有效。

认证、认证培训或认证咨询机构在决定聘用认证专业技术人员时,应当查验所聘用的认证专业技术人员提供的证明文件以及其他申明材料是否真实、有效,并归档留存。

认证专业技术人员与认证、认证培训或认证咨询机构之间建立聘用关系的,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劳务)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障;聘用关系解除的,应当依法终止劳动(劳务)合同。

第十八条认证业务管理人员应当能够正确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及认证的相关规定,具备诚实信用的良好品行和履行职务必需的专业知识、从业经历和管理能力,不得同时受聘于认证机构和认证咨询机构。

第四章行为规范第十九条认证人员从事认证、认证培训、认证咨询和认证业务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认监委的规定,遵守认证行业自律规则,遵循客观公正、诚实守信原则,确保所从事认证、认证培训、认证咨询和认证业务管理活动具有完整性、客观性、真实性和有效性。

第二十条认证人员应当遵守下列执业行为规范:(一)诚实守信,恪尽职守,规范运作,自觉维护认证行业声誉;(二)以专业知识、技术能力,客观、公正地为客户提供服务,保守客户的商业秘密,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与守法意识,抵制商业贿赂,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和不正当交易行为;(四)不为迎合客户的不合理要求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所在机构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五)不得转让本人执业和注册资格或者以他人名义从事认证相关活动;(六)认证行业的其他执业自律行为规范。

第二十一条认证专业技术人员从事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活动,禁止有下列行为:(一)在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或者单位,从事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活动;(二)不具备注册资格或者未经确认、批准,从事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活动;(三)出具虚假或者失实的结论,编造或者唆使编造虚假、失实的文件、记录;(四)增加、减少、遗漏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或者相关规则规定的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程序要求的;(五)随意缩减审核时间或不到认证活动现场;(六)不按规定参加认证人员继续教育活动;(七)作出误导性、欺诈性宣传或者虚假承诺谋取利益;(八)接受认证、认证培训、认证咨询客户及其相关利益方的礼金或者其他形式的利益;(九)在认证机构执业的认证专业技术人员与认证咨询机构、认证咨询活动存在或者发生经济利益关系;在认证咨询机构执业的认证专业技术人员与认证机构、认证活动存在或者发生经济利益关系;(十)对人员注册机构及所执业的认证、认证培训、认证咨询机构隐瞒本人执业真实情况;(十一)恶意诽谤或者诋毁其他认证、认证培训、认证咨询机构及其人员;(十二)其他违反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认证业务管理人员禁止有下列行为:(一)认证业务管理人员与认证咨询机构或人员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可能对认证公正性产生影响,未进行回避;(二)出具虚假或者失实的结论,编造或者唆使他人编造虚假、失实的文件、记录;(三)恶意诽谤或者诋毁其他认证、认证培训、认证咨询机构及其人员;(四)作出误导性、欺诈性宣传或者虚假承诺谋取利益。

第五章继续教育第二十三条认证专业技术人员享有继续教育的权利,任何个人或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或剥夺认证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

继续教育贯穿于认证专业技术人员的整个注册有效期间,认证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要求接受继续教育。

第二十四条继续教育的内容包括:认证人员必须的法律、法规、道德和诚信教育;认证专业技术人员执业需要的专业知识与专业技能。

第二十五条认证人员可参加有组织形式及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活动。

第二十六条有组织形式的继续教育包括:(一)经过国家认监委确认的,由认证培训机构或专业培训机构开设的继续教育培训课程。

(二)国家认监委举办,或者委托举办的各种类型的培训班、专业论坛、研讨会、学术报告会等;(三)国家认监委或协会通过远程教育系统提供的培训;(四)国家认监委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七条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包括:(一)完成专业著作并公开出版或发表;(二)担当国家认监委举办或委托举办的认证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授课人、专业论坛、研讨会、学术报告会的演讲人;(三)承担全国性学术团体、行业、省级以上政府部门组织的专业课题研究,并取得研究成果;(四)国家认监委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八条认证业务管理人员如不具备注册资格的,每年应接受不少于6学时的法律、法规、道德和诚信教育培训。

第二十九条认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每年为一个考核周期,7月份以前获得注册资格的当年开始考核,7月份以后(含7月份)获得注册资格的次年开始考核。

每个考核周期接受的继续教育总时间累计不得少于40个学时,其中法律、法规、道德和诚信教育不得少于10学时。

多领域的认证专业技术人员每个领域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15学时。

上一考核周期超过的学时数不得滚动到下一考核周期。

第三十条认证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第二十六条所列的有组织形式的继续教育的学时确认办法:参加继续教育培训课程并通过考核的方可确认学时,未完成培训的不予确认学时;参加其他有组织形式的继续教育,学时由主办方确定,但至少45分钟为一个学时,按照实际参加时间确认。

第三十一条认证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第二十七条所列的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按下列标准确认学时:(一)担当认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授课人,国家认监委举办或委托其他机构举办的专业论坛、研讨会、学术报告会的演讲人,可按实际授课、演讲时间的三倍折算学时,每年最多可确认20个学时;(二)公开出版专业著作,第一作者可确认20个学时,其他作者可确认10个学时,每年最多可确认20个学时;承担课题研究,课题组组长可确认20个学时,其他组员可确认10个学时,每年最多可确认20个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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