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黑白合同”法律效力问题研究
工程黑白合同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工程黑白合同是指工程建设项目中,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存在两种合同文本,一种是正式的、经过审批的合同,即“白合同”,另一种是未经过审批的、私下签订的合同,即“黑合同”。
黑合同的存在严重违反了法律法规,损害了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本文将从工程黑白合同的法律规定出发,对工程黑白合同的概念、法律特征、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进行详细阐述。
二、工程黑白合同的概念1. 白合同:指工程建设项目中,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经过审批的正式合同文本。
白合同是工程建设项目中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对合同双方具有约束力。
2. 黑合同:指工程建设项目中,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未经过审批的私下签订的合同文本。
黑合同不具备法律效力,对合同双方不具有约束力。
三、工程黑白合同的法律特征1. 法律地位不同:白合同具有法律效力,黑合同不具备法律效力。
2. 合同内容不同:白合同内容合法、合规,黑合同内容可能存在违法、违规情况。
3. 合同签订程序不同:白合同签订需经过审批程序,黑合同签订无需审批。
4. 法律风险不同:白合同风险较低,黑合同风险较高。
四、工程黑白合同的法律风险1. 违法风险:黑合同内容可能涉及违法、违规事项,如未按国家规定进行招投标、签订虚假合同等。
2. 侵权风险:黑合同可能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3. 财务风险:黑合同可能导致工程款拖欠、工程质量问题等。
4. 资格风险:黑合同可能导致合同双方在招投标、资质审查等方面出现问题。
五、工程黑白合同的防范措施1. 强化法律法规宣传: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合同双方的法律意识。
2. 规范招投标程序:严格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招投标,确保合同内容合法、合规。
3. 严格合同审查:在签订合同前,对合同进行严格审查,确保合同内容合法、合规。
4. 加强合同管理: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对合同进行全过程管理,确保合同履行。
5. 建立信用体系:对合同双方进行信用评价,对失信行为进行惩戒。
黑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3篇)

第1篇一、引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建设工程领域中的重要法律文件,是保障建设工程顺利进行、维护合同双方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一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存在“黑白合同”的现象,即合同双方在正式合同之外,另行签订一份与正式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合同。
这种现象严重扰乱了建设工程市场的正常秩序,损害了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甚至可能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
本文将从“黑白合同”的定义、成因、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黑白合同”的定义所谓“黑白合同”,是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在正式合同之外,另行签订一份与正式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合同。
其中,“白合同”是指双方根据中标文件签订的备案合同,而“黑合同”则是指双方在正式合同之外另行签订的,与正式合同存在实质性差异的合同。
二、“黑白合同”的成因1. 规避法律法规:一些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为了规避招投标制度、降低税费等,选择签订“黑白合同”。
2. 违规操作:部分施工单位为了承揽工程项目,采取不正当手段,如围标、串标等,与建设单位签订“黑白合同”。
3. 利益驱动: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为了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不惜违反法律法规,签订“黑白合同”。
4. 缺乏诚信:一些合同双方缺乏诚信意识,为了逃避法律责任,选择签订“黑白合同”。
三、“黑白合同”的法律风险1. 合同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可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2. 损害合法权益:签订“黑白合同”可能导致合同双方合法权益受损,如工期延误、工程款拖欠等。
3. 引发纠纷:由于“黑白合同”存在诸多风险,可能导致合同双方产生纠纷,甚至引发诉讼。
4.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签订“黑白合同”可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如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等。
四、“黑白合同”的防范措施1. 加强法律法规宣传:加大对招投标制度、合同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合同双方的法治意识。
浅析建设工程中的"黑白合同"问题

合 同标 的物 签 订 的 .价 款 存在 明显
差额 或 者 履行 方式 存在 差异 的 两份 合
同。其 中一份作 了登记 、备 案 等公 示 ,
而 另一 份 仅 由 双方 当事人 持 有 :其 中
登记 备 案的合 同.称为 “ 白合 同 ” ,仅
的 效 力 . 理 论 界 和 司 法 实 务 界 认 识 不
容 及 格 式 并 不 真 正 的 适 合 工 程 的 具 体
“ 白合 同”签订 时 间点 通常 有两 黑 种情况:
一
情 况 ,很 多合 同 双 方 想 表 达 的 意 思 , 无 法通 过 示 范文 本表 达 出来 .此 时双
方 只 能 被 迫 另 行 签 订 一 份 实 际 执 行 的 合 同了
签 订 的 先 后 时 间 未 作 限 定 .对 黑 合 同 的 效 力 也 未 加 以 评 判
当具 体 问题具 体分析
( ) 签 订 时 间 不 同 的 黑 白 合 同 的 一
效 力 问题
分 之 一 点 五 计 算 。两 者 差 距 达 十 倍 。 也 有 可 能是 由于备 案 的 示 范 文本 的 内
1 4
经 济 纵 横
害 国 家 、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和 他 人 利 益 的
目的 。
势地 位 强迫 施 工 单位 接 受 一 些不 平 等
的 条 款 比 如 笔 者 曾 处 理 过 一 起 黑 白 合 同 的 案 件 . 按 照 中 标 的 备 案 合 同 约 定 施 工 单 位 的 工 期 的 违 约 金 按 日万 分
以 对 于 黑 白 合 同 的 具 体 效 力 问 题 也 应
之二 计 算 .而双 方 实 际执 行 的 黑 合 同
关于建筑工程领域黑白合同问题的探析(2)

对我国建筑工程领域黑白合同的探析摘要:在我国建设工程领域“黑白合同”是一个普遍存在的现象,且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日显突出,严重制约了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
本文从“黑白合同”概念出发,揭示其危害性及成因,借鉴法律与司法解释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再结合已有的理念和实务当中的各种观点系统阐述了我国建设工程方面“黑白合同”效力认定方法,分析并提出针对“黑白合同”问题的解决措施。
关键词: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合同效力,对策“黑白合同”本身并不是一个具体形式的合同,是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的一种普遍存在的交易现象。
由于我国的建筑市场发育不完善,法律体制尚未完全建立,且市场主体缺乏必要的契约信用风险意识,相应的履约意识有待加强,市场供求的失衡问题等使得“阴阳合同”在部分建筑开发商和承建商之间成了热衷选择,也对建筑行业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产生极大的危害,对我国建筑工程领域黑白合同的法律效力认定成为迫切之举。
本文基于大量的文献研究,对“黑白合同”问题的探析具有现实意义。
1“黑白合同”的概述1.1“黑白合同”的定义“黑白合同”(又称“阴阳合同”)的概念,主要出现于《招标投标法》颁行之后,是现实社会中指工程建设过程中的一种工程施工交易现象。
(常丰冰,彭熙海,2012)但概念的形成却可以追溯到《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实施情况的报告》中去(李玉伟,2014),该报告清楚论述了“黑白合同”基本情况:“白合同”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依据招投标文件签订的在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经过合法的招投标程序,该合同在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备案,形式合法。
与之相反,“黑合同”是双方为规避政府管理,私下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未经过合法的招投标程序且该合同未在建设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其实质性内容往往也发生变更,其涉及到的变化主要有工程价格、工期、履行方式、工程质量等。
1.2“黑白合同”的特点由于“黑白合同”是市场化浪潮中不正当竞争、谋求私利的产物,它往往具有以下特点:第一,“黑合同”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黑白合同的法律效力及适用问题研究

黑白合同的法律效力及适用问题研究作者:张北战来源:《法制与社会》2018年第07期关键词黑白合同法律效力适用作者简介:张北战,国家检察官学院,研究方向:民商法。
中图分类号:D923.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8.03.103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形势的多样化、复杂化,黑白合同的效力认定及适用问题逐渐成为国内外法学家争议的焦点所在,以黑白合同效力认定及适用问题为研究对象,具有极其重要的理论与实践价值。
黑白合同,即阴阳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同一事项在不同两份合同中规定不同的内容,简单来说,一份是对外的,一份是对内的。
这两份合同,某种情况下能够保障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但也潜藏着一定的风险。
黑合同,即双方私下签订的合同,其交易的价格往往是真实交易价格,而白合同,即提供给有关部门备案、登记的合同,一般不做实际履行。
(一)黑白合同的表现形式黑白合同的表现形式,主要表现为:建筑施工类的黑白合同、房屋买卖类的黑白合同。
第一种是建筑施工类的黑白合同,白合同为建设施工单位与相关单位,依照国家法律法规、通过招投标法签订的合同。
这种合同最大的特点在于符合国家招投标法,形式上是合法有效的,黑合同为双方当事人在私下签订的合同,这种合同不需要建筑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登记。
第二种是房屋买卖类的黑白合同。
在房屋买卖中的白合同,指的是向有关部门登记时用的合同,这种白合同的出现,往往是想通过少报面积来实现少纳税的目的。
黑合同指的是买卖房子双方实际进行交付交易金额、实际履行的合同。
(二)黑白合同的危害性黑白合同的存在,具有一定的时代特点、行业特点,探究黑白合同的潜在危害性,可以发现,这种危害性主要表现在:一是使得国家利益受到损失,黑白合同大多数情况下,都是为了少交税或者少付钱,在这种情况下,可能会给国家利益带来一定的损失。
二是扰乱市场秩序。
黑白合同的存在,其本质是一种不正当竞争的行为,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损害那些遵纪守法群体的合法权益。
“黑白合同”的法律探讨及效力判断

“黑白合同”的法律探讨及效力判断——基于W公司三项工程项目的分析内容摘要“黑白合同”是当前建设工程领域普遍存在的一种不正常现象。
因受供求关系等其他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除经过招投标签订的正式合同外,另外还签订一份或一份以上实际履行的补充协议,正式合同与补充协议的实质性内容相异,用来规避招投标制度,或实现某种非法的利益。
“黑白合同”的形成具有深刻而复杂的社会背景,但这一概念在法律上并无明确的界定。
本文剖析了“黑白合同”的含义、并对其法律效力予以探讨,指出:“黑白合同”违背我国招标投标法所确立的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将使公开招投标失去意义,进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明令禁止。
本文是一篇案例型的毕业论文。
以N市私营企业W公司为背景,以案例的形式描述了该公司投资建设办公楼、车间、仓库三项工程过程中与施工方T公司签定了“黑白”两份合同,产生工程结算问题,分析了“黑白合同”的危害,对如何认定“黑白合同”的法律效力进行探讨。
论文分成两部分:第一部分是案例正文,对N市私营企业W公司与施工方T公司因工程结算而上诉法院的描述;第二部分是案例分析,运用《招标投标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和其他法律理论等对黑白合同的效力认定进行了分析,阐述了如果不能准确适用招投标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和高法解释,而是简单地认定“白合同”有效,“黑合同”无效,不但可能使建设单位私权自治和缔约自由的全面丧失,因“黑白合同”的普遍在在,还可能引起极其可怕的诉讼灾难。
这绝不是任何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目的!关键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黑白合同”司法解释目录一、案例正文 (1)(一)合同签定的背景 (1)(二)合同内容 (1)(三)合同引起的纠纷 (1)(四)法院判决 (2)二、案例分析 (2)(一)就此案应以哪份合同作为结算依据? (2)(二)本案启示 (4)参考文献 (6)“黑白合同”的法律探讨及效力判断——基于W公司三项工程项目的分析建设工程的“黑白合同”是就同一工程项目签订的两份在工程价款和付款方式上存在明显差异的合同,但双方对实际履行中各自的权利义务是默契的,一般不会产生争议。
建设施工合同黑白合同效力

建设施工合同黑白合同效力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建筑市场日益繁荣,建设施工合同已成为工程建设中不可或缺的法律文件。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往往会存在黑白合同的现象,即正式合同之外,双方还达成一份与正式合同内容基本一致,但某些条款有所不同的协议。
这种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建设施工合同的效力,引发了诸多争议。
本文将从黑白合同的定义、产生原因、效力认定及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黑白合同的定义及产生原因1. 黑白合同的定义黑白合同是指在建设施工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在正式合同之外,另行达成一份与正式合同内容基本一致,但某些条款有所不同的协议。
这份协议通常不具有正式合同的形式,如不注明合同编号、签字盖章等,故称为“黑合同”;而正式合同则称为“白合同”。
2. 黑白合同的产生原因(1)利益驱动:建设施工合同中的某些条款可能对双方利益产生重大影响,为追求自身利益,双方可能会在正式合同之外另行达成一份更有利于自己的协议。
(2)政策法规限制:由于政策法规的限制,某些条款在正式合同中无法体现,双方可能会通过黑白合同来达成共识。
(3)合同签订过程中的疏忽:在签订正式合同时,双方可能未能充分注意到某些条款的重要性,导致在实际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双方可能会签订黑白合同。
二、黑白合同的效力认定1. 黑白合同的成立要件(1)双方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自愿。
(3)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 黑白合同的效力(1)黑白合同并非无效合同。
虽然黑白合同不具备正式合同的形式,但其仍具备合同的基本要素,故应认定其为有效合同。
(2)黑白合同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循黑白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违反合同约定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3)黑白合同不影响正式合同的效力。
正式合同与黑白合同内容不一致的,以正式合同为准。
但黑白合同中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除非正式合同中有相反约定。
建设工程黑白合同效力

建设工程黑白合同效力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建筑行业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其市场交易行为日益活跃。
然而,在这一过程中,建设工程领域的“黑白合同”现象逐渐暴露出来,引发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
本文将从黑白合同的定义、产生原因、法律效力以及对其治理措施等方面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黑白合同的定义及产生原因1. 定义黑白合同,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为了规避政府监管、谋求不正当利益,在签订符合招投标法规定的中标合同之外,私下订立的一份新的协议。
其中,中标合同被称为白合同,私下订立的协议被称为黑合同。
2. 产生原因(1)利益驱动: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为了追求更高的利润,往往会通过签订黑合同来规避法律法规,实现利益的最大化。
(2)监管不力:我国建筑市场发展较晚,相应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善,政府监管经验不足,导致黑白合同现象得以滋生。
(3)市场环境:建筑市场从卖方市场转向买方市场,建设单位在市场竞争中具有更大的话语权,使得施工单位不得不接受黑白合同。
二、黑白合同的法律效力1. 白合同的法律效力根据《合同法》第二条的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因此,白合同作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2. 黑合同的法律效力(1)黑合同具备施工合同的主要条款,可以独立作为合同结算的依据。
(2)黑合同中只约定承包人让利或缩短工期等内容,不能脱离白合同独立存在。
三、黑白合同的治理措施1. 完善法律法规:加强建筑市场的立法工作,明确黑白合同的界定和处罚措施,为治理黑白合同提供法律依据。
2. 强化政府监管:加大对建筑市场的监管力度,严格执行招投标制度,确保中标合同的履行。
3. 加强合同管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市场主体要增强合同意识,严格遵守合同法律法规,自觉抵制黑白合同。
4. 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签订黑白合同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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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黑白合同”法律效力问题研究[摘要]不论是“黑”还是“白”合同,从法的价值层面来说,都是当事人为实现该建设工程之目的的真实意思表示,只是该意思表示所针对合同内容的角度不同而已,在不存在法律上的无效情形的情况下该意思表示都是有效的,但其只能在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所预设的结果范围内发生相应的合同效果。
[关键词]黑白合同;意思表示;效力认定近年来,建设工程领域的“黑白合同”①问题愈演愈烈。
这一现象的形成有市场竞争失衡、行业饱和、政府监管失灵等原因。
目前立法上尚没有“黑白合同”这一法律术语,它只是对一种社会现象的概括,其实质是一种交易行为。
那么“黑白合同”究竟是一种什么样的交易行为呢?在司法实践中,准确界定“黑白合同”的法律效力及处理原则,正确理解适用相关法律法规,对稳定建筑市场、保护交易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一)我国现行法律都对“黑白合同”的规制我国目前对建设工程领域“黑白合同”效力认定的法律依据主要规定在《招标投标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
《招标投标法》第43 条规定“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第46 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 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21 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这三个法条一直来被认为是我国建设领域中对“黑白合同”法律效力认定的依据。
(二)“黑白合同”的法律效力认定通过翻阅近年来法院已经做出裁判的“黑白合同”纠纷案件,无一例外的都是根据《解释》第21 条规定,以经过招投标程序及备案登记的中标“白合同”作为认定案件的依据,在“黑白合同”问题上,如果一刀切地认定表面经过招投标程序及备案登记的“白合同”有效,可能存在两个问题:一是该合同非当事人做出作为该建设工程的实际履行合同的真实意思表示;二是该合同以合法形式掩盖了非法目的,侵犯了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权、甚至有可能侵犯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利益。
另外,依据《解释》第21 条的规定亦难以得出备案的“白合同”必然有效的结论。
建设工程合同及招标投标买卖合同作为《合同法》上的两类有名合同,判断该合同是否有效及如何履行,我们应当以《合同法》上的相关规定为依据,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拘束当事人各方的强制力,对一个合同是否产生法律效力,应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及该合同是否存在效力上的法律否定(即是否属于《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来判定。
在“黑白合同”中的“黑合同”与“白合同”实质内容不一致的情况下,只可能有一份合同是当事人做出的将该合同作为该建设工程实际履行的合同的真实意思的体现。
只有体现出作为该建设工程实际履行的合同的真实意思的合同,才可能作为确定当事人对该合同标的享有权利义务的依据。
因此,在“黑白合同”中的“黑合同”与“白合同”实质内容不一致的情况下,首先应判定当事人对该合同标的所表达的真实意思。
在确定当事人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再来看体现当事人真实意思的合同是否存在效力上的法律否定,如无效力上的法律否定,便应认定为有效合同,并据以判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无论该合同是“黑合同”还是“白合同”。
从有关“黑白合同”的存在情况来看,当事人签订“白合同”,都是为了应对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备案登记,双方实际履行的都是在签订时已明确表达作为该建设工程实际履行的“黑合同”。
对此,双方通常都有具体的书面约定,或者由一方对另一方作出书面的承诺。
显然,“白合同”的内容或者说签订“白合同”所要达到的目的双方都是心知肚明的。
笔者认为,对此双方的书面约定或承诺是有效的,其也确实是双方当时签订“白合同”时的真实意思表示。
“意思自治”是合同法律关系的核心要义,合同法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允许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通过自己的意志行事,当事人是否订立合同,订立何种合同,合同的内容如何,均由当事人基于自己的利益需要自由决定,法律并不加以干涉。
当事人不仅可以通过平等协商确定合同的内容,而且可以协商改变合同。
从某种意义上说,合同法认可合同是当事人为自己制定的法律,对当事人来说,“合同就是法律”。
建设单位与施工位之间不管是签订“黑合同”还是“白合同”都是法律行为,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主要要素,且其目的在于引起明确的法律后果。
该后果是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所包含的,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中所预设的并希望发生与积极追求的,而不是法律强加于当事人,法律只是被动认可。
合同行为的本质在于私法自治,是实现私法自治的工具,一般而言,合同行为的成立要件为意思表示,但该意思表示应包含以下含义:1.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中必须含有设立、变更或者消灭该合同所包含的法律关系的意图,即必须有效果意思;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中必须含有明确的权利义务,即内容;3.行为人的内在意思必须通过一定的方式表达出来,并足以为外界所识别。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一个合同只有存在下列情形才可能对其在法律上做否定评价: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谈到这里,必须要强调的是,我国现行合同法不再要求意思表示真实作为合同生效的要件,即意味着法律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肯定,允许按照当事人的意思产生其预设的法律后果。
既然《合同法》不再要求意思表示真实作为合同的生效要件,那么不管“黑合同”签订在“白合同”之前或之后或同时签订,“黑白合同”都是当事人做出的真实意思表示。
“白合同”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在于双方约定的其只作为逃避政府监管或备案登记之用或一方接受另一方提出的其明确不作为该建设工程的实际履行合同。
而“黑合同”的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在于双方当事人明确约定该合同作为该建设工程实际履行的合同,合同中所约定的事项,即有关双方权利义务的规定对双方当事人都有约束力。
诚然,现在我们还不能得出到底是“白合同”有效还是“黑合同”有效。
实践中,“黑白合同”的签订可能存在以下三种情形:(1)对依《招标投标法》必须进行招投标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未进行招投标而直接与施工单位签订建设施工合同,即“黑合同”,将工程依据双方签订的“黑合同”直接发包给施工单位,但为了应对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又不得不进行徒具形式的招投标活动并签订表面看来合法的“白合同”。
政府监督管理部门所要求体现在“白合同”里面的相关内容,大多在双方当事人知情的情况下伪造的。
在这个过程中,往往是建设单位负责人将工程发包给其关系人,双方未通过招投标而签订“黑合同”。
该行为属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黑合同”因此而无效,而双方所签“白合同”则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也属无效合同。
在此种情形下,应认定“黑合同”与“白合同”都无效,那么在这里我们就不能适应《解释》第21 条规定,以经过招投标程序及备案登记的中标“白合同”作为认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因为我们不能根据一个无效的合同来作为案件认定的依据,也即不能依据该合同作为结算过程款的依据。
同理,也不能依据双方私下签订的“黑合同”做为双方权利义务确定的依据。
(2)依据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属于必须招投标的工程项目,由于一些地方政府或者具体行政主管部门为了达到对建设工程监管的目的要求进行招投标的,建设单位未进行招投标活动而直接私下里与施工单位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将工程发包给施工单位,但为了办理有关建设工程手续的方便或为了应付当地政府部门的监督检查而进行徒具形式的招投标活动或者编造招投标“事实”并签订与编造的招投标“事实”相应的“白合同”。
在此情形下,如果双方意思表示明确,“白合同”仅用于方便办理建设工程手续之用或应对相关政府部门的监督检查之用而不作为该建设工程的实际履行合同,那么,该意思表示是真实且有效的,双方当事人为了“黑合同”的顺利履行而签订“白合同”的行为并不属于法律和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根据法无禁止即自由的法理,当事人签订“白合同”的行为并不违法,故“白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但其效力仅限于当事人的意思范围,即用于协助办理建设工程手续之用或应对政府部门的监管之用,而不能做为该建设工程的实际履行合同之用,显然也不能作为结算工程款的依据之用。
至于此种情形下的“黑合同”是否有效,则应看其是否存在效力上的法律否定,如果其不存在《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则应认定有效,并据以确定双方当事人对合同标的的权利义务。
(3)在某些情况下,法律、行政法规并未禁止当事人在合同(该合同已经通过招投标及中标程序)中约定垫资带资承包或低于合理低价中标等,而当地地方政府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此有规定,双方当事人为规避此类地方性规章的规定,达到便于办理相关的建设工程手续或为应对这些部门的监督检查之目的而签订两份实质内容有别的“黑白合同”。
此种情形与上面提到的第二种情形相似,不能一刀切地认为“黑白合同”有效或无效,第二种情形的解决方法可以为此借鉴。
诚然,此种情形下也不能简单地套用《解释》的第21条的规定来处理,因为在“白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其包含了当事人明确表示的该合同仅作为应对政府部门的监督检查或备案登记之用,而作为该建设工程实际履行合同的真实意思表示,那么该合同就不能用来作为结算工程款的依据。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黑合同”与“白合同”都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的范畴,都是为了建筑工程的顺利实施(在这个过程中双方的利益取向也许是不一致的)而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
只要这两个合同符合我国法律所要求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就应当发挥该合同应有的效能。
法院一刀切地适用《解释》第21条判决以备案合同作为结算工程款的依据,是对施工单位背信弃义行为的支持和纵容,也是对当事人缔约自由的干涉和漠视,更是与民法最基本的原则之一:“诚实信用原则”相违背,且这样也许会增加建设工程领域的“黑白合同”诉讼。
[注释]①所谓‘黑白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出于某种利益考虑,对同一合同标的物签订的、价款存在明显差额或者履行方式存在差异的两份合同,其中一份作了登记、备案等公示,而另一份仅由双方当事人持有,其中登记备案的合同,称为“白合同”,仅由双方当事人持有的合同称为“黑合同”。
(参见:周泽《建设工程“黑白合同”法律问题研究——兼对最高法院一条司法解释的批评》,载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06年01期。
)。