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十二事故报告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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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制度范文(二篇)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制度范文(二篇)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制度范文【引言】安全生产是企业发展的基础,事故的发生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和员工的生命财产造成严重威胁。

为了及时、全面、科学地处理安全生产事故,制定本报告及调查处理制度,旨在保障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设施财产的安全。

【一、报告的要求】1.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或者初步确认发生事故时,应当立即向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报告,确保信息的畅通和及时性。

2.报告内容应包括事故的发生时间、地点、性质、伤亡情况等核心信息,并及时上传至公司安全管理系统。

3.报告人应对事件进行客观、真实、全面的描述,不得故意隐瞒或歪曲事实。

4.报告人应对现场采取适当措施进行事故初步控制,并保护现场的证据。

【二、调查的要求】1.安全管理部门应尽快组织调查小组,由专业人员负责事故调查工作。

2.调查小组应依法独立、客观、全面、细致地调查事故原因,并书面报告调查结果。

3.调查小组要充分听取当事人、目击者和证人的陈述,收集相关的物证和证据材料。

4.调查小组要参考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分析事故原因,找出根本原因和推诿责任。

5.调查结果应明确责任人,并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以预防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三、处理的要求】1.调查结果经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审查确认后,应及时向事故涉及的单位或个人通报处理决定。

2.对于直接责任人,要依法依规给予相应的处罚和纪律处理。

3.对于间接责任人,要提出整改要求,并监督整改措施的执行。

4.对于事故中受伤人员,要及时安排医疗救治,并组织心理疏导工作。

5.对于设施设备的损坏,要及时修复,恢复生产。

【四、改进措施】1.根据事故调查结果,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和预防措施。

2.加强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技能。

3.完善安全管理制度,规范作业程序,减少人为操作失误。

4.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5.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和逃生演练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五、评估与追踪】1.定期对调查处理情况进行评估,总结检验制度的有效性和实施情况。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十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十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三)事故的简要经过;(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五)已经采取的措施;(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报告事故应该包括的内容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条例第四条规定了事故报告应当完整的原则,本条全面规定了报告事故所应当包括的内容,是完整性原则的具体体现。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事故发生单位概况应当包括单位的全称、所处地理位置、所有制形式和隶属关系、生产经营范围和规模、持有各类证照的情况、单位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以及近期的生产经营状况等。

当然,这些只是一般性要求,对于不同行业的企业,报告的内容应该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但应当以全面、简洁为原则。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应当具体,并尽量精确到分钟。

报告事故发生的地点要准确,除事故发生的中心地点外,还应当报告事故所波及的区域。

报告事故现场的情况应当全面,不仅应当报告现场的总体情况,还应当报告现场人员的伤亡情况、设备设施的毁损情况;不仅应当报告事故发生后的现场情况,还应当尽量报告事故发生前的现场情况,以便于前后比较,分析事故原因。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事故的简要经过是对事故全过程的简要叙述。

核心要求在于“全”和“简”。

“全”是要全过程描述,“简”是要简单明了。

需要强调的是,对事故经过的描述应当特别注意事故发生前作业场所有关人员和设备设施的一些细节,因为这些细节可能就是引发事故的重要原因。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对于人员伤亡情况的报告,应当遵守实事求是的原则,不进行无根据的猜测,更不能隐瞒实际伤亡人数,对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要根据事故单位当班记录,尽可能准确报告。

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3篇)

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3篇)

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一、目的为了加强企业生产安全管理,防范和化解生产安全事故,及时准确地调查和处理生产安全事故,确保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内部发生的所有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三、报告与调查程序1.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相关人员应立即将事故情况报告给安全管理部门,并采取紧急措施进行初步处置;2.安全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成立事故调查小组,由专门人员组成,负责对事故进行全面和深入的调查;3.调查小组应根据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和紧急程度,及时抵达现场进行勘察,并进行事故现场的照片和视频拍摄;4.调查小组应主动收集相关证据和资料,包括事故发生前的工作记录、作业规程、安全管理制度等,以及事故发生时的设备运行状态、作业人员操作记录等;5.调查小组应对事故原因进行系统的分析和评估,确定事故的直接原因和根本原因,并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6.调查小组应对事故受伤人员进行访谈,并征求他们的意见和建议;7.调查小组在调查过程中应保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严禁隐瞒、纵容或掩盖事故真相。

四、报告与处理结果1.调查小组应根据调查结果,编制详细的事故调查报告,包括事故的经过、原因分析、损失评估、责任认定等内容;2.事故调查报告应及时提交给企业领导和相关部门,以便进行后续的处理和决策;3.根据调查报告的结果,企业应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事故处理,包括追究责任、赔偿损失、整改措施等,确保类似事故不再发生;4.对于严重的生产安全事故,企业应及时向相关政府部门报告,并配合政府部门的调查工作。

五、责任追究1.对于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企业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内部责任追究,并依法处理;2.对于企业管理人员在事故调查和处理中存在疏忽、失职或作假等行为的,应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并依法处理;3.对于故意破坏调查证据、隐瞒事故真相或干扰调查工作的行为,应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监督与改进1.企业应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对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并及时纠正和改进不足之处;2.企业应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3.企业应加强安全管理制度的完善,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生产安全。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全文内容)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全文内容)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全文内容)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我们需要建立完善的政策条例。

以下是由小编为大家提供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全文内容)”,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四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水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

水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

水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
水泥企业安全生产是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也是保障员工生命安全和健康的重要措施。

为了推动水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标准化管理:
首先,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水泥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责任,并落实到每个岗位上。

同时,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制定明确的安全生产目标,并通过考核激励机制推动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其次,加强安全培训教育。

水泥企业要加强对员工的安全培训教育,包括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等方面的培训。

培训内容要与具体岗位工作相关,并采取多种形式,如面对面培训、在线培训等,确保员工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理解和执行。

再次,加强安全设备和安全技术措施的建设。

水泥企业要配备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安全设备,如防护设施、安全设备等,确保员工的安全防护需求得到满足。

同时,要加强对安全技术的研究和应用,采取科学合理的安全措施,如风险评估、应急预案、安全防护措施等,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最后,建立健全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机制。

水泥企业要建立完善的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机制,明确安全事故的报告流程和责任追究机制,确保安全事故能够及时报告、处理和追责。

同时,要加强对事故隐患的排查和整改,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生
产环境的安全稳定。

总之,水泥企业在安全生产方面要加强标准化管理,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加强安全培训教育,配备安全设备和技术措施,建立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机制,从而确保员工的安全生产需求得到满足,推动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水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适用法律法规安全生产

水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适用法律法规安全生产

水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适用法律法规1、生产企业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清单。

对中国生产许可证条例重大事百故隐患治理安全度生产法安全法规生产行业安全标准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培训管理办问法安全与卫生监督细茶暂答行办法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法规企业回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法规生产安全事故答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关于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适用于什么行业的标准目前颁布的有很多行业的标准,如食品、白酒、机械、治金(有很多分项)等,大部分企业都能对号入座,无法入座的就用通用标准3、安全标准化里的法律法规有哪些企业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清单登记日期:2011年6月30日序号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名称实施日期或标准号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11月1日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9年5月1日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16日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5年1月1日5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2年5月1日6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4年5月1日7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10月1日8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01年10月27日9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1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10月1日1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8年1月1日12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年1月13日13工伤保险条例2004年1月1日14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2001年4月21日15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5月1日16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11月1日17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3月15日18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2002年5月12日19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4年2月1日20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5月1日2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09年5月1日22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09年9月1日2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6月1日24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2005年9月1日25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2005年9月1日26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2006年3月1日27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2006年10月1日28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04年5月17日29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2008年2月1日30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单位版)2004年4月8日31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年4月10日32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2000年10月1日33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12月8日3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6年12月1日35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年版36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年版37气瓶安全监察规定2003年6月1日38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2000年3月6日39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2002年11月15日40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2002年5月1日41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2006年8月30日42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2005.01.0143河北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2001.08.3144建筑物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45化学品分类和危险性公示通则GB13690-200946安全帽GB 2811-200747安全色GB 2893—200848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 2894—200849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工业防护栏杆及钢平台GB 4053.3—2009 50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钢斜梯GB 4053.2—200951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钢直梯GB 4053.1—200952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1999年版)GB5083-199953安全带GB 6095-200954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 6441-8655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GB 7231-200356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GB 12158-200657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 12801-200858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分类与代码GB/T 13861-200959用电安全导则GB 13869-200860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GB15258-200961易燃易爆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17914-199962腐蚀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 17915-199963毒害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 17916-199964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 18218-200965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200966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9467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9568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94(2000年版)69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70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化学有害因素GBZ2.1-200771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物理因素GBZ2.2-200772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200373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编写规定GB16483-200074危险货物品名表GB 12268-20054、生产企业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清单生产企业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职业健康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消防法、职业病防治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行政法规等。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及报告制度(3篇)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及报告制度(3篇)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及报告制度一、引言安全生产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由于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人为因素或自然因素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及生态环境破坏的事件。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及时开展调查处理工作,并对事故的原因进行深入分析,有助于及时消除事故隐患,避免事故再次发生。

因此,建立完善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及报告制度,对于保障生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二、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原则1. 依法依规,优先保障人身安全;2. 及时准确,确保调查结果真实可信;3. 综合分析,找出事故原因,并提出改进措施;4. 公开透明,及时向相关方面通报调查结果。

三、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程序1. 事故发现和报告:事故发生后,相关人员应立即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公司管理人员,并按照公司制定的报告流程进行汇报。

2. 事故现场保护和封堵:事故发生后,相关人员应立即采取必要措施,保护现场,并封堵可能导致扩大事故的途径。

3. 事故调查组成:由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根据事故性质确定调查组成员,并对其进行培训和指导。

4. 事故调查程序:事故调查组应按照相关调查标准和程序,进行现场勘查、证据收集、相关人员询问和材料调取等工作,并及时记录调查过程和结果。

5. 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组应根据调查结果编写事故调查报告,并提交给上级主管部门和公司管理层。

6. 事故调查结果的处理:根据事故调查结果,公司管理层应及时采取相应的纠正和改进措施,并对事故责任人进行追责和处理。

7. 事故调查报告的公告和备案:公司应及时公告事故调查报告,向社会公开相关事故信息,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备案。

四、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的内容1. 事故基本信息: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性质、原因等基本情况的介绍。

2. 损失评估:对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及环境破坏等进行全面评估和统计。

3. 事故原因分析:对事故发生的原因进行分析和研究,包括直接原因和深层次原因。

工地项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3篇)

工地项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3篇)

工地项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一、目的和范围本制度的目的是确保工地项目生产中发生的安全事故能够及时报告和调查处理,以保障工人的安全和健康。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工地项目。

二、报告程序1. 事故发生后,责任人员应立即通知相关部门,并向工程项目负责人报告。

2. 工程项目负责人收到报告后,应立即成立事故调查组,并提供必要的资源和支持。

3. 事故调查组应及时赶赴现场,进行现场勘查和取证,并进行初步调查。

三、调查程序1. 事故调查组应依法依规进行调查,确保调查过程公正、客观。

2. 调查组应对事故的发生原因、责任人员等进行调查和分析,并形成调查报告。

3. 调查组应听取相关人员的陈述,并对相关证据进行调查和分析。

4. 调查组应在事故调查期间保护相关证据和资料的完整性,确保调查结果的准确性。

四、调查报告1. 调查报告应包括事故的基本情况、发生原因、责任人员以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内容。

2. 调查报告应由事故调查组成员签署,并报告给工程项目负责人。

3. 调查报告应在事故发生后的30天内完成,并及时通知相关部门。

五、处理程序1. 工程项目负责人应根据调查报告的结果,制定相应的处理措施,并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和责任人员。

2. 对于事故责任人员,应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和责任程度,给予相应的处罚或警告。

3. 工程项目负责人应对事故的处理结果进行跟踪和监督,确保处理措施的有效执行。

六、事后总结和教训吸取1. 工程项目负责人应对每起事故的处理过程和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

2. 工程项目负责人应制定相关的安全措施和培训计划,以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3. 工程项目负责人应定期组织安全培训和演练,提高工人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七、责任追究1. 对于在事故中有责任的相关人员,应依法依规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2. 对于不报告或隐瞒事故的责任人员,应给予相应的处罚。

八、监督和检查1. 相关部门应定期对工地项目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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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BAQ/SJ- 2012—A编制:日期:审核:日期:批准:日期:2012-09-01 发布2012-10-01 实施佳木斯市松江水泥有限公司安环科制订修改页目录12. 1目的 (3)12.2 适用范围 .......................................................... (3)12. 3职责 (3)12.4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规定 (3)12.4.1安全生产事故分级 (3)12.4.2公司内部上报程序和时限 (4)•…•..•..•..•..•..•..•..•..•..•..•..•..•..•..•..•..•..•.. 512.4.4事故内部调查处理权限 (5)12.4.5 事故处理 (6)12.4.6 责任的追究处理 (7)1247预防和整改措施的落实 (9)1248 事故档案 (9)12.5 相关记录 (9)12 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12.1 目的为规范公司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程序,保证信息渠道的畅通,及时开展生产安全事故救援及调查处理工作,减少事故带来的损失,明确事故责任,加强生产安全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12.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佳木斯市松江水泥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本制度所指的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12.3 职责12.3.1 生产厂长在总经理或分管副总经理的领导下,全权主持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

1 负责各类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的综合管理工作;2 负责向上级公司、所在地政府安全管理部门上报事故,以及事故处理过程中的沟通与联系;3 负责组织、参与或协助事故调查组对重伤及其以上事故及事件调查处理;4 负责各类事故、事件报告、统计上报。

12.3.3 事故发生部门负责事故发生后的内部及时准确报告,协助公司生产厂长和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及事件调查处理;12.3.4 其他部门配合事故发生部门开展善后工作,配合生产厂长和事故调查组收集事故及事件信息。

12.4 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规定12.4.1 生产安全事故分级1 轻伤事故:指造成职工肢体伤残,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伤,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

一般指受伤职工歇工在一个工作日以上,但未达到重伤标准者。

2 重伤事故:指造成职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

重伤职工歇工等于和超过105 个工作日。

3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 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 人以上10 人以下死亡,或者10 人以上50 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 万元以上5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5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 人以上30 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 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6 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 人以上死亡,或者100 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本条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下同)。

12.4.2 公司内部上报程序和时限1 事故向国家及地方政府报告的程序、内容、方式及时限执行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 号)及其它国家、地方政府相关规定。

2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应立即报告车间、生产部、安环科、公司,同时立即按相应应急预案展开抢救。

3 发生轻伤事故,责任人员应当在0.5 小时内向车间、生产部、安环科报告、车间24 小时内书面报公司生产部。

4 发生重伤事故,部室、车间立即向公司生产部、安环科及公司主管领导报告事故,公司主管安全生产领导接到报告后4 小时内书面上报公司最高管理者。

5 发生人员死亡事故、及直接经济损失100 万元以上非人身伤亡事故,部室、车间立即向公司生产部、安环科及公司主管领导、总经理报告事故;公司主管安全生产领导、总经理接到报告后0.5 小时内(口头)或1 小时内书面上报地方政府安全部门。

6发生3人以上死亡事故、10人以上重伤事故及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非人身伤亡事故,部室、车间立即向公司生产部、安环科及公司主管安全生产领导、总经理报告事故;公司主管安全生产领导、总经理接到报告后的0.5 小时内口头/1 小时内书面上报地方政府安全部门。

7情况非常紧急危害性很大时,事故现场负责人员可直接向公司总经理报告;8事故报告后发生新的情况时应及时向公司总经理及地方政府安全部门补报。

12.4.3 公司内部事故报告内容及方式:1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 事故发生车间、部室。

2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 事故的简要经过。

4 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 已经采取的措施。

12.1 本制度4.2 规定的报告时限,除明确规定为书面报告者外,均为通过电话等方式进行口头报告的时限。

在进行口头报告时,除上款内容外,还应说明报告人的部门、车间、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2 在口头报告后,事故部门、车间必须配合生产部、安环科形成书面事故报告,上报事故情况,其中,死亡事故、3 人以上重伤事故及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非人身伤亡事故4 小时内上报第一次书面报告;3 人以上死亡事故、10人以上重伤事故及直接经济损失500 万元以上非人身伤亡事故2 小时内上报第一次书面报告。

事故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12.4.4 事故内部调查处理权限:1 公司生产部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要立即向安委会主管领导汇报,同时向各部室、车间通报;安全生产主管领导应立即向公司总经理报告,总经理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启动相应等级事故应急预案。

2 发生轻伤事故由事故、部室、车间组成事故调查组调查处理、处理结果上报公司生产部。

发生直接经济损失30 万元以下的非人身伤亡事故由公司相关安全管理人员组成内部事故调查组配合地方政府调查处理。

3 发生重伤事故,重伤人数在3 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30 万元以上100 万元以下的非人身伤亡事故:由公司主管领导和相关安全管理人员组成内部事故调查组配合地方政府进行调查处理。

4 发生死亡事故、3 人以上重伤事故及直接经济损失100 万元以上非人身伤亡事故,由公司、集团公司组成内部事故调查组配合地方政府进行调查处理。

5 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公司按照有关规定组成公司内部事故调查组配合国家、地方政府进行调查处理。

6 事故调查处理应严格执行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 号)及国家、地方政府、公司的其它规定,按照“四不放过” (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相关人员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原则进行。

7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事故部门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事故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公司主管领导、事故发生部门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撤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相关情况。

8 公司的事故调查组在对轻伤、重伤事故进行全面调查分析后,调查组组长组织编制事故调查报告,经全体调查组成员签字。

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5 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单位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0 日。

9 事故调查报告的内容:a)事故发生部门概况;b)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c)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d)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e)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f )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12.4.5 事故处理1非人身伤亡事故,公司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0 日内做出事故处理,特殊情况下,处理时间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最长不超过20 日。

2一般以上事故,公司根据国家及地方政府的调查处理报告,在10日内做出内部处理决定,特殊情况下处理决定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超过20 日。

3 任何事故调查处理完毕后,公司在10日内形成事故调查处理报告,并按下列规定在安环科备案:(1)轻伤事故、直接经济损失30 万元以下非人身伤亡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2)重伤以上事故或直接经济损失30 万元以上非人身伤亡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4 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公司按佳木斯市松江水泥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事故月度统计报表及安全生产工作总结与形势分析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12.4.6 责任的追究处理。

1 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之后,公司根据事故调查结果以及本制度 4.1 款安全生产事故分级界定事故责任、认定相关责任人,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不仅要追究事故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同时要追究有关负责人的领导责任进行追究处理。

2 责任认定本公司各现场所发生的一切事故都将依据GB6442 -19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进行责任认定,认定后承担相应的责任。

责任分3 种:直接责任、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

(1)直接责任:是指其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关系的人或者说是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人员(完全由个人失误所致)。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由肇事者负直接责任:a. 违章作业、冒险作业造成事故的;b. 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操作规程,造成伤亡事故的;c. 违反劳动纪律、擅自开动机械设备或擅自更改、拆除、毁坏、挪用安全装置和设备,造成事故的。

(2)间接责任:是指对事故发生起主要作用的人员或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分管工作或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责任的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时,相关人员应负主要责任:a. 违章指挥作业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b. 作业现场监护不力或监管不到位造成伤亡事故的;c. 未采取相应作业安全防护措施或制定应急预案,强行组织工人作业的。

(3)领导责任:指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有关领导应负领导责任:a. 由于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和操作规程不健全,职工无章可循,造成伤亡事故的;b. 未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或职工未经考试合格上岗操作造成伤亡事故的;c. 机械设备超过检修期限或超负荷运行,或因设备有缺陷又不采取措施,造成伤亡事故的;d. 作业环境不安全,又未采取措施,造成伤亡事故的;e.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粉尘、噪声或其他治理和安全设施不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人生产和使用,造成伤亡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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