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中“黑白合同”的认定
最高法施工合同中黑白合同

最高法关于施工合同中黑白合同的认定与效力解析一、引言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黑白合同,又称阴阳合同,是指当事人在签订中标备案的阳合同外,私下另签具有真实意思表示的阴合同。
这种现象在实践中较为常见,其目的在于规避强制性法律规定,如招标投标程序等。
然而,这种行为在法律上是否有效,如何认定黑白合同的效力,成为司法实务中的热点问题。
最高法对此作出了一系列规定和解释,本文将对最高法关于施工合同中黑白合同的认定与效力进行解析。
二、黑白合同的认定根据最高法的相关规定,黑白合同的认定主要依据以下几点:1. 强制招标项目黑白合同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46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因此,招标人与中标人另行签订的与经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黑合同无效。
2. 实质性内容的界定对于实质性内容的界定,最高法认为,实质性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1)工程范围:工程范围的变更一般是指发包人通过指定分包等方式导致工程范围的缩小。
(2)工程价款:工程价款的变更若超出中标备案合同价款的1/3,则一般应认定为合同内容的实质性内容变更,而较小幅度内对工程价款的调整则不属于工程价款的实质性内容变更。
(3)工程质量:对工程质量的实质性变更一般是指降低中标备案的合同所确定的工程质量标准。
(4)工程进度:工程进度的变更若导致合同履行期限的延长,则应认定为合同内容的实质性内容变更。
三、黑白合同的效力最高法关于黑白合同的效力认定主要依据以下几点:1. 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根据《民法典》第153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因此,违反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黑白合同无效。
2. 实质性内容变更的合同无效根据最高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工程黑白合同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工程黑白合同是指工程建设项目中,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存在两种合同文本,一种是正式的、经过审批的合同,即“白合同”,另一种是未经过审批的、私下签订的合同,即“黑合同”。
黑合同的存在严重违反了法律法规,损害了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本文将从工程黑白合同的法律规定出发,对工程黑白合同的概念、法律特征、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进行详细阐述。
二、工程黑白合同的概念1. 白合同:指工程建设项目中,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经过审批的正式合同文本。
白合同是工程建设项目中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对合同双方具有约束力。
2. 黑合同:指工程建设项目中,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未经过审批的私下签订的合同文本。
黑合同不具备法律效力,对合同双方不具有约束力。
三、工程黑白合同的法律特征1. 法律地位不同:白合同具有法律效力,黑合同不具备法律效力。
2. 合同内容不同:白合同内容合法、合规,黑合同内容可能存在违法、违规情况。
3. 合同签订程序不同:白合同签订需经过审批程序,黑合同签订无需审批。
4. 法律风险不同:白合同风险较低,黑合同风险较高。
四、工程黑白合同的法律风险1. 违法风险:黑合同内容可能涉及违法、违规事项,如未按国家规定进行招投标、签订虚假合同等。
2. 侵权风险:黑合同可能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3. 财务风险:黑合同可能导致工程款拖欠、工程质量问题等。
4. 资格风险:黑合同可能导致合同双方在招投标、资质审查等方面出现问题。
五、工程黑白合同的防范措施1. 强化法律法规宣传: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合同双方的法律意识。
2. 规范招投标程序:严格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招投标,确保合同内容合法、合规。
3. 严格合同审查:在签订合同前,对合同进行严格审查,确保合同内容合法、合规。
4. 加强合同管理: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对合同进行全过程管理,确保合同履行。
5. 建立信用体系:对合同双方进行信用评价,对失信行为进行惩戒。
建设工程黑白合同

建设工程黑白合同是指在建设工程项目中,当事人就同一合同标的物签订的两份或两份以上实质性内容相异的合同。
其中,经过招投标并经政府有关部门备案的合同称为白合同,而实际履行的对白合同中实质性内容进行了重大变更的合同称为黑合同。
黑白合同现象在建设工程领域中较为常见,对工程质量、工程安全、工程造价以及市场秩序等方面产生了诸多负面影响。
本文将从黑白合同的定义、产生原因、危害及治理措施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黑白合同的定义及产生原因1. 定义黑白合同,顾名思义,是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签订的两份或两份以上实质性内容相异的合同。
其中,白合同是指经过招投标并经政府有关部门备案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和监管作用;黑合同则是指在白合同之外另行签订的与白合同在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方面不一致的合同,往往具有隐蔽性、私密度和违法性。
2. 产生原因(1)利益驱动: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为了追求非法利益,采取不正当手段降低工程成本,提高利润。
(2)监管不力:招投标过程中,监管部门对投标企业的资质、业绩、信誉等方面审查不严,导致不合格的企业中标。
(3)招投标制度不完善:招投标制度存在漏洞,如围标、串标、陪标等行为,使得中标结果失去公正性。
(4)法律法规不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对黑白合同的界定和处罚力度不够,导致违法行为难以有效遏制。
二、黑白合同的危害1. 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黑白合同导致国家建设项目资金流失,影响工程质量和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2. 破坏市场秩序:黑白合同使得市场竞争不公平,优秀企业难以中标,劣质企业充斥市场,影响整个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
3. 增加工程风险:黑白合同中的不平等条款,如降低中标价、缩短工期等,导致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不采取不正当手段,从而增加工程风险。
4. 影响工程质量和安全:黑白合同中往往存在降低工程质量和安全标准的要求,为事故发生埋下隐患。
5. 损害施工企业信誉:施工企业参与黑白合同,导致其信誉受损,影响其在市场上的竞争地位。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黑白合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黑白合同”现象是当前建筑行业中一个较为普遍的问题。
本文将从“黑白合同”的定义、产生原因、危害以及解决办法等方面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黑白合同的定义及产生原因1. 定义黑白合同,又称阴阳合同,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发包方和承包方为了规避法律法规,追求不正当利益,就同一建设项目签订了两份内容不一致的合同。
其中一份是正式的、对外公开的合同,称为白合同或阳合同;另一份是实质内容与白合同不一致的、私下签订的合同,称为黑合同或阴合同。
2. 产生原因(1)利益驱动:建设工程项目的利润较高,部分发包方和承包方为了追求非法利益,采取不正当手段进行合同欺诈。
(2)监管不力:建筑行业监管体系不完善,部分监管部门存在执法不严、监管不到位的问题。
(3)市场竞争:建筑市场竞争激烈,部分企业为了承揽项目,不得不采取不正当手段签订黑合同。
(4)法律漏洞:现行法律法规对黑白合同的认定和处罚存在一定漏洞,导致部分当事人存在侥幸心理。
二、黑白合同的危害1. 损害国家利益:黑白合同导致国家税收流失,损害国家利益。
2. 损害他人权益:黑白合同违背公平竞争原则,损害其他投标方的合法权益。
3. 增加合同风险:黑白合同导致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纠纷,增加合同风险。
4. 影响工程质量:黑白合同导致工程资金不足,影响工程质量和安全。
5. 破坏市场秩序:黑白合同现象破坏建筑市场秩序,影响行业健康发展。
三、解决黑白合同问题的办法1. 完善法律法规:加强建筑行业法律法规建设,明确黑白合同的认定标准和处罚措施。
2. 加强监管力度:加大对建筑行业的监管力度,严惩黑白合同违法行为。
3. 提高市场竞争:优化建筑市场环境,提高企业准入门槛,促进市场竞争。
4. 强化合同管理:加强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管理,确保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5. 加大税收征管:加强税收征管,严厉打击建筑行业的偷逃漏税行为。
6. 培育诚信文化:加强建筑行业诚信建设,提高企业和从业人员的诚信意识。
施工合同中的黑白合同

施工合同中的黑白合同一、前言在我国建筑市场,黑白合同一直是施工合同中备受关注的问题。
黑白合同,又称阴阳合同,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当事人为了规避国家政策法规,采取合法形式签订的显性合同(即白合同)和实际履行的非法隐性合同(即黑合同)之间的合同。
黑白合同的存在,不仅损害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还导致建筑市场秩序混乱,影响工程质量、安全和社会稳定。
本文将从黑白合同的定义、产生原因、危害及防治等方面进行分析和探讨。
二、黑白合同的定义及产生原因1. 黑白合同的定义黑白合同,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当事人为了规避国家政策法规,采取合法形式签订的显性合同(白合同)和实际履行的非法隐性合同(黑合同)之间的合同。
其中,白合同是指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基础上签订的合同;黑合同是指当事人为了规避法律法规,采取隐瞒、欺诈、威胁等手段签订的非法合同。
2. 黑白合同的产生原因(1)利益驱动:建设市场参与者为了追求非法利益,采取黑白合同手段,逃避税收、规费等法定义务。
(2)政策法规不完善:我国建筑市场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完善,部分领域存在监管漏洞,给黑白合同提供了可乘之机。
(3)监管不到位:建筑市场监管力度不够,部分政府部门对黑白合同的查处不力,导致其蔓延。
(4)市场环境不良:建筑市场供需失衡,部分企业为了承接工程,不得不采取黑白合同手段。
三、黑白合同的危害1. 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黑白合同导致国家税收、规费等法定义务流失,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2. 破坏建筑市场秩序:黑白合同使得建筑市场秩序混乱,影响工程质量、安全和社会稳定。
3. 侵害他人合法权益:黑白合同往往涉及欺诈、隐瞒等手段,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4. 增加合同风险:黑白合同导致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纠纷,增加合同风险。
5. 影响企业形象和信誉:黑白合同暴露企业非法行为,损害企业形象和信誉。
四、黑白合同的防治措施1. 完善法律法规:加强建筑市场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加大对黑白合同的惩处力度。
工程黑白合同如何认定

工程黑白合同如何认定
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黑白合同。
所谓黑白合同,通常指的是在同一工程项目中,存在两份
或以上内容不一致的合同文本。
其中,“黑合同”通常是指未经过正规程序,私下签订的合同,而“白合同”则是正式对外公示或备案的合同。
认定黑白合同的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合同主体是否一致:如果两份合同的签订主体不同,即使内容相似,也不能视为同一份
合同。
2. 合同内容是否存在差异:这包括工程范围、工程质量、工期要求、价格条款等关键条款
的不同。
3. 合同签订时间和地点是否一致:如果两份合同在这些方面存在差异,可能暗示着其中一
份是非正式的。
4. 合同的形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正规的工程合同应当具备法定的形式要求,如书面形式、盖章签字等。
5. 合同的备案情况:合法的工程合同应当依法进行备案,如果一份合同未经备案,其合法
性值得质疑。
在实际操作中,如何避免产生黑白合同呢?以下是一些建议:
- 强化合同管理:企业应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确保所有合同都经过严格的审查和批准
程序。
- 明确合同内容:在签订合同前,双方应充分沟通,明确合同的各项条款,避免后续产生
歧义。
- 加强法律意识:企业和员工应增强法律意识,认识到黑白合同的法律风险和后果。
- 依法行事:在合同签订、变更、解除等环节,都应遵循法律规定,确保合同的合法性。
建设工程黑白合同依据
建设工程黑白合同的依据一、前言在我国的建筑市场中,建设工程黑白合同问题是长期困扰行业的一大难题。
黑白合同,即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就同一工程项目签订的两份在实质内容上存在差异的合同。
一份是经过正规招投标程序,双方签订的中标合同,即所谓的“白合同”;另一份则是双方在中标合同之外另行签订的,与中标合同存在实质性差异的合同,即所谓的“黑合同”。
黑白合同的存在严重扰乱了建筑市场秩序,产生了大量的纠纷。
本文将对建设工程黑白合同的依据进行深入剖析,以期为解决这一问题提供参考。
二、黑白合同的认定及处理依据1. 法律依据(1)招投标法:我国招投标法第46条明确规定,招标人和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签订合同,不得另行签订背离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2)建设工程司法解释: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21条、司法解释二第1条、第9条对招投标过程中双方另行签订协议,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情形作出了规定。
2. 黑白合同的认定及处理(1)黑白合同的认定:所谓白合同,就是建设工程项目经过招投标程序,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中标合同;而黑合同,就是双方在中标合同之外另行签订的,与中标合同存在实质性差异的合同。
(2)黑白合同的处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黑白合同均属无效合同。
在处理黑白合同纠纷时,应以白合同为依据,黑合同不得作为结算依据。
三、黑白合同的结算依据1. 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应以白合同作为结算依据。
2. 结算依据的确定在实际操作中,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以白合同为结算依据。
当黑白合同发生冲突时,应以白合同的约定为准。
如黑白合同中存在无效条款,则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调整。
四、黑白合同问题的应对措施1. 加强招投标管理:严格按照招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规范招投标行为,确保招投标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
2. 强化合同管理:承包人和发包人应当加强合同管理,确保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履行。
建设工程黑白合同认定
建设工程黑白合同认定一、引言建设工程领域黑白合同,又称阴阳合同,是指在建设工程项目中,发包人与承包人就同一工程项目签订两份或以上在实质内容上存在差异的合同。
黑白合同的存在严重扰乱了建筑市场的秩序,损害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
为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有必要对建设工程领域黑白合同进行认定和处理。
二、黑白合同的认定1. 黑白合同的概念黑白合同,是指在建设工程项目中,发包人与承包人就同一工程项目签订两份或以上在实质内容上存在差异的合同。
其中,所谓“白”合同,是指建设工程项目经过招投标程序,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中标合同;所谓“黑”合同,是指双方在中标合同之外另行签订的,与中标合同存在实质性差异的合同。
2. 黑白合同的认定标准(1)是否存在两份或以上在实质内容上存在差异的合同。
(2)是否存在一份经过招投标程序签订的中标合同,以及是否存在与中标合同存在实质性差异的其他合同。
(3)承包人是否实际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
三、黑白合同的处理1. 黑白合同的处理原则(1)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
(2)尊重合同的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3)依法妥善处理,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公平、公开。
2. 黑白合同的处理方法(1)确认黑白合同的效力。
对于无效的黑白合同,应当确认其无效;对于有效的黑白合同,应当确认其有效。
(2)按照黑白合同的约定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对于有效黑白合同,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对于无效黑白合同,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和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3)处理黑白合同引起的纠纷。
对于黑白合同引起的纠纷,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妥善处理。
四、结论建设工程领域黑白合同的认定和处理,是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双方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对于黑白合同的认定,应当严格把握认定标准,确保认定的准确性和公正性;对于黑白合同的处理,应当按照处理原则和方法,确保处理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建设施工合同中黑白合同
建设施工合同中的“黑白合同”是指当事人在进行建设施工合同签订过程中,就同一建设工程签订了两份或两份以上实质性内容相异的合同。
其中,一份是经过招投标并经政府有关部门备案的合同,称为“白合同”或“阳合同”;另一份是双方另行签订的实质性内容与白合同不一致的合同,通常称为“黑合同”或“阴合同”。
黑白合同在建设施工合同中存在多种形式和表现,对当事人和社会产生了诸多负面影响。
本文将从黑白合同的定义、产生原因、表现形式及其危害等方面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黑白合同的定义及产生原因1. 定义建设施工合同中的黑白合同,是指当事人在签订建设施工合同过程中,就同一建设工程签订的两份或两份以上实质性内容相异的合同。
其中,白合同是指经过招投标并经政府有关部门备案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和监管作用;黑合同则是指双方另行签订的实质性内容与白合同不一致的合同,通常不进行备案和公示。
2. 产生原因(1)利益驱动:黑白合同的产生主要源于当事人追求不正当利益。
当事人通过签订黑合同,可以达到规避监管、降低成本、逃避税收等目的,从而获取不正当利益。
(2)监管不力:建设施工领域涉及部门众多,监管体系复杂,监管部门之间存在职责划分不清、监管力度不够等问题,给黑白合同的产生提供了土壤。
(3)法律法规不健全:虽然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建设施工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有明确规定,但仍有漏洞和不足,使得当事人可以利用这些漏洞签订黑白合同。
二、黑白合同的表现形式1. 合同价款存在明显差额:黑白合同中,双方往往就同一工程签订了两份合同,一份价款较低,一份价款较高,实际履行时按照价款较低的合同执行。
2. 履行方式存在差异:黑白合同中,双方在履行方式上也可能存在差异。
如一份合同约定分期付款,另一份合同约定一次性付款。
3. 虚假招投标:为了规避政府部门的监管,当事人往往进行虚假招投标活动,签订白合同,然后另行签订黑合同。
4. 规避监管和少缴规费:当事人签订白合同,往往是为了应付政府部门的依法监督、检查和少缴相关规费。
建筑施工合同的黑白合同
建筑施工合同中的“黑白合同”问题一直是建筑行业中的热点话题。
本文将从“黑白合同”的定义、产生原因、法律效力以及如何防范等方面进行详细探讨。
一、黑白合同的定义及产生原因1. 定义黑白合同,是指在建筑施工过程中,当事人双方在正式的施工合同之外,另行签订的与施工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合同。
其中,白合同通常指的是经过招投标程序,双方正式签订的中标合同;黑合同则是指双方在白合同之外,为了规避政策法规或谋取不正当利益而签订的补充合同。
2. 产生原因(1)利益驱动:建筑施工合同中的黑白合同往往涉及到工程款、工期、质量等方面的利益调整,当事人为了追求自身利益,可能采取签订黑白合同的方式。
(2)政策法规限制: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建筑施工合同的签订、履行等方面有严格的规定。
为了规避这些规定,当事人可能会签订与正式合同内容不一致的黑白合同。
(3)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变更: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减等原因,当事人可能需要对原合同内容进行调整,而黑白合同则成为一种调整合同内容的手段。
二、黑白合同的法律效力1. 黑白合同的效力认定关于黑白合同的效力,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定立的建设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这意味着,黑白合同在法律效力上不如中标合同。
2. 黑白合同的效力风险虽然黑白合同在法律效力上不如中标合同,但并不意味着黑白合同毫无意义。
黑白合同可能反映了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但由于合同形式不合法,不具有改变中标合同的法律效力。
在实践中,黑白合同可能会被法院认定为无效合同,从而给当事人带来一定的法律风险。
三、如何防范黑白合同风险1. 加强合同管理:当事人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进行合同的签订、履行和变更。
对于合同内容的调整,应通过合法的程序和方式进行。
2. 提高法律意识:当事人应提高自身法律意识,充分了解黑白合同的法律风险,避免因签订黑白合同而遭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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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中黑白合同”勺认定
【案情】
原告:华亮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亮建设”)被告:江南造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江南造船”)2006年9月22日,被告江南造船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拱极东路510号化
工园区管子加工项目I标段和U标段工程通过公开招投标程序确定由原告华亮建设承包施工。
2007年5月16日,被告江南造船向原告华亮建设发出该两标段项目中标通
知书,并于5月23日进行了招投标备案登记。
同年5 月24日,原、被告分别就I 标段和U 标段签订《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份,合同第一部分协议书”中约定,I标段合同价款65, 648, 384元、U标段合同价款29,315,978元,工期均为180天;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合同签订后15日内, 被告按合同总价支付10%的预付款,此后每月25 日按当月工程进度付款,在工程款支付达到合同总价50%? 85%期间,按当月工程量的50%逐月扣除预付款;经工程结算审核后,具备专用条款32 条(竣工验收完毕)后14 天内支付至审定价的95%;留5%作为工程质保金,在竣工验收2 年后的一个月内支付。
双方在合同中对其他事宜进行了约定。
以上2 份合同于2007年6月11 日依法登记备案。
2007年5月30日,原、被告签订了《I 标段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其中约定双方将江南造船管子项目I 标段工程合同总价
调整为56,148, 348元。
同时,双方对U标段工程项目也签订了《U标段施工合同补充协议1》、《U标段施工合同补充协议2》两份,其中前一份协议中对3 #线舾装
工程管子加工工程价款确定为11 ,274,600元;后一份协议中确定
工程价款为18 , 041 , 378 元。
其他内容与之前签订的补充协议相同。
该工程项目于2008 年6 月16 日竣工验收合格,江南造船于同年7 月31 日取得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后双方进入工程结算及审价。
2008年9月25日,建设
银行造价咨询中心出具了两个标段工程的《审价咨询报告》,在该报告载明中以上2个标段工程造价合计为77,967,799元。
江南造船于2007年5月30日支付华亮建设工程预付款950 万元。
在施工期间,由华亮建设根据每月完成的施工量向江南造船申请进度款,每期进度款按完成量的85 %计算,并按合同约
定让利10 %支付工程进度款。
自2007年8月开始至2008年3月止,江南造船逐月支付华亮建设进度款合计51,812,934.99 元。
同年11月11日,江南造船支付原告华亮建设工程款12,756,474.06 元。
以上合计支付工程款为74,069,409.05 元,此金额按《审价咨询报告》汇总表计算为总造价的95 %,华
亮建设也按收到款项开具给江南造船工程款发票。
尚余 5 %的保修金计3,898,389.95 元未到支付期限。
2008年12月17日,由江南造船委托上海江南船舶管业有限公司(甲方)与原告华亮建设(乙方)签订《工程决算补充协议》,约定: 一、1. 甲方支付乙方走道板、栏杆、施工配合费等工程费用2,795,396.65 元;
2.因乙方工程延期违约,甲方应处乙方违约金490, 301.55 元;
3.根据上述加减结算,甲方尚应支付乙方2,305,095.10 元。
二、1. 按甲、乙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等相关条款,进行加减账一次性结算支付;2. 本协议所确定的工程加减账款已涵盖本项目工程
建设的所有账款内容,并作为工程费用最终结算的依据;3. 本补充协议作为招投标文件、施
工合同、工程决算审计报告等补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华亮建设于2008年12月17日开具江南造船上述金额的工程款发票,后江南造船于同年12月23日支付华亮建设2,305,
095元。
原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
定,投标人与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同时,《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依据以上事实和法律规定,原、被告所签订的关于I 标段的《补充协议》无效,应按中标合同价结算工程款。
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尚欠工程款9 ,025,000元;并承担欠款自2008年10月10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的利息。
被告江南造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辩称,双方是经过充分协商,以施工合同为基础,分别签订了I 标段和n 标段的补充协议。
I 标段约定合同总价,扣除950 万元作为原告让利。
为了履行过程中结算方便,双方商定实际以I 、n 标段
总价按10 %让利。
除第一笔工程预付款外,后续进度款的请付款、审批、开具发票、
审价、工程最终决算补充协议等均按I 标段让利约定实际履行。
因此,原、被告所签订的补充协议和最终决算补充协议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已实际履行完毕,双方对工程结算并无争议,现原告再行主张工程款违反诚信原则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判】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和等价有偿原则。
从现有事实看,原、
被告双方就该管子工程项目的工程款结算并已支付完毕(除5%的保修金外)。
现本案争议焦点是原告华亮建设是否可以根据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再向被告江南建设结算工程款。
根据《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
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但从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实际履行 情
况看,双方于 2007年 5月 30日签订让利 950万元的《补充协议》后,原告 华亮建设 按照让利后工程总价向江南造船申请进度款, 江南造船也按期支付,在
工程审计过程中,双方也按《补充协议》约定的价款进行审价,原告华亮建设并 无提 供证据证明其曾向江南造船或者审价单位提出异议。
审价确定了工程总造价 后,除审价前支付的工程款外, 原告华亮建设也按此金额开具给江南造船工程款 发票, 后江南造船也按约一次性支付至合同约定的 95 % 工程款。
同时,根据双 方最后签订 的《工程决算补充协议》 约定的内容看,双方对相关遗留事项进行加 减结算后,由 被告江南造船再支付原告华亮建设 230 余万元工程款,并约定作 为双方最终结算完 毕的依据,说明双方对结算已无争议。
法院也未发现江南造船 以建设单位拥有的强势 地位而使华亮建设违心作出让利的情况。
由此,法院认为 双方对 2 个标段工程所签订的一系列协议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对工程总 价款 的结算问题并未存在任何争议, 且双方除预留保修金外,所有该项目中发生 的工程 款均已履行完毕。
现原告华亮建设以司法解释规定推翻双方已结算完毕的 事实,据此 向被告江南造船再行主张工程款, 显然与客观事实不符,也有违诚实 信用民事基本 原则,故法院对原告华亮建设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六条、第九十一条第
司支付工程款 9,025,000 元和相应利息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原告华亮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华亮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要求被告江南造船
集团)有限责任公 上海市第一中 级
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在我国建设工程施工领域,由于种种原因,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签订两份合同的
情况大量存在,人们习惯把两份合同称之为黑白合同”。
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处理建设施工合同中的黑白合同”,是经常遇到的问题。
一、黑白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建设工程黑白合同”或阴阳合同”,是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签订的两份或两份以上实质性内容相异的合同。
黑白合同”一词最早见于2003 年10 月27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铁映所作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实施情况的报告》(下称《人大
报告》)。
《人大报告》是这样报告黑白合同”情况的:各地反映,建设单位与投标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串通,搞虚假招标,明招暗定,签订黑白合同'的问
题相当突出。
所谓黑合同' 就是建设单位在工程招投标过程中,除了公开签订的合同外,又私下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强迫中标单位垫资带资承包、压低工程款等。
黑合同' 违反了《招标投标法》、《合同法》和建筑法的有关规定,极易造成建筑工程质
量隐患,既损害施工方的利益,最终也损害建设方的利益。
在检查中,检查组了解到这个问题不仅相当普遍,而且难以查处。
”[1] 现在,通常把经过招投标并经备案的正式合同称为
白合同”,把未经备案的非中标合同称为黑合同”,在实践中这类合同一般都是在中标之后签订的,以协议、补充协议等形式表现出来。
黑白合同”有如下特征:(1)合同当事人对同一合同标的物签订了价款存在明显差
额或者履行方式存在差异的两份(式)合同,其可能是两份相互独立的合同,也可能以补充协议的形式出现;(2)当事人签订的两份(式)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