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故意毁容罪判几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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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实施细则(试行)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实施细则(试行)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实施细则(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4.10.25•【字号】•【施行日期】2024.10.25•【效力等级】•【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量刑正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实施细则(试行)(2024年10月印发)为深入推进量刑规范化和量刑建议工作,进一步扩大量刑规范化范围,根据刑法、刑事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司法实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七种常见犯罪的量刑(一)非法经营罪1.构成非法经营罪的,根据下列情形在相应的刑罚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1)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①非法经营数额达到5万元的;②违法所得数额达到2万元的;③非法经营卷烟数量达到20万支的;④曾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三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达到3万元的。

在确定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非法经营卷烟数量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①非法经营数额每增加40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②违法所得数额每增加16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③非法经营卷烟数量每增加1.6万支,增加一个月刑期;④曾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三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每增加40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①非法经营数额达到25万元的;②违法所得数额达到10万元的;③非法经营卷烟数量达到100万支的。

云南丽江女游客被殴打毁容事件网络舆情案例分析版

云南丽江女游客被殴打毁容事件网络舆情案例分析版

8 月17 日上午,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和荣松犯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杜澄、曹二车龙补、吴原华、赵智、和凌波犯寻衅滋事罪一案公开宣判,至此舆情告一段落。

三、传播特点从事件的全网走势变化来看,1 月24 日晚,网友@ 琳哒是我发布微博后引起的网络舆论声势并不大,直至1 月25 日,被网友关注转发、媒体转载报道后网络舆论走势才开始增速走高,并于政府官方部门通过微博发声后达到监测时间内舆论值高峰。

此后,由于官方回应失误引发的次生舆情,导致整个舆情事件周期反复,形成舆情“长尾效应”,严重影响丽江城市旅游口碑。

根据数据统计,仅2017 年1 月24 日20 时至1 月26 日9 时期间,全网关于“女子丽江遭暴打致毁容”的消息共84.7 万条,微博成为了该事件的主要舆论平台,相关数据达83.8 万条,占全部数据的98.9% 。

新浪微博相关话题# 丽江恶性毁容抢劫# 阅读量超3.1 亿。

三、应对存在的问题1. 通报针对性不足,造成舆情持续高热互联网时代,唯有更透明公开,才能打消受害者和公众对司法公正的怀疑。

丽江女游客被打事件中,当地警方前期虽然积极响应、数次回应舆论,但是警方通报依旧“自说自话”,故意回避、模糊当事人和公众关注的焦点问题,例如是否存在抢劫、打人者是不是寻衅滋事罪、打人者是否被全部控制等,导致舆情持续被质疑和追问,并保持高热。

在全民都是监督员的网络时代,政府部门如何开展网络回应工作值得我们深思。

2. 警方官微失言,诱发次生舆情丽江负面舆情爆发后,公安、旅游、工商、宣传等政府部门如何应对舆情直接影响到城市的网络形象。

而这些部门短期内应对一再失误促使负面舆情不断升温,政府形象和公信力受损。

2 月10 日丽江警方官微转发指责被打毁容女游客放荡的网文,导致舆情反复发酵,形成“长尾效应”。

官方错误的措辞表述,使得丽江警方在舆情泥淖中越陷越深,本来已经逐渐平息的舆情,再度被推至风口浪尖。

故意伤害笔录范文(推荐5篇)

故意伤害笔录范文(推荐5篇)

故意伤害笔录范文第1篇以下量刑幅度仅仅作为参考,具体量刑需要看证据,看法官个人、律师辩护所起的作用,不能一刀切,请读者注意!【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法定基准刑参照点】(一)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伤情接近轻微伤,社会影响不大、被害人有过错或被告人全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为拘役刑或管制刑;(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虽构成轻伤,但伤情接近轻微伤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伤情介于轻度和重度之间的,为有期徒刑一年;伤情接近重伤的,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尚未达残疾标准的或损伤程度与轻伤标准接近的,为有期徒刑三年;(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造成被害人10级残疾的,为有期徒刑四年;每增加一级残疾等次,刑期增加一年。

【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被害人6级残疾的,为有期徒刑十一年;每增加一级残疾等次,刑期增加一年。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为有期徒刑十三年。

【重处、轻处特别规定】有下列情形的,予以重处:伤害多人的,在其中最重伤情的基础上,每增加轻伤1人,按照所增伤情的轻重程度,确定递增幅度,轻度的,刑期增加三个月;中度的,刑期增加六个月;重度的,刑期增加九个月;每增加重伤未达残疾标准或接近轻伤标准1人,刑期增加十个月;每增加重伤1人,致10级残疾的,刑期增加一年,依次每增加一级残疾等次,刑期增加六个月。

持刀、*** 等管制刀具伤害他人的,从重10%。

在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中故意伤害他人的,从重10%。

伤害对象为70岁以上的老人、14岁以下的儿童、残疾人、怀孕妇女的,从重5%。

因为邻里纠纷、婚姻纠纷等民间矛盾引发的故意伤害,从轻10%。

【个罪自由裁量权规则】根据发案原因、犯罪动机、犯罪手段、损伤程度、赔偿情况等情节,合议庭(独任庭)按本节规定量刑认为偏轻或偏重的,依第一百零四条量刑时,可行使六个月以内的自由裁量权;依第一百零五条量刑时,可行使十个月以内的自由裁量权;依第一百零六条量刑时,可行使一年六个月以内的自由裁量权。

故意伤害至人毁容公安处理程序是怎样的

故意伤害至人毁容公安处理程序是怎样的

No kind of education can match adversity.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故意伤害至人毁容公安处理程序是怎样的故意伤害至人毁容公安处理程序是需要通过前期的勘察和调查取证,然后进行鉴定,并对案件进行处理等环节,只有在通过查实了嫌疑人的犯罪事实,才可以将嫌疑人移交到检察机关,并依法提起公诉。

一、故意伤害至人毁容公安处理程序是怎样的故意伤害罪办案程序通常包括前期处置、勘查、鉴定、调查取证、案件处理等环节。

对于查实的犯罪事实,公安机关在案件破获后将犯罪嫌疑人移交给检察机关处理。

有两种方式可以选择:1、按刑事公诉案件程序走,先报警,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移交检察院,检察院审查起诉,法院依法审理并判决;2、按刑事自诉案件走,你直接到法院起诉,追究他的刑事责任。

一般来说,轻伤、重伤由检察院负责起诉,轻微伤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诉。

相关内容:一、故意伤害罪的认定程序我国刑法规定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为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罪的认定需要有以下几个程序的认定:第一,必须经过专门的法医鉴定构成轻伤才是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基础第二,派出所逮捕犯罪嫌疑人第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4条之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故意伤害罪怎样判刑(一)对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对故意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里所说的“重伤”,依照刑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2、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3、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

其中“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主要是指上述几种重伤之外的在受伤当时危及生命或者在损伤过程中能够引起威胁生命的并发症,以及其他严重影响人体健康的损伤,主要包括-脑损伤、颈部损伤、胸部损伤、腹部损伤、骨盆部损伤、脊柱和脊髓损伤以及烧伤、烫伤、冻伤、电击损伤、物理、化学或者生物等致伤因素引起的损伤等。

十级毁容赔偿标准(2018年)

十级毁容赔偿标准(2018年)

遇到侵权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十级毁容赔偿标准(2018年)爱美之心人皆有之,很多女性为了自己显得更美丽会购买很多的化妆品,如果对化妆后仍然不满意的,很多人会选择做整容手术,但整容会存在很大风险的,甚至出现毁容的情况,那么十级毁容赔偿标准?下面由赢了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一、十级毁容赔偿的标准首先可以选择和医院协商,也可以申请做医疗鉴定,鉴定医院的事故责任有多大,请求赔偿,如果通过协商调解不能解决,可以选择诉讼来维护自身的权利。

可以参照医疗事故的赔偿项目,针对自身的情况进行选择。

按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如果就该手术达到了伤残等级,则可按伤残等级要求伤残赔偿金,后续需要整容的,则存在后续治疗费,对你精神造成了损害,你还可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当然还存在其他一些赔偿项目。

人身损害赔偿,是指民事主体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到不法侵害,造成伤、残、死亡及其他损害,要求侵权人以财产赔偿等方法进行救济和保护的侵权法律制度。

医疗机构是指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合格,予以登记并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等。

如果病人是去一般美容院接受美容,发生下良后果则不属于医疗事故,而是一般的侵权案件。

《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虽然《民法通则》规定精神损害赔偿只适用于对一定范围内人格权的侵犯,但鉴于当事人因美容失败容貌受损,精神上遭受巨大痛苦,因此,应给予其适当的精神损害赔偿。

二、整形美容的六大危害1、注射属高风险美容整形注射美容风险很大,比如肉毒杆素能起到暂时消除皱纹作用,但会有头痛、过敏、复视、表情不自然等不良反应。

2、眼袋手术可能出现眼睑外翻眼袋手术可能出现眼睑外翻的状况,更有临床中出现了压迫动脉导致失明的案例。

3、抽脂手术会导致脂肪栓塞抽脂手术看似简单,但有可能发生生命危险。

1996年上海杨玉霞毁容案

1996年上海杨玉霞毁容案

1996年上海杨玉霞毁容案杨玉霞毁容案,是1996年9月11日的发生在上海的一起硫酸毁容致残案,28岁女教师杨玉霞婚外恋不成,向其外遇对象的妻女浇泼高浓度硫酸,造成被害人母女面部和身体严重受伤,三个月后,杨玉霞本人被执行枪决。

由于凶手的偏执狠毒,导致此案一度轰动上海,震惊全国。

▲杨玉霞毁容案庭审现场杨玉霞生于工人之家,高中毕业后就读于一所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后分配到小学教书,平日言语不多,但工作认真。

在感情生活中杨玉霞过的不十分如意,初恋男友背叛了她,悲愤之下曾一把火烧了男友的家器。

1991年,她与相识仅半年的丈夫结婚,可在婚后生活中情感不合,两人常为鸡毛蒜皮的小事吵架,尤其在杨玉霞生下女儿后,她感到丈夫重男轻女的思想很重,两人夫妻生活似有似无。

1995年,回到娘家的杨玉霞遇到了同样家庭生活不如意的老邻居徐国初,俩人情投意合,很快成了一对婚外情人,并在外租房居偷欢。

但是数月后杨玉霞发现,徐国初与其交往仅仅是为了满足自己的生理需要而不可能与他妻子离婚。

同年8月,两人开始了争吵,并且吵到了派出所和徐国初家中。

8月8日,徐国初在杨玉霞同事候燕家中正式向杨玉霞表明分手,并拿出5000元作为补偿,杨玉霞大怒并扬言“要让徐国初全家不太平”,两人不欢而散。

此后,徐国初还找到开鲁新村第一小学的党支部书记坦白两人的婚外情,试图通过杨玉霞单位的领导来平息两人的感情纠葛,可是徐国初的坦白更加激怒了杨玉霞,她认为自己的家庭不但毁了,而且在学校和社会上都失去了面子,于是萌生了报复徐国初的想法,她在给自己的丈夫写下一份遗书后开始了她的报复计划。

1996年9月9日,杨玉霞编造谎言向其学生家长索得一瓶容量为500毫升,浓度为95%浓硫酸,同年9月11日中午12点55分,杨玉霞携带两只装有浓硫酸的玻璃瓶,骑车来到杨浦区殷行路第一小学,将徐国初的女儿,年仅8岁的该校三年级学生徐丽君骗出学校后带到附近一个建筑工地旁,以帮她洗头为借口将其中一瓶浓硫酸从徐丽君的头顶部浇下。

法律毁容案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在我国某城市,发生了一起令人震惊的法律毁容案件。

被告人张某,因与邻居李某产生矛盾,心生报复,于深夜潜入李某家中,使用强酸将李某面部严重毁容。

案件发生后,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讨论,尤其是关于法律与人性的关系。

二、案件经过1. 矛盾起因张某与李某系邻居,两人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

张某性格暴躁,李某则较为温和。

在矛盾激化过程中,张某多次挑衅李某,导致双方关系恶化。

2. 犯罪行为一日深夜,张某携带强酸潜入李某家中,趁李某熟睡之际,将其面部涂抹强酸,导致李某面部严重毁容。

事后,张某逃离现场,并未留下任何线索。

3. 侦查破案警方接到报案后,迅速展开侦查。

通过现场勘查、走访调查等手段,警方锁定了犯罪嫌疑人张某。

在大量证据面前,张某最终承认了犯罪事实。

三、案件审理1. 一审张某被依法逮捕,案件移送至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认为,张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十年。

2. 二审李某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判决合法。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案件评析1. 人性与法律的冲突本案中,张某因个人矛盾,心生报复,导致李某严重毁容。

这充分体现了人性中的阴暗面,即恶意、残忍、报复心理。

然而,法律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工具,对此类行为予以严厉打击。

本案中,张某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其人性与法律产生了冲突。

2. 法律的威慑力本案的审理结果表明,我国法律对故意伤害罪等严重犯罪行为具有强大的威慑力。

张某因犯罪行为受到法律的制裁,这警示了社会上的其他犯罪分子,使其不敢以身试法。

3. 法律与道德的融合本案中,张某的行为不仅违反了法律规定,也违背了道德伦理。

我国法律在打击犯罪的同时,也注重道德建设。

本案的审理,既体现了法律的威慑力,又彰显了道德的力量。

五、案件启示1. 加强法治教育本案的发生,警示我们要加强法治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使人们明白法律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石。

震惊社会残忍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2018年3月,我国某市发生了一起令人震惊的恶性杀人案件。

犯罪嫌疑人李某,因与被害人王某产生矛盾,心生报复,竟然残忍地将王某杀害。

这起案件不仅造成了王某一家人的痛苦,也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二、案件经过1. 犯罪嫌疑人李某与被害人王某系同村村民,两人原本关系尚可。

然而,在一次偶然的冲突中,李某与王某发生争执,矛盾逐渐升级。

2. 2018年3月某日,李某得知王某在村子里散布关于自己的谣言,心生报复之意。

当天下午,李某携带一把尖刀来到王某家中。

3. 深入王某家中后,李某找到王某并将其杀害。

在作案过程中,李某手段残忍,令人发指。

王某的家人发现尸体后,悲痛欲绝。

4. 案发后,李某逃离现场。

经过警方多方侦查,于案发次日将李某抓获归案。

三、案件审理1.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认为李某故意杀人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判处李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 李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表示悔过,但已无法挽回王某一家人的生命。

四、案件反思1. 家庭教育缺失:李某与王某均来自农村,家庭条件较为贫困。

在成长过程中,两人均缺乏良好的家庭教育,导致心理扭曲,容易产生矛盾。

2. 社会道德沦丧:随着社会的发展,部分人的道德观念逐渐淡薄,导致人际关系紧张,矛盾不断。

这起案件的发生,反映出社会道德沦丧的现状。

3. 法律制度不完善:虽然我国法律对故意杀人罪有明确的规定,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部分地方存在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等问题。

这起案件的发生,暴露出我国法律制度在执行层面的不足。

五、结语这起恶性杀人案件,不仅给王某一家带来了无法挽回的损失,也对社会造成了恶劣的影响。

在痛定思痛之余,我们应深刻反思,加强家庭教育,提高社会道德水平,完善法律制度,共同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只有这样,才能避免类似悲剧再次发生,还社会一个安宁与美好。

第2篇导语:近年来,我国法治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仍有少数案件因其残忍程度而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缅甸毁容乞丐法律后果(3篇)

第1篇近年来,缅甸国内毁容乞丐事件频发,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这些乞丐大多为女性,她们的面部被毁容,生活困苦,社会地位低下。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缅甸毁容乞丐事件的法律后果,以期为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借鉴。

一、毁容乞丐的定义及法律地位毁容乞丐是指因遭受他人恶意伤害,导致面部严重毁容,生活无法自理的乞丐。

在缅甸,毁容乞丐的法律地位较为特殊,她们既是受害者,也是社会弱势群体。

二、毁容乞丐的法律后果1. 刑事责任(1)加害人应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缅甸《刑法》第301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死亡或毁容的,处有期徒刑。

因此,对毁容乞丐实施伤害行为的人,应承担刑事责任。

(2)国家应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缅甸《宪法》第29条规定,国家有责任保护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对于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原因导致公民人身损害的,国家应承担赔偿责任。

2. 民事责任(1)加害人应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缅甸《民法典》第116条规定,因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承担民事责任。

毁容乞丐可依法向加害人追究民事责任,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赔偿等。

(2)国家应承担民事责任。

如毁容乞丐的损害后果是由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原因造成的,国家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 社会责任(1)社会救助。

缅甸政府和社会各界应加大对毁容乞丐的救助力度,为其提供生活、医疗、教育等方面的支持。

(2)宣传教育。

通过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毁容乞丐的关注度,引导社会形成关爱弱势群体的良好氛围。

三、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借鉴与启示1.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借鉴缅甸经验,我国应加强对侵害弱势群体权益行为的立法,明确相关法律责任。

2. 强化执法力度。

加大对侵害弱势群体权益行为的打击力度,确保法律的有效实施。

3. 完善社会救助体系。

建立健全社会救助体系,为弱势群体提供全方位的保障。

4. 加强宣传教育。

通过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弱势群体的关注度和关爱意识。

法律规定的毁容行为包括(3篇)

第1篇一、引言毁容,顾名思义,是指对他人面部、颈部等部位造成严重损害,使其容貌受到永久性破坏的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对受害者造成肉体上的痛苦,更对其心理和精神造成严重伤害。

在我国,法律对毁容行为有明确的规定,以下将详细介绍法律规定的毁容行为。

二、法律规定的毁容行为1. 故意伤害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故意伤害罪中的毁容行为,是指行为人故意使用暴力、胁迫、欺诈等手段,对他人面部、颈部等部位造成严重损害,使其容貌受到永久性破坏的行为。

例如,使用刀片、硫酸等工具对他人面部进行攻击,造成毁容后果。

2. 侮辱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侮辱罪中的毁容行为,是指行为人以侮辱为目的,对他人面部、颈部等部位造成严重损害,使其容貌受到永久性破坏的行为。

例如,在公共场所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使用暴力手段使他人面部受到毁容。

3. 犯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一规定,组织、领导恐怖组织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中的毁容行为,是指恐怖组织为达到其政治目的,对他人面部、颈部等部位造成严重损害,使其容貌受到永久性破坏的行为。

例如,恐怖组织绑架人质,以毁容作为威胁手段,达到其政治目的。

4. 犯罪分子使用暴力手段报复社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因纠纷而使用暴力手段报复社会,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罪分子使用暴力手段报复社会中的毁容行为,是指犯罪分子因个人恩怨,对他人面部、颈部等部位造成严重损害,使其容貌受到永久性破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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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故意毁容罪判几年
我国刑法中没有毁容罪这一罪名。

对他人构成伤害,经过警方鉴定达到轻伤以上的构成故意伤害罪,性质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我国司法实践中已有案例。

法律规定:《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法律上故意毁容罪判几年
我国刑法中没有毁容罪这一罪名。

对他人构成伤害,经过警方鉴定达到轻伤以上的构成故意伤害罪,性质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我国司法实践中已有案例。

法律规定:《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故意伤害罪的量刑标准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四十七条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四十八条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
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八十九条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在我国的现有法律条例中,并没有对毁容罪有着相关的法律条例解释,但是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可以按照故意伤人罪以及人身侵害罪等罪行进行处理。

故意伤人罪如果根据实际案件,造成了当事人严重的后遗症或者其他身心伤害,那么将会面临严重的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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