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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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12届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登记和就业服务工作的通知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12届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登记和就业服务工作的通知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12届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登记和就业服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2.08.28•【字号】成人社发[2012]85号•【施行日期】2012.08.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12届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登记和就业服务工作的通知(成人社发〔2012〕85号)各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就业服务管理局、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按照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2届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登记和就业服务工作的通知》(川人社函〔2012〕653号)要求,要将2012届离校后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作为当前就业工作的重中之重,明确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部门的职责,建立健全以实名制为基础的高校毕业生就业统计制度,做好高校毕业生离校前后的信息衔接和服务接续,开展实名登记,提供就业服务,促进其尽快实现就业。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做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登记工作做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登记工作,是准确掌握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情况、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和管理的重要基础性工作。

各区(市)县要进一步创新工作方法,采取多种措施,切实摸清2012届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底数,认真做好登记,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一)通过两种渠道摸清底数。

各区(市)县人才中心要通过办理应届高校毕业生报到接收、档案托管、人事代理等,掌握本辖区内2012届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人数和基本情况。

各区(市)县就业局在办理求职登记、就业失业登记的基础上,采用公告、公示或电话沟通的方式,收集汇总2012届报到高校毕业生的信息,准确掌握详细情况,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

(二)信息登记和汇总。

9月10日前,市就业局要会同市劳动保障信息中心,在“成都市就业服务管理信息系统”中新增《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制登记》功能模块,提供系统接口给市本级和各区(市)县就业局、人才中心。

人事部、教育部、财政部等关于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7号

人事部、教育部、财政部等关于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7号

人事部、教育部、财政部等关于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的通知正文:---------------------------------------------------------------------------------------------------------------------------------------------------- 人事部、教育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关于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教育厅(局)、财政厅(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国防科学技术工业管理部门: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中办发〔2005〕18号,以下简称《意见》),帮助回到原籍、尚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提升就业能力,促进供需见面,尽快实现就业,现就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积极做好见习单位和见习基地建设工作。

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是疏通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渠道、改善基层人才匮乏现状的重要措施。

各级人事、劳动保障、教育、财政、国有资产监管、国防科学技术工业管理等部门,要根据《意见》和中组部、人事部、教育部印发的《贯彻落实<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的分工方案》,通力合作,从实际出发,积极创造条件,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和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

各地要在认真考察用人单位的工作岗位、工作环境的基础上,将条件合格并有积极性的企事业单位,确定为见习单位。

要广泛收集见习单位的见习岗位信息,并定期予以发布。

对于有一定规模、各方面条件较好且能持续提供较多见习岗位的见习单位,可以将其确定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并予以挂牌。

见习基地挂牌期限一般确定为三年。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成都市鼓励企业引进培育急需紧缺专业技术人才实施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成都市鼓励企业引进培育急需紧缺专业技术人才实施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成都市鼓励企业引进培育急需紧缺专业技术人才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7.09.21•【字号】成人社发〔2017〕38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关于印发《成都市鼓励企业引进培育急需紧缺专业技术人才实施办法》的通知成人社发〔2017〕38号各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高新区人力资源局、人才工作局,成都天府新区人力资源局、人才工作局,市级有关部门:《成都市鼓励企业引进培育急需紧缺专业技术人才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7年9月21日成都市鼓励企业引进培育急需紧缺专业技术人才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企业引进和培育专业技术人才,提升产业人才素质,构建具有国际竞争力和区域带动力的现代产业体系, 加快建设全面体现新发展理念的国家中心城市,根据《关于创新要素供给培育产业生态提升国家中心城市产业能级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成委发〔2017〕23号)和《成都实施人才优先发展战略行动计划》(成委办〔2017〕23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纳税关系在本市,属于《成都市产业发展白皮书》中《成都市重点产业导则》的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和融合产业与都市现代农业的企业引进急需紧缺专业技术人才,可以申请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引进急需紧缺专业技术人才是指从本市行政区域外引进到企业工作并与企业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符合《成都市急需紧缺人才和高端人才目录》(附件)条件之一和符合《成都人才开发指引(白皮书)》中紧缺度3星的产业需求岗位要求的专业技术人才,或签订3年以上工作协议、符合《成都市急需紧缺人才和高端人才目录》(附件)A、B类条件之一的专业技术人才。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

从毕 业生离校 前 ,提前 到毕 业学年 第
工 程 建 设 领 域 欠 薪 工 作 成 效 等 情 况 。
一 学 期期末前 。省 内技工院校 高级 工
班 、 预 备 技 师 班 和 特 殊 教 育 院 校 职 业
教 育 类 毕 业 生 求 职 创 业 补 贴 发 放 的 范
围、标 准、时 间和工作 要 求 ,按照 本
责 实 施 ,部 际 联 席 会 议 办 公 室 具 体 组 盖 所 有 医 疗 机 构 及 医疗 服 务 ,在 医保
从 2018届 (含 )起 , 对 学 籍 在
织 落 实。考 核 工作 从 201 7年 到 2020 基 金 收 支 预 算 管 理 和 医 保 付 费 总 额 控 省 内高 校 的 城 乡低 保 家 庭 毕 业 生 、 贫
社 会 保 险 扶 贫 的 目标 任 务 是 ,充 分 发 挥现 行社 会保 险政 策 作 用 ,完 善 并落 实社 会保 险扶 贫政 策 ,提 升社 会 保 险经 办服 务水平 ,结 合全 民参保 计 划 ,引 导 、 支 持 和 帮 助 建 档 立 卡 贫 困 人 IZl、低 保对 象、特 困人 员等 困难 群 体 (以下简称 贫困 人员 )及 其他社 会 成 员参 加社 会保险 ,基本 实现法 定人 员 全 覆 盖 ,逐 步 提 高 社 会 保 险 待 遇 水 平 ,助 力参 保贫 困人员 精准脱 贫 ,同 时避免 其他 参保 人 员因年老 、疾病 、 工 伤 、 失 业 等 原 因 陷 入 贫 困 , 为 打 赢 脱 贫 攻 坚 战 贡 献 力量 。
注 :本 栏 目可 扫 描 二 维 码 进 行 全 文 阅 读
● 政策吹风 I法限 ■
国务 院办 公厅 关于 印发保 障农民工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

成都市人事局、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09年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通知-

成都市人事局、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09年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通知-

成都市人事局、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09年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通知正文:---------------------------------------------------------------------------------------------------------------------------------------------------- 成都市人事局、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09年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通知各区(市)县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高新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等七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三年百万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38号)、四川省人事厅等九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的通知》(川人发〔2009〕43号)和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创业就业的意见》(成委发〔2009〕19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目标任务2009年在我市支柱产业、重点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社会公共服务部门建立高校毕业生见习单位100家,组织2500名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到见习单位参加就业见习,见习时间为3个月。

二、见习对象就业见习对象为离校未就业的成都籍生源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

有条件的区(市)县可探索开展非本地户籍离校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和在校生的就业见习活动。

三、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区(市)县人事、劳动等部门要高度重视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见习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落实有关政策,改善见习环境,建立健全统一领导、分工协调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见习工作机制,推动见习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按照《关于建立成都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的通知》(成人发〔2007〕11号)规定和要求组织实施。

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进行动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09〕16号)要求,各区(市)县要从全方位开拓渠道、全面落实好相关政策、做细做实就业指导和服务等方面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关于建立成都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的通知

关于建立成都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的通知

关于建立成都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的通知成人发〔2007〕11号各区(市)县人事局,高新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贯彻落实《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意见》(成委办〔2006〕30号)精神,帮助尚未就业的成都籍高校毕业生提升就业能力,促进人才产销的有效衔接,现就建立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是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重要内容之一,有利于提升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促进充分就业,有利于推动人才供需见面、实现产销衔接。

各区(市)县人事部门要站在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认真负责地把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抓紧抓好。

二、组织管理市人事部门负责全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的总体规划、政策制定、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各区(市)县人事部门负责本地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的组织实施。

市及各区(市)县政府所属人才流动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人才中心)负责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的具体实施,内容包括审核认定见习单位和见习毕业生、拨付见习补贴、提供相关服务等工作。

三、目标任务到2007年11月底,在我市建立30家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单位,每年组织600名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

在市人事部门下达的目标任务之外,各区(市)县可结合本地实际,扩大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规模。

四、实施步骤(一)建立见习单位和见习基地1、申报见习单位的条件。

见习单位应为在我市办理了工商注册或法人登记的企事业单位,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具有一定的规模;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具备相当数量和一定管理或技术含量、适合高校毕业生见习的岗位需求;具有对高校毕业生进行见习指导的师资力量;按照要求对高校毕业生见习进行有效管理;自觉遵守政府人事部门有关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规定的其它事项。

2、建立见习单位的重点。

建立见习单位时要坚持三个面向:一是面向市委、市政府的经济工作重点,例如近期重点开发软件类企业和服务外包类企业。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成都市就业促进条例》宣传活动的通知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成都市就业促进条例》宣传活动的通知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成都市就业促进条例》宣传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2.07.11•【字号】•【施行日期】2012.07.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成都市就业促进条例》宣传活动的通知各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2年4月26日,《成都市就业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由成都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2012年5月31日,由四川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的颁布,是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制建设取得的重大成果,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二次集体学习时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的具体体现,对于做好我市城乡充分就业工作,贯彻科学发展观,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为做好《条例》的宣传工作,我们编写了《成都市就业促进条例宣传提纲》,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深刻把握立法精神和重点内容,切实做好《条例》的宣传普及工作。

一、加强宣传,使社会各界进一步认识促进就业工作的重要性就业是民生之本。

做好促进就业工作,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关系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不仅是重大的经济问题,也是重大的社会问题和政治问题。

制定《条例》,将促进就业的各项政策措施法制化和制度化,对于扩大就业、控制失业,提高就业质量和水平具有重要作用。

要充分认识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重要性,充分认识《条例》的重要意义,大力宣传《条例》,宣传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宣传规范人力资源市场和就业服务的措施,宣传对就业困难群体援助的政策和措施,进一步促进就业工作深入开展。

二、高度重视,认真组织本系统人员学习《条例》各区(市)县人社部门要高度重视,统筹安排,领导干部带头学,并组织本系统的工作人员,特别是就业服务、法制、宣传、人力资源市场、职业培训、失业保险、劳动保障监察、职业技能鉴定等机构以及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的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条例》,理解精神实质,把握重点内容,如促进就业的政府职责、就业促进措施、工作机制、公共就业服务、就业失业管理、职业培训、创业扶持、就业援助、失业保险、人力资源市场管理等方面的内容,为全面贯彻落实《条例》做好各方面的准备工作。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就业见习高校毕业生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就业见习高校毕业生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就业见习高校毕业生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4.03.28•【字号】川人社函[2014]211号•【施行日期】2014.03.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就业见习高校毕业生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川人社函〔2014〕211号)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承保公司2014年,省厅已通过省政府采购中心,以谈判方式确定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为新的承保公司,并与之签订了省上统一为见习高校毕业生办理人身意外保险的服务协议。

二、承保内容(一)被保险人:经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确认的、已与就业见习基地签署就业见习协议的高校毕业生。

(二)保险期限:一次承保时间为6个月。

若就业见习时间在6个月以上,需在承保期结束前5日内,再次上报被承保人名单,两次承保累计不超过12个月。

任一被保险人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则其保险自动失效。

(三)保费金额:48元/人。

(四)保险险种:《平安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平安附加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平安附加意外伤害住院团体收入保障保险》。

(五)保障内容:1.意外身故保障: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180日内身故,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25万元整,保险责任终止。

2.意外残疾保障: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180日内造成残疾,保险公司按伤残等级和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最高25万元整。

3.意外医疗: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在公立医院治疗的门诊和住院费用,在每次扣除100元以后,按照100%的比例报销。

最高累计报销6万元。

4.意外住院津贴: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住院,按实际住院天数,每日100元标准给予住院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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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1.08.19•【字号】成人社办发[2011]310号•【施行日期】2011.08.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通知(成人社办发〔2011〕310号)各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决策部署,切实加强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帮助离校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提升就业能力,增强实际工作经验,促进充分就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工作目标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是帮助高校毕业生积累工作经验,提升就业能力,增强市场竞争力的有效措施。

也是将高校毕业生组织到相关就业准备活动中,缩短离校后等待就业的时间,促进高校毕业生尽快实现就业的有效手段。

近年来,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工作均纳入了省、市政府民生工程目标任务,各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人社局)要高度重视,认真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大力推进就业见习工作开展,确保完成目标任务(附件1)。

此外,各区(市)县人社局可结合本地实际,扩大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规模。

二、明确工作职责市人社局负责全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总体规划、政策制定和协调指导,各区(市)县人社局负责本地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市及各区(市)县人才流动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人才中心)负责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具体实施,包括见习基地和见习毕业生资格认定、提供相关服务等工作。

各区(市)县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就业见习补贴的审核和发放工作。

三、明确工作流程(一)建立见习基地。

将原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青年职业见习基地与原人事部门认定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进行有效整合,择优选择,进行重新申报和重新认定。

名称统一规范为“成都市高校毕业生(青年)就业见习基地”(以下简称见习基地)。

1.申报。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能够满足见习条件和要求的,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在申报单位注册地的区(市)县人才中心进行申报。

申报条件:在本行业技术领先、管理规范、有一定规模和知名度,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每年能提供10个以上、具有一定技术含量、适合高校毕业生(青年)就业见习的岗位,见习期满后留用高校毕业生(青年)比例不低于20%;制定了可行的就业见习培训计划和考核制度;具有对高校毕业生(青年)进行就业见习指导的师资力量;有规范的就业见习场所和设施;自觉遵守国家有关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规定的其它事项。

申报需提供资料:《成都市高校毕业生(青年)就业见习基地申请表》(附件2)、《见习基地需求情况表》(附件3)、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单位简介、就业见习岗位简介(包括岗位名称、学历和专业要求)、就业见习计划和考核制度。

2.审核认定。

区(市)县人才中心根据申报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经所在地人社局认定并由市人社局备案后挂牌运行,见习基地挂牌期限为3年,3年期满经所在地人社局考核合格的,可继续挂牌。

各区(市)县人社局应在认定后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送市人才服务中心汇总后,报市人社局就业处统一备案。

(市人才服务中心联系人:杜波,62811098)3.发布就业见习岗位需求信息。

经认定的见习基地与区(市)县人才中心签定《成都市高校毕业生(青年)就业见习基地协议书》(附件4)。

同时,通过市及各区(市)县政府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人才)网和新闻媒体,统一向社会发布就业见习岗位需求信息,内容包括:见习基地名称、就业见习岗位名称、就业见习数量、就业见习期限、要求条件等。

(二)高校毕业生见习申请和审核。

1.申请。

见习毕业生原则上应是毕业后未落实工作单位且在我市各级人才中心办理了档案转入和办理了《就业失业登记证》,并符合见习岗位要求条件、与见习基地有就业意向的成都籍高校毕业生。

见习毕业生可向对应的区(市)县人才中心提出申请。

登记失业持《就业失业登记证》并符合条件的非当地户籍应届高校毕业生也可向我市各人才中心提出见习申请。

申请需提供资料:《就业失业登记证》、《成都高校毕业生(青年)就业见习申请表》(附件5)、《毕业证》、《身份证》、《户口簿》。

2.审核。

区(市)县人才中心对申请参加就业见习、符合见习岗位要求条件的毕业生进行初审和登记后,向见习基地推荐。

(三)签订协议。

见习毕业生和见习基地达成见习意向后,由见习基地、见习毕业生和人才中心三方共同签订《成都市高校毕业生(青年)就业见习协议书》(附件6)。

见习期间,见习毕业生和见习基地应遵循自愿、公平、互利、安全的原则,按照协议要求,认真履行职责,配合完成任务,无正当理由不得提前解除见习协议。

(四)见习期间的管理服务。

1.见习期限。

见习期限为3至6个月,超过见习期仍继续使用的,按建立劳动关系处理。

见习期满后,见习毕业生被见习基地聘用的,应及时为见习毕业生办理就业手续,在该单位的见习期可以作为工龄计算。

2.见习待遇。

见习基地要为见习毕业生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给予见习毕业生的基本生活补贴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由见习基地和政府分担。

按照《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64号)文件精神,政府分担的就业见习补贴可由中央转移支付的就业专项资金支付。

就业专项资金支付的标准是: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本生活补贴按每人每月500元的标准给予。

见习基地属于第二产业的按见习毕业生每人每月300元的标准给予见习基地补贴;见习基地属于其它产业的按见习毕业生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给予见习基地补贴。

3.档案管理服务。

见习期间,各级人才中心免费为见习毕业生提供档案管理等人事代理服务。

(五)见习考核。

就业见习期满后,见习基地负责对见习毕业生进行考核鉴定,根据见习毕业生的实际表现和工作能力,出具《成都市高校毕业生(青年)就业见习考核评价意见书》(附件7)。

同时,见习毕业生根据见习情况,填写《成都市高校毕业生(青年)就业见习情况反馈调查表》(附件8),作为对见习基地和人才中心的考核评估依据。

(六)见习补贴核发程序。

见习毕业生在见习期间的基本生活补贴由见习基地先行垫付,见习基地补贴及见习毕业生基本生活补贴需报经见习基地所在地区(市)县人才中心审核,区(市)县就业服务机构复核,区(市)县人社局批准后,财政部门将资金拨付到见习基地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申请材料包括:实际参加就业见习的人员名单、就业见习协议书、见习人员《身份证》、《就失业登记证》复印件和大学毕业证复印件、见习基地发放基本生活补助明细账(单)、见习基地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

四、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

要高度重视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建立健全统一领导、分工协调的工作机制,全方位开拓渠道、全面落实好相关政策、做细做实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

各区(市)县人社局要明确负责此项工作的局领导和负责人,重点做好当地人才中心和就业服务机构之间的信息沟通、相互衔接和配合等工作,通过联合办公、开辟“绿色通道”、实行一站式服务等方式,尽量简化程序,提高服务质量,确保就业见习补贴政策落实到位。

(二)强化供需对接。

各区(市)县人社局要积极通过各类媒体发布信息,广泛宣传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活动。

要开展校园内就业见习政策宣传工作,指导高校将就业见习作为就业指导的重要内容。

要通过人社局所属网站向社会发布本地区见习单位岗位需求信息。

内容包括:见习单位名称、见习岗位、数量和要求以及见习期限、条件等,认真做好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报名工作。

各区(市)县人才中心应于每年9月上旬,结合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专场招聘会,举办高校毕业生见习人员与见习基地的双向对接活动,9月中旬全面开展就业见习工作。

见习期间,各级人才中心要为见习毕业生免费提供人事代理、未就业登记管理和就业服务,及时了解见习毕业生的求职需求和企事业单位的用人需求,适时组织公益性的规模适度的供需见面会、双向选择活动,帮助见习毕业生顺利实现就业。

(三)加强服务与管理。

各区(市)县人社局要加强对本地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宏观管理、协调指导和督促检查,规范见习单位和见习毕业生在见习期间的有关事项,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协调解决见习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保证见习活动的顺利进行。

要逐步建立起见习单位工作情况考核评价制度。

对提供岗位数量多、质量高、待遇好和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多的见习单位予以大力宣传。

建立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定期报告制度,将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情况、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定期报告市人社局。

2011年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的工作情况请于2011年12月20日前报市人社局就业处。

(联系人:高大东,联系电话:87706192,电子邮箱:*****************)我市青年职业见习工作仍按《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城乡充分就业工作的通知》(成委发〔2009〕26号)文件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

附件:1.2011年成都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目标任务分解表2.成都市高校毕业生(青年)就业见习基地申请表3.见习基地需求情况表4.成都市高校毕业生(青年)就业见习基地协议书5.成都市高校毕业生(青年)就业见习申请表6.成都市高校毕业生(青年)就业见习协议书7.成都市高校毕业生(青年)就业见习考核评价意见书8.成都市高校毕业生(青年)就业见习情况反馈调查表二O一一年八月十九日附件1附件2注:1、申请单位在递交申请表的同时,请一并提交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此表一式三份,区(市)县人才中心、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一份。

附件3附件4成都市高校毕业生(青年)就业见习基地协议书甲方:(人才中心)乙方:(见习基地)为帮助成都市高校毕业生提高职业技能,积累工作经验,增强就业能力,尽快实现就业,甲乙双方本着合作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1、乙方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为见习毕业生提供见习条件和劳动保护,负责对见习毕业生的工作、学习、安全等方面进行管理,向甲方反馈毕业生见习情况和效果,自觉遵守有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就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规定的其它事项。

2、见习后,甲方积极配合乙方落实符合条件的见习毕业生生活补贴和见习基地补贴;乙方要对见习毕业生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3、乙方愿意接受甲方对见习工作的考核评估。

考核评估不合格,甲方可以取消乙方见习基地资格,解除双方在见习方面的合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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