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司法改革的行政维度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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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体制改革调研报告

司法体制改革调研报告

司法体制改革调研报告《司法体制改革调研报告》一、调研背景司法体制改革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

为了了解当前司法体制改革的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本次调研旨在深入了解司法体制改革的具体成效和存在的挑战,为今后的司法改革提供参考依据。

二、调研内容1.法院改革的实施情况针对法院改革的实施情况,我们调研了全国各地的法院,了解了他们在审判体制改革、审判公开与透明、司法责任制落实等方面的情况。

2.法律援助制度建设情况在法律援助制度建设方面,我们深入调研了各级司法机关和相关部门,了解了他们在法律援助对象范围扩大、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法律援助服务质量提升等方面的进展情况。

3.司法拍卖改革实践在司法拍卖改革方面,我们走访了多个地方的法院和拍卖机构,探讨了司法拍卖的公平公正、信息公开透明、拍卖成交率提升等问题。

4.司法体制改革的成效评估通过调研,我们对司法体制改革的整体成效进行了评估,包括审判公正性、司法效率、司法公信力等方面的情况。

三、调研发现通过本次调研,我们发现了一些问题和困难:在法院改革方面,一些地方的审判体制改革进展不稳定,审判公开与透明存在一些问题;在法律援助制度建设方面,贫困地区的法律援助服务仍然不够到位;在司法拍卖改革方面,信息公开不够透明,拍卖成交率有待提升。

四、调研建议针对以上问题和困难,我们提出了一些建议:加强法院改革的宣传和督导力度,确保审判公正与透明;加大对贫困地区法律援助的资金支持和人员培训;加强司法拍卖信息公开,提高拍卖成交率和市场竞争性。

五、结语司法体制改革是一项长期而复杂的工作,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本次调研使我们更加深入地了解了司法体制改革的实际情况,并为今后的司法改革提供了一定的参考和建议。

希望我们的调研成果可以为未来司法改革的顺利推进提供一些帮助。

基层法院司法行政改革的现状及建议

基层法院司法行政改革的现状及建议

基层法院司法行政改革的现状及建议基层法院司法行政改革的现状及建议基层法院司法行政改革的现状及建议自《“十一五”规划纲要》实施以来,各级法院针对司法审判领域的改革如火如荼,也取得了累累硕果。

然而,司法行政领域特别是基层法院司法行政领域的改革,则表现出涉及不多、调研不细、讨论不深、改革方向不明的特点,以致目前基层法院在司法行政管理上存在一些问题,工作不够顺畅,司法行政的总体效能没有得到很好地发挥。

在《“十二五”规划纲要》实施的开局之年,法院司法行政领域的改革终于被列入重要议事日程。

作为基层法院司法行政工作人员,笔者拟从本院的实际情况出发就司法行政体制改革问题谈谈自己粗浅的看法。

一、司法行政改革的现状(一)、地位被弱化。

司法行政工作是法院整体工作中非常重要的一项内容,它担负着上传下达,对外交往和后勤服务等繁重的工作职责,是协调机关各部门,连接领导和基层的桥梁和纽带。

肩负着为审判工作提供物质保障和后勤服务的任务,发挥着综合处理、协调平衡的重要作用。

司法行政工作从小处着眼就是法院后勤工作,它是以事务管理为主,以政务管理为辅,其职能主要是由办公室(行政科)行使。

近年来,人们习惯于将司法行政管理、队伍管理和审判管理一起称为法院的三大管理。

随着法院改革的深入和发展,队伍建设管理、审判管理改革已走到司法行政管理改革前面并越来越引起高层的重视,其管理机构的地位和形象在不断提升。

而作为行使司法行政管理职能专门机构的办公室,其地位和职能却被不断弱化。

主要表现为:一是司法行政管理工作将与司法审判管理剥离,进入单独系列,逐步在法院内部建立起以审判工作管理为中心,其他工作为审判工作中心服务的新的法院工作管理机制,司法行政工作自然而然的退居次席。

由于法院行政管理人员不须具有法官身份,今后将可能完全按公务员对待,不享受《法官法》规定的法官应该享有的相关待遇的权利。

这对于当前正处在法院司法行政工作岗位上的同志来说心理上是一个的打击。

司法改革检查情况汇报

司法改革检查情况汇报

司法改革检查情况汇报近年来,我国司法改革取得了显著成就,但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问题。

为了全面了解司法改革的实施情况,我对相关部门进行了检查,并就此向大家做一份汇报。

首先,我们对司法改革的整体进展情况进行了梳理。

通过对各地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调研和了解,发现了一些值得关注的问题。

在司法改革中,一些地方存在着改革措施不够有力、执行不够到位的情况,导致改革效果不够明显。

同时,一些地方对于司法改革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导致改革工作推进缓慢。

针对这些问题,我们将进一步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加大宣传力度,提高改革的知晓率和认同度,推动改革工作的深入开展。

其次,我们对司法改革中存在的具体问题进行了深入调研。

在这次检查中,我们发现了一些司法改革中的具体问题,比如一些地方存在着司法资源分配不均衡、司法公正不够等问题。

同时,一些地方在执行司法改革政策过程中存在着执行不力、落实不到位的情况。

针对这些问题,我们将进一步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加大改革政策的宣传力度,提高改革政策的执行力度,确保改革政策的顺利实施。

最后,我们对司法改革的成效进行了总结。

在这次检查中,我们发现了一些司法改革的成效,比如一些地方在推进审判体制改革、完善人民调解制度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

同时,一些地方在推进法官、检察官队伍建设、提高司法公正等方面也取得了一些成效。

针对这些成效,我们将进一步加大对这些地方的支持力度,鼓励他们继续在司法改革方面取得更大的成绩。

综上所述,司法改革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需要各方的共同努力。

我们将继续密切关注司法改革的进展情况,加大对司法改革的支持力度,推动司法改革不断向纵深发展。

希望全社会各界人士一如既往地关心和支持司法改革工作,共同为建设更加公正、高效的司法体系而努力奋斗。

司法行政调研报告

司法行政调研报告

司法行政调研报告司法行政调研报告一、调研目的和背景司法行政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一环,对于改善社会治理体系、提高司法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

本次调研旨在了解当前司法行政工作的情况,探讨问题所在,并提出相应的改进举措,以推动司法行政事业的发展。

二、调研内容和方法本次调研主要涵盖以下方面内容:司法行政机构设置与职能、司法行政工作的任务与重点、司法行政工作的成效以及存在的问题和改进建议等。

采取的调研方法主要包括实地走访、问卷调查和专家访谈等。

三、调研结果1.司法行政机构设置与职能根据调研发现,司法行政机构的设置比较合理,由司法行政部门和各级地方司法行政机构共同负责。

司法行政的职能主要包括:协助司法机关履行职责、监督和管理社区矫正工作、承担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等。

2.司法行政工作的任务与重点调研发现,当前司法行政工作的任务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推动司法公正,加强司法协助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二是加强法律援助工作,解决群众的司法难题;三是提高社区矫正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推动罪犯的社会重新融入;四是加强法律宣传和教育,提升全民的法律素养。

3.司法行政工作的成效通过实地走访和问卷调查,调研结果显示,近年来司法行政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司法行政机构的工作效率有所提高,司法援助服务进一步扩大,社区矫正的成功率有所提高,普法宣传的覆盖面也有所扩大。

4.存在的问题和改进建议然而,调研也发现了一些问题,如以下几点:一是司法行政机构的职能定位还不够明确,需要进一步深化改革;二是司法行政工作中普法宣传的力度和效果还有待提升;三是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一些管理和执行上的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四是一些地方司法行政机构在人员配置和资源保障方面存在不足。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提出以下改进建议:一是进一步明确司法行政机构的职能和定位,加强与其他司法机关的配合和协同;二是增加普法教育的力度,提高全民的法律素养;三是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确保方案实施的有效性;四是加大对司法行政机构的投入,提高工作效能。

司法体制改革调研报告

司法体制改革调研报告

司法体制改革调研报告司法体制改革调研报告一、调研目的和背景司法体制是一个国家法治体系的基础,直接关系到国家的法律实施和公正性。

为了进一步了解我国司法体制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以及针对这些问题进行的司法体制改革措施,我们进行了有关调研。

二、调研方法和范围我们采用了实地走访、文献查阅和专家访谈相结合的方法进行了该调研。

通过走访一些法院和检察院,我们对司法机关的工作环境、工作机制和工作效率有了一定了解。

同时,我们还阅读了一些相关的政策文件和学术论文,以便更好地把握司法改革的具体内容。

此外,我们还采访了一些司法改革领域的专家,听取了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三、调研结果1. 司法独立性不足在调研过程中,我们发现司法机关的独立性存在一定问题。

一方面,一些法官和检察官在执法过程中受到了来自政府和其他利益集团的干扰,影响了案件的审理结果。

另一方面,司法机关的财政独立性和人事独立性不足,很难真正做到公正执法。

2. 司法效率有待提高我们调研发现,目前我国部分地区的法院和检察院存在审理周期长、办案效率低等问题。

一些案件需要等待很长时间才能得到审理,这减缓了法律正义的实现。

在一些复杂的刑事案件中,有些案件甚至需要数年的时间才能审理完成。

这种现象对当事人和社会公众来说都是不公正的。

3. 司法公正性待加强调研中我们了解到,一些地区的法官和检察官在处理案件时存在腐败问题,收受贿赂影响了案件的判决结果。

同时,一些地方的司法机关在审理职务犯罪和涉及重大利益的案件时也存在延审慢判的问题,使得一些违法犯罪分子逍遥法外,让公众对司法的公正性产生了怀疑。

四、改革措施基于以上调研结果,我们提出了如下改革措施:1. 加强司法独立性保障为了确保司法机关能够独立行使审判权,需要建立相应的体制机制。

一方面,要完善法官和检察官的选拔、任用、晋升和退休制度,划定明确的界限,防止政府和其他利益集团的干扰。

另一方面,还要健全司法机关的财政独立性和人事独立性,确保司法机关能够真正独立地行使职权。

司法体制改革调研报告

司法体制改革调研报告

司法体制改革调研报告一、调研背景随着我国不断加速的现代化进程,社会治理体系不断完善,司法领域也不断拓展,司法体制也面临各种各样的问题和挑战。

为了研究司法体制改革的现状和未来趋势,我们进行了一次调研。

二、调研过程1. 调查对象我们选择了各级法院、检察院以及律师事务所作为主要调查对象,通过访谈、问卷调查等方式获取了相关信息和数据。

2. 问题提出在对调查对象进行调研的过程中,我们提出以下问题:(1)司法改革过程中存在哪些问题?(2)司法机关是否存在权力滥用现象?(3)官员与司法机关之间的关系如何?(4)如何加强人权保障?3. 数据分析通过实地调研和数据统计,我们得出了以下结论:(1)在司法改革过程中,仍存在很多问题和困难,尤其是在司法公正、审判质量、司法效率和维权保障等方面。

(2)司法机关权力滥用现象确实存在,表现在多个领域,如行政处罚力度不当、诉讼程序滞后、审判结果不合法等。

(3)官员与司法机关之间的关系比较复杂,既有正面互动,也有负面干扰,尤其是在某些敏感案件中,更需要加强独立性和公正性。

(4)加强人权保障是司法体制改革的另一个重要方向,应该在相关法律制度、法律程序和司法安全等方面下功夫。

三、建议和展望1. 针对调研发现的问题和挑战,我们有以下建议:(1)制定、完善相关司法制度,增强司法公正性和透明度。

(2)加大对司法机关的监督力度和问责力度,防止权力滥用。

(3)建立一个官员与司法机关之间的信息交流平台,加强互动和沟通。

(4)加强人权保障,制定更为完善的法律保障机制。

2. 展望未来,我们认为司法体制改革需要深入开展,加快完善司法机构和人才队伍,加大对人才的培养和引进,提升司法效率和司法质量。

同时,加强对司法机关的制约和监督力度,切实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和利益保障。

基层司法行政调研报告

基层司法行政调研报告

基层司法行政调研报告
《基层司法行政调研报告》
为了解基层司法行政的实际情况,我们组织了一次调研活动,走访了一些基层法院和司法行政机构,深入了解了他们的工作情况和面临的问题。

以下是我们的调研报告:
一、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实际情况
通过对基层法院和司法行政机构的实地走访,我们了解到,基层司法行政工作人员工作繁重,任务艰巨。

他们需要处理大量的案件,包括民事、刑事、行政等各种类型的案件,同时还要面对负责人员有限、办公条件简陋等挑战。

在这样的情况下,他们仍然努力工作,确保司法公正和法律实施。

二、面临的问题及挑战
在调研中,我们发现基层司法行政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是人员不足,导致工作量大,人员负担重。

其次是办公条件简陋,设备老化,影响了工作效率和质量。

另外,一些基层司法行政机构还存在管理不规范、效率低下等问题,导致案件办理的时间较长等一系列不利影响。

三、改进措施
针对上述问题和挑战,我们提出了一些建议和改进措施。

首先是加大对基层司法行政的投入,增加人员和资源,提高工作效
率。

其次是改善办公条件,更新设备,提升工作环境。

另外,要加强对基层司法行政机构的管理和监督,规范工作流程,优化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

总之,基层司法行政是司法工作的基础,关系到司法公正和法治建设的全面推进。

我们希望通过这次调研,为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改善和进步提出一些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促进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

司法改革调研报告

司法改革调研报告

司法改革调研报告
《司法改革调研报告》
近年来,我国司法改革持续推进,以提高司法公正性、效率和权威性为目标,一系列改革举措正在不断落地。

为深入了解司法改革的进展情况以及取得的成效,我们进行了一项全面的司法改革调研报告。

在调研过程中,我们首先就司法改革的政策实施进行了全面地梳理,对各项改革举措的落实情况进行了深入的调查。

通过与相关部门、法院和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交流,我们了解到许多改革政策已经得到了有效的贯彻执行,并且带来了显著的成效。

例如,一些司法体制改革已经有效缩短了审判周期、提高了裁判效率,许多问题疑难案件得到了及时有效解决,大大增强了司法公正性和权威性。

同时,我们也发现了一些存在的问题和挑战。

在一些地方,司法改革工作还存在进展缓慢、配套措施不到位、执行不到位等情况,需要进一步加强。

此外,司法改革在涉及到司法职业发展、司法资源配置等方面还需要更加深入的监督和研究。

在总结调研情况后,我们认为司法改革是一项长期而繁重的工作,需要各方的共同努力。

需要政府部门加强对司法改革的政策引领和协调,推动改革政策的全面贯彻实施;需要法院和律师事务所等司法主体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司法效率和质量;需要社会各界加强监督,为司法改革提供更多的支持和帮助。

通过此次调研报告,我们希望能够为推进司法改革工作提供一些参考和建议,推动我国司法体制不断朝着更加公正、高效、权威的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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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司法改革的行政维度考察作者:张瑜来源:《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05期摘要:2014年开始的司法改革涉及法院、检察院两大系统内的人员分类管理、改进办案组织、完善司法责任制、建立职业保障制度等方面内容。

去行政化、去地方化、专业化、职业化是本轮司法改革的重心与目标,归根到底即为去行政化。

“行政”在中国的语境中可以做多层面理解,任何层面都可折射出本轮司法改革所遭遇的“艰辛”。

去行政化是司法改革的大势所趋,但本轮改革中去行政化的程度仍任重道远。

关键词:行政化;主任检察官;权力清单;办案责任制;统一管理中图分类号:D926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3/j.issn.1671-6477.2018.05.0028司法改革在中国主要指法院与检察院的改革。

司法改革自十五大后至今已经走过十多个年头,两高在此年间也分别出台了各自的司改工作规划。

由于多种原因,前三轮的司法改革似乎并没有涉及深层次的问题,在第十八届三、四中全会后于2014年开展的新一轮司改涉及人员分类管理、司法责任制、职业保障制度、省以下检察院人、财、物的统一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在司法改革试点初期的讨论中,去行政化、去地方化、专业化、职业化①等设定大大鼓励了司法系统也顺应了法律人的期待,而这几个核心词汇中,其实归根到底就是“去行政化”。

随着各地人员分类、办案责任制、保障待遇等改革制度落地,考察去行政化之程度,对于预期下一阶段改革意义重大。

行政一词在中国的语境中不完全等同于西方法理中的立法、司法、行政等权力三分中的政府行政,而是由“党、政、军构成的广义上的政府”行政[1]。

行政既可以理解为一种权力属性,也可以理解为一种管理中的流程方式,还可以理解为国家组织体系中贯通于各权力部门及各权力部门内部如何运行的总纲性、精神性的内化“实在”②。

本文将以检察体制改革为例,以改革所涉及的员额制、办案组织设置、司法责任制、职业保障制度等方面内容为基础,以行政化去除力度及可能性为主线串联开展线性分析,探讨本轮司法改革在纵深程度上的推进及可能存在的问题,并试图提出完善建议。

一、人员分类改革、员额制改革状况的行政性分析(一)人员分类改革、员额制改革初衷人员分类改革、员额制改革核心目标就是遴选出高水平业务者成为名副其实的法官、检察官,走专业化、精英化线路,将能办案、愿办案的法官检察官送到办案一线,同时解决基层案多人少的矛盾。

2014年从试点中的六个省市开始,人员分类管理、员额制便是最牵动人心之项目。

能否入额不仅是能力与资历的证明,而且是未来职业退休之保险。

在改革之前,众所周知,所有在检察院工作的人员都被外界误称为检察官。

但鉴于历史原因,从整体上形成了部分检察官素质不高、形象不佳的状况。

但凡检察院内人员工作出现差池,就被认为检察院人品德不行、三观偏差,但凡出现个别人违法违纪,甚至是与执法办案无关的违法违纪,所有人员都被附带性地整顿教育学习等等。

这种人事管理体制,不仅造成内部办案部门与非办案部门的思想冲突,也大量挤占了真正办案人的办案时间,挤占了真正办案人员的上升通道。

职务晋升困难、发展空间狭窄是法、检两院工作人员的普遍感受。

人员分类的改革目标确定后,溢美之词不断涌现,对分类后的检察官、法院管理、晋升多有期待。

普遍认为,分类管理打破基层法官、检察官晋升“天花板”[2]。

(二)人员分类改革、员额制改革的行政性分析在当前一些改革试点中,员额制改革因触及既有利益太广、太深,因而相比于其他改革可谓难度最大。

其中,行政性待遇、行政化决定的现象得到了深度表现。

本轮改革时限过半,纵观改革进行时与改革之后行政化因素,表现出如下问题:第一,入额人员资历考察较重,且员额预留空间较少。

在检察院内的工作人员都走检察员通道,历经多年历史已经积累了大批人员等待入额。

员额制39%(目前,各个层面的文件仍然未统一,有33%说法,有34%,亦有39%)的上限注定了积累的历史人员相当一部分不能进入检察官队伍。

改革试点最初,一些资历较深,而多年不具有办案经验的中老年同志闻风而入,要求进入员额。

据笔者调研显示,上海市法、检系统自2014年提出入额至2016年上半年入额实际表现看,在基层院多为既往行政官职人员直接入额、较高行政级别的非实职检察员适当转换身份后入额;在中级院、高级院因员额有限,行政正职直接入额,副职选择性入额。

从年龄结构看,進入员额法官、检察官中老同志占据了多数,青年人凤毛麟角(所谓青年人主要是指研究生毕业进入单位工作4~6年等办案经验日渐丰富的人员)。

在中央公布的33%员额底线方面,2014年、2015年已经入额法官、检察官基本占据了29%~30%,预留下的空额基本保留在1%~3%左右的空额。

在中国的司法实践及理论中,司法办案主要是靠经验还是依靠专业知识,即主要是依靠司法的精英化人群还是依靠大部分的司法员工,仍然值得争议。

从专业化、精英化角度考量,知识更新快、法学基础扎实的本科生、研究生可以“独当一面”,但如考虑资历、经验,仍需慢慢等待和积累。

当前,各地普遍招录了法学专业的研究生,但员额制却预留了较低的比例,对于近些年新进研究生来说,需要漫长的消化过程。

简言之,一些地方预留的空缺难以弥补大量进入的研究生,据笔者对调研单位的估算,如果要让2015年新进的检察官助理之中最优秀的人员入额,至少需要22年!第二,入额的人员能否参与实质办案需要打上问号。

当前进入员额的检察官中院领导干部、中层干部占据了绝大多数,现实中展现的问题包括入额不办案、少办案、挂名办案等现象。

其真实的工作状况大多是领导干部将案件转交于助手,辅助人员与检察官之间看似清晰的职责划分,实则并未分清。

作为改革初衷的“领导干部应亲自办案,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3],实质性表现却并不理想。

第三,改革之后,检察官等级可能会形成新的行政等级。

理论上,检察官等级属于职称,在作出决定时的身份不因等级差距而有决定差距。

但在事实上,确实存在等级越高,待遇越好,资历越深,可管理、指导案件越多的状况。

这种影响表现是否属于行政化的另一种表现,也值得考究。

有些改革试点中,对主任检察官、检察官的等级区分过细,考核周期太长。

如广东顺德区,对主任检察官分8级3年一考核,“最低为八级,对应正股级检察员,享受副科级待遇,最高为一级,对应正科职检察员,相当于该院的副检察长”[2]。

这种背后的行政性套改思维,反映出与整个中国行政文化难以割断的情怀。

但不借助行政套改,并让现有检察员、遴选的助理检察员依据行政科级依次定检察官等级,又别无他法。

第四,人员分类并不意味着对不同人员从事的事务也进行了深度分类,司法事务与行政事务并未触及。

在中国的司法环境中,会议传达精神、组织学习、考核、晋升评级等一些行政性工作仍然存在。

真正決定入额后检察官之考核、晋升、评级的,至少从目前看来,仍然是行政考核,由检察官所在部门的行政负责人决定。

故人员分类只解决了人员类别问题,对于入额人员所做的入额事务并没有深入触及。

入额检察官除了办案外,参加会议、参加组织学习、综合宣传工作等,与改革前并无差别。

据实地调研,绝大多数入额检察官认为工作内容并未改变。

司法性与行政性事务的深度区分与否,行政性事务是否减少,将直接决定进入员额的检察官能否专心办案。

(三)后改革时代的员额制完善路径目前司法改革已经进入纵深阶段,面对人员分类改革、员额制改革所可能遭遇的上述行政化问题,我们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破解:第一,应当综合考虑各项因素,合理确定三类人员员额比例。

即应当根据法院、检察院的级别、工作总量以及所在的辖区面积、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等方面因素,综合确定。

由于基层法检案件数量较大,而省级机关行政性事务较多,故“四级检察机关从上往下检察官的员额可以在一定范围内逐层递增,检察辅助人员的员额则逐级递减,检察行政人员的员额相应随之调整”[4]。

以地区、案件实际需求决定入额人员,打破入额行政化倾向。

第二,设置专门的遴选委员会,严格检察官的准入制度。

特设专业机构,根据办案经验、办案能力、法学理论功底、学术学历、以及个人的道德水平等,遴选真正优秀人员进入检察官队伍。

将不办案、不能办案的“不适格”人群排除在员额之外。

第三,根据地区特点以及案件实际数量,增加检察人员绝对数量,提高员额基数。

目前大多数地区存在案多人少情况,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增加检察官数量,尤其是较为优秀的年轻人才,通过制度性手段(如待遇平衡)使法检机关整体队伍保持可持续性。

第四,提倡主任检察官制度以及检察官办案职责制。

通过此项制度跟进区分司法性事务与行政性事务的派分,同时以办案职责制反向激励入额人员将工作重心转移至检察业务。

即通过检察业务的重视与回归,将行政性实务强行予以剥离,实现真正的“去行政化”。

二、办案组织改革状况的行政性分析(一)主任检察官制度的改革定位在此轮改革中,主任检察官、主审法官被寄予实现办案组织规范化、专业化的厚望,也被视为扁平化办案组织中去行政化的最大依靠。

在理论定位上,一般其被视为业务部门中的基本办案单元,直接对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负责,中间不存在任何层级[5]。

回顾历史,可以发现其在思想渊源上可追溯至我国台湾地区检察制度。

在台湾地区检察制度中,主任检察官属于行政职务,创设背景在于1980年代台湾地区检察院早期“没有内设业务机构而享有独立办案权的检察官数量大增”,“目的是要在检察长与众多检察官之间建立中间管理环节(6名以上检察官可设一名主任检察官)”③。

简言之,台湾的主任检察官是检察长行政管理权的延伸,但主任检察官仍然是一线办案人员,而且考虑到其是资深检察官,因而能够对其他检察官兼顾指导和监督职责,但是,在指导与监督时,需不得侵犯检察官司法事务上的独立判断权责。

因此,台湾检察制度中,检察官才是行使检察权的主体,其以本人名义进行的职务行为对外都具有法律效力[6]。

相应地,我国当前试点改革在主任检察官的定位、地位、权限等基本问题的设计上,均与台湾地区检察制度存在不同程度的差异:第一,主任检察官组并非一级办案组织,而我国将主任检察官为主体的一类人定位为一级办案组织,从根本上讲是对日本、韩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主任检察官制度的一种误读、误解;第二,试点中的主任检察官行使了定案权,但域外经验是主任检察官不应行使定案权。

否则,有违检察独立原则并违背该项制度改革的目的和初衷[7]。

(二)主任检察官制度的现实开展1.主任检察官制度的现实表现形式。

就当前一些地方试点经验来看,主任检察官有两种表现:一种是个体办案人员;另一种更多的却是表现为办案组的形式。

在办案组中,又有两种模式:一种是以主任检察官+检察官+检察官助理+书记员组成,另外一种是主任检察官+检察官助理+书记员组成(如表1)。

2.主任检察官制度的行政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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