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星创天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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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科学技术局、衢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推进创新生态体系建设若干政策意见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衢州市科学技术局、衢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推进创新生态体系建设若干政策意见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衢州市科学技术局、衢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推进创新生态体系建设若干政策意见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衢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8.05.14•【字号】衢市科〔2018〕28号•【施行日期】2018.05.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计划正文衢州市科学技术局、衢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推进创新生态体系建设若干政策意见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衢市科〔2018〕28号各县(市、区)科技局、财政局,市级各单位:经市政府科技创新大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同意,现将《推进创新生态体系建设若干政策意见的实施细则(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企业年度研发投入补助申请表2.衢州市发明专利奖励申请表3.衢州市专利权质押贷款补助申请表4.衢州市专利保险补助申请表衢州市科学技术局衢州市财政局2018年5月14日推进创新生态体系建设若干政策意见的实施细则(试行)为加快构建创新驱动发展生态体系,推进以创新为重点的山海协作升级版建设,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根据《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创新驱动加快绿色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试行)》(衢政发〔2017〕46号)第三款第(五)(六)(七)(八)条、第四款第(二十)条,制定本细则。

一、支持政策(一)支持创新载体建设1.支持对象“科研飞地”入驻企业申报并被立项的科技计划项目;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产业技术创新公共服务平台(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重点企业研究院(含农业)。

2.补助标准(1)“科研飞地”项目补助:按重大研发项目、科技攻关项目补助政策给予支持(衢经信综合〔2018〕50号)。

(2)众创空间补助:对新评定的优秀国家、省级、市级众创空间,分别给50万元、30万元、10万元补助。

(3)科技企业孵化器、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的补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分别给予300、100万元补助。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办法》的通知(湘科发〔2021〕47号)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办法》的通知(湘科发〔2021〕47号)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办法》的通知(湘科发〔2021〕47号)

【期刊名称】《湖南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21()11
【摘要】HNPR—2021—04009各市州科技局、省直管试点县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国家高新区管委会:现将《湖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5月20日湖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我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高质量发展,发挥示范带动效应,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上水平,构建良好的科技创业生态和孵化体系,根据科技部《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8〕300号)和《国家众创空间备案暂行规定》(国科火字〔2017〕120号)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总页数】4页(P22-25)
【作者】无
【作者单位】湖南省科学技术厅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7;D92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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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21〕42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21〕42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晋政办发〔2021〕42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山西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5月9日山西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我省科技体制机制重塑性改革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山西省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计划项目”)运行管理,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计划项目,是指由财政专项资金支持、以项目化方式实施的基础研究、关键技术攻关以及其他支撑创新能力提升的科技创新活动。

第三条计划项目应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以科技“自立自强”为目标,聚焦“新基建、新技术、新材料、新装备、新产品、新业态”(以下简称“六新”)突破,服务全省一流创新生态建设。

第四条省创新生态建设领导小组审定计划项目设置,省财政主管部门负责综合配置计划项目预算,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计划项目的统筹管理与服务,各市、省直有关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共同推进计划项目落实落地。

第五条计划项目统筹管理遵循结果导向、权责清晰、公开透明、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原则,充分激发全社会创新创造活力,持续优化科技创新资源配置。

第二章计划项目分类第六条计划项目根据全省创新规划和重点任务进行系统布局,建立产学研用贯通的完整计划项目体系,并根据创新战略需求及时调整。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内政发〔2018〕22号文件相关内容的通知-内政发〔2020〕12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内政发〔2018〕22号文件相关内容的通知-内政发〔2020〕12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内政发〔2018〕22号文件相关内容的通知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内政发〔2018〕22号文件相关内容的通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按照中央和自治区关于煤炭资源市场化出让要求,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煤炭资源市场化出让的意见》(内政发〔2018〕22号,以下简称《意见》)相关内容进行修改并重新公布,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将《意见》“一、煤炭矿业权实行市场方式出让”第(三)部分中“对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可由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提出市场出让的条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的表述删除。

二、将《意见》“二、加快清理处置煤炭矿业权”第(七)部分中“井田内未配置的资源量(含自治区确定由国有独资企业代持的资源量和清理收回的资源量),由资源所在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以公开竞价的方式确定剩余资源量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和持有企业,同等条件下该井田主体企业优先获得。

竞价结果及相关资料,报送自治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的表述删除。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由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负责解释。

2020年7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煤炭资源市场化出让的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7〕12号)精神,从根本上解决煤炭资源配置面临的市场需求、开发强度与环境容量等方面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促进煤炭产业高质量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银川市科学技术局、银川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银川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的通知

银川市科学技术局、银川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银川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的通知

银川市科学技术局、银川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银川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川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2.07.05•【字号】银科发〔2022〕42号•【施行日期】2022.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经费与财务正文银川市科学技术局、银川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银川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相关产业园区科技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优化双创环境,降低创新创业成本,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银川市财政局和银川市科技局联合修订《银川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银川市科学技术局银川市财政局2022年7月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支持对象与范围第三章申领与兑现第四章监督与管理第五章附则银川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支持创新主体购买科技服务机构的专业化服务,降低创新创业成本,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提高科技创新水平,助力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加快建设创新发展引领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银川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是利用银川市财政科技资金,支持银川市区域(不含宁东,下同)创新主体向科技服务机构购买各类科技服务时,由政府向科技服务机构兑现的用于支付部分服务费用的“电子券”。

创新券通过银川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平台(简称“创新券平台”)运行,实行申请、审核、兑付网上办理。

第三条创新券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循鼓励创新、科学管理、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主要用于创新券兑付、专项绩效评价、专家评审等管理经费支出。

第四条银川市科技局会同银川市财政局组织实施创新券工作。

银川市科技局负责政策制定、预算编制、运营管理、服务补贴审定、监督及绩效管理等工作,银川市财政局负责年度预算资金审核及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第五条创新券的运营管理等具体工作,由银川市科技局委托专业运营机构负责,包括创新券申请审核、资金兑付、科技服务机构入库审核及服务补贴核定、政策宣传、培训辅导及实地调查等工作。

山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转发《科技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三批国家级星创天地备案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山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转发《科技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三批国家级星创天地备案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山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转发《科技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三批国家级星创天地备案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西省科学技术厅
•【公布日期】2018.08.24
•【字号】
•【施行日期】2018.08.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科技条件与标准
正文
山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转发《科技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三批国家级星创天地备案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科技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三批国家级星创天地备案工作的通知》(国科办农〔2018〕60号)转发给你们(见附件),请登录星创天地数据服务平台(http://60.217.226.131:8080/datareport/xctd/login.do)按要求认真填报,具体流程请认真阅读网站说明。

于2018年9月5日前,由推荐单位将推荐函及系统生成的星创天地信息汇总表、星创天地基本信息表加盖公章后统一报送至省科技厅农村科技处,电子版同时发送至*****************。

逾期未提交书面盖章材料的视为不推荐。

联系人:李强蔡颖慧
联系电话:************
地址: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迎泽大街366号
附件:科技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三批国家级星创天地备案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科学技术厅
2018年8月24日。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3.16•【字号】呼政字〔2018〕50号•【施行日期】2018.03.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驻呼伦贝尔市各单位:现将《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意见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8年3月16日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意见实施细则为贯彻落实《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意见》(呼政发〈2016〉161号),加快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科教强市战略,特制定《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意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一、申报时间所有申报主体申报事项的时间需在《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意见》印发后,即2017年1月1日之后。

二、申报主体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组织、团队和个人。

三、工作流程(一)申报:市科技局发布公告,符合条件的申报主体向市科技局提出申请。

(二)审核:市科技局或市科技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申报主体的申报材料及有关情况进行审核。

(三)会商:市科技局将各单位、组织、团队及个人申报的奖补事项及金额进行汇总,并组织相关部门会商。

(四)审批:市科技局将会商确认的奖补名单及金额统一报送市政府研究批准。

(五)公示:市政府研究批准后,市科技局将奖补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六)奖补:公示无异议后,市科技局报请市政府拨付奖补资金。

四、奖补标准按照《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意见》(呼政发〈2016〉161号)规定的奖补标准执行。

五、具体申报要求与审核程序(一)意见第1条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推行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后补助机制1.申报条件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制度健全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且有自主研发经费投入和研发活动的企业。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入落实“科技兴蒙”行动以科技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入落实“科技兴蒙”行动以科技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入落实“科技兴蒙”行动以科技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5.18•【字号】鄂府发〔2021〕61号•【施行日期】2021.06.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村科技与社会发展正文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入落实“科技兴蒙”行动以科技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府发〔2021〕61号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鄂尔多斯市深入落实“科技兴蒙”行动以科技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2021年第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2021年5月18日鄂尔多斯市深入落实“科技兴蒙”行动以科技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抓创新就是抓发展,谋创新就是谋未来。

为深入实施创新发展驱动战略,坚持“四个面向”,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兴蒙”行动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内党发〔2020〕17号),市人民政府决定深入实施科技创新八大行动,建设创新型城市,以科技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创新链产业链融合行动(一)推动产业链再造。

突出清洁能源、新型化工、节能环保、装备制造等四个重点产业,围绕产业链供应链缺失部分和薄弱环节,聚焦补链延链强链,精准开展科技招商,推动落地一批投资规模大、科技含量高、带动能力强的项目,构筑集约高效、绿色低碳、稳固完整的产业链。

设立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四个重点产业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市、旗区(园区)按照项目规模、技术先进性及对产业的带动作用等共同给予支持。

对重点产业项目发生的技术引进费用给予最高1000万元补贴。

鼓励市内各行业龙头企业联合上下游企业组建产业链合作共同体,搭建信息互通、资源共享、优势互补、联合攻关的产业链供需交流平台,促进上下游、左右链企业协作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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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星创天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公布日期】2021.05.30
•【字号】内科发农字〔2021〕2号
•【施行日期】2021.05.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农村科技与社会发展
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星创天地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盟市科技局,满洲里市工信和科技局,二连浩特市教育科技局,各有关单位,各星创天地:
为加强和规范自治区星创天地建设和发展,推进农村牧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以科技创新驱动乡村振兴发展,根据《科技部关于发展“星创天地”工作指引》(国科发农〔2016〕210号)、《关于加强农牧业科技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内科发农字〔2020〕11号)等要求,科技厅研究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星创天地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做好落实工作。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星创天地管理办法(试行)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2021年5月30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三章备案条件与程序
第四章政策与扶持
第五章管理与考核
第六章附则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星创天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科技部关于发展“星创天地”工作指引》(国科发农〔2016〕210号)、《关于加强农牧业科技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内科发农字〔2020〕11号)精神,加强和规范自治区星创天地建设和发展,推进农村牧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以科技创新驱动乡村振兴发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星创天地是发展现代农牧业的众创空间,是农村牧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有效载体,是新型农牧业创新创业“一站式”开放性综合服务平台,旨在通过市场化机制、专业化服务和资本化运作方式,利用线下孵化载体和线上网络平
台,聚焦创新资源和创业要素,促进农村牧区创新创业的低成本、便利化、专业化和信息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内蒙古自治区星创天地(以下简称自治区星创天地)是指按照本办法认定的星创天地,应具备集聚创业人才、技术集成示范、创业培育孵化、创业人才培训、科技金融服务、创业政策集成等方面的服务功能。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自治区科技厅负责全区星创天地的政策制定、备案、管理和服务工作,委托相关厅属单位开展组织协调、材料审核、政策落实、工作指导、绩效考核等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第五条盟市旗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中央驻自治区科研单位、自治区直属有关部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有关单位负责所辖范围内星创天地的组织推荐工作,引导和支持星创天地发展,及时协调解决相关问题,帮助落实各类扶持政策,对星创天地及其入驻的创新创业企业、团队给予配套支持和服务。

第三章备案条件与程序
第六条申请备案自治区星创天地的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运营机构。

申请单位应是自治区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服务机构,具有一定的运营管理和专业服务能力,并且运营时间18个月以上。

(二)具有技术依托单位。

申请单位具有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农业科技园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等至少1家技术依托单位。

(三)具有基本的服务设施。

申请单位至少拥有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服
务场所,能够为入驻的创新创业团队和企业提供低成本的会议室、洽谈室等公共办公场地及创业培训、检测、商务、宽带网络等相关服务;申请单位开展农牧业生产的自有/长期租用土地面积不少于30亩(属租赁场地的,租期应在3年以上),免费或低成本供创新团队和企业使用。

(四)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商业发展模式。

具有创业实体评估准入与退出、财务管理及日常管理服务等规章制度。

在利用存量设施基础上,通过开放共享降低成本,通过投资与高附加值专业服务等获得收益,探索可持续发展运营模式。

(五)具备“互联网+”网络电商平台。

通过线上交易、交流、宣传、协作等,促进农村牧区创新创业的便利化、信息化。

(六)具有多元化的人才服务队伍。

至少有5人以上具有相应专业知识、技能的专职服务团队和5人以上结构合理、熟悉产业、经验丰富的创新创业导师团队(可兼职),能为创新创业团队和企业提供创业辅导与培训,解决涉及成果转化、知识产权、市场营销、技术、金融、管理等方面实际问题。

(七)具有较好的创新创业孵化基础。

每年协议入驻的创新创业团队和企业不低于2个,运营良好,经济社会效益显著,有较好的发展前景;与天使投资、风险投资、私募基金、投资及担保机构等有良好的合作关系;每年开展创新创业活动不低于3场次。

第七条星创天地备案申报材料包括:
(一)内蒙古自治区星创天地备案申报书。

(二)附件材料:
1.独立法人的证明(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3.场地面积及证明材料;
4.星创天地管理服务人员名单及学历证明,创业导师名单及聘书(或聘用文
件);
5.技术依托单位名单、注册商标名称、线下服务平台实景照片;
6.星创天地内部管理规范制度;
7.入驻的创新创业团队和企业(列明入驻时间)、毕业企业名录及证明材料;
8.运营机构成立以来的主要合作伙伴和客户情况;
9.星创天地开展的服务、活动和具备服务功能的佐证材料;
10.其他应提交的材料。

第八条自治区科技厅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向社会开展自治区星创天地备案申报受理工作。

备案程序包括:申请备案自治区星创天地的建设运营主体向所在盟市旗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中央驻自治区科研单位、自治区直属有关部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推荐单位提交申报材料,推荐单位审核同意后向自治区科技厅出具现场验证报告和推荐函。

自治区科技厅组织专家集中评审,并进行信用审查,择优拟定入选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确定自治区星创天地备案名单并授牌。

第九条已认定为众创空间的星创天地,不再重复备案,由运营主体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申请备案为星创天地或众创空间,经所属管理部门逐级审核提出建议报自治区科技厅批准备案。

第四章政策与扶持
第十条自治区科技厅对绩效考核优秀的星创天地给予不超过20万元奖励性后补助经费支持。

支持星创天地内的创新创业团队和企业参与中国创新创业大赛等双创赛事。

第十一条内蒙古自治区大型科研仪器与设施开放共享服务网络管理平台要为自治区星创天地提供开放共享服务,鼓励重点实验室等创新平台为星创天地提供技术服务。

加强星创天地与各类服务资源的合作机制建设,以研学、论坛、研讨、培
训、训练营等方式,促进星创天地与区内外创新创业资源有效对接。

第十二条鼓励各类天使投资、风险投资、私募基金、投资及担保机构投向星创天地和孵化企业。

引导和鼓励自治区星创天地的企业在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新三板”进行挂牌和融资。

第十三条通过邀请或聘请知名企业家、成功创业者、天使投资人等方式,给予星创天地人才和智力支持。

积极发挥创新创业导师作用,为创新创业企业和团队提供全链条创新服务。

第十四条推荐绩效考核优秀的自治区星创天地备案国家级星创天地。

对2020年以后备案为国家级星创天地的,一次性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自主选题科技计划项目经费支持,同一年度既获得绩效考核优秀奖励性后补助的星创天地,又获得备案国家级星创天地项目经费支持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五章管理与考核
第十五条建立健全自治区星创天地统计和信息报送制度。

自治区星创天地应当每年向自治区科技厅报送星创天地综合运营情况和统计数据。

星创天地在运营过程中如发生场地面积、运营机构、经营方向等重大事项变化,应及时通过所属管理部门向自治区科技厅来函报备变更情况。

第十六条建立健全星创天地绩效考核指标体系。

对已备案的星创天地实行绩效考核和动态管理。

绩效考核周期为3年,每年根据星创天地的备案时间、备案级别等因素依次安排部分星创天地进行绩效考核。

第十七条星创天地绩效考核结果及其应用
(一)星创天地绩效考核分数由基础分(100分)和附加分(10分)构成,评价最终成绩为基础分数和附加分数之和。

(二)绩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

得分85分(含)以上
为优秀,得分60(含)-85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绩效考核结果在自治区科技厅门户网站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三)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期为一年,整改期满仍未达到合格标准的,取消其备案资格,收回牌匾,视情况追回财政资金。

(四)存在资不抵债的情况视为考核结果不合格。

(五)不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提供考核资料的或提供虚假考核资料的单位,视为不合格,并收回财政资金,依法依规对责任主体进行处理。

(六)连续两年未上报统计信息的、违反管理规定的星创天地,取消其备案资格。

(七)由于特殊情况无法继续运营的星创天地,应由所属管理部门逐级向自治区科技厅申请退出星创天地管理体系。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自治区科技厅负责解释。

附件1
附件2
内蒙古自治区星创天地绩效考核指标体系(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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